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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5篇
编辑:流年似水 识别码:21-416843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8 07:17: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讨论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2 第三章 预算管理......................................................................................4 第四章 会计核算方法..............................................................................5 第五章 投资管理......................................................................................6 第六章 资金筹措管理..............................................................................6 第七章 资产管理......................................................................................7 第八章 成本费用管理............................................................................10 第九章 工资管理....................................................................................11 第十章 收入、利润及其分配................................................................11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分析....................................................12 第十二章 内部审计监督........................................................................12 第十三章 附则........................................................................................13

XXXX集团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XXXX集团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XX集团管理制度,规范集团内部运作机制,强化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集团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会计准则》、《公司财务通则》、《公司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XX集团所有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是指由XXXX集团投资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1、XXXX集团单独持有或与所控制的子公司合并持有该公司注册资本(或股份)总额大于50%的;

2、XXXX集团单独持有或与所控制的子公司合并持有该公司注册资本(或股份)比例虽未达到50%,但XXXX集团的出资额已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由XXXX集团派出的董事担任的;

3、XXXX集团派出的董事占该公司董事会多数,并实际控制该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

第四条 XXXX集团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1、XXXX集团对子公司实行财务战略型管理模式,主导控股权,弱化控制权。各子公司采取何种具体管控手段,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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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2、XXXX集团主要通过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推荐高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事务人员、进行财务指导和监控等渠道对子公司进行管理。不直接干预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3、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双重管理,既受子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也要接受XXXX集团领导和财务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4、子公司执行XXXX集团的预算管理制度,资产、负债、权益及收入与成本费用、资金等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均实施严格的预算管理。

5、实行重大事项报告、重要事项审批制度。各子公司在重大投资、融资、股份变动、重大战略决策等方面必须向XXXX集团报告,并经过XXXX集团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6、子公司按照XXXX集团规定时间上报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分析报告及其他财务相关报告。

7、实行财务制度备案制度。子公司可以在遵守本制度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适合自身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但需报XXXX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各子公司的总经理对本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下同)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 各子公司的财务主管(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机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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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在本公司总经理、XXXX集团财务总监、XXXX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XXXX集团对外派财务人员的管理参见《XXXX集团外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第八条 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在业务上统一接受XXXX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管理和监督。财务部门的基本职责包括:

1、按照XXXX集团统一要求,组织编制本公司的财务收支预算;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XXXX集团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准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认真做好财务分析,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管理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

4、自觉遵守并维护财经纪律,使子公司的资产得到有效的保值和增值。

第九条 子公司财会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根据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需要而定,所有财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

第十条 子公司实行财务人员回避制度。公司高级管理者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子公司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办会计、出纳或从事与货币资金相关的会计岗位工作。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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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XXXX集团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预算管理制度。子公司要按照XXXX集团的安排部署,负责本单位预算工作的组织,指标分解落实,执行过程监控以及执行结果考评,子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指标完成和预算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健全预算管理机构,落实预算管理责任,按照集团预算财务部下达的预算目标和政策,结合自身特点以及预测到的执行条件,提出本单位详细的预算草案,经本单位经营决策层审议,并由负责人签字后于11月20日前上报集团预算财务部。预算财务部根据各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经综合平衡调整后,编制XXXX集团年度合并财务预算,报决策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下发各子公司执行。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将年度预算按季度和月度对各项指标进行明细分解。

第十四条 预算管理要有严肃性,子公司年度内的一切开支必须严格按各项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子公司确因经营管理、政策性等发生重大变化而较大偏离预算的,对偏离预算的筹资、投资、经营等各项指标必须事先书面报告XXXX集团资产管理部并转交预算财务部,说明偏离预算的原因,经批准后方可修改原预算。预算调整的审批权限参照《XXXX集团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子公司每季度将实际与预算的执行情况以书面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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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报XXXX集团资产管理部,转交预算财务部,同时报送本公司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财务管理中心每半年对各子公司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XXXX集团对预算的执行和管理参见《XXXX集团预算管理制度》。

第四章 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公司会计制度》以及《XXXX集团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子公司的一切收入与支出都必须纳入子公司财务会计账内核算,做到有账有目,账目清楚;严禁截留、隐瞒和坐支各项收入,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十条 子公司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家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不得伪造、变更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建立和健全计量收发制度和财产清查制度,以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子公司每年应对各项资产最少进行一次彻底的实地清查,及时得出清查结果,并相应处理遗留问题。

第二十二条 XXXX集团统一聘请中介机构对子公司进行年报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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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经审计后凡需要调整账目的,按出具的审计报告应调整事项及时调整账务。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会计档案的建档要求、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等应按国家财政部、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投资管理包括对外投资管理及重大资本性支出管理。对外投资指在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等形式,或者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债券的方式,对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行为。资本性支出指公司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善等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出资设立境外办事机构等资本性支出事项。

第二十五条 XXXX集团的投资执行和管理均由相关部门依据《XXXX集团投资管理制度》执行,子公司不具有任何投资权,但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提供包括如经营状况、行业研究等信息,以供投资参考。

第六章 资金筹措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督促投资各方按照合资合同、协议或章程的约定履行其出资义务,对合资他方以任何方式非法抽走其出资的行为,应拒绝予以办理,并及时向XXXX集团资产管理部报告。

第二十七条 XXXX集团的资金筹措管理由融资部及相关部门依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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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XXXX集团融资管理制度》执行,子公司不具有任何方式的融资权力,但有责任配合集团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以保证融资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 严禁XXXX集团及子公司为系统外的其他公司(包括股份公司的股东)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质押(依照《XXXX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不得向职工个人或其他单位非法集资,也不得用公司资金参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集资。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

1、子公司应严格执行《XXXX集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库存现金,超结算起点的对外支付应尽量使用转账支票或电子付款。

2、签发支票的印鉴应分别由出纳和财务总监掌管。子公司的一切有价证券、契证、空白的发票和收据、支票、印章等重要物件,应放置在封闭空间的保险箱内妥善保管。

3、子公司应做好现金流量的预算,合理调度货币资金。第三十一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1、子公司应及时催收、清理各种应收和预付款项,并定期与对方对账核实。

2、子公司在制定销售人员的奖励方案时,必须与其费用开支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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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款项的回笼挂钩,有效地控制费用开支,抑制应收账款的膨胀。

3、子公司应收款项的坏账处理遵循集团的统一规定。第三十二条 存货管理

1、子公司应制定各种存货的合理存货量,严格按最优的存货量来采购和生产,实行以销定产、以产定购、价格比三家的原则。材料等物品的采购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以降低子公司存货成本,避免积压,加速存货资金的周转。

2、子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存货的收发审批制度和科学的存货管理制度,并报XXXX集团投资管理部备案。

3、资产管理部牵头组织业务部门、审计部、预算财务部每年末对子公司存货账面成本与市价差异的检查,若存货账面成本低于市价部分,应按《XXXX集团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设备、器具、工具等劳动资料和其他物质资料。

2、子公司资产的购置、处置实行预算管理,各子公司需严格依照相关审批权限报审。

3、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相关行政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子公司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卡,做到有物有账、有账有物、账实相符。

4、子公司应当于每年终检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值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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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差异,若其账面价值低于可变现值的部分,应按《XXXX集团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四条 在建工程的管理

1、子公司要建立工程概预算制度,对概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概预算编制科学、合理;建立工程管理制度,规范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等业务活动,控制工程成本,保障工程质量;建立竣工决算管理制度,对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竣工验收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竣工决算真实、完整、及时,所有项目竣工后,必须编制竣工结算报告,报原审批领导审核。并将相关制度文件报送XXXX集团资产管理部备案。

2、在建工程相关账务处理依照《XXXX集团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3、资产管理部应当定期或至少每年年终,牵头审计部、预算财务部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且符合《XXXX集团会计核算办法》有关减值情况的,应当据实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并将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报XXXX集团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

1、无形资产的购置、处置实行预算管理,各子公司预算外购进或处置价值5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须报XXXX集团资产管理部、决策委员会审核,董事长审批;

2、子公司应加强采矿权、土地使用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未经XXXX集团董事会批准,不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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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使用;

3、子公司应按规定摊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随意变更摊销期限;

4、子公司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权证管理,应设专人负责登记和保管,并与相关部门协调及时支付有关费用,保证权证的有效性;

5、资产管理部定期牵头预算财务部、审计部检查子公司无形资产的实效性和账面成本与可变现值有否存在差异,若发现失去实效性或账面摊余成本低于市场可变现值,应按《XXXX集团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每个年度须将子公司内所有的不良资产(包括往来账款的呆坏账、存货的积压、固定资产毁损等)专题向XXXX集团资产管理部书面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八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实行成本预算管理,每年将成本预算分解到基层单位。基层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成本控制。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应建立、完善成本管理制度。在加强成本、费用管理过程中,强调成本、费用指标及相关措施要落实到实处。强化对成本、费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授权审批制度。子公司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好费用审核报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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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子公司要加大成本考核力度,对各项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明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确保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的材料采购、委外加工业务等必须实行公开比价管理,必须公开供方的子公司名称、法人代表、价格和优惠办法等,并对供方分类建立健全详细的档案。子公司必须制定材料采购、委外加工价格审定程序制度,不断降低材料成本。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应摊销、应预提的各种费用必须按《XXXX集团会计核算办法》规定方式、期限合理摊销、预提。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应定期对成本费用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XXXX集团预算财务部提交《成本费用分析报告》。

第九章 工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工资总额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合理地将工资费用计入相关的成本对象。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经营者的工资待遇和考核办法由XXXX集团人力资源部另文规定,但其中用于计算奖励的各种指标必须以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年终决算为准。委派财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和考核办法按公司《XXXX集团外派财务人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章 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收入的确认和会计核算按《XXXX集团会计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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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XXXX集团备案。

第四十八条 XXXX集团根据实际需要收回留存子公司的已分配或未分配利润时,应按照XXXX集团分红办法规定进行,未经XXXX集团批准,子公司不得截留、占用应上缴的利润。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分析

第四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附表和XXXX集团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和资料;会计报表说明主要指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重要信息的补充说明。

第五十条 子公司应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报送报表。

第五十一条 XXXX集团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财务工作会议,会议时间由XXXX集团根据实际情况届时通知。

第五十二条 财务分析包括预算执行情况、成本运行、综合财务状况分析等;具体内容要求、格式要求、报送要求请见《XXXX集团财务报告管理办法》。

第十二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XXXX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有权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财务实施核查,督促子公司有效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子公司财务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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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主动配合和提供协助。

第五十四条 集团审计部负责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子公司财务人员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主动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情况,不得隐瞒事实,误导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十五条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工作调动或离任该岗位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1、子公司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工作调动或离任该岗位时,必须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的交接手续由子公司负责人和XXXX集团财务总监会同监交。

2、子公司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后方能离去,交接手续由子公司财务总监监交。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XXXX集团预算财务部。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某集团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Q/ST-G02-036-2011 集团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目的

为加强集团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提高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管力度,进一步理顺集团公司、子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和关联交易,规范子公司经济行为,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团公司各子公司的会计人员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物价管理、成本及费用管理、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股权及股票投资、关联交易及利润分配等内容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公司。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现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4 总则

4.1 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子公司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财务事项具有审批权,但不得超越制度范围、突破计划或定额。

4.2 子公司无独自对内、对外投资、融资、担保的权力,需要时,经集团

Q/ST-G02-036-2011 公司批准。

4.3 经集团公司批准,给予子公司定额内灵活使用一定资金的权力。4.4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关键岗位会计人员由集团公司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委派,负责组织子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子公司会计业务真实、合规、合法。

4.5 财务部派出人员有监督子公司财产安全的责任,对子公司超出制度、权限的行为拒绝执行,并报告集团公司。

4.6 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4.7 子公司会计人员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要求规范会计行为。集团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监督和控制,即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管理、监督和控制,对子公司的经济责任制相关指标进行监督考核。财务部可以随时查阅和审计子公司的会计账目,查阅时子公司应无条件服从。

4.8 子公司财务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基础工作,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依法计算、缴纳各种税金,维护国家及投资者权益。除法定的会计账册、账户外,子公司不得另立会计账册、账户,不得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5 管理要求

5.1 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5.1.1 子公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要求,及时填制真实、完整的原始记录,确保会计核算准确、有效、合法。

5.1.2 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5.1.3 子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及要求,建立和完善定额管理、Q/ST-G02-036-2011 计量验收制度,确保各项定额先进合理、进出公司的存货及提供的劳务手续齐全。

5.1.4 建立科学的存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核算及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物资清查盘点(每年年底前必须对全部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确保账账、账物、账卡三相符。

5.1.5 子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投资等损失,应及时予以核实,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按照财务制度、税法相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并报财务部备案。

5.1.6 建立财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以明确经济责任,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完整、规范、正确。

5.1.7 子公司发生重大及异常会计核算事项时,须提前向财务部报告,财务部报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协助处理,子公司及时将处理结果报财务部备案。5.2 会计核算

5.2.1 子公司统一执行集团公司执行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补充规定,子公司在日常会计核算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会计变更等均应遵循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5.2.2 子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报表报送时间按时编制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有关会计资料。一般情况下,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由集团公司委托或经集团公司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会计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书面报集团公司财务部。

5.2.3 子公司报送集团公司的财务报表时间如下:

a)月度财务报表:报表电子版于次月2日17时前、纸质报表(含财务分析)于次月5日前报送财务部;

b)财务报表:报表电子版于次年元月10日前、纸质报表(含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附注)于次年15日前报送财务部; c)审计报告:于次年3月20日前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报送财务部。

Q/ST-G02-036-2011 5.3 资金管理

5.3.1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在保证子公司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统一调度子公司资金存量进行集中运作,发挥资金使用效率,并对子公司资金流动实施监控。

5.3.2 子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资金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具体的资金管理制度;同时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总体目标要求编制、月度货币资金使用计划,货币资金计划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定向支付,不得改变用途挪作他用;严格控制无预算资金支出,超计划的资金支出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在日常管理中要及时掌握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并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使有限的资金在生产经营中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对计划内大额的资金调动和支付,须提前、按周向财务部提报使用申请,以备统一安排资金。

5.3.3 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本公司实际出发,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内部牵制制度,确保银行结算凭证和货币资金的安全及保证日常经营活动结算业务的顺利开展;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现金,超出规定范围的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经开户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报财务部备案。

5.3.4 子公司在实施资金管理中要严格遵守银行的结算纪律,不得对外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对外出借资金,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5.3.5 子公司按编制新建与技改项目、零购固定资产资金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超计划支出报集团公司批准。

5.3.6 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对外担保,子公司必须落实反担保,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跟踪、监控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特别是担保借款的使用方向、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等,及时向集团公司通报情况,直到担保责任解除。

5.3.7 经报集团公司批准的对外投资,子公司要对投资资金的安全、效益进行跟踪监督,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5.3.8 按照市场化原则,由财务部及各子公司财务部门按日均占用额结算

Q/ST-G02-036-2011 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相互间占用的资金利息,结算方式由财务部确定。5.3.9 子公司货币资金实行定额管理,资金定额由集团财务部核定。各子公司资金定额为(根据子公司日常流量具体核定)。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资金定额,超出定额的部分于当天、最迟于次日10时前划回集团公司;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于次周一下午4时前交回;法定节假日收取的款项,必须妥善保管,现汇超定额部分在开户银行营业后的当天10时前划回集团公司,承兑汇票于节假日结束上班第一天10时前交集团公司。

5.3.10 子公司次日8时之前将本单位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余额表通过“邮件”或“OA”发送至集团财务部。

5.3.1

1计划内发生大额货币支付时(现金付款 万元以上、银行付款 万元以上),财务人员须向财务部报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批。5.4 物价管理

财务部对非利润承包的子公司实行物价监督,子公司应将主要原材料价格、产品销售价格报财务部审核、备案;泰顺房产房屋销售价格特殊情况须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5.5 成本及费用管理

5.5.1 子公司应按照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和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计划安排和管理要求,科学、合理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利润计划,经财务部审核、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5.5.2 子公司应建立和完善成本管理制度,强化对成本、费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5.5.3 强化各项支出授权审批制度。各子公司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其中差旅费执行集团公司标准,特殊情况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子公司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好费用审核报销关,不得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违者除退回已报销费用外,还将视情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5.5.4 各子公司要加大成本考核力度,对各项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要进行检查、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明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促进集

Q/ST-G02-036-2011 团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5.6 关联交易

5.6.1 子公司与集团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业务,按照“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签订经济合同,对交易中涉及的结算价格按市场原则合理确定。

5.6.2 子公司与集团公司范围外的关联公司发生的交易须按市场价格进行结算,每月将交易情况(业务名称、数量、单价)及资金收支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5.7 利润分配

子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税法规定,准确计算应税所得额和应交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顺序分配税后利润:

a)按照“谁投资、谁拥有所有权”的原则,集团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或部分财产所有权,享有对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决定权; b)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决定子公司有关分配事项:

1)子公司任意公积金提取; 2)子公司盈余公积金补亏; 3)子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 4)子公司向集团公司分配利润;

c)子公司次年元月8日前向集团公司交纳上应分配利润。6 检查与考核 6.1 检查

6.1.1 财务人员发现损害集团公司、子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子公司其他人员对财务人员违反制度的问题要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6.1.2 财务部按照业务归口的原则,由各科室(岗位)对子公司财务进行日常监督。

Q/ST-G02-036-2011 6.1.3 财务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子公司会计业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并制定整改措施,监督子公司限期改正。6.2 考核

6.2.1 对现金超库存限额、资金超定额、支付超定额或计划、未经批准支付的,出现一次,视额度大小,扣罚责任人200元~1000元。

6.2.2 对外出借资金、出借银行账户、未经批准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的,扣罚责任人3个月~6个月奖金。

6.2.3 对挪用资金的,按挪用金额的10%扣罚责任人。

6.2.4 对另立会计账簿、私设小金库的,扣罚责任人3个月~6个月奖金。6.2.5 弄虚作假报销费用的,收回报销金额,扣罚相关责任人1个月~3个月奖金。

6.2.6 对应报集团公司批准的事项未经批准而擅自处理的,扣罚责任人1~3个月奖金。

6.2.7 未按照规定报送资料的,出现一次,扣罚责任人200元。6.2.8 违反其他规定的,视情扣罚责任人200元~500元。

6.2.9 在对直接责任人考核、扣罚的同时,按责任划分追究子公司财务负责人、领导人的责任,视情扣罚年薪收入的10%~50%。

6.2.10 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按集团公司的《失职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篇:分公司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V0.4

中集能源有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

财务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财务管理,监控公司资金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集能源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分公司及子公司。

三、关于集团资金管理:

1、集团资金统一归天津总部进行管理,所有银行U盾及网银及其密码均由天津总部保管。

2、集团根据每个项目与相应签合同的公司确认收入,收入统一由集团进行支配。

3、集团内所有公司,包括总部、分公司和子公司及外派办事处所发生的费用,全部应当按照公司财务流程到天津总部进行报销。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相应开具自己公司名称的发票。

4、每周天津总部出纳应当根据当周资金进出情况将各公司资金余额及集团资金总额进行上报。

四、关于集团账务管理:

1、各分公司及子公司原则上由集团外派会计进行财务管理。

2、为了节约用工成本,各分公司及子公司会计人员原则上在当地进行招聘。集团总部为该人员发放工资并与集团总部签署劳动合同,集团总部为其上缴五险一金等费用。

3、每月3日前集团总部会将上月分公司、子公司费用票据转交该分公司、子公司会计进行做账。

4、每月8日前各分公司、子公司会计应将上月财务报表交财务总监审核。

5、每月10日前各分公司、子公司会计应将上交集团内部管理表。

6、集团每季度对分公司、子公司账务进行抽查,每半年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各分公司、子公司账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

7、各分公司、子公司会计应每周末将当周工作总结交财务总监

五、原则上各分公司、子公司会计实行轮换制,每名会计在当地该公司工作不得超过3年。财务人员离任应进行审计。

第四篇:大唐集团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中国**集团公司

省级全资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规范集团公司省级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省发电公司)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实行目标控制、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系。省发电公司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在集团公司制度框架内,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省发电公司。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四条 省发电公司属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条 原集团公司内部核算电厂划入省发电公司后,为省发电公司内部核算电厂,由省发电公司实施管理。原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划入省发电公司后,为省发电公司控股子公司,省发电公司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对控股子公司实施管理,按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

第六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与省发电公司的产权纽带关系,省发电公司每年按集团公司核定数额上缴投资收益。

第三章 投、融资管理

第七条

大中型基建工程、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工程和限额以上小型基建工程等投资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相关计划及规定的程序进行投、融资管理。

第八条 省发电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非电项目投资。第九条

省发电公司按照自我平衡的原则安排集团公司批准项目的资金筹集、使用和还贷计划。

第十条 省发电公司在确保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资产负债率的前提下编制融资方案,融资方案纳入资本性收支预算。

第十一条 省发电公司负责审核所属企业的借款预算、项目融资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 基层企业负责落实项目贷款承诺。第十三条 基层企业负责编制借款预算、项目融资的建议方案,报省发电公司审核。

第十四条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利用外资借款,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担保管理

第十五条 省发电公司为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需报集团公司同意后办理。如需为多经企业提供担保,必须进行风险分析,报集团公司同意后办理。

第十六条 省发电公司所属子公司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有必要提供担保的,需由省发电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核定,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

第十七条 省发电公司所属内部核算单位不得提供担 2 保,如确需对多经企业提供担保,必须进行风险分析报省发电公司同意,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办理。

第十八条 省发电公司所属企业如需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省发电公司需提交正式的担保申请和对担保金额、方式的建议,并将其所属企业的申请附后。集团公司担保方式以保证担保为主,原则上不采取其他担保方式。

第十九条 提供担保必须遵循谨慎性原则,要严格审查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还贷能力,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为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在如下情况时,必须要求担保申请人或其他方提供反担保。

(一)企业为担保申请人借款提供担保的比例超过企业在担保申请人的投资比例,担保申请人或担保申请人的其他股东须对超出股比部分提供反担保;

(二)企业为非直接投资单位提供担保,被担保人或其直接投资者须提供反担保;

(三)企业为多经企业提供担保,被担保方须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一条 反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企业可依据风险程度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确定反担保方式。

第二十二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集团公司统一规定对各类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发电公司管理资产的重组(包括置换、购并、出让、改制、项目公司组建等)由集团公司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省发电公司审核所属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核销,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六条 省发电公司自行安排固定资产零星购置计划。

第二十七条 执行集团公司统一的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标准,按集团公司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 大型施工机械、2.5万千瓦及以上发动机、35吨/小时及以上锅炉、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和15000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等主设备的报废、出售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九条 权限内的主设备以外的固定盘亏(盈)、报废、出售事项由省发电公司自行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集团公司审批。

内部核算单位自行审批权限内的主设备以外的固定资产盘亏(盈)、报废、出售事项,报省发电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

控股子公司权限内的主设备以外的固定资产盘亏(盈)、报废、出售事项由董事会审批,报省发电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上级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省发电公司自行审批权限内的存货盘亏 4(盈)、报废、出售事项,报集团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集团公司审批。

内部核算单位自行审批权限内的存货盘亏(盈)、报废、出售事项,报省发电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

控股子公司权限内的存货盘亏(盈)、报废、出售事项由董事会审批,报省发电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上级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省发电公司自行审批权限内坏账损失,报集团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集团公司审批。

内部核算单位坏帐损失由省发电公司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集团公司审批。

控股子公司权限内的坏账损失董事会审批,报省发电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上级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省发电公司自行审批权限内的对外捐赠,报集团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集团公司审批。

内部核算单位自行审批权限内的对外捐赠,报省发电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

控股子公司权限内的对外捐赠由董事会审批,报省发电公司备案;超过权限的报上级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存货的盘亏(盈)、报废、出售和坏帐损失处理、对外捐赠等事项,要按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发电公司按照自主安排、自我平衡的原则安排限额内的自有资金使用。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省发电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发电公司及所属企业按照集团公司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在**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立账户。

第七章 预算管理和资产经营考核

第三十七条

省发电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制度,集团公司关于预算编制的总体原则和要求,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目标,公司生产经营、建设计划,公司投资、融资协议,改制、收购兼并等重大经营事项安排等编制公司预算。

第三十八条

预算编制遵循“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上报。

第三十九条 省发电公司代管企业预算经省发电公司初步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根据总体经营目标和省发电公司上报的预算建议方案确定省发电公司主要预算指标,并以文件形式下达。

第四十一条

省发电公司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预算编制正式预算,同时根据正式预算编制执行预算,对预算指标进一步分解,将分解后的预算指标下达给其所属企业。

第四十二条 定期组织预算分析,监控公司及所属企业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遇有重大事项需要调整预算的,将调整原因及调整额以文件形式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按照预算管理、资产经营考核等有关办法,对省发电公司预算完成情况、资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十五条 省发电公司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对所属内部核算单位、控股子公司预算完成情况、资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章 收入、成本和利润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向地方有关部门争取电(热)价政策,协调电(热)价执行中发生的问题,统一对外的市场策略,审核所属企业电(热)价调整方案。

第四十七条 自主决定其所属企业电费结算方式。集团公司统一考核省发电公司电费回收情况。

第四十八条 执行集团公司成本管理制度和集团公司核定的成本定额、标准。

第四十九条 实施全过程成本管理,严格控制成本支出。第五十条 定期进行成本项目及单位成本差异比较分析,发现差距,堵塞管理漏洞,提高成本管理水平。

第五十一条 确定内部核算电厂、控股子公司目标利润,监控目标利润的完成,审核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第九章 税收管理

第五十二条 统一汇算缴纳具备条件的内部核算单位增值税;控股子公司就地缴纳增值税。

第五十三条 统一汇算缴纳内部核算单位企业所得税;控股子公司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四条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税等其他税费由各单位就地缴纳。

第十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

第五十五条 执行集团公司统一的会计科目体系、会计报表体系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五十六条

按时报送母公司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第五十七条

组织月度、季度、财务分析,并按规定报送财务分析报告。

第五十八条 省发电公司代管企业会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同时报送省发电公司。

第五十九条 按照集团公司要求进行决算审计,按时报送审计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风险管理

第六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编制公司财务稽核工作计划,按计划对所属企业进行财务稽核。

第六十二条 配合监事会、国家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财务检查。

第六十三条 建立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六十四条 对重大财务事项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六十五条 省发电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集团公司意见,并报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备案。

第六十六条 组织公司会计人员培训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十七条解释。

第六十八条第十三章 附则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负责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草案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进一步理顺母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规范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行为,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的子公司是指持有其有表决权资本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超过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卷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财务规范运作以及内部控制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以控股股东的身份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旨在建立一套有效的子公司财务管理机制,规范子公司在制定会计政策及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管理、资金管理、对外财务担保、财务预算管理、报送财务报表、财务监督等财务管理程序和行为,防范子公司财务管理风险、维护公司的股东权益。

第五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财务法规或制度,对本单位发生的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本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财务信息。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具体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子公司财务活动的职能部门。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政策的制定

第七条 子公司应依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财务控制体系,不断提高财务管理的工作水平、防范财务风险。

第八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会计报表,提高公司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质量,子公司在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均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各子公司应及时将本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报送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当公司财务部门对子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异议时,子公司应当听取合理意见并及时进行修订。

第四章财务负责人的委派及职责

第十条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并通过本单位总经理任免,协助本单位总经理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办法,格尽职守,勤勉尽责,切实领导好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把好财务关、确保本单位财务活动的正常次序,提升财务管理为经营工作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负有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汇报本单位财务情况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其他财务人员由公司统一招聘。

第十四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报酬及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工作考核分为定期和任期考核,以考核结果作为对其奖惩和评聘的依据。本单位的总经理要按时填报财务负责人工作考评表,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对责任心不强或因严重的工作过失给本单位造成损失、泄露财务机密等不称职或无法胜任的其他财务人员,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提请本单位总经理解除职务,本单位总经理应充分听取并采纳财务负责人的合理意见。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是本单位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办理本单位一切资金的筹集、使用、调配等财务手续,严格监督本单位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资金的使用行使联签审批权,未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的签字同意,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手续。第十九条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应切实执行本单位的各项资金支付授权与批准制度,严格审查付款合同或协议,把好本单位资金支付的财务审核关。

第二十条 子公司可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开立除基本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但应事先报公司批准,并在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因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对外融资时,应事先对融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充分考虑对融资成本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制定详尽的融资方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报本单位总经理审议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外拆借资金。子公司尤其要严格控制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发生非经营占用资金的情况,一旦发生非经营占用资金的情况,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立即书面报告公司财务部门,并提请公司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司批准并履行对外投资所需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子公司财务部门不得办理对外投资的资金支付手续。上述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房地产投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期货投资、权证投资以及委托理财等金融或金融衍生品的投资。

第六章对外财务担保

第二十四条 未经公司批准和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确需提供对外财务担保或相互间进行担保,应将拟担保事项的详细情况上报公司,经公司批准并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对外融资需要公司为其提供财务担保的,原则上应同时向公司提供财务反担保(除非该项融资由公司统一安排使

用)。子公司应切实按期履行偿债义务,不得给公司造成财务担保损失。

第七章财务报表的报送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切实按照公司财务报表报送规定和要求报送财务报表

子公司报送母公司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下列时间提供:

(1)月度财务报表:子公司于次月7日前完成并提供;

(2)季度财务报表:子公司于次月10日前完成并提供;

(3)半财务报表:子公司于次月15日前完成并提供;

(4)财务报表:子公司于次月20日前完成并提供;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可以采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财务报表,但应保证财务报表的及时性。子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应由本单位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条 子公司在公司定期报告未公开披露前按照财政、税务、统计等政府机关的规定报送财务报表时,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要在财务会计报表封页上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字样,并将对财务报表中有关财务业绩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八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采用财务预算控制、财务报表核查、现场检查、财务审计、电子远程监控等手段对子公司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子公司进行财务工作检查,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核查。针对财务检查发现的问题,公司可下达整改意见书,子公司应切实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审计分为财务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等,离任审计、专项审计等由公司审计部进行,财务审计每年一次,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是指对子公司总经理离任或调任时进行的内部审计,专项审计是指对子公司某一特定的事项进行的内部审计。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针对本单位进行的审计工作,不得采取推诿、怠慢等方式对待审计工作。

第三十五 条财务审计报告作为公司对子公司进行经营责任考核与奖惩的重要财务依据,子公司应尊重审计机构的独立、专业审计意见,并根据其出具的审计调整分录及时调整本单位的财务帐表。

第九章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在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应满足上市公司规划的规定和生产经营决策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

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与公司的总体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协调和总体平衡,以确保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及稳定、高效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内部管理、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应接受公司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经济业务,应按市场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以及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等有关规定要求,对设计关联交易的内容每年签订经济合同。对交易中涉及的结算价格要在平等互利、等价交互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双方不能因为存在母子公司的关系而要求某一方做出减让或提供结算价格。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和对外投资过程中,对涉及重大对外投资、关联交易、重大损失和重大合同的履行等生产经营活动,应按照公司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收集资料、履行报告制度,以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执行,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011年7月

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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