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浅谈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问题与建议
浅谈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问题与建议
时间:202_-7-27 16:59:15 来源:永州计生网 更多我与国策同行30年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使广大群众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各级各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给予了各种形式的奖励和优待,这一系列的政策的实施,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但收效不明显,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一、针对计生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内劲不足,力度不大,推动力不强
一是政策投入力度太弱。与其他惠民政策相比,对计生家庭奖励经费的投入相形见绌,目前所有的奖励政策资金,除了奖扶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分担外,其余优惠政策均无中央直接投资或负担,需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自行解决,这势必挤占地方财政支出和计生工作经费,相比其它中央投资政策,政策投入力度相对较弱。
二是政策覆盖人群太少。根据规定,独生子女优待政策只亨受到小孩年满14周岁;符合条件的夫妇“年满55周岁”才能享受农村计生奖扶政策。由于起始享受年龄太晚,一些育龄群众感到奖励扶助政策是遥远的“期货”,对政策的长期性和预期效益心存疑虑。
三是政策设定标准太低。以独生子女保健费为例,目前我省规定的标准是每月5元至20元,顶格一年240元的奖励金,仅相当于在外打工的青壮年劳力几天的工资。奖扶金一年也只有720元,还达不到低保水平,基层普遍反映,在惠民政策广泛实施的背景下,计生奖励政策由于没有在标准上做到“水涨船高”,原有的政策激励效应日益弱化,有群众曾戏言“区区几个小钱,是阻挡不了生育愿望的”。
二、部门政策“对撞”,其他普惠政策强力冲击基本国策根基
一是普惠政策的一视同仁挫伤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目前推行的农村低保、义务教育“两免一补”、退耕还林补助、水库移民补助等惠民政策,无论在资格条件还是在享受标准上,仅新农合体现了对计生家庭的优先优惠和区别对待。其他方面违法生育的家庭照样可以享受政策待遇,而独生子女家庭往往因人口少、负担轻反而不符合扶助条件。这些惠民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家庭抚养子女的教育、医疗和生活成本,使得多生孩子的负担更轻、顾虑更小了。由此让群众感到“多生孩子不用愁,少生孩子不沾光”。群众中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种田不缴税了,读书不收费了,看病也不贵了,超生无所谓了”。
二是按“人头”计算的分配方式刺激了群众的生育愿望。由于惠民政策大多按照家庭人口数进行减免、补助或救助,因此不仅没有体现对计生家庭的倾斜,相反对多子女家庭实际上更加“优惠”。在征地拆迁补偿政策中,这一现象尤为突出。有拆迁建设的一些乡镇,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近两年有下降的趋势。“超生获利”的现实不仅是对违法生育的姑息纵容,客观上也起到了鼓励生育的作用,这与现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人口政策导向相矛盾。有的基层反映,过去不少超生的家庭现在劳力多,得到的政策实惠也多,现在多为当地的强势人群和大户,而实行计划生育的守法群众非但难以“少生快富”,反而成为新的弱势群体。在巨大的反差面前,任何宣传教育都显得苍白无力。走访座谈中一些群众坦言,还是子女多家庭旺、实惠多,当初实行计划生育现在后悔了!
三是政策“对撞”弱化了对生育行为的综合调控机制。如原来登记、办证、审批等环节中涉及计划生育的前置条件被取消,兼顾育龄人群生育管理方面的政策功能基本丧失。公安部门明确发文规定,对新生儿无条件上户。计生部门要求进行计生审核后才能上户的规定反而成了“乱作为”;还有如果享受了奖扶政策就不能享受农村低保,政策“对撞”使有的计生政策陷入了极其尴尬的局面。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对违法生育的社会制约能力,增加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无论在宏观政策层面还是在微观管理层面都没有实现制度化和常态化。一些违法生育的个体私营企业主照样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和扶持,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和政治荣誉,对周边群众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也给计生工作带来了和被动。
三、政策运行保障机制亟待加强和完善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法定计生奖励政策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企事业单位负责兑现。由于投入主体层级过低,基层财政困难,给政策落实带来很大难度。一些企业法人则认为,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属于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企业已照章纳税,没有义务再承担奖励费用。有些计生奖励资金还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因而失去稳定的、制度化的资金来源渠道。随着利益导向逐步成为国家指导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手段,对利益导向政策的管理也已成为人口计生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亟待建立稳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保障机制。一是人户分离问题。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有一部分应享受奖励扶助对象或是投亲靠友,或是外出打工,由于人户分离,调查人员收集不到所需的相关信息而导致漏登。比如,有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常年在外打工,有的去外地投奔子女或亲友,多少年也不回家一次,根本收集不到他们的相关信息,无法确认他们是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也有的是夫妻一方是外地户口,婚后又没有把户口从外地迁入本地,由于得不到相关信息,结果无法实施奖励。二是有一部分家庭是城乡“结合户”,夫妻中有一方是农村户口,而另一方则是城市户口,虽然他们多年来一直生活在农村,但由于其中一方是城市(没有承包责任田)户口,不符合规定,同样得不到奖励。三是纯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含下岗人员),由于既不是农业户口,又没有工作单位,而所在的社区和乡镇由于人员众多无法负担,导致成为了优惠政策的落实的“空白区”。
几点建议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转变长期以来主要依赖行政手段的思路和方法,强化经济手段,充分发挥利益导向政策的激励、引导和推动作用,解决好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衔接和配套,按照中央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真正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一)整合政策资源,着力推动利益导向基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按照“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原则,着力构建以省级以上财政支撑政策为主导,以法定奖励优惠政策为重点,以地方性配套政策为补充,与普惠政策协调衔接,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和保障多策并举,既广泛覆盖又突出重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立足解决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现实困难、后顾之忧和利益受损等突出矛盾,建立和完善对计生家庭的经济激励、利益补偿和困难扶助机制:
1、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奖励扶助金额,使执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的优惠要让大部份群众“眼红”,要让真正实行计划生育家庭成为群众“羡慕”的对象,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2、扩大优惠政策的惠及面。要让执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感受到实行了计划生育将终身受益。
(二)完善协调机制,着力加强惠民政策与人口计生政策的衔接和兼容。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和战略性,是相关领域政策的“上位依据”。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普惠政策时,应在坚持公平原则基础上,兼顾计生家庭的优先优惠原则,在“普惠”基础上实行“特惠”。建议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对与计生导向存在明显冲突的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调整,并建立健全人口计生部门参与的涉及民生方面的决策咨询和政策协调机制。
(三)健全投入制度,强化规范管理,着力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保障机制。目前计生利益导向政策投入主体和支出结构不合理,资金来源无保障,政策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为此建议:
1、建立完善利益导向资金公共财政分级投入制度。明确各级政府为利益导向政策的投入主体,利益导向基本制度以市级以上财政投入为主。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明确新增计划生育事业费重点向利益导向政策倾斜,社会抚养费主要用于兑现利益导向政策。
3、加快推进利益导向政策法制化建设,以国家或地方立法形式对基本政策措施和投入主体作出规定。
4、加强机构队伍建设,适应人口计生工作发展需要,建立利益导向政策长效管理和工作机制
国家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稳定低生育水平和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举措,既表明了党和国家对计划生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和爱护,是一项关系到所有计划生育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但是,由于这项工作还仅仅是开始,以后还会遇到许许多多我们现在还没有遇到的新的问题和矛盾,需要我们去研究、去解决。作为政府,应当以人为本,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投,不断研究和解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真正意义上把国家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落到实处,推动和促进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篇: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以下简称两户)可享受以下列优待:
(一)由县财政出资为“两户”育龄妇女办理养老储蓄(保险),每户养老储蓄(保险)金额不低于1000元,未足1000元的逐年补足;
(二)按照当年节育措施落实统计口径结扎的农村二女户,每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其子女在可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教育方面相关优惠政策;
(四)在其子女在本县内高中(中专)升学考试成绩中加20分,在省内大学(大专)升学考试成绩中加10分。
(五)其符合报考条件的子女在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考试总成绩中加10分。
(六)其子女可优先享受教育基金的助学金。从202_年起,参加全省统一考试,考入高中阶段学习的每生每年补助400元,考入中专附段学习的每生每年补助600元;参加全国统一考度,考入大专附段学习的每生一次性补助6000元,考入大学附段学习的每生一次性补助8000元;
(七)开展“1+1”资助成才活动。县级联系乡镇领干部在所联系乡镇资助一名上大专院校或高中的农村“两户”子女完成学业;各帮扶单位在其联系村资助一名上大专院校或高中的农村“两户”子女完成学业;
(八)在全县实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农村“两户”夫妻及其18岁以下(含18岁)子女本人应承担的筹资部分,在有关基金中支付;
(九)县人口、卫生、妇幼保健等部门对全县农村“两户”家庭成员每年开展两次免费健康查体活动,免费发放相关医疗药品;
第三篇: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宣传资料
11、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一是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提高到500元至100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提高到每月不低于10元。二是对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并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发放一次性奖励6000元。农村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当年给予一次性绝育奖励不低于3000元(市、县两级按2:8比例承担)。三是农村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12、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一是全面实施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从72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二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100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由人口计生部门代缴,委托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发,由县级财政承担。三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四是家庭成员在享有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免缴政策的基础上,因住院产生医疗费用的,减免个人应负担部分的50%,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和承担。剩余50%,符合特困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予以解决;不符合的,由县级人口计生利益导向基金或人均事业费承担。五是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六是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者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优先照顾。对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一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二是符合所在地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给予优先照顾。
13、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一是全面实施国家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和节育并发症对象,每人每年领取特别扶助金不低于202_元。二是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三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夫妻双方死亡后,子女未满18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救助金500元(市、县两级按2:8比例承担),直至年满18周岁,如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发放至其完成学业为止。四是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的子女实行学前教育补助,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市、县两级按2:8比例承担)。五是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夫妻,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每人每年领取生产扶助金500元(市县两级按2:8比例承担)。
14、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一是危房改造优先优惠。二是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报考县级高中的,由各县区安排免试入学,优先纳入高中阶段教育;在报考本市国家公务员和应聘企事业单位员工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三是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家电下乡等在基本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30%;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四是划拨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集体资产和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五是“农转非”后可继续承包原有土地,五年之内仍然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15、做好公共民生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兼容。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各类优先优惠政策,加快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保障、救助、优惠等利益导向机制。既要积极创新特惠政策,做好公共民生普惠政策叠加计生特惠政策的“加法”,优先优厚解决计划生育家庭优生优育、生产致富、子女成才、抵御风险和养老保障等方面的民生问题;又要依法加大对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好实施公共民生普惠政策时的“减法”,让违法生育者承担应有的责任,增强其制约性。各级各相关部门在制定城乡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征地补偿等重大公共民生普惠政策前,要事先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国家有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在普惠政策标准基础上提高比例部分,按普惠政策资金既有来源渠道筹措解决。重大公共民生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兼容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对直属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以及人口计生综合治理目标考核。
第四篇:计划生育优惠政策1
正宁县环保局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为了加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杜绝超生违育,特制定我局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1、育龄对象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促进婚育观念转变。
2、局里成立计生领导小组,强化内部育龄对象管理,切实落实各类婚育措施。
3、育龄对象实行晚婚晚育,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4、育龄对象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并免费提供生育保健和咨询指导服务。
5、独生子女我单位负责联系入托、入园、入学、就医,并每年补助费用200元。
6、对贫困家庭育龄职工,单位负责联系扶持资金,在外出学习培训等方面优先考虑。
正宁县环境保护局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第五篇: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一览
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1、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满60周岁,按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至死亡。
2、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发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时止,每月奖不少于12元的奖励费给独生子女父母。
3、对符合国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规定并经确认的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每人每年960元和1200元的标准发给扶助金。
4、对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0—6周岁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儿女家庭,每年办理一次30元的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
5、主动放弃生育二胎的农村独女家庭父母和农村儿女家庭父母中施行了绝育手术的一方,办理不低于3000元的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并由乡镇一次性奖励不少于1000元。
6、对农村不再生育的独女家庭和已落实绝育措施的二女家庭,参加国家新型合作医疗的,其个人出资部分,全部由财政负担。
7、对农村主动放弃生育二胎,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照规定获得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8、对农村经济困难的独女不再生育家庭和二女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家庭,从本县应届考取二本以上的女孩,依照规定可获得县、乡(镇)各1000元的奖扶。
9、农村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一女、二女困难家庭,在本县就读高中的女生,每人每学年至少可享受800元的帮扶。
10、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子女和二女结扎户子女中考可享受加10分的优惠政策。
11、农村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的,由乡镇奖励1000元。
12、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享受《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婚假18元、晚育假120天、男方护理假10天。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3、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家庭在承包土地、申请审批宅基地、分配集体福利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在申请审批宅基地、分配集体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