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患者就医被输过期药 医院“病态”管理需诊治
患者就医被输过期药 医院“病态”管理需诊治
很多人在自己或家人打针时不会特意去留心药品上的生产日期,既然是上医院治病来的,病人一般也不会怀疑医生会把对人体有害的过期药品用到病人身上。但近日,在厦门工作的徐小姐反复高烧,去集美的厦门市第二医院就诊,却在输液过程中意外发现,注射液竟然已经过期半年。“给患者注射过期药”,反衬管理“病态”。
病人因医院管理漏洞被注射过期药
在厦门工作的徐小姐反复高烧,7月4号晚上,前往厦门市第二医院就诊,但在输液过程中徐小姐无意发现,输入自己体内的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竟然是过期药品,过期了半年。
徐小姐说,当时打到一半的时候,无意中就抬头看到药水在包装上的日期就过期了半年。包装上生产日期是2012年12月,保质期是到2014年1月。发现问题后,徐小姐赶忙叫来护士,换掉液体。徐小姐说,当时护士直接换上了新的液体,并没有把输液管拔掉。输液管里面还是过期的药。
实际上,这并不是徐小姐在厦门市第二医院第一次遭遇到输液药品存在问题。7月3日就诊的时候,两袋药水也是有问题的,药水有橙黄色的,有混浊物。
厦门市第二医院是集美区最大、医疗条件最完善的三级医院,每天接诊人数达3000人左右。这样一个医疗条件看似完备的医院怎么会出现给病人注射过期药品的事?医院的管理是否存在漏洞?
当晚,急诊药房的值班人员得知此事,曾向徐小姐表示歉意,并解释说,因为库房盘点,工作人员疏忽,才会误取了过期药。
厦门第二医院药学部主任卓双塔表示,这个事件发生在7月4号晚上11点左右,5号医院就从科室的层面对药房进行了排查,排查结果也没有发现其他的。“我们也让当事人写了一个检讨报告,描述中是说那天病人也挺多的,拿到这个药的时候这个药架上没有药了,他就去堆放的那边去拿来一包,没有仔细核对。”
对此,厦门市第二医院副院长、医务部主任刘永前承认,医院在药品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我们在药品使用和管理上存在比较大的问题,我们觉得这个事情我们有责任。我们马上进行了彻底排查。包括药方、护士站,柜子里的一些积药。我们感觉在这方面管理是需要加强的,我们会对工作人员以教育为主,反映了她责任心不足,接下来我们也会依据医院的制度进行进一步处理。这个事情作为管理者我们很内疚,没有把工作做好。今后定期要做核查。”
医院管理中存在的“病态”要好好整治近年来,医院使用过期药物不是偶然事件,杭州、南京等地以前也曾曝出过正规大医院将过期针剂、药品开给老人与婴儿的事故。
发生如此荒唐的事情,不仅可能会耽误病人的救治,严重的话,还可能引发生命危险。因此,如此事件很容易成为引发医患矛盾的“导火索”。面对这样的问题,所谓的“疏忽大意”、“不小心”等托辞,显然难以遮盖问题,不仅当事医院需要因管理中存在的“病态”好好整治。同时,由于近些年来频繁上演此类问题,也亟待国家卫生部门牵头,重拳治理医疗领域存在的“毒瘤”。
医疗领域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由于其承担着为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特殊使命,广大医务工作者容不得有丝毫的麻痹大意。可是,这几年来,此类事件却频频发生。
按理说,医护人员在患者进行注射时,当应对每一份药品的情况进行严格把关。试想,如果医护人员真到做到这样的话,又怎会出现“给患者注射过期药”的尴尬事件呢?无论如何,面对如此医疗领域存在的“恶习”,希望国家卫生部门不能遮遮掩掩,更不能迁就袒护,既要严肃追查相关责任,更要通过严格的日常监管,保障医疗领域的“风清气正”!
(环球医学编辑:常 路)
第二篇: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根据《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梅市府[2000]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暂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被保险人患病后,应在被保险人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超出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属转院诊治或异地就医。
第四条
转院诊治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程序办理转院诊治:
(一)转院才能抢救的危重伤病员;
(二)经多次检查会诊仍未诊断的疑难病症;
(三)专科疾病,首诊医院无法继续诊治的;
(四)病人病情严重而本市无条件(无此设备或技术)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伤病员。
第五条
转院审批办法:
(一)凡需转院者必须由主诊医生填报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
(二)在本市内转院的,由定点医院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批,报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
(三)需转住市外医院就医的,由本市最高级别定点医院(梅州市人民医院)或相当的市级定点医院(所、站)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经医务科长审核,报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原则上应转住省内的上一级定点医院,转院住院时间一般不超过30元,最长60天。特殊情况超过60天的须依据住院病情简介和疾病诊断证明,向社会保险管理局申办延期手续。
第六条
特殊危急病人急需转住市外医院抢救的,可由主诊医生提出,医务科批准。先行转院,一周内由转出医院提供转院证明,报社会保险管理局补办转院手续。
第七条
转院诊治不得转往的医院:
(一)市内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二)市外的非全民所有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所、门诊部等。
第八条
常住异地(连续一年以上,下同)和异地定居的被保险人,可在当地选择一间公办医院作为定点医院,报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患病住院需在一周内报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如病情需要转院原则上转回本市医院。若需转往其它医院的按本办法转院诊治的规定,报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
第九条
被保险人到异地出差、探亲、休假期间患病受伤,属急诊的,可在当地公办医院就医。如需转院,原则上转回本市的医院;若因病情不能转回本市医院的,应在住院一周内通知社会保险管理局。
第十条
费用结算及管理:
(一)转院和异地就医的被保险人凭转诊审批表,疾病证明、住院病情摘要、门诊病历、处方付方、检查报告单、医疗费发票、住院结算清单等凭据到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报销。门诊的医疗费在个人帐户中支付,超出部分自理。经批准转到市外医院住院,以及到异地出差,探差、休假期间在市外住院者,医疗费先由个人垫支,统筹基金不垫付,报销住院医疗费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各段自付比例每个付费段增加5%。经批准的市内转院,不增加自付比例;
(二)常住异地和异地定居的被保险人,门诊医疗费用按个人帐户额包干使用。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垫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凭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住院结算清单等按市内住院的支付比例结算;
(三)转往市外医院或在异地就医需做血液透析、人工器官置换、安装或器官(组织)移植等特殊治疗的,应报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其发生的费用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与《暂行办法》同时实施。
第三篇:医院药事管理情况总结报告
医院药事管理情况报告
2007.7
根据医院管理年活动精神,我院按照要求全面对药事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药事管理组织、药学部门与管理制度
1、设有由院领导、医务科、院感科、药剂科和临床科室等部门管理和临床专家组成的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均具有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组成人员名单)
2、制定了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和职责,每年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院药品管理相关制度,常用药品目录和手册,对本院拟购进药品进行审核,分析本院临床诊疗用药及特殊药品使用情况,指导临床合理用药等。(会议记录)
3、医院药剂科现有专业技术人员56名,占本院卫技人员总数1581名的3.54%(未达标),包括主任药师2名,副主任药师7名,主管药师30名,药师7名,药士10名;药剂科负责人为主任药师职称,大学本科学历。
4、药剂科建立完善了门急诊药房、住院部药房、中心药房、药检室、药库、制剂室、临床药学室等各部门工作制度,以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和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5、无非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情况;每两年对所有人员进行一次体检,并建立了健康档案。
6、药学部门配备了保证开展工作的工具书(2005版《药典》、《临床用药须知》、第16版《新编药物学》和《医疗机构制剂规范》等),具备获取专业信息的网络条件,并能使用挂网方式向临床传递药学信息。
二、临床药学管理
1、开展了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建立了临床药师制。认真落实临床药师的培训工作,选派多名药师参与培训,同时承担了卫生部和省卫生厅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的工作。
2、临床药师深入临床参与查房,能认真书写查房记录和药历。
3、成立了医院ADR领导小组,设有ADR工作小组,制定了工作制度,并做好工作记录。2005年、2006年连续两个取得了南昌市药品不良反应工作开展“先进单位”。
4、认真开展了面对患者的用药咨询服务和合理用药宣传,在门诊大厅设有“用药
咨询台”,解答患者的各种用药问题,对咨询问题进行了分类登记。(登记表)
三、处方与调剂管理
1、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组织医务人员及药学人员进行了《处方管理办法》的学习培训。(培训记录)
2、建立了处方点评制度,每月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对各科室每月处方质量进行点评通报。定期由合理用药监督小组抽查200元以上处方进行审查。(点评记录)
3、门诊发药严格执行“四查十对”制度,要求每一位窗口的药剂人员都要向患者交待清楚药品的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在发出的药袋上贴有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
4、在药房设有登记本,对不合格及不合理用药处方进行登记,并向处方医师提出更改意见。
5、药品凭医师处方开具,药师凭医师处方调剂,不存在邮寄药品行为,不存在以义诊、义卖、咨询、试用、验证等名义销售药品的情况。
四、药剂管理
1、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了药剂管理相关制度: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等管理制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制度,药品新品种准入筛查制度及近效期药品管理等制度。
2、规范药品购销行为,与各药品供应单位签订了《药品购销合同》,留存药品供应单位的资质材料(“一证一照”及GSP认证证书、授权委托书)。
3、严格执行江西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按中标目录购进招标药品。本院所需药品统一由药学部门采购,严禁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保证临床用药安全。
4、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养护的有关规定:
(1)进口药品入库要求供应单位提供了加盖有供应单位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复印件。
(2)采购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口服制剂、注射剂,不超过2种(除特殊情况外)。
(3)药品采购计划,实行逐级审批制,不存在非药学部门采购药品的行为,从事药品采购人员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4)认真进行药品入库验收的各项登记,药品储存库设立了阴凉库、冷藏库,配备了保证药品质量的设施(陈列摆放设备、地脚架、避光通风设备、温湿度计、照明设施及防尘、防潮、防污染、防鼠、防虫等“五防”设施)。库存药品分类存放,实行了色标管理。
五、药物临床使用管理
1、制定了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实施办法及本院《基本用药目录》。
2、制定了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规范或实施细则》,并进行了抗菌药物临床监测,采取了干预措施。
3、建立完善并认真落实单品种用药总量监控公示制度,医师用药情况监控制度和医师合理用药评价、通报制度等四项制度。成立了医院“合理用药监督小组”,制订了合理用药管理制度,对四项监控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
4、从严监管临床用药,执行设定的临床用药“红线”,不违规,不突破,促进临床药物的合理使用。
具体如下:
(1)抗菌药物的临床使用实行分线管理,要求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并定期抽查统计临床科室实际使用情况,交医院合理用药小组通报;
(2)同时,作为卫生部抗菌药物监测网成员单位,借助这个平台,定期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对某些抗菌药物实行限制性使用措施,我院2006抗菌药物占药品消耗比例为25.7%;
(3)院感科每季度一期,通报医院常见病原菌及细菌耐药情况;
(4)医院病原微生物和药敏试验工作场所,制订有相关管理制度及工作规程;
(5)制定了《医院控制各科药品比例暂行管理办法》,医院每月公布各临床科室药费比例控制情况,并在院周会上通报每月监控情况,对超比例科室按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6)建立了《单品种用药总量监控公示制度》,每月由纪检、医务科、药剂科对单品种用药情况进行监控,对用量在前十位的药品进行实行公示,连续排名前十位的药品采取降价让利患者、控量进药、组织违规调查等措施;
(7)医院每年不定期组织了临床合理用药培训,每月一次对医师用药情况监控、评价、通报,限定门诊处方用药量,医院合理用药小组每月对临床科室、临床医生用药情况进行抽查,对超常规用药的临床医生实行了警示谈话、通报、停止处方权等处理;
(8)临床医生合理用药情况列为医生道德评估和医疗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记入个人档案。
六、特殊药品使用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并完善了特殊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使用制度。
2、医院设有由分管院长、医务科科长、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人员组成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医务科指定了专人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3、建立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使用及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制度。
4、严格实行“五专”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验收记录完整规范,具有安全的储存防护措施,专人负责、双人双锁,建立了进出专用帐册,专用处方进行专册登记。
5、门诊药方设有特殊药品专门窗口,严格审查处方登记各项内容,按规定按限定剂量发药;住院患者特殊药品处方当日开具,每张处方限1日常用量。
6、相关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了对麻醉、精神药品使用情况专项核查工作并做好记录,督促改进。
七、医院制剂管理
1、医院制剂配制符合制剂配制要求,建立完善了制剂配制的管理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制剂质量。
2、配制制剂符合质量要求,未经检验的药品不使用;制剂除供本院使用外,无对外销售或变相销售等制剂外卖情况。
3、具有《制剂许可证》及所配制剂品种的批准文号,按规定有制剂批记录,保留有原始检验记录;检验设备、仪器、场所符合规定;严格按照制剂价格批文定价。
八、其它
1、医院是卫生部抗菌药物监测网成员单位,监测网已建立运行。
2、正在着手制定本院基本药物处方集。
3、医院正在准备制定其它部分药物临床应用规范。
4、医院开展了两个移植科抗免疫排异药物的监测(TDM)工作。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2007.7.19
第四篇:医院退药管理规定
医院退药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为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针对实际工作中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予退药:
1、无原始凭据的;
3、以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为由拒绝用药的;
4、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的,如低温、冷藏、密封等。
5、巳开外包装,未能恢复原状,己损坏的或外包装己涂写字样的。
6、药品有效期内购的药,未按医嘱用药,由于放置或其他原因药品过期而退药的。
二、根据临床医疗工作实际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退药。
1、经药房工作人员确认,药品存在有明显的质量问题;
2、由经治医师签字说明,确属处方用药不当(禁忌症、超治疗用量、重复用药、药物过敏史、肝肾功能障碍或说明书以外用药且未告知等),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
3、患者住院治疗后,病房确诊与门诊初诊诊断不一致,药物治疗方案需要改变的;
三、患者退回的药品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患者在我院就诊,由我院医师开具处方后在我院药房所取之的药品;
2、药品至少是完整的最小单位包装;内外包装无破损、无污渍、可继续使用;
3、有完整的原始凭据;
4、退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取药后一周。
四、退药程序:
1、门诊退现金,需医师在收费凭据背面按以上规定写明退药原因(药品质量问题除外),并经财务科负责人同意后签字然后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执行。
2、患者将药品交回药房后,患者凭处方和签字的收费凭据去收费处办理退费手续。
3、所有退方必须由药房主任签字确认后才能
五、确因用药不当而必须退回的药品,如该药不能继续使用,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临床科室承担,临床科室应将相应的经济损失落实到当事医师。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医院借药管理规定
xx医院借药管理规定
为加强药品管理,方便临床治疗需要,特制定《xx医院借药管理规定》。
1、本院正式职工确因治疗需要,但随身携带现金不足者,可在门诊药房(包括中、西药房)借出治疗所需药物。
2、借药时,借药职工以本人姓名开具处方,凭处方到门诊收费处记帐并打印收据,收费员在处方上加盖收费章后,凭处方到门诊药房取药。收据由收费员保留以便当日结账。
3、门诊收费员办理结账时,将交款联收据上交财务科,以便借药职工及时补交药款。如忘记补交,则由财务科代为从当月工资中扣除,以免医院损失。
4、借药职工无处方且未在门诊收费处办理记账手续,而门诊药房将药物借出,则医院将对发出药品的药剂人员处以借出药品同等金额的罚款。
5、药房不受理职工个人借药。确因住院患者治疗需要,可凭各科护士长签名的借条到中心药房将药品借出。药房在每月20日前(工资奖金发放前)将借条汇总后上报核算办,借药款在借药科室奖金中扣除。
6、管理局领导借药需经本院授权的医生开具处方,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借出,并由经手人或科护士长到药房办理。
7、因工作或其它原因需要以借药形式取药时,参照本规定第6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