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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胜利油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的通知
编辑:青苔石径 识别码:21-640260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7 03:32:4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落实胜利油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落实胜利油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工作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院)、单位,机关各部室:

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东政发[2011]11号文件《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及胜油局发[2011]286号文件《关于印发胜利油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就开展胜利油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2、未参加城镇职工、劳动家属等基本养老保险;

3、在胜利油田驻地有城镇户籍;

4、现为胜利油田从业人员(含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协解人员、经济实体职工、改制企业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

具备上述条件且户籍所在地在东营市外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也可参加当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政策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企业补助组成。

(一)个人缴费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共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个人缴费档次及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二)政府补贴、企业补助

详见《胜利油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胜油局发[2011]286号)对应条款。

三、建立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保险关系转移

基金筹集、建立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保险关系转移等详见《胜利油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胜油局发[2011]286号)对应条款。

四、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10月8日-11日)

属于参保范围且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持参保人员和供养人(公司职工)的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人力资源部进行申请登记。

资料复印件:户口薄复印索引页、参保人信息页;参保人的身份证、社保卡复印有相片的一页,上述资料使用A4纸正反两面复印1份。特殊参保群体的证件单独复印。

(二)单位审核(10月12日-13日)

各公司依据油田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组织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

(三)上报审批(10月14日-10月20日)

集团人力资源部汇总数据信息及相关资料报油田社会保险中心审批。

(四)组织缴费(10月21日-10月25日)

经社保中心审核准予参保的人员,公司按照参保人选定的缴费标准负责通知参保人缴费。

(五)养老保险金发放

截止2011年6月30日年满60周岁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发放日期自2011年7月起。2011年6月30日后年满60周岁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发放日期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发放。

五、有关说明

(一)特殊参保群体的认定。特殊参保群体的认定详见胜油保发[2011]20号文件对应章节。其中:参保人员属于重度残疾的由工会负责审核认定;涉及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方面的由院计生办负责审核认定。

(二)油田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截止2011年6月30日,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养老金待遇:由基本养老金与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本养老金与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39。

详见(胜油局发[2011]286号文件)对应条款。

六、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按工作安排和时间要求,配合 3

协助,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公司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以上所述:胜油局发[2011]286号文件《关于印发胜利油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在人力资源部,申请人报名时可查阅。或登录http://10.66.23.98/bxzx/xinxi/tongzhi/2011-09-23/1812.html查阅。

咨询电话:8782507

人力资源部

2011年9月26日

表格填写

1、出生日期:按照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时间填写。

2、现居住地址:按照身份证住址模式填写,如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642号76号楼2单元402室。

3、户籍所在地:填写某县区某某派出所,如东营区黄河路派出所。

4、户籍性质:填写“城镇户口”

5、个人缴费标准:按照选定的标准填写。

6、社保卡(一卡通)号码:指卡面九位数字组成的编号,没有社保卡(一卡通)的可不填。

7、参保时间:统一填写为2011年7月1日。

8、与参保人关系:指供养人与参保人的亲属关系,可填写:“配偶”、“父子”、“母子”、“父女”、“母女”、“其它”。

9、供养人工作单位及职务:具体到二级、二级半、三级。

第二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7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试点县(市、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试点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现有缴费标准根据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由省统一调整。

(二)政府补贴。国家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缴费600元补贴55元、缴费700元补贴60元、缴费800元补贴65元、缴费900元补贴70元、缴费1000元补贴75元,所需资金由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对选择10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省财政仍按75元的60%比例承担补贴资金,地方提高补贴资金自行负担。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记录终身。个人缴费、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及领取

(一)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试点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二)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积极探索激励机制并作出相应规定。

(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我省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具体调整方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基金性质和用途。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市、区)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经办管理服务

试点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九、相关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及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加强组织领导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商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县(市、区)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试点工作。

(二)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

已经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吉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名单

长春市朝阳区、宽城区(西新区)、南关区(经开区)、二道区、绿园区(高新区)、双阳区(净月经济开发区)、榆树市、九台市、德惠市、农安县

吉林市船营区、昌邑区(经开区)、龙潭区、丰满区(高新区)、永吉县、舒兰市、磐石市、蛟河市、桦甸市 四平市铁东区、铁西区、公主岭市、双辽市、梨树县、伊通满族自治县

辽源市龙山区(经开区)、西安区、东辽县、东丰县

通化市柳河县、通化县

白山市浑江区、江源区、临江市、抚松县、靖宇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松原市宁江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岭县、乾安县

白城市镇赉县、大安市

延边州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第三篇: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现就相关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管理重要性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是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管理重要工程,是实现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政策。切实做好试点中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是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方面。各地要认真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以及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学习《指导意见》,深刻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准确理解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熟悉掌握《指导意见》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深入分析城镇居民参保的特点,抓住工作重点。要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经办管理服务的相关内容。对于城镇居民普遍关注的参保缴费、政府补贴、待遇领取、经办服务等方面的问题,要深入街道(乡镇)、社区,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帮助城镇居民增强参保意识,了解相关政策和主要经办流程,积极配合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切实加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 各地应按照经办服务方便快捷、管理运行顺畅高效、信息资源充分共享及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协调、顺畅的经办工作机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原则上由承担新农保管理服务职能的社保机构经办;没有新农保经办业务的城市(区),可由承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职能的社保机构负责经办。各地要在现有社保机构和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基础上,通过整合经办管理资源、适时调整补充人员、明确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协管员的工作职责等措施,保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落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条件,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场地设施“四到位”。要切实加强对经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和业务经办水平,运用现代管理方式,为广大参保居民提供热情、周到、方便、快捷的服务。要强化参保人员、社会各界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确保经办规范、管理科学、服务到位。

三、着力规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统一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2009]161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各地要以方便居民为着眼点,认真执行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业务环节的具体操作程序、标准和要求。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保持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完善和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明确经办岗位职责、权限和服务标准,保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章可循。

(一)各级社保机构在经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时,应统一使用参保登记、个人缴费、财政补贴、个人账户、待遇领取和关系转移等相关附表和附件(附表和附件的具体样式附后)。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已经将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的地区,应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附表和附件,并统一使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采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办理各项经办手续。

(二)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试点期间参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6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会[2011]3号)执行。

(三)省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地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指导本地区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与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管理工作。

(四)县(市、区、旗)级社保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五)街道(乡镇)劳动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六)社区协管员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七)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需携带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申请,由社区协管员指导填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1),选择缴费档次。

(八)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的,应按规定时限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提交《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资助明细表》(附表5,以下简称《资助表》),并将资助金额存入县级社保机构指定账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将资助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资助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金融机构收到款项后应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资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资助汇总表》(附表6),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四、大力推进全国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要利用金保工程一期建设成果,参照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系统标准规范配置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要本着急用优先、数据向上集中、网络向下延伸的原则,充分考虑业务整合、数据交互、系统衔接的需要,部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应与新农保信息系统进行整合,使用统一系统支撑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要逐步与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对接,以便于完成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数据的比对和核查,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网络向街道(乡镇)延伸,实现省、市、县(区)、街道(乡镇)四级联网,有条件的地区要与居(村)委会联网。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和信息查询。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切实提高经办信息化水平。

五、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统计工作

加强统计工作,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报表统计制度是推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管理重要措施。各地应按月统一汇总报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月报表》(附表17)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月报表》(附表18)。报表的报送时间、报送形式及相关要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报表一致。各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报表汇总上报工作统一归口由省级社保机构(省级有多个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地区,应明确由一个经办机构)负责向我部社保中心报送为便于统计分析,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地区,应区分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分开汇总,单独上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统计工作的指导,社保机构要切实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统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按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要明确分工、专人负责,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工作正常运转。省级社保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级社保机构要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职能,按照时限要求报送数据。各地社保机构要定期对本辖区、本部门的数据质量进行分析评估,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和调度;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检查考核,对数据质量不高或迟报、漏报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帮助指导,限期改正。各地要注意跟踪了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情况及时向部社保中心反馈。

第四篇: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龙政办〔2011〕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龙政综〔2011〕229号)精神,为确保我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目标如期实现,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参保率。积极引导适龄中青年城镇居民承担家庭赡养责任,切实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各县(市、区)2011年底前参保率要达到60%以上,2012年底参保率达到90%以上。

二、按时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2011年7月1日在全市全面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各县(市)政府和经办机构要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发放率达100%。

三、落实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基础养老金和缴费补助市、区各负担50%,其它县(市)由市以以奖代补形式启动当年给予20%的补助,各县(市、区)应切实做好资金调度安排,纳入财政预算追加,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四、强化经办机构及管理。市、区两级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市级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与区经办机构、合作银行的参保数据对接,确保养老金100%按月社会化发放;新罗区应做好居民参保登记、申报审核、汇总等基础工作。各县(市、区)要充分整合内部经办力量,尽快落实经办机构,做到参保登记实、数据录入准,实现工作零差错目标。严格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建立健全内控和稽核制度,定期公布基金收缴、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落实人员经费。各县(市、区)要尽快增加经办人员,经办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经办机构人员、经费落实到位。

六、加强检查与考核。市政府将于2011年12月对各县(市、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目标完成好的予以表扬;对工作进展慢、年底前参保率低于60%,养老金发放率低于100%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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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落实全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情况汇报

乡贯彻落实全县新型农村和城

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情况汇报

乡人民政府

年月日

自月日全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后,我乡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迅速行动、精心部署、统筹推进,确保我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早谋划、早行动、早落实、早出成绩。为强力推进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我们主要做了如下几点:

一、统一部署,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按照全县的统一要求,立足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纳入领导重要议事日程,调整充实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加大组织领导工作力度,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副乡长人大副主席等为副组长任副组长,其他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将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单位目标管理,纳入领导班子成员任务分解表中,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作抓、工作专班常年抓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同时因单位制宜,分层次提要求、作安排,于15日上午召开党政负责人会议,16日上午召开全体机关干部、站所办干部职工、村组干部和党员群众骨干大会,就如何做好新型农村养老保

险工作做安排,会上各村场签订责任状,发动全乡干部全员参与,大力营造浓厚氛围,有效调动了各个单位、机关干部职工参与该项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提升水平,形成了全员参与的良好条件。我乡为明确养老保险工作主题,精心制定《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为让群众知晓政策规定,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要求,开辟宣传专栏1个,并要求悬挂横幅10条,张贴宣传标语80张;为提高工作效率,全乡共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人,村场(居委会)协办员个,为提升硬件水平,在财政艰难的情况下,乡政府划拨2万元作为前期工作经费,严格按照县政府6有的要求添置相关设备。同时注重创新工作机制,完善规章制度,把该项工作与与评先表模、考核挂起钩来,形成了你追我赶、各具特色的可喜局面。

三、加强督查,推动了该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按照县政府的总体安排,我们在活动方式上,采取分类指导、以点带面的办法,推广典型经验,加强工作指导,促进全面发展。在工作举措上,制发工作方案,实行目标管理,并认真抓好检查督查工作,对行动快、效率高的村场给予通报表扬,形成工作体系和网络,把工作落到实处,促进工作深入开展下去。

关于落实胜利油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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