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高薪不能养廉1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21-502246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03 03:32: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高薪不能养廉1

.有请.正方四辩:请问对方辩友,把隐性收入显性化算不算堵上财务漏洞?如果算,能不能说高薪可以养廉呢?(掌声)

反方一辩:隐性收入显性化,这能补上财务漏洞吗?我们的腐败一向是在偷偷地做,可谓隐性了吧.请问,你的高薪如何让腐败本身显性呢?(掌声)

正方二辩:所以我们让“偷偷的”隐性量化嘛!你再“偷偷的”,就能养廉了嘛!(掌声)

反方二辩:对方说隐性收入可以偷偷地来,那么我请问:腐败是不是只有经济这一种原因呢?

正方一辩:对嘛,隐性收入偷偷来,所以让它公开化、显性化,让大家都知道嘛!

反方一辩:对方辩友的意思是让腐败公开显性化就能养廉了吧?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难道不希望把这些腐败的蛀虫挖出来曝曝光吗?(掌声)

反方三辩:我想请问:以权谋色是不是腐败呢?江西太和县原县委书记因为贪恋女色收受巨额贿赂,他的目的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色.请问,高薪如何能让人戒色呢?(掌声)

正方二辩:对方辩友的意思就是说,当一种药能治病的时候,就像这种药能包治百病,而且吃了这种药一辈子都不生病,这才叫能治病.这种药我们到蓬莱仙境也找不到!(掌声)

反方一辩:但是这种药如果什么病也不能治,这不是“万能药”而是不能“要”!对方辩友,如果你的高薪不能戒色,那么,河北省某县原县长张新振只喜欢赌,却不喜欢钱,他腐败的原因是为了赌,请问你的高薪如何让他戒赌呢?

正方四辩:他们去赌、去嫖娼的钱来自哪里呢?如果这个隐性收入能够显性化,让人民来监督,这叫不叫养廉呢?

反方三辩:有受贿必然有行贿.行贿当然也是一种腐败,对方给多高的薪能堵住行贿这张嘴呢?

正方二辩:对方辩友的意思是高薪一定要把它量化为多高的薪,而我们知道很多东西根本就是不能量化的.比如我们说胡子多的人是络腮胡子,对方辩友是不是一定要问有多少根才算呢?(掌声)

反方三辩:可是对方一辩的陈词中明明说高薪养廉的可行性是高薪可以量化,这不是矛盾了吗?再请问,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竞选自民党副总裁时曾向党内人士行贿七亿日元.请问,高薪如何制止行贿呢?

正方四辩:我再次重申:高薪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请问对方辩友,高薪对于养廉是不是一点作用都没有呢?

反方四辩:我方已经申明腐败有很多表现形式,但如果这药连“根”都没有治住,怎么能说这药是有用的呢?请问,以情乱法是不是一种腐败行为?

正方一辩: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就是权情交易,而高薪能对权情交易起制约作用.对方辩友说高薪是不是可以养廉呢?

反方二辩:可腐败者贪权、贪钱、贪色,可谓五毒俱全.对方只靠高薪一剂解药能解决什么问题呢?而有限的高薪能扼制无限的贪欲吗?

正方二辩:所以我们用高薪养的是廉不是贪,对方辩友为什么对贪权、贪色的人也要给他高薪去养呢?(掌声)

反方一辩:如果你不扼制贪欲,养廉又从何而来呢?

正方一辩:我们扼制贪欲要通过法制而不是高薪呀!

反方四辩:我看对方辩友是想用有限的高薪去填一个无限的漏洞吧!日本前自民党总裁董宛兴有动产不动产一百亿日元,可仍贪污二十九亿日元,这难道是高薪制止得了的吗?(掌声)

正方二辩:对方辩友的问题是现在公务员的待遇实在是太低了,为什么要把所有的合理的需求都当作是贪欲呢?

反方三辩:对方二辩明明在陈词中告诉我们:“我方不否认现在公务员的待遇不可谓不低.”可现在又告诉我们公务员的待遇是很低的,明明又自相矛盾了嘛!

正方四辩:对方三辩在陈词中也告诉过我们:“给了贪者的钱他会要得更多更多.”我请问在座的评委,你们在拿到自己合理工资的时候,有没有想过更贪一点呢?(掌声)

反方三辩:我是说对于一个本身就很贪的人,你给了他钱,他当然会更贪了.再请问,北京某公司会计史健宏用公务之便贪污八千万美金,这么大的胃口你高薪填得了吗?

正方三辩:所以说对方在这里又混淆了两个概念,那就是“养廉”与“惩贪”.惩贪要用法制去惩,养廉要靠高薪呀!

反方一辩:对方辩友一直不回答我方问题.那么我们再来看一个事例.震惊全国的红塔集团高层贪污案,若不是外人揭发,总裁、副总经理以及总会计师联手作案可谓滴水不漏,这完全是财务制度上的漏洞.高薪如何堵呢? 正方三辩:看一看吧,财务制度 感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非常高兴能与对方辩友讨论“高薪能不能养廉”这个问题,对方观点,我方不能苟同,我方观点是“高薪不能养廉”。古代二十四孝中有“恣蚊饱血”一事,在晋朝,有个吴猛,他年幼时,每当在蚊子叮咬他便听之任之,以为这样蚊子就不会叮咬他的父母,诚然,吴猛的孝心可嘉,但是其行为如“高薪养廉”一般荒唐幼稚。试想,多高的薪水才能让官员不会心无旁骛?

下面,让我就辩题来明确几个概念。“高薪”简单地说就是超出普遍水准的报酬,深层次是指公务员所得报酬高于其拥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和做出的贡献,它是一个可量化的数据。“可以”是可能或能够。“养廉”是促使人廉洁,培养廉洁的社会风气。

首先,让我们看一组数据,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8年全国公务员平均工资为33869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4761元。作为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人民公务员,理应“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何以要在收入水平上积极响应“先富起来”的号召?如果再无止境地给公务员加薪,必将拉大收入不平衡,从而激起民怨,招来祸患。

第二,德行,君子之本,也是为政之本,更关系一个人的行为动机。廉洁本应是公务员的基本职业道德,任何一级公务员都应是的德性高尚,廉洁奉公之人,又何须将他们的高尚德行商品化,用金钱来衡量?更没有道理用加薪、加薪、再加薪来维系公务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底线。

第三,我们并不偏颇地认为,公务员的工资不能提升,毕竟,公务员也是社会的人,也要先满足基本物质需求,再谈精神境界提升。可是,高薪只能给人一时的满足,无限的物质追求和有限的给予,又如何能保证廉洁的持续长久?“罪莫大于可欲,祸莫大于不知足”,前铁道部长刘志军虽身居权位,手拿高薪,却仍要收受巨额贿赂,走向犯罪。因此,盲目高薪不仅不利于社会公平,更不利于社会稳定。

养廉不在于高薪,而在于解决造成不廉洁的诸多因素,首先,要倡导廉洁奉公的精神,巩固公务员的信念追求;其次,要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再次,要加强监督,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二篇:“高薪不能养廉”一辩陈词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晚上好!

感谢正方一辩精彩的开篇陈词,但对方辩友误以为只要高薪对养廉起作用,高薪就能养廉,这显然是一个谬论。

下面我将阐述我方的观点,我方认为高薪不能养廉。

首先,让我们就辩题来明析几个概念。“高薪”是指工资、报酬等非常高,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高薪是从不同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相对比而来的。而“廉”是相对于腐而言的,指的是不损公肥私、不贪污受贿,它涉及的范围远大于经济层面,还包括为官正直、政治清明、尽忠职守。而“养廉”的意思是使人廉洁。对于“能”我们强调起主导作用,其作用需利大于弊并且其实际作用,也就是说只有当高薪作为一种核心力量使得公职人员从整体上趋于廉,它才能养廉。

正是因为目前国内外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因此,近年来不断有人提出用高薪养廉制度来抵制腐败,但是我方认为“高薪不能养廉”,原因有三个:

1、从个人的角度上来说,有限的高薪无法满足一个人无限的欲望。大多数人都是不会满足现状的,即使有人对生活感到满意,可是面对诱惑时,又有多少人能够坚定的说“不”呢?这完全取决于人的私欲是否膨胀。台湾前领导人陈水扁可谓高官厚禄,那他为什么不好好为官,却去贪污呢?说到底还是他永不满足的占有欲啊。由此可见,高薪无法填补欲望的无底洞,又何谈“高薪养廉”呢?

2、从集体的角度上来说,高薪不能养廉。高新起初可以提高公职人员的生活水平和工作积极性,但是廉不在于高薪,信仰的丧失才是走向腐败的温床。早在18世纪初直到20世纪初,清政府对官员实施了高薪养廉的政策。起初,有些官员感激涕零,但是没过多久,官员们视“养廉银”为理所当然的收入。他们贪心未改,利用自己的职权,通过各种渠道获得不正当的收入。由此可见,高薪不能养廉。

3、从社会的角度上来说,高薪在养廉方面会产生一定的副作用。特定人群的高薪加强了社会的分配不公,同时也使得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从而造成人们心理的失衡,无形中滋生了新形式的腐败。所以,能否真正达到“养廉”的目的,关键要“依法治国”,即要制定并执行好制度、纪律、法规和相关的规定,同时要搞好道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律教育和廉政教育,从而才能真正的达到“养廉”的效果。

综上所述,我方坚信:高薪不能养廉!

谢谢!

第三篇:高薪能否养廉

高薪能否养廉?

在中国,高薪养廉一直是一个争论的热门话题,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怀疑者亦有之。笔者开宗明义,亮明观点:有条件地赞成高薪养廉。理由有二:

其一,在现阶段和可以预见的未来,由于体制因素,中国官员的素质如何,对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面貌所产生的影响,比之其他一些国家来得更广泛也更深刻。这一特点,就要求官员必须具备较高素质,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把一部分优秀人才吸引到官员队伍中来。高薪可使官员的薪水与其所任职位、所担职责和对社会的贡献相适应,使官员不致过分羡慕商人、企业家等高收入者而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有利于保留和吸引优秀人才。

其二,高薪可为推行严格的吏治提供条件。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实行低薪而伴之以严格管理,往往会使人牢骚满腹,人心离散,乃至远走高飞。这显然不利于稳定官员队伍。人只有在优厚的待遇下才有可能忍受严格的管理和约束。这是常理。实行适宜的高薪制,严格的吏治才具有相应的物质基础和推展的空间。

笔者之所以只是有条件而不是无条件地赞成高薪养廉,是因为“高薪”说到底只是“养廉”的一个可能条件,而非必然因素。换言之,高薪并不能自然地、必然地带来廉洁。因为薪水再高也毕竟是有限的,而人的欲望是无限的。有道是,“人心不足蛇吞象”,“欲壑难填”。

仅仅依靠较高的薪水并不能满足人们对物质财富更高的欲求,也不能阻止有些官员为捞取好处而以权谋私。

因此,在实行高薪的同时,务必建立对官员的有效监督和严格约束机制。只有将监督约束机制与高薪配套实行,再加上正面教育引导,多管齐下,方能真正形成廉洁政风,达到高薪养廉的预期目的。

国际上,凡是实行官员高薪制,政风又比较廉洁的国家,如新加坡和一些西方国家,其成功都不是单纯实行高薪的结果,而是在实行高薪的同时严格吏治使然。

其中,严格吏治是养廉的决定性因素。

高薪标准的制定,一方面要考虑为官员提供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使其不致心有旁婺,使其为珍惜这份较高且稳定的待遇而不愿铤而走险;

另一方面又要考虑经济增长的幅度、财政的负担能力和社会各阶层的心理承受限度。倘若官员薪水过高,势必产生许多负面影响,比如:使财政不胜负担;引起社会其他阶层尤其是困难群体的心理不平衡,从而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过度引导人们趋向官场,进一步加剧“官本位”现象,等等。那样的话,既不利于经济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并且从根本上有失公正。(本文作者系资深记者)

第四篇:高薪能养廉辩论稿范文

尊敬的各位评委、对方辩友,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晚上好。

我们今天的辩题是高薪能否养廉。我们知道高薪不仅仅局限于金钱,也包括高福利、保险、补贴、子女上学就业优惠政策等等。高新也是守制度,重制度,能够全力以赴遏制贪污。养廉,就是防止官员由廉变贫,保障官员的生活,而不是防治,杜绝贪污。我方认为,在严明的法律体制和健全的民主监督体制为标准的前提下,高新能养廉。下面,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立论。

1.高薪养廉的实践性。

俸禄制度在我国历史上曾被多个朝代作为防治官吏贪污腐败的一个重要部分。由国家发给官员较为丰厚的俸禄,使其不致因生活之忧而走上腐败之路。这就是古人所说的“禄以养廉”。而在当今社会中,新加坡也是一个典型的高薪养廉例子。在严格的制度和高素质要求的同时,新加坡的公务员享有亚洲乃至全世界最高水平的工资福利待遇。这种制度安排在实现政府官员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实现社会大众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达到了养廉的目的。

2.高薪养廉的重要性

首先“高薪养廉”能“养心”。只要是“高薪”,就能减轻一个人在经济上的心理压力或思想压力,从而可以心情愉快、安心工作和思想先进.其次“高薪养廉”能“招贤”能“养贤”。我们用“高薪”来聘用人才,也就能聘用到优秀人才、高级人才,而且能留住人才。再次“高薪养廉”能“养廉”“肃贪”。如果一个人在经济上比较宽裕了,对金钱的获取欲望就会降低,其降低程度较大,一个人的心理基本或完全能抵御非法礼金、礼品、礼节或利益的诱惑,从而“高薪”就能“养廉”。再是,如果实行了“高薪养廉”,那么在经济上的处理就可能更加具体、严格,稍有贪污、受贿、浪费等不良行为就可能被处理,因此“高薪”在“肃贪”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3.高薪养廉的可行性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腐败成本=预备成本+机会成本+处罚成本

为什么现在贪污贿赂现象这么多?因为成本太低了,几千块钱就可以买动一个官员,让他徇私舞弊。如果工资现在涨了一倍,犯罪成本就要增加好几倍,假如检察官年薪10万,那么50万、100万也买不动你,为什么?几年工夫我就挣到了,我不用冒坐监狱的危险。社会上又有多少人能用50万到100万去贿赂他呢?如此看来会去犯罪的人的数量自然就减少了。

我知道等一下反方辩友肯定会罗列一些高薪不能养廉的观点,但我方可以很肯定的说,若要消除重大贪污腐败,在实行高薪的同时,必须建立对官员负责的强有力的监督体制,将监督体制与高新配合实行再加上正面引导,多管齐下,方能真正形成廉政之风,达到高薪养廉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高新能养廉。

一辩反驳:

对方辩友说,高薪会导致贪污腐败,从而不能养廉。这个观点很明显是错误的。请允许我再一次强调我方养廉的定义,养廉是防止官员由廉变贫,而不是杜绝贪污。对方一意将养廉与杜绝贪污画上等号的话,那我想今天的辩题大可改成高薪能否杜绝贪污而不是高薪能否养廉了。

西汉宣帝说过:“今小吏皆勤事,而俸禄薄,欲其毋侵渔百姓,难矣。”意思是说:官员勤于政事,但俸禄少,想让他安于政事而不鱼肉百姓,是很难的。

而我们所说的高薪,就是给官员的薪酬,不仅要保障官员本人的衣食水平,使之无冻馁之虞,还应满足其赡养老人、哺育儿女及日常交往之需,使其全心从政而无后顾之忧。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高薪能养廉。

其次,作为政府,为保证全体官员的清廉,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严密的廉政管理制度,来约束官员,使他们无漏洞可钻而无法贪污,以此遏制腐败之风。

对方辩友认为“高薪养廉”不能实施是因为高薪势必会带来一些危害。而对方辩友并没有看到,任何事物都是具备两面性的。且不说对方辩友所陈述的这些危害是不是危言耸听,即使这些危害都是真的存在。

而我方认为高薪可以养廉,是站在解决腐败问题的社会性立场之上的。所以我们说,高薪这种体制本身是没有错的,而养廉是作为一种保障来招揽人才,稳定人才,在以严明的法律体制和健全的监督体制为标准,高薪是可以养廉的。

三辩盘问:

1、对方辩友一直说高薪不能养廉,高薪不能养廉,那我想问:高薪到底哪方面不能养廉呢?

2、请问对方辩友,您觉得高薪对养廉是不是一点作用都有没有呢?(为四辩稿准备)

3、按对方辩友的理解,请问“养廉”是什么意思呢?(养廉的定义是否合理)

4、请问对方辩友,如果撇开养廉这个话题,高薪这种制度好不好?(高薪本身有没有问题)

5、请问对方辩友,如果高薪对养廉一点作用都没有,那能养廉的体制又是什么呢?(单个体制对养廉都没有作用)

6、既然人的贪欲是一直存在的,那么,世上还有什么能抑制人的贪欲呢?

7、请问对方辩友,您觉得政府的消费是透明化好呢,还是隐性化好呢?

8、既然对方辩友一直说高薪不能养廉,那么我想请问:官员的工资的发放只要维持在他们的日常生活就好,你觉得这种工资体制怎么样呢?十年前,公务员工资1500,在经济发展的现在还发1500,您觉得好不好呢?(工资是否应该停滞不前)

9、请问对方辩友,我们是如何选拔公务员的呢?(公务员的素质)

10、在经济发展的社会里,人的工资是否应该和经济的发展保持正比呢?

四辩稿:

谢谢主席!在正常辩论赛的最后,让我们在重新审视一下对方的辩证思想。我方认为,对方辩友主要从三个方面辩驳了我方观点,但其中很多论断却难以自圆其说。

首先,对方辩友认为高薪对养廉的作用微乎其微,而真正起作用的是社会的伦理道德和法制。我们从未否认道德、法律在促进廉洁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我们也说,必须有了这些完善的机制作保障,“高薪养廉”的政策才能有的放矢。但对方辩友却因此指出,高薪不具备单独作用的能力,进而认为它就失去了作用。这种逻辑是显然不能成立的。抛开一切其他条件,单独的道德或者法律也不能养廉,而对方辩友为什么说他们就能养廉,而高薪就不可以养廉呢?

第二,对方辩友认为人的贪欲才是贪污的本因,而与高薪并无直接联系。对方辩友显然没有意识到,贪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一个人贪污,可能是因为他的欲望膨胀,也可能是因为他的虚荣心作祟,同样也有可能是因为他不能满足本身的需要,我们说“高薪养廉”,正是为了使这一部分人悬崖勒马,这也就是它的作用所在。比如我们说,今天医学高度发展,但仍存在一些不治之症,难道我们就说“医学不可以救人”吗?

第三,对方辩友认为“高薪养廉”不能实施是因为高薪势必会带来一些危害。而对方辩友并没有看到,任何事物都是具备两面性的。且不说对方辩友所陈述的这些危害是不是危言耸听,即使这些危害都是真的存在,那我们举个例子来说,塑料袋的发明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但是它同样带来了白色污染。那我们说“塑料袋可以方便我们的生活”,这句话本身错了吗?

而我方认为高薪可以养廉,是站在解决腐败问题的社会性立场之上的。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任何一个行业,高回报都能使之稳定,政府工作也不例外,从人性角度来说,高薪能满足人的合理需要和心理平衡;从历史角度来说,古人常说的“禄以养廉”也正是这个道理。而我们

也应看到新加坡、芬兰等国家已在“高薪养廉”的政策上取得了成功,而且还有阿根廷、秘鲁等国家逐步加入进来,可见,“高薪养廉”已是大势所趋,对方辩友怕是孤身难敌巨浪,不如让我们形成统一的战线,共同分享“高薪养廉”带来的成果。谢谢大家!

第五篇:高薪可以养廉辩论资料

高薪可以养廉

1.人性层面

尽管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哲学命题,但现实生活中,人对物质利益的正当关心和诉求,是人的本性使然。持何种观点的人都无法回避这一人性本能。我们对公务员的定位,首先应认为其是普通人、有权追求各种物质、精神享受的普通人。对高薪养廉持否定态度者,往往认为将高薪作为清廉的前提条件降低了对公务员的道德求,长此以往会对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起负面作用。这种观点忽视了人们在需求层次上的先后顺序。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普通人(包括公务员在内)都只有在生理、生存需要得到满足之后才可能追求更高境界的需求。长期以来,社会上存在着一种舆论导向,他们漠视人的基本 需求,鄙视物欲,其实质是不敢正视人的合理需求。这造成了一方面各种英雄不断被树立,另一方面,腐化堕落、贪赃枉法者层出不穷。这种巨大的反差只会造成正面宣传不断的式微,公众对其信任度日益下降。殊不知,只有承认人们的各种欲望存在的合理性与客观现实性,并对其加以合理的规范与引导才是现实可行的。由此可见,实行高薪养廉是符合人性特点的。2.社会经济条件

对高薪养廉持否定态度者,往往认为我国不具备实施高薪养廉的社会经济基础,国力难以承担。实际上,早在中国古代的宋朝就有实行高薪养廉的举措,民国时期,孙中山先生也提出过学习西方公务员制度,通过“厚其养廉,永其俸禄”,使公务员“专一其心”的主张。如果说近百年前,中国还不具备高薪养廉的基础,那么,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国的国力已经有了质的飞跃,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升,已经完全具备了实行高薪的物质基础。而且高薪养廉中的“高薪”应该是相对于全社会的平均收入水平而言,是对目前国家公务员工薪水平的提高,是以国家财力水平为限度,以全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为标准的相对提高而不应是脱离实际的照搬西方国家公务员的薪金水平。诚然,我国仍存在着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现象,沿海地区与内陆边远地区的收入水平有一定差距,但这不应成为推行高薪养廉的障碍。我们完全可以区分不同地区,结合当地的收入水平和地方财力制定本地公务员的薪金水平。对于条件完全具备的发达沿海地区,可以作为试点率先推行高薪养廉的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相关制度,在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向全国推广。3.社会心理条件

对高薪养廉持否定态度者主张当前我国不宜实行高薪养廉的的理由之一是唯恐会造成公众心理失衡,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剧社会动荡。的确,中国社会传统中一直存在着“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公众心理。但我们更应看到,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社会分配制度的变革,传统的分配观念正逐步被打破,社会对高收入者,特别是通过正当手段获取较高收入者的看法更加宽容。当前社会公众的不满情绪更集中地表现在对结构性的腐败、对相当多数的权力阶层滥用权力,进行权钱交易和官僚主义效率低下的不满上,而并非是公务员薪金有序的提高。公务员的廉洁与效率若无改善和提高,即便不实行高薪养廉,公众依然存在不满情绪。反之,如果实行高薪养廉,加之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的建立健全,会使得全体纳税人拥有一支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那么,我们听到的将是更多的支持的声音。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客观上,当今中国已经完全具备了实行高薪养廉的社会条件。它不应成为我们摸索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实际的高薪养廉制度的障碍。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实行了高薪就必然会达到廉政的目标。笔者并不否认即使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高薪养廉的相关制度也不会根除腐败,因为人的欲望是无限的,面对百万乃至千万元的诱惑,再高的薪金都显得微不足道,铤而走险者仍会大有人在。但我们不能因此否定高薪养廉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如果能结合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制衡机制、刑事、民事、行政惩戒机制,发挥多种手段的协同作用,就有希望根治腐败。腐败的根源与高薪养廉的提出

三大根本原因在于:权力资源的稀缺性、人的私本性、由于公权力行使过程不得不借助于私的人而导致权力的异化。

当这三种内在根源在可预见的历史时期内不可能得以根除的情况下,我们也许只能退而求其次,谋求把腐败抑制在一个社会可以容忍的范围内。高薪养廉制度的论证,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和认识下提出的。这项改革的经济代价可能是十分昂贵的,本文也因此在论述高薪养廉制度时提出了相应的减少这种代价和阵痛的方案。然而这些代价是必须付出的,高薪养廉制度一定能够在中国的反腐败斗争中,找到一席之地,为中国的反腐败法制添上一笔重彩!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有:从已破获的案例中,极少因为生活困难而腐败的;人的贪欲是无穷的,不可能靠高薪而满足;公务人员应当先天下之忧而忧,要让群众先富起来而不能自己先富起来;腐败是一种历史现象,从本质上说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官员的薪水低、待遇差不是腐败的主要原因;不符合中国国情,具体说来中国不具备“官念”淡化的社会传统、不具备发达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具备精炼高效的政府机构;高薪标准难定等。这 些理由不能说不多,担心的也并非全无道理,但是有些是对高薪养廉制度的误解,也有些却不是高薪养廉制度本身的问题。

(腐败的类型)从理论上说,腐败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源于需要的腐败,一类是源于贪婪的腐败。当然现实中这两者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从实证的角度看,并非没有人因生活困难而腐败,尤其是在一个公职人员因种种原因(例如配偶下岗、疾病,子女幼小,父母年迈)可能需要独力承担起一个家庭的开支时,难免使有些公职人员因入不敷出而陷入贫困的境地。当然,并不是每个人不敷出的公职人员都会走上腐败的道路,但是因此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人也并非没有。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社会生产力的落后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①由于生产力的落后,导致了物质文化的生产不能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而表现在分配上,便表现为低薪、低收入;也由于生产力的落后导致了贫富差异甚至不公平分配,这种差异尤其容易导致公职人员的心态失衡,当存在犯罪的机会时,就较容易以此为诱因而导致犯罪,这是犯罪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因素。“贫富不均将导致犯罪的产生,这是犯罪学界普遍接受的原理。

(我国公职人员现状)因此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经济地位是逐年下降的,到90年代初期已经落在了其他国有单位人员之后。而且,这仅仅是国家统计的公开工资收入数据,并不包括种种福利,应当明确,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国家机关的福利待遇并不优于其他国有单位,比起金融、房地产等经济行业尤其有较大差距。而且国家机关之间的差距也相当大,这种分配不公更容易导致福利待遇较差的公职人员心态失衡。

因此,我国当前公职人员的工资是相对较低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某些具体的个体来说,导致家庭生活的困难也是常见的。那种认为没有人是因为生活困难而走上腐败之路的观点不但没有理论支持,也是与现实状况相违背的。人的思想意识是由他的经济生活条件决定的,那种不考虑人的经济生活条件,而把人的犯罪意图的产生简单地归结为人的贪欲,这是片面的。高薪养廉并不是要去满足公职人员的贪欲,而只是期望起到养廉的作用,它当然也是存在边际效用的,是有限度的,并受到各方面客观条件的制约。高薪养廉的标准 在明确了这些之后,那么高薪养廉的标准问题,就是一个技术性问题了,如何算“高”,这本身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如上所述,它一方面受制于一个国家的财政经济状况,另一方面也受制于机构的精简程度。即使在实行高薪养廉的国家和地区,高薪的标准也并不一致,一般来说,可以参照私有企业(部门)的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普通公职人员的薪俸标准,再根据公职人员的职位和级别确定一些特殊职位(如司法人员)与普通公职的薪俸差异和等级差异。也有人提出高薪养廉在近期的起码标准应当是平均工资水平的两至三倍以上,理由是作为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的异地任职的廉政要求,就必须要有配套的措施保证其不必为配偶的工作丧失而担心。总之,在论证了高薪养廉制度的可行性后,这些技术性的问题并不难解决,也不应强求与国外发达国家的标准一致,作为一个相对的概念,本身就不存在标准答案,因此对于缺乏标准的担心也是多余的。高薪养廉的附带利益

·高薪养廉的第一个附带利益就是精英治国。如果说一开始提出并实施高薪养廉制度的目的主要是在于廉政建设的话,那么不管有意无意,高薪养廉制度确实带来了公职人员的精英化。优厚的物质待遇和令人羡慕的社会地位,为国家吸引了大批的精英分子参与国家管理,担任国家公职。这样一来,只要人力资源的市场充分平等竞争,充分自由开放,那么精英分子就会从私营部门往国家公共部门流动。但是国家公职的职位是有限的,不可能满足所有想进入国家机关的人的需要,机关的设立、人员的编制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和经过法定程序,因此,一方面国家机关总能从大量的竞争者中筛选到最优秀的人才,另一方面,在国家机关外围争取机会的竞争者会对已经进入国家机关担任公职的人才形成一种竞争压力,如果他们不续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为可以松懈下来不思进取,就有可能会失去目前的待遇优厚的工作。而当代西方行政改革中出现了一些管理方式的重要变化,引进了一些私营部门的管理方法来进行公职人员的管理,例如美国的高级文官制度,并不存在终身制。而香港的廉政公署的职员均是严格挑选的精英,采取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录用的形式,对职员的要求很严,已录用人员若不称职,廉政专员有权将其惩戒或开除。而且,廉署对其人员有“解雇免释权”,即解雇员工时可以免去解释,避免了工会干涉等诸多麻烦。目前廉署职员人数稳定在1200名左右,大部分以合约形式受聘,合约届满时,可在双方同意下再续约。这些措施都保证了外部存在大量渴望得到优厚职位的竞争对手而带来的压力的有效性,这些竞争对手是潜在的,而且是不特除了勤勤恳恳工作并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外,别无他法。第三,由于公职人员的人员编制数有着严格的限定,而且在任何一个国家,政权总是惟一的,在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也是惟一的,并不象私营部门一样可以随便开业和停业,所以并不会出现象有人担心的那样,由于精英人员受高薪的诱惑而源源不断地从私营部门流向公务机关而导致私营部门的“失血”现象,影响企业的发展。事实上,在高薪养廉与其它配套措施实行得好的国家,不但没有出现私营部门“失血”而失去活力,相反,在精英治国的促进下,私营企业得到了更好的发展。

高薪养廉的第二个附带利益:效率提高和成本减少。由于有精英们的高效管理,就能够以较少的人数来管理较多的国家事务,从这一基点出发,我们可以发现高薪养廉既以精简的机构为条件,而它本身又包含着能使机构得到精简的潜在因素,而随着机构的精简,不但效率得到了提高,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让国家本身和使国家权力的相对人双方面的机会成本都得以减少,节约了社会资源,而且这种效率的提高所创造的效益是可以抵销为养廉而支出的高薪的。从这种意义上也可以认为,向优秀的精英人才支付高薪也是符合他们所付出的高质量的劳动的价值的。因此,只要把高薪养廉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加以稳定地实施,就可以通过市场上的人才流动,来自动地优化国家公职人员的结构,这种附带利益最终会形成一种良性循环,而使高薪对财政的压力降低。人性本质的假设与讨论

例如对反腐败法律而言,如果我们预设人性本善,任何人在本质上都是大公无私的,那么会实施腐败行为的人就只是“腐化变质”的一小撮,就不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对人人都抱有怀疑,不需要设置各种预防措施。而如果相反,我们预设人性是恶的,那么就必须随之得出相反的结论,人只要不受制约,一旦有了腐败的条件,他就会做出腐败的行为来为自己谋利而损害授权给他的国家和人民,那么法律就应当在授权给个人的同时就处处设防。目前的证据看,也许较为支持人性的本质是“私”的,这样不用“善”或“恶”来表达对人性的看法似更为妥帖些,因为善恶都是带有伦理和感情色彩的词,而人性的本质如果摆脱了道德的评判,它只不过是“私”而已,这样更客观些。

人们羞于承认人性的私,如同当年羞于承认是从猴子变来一样,但是人性的私预设对于我们进行制度设计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因为如果假设人性是大公无私的,则法律就不用着眼于制度性的防范,执行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也不会滥用权力,但是这不仅在理论上没有说服力,在实践中也得不到任何有力的证据。而且,既然人性是善的,那么治理国家也就只需要道感化即可,无须法律的参与,最多也只是“德主刑辅”,而这显然也是与我们建立法治国家的现实相抵触的。在这方面我国是有着深刻而沉痛的历史教训的,就算是在建国后,也还试图着靠“社论”的呼吁,靠“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靠开大会来控制社会、治理国家,寄希望于“六亿神州尽舜尧”,结果陷入了极端的人治,当出现了严重的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而又当领导人作出了错误的决策时,我们的民族和国家付出的代价就不可谓不深重了。因此我们在论证了人J陡之私的基础上,还必须指出,这不但是事实的真相,最起码也是搞法治的必然预设。

应该说我们的法治思想和法治制度是与承认人性之私的预设有直接的联系,高薪养廉制度自然也不例外,它的前提正是承认人性之私,而它的方法是以国家在一定程度上的满足这种私欲,来防止公职人员擅自地滥用公权力来满足这种私欲。显然,这种认识比盲目地指责腐败者道德沦丧来得更为理性、更为冷静,因此也更为实际。

马斯洛边际效应与高薪养廉

马斯洛的理论有一个至关紧要的方面:一旦一种需要获得满足,它就不再激励一名员工的行动了。这实际上就是马斯洛理论的“边际效用”。边际理论是由德国人戈森提出的,他研究人类的功利、消费和享受,提出了两个定律:第一定律是提出了“边际效用递减原则”。通俗地讲,当人们饥饿时,为了满足第一层次的生理需要,他可以通过吃馒头来得到满足,这时第一个馒头效用最大,第二个馒头效用次之,依次递减,如果第三个馒头刚好吃饱了,第四个馒头就是负效用了。第二定律是享乐均等或享乐最大定律,即最大限度的满足来自于对满足需要的各种消费物的均等享受。作为这两个定律的一个推论,即在原有欲望已经被满足的情况下,要取得更大的享受,必须发现新的享乐和扩充旧的享乐。对高薪养廉制度,我们仍然可以从这些原理来进行理性的分析。薪俸的高低,是可以作用于马斯洛提出的五个层次的人类需要的。但是在这五个层次的需要中,薪俸的作用并不是相同的。对于生理需要来说,薪俸高低起的作用是立竿见影的,完全成正比,薪俸越高,则生理需要越能得到满足和保障,而且在以家庭为单位的现代社会中,这里的生理需要并不是仅仅指公职人员个体的生理需要,而是指家庭的生理需要,很难想象一个公职人员可以通过自己的薪俸使自己的生理需要完全得到满足而同时让自己的父母、妻子、儿女生活在饥饿之中,其必然的结果是在供应不足时,整个家庭分享这一份薪俸,而大家的生理需要均只得到部分的满足。对于安全需要来说,薪俸起的作用仍然是很大的,公职人员的薪俸由于是国家财政负担的,所以具有稳定的保障,但是其数额必须达到足以使公职人员免受疾病、自然灾害等突发因素的困扰,而作为薪俸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的退休金制度也必须达到足以使公职人员免受晚年生活保障的后顾之忧。对于归属和爱的需要,薪俸的作用仍然是具有相当影响力的,经济条件不但是社会通行的一项重要的择偶指标,而且对于保持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受到良好教育等要求均不可或缺,具有较好的经济状况也是进行社交活动的基础。而对于人的自尊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薪俸具有间接的作用,但主要不是通过薪俸来满足的,只是过低的薪俸容易使人在社会交往和社会认同感中自惭形秽,这也与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有关,而不能仅仅依靠公职人员自身的道德修养,贫穷不是社会主义,那种越穷越光荣的观点早已为现代社会所不容,而且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日常工作需要具有一定的崇高性、权威性,这也要求公职人员在日常生活中有过得较为体面的需要,所以较高的经济收入是比较符合公职人员的个人需要,也是符合其从事工作的客观需要的。不能把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收入,说成是“高薪养廉”。公务员的低薪越来越难以应付必要的生活支出,劳动报酬严重背离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相应地提高公务人员的工资,保障他们基本的生活,算不上“高薪养廉”,充其量是“以薪奉职”而矣。

但是由于薪俸满足人的需要和激励作用的边际效用,并不是薪俸越多就越好,我们已经看到,在人的各层次需求中,薪俸所能够直接满足的主要还是第一、二层次的需要,而较高层次的需要则并不能靠薪俸来直接满足,薪俸满足公职人员较高层次的需要作用是相当有限的,根据边际效用理论,在满足人的需求的过程中,加薪的作用是递减的,因此存在某一临界点,在该点上,加薪所取得的效用会等于它本身所付出的成本,这时如果再加薪的话,则是得不偿失的。因此高薪的确定最终应当是以满足公职人员及其家庭的第一、二层次的需要为主,再稍加适当考虑更高层次的需要。而且在形式上也可以针对不同的需要而进行多样化的配置,例如年薪、月薪和退休养老金的形式、各种保险的形式,以及其它的例如提供假期、提供交通工具等等形式以满足更高层次的需要来进行激励。

经济学角度论证高薪养廉

腐败成本=预备成本+机会成本+处罚成本。

高薪养廉可以带来公职人员精英化的附带利益,要成为公职人员必须投入更多的预备成本,这种成本可以反映在受教育、受培训、更激烈的竞争导致更多的进修费用等等方面。其次,对于机会成本而言,高薪几乎没有什么影响,既不导致成本增加,也不导致成本减少。第三,对于处罚成本而言,高薪主要是对因腐败者资格上的被剥夺,而导致预期利益的丧失起作用,薪俸越高,被剥夺公职人员资格后丧失的预期利益也就越多。另外,高薪还间接地对腐败者经济上的剥夺起作用,由于高薪可以使公职人员积累更好的财物,则一旦因腐败被处以经济上的惩罚时,也将有更多的财物失去。当然,尽管没有严密的论证证实,但是我们还是侧重于认为一个有较多财产的人会比一个身无分文的贫穷者更不愿意失去自由或生命,因为那将使他失去更多的享乐。因此高薪将直接和间接地导致处罚成本的提高。

于是我们可以说:高薪养廉在预备成本和处罚成本两方面提高了了腐败的成本,在其它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将导致腐败数量的减少。这就是对高薪养廉在抵制腐败中所起的作用的法经济学结论。

高薪养廉的作用群体

我们可以大致地把公职人员分成这样的三种人群:一种人是无论如何也不会去实施腐败行为的。他们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没有高薪也会清正廉洁;第二种人是无论如何都要去实施腐败行为的。从近几年查出的贪官看,他们所贪污受贿的金额是惊人的,已不再是lO万元、20万元的小打小闹,而是动辄几百万元、几千万元。胡长清、成克杰,还有马向东、慕绥新,他们哪一个满足过?!因此我们无论采取或不采取任何预防、激励或惩罚措施对这 两种人都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而第三种人是有可能实施腐败行为也有可能不实施腐败行为,他们的行为趋向受外部条件的影响。这种人往往认为自己工作付出和得到不成正比,有心理失衡感,一旦有诱因极易导致腐败行为,反之,如提高工资福利待遇,使其衣食无忧,很多人感到没有必要为获取不法收入而丢掉“金饭碗”。这第三种人群就叫边际人群,也就是决策学上的边际点,任何决策都是针对边际点作出的。这一理论的有效性并不需要所有潜在的腐败者了解或对实施腐败行为的预期成本变化作出反应,如果有足够数量的边际腐败者是对更高的腐败成本作出反应,那么腐败的需求曲线将会向下倾斜。本文前面引述的古今中外的大量资料表明,这种边际腐败者的群体事实上是非常庞大的。高薪养廉与我国制度

我国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公职人员人数众多,冗员现象严重。因此本届政府决心进行机构改革,目前仍然在进行中,但是从进度和实际效果来看,困难都比较大。

但是另一方面,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尤其是在整个90年代,国内生产总值(GDP)飞速增长,这表明,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而这种经济实力是开始实施高薪养廉制度的基础。

一是机关人员文化素质高,工资水平低。机关人员的平均受教育程度高出企业一年左右,而企业平均工资却比机关高出9%以上。二是机关的工资分配重资历、轻学历。三是机关论资排辈严重。干部能上不能下,工资只升不降。四是不同地区、行业、单位间工资差距拉大。垄断性行业、新开公司工资高。一方面机关与企业的工资水平差距拉大,另一方面机关平均主义、低收入高福利并存。②但是,期望在入不敷出,节衣缩食的低薪制下,整个公务员队伍“见利思贤”、“乐在其中”,恐怕是“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

我们现行的低薪制严重脱离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造成劳动分配的严重不公,这是“相当数量的公务员存在不廉洁行为”的一个制度原因。“高薪养廉”有不切国情的一面,但是根据物价指数、社会收入水平等因素,把公务员的收入提到一个合理的水平,做到“以薪养廉”是完全可行的。我们完全可以打破公款消费的“大锅饭”,把公务用车、手机、公务接待、医疗等,从现有的公款消费中分离出来,转化为公务补贴,货币化为公务员的薪金收入。完全可以取消各单位自发福利、补助的错误做法,统一公务员收入分配,实行各部门、各行业的公务员收入由财政统一标准、统一支付。只要制度问题解决了,虽然也会有腐败问题,但绝不可能像目前这样‘‘量多面大”,“层出不穷”。

综合上述国情,本文综合上述国情,本文认为,我国行政机构改革、司法改革的展开,国家公职人员的主要组成部分行政人员和司法人员在人数上将有望减少,如果再配合以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实际上享受公职人员待遇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人数的减少,这是我国最终实现高薪养廉的重要前提。改革进行得越彻底,则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给国家财政带来的压力越小。而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状况的持续稳定增长,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实行高薪养廉的经济实力。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我国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的条件正在逐步形成,但是实行高薪养廉的过程却是一个渐进的而非一步到位的过程,它应当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进程而逐步到位。而在近期内的第一步目标是使机关公职人员的收入水平达到或高于相当的企业管理人员的水平,这虽然还谈不上高薪养廉,但却反映了公平分配的基本要求。这样渐进式地实行公平分配并进而形成高薪养廉的机制,有利于从整体上稳定机关公职人员的思想,激励他们的勤政和自律精神,并能与加强反腐败法制建设同步,从而把高薪养廉的正面效应逐步发挥,将其负面效应控制在最低限度内。论文总结

对公职人员实行适当程度的高薪是有助于养廉的。这个适当程度受历史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多种因素的影响,但是这个高薪也不是无限制的显失公平性的高,因为这样不但由于边际效用导致这是不经济的做法,而且也容易引发社会敌对情绪,不符合高薪养廉的本意。而且高薪养廉制度有它天然的局限性,所以不能把反腐败的重任系于高薪养廉一身,正如我们同样不能把它单纯地寄希望于严刑峻法或者单纯的道德建设一样。只有发挥廉政系统工程的合力才有可能建设成廉洁高效的公共部门,我们从来不认为仅凭高薪就足以养廉,事实上,高薪只是一个有助于养廉的条件,它既不是唯一的条件,也远远不是一个充分条件。人们可以轻而易举地找出一些个案或实例来,指出有些人在高薪下仍然腐败,同样地,他们也可以举例说有些人在低薪下仍然廉洁,但是这些个案都无法否定高薪作为廉政建设的配 套制度,它对于从整体上提高养廉成效的作用。中国目前正处于一个异常关键的时期,在经济转型、社会政治结构各方面开展和深化改革的同时,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会频繁地发生冲突。虽然腐败问题有其文化和历史根源,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它仍主要是一个经济和政治问题。理性和实践告诉我们,腐败不是一个能孤立解决的问题,反腐败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一个对反腐败问题持严肃态度的国家和研究者都应该深入细致地研究腐败的各种类型和根源。正因为如此,中央在提出依法治国的建国方略之后,又及时提出以德治国的重大举措。总而言之,只有建立在对腐败本质问题的清醒认识上,才有可能运用各种工具来提出反腐败的对策。解决腐败问题的重点应当是根除腐败的内在根源,而正如本文指出的那样,当这三种内在根源在可预见的历史时期内不可能得以根除的情况下,我们也许只能退而求其次,谋求把腐败抑制在一个社会可以容忍的范围内。高薪养廉制度的论证,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和认识下提出的。这项改革的经济代价可能是十分昂贵的,或许它也会带来政治经济上的阵 痛,本文也因此在论述高薪养廉制度时提出了相应的减少这种代价和阵痛的方案。然而这些代价是必须付出的,我们不能任凭公职人员的薪俸相对于私营部门的水平持续下降,不能公职人员系统内部的薪俸差别小到不能使他们产生勤政廉洁以争取被提升的动机,否则抑制官员腐败的困难就会增加。实际上中国正在引进发达国家在法制方面的一些成功经验,但因为中国本身的历史和制度都比较独特,并不总能与外国的框架相契合,经济发展水平也并不一致,所以这种移植并不总能取得成功。因此,本文从中国自身的国情出发,探讨了在中国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

高薪不能养廉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