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各种法定假期规定
各种假期规定
一、国家法定假 元旦:1月1日,1天
春节: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3天 劳动节:5月1日,1天
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3天 清明节:放假1天 端午节:放假1天 中秋节:放假1天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26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法定假期待遇:国家法定假属带薪假期,安排加班的,应支付3倍工资。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员工有以下情况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劳务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部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或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除加班费外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如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原则上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
三、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工作满一年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探亲假的期限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探亲假的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20天(含3天法定婚假)。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在婚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五、三期假(孕期、产期、哺乳期)
孕期: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产期: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特别保护条例)
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哺乳期: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六、丧假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丧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但享有丧假人员的范围和天数,未见相应的明确规定,所以只能参照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中,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的规定执行。
七、病假 医疗期期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计算方法: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假工资: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0%;五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5%。
(2)实际工作年限十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5%;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80%;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85%;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90%;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95%;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100%。
第二篇:202_法定假期安排
元旦:1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5天。202_年12月28日(星期六[0.57% 资金 研报])、12月29日(星期日)上班。
二、春节:1月29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共9天。1月25日(星期六)、1月26日(星期日)、2月8日(星期六)、2月9日(星期日)上班。
三、元宵节:2月14日至2月15日放假调休,共2天。2月16日(星期日)上班。
四、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
五、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3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6日(星期六)、4月27日(星期日)、5月4日(星期日)上班。
六、端午节:5月31日至6月2日放假调休,共3天。
七、中秋节:9月6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3天。
八、国庆节:10月1日至9日放假调休,共9天。9月27日(星期六)、9月28日(星期日)、10月11日(星期六)、10月12日(星期日)上班。
202_年节假日放假安排时间表”国家相关部门内部已经确定,《202_年放假安排时间表》放假安排方案是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参照往年国务院办公厅下达的关于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结合中国当前工作实际,在坚持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指导下做出的。202_年节假日放假安排方案须报请国务院批准方可生效,最终方案将于202_年底予以公布,届时国务院办公厅将以通知的方式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便相关单位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202_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2_年12月30日至202_年1月1日调休,放假3天。其中202_年1月1日(星期三)为国家法定节假日,202_年12月28日(星期六),202_年12月29日(星期日)公休分别调至202_年12月30日(星期一)、202_年12月31日(星期二),202_年12月28日(星期六),202_年12月29日(星期日)、202_年1月2日(星期四)照常上班。
二、春节:202_年1月30日至202_年2月5日调休,放假7日。即1月26日(星期日)公休调至1月30日(星期四,农历除夕)、1月31日(星期五,农历正月初一)、2月1日(星期六,农历正月初二)、2月2日(星期日,农历正月初三)为法定节假日,2月1日(星期六)、2月2日(星期日)分别公休调至2月3日(星期一),2月4日(星期
二)、2月8日(星期六)公休调至至2月5日(星期三),1月26日(星期日),2月8日(星期六)、2月6日(星期四)照常上班。
三、清明节:202_年4月5日至7日调休,共3天。其中4月5日(星期六,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4月6日(星期日)公休,4月5日公休调至4月7日(星期星期
一),4月8日(星期二)照常上班。
四、五一劳动节:202_年5月1日至5月3日放假调休,共3天。其中5月1日(星期
四、“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5月3日(星期星期六),5月4日(星期日)公休调至5月2日(星期五),5月4日(星期日)照常上班。
五、端午节:202_年5月31日至6月2日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5月31日(星期
六)、6月1日(星期日)公休,6月2日(星期一,农历端午节当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6月3日(星期二)照常上班。
六、中秋节:202_年9月6日至9月8日放假,共3天。其中9月6日(星期六)、9月7日(星期日)为公休,9月8日(星期一,农历中秋节)法定节假日,9月9日(星期
二)照常上班。
七、十一国庆节:202_年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共7天。其中10月1日(星期三)、10月2日(星期四)、10月3日(星期五)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六)、10月5日(星期日)公休,9月28日(星期日)、10月11日(星期六)公休分别调至10月6日(星期一)、10月7日(星期二),9月28日(星期日)、10月11日(星期
六)、10月8日(星期三)照常。
第三篇:法定带薪假期有哪些
问:法定带薪假期有哪些?
答:劳动法规定的带薪休假节日有以下几条:
1)国家法定节假日。即春节、元旦、端午节等法定节假日。我国法定节假日分为三种。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上述节日适逢公休假日时,顺延补假。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适逢公休假日时,不补假。第三类是少数民族节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劳动法》规定,这些假日统统都是带薪假日。
2)年休假。带薪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及工资的连续休假,一般而言属于企业对员工的一种福利。职工连续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
3)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晚育的女职工(24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
4)婚假。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有薪婚假,晚婚的(男满25岁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7天。应一次性使用。
5)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岳父母去逝,给予3天有薪丧假。
6)探亲假。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假一次,假期为30天。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期一次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不含路程时间。按照目前规定,探亲假仅仅由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享有。
参考法规:
1.《劳动法》第45条;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
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4.《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5.《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6.《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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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职工的一些法定假期
职工的一些法定假期
一、年休假5-15天: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婚假3天、晚婚假7天: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在上海,另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产前假2.5月: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产前假。
四、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假期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五、晚育假30天:在上海,女职工年满24周岁,第一次生育,且生育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晚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六、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女性的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七、哺乳假6.5月: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八、丧假1-3天: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1-3天的丧假。
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五篇:新劳动法__法定假期、事假、病假、产假等规定
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事假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年休假、婚假、生育假、病假、事假、丧假及相关待遇的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公司工作实际情况,现制定以下规定:
一、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2天,按事假天数扣发。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以上休假应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