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报批稿)——3总则、术语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建标[202_]102号文下达的任务和要求,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高等院校、科研、质监、施工等单位共同制订而成。
在制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各类结构加固施工方法的专题研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分析和重点项目的验证性试验;总结了近十五年来我国建筑结构加固工程的施工经验,并与国外先进的标准、规范进行了比较分析和借鉴。在此基础上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进行了新加固材料和新施工工艺的试点应用和加固效果的评估。据此,还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规定的内容有: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的基本规定、材料、混凝土构件增大截面工程、局部置换构件混凝土工程、混凝土构件绕丝工程、混凝土构件外加预应力工程、外粘或外包型钢工程、外粘纤维复合材工程、外粘钢板工程、钢丝绳网片外加聚合物砂浆面层工程、砌体或混凝土构件外加钢筋网-砂浆面层工程、砌体柱外加预应力撑杆工程、钢构件增大截面工程、钢构件焊缝补强工程、钢结构裂纹修复工程、混凝土及砌体裂缝修补工程、植筋工程、锚栓工程、灌浆工程、建筑结构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及有关附录。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期刊上。
本规范的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充实提高规范的质量,请各使用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数据、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55号(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内)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物鉴定与加固规范管理委员会(邮编:610081;http://www.teniu.cc/)。
本规范主编单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同济大学
湖南大学
武汉大学
福州大学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 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海口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上海加固行建筑技术工程公司
亨斯迈先进化工材料(广东)有限公司
厦门中连结构胶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建筑科技工程公司
大连凯华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西企业公司
慧鱼建筑锚栓有限公司
喜利得(中国)有限公司
江苏东南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协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武汉长江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德盛结构工程加固有限公司
长沙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公司
上海怡昌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同华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孙前元 梁 爽
梁 坦 吴善能 黄兴棣 林文修 卜良桃
崔士起 郑建岚 成 勃 莫群速 李明柱
蒋松岩 卢同和 潘延平魏建东 陈科荣
冯鸿浩 王立民 张成英 陈友明 徐德新
李力平张首文 肖 雯 王聪慧 周 激
王晓波 侯发亮 彭 勃 张坦贤 周海明
何英明 刘延年
目 次 总则„„„„„„„„„„„„„„„„„„„„„„„„„„„„„ 1 2 术语„„„„„„„„„„„„„„„„„„„„„„„„„„„„„ 2 2.1 一般术语„„„„„„„„„„„„„„„„„„„„„„„„ 2 2.2 材料术语„„„„„„„„„„„„„„„„„„„„„„„„ 3 2.3 施工术语„„„„„„„„„„„„„„„„„„„„„„„„ 5 3 基本规定„„„„„„„„„„„„„„„„„„„„„„„„„„„ 6 4 材料„„„„„„„„„„„„„„„„„„„„„„„„„„„„„ 9 4.1 混凝土原材料„„„„„„„„„„„„„„„„„„„„„„ 9 4.2 钢材 „„„„„„„„„„„„„„„„„„„„„„„„„ 10 4.3 焊接材料 „„„„„„„„„„„„„„„„„„„„„„„ 13 4.4 结构胶粘剂 „„„„„„„„„„„„„„„„„„„„„„ 13 4.5 纤维材料 „„„„„„„„„„„„„„„„„„„„„„„ 16 4.6 水泥砂浆原材料 „„„„„„„„„„„„„„„„„„„„ 18 4.7 聚合物砂浆原材料 „„„„„„„„„„„„„„„„„„„ 19 4.8 裂缝修补用注浆料 „„„„„„„„„„„„„„„„„„„ 20 4.9 结构用混凝土界面胶(剂)„„„„„„„„„„„„„„„ 21 4.10 结构加固用灌浆料„„„„„„„„„„„„„„„„„„„„ 22 4.11 锚栓„„„„„„„„„„„„„„„„„„„„„„„„„„ 24 5 混凝土构件增大截面工程„„„„„„„„„„„„„„„„„„„„ 26 5.1 一般规定 „„„„„„„„„„„„„„„„„„„„„„„ 26 5.2 界面处理 „„„„„„„„„„„„„„„„„„„„„„„ 27 5.3 新增截面施工 „„„„„„„„„„„„„„„„„„„„„ 27 5.4 施工质量检验 „„„„„„„„„„„„„„„„„„„„„ 29 6 局部置换构件混凝土工程„„„„„„„„„„„„„„„„„„„„ 32 6.1 一般规定 „„„„„„„„„„„„„„„„„„„„„„„ 32 6.2 卸载的实时控制 „„„„„„„„„„„„„„„„„„„„ 32 6.3 混凝土局部剔除及界面处理 „„„„„„„„„„„„„„„ 33 6.4 置换混凝土施工 „„„„„„„„„„„„„„„„„„„„ 34 6.5 施工质量检验 „„„„„„„„„„„„„„„„„„„„„ 35 7 混凝土构件绕丝工程„„„„„„„„„„„„„„„„„„„„„„ 37 7.1 一般规定 „„„„„„„„„„„„„„„„„„„„„„„ 37 7.2 界面处理 „„„„„„„„„„„„„„„„„„„„„„„ 37 7.3 绕丝施工 „„„„„„„„„„„„„„„„„„„„„„„ 38 7.4 施工质量检验 „„„„„„„„„„„„„„„„„„„„„ 39 8 混凝土构件外加预应力工程„„„„„„„„„„„„„„„„„„„ 41 8.1 一般规定 „„„„„„„„„„„„„„„„„„„„„„„ 41 8.2 制作与安装 „„„„„„„„„„„„„„„„„„„„„„ 42 8.3 张拉施工 „„„„„„„„„„„„„„„„„„„„„„„ 43 8.4 施工质量检验 „„„„„„„„„„„„„„„„„„„„„ 46 9 外粘或外包型钢工程„„„„„„„„„„„„„„„„„„„„„„ 48 9.1 一般规定 „„„„„„„„„„„„„„„„„„„„„„„ 48 9.2 型钢骨架制作 „„„„„„„„„„„„„„„„„„„„„ 48 9.3 界面处理 „„„„„„„„„„„„„„„„„„„„„„„ 49 9.4 型钢骨架安装及焊接 „„„„„„„„„„„„„„„„„„ 50 9.5 注胶或注浆施工 „„„„„„„„„„„„„„„„„„„„ 51 9.6 施工质量检验 „„„„„„„„„„„„„„„„„„„„„ 52 10 外粘纤维复合材工程„„„„„„„„„„„„„„„„„„„„„„„ 10.1 一般规定„„„„„„„„„„„„„„„„„„„„„„„„ 54 10.2 界面处理„„„„„„„„„„„„„„„„„„„„„„„„ 55 10.3 纤维材料粘贴施工„„„„„„„„„„„„„„„„„„„„ 56 10.4 施工质量检验„„„„„„„„„„„„„„„„„„„„„„ 57 11 外粘钢板工程„„„„„„„„„„„„„„„„„„„„„„„„„„ 11.1 一般规定„„„„„„„„„„„„„„„„„„„„„„„„ 59 11.2 界面处理„„„„„„„„„„„„„„„„„„„„„„„„ 59 11.3 钢板粘贴施工„„„„„„„„„„„„„„„„„„„„„„ 60 11.4 施工质量检验„„„„„„„„„„„„„„„„„„„„„„ 62 12 钢丝绳网片外加聚合物砂浆面层工程„„„„„„„„„„„„„„„„ 12.1 一般规定„„„„„„„„„„„„„„„„„„„„„„„„ 63 12.2 界面处理„„„„„„„„„„„„„„„„„„„„„„„„ 63
12.3 钢丝绳网片安装„„„„„„„„„„„„„„„„„„„„„ 64 12.4 聚合物砂浆面层施工„„„„„„„„„„„„„„„„„„„ 65 12.5 施工质量检验„„„„„„„„„„„„„„„„„„„„„„ 66 13 砌体或混凝土构件外加钢筋网-砂浆面层工程„„„„„„„„„„„„ 69 13.1 一般规定„„„„„„„„„„„„„„„„„„„„„„„„ 69 13.2 界面处理„„„„„„„„„„„„„„„„„„„„„„„„ 69 13.3 钢筋网面层施工„„„„„„„„„„„„„„„„„„„„„ 70 13.4 施工质量检验„„„„„„„„„„„„„„„„„„„„„„ 71 14 砌体柱外加预应力撑杆工程„„„„„„„„„„„„„„„„„„„ 14.1 一般规定„„„„„„„„„„„„„„„„„„„„„„„„ 73 14.2 界面处理„„„„„„„„„„„„„„„„„„„„„„„„ 73 14.3 撑杆制作„„„„„„„„„„„„„„„„„„„„„„„„ 74 14.4 撑杆安装与张拉„„„„„„„„„„„„„„„„„„„„„ 77 14.5 施工质量检验„„„„„„„„„„„„„„„„„„„„„„ 78 15 钢构件增大截面工程„„„„„„„„„„„„„„„„„„„„„„ 15.1 一般规定„„„„„„„„„„„„„„„„„„„„„„„„ 79 15.2 界面处理„„„„„„„„„„„„„„„„„„„„„„„„ 79 15.3 新增钢部件制作„„„„„„„„„„„„„„„„„„„„„ 80 15.4 新增钢部件安装、拼接施工„„„„„„„„„„„„„„„„ 82 15.5 施工质量检验„„„„„„„„„„„„„„„„„„„„„„ 84 16 钢构件焊缝补强工程„„„„„„„„„„„„„„„„„„„„„„ 16.1 一般规定„„„„„„„„„„„„„„„„„„„„„„„„ 87 16.2 焊区表面处理„„„„„„„„„„„„„„„„„„„„„„ 87 16.3 焊缝补强施工„„„„„„„„„„„„„„„„„„„„„„ 88 16.4 焊接质量检验„„„„„„„„„„„„„„„„„„„„„„ 89 17 钢结构裂纹修复工程„„„„„„„„„„„„„„„„„„„„„„ 17.1 一般规定„„„„„„„„„„„„„„„„„„„„„„„„ 91 17.2 焊缝补强施工及质量检验„„„„„„„„„„„„„„„„„ 91 18 混凝土及砌体裂缝修补工程„„„„„„„„„„„„„„„„„„„ 18.1 一般规定„„„„„„„„„„„„„„„„„„„„„„„„ 94
79 87 91 94 18.2 界面处理„„„„„„„„„„„„„„„„„„„„„„„„ 94 18.3 表面封闭法施工„„„„„„„„„„„„„„„„„„„„„ 95 18.4 柔性密封法施工„„„„„„„„„„„„„„„„„„„„„ 97 18.5 压力注浆法施工„„„„„„„„„„„„„„„„„„„„„ 98 18.6 施工质量检验„„„„„„„„„„„„„„„„„„„„„„ 99 19 植筋工程„„„„„„„„„„„„„„„„„„„„„„„„„„„ 101 19.1 一般规定„„„„„„„„„„„„„„„„„„„„„„„„ 101 19.2 界面处理„„„„„„„„„„„„„„„„„„„„„„„„ 102 19.3 植筋施工„„„„„„„„„„„„„„„„„„„„„„„„ 103 19.4 施工质量检验„„„„„„„„„„„„„„„„„„„„„„ 104 20 锚栓工程„„„„„„„„„„„„„„„„„„„„„„„„„„„ 105 20.1 一般规定„„„„„„„„„„„„„„„„„„„„„„„„ 105 20.2 锚栓安装施工„„„„„„„„„„„„„„„„„„„„„„ 105 20.3 施工质量检验„„„„„„„„„„„„„„„„„„„„„„ 108 21 灌浆工程„„„„„„„„„„„„„„„„„„„„„„„„„„„ 109 21.1 一般规定„„„„„„„„„„„„„„„„„„„„„„„ 109 21.2 施工图安全复查„„„„„„„„„„„„„„„„„„„„ 109 21.3 界面处理„„„„„„„„„„„„„„„„„„„„„„„ 110 21.4 灌浆施工„„„„„„„„„„„„„„„„„„„„„„„ 111 21.5 施工质量检验„„„„„„„„„„„„„„„„„„„„„ 112 22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竣工验收„„„„„„„„„„„„„„„„„„„ 113
附录A 建筑结构加固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 „„„„„„„„„„ 117 附录B 质量验收记录 „„„„„„„„„„„„„„„„„„„„„„„ 118 附录C 高压水射流技术应用规定„„„„„„„„„„„„„„„„„„„ 121 附录D 加固材料、产品进场复验抽样规定„„„„„„„„„„„„„„„ 123 附录E 粘结材料粘合加固材与基材的正拉粘结强度试验室测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 124 附录F 结构胶粘剂抗冲击剥离能力测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 130 附录G 结构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测定方法„„„„„„„„„„„„„„„ 134 附录H 结构胶粘剂湿热老化性能测定方法„„„„„„„„„„„„„„„ 137 附录J 结构胶粘剂湿热老化性能现场快速复验方法及评定标准„„„„„ 140 附录K 结构胶粘剂初粘度测定方法„„„„„„„„„„„„„„„„„„ 144 附录L 结构胶粘剂触变指数测定方法 „„„„„„„„„„„„„„„„ 148 附录M 碳纤维织物中碳纤维K数快速判定方法„„„„„„„„„„„„„„150 附录N 纤维复合材层间剪切强度测定方法„„„„„„„„„„„„„„„ 152 附录P 结构用聚合物砂浆体和灌浆料浆体劈裂抗拉强度测定方法 „„„„ 157 附录Q 结构加固用砂浆体和灌浆料浆体抗折强度测定方法„„„„„„„„ 161 附录R 聚合物砂浆及复合砂浆拉伸抗剪强度测定方法 „„„„„„„„„ 165 附录S 结构用界面胶(剂)剪切粘结强度测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 169 附录T 现场推定新增混凝土强度的取样规则与评定方法 „„„„„„„„ 175 附录U 粘结材料粘合加固材与基材的正拉粘结强度现场测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177 附录V 承重构件外加砂浆面层抗压强度采用回弹法检测的规定 „„„„„„182 附录W 锚固承载力现场检验方法及评定标准 „„„„„„„„„„„„„„18附录X 钢筋阻锈剂应用规定„„„„„„„„„„„„„„„„„„„„„ 189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 192 条文说明 „„„„„„„„„„„„„„„„„„„„„„„„„„„„„ 193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结构加固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和钢结构加固工程的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验收。1.0.3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技术文件和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对加固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下列现行国家标准配套使用: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3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3; 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1.0.5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的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及其配套使用的标准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术 语 2.1 一般术语
2.1.1 结构加固工程 structure strengthening engineering 对可靠性不足的承重结构、构件及其相关部分进行增强或调整其内力,使具有足够的安全性和耐久性,并力求保持其适用性。
2.1.2 结构加固工程质量 quality of structure strengthening engineering 反映结构加固工程满足现行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性能、耐久性能、使用功能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2.1.3 验收 acceptance 结构加固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由参与该工程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查,根据现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1.4 进场检查 site inspection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加固材料、制品、构配件、连接件、锚固件、器具和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或检验,以对其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1.5 复验 repeat test 凡涉及安全或功能的加固材料、产品,在进场时,不论事先持有何种检验合格证书,均应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所指定项目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活动。2.1.6 批 lot 在一致条件下生产、施工,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的,由一定数量个体(或散装料)组成的产品或材料集合。
2.1.7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为实施抽样检验(检查)而指定的受检批次。2.1.8 见证取样 evidential sampling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业主)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或检测机构专业人员实施的现场取样过程。
见证取样的样本应经监督人员签封后,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检测机构进行测试。2.1.9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结构加固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2.1.10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1.11 原构件 existing structure member 实施加固前的原有(已有)构件。2.1.12 基材 substrate 涂布胶粘剂或其他粘结材料的被粘物之一。在结构加固工程中,系指被粘接的原构件。若原构件为复合材或组合材,则专指其中被粘合部分的材料。2.2 材料术语
2.2.1 结构胶粘剂 structural adhesives 用于承重结构构件胶接的,能长期承受设计应力和环境作用的胶粘剂。在土木工程中,基于现场条件的限制,其所使用的结构胶粘剂,主要指室温固化的结构胶粘剂。
注:在早先碳纤维复合材体系中,曾称为浸渍-粘结树脂;现已统一称为结构胶粘剂。2.2.2 底胶 primer 为改善胶接性能并防止基材表面处理后受污染或腐蚀,而先在基材粘合面上涂布的,与结构胶粘剂和基材均有良好相容性和粘附能力的一种室温固化的胶粘剂。2.2.3 裂缝修补胶 repairing adhesive for concrete crack 以低粘度改性环氧类胶粘剂配制的用于填充、封闭混凝土裂缝的胶粘剂,也称裂缝修补剂。当有可靠的工程经验时,也可用其他改性合成树脂替代改性环氧树脂进行配制。
若工程要求恢复开裂混凝土的整体性和强度时,应使用高粘结性结构胶配制的具有修复功能的裂缝修补胶(剂),也称裂缝修复胶(剂)。2.2.4 裂缝注浆料 grout for concrete crack 一种高流态、塑性的、采用压力注入的修补裂缝材料,一般分为改性环氧类注浆料和聚合物改性水泥基类注浆料两类;在结构加固工程中应用的注浆料,必须具有不分层、不分化、固化收缩极小、体积稳定的物理特性和粘结特性。2.2.5 结构界面胶(剂)structural interfacial adhesive(agent)
为改善粘结材料、加固材料与基材之间的相互粘接性能而在基材表面涂布的胶粘剂,专称为结构界面胶(剂)。其性能和质量完全不同于一般界面处理剂。工程结构加固工程仅允许使用安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的结构界面胶(剂)。
2.2.6 纤维增强复合材 fiber-reinforced polymer,composite FRP 以具有所要求特性的连续纤维或其制品为增强材料,与基体-结构胶粘剂粘结而成的高分子复合材料,简称纤维复合材;旧称纤维增强塑料。在工程结构中常用的有碳纤维复合材、玻璃纤维复合材和芳纶纤维复合材等。2.2.7 阻锈剂 corrosion inhibitor 能抑制混凝土中钢筋电化学腐蚀的抑制剂;一般分为掺入型和喷涂型两种。在结构加固中,一般使用后者;仅当重新浇筑混凝土时,才使用掺入型阻锈剂。2.2.8 预拌混凝土 ready-mixed concrete 由专业工厂生产的、对掺合料质量有特定要求的、专用于结构加固工程的混凝土拌合物。2.2.9 预拌砂浆 ready-mixed mortar 由专业工厂生产的、对掺合料质量有特定要求的、专用于结构加固工程的砂浆拌合物,按产品形态分为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2.2.10 聚合物砂浆 poymer motar 掺有改性环氧乳液(或水性环氧)或其他改性共聚物乳液的高强度水泥砂浆。结构加固用的聚合物砂浆在安全性能上有专门要求,应与普通聚合物砂浆相区别。2.2.11 结构加固用灌浆料 grout for structural strengthening 在混凝土增大截面工程中,为保证钢筋密集部位新旧混凝土之间紧密接合和填充饱满,而掺入细石混凝土的高品质水泥基灌浆料。2.3 施工术语
2.3.1 表面处理 surface treatment,surface preparation 为改善加固材料与原构件之间,或新旧基材之间的粘合能力,而对其表面进行的物理或化学处理。在结构加固工程中以物理处理为主。2.3.2平整度 degree of plainness 原结构构件经修整、处理后,尚允许表面存在的起伏、凹凸程度。2.3.3 垂直度 degree of gravity vertical 在设计规定的高度范围内,加固后构件表面轴线偏离重力线的程度。2.3.4 轴线位移 displacement of axies 结构或构件加固后的轴线实际位置对设计位置的偏差。2.3.5 尺寸偏差 dimensional errors 结构、构件实际几何尺寸与原设计尺寸之间的差值。2.3.6 缺陷 defect 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前者对加固后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使用功能有决定性影响,后者则无决定性影响。
2.3.7 返修 repair 对施工质量不符合现行规范规定的结构加固工程部位采取的整修、补救措施。2.3.8 返工 rework 对施工质量不合格且无法返修的结构加固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的措施。基本规定
3.0.1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与质量检验制度以及综合评定施工质量水平的考核制度。
3.0.2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应根据其加固材料种类和施工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每一子分部工程应按其主要工种、材料和施工工艺划分为若干分项工程;每一分项工程应按其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验收的需要划分为若干检验批。根据以上原则划分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列于附录A附表A.0.1。3.0.3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结构加固设计单位应按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据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经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加固材料、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材料和产品应按本规范规定的抽样数量进行见证抽样复验;其送样应经监理工程师签封;复验不合格的材料和产品不得使用;施工单位或生产厂家自行抽样、送检的委托检验报告无效; 3 结构加固工程施工前,应对原结构、构件进行清理、修整和支护; 4 结构加固工程的每道工序均应按本规范及企业的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尚应按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允许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相关各专业工种交接时,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3.0.4 原结构的清理、修整和支护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拆迁原结构上影响施工的管道和线路以及其他障碍; 2 卸除原结构上的荷载(当设计文件有规定时); 3 修整原结构、构件加固部位; 4 搭设安全支撑及工作平台。
3.0.5 修整原结构、构件加固部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清除原构件表面的尘土、浮浆、污垢、油渍、原有涂装、抹灰层或其他饰面层;对混凝土构件尚应剔除其风化、剥落、疏松、起砂、蜂窝、麻面、腐蚀等缺陷至露出骨料新面;对钢构件和钢筋,还应除锈、脱脂并打磨至露出金属光泽;对砌体构件,尚应剔除其勾缝砂浆及已松动、粉化的砌筑砂浆层,必要时,还应对残损部分进行局部拆砌。当工程量不大时,可采用人工清理;当工程量很大或对界面处理的均匀性要求很高时,宜采用高压水射流进行清理。《高压水射流技术应用规定》列于本规范附录C;
应采用相容性良好的裂缝修补材料对原构件的裂缝进行修补;若原构件表面处于潮湿或渗水状态,修补前应先进行疏水、止水和干燥处理。
3.0.6 在现场核对原结构构造及清理原结构过程中,若发现该结构整体牢固性不良或原有的支撑、连结系统有缺损时,应及时向业主(或监理单位)和加固设计单位报告。在设计单位未采取补救措施前,不得按现有加固方案进行施工。
3.0.7 建筑结构加固施工的全过程,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加固工程搭设的安全支护体系和工作平台,应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并确认其牢固性; 2 加固施工前,应熟悉周边情况,了解加固构件受力和传力路径的可能变化。对结构构件的变形、裂缝情况应设专人进行检测,并作好观测记录备查;
在加固过程中,若发现结构、构件突然发生变形增大、裂缝扩展或条数增多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工、支顶并及时向安全管理单位或安全负责人发出书面通知;
对危险构件、受力大的构件进行加固时,应有切实可行的安全监控措施,并应得到监理总工程师的批准; 5 当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有影响施工人员健康的粉尘、噪音、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当使用化学浆液(如胶液和注浆料等)时,尚应保持施工现场通风良好; 6 化学材料及其产品应存放在远离火源的储藏室内,并应密封存放;
工作场地严禁烟火,并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现场若需动火应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用火。
3.0.8 当结构加固需搭设模板、支架和支撑时,应根据结构的种类,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执行。
3.0.9 加固工程的冬期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要求和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补充规定。
3.0.10 当采用的结构加固方法需做防护面层时,应按设计规定的材料和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其施工过程的控制和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11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按本规范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抽样原则所规定的抽样方案执行。
3.0.12 检验批中,凡涉及结构安全的加固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过程留置的试件、结构重要部位的加固施工质量等项目,均须进行现场见证取样检测或结构构件实体见证检验。任何未经见证的此类项目,其检测或检验报告,不得作为施工质量验收依据。3.0.13 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本规范另有专门规定外,其抽检的合格点率应不低于80%,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及质量证明文件。
3.0.14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其所含检验批均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本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对各检验批中每项质量验收记录及其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检查。3.0.15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其质量均符合本规范的合格质量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其质量验收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完整。
3.0.16 建筑结构加固子分部工程和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按本规范第21章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3.0.17 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和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填写质量验收记录。材 料
4.1 混凝土原材料 主 控 项 目
4.1.1 结构加固工程用的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其品种和强度等级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及设计的规定;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和《快硬硅酸盐水泥》GB 199等的要求。
加固用混凝土中严禁使用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含氯化物的水泥、过期水泥和受潮水泥。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同一次进场的水泥,以30t为一批(不足30t,按30t计),每批见证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1.2 普通混凝土中掺用的外加剂(不包括阻锈剂),其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及《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要求。
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不得使用含有氯化物或亚硝酸盐的外加剂;上部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还不得使用膨胀剂。必要时,应使用减缩剂。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复验抽样规定(本规范附录D)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包括与水泥适应性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4.1.3 现场搅拌的混凝土中,不得掺入粉煤灰。当采用掺有粉煤灰的预拌混凝土时,其粉煤灰应为I级灰,且烧失量不应大于5%。
检查数量:逐批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粉煤灰生产厂出具的粉煤灰等级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及商品混凝土检验机构出具的粉煤灰烧失量检验报告。一 般 项 目
4.1.4 配制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其粗、细骨料的品种和质量,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粗骨料的最大粒径:对拌合混凝土,不应大于20mm;对喷射混凝土,不应大于12mm;对掺加短纤维的混凝土,不应大于10mm;
细骨料应为中、粗砂,其细度模数不应小于2.5。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复验抽样规定(本规范附录D)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4.1.5 拌制混凝土应采用饮用水或水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 63规定的天然洁净水。
检查数量:同一水源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送独立检测机构化验。4.2 钢 材 主 控 项 目
4.2.1 结构加固用的钢筋,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筋进场时,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园钢筋》GB 13013、《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T 522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等的规定,见证取样作力学性能复验,其质量除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强度检验实测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对受力钢筋,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用再生钢筋(也称改制钢筋)和钢号不明的钢筋。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复验抽样规定(本规范附录D)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2.2 结构加固用的型钢、钢板及其连接用的紧固件,其品种、规格和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 700、《低合金高强度钢》GB 1591、《紧固件机械性能》GB/T 3098以及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改制钢材以及来源不明的钢材和紧固件。
型钢、钢板和连接用的紧固件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等的规定见证取样作安全性能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逐批检查,且每批抽取一组试样进行复验。组内试件数量按所执行试验方法标准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中文标志、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2.3 预应力加固专用的钢材进场时,应根据其品种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 1301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铰线》GB/T 5224和《碳素结构钢》GB 700、《低合金强度钢》GB 1591等的规定,见证取样作力学性能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逐批检查,且每批抽取一组试样进行复验。组内试件数量按所执行的试验方法标准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2.4 千斤顶张拉用的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等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等的规定。
检验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复验抽样规定(本规范附录D)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2.5 绕丝用的钢丝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一般用途低碳钢丝》GB/T 343关于“退火钢丝”的力学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复验结果的抗拉强度最低值不应低于490MPa。
注:若直径4mm退火钢丝供应有困难,允许采用低碳冷拔钢丝在现场退火。但退火后的钢丝抗拉强度值应控制在(490~540)MPa之间。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号,每批抽取5个试样。
检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规定的方法进行复验,同时,尚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4.2.6 结构加固用的钢丝绳网片应根据设计规定选用高强度不锈钢丝绳或航空用镀锌碳素钢丝绳在工厂预制。制作网片的钢丝绳,其结构型式应为6×7+IWS金属股芯右交互捻小直径不松散钢丝绳(图4.2.6,a),或1×19单股左捻钢丝绳(图4.2.6,b);其钢丝的公称强度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值。
钢丝绳网片进场时,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丝绳》GB 9944和行业标准《航空用钢丝绳》YB 5197等的规定见证抽取试件作整绳破断拉力、弹性模量和伸长率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上述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注:单股钢丝绳也称钢绞线(图4.2.6,b),但不得擅自将6×7+IWS金属股芯不松散钢丝绳改称为钢绞线。若施工图上所写名称不符合本规范规定,应要求设计单位和生产厂家书面更正,否则不得付诸施工。
(a)6×7+IWS钢丝绳(b)1×19钢绞线(单股钢丝绳)图4.2.6 钢丝绳的结构型式 4.2.7 结构加固用的钢丝绳网片,其经绳与纬绳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以及相应的连结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其连结质量应牢固,无松弛、错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拉。一 般 项 目
4.2.8 加固用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以及颗粒状或片状老锈,也不得将弯折钢筋敲直后作受力筋使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4.2.9 型钢、钢板以及连接用的紧固件,其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进行检查和合格评定。其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也应符合该规范的要求。
4.2.10 预应力筋和预应力撑杆,以及其锚固件、锚夹具等零部件,其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其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也应符合该规范的要求。
4.2.11 冷拔低碳退火钢丝的表面不得有裂纹、机械损伤、油污和锈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油污可用吸湿性好的薄纸擦拭检查。4.2.12 结构加固用的钢丝绳不得涂有油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拆散钢丝绳进行触摸检查。必要时也可用沸水浸泡检查。4.3 焊接材料 主 控 项 目
4.3.1 结构加固用的焊接材料,其品种、规格、型号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焊接材料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 5117、《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等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复验不合格的焊接材料不得使用。
检查数量:应按产品复验抽样规定(本规范附录D)执行。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中文标志及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一 般 项 目 4.3.2 焊条应无焊芯锈蚀、药皮脱落等影响焊条质量的损伤和缺陷;焊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现行国家相应产品标准规定的允许值。
检查数量:按使用量1%,且不少于10包抽查。当使用量少于10包时,应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及测定焊条含水率。4.4 结构胶粘剂 主 控 项 目
4.4.1 加固工程使用的结构胶粘剂,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结构胶粘剂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人员对其品种、级别、包装、中文标志、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同时,应对其钢-钢拉伸抗剪强度、钢-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和耐湿热老化性能等三项重要性能指标以及该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对地震区建筑加固用的粘钢和粘贴纤维复合材的结构胶粘剂,尚应进行抗冲击剥离能力的见证取样复验;所有复验结果均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及本规范的要求。
检验数量:按进场批号,每批号见证取样3件,每件每组分称取500g,并按相同组分予以混匀后送独立检验机构复检。检验时,每一项目每批次的样品制作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见证复验报告。
4.4.2 结构胶粘剂安全性能复验采用的测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钢拉伸抗剪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胶粘剂拉伸剪切强度测定方法》GB/T 7124测定。
钢-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抗冲击剥离能力和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应分别按本规范附录E、附录F和附录G测定。
4.4.3 对结构胶粘剂性能和质量的复验,宜先测定其不挥发物含量;若测定结果不合格,便不再对其他复验项目进行测定,而应检查该结构胶存在的质量问题(如:是否掺加了挥发性溶剂或稀释剂等)。若发现有问题,应弃用该型号胶粘剂。
4.4.4 结构胶粘剂耐湿热老化性能的见证抽样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进入加固市场前未做过该性能验证性试验的产品,应将见证抽取的样品送独立检测机构补做验证性试验。其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及本规范附录H的规定;
对该性能已通过独立检测机构验证性试验的产品,其进场复验,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进行快速检测与评定; 3 当一种胶粘剂的快速复验不合格时,允许重新采用本规范附录H规定的试验方法,以加倍试件数量再进行复验。若复验合格,允许改评为符合耐老化性能要求的结构胶粘剂; 4 不得使用仅具有湿热老化性能快速复验报告的胶粘剂。4.4.5 加固工程中,严禁使用下列结构胶粘剂产品: 1 过期或出厂日期不明;
包装破损,或中文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为复印件; 3 掺有挥发性溶剂或非反应性稀释剂;
固化剂主成份不明或固化剂主成份为乙二胺; 5 游离甲醛含量超标; 6 以“植筋-粘钢两用胶”命名。
注:过期胶粘剂不得以厂家出具的“质量保证书”为依据而擅自延长其使用期限。
4.4.6 结构胶粘剂的主要工艺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4.6的规定。结构胶粘剂进场时,应见证取样复验其混合后初粘度或触变指数。表4.4.6 结构胶粘剂工艺性能要求
结构胶粘剂类别及其用途工 艺 性 能 指 标 混合后 初粘度(mPa·s)触变 指数 25℃下 垂流度
(mm)在各季节试验温度下 测定的适用期(min)春秋用(23℃)夏 用(30℃)冬 用(10℃)适用于涂刷
底 胶 ≤600 ― - ≥60 ≥30 60~180 修 补 胶 - ≥3.0 ≤2.0 ≥50 ≥35 50~180 纤维复合材结构胶 织 物 A级 ≤4,000 ≥2.2 - ≥90 ≥60 90~240 B级 ≤6,000 ≥1.7 - ≥80 ≥45 80~240 板 材 A级 - ≥4.0 ≤2.0 ≥50 ≥40 50~180 粘钢结构胶 A级 - ≥4.0 ≤2.0 ≥50 ≥40 50~180 B级 - ≥3.0 ≤2.0 ≥40 ≥30 40~180 适用于压力灌
注 外粘型钢结构胶 A级 ≤1,000 - - ≥40 ≥30 40~210 裂缝补强修复用胶 0.05≤ω<0.2 A级 ≤150 - - ≥50 ≥40 50~210 0.2≤ω<0.5 ≤300 - - ≥40 ≥30 40~180 0.5≤ω<1.5 ≤800 - - ≥30 ≥20 30~180 植筋用快固型结构胶 A级 - ≥4.0 ≤2.0 10~25 7~15 25~60 植筋用一般结构胶 A级 - ≥4.0 - ≥40 ≥30 40~120 B级 - ≥4.0 - ≥40 ≥25 40~120 试 验 方 法 标 准 本规范 附录K 本规范 附录L GB/T 13477 GB/T 7123.1
注:1 表中的指标,除已注明外,均是在(23±0.5)℃试验温度条件下测定; 2 当表中仅给出A级胶的指标时,表明该用途不允许使用B级胶; 3 表中符号ω为裂缝宽度,其单位为mm;
当外粘钢板采用压力灌注法施工时,其结构胶工艺性能指标应按“外粘型钢结构胶”一栏的规定值采用;
对快固型植筋、锚栓用胶的适用期,本表根据不同型号产品的特性和工程的要求规定了一个范围。选用时,应由设计单位与厂家事先商定,且厂家应保证其产品在适用期内能良好地完成注胶作业;
快固型植筋胶粘剂在锚孔深度大于800mm的情况下使用时,厂家应提供气动或电动注胶器及全套配件,并派技术人员进行操作指导;
当裂缝宽度ω>2.0mm时,宜按本规范表4.8.1的规定,采用注浆料修补裂缝; 8 当按本表所列试验方法标准测定胶液的垂流度(下垂度)时,其模具深度应改为3mm,且干燥箱内温度应调节到(25±2)℃。检查数量:同本规范第4.4.1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4.7 封闭裂缝用的结构胶粘剂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中文标志、出厂日期、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进行检查;若有怀疑时,应对其安全性能和工艺性能进行见证抽样复验,其安全性能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对纤维复合材粘结用胶的B级胶规定;其工艺性能复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表4.4.6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复验抽样规定(本规范附录D)。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性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报告与进场复验报告。一 般 项 目
4.4.8 结构胶粘剂的外观质量应无结块、分层或沉淀。若在拌胶过程中发现这些现象,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员确认,且立即停止在结构加固工程中使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判断,或送专业机构鉴定。4.5 纤维材料 主 控 项 目
4.5.1 碳纤维织物(碳纤维布)、碳纤维预成型板(以下简称板材)以及玻璃纤维织物(玻璃纤维布)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纤维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人员对其品种、级别、型号、规格、包装、中文标志、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同时尚应对下列重要性能和质量指标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弹性模量和极限伸长率; 2 纤维织物单位面积质量或预成型板的纤维体积含量; 3 碳纤维织物的K数。
若检验中发现该产品尚未与配套的胶粘剂进行过适配性试验,应见证取样送独立检测机构补检(本规范附录E及附录N)。
检查、检验和复验结果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号,每批号见证取样3件,从每件中,按每一检验项目各裁取一组试样的用料。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性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对进口产品还应检查报关单及商检报告所列的批号和技术内容是否与进场检查结果相符。
注:1 纤维织物单位面积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增强制品试验方法 第3部分: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GB/T 9914.3进行检测;碳纤维预成型板材的纤维体积含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碳纤维增强塑料体积含量检验方法》GB/T 3366进行检测; 2 碳纤维的K数应按本规范附录M判定。
4.5.2 结构加固使用的碳纤维,严禁用玄武岩纤维、大丝束碳纤维等替代。结构加固使用的S玻璃纤维(高强玻璃纤维)、E玻璃纤维(无碱玻璃纤维),严禁用A玻璃纤维或C玻璃纤维替代。
4.5.3 纤维复合材的纤维应连续、排列均匀;织物尚不得有皱褶、断丝、结扣等严重缺陷;板材尚不得有表面划痕、异物夹杂、层间裂纹和气泡等严重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或用放大镜检查。
4.5.4 纤维织物单位面积质量的检测结果,其偏差不得超过±3%;板材纤维体积含量的检测结果,其偏差不得超过+5-2%。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抽取6个试样。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进场复验报告。一 般 项 目
4.5.5 碳纤维织物的缺纬、脱纬,每100m长度不得多于3处;碳纤维织物的断经(包括单根和双根),每100m长度不得多于2处。
玻璃纤维织物的疵点数,应不超过现行行业标准《无碱玻璃纤维布》JC/T 170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检验报告。若此报告缺失,应进行补检。4.5.6 纤维织物和纤维预成型板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4.5.6的规定。表4.5.6 纤维材料尺寸偏差允许值 检验项目 纤维织物 纤维预成型板 长度偏差(%)宽度偏差(%)厚度偏差(mm)±1.5 ±0.5 - ±1.0 ±0.5 ±0.05
检查数量:每批6个试样。
检验方法:长度采用精度为1mm钢尺测量;宽度采用精度为0.5mm的钢尺测量;厚度采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4.6 水泥砂浆原材料 主 控 项 目
4.6.1 配制结构加固用砂浆的水泥,其品种、性能和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的规定;其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也应符合该条的规定。
4.6.2 配制砂浆用的外加剂,其性能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其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也应按该规范的规定执行。一 般 项 目
4.6.3 配制砂浆用的砂和拌合水,其质量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4.1.4条及第4.1.5条的规定,其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也应按该条的规定执行。4.7 聚合物砂浆原材料 主 控 项 目
4.7.1 配制结构加固用聚合物砂浆(包括以复合砂浆命名的聚合物砂浆)的原材料,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聚合物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其品种、型号、包装、中文标志、出厂日期、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进行检查,同时尚应对聚合物砂浆体的劈裂抗拉强度、抗折强度及聚合物砂浆拉伸抗剪强度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其检查和复验结果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号,每批号见证抽样3件,每件每组分称取500g,并按同组分予以混合后送独立检测机构复验。检验时,每一项目每批号的样品制作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性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注:聚合物砂浆体的劈裂抗拉强度、抗折强度及聚合物砂浆拉伸抗剪强度应分别按本规范附录P、附录Q及附录R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4.7.2 当采用镀锌钢丝绳(或钢绞线)作为聚合物砂浆外加层的配筋时,除应将保护层厚度增大10mm并涂刷防碳化涂料外,尚应在聚合物砂浆中掺入阻锈剂,但不得掺入以亚硝酸盐等为主成份的阻锈剂或含有氯化物的外加剂。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复验抽样规定(本规范附录D)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证书中应附有该产品不含有害成份的标示)、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及进场复验报告。一 般 项 目
4.7.3 聚合物砂浆的用砂,应采用粒径不大于2.5mm的石英砂配制的细度模数不小于2.5的中砂。其使用的技术条件,应按设计强度等级经试配确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试配试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配试验报告。4.8 裂缝修补用注浆料 主 控 项 目
4.8.1 混凝土及砌体裂缝修补用的改性水泥基注浆料进场时,应对其品种、型号、出厂日期及出厂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当有恢复截面整体性要求时,尚应对其安全性能和工艺性能进行见证抽样复验,其复检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及本规范表4.8.1的要求。
表4.8.1 混凝土及砌体裂缝用注浆料工艺性能要求 检 验 项 目 注 浆 料 性 能 指 标 试验方法 标 准
改性环氧类 改性水泥基类
密度(g/cm3)>1.0 - GB/T 13354 初始粘度(mPa·s)≤1500 - GB/T 2794 流动度
(自流)初始值(mm)- ≥380 GB/T 50448 30min保留率(%)- ≥90 竖向
膨胀率 3h(%)- ≥0.10 GB/T 50448及 GB/T 50119 24h与3h之差值(%)- 0.02~0.20 23℃下7d无约束线性收缩率(%)≤0.10 - HG/T 2625 泌水率(%)- 0 GB/T 50080 25℃测定的可操作时间(min)≥60 ≥90 GB/T 7123 适合注浆的裂缝宽度(mm)1.5< ≤3.0 3.0< ≤5.0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 -
注:1 适合注浆的裂缝宽度系指有恢复截面整体性要求的情况而言;若仅要求封闭、填充裂缝,可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给出的值,通过试灌注确定。
当混凝土构件有补强要求时,应采用裂缝修补胶(注射剂),其工艺性能应符合本规范表4.4.6的要求。
4.8.2 改性环氧类注浆料中不得含有挥发性溶剂和非反应性稀释剂;改性水泥基注浆料中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胶凝材料质量的0.05%。任何注浆料均不得对钢筋及金属锚固件和预埋件产生腐蚀作用。
4.8.3 注浆料工艺性能复验项目,对环氧改性类应为拌合后初粘度及线性收缩率;对其他聚合物改性类应为流动度、竖向膨胀率及泌水率。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复验抽样规定(本规范附录D)。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性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一 般 项 目
4.8.4 水泥基注浆料用水的水质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
4.8.5 灌注裂缝用的器具及封缝材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试灌注报告。4.9 结构用混凝土界面胶 主 控 项 目
4.9.1 混凝土用结构界面胶(也称结构界面剂),应采用改性环氧类界面胶(剂),或经独立检验机构确认为具有同等功效的其他品种界面胶(剂)。
4.9.2 结构界面胶(剂)应一次进场到位。进场时,应对其品种、型号、包装、中文标志、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并应对下列项目进行见证抽样复验: 1 与混凝土的正拉粘结强度及其破坏形式; 2 剪切粘结强度及其破坏形式; 3 耐湿热老化性能现场快速复验。
复验结果必须分别符合本规范附录E、附录S及附录J的规定。
注:结构界面胶(剂)耐湿热老化快速复验,应采用本规范附录S规定的剪切试件进行试验与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见证抽取3件;从每件中取出一定数量界面剂经混匀后,为每一复验项目制作5个试件进行复验。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一 般 项 目
4.9.3 对结构界面胶(剂)的新产品,在使用前,应进行现场试涂刷。其涂刷工艺(包括涂刷前对原构件粘合面的洁净处理)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及该工程施工图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检查数量:对每项工程应至少试涂刷三个界面。
检验方法:通过观察其可操作性,检查其涂刷质量的均匀性,对该产品的工艺性能作出是否可以接受的评价。
4.10 结构加固用水泥基灌浆料 主 控 项 目
4.10.1 混凝土结构及砌体结构加固用的水泥基灌浆料进场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和复验: 1 应检查灌浆料品种、型号、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真实性; 2 应按表4.10.1规定的检验项目与合格指标,检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并见证取样复验其浆体流动度、抗压强度及其与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等3个项目。若产品出厂报告中有漏检项目,也应在复验中予以补检;
若怀疑产品包装中净重不足,尚应抽样复验。复验测定的净重不应少于产品合格证标示值的99%。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复验抽样规定(本规定附录D)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表4.10.1 结构加固用水泥基灌浆料安全性能及重要工艺性能要求 检 验 项 目 龄期(d)技 术 指 标 试验方法 标 准
重要工艺性能要求
最大骨料粒径(mm)- ≤4 JC/T 986 流动度 初始值(mm)- ≥300 GB/T 50448 30min保留率(%)- ≥90 竖向膨胀率
(%)3h - ≥0.10 GB/T 50448及GB/T 50119 24h与3h之差值 - 0.020~0.20 泌水率(%)- 0 GB/T 50448 浆体安全性能要求
抗压强度(MPa)7d ≥40 JGJ 70 28d ≥55 劈裂抗拉强度(MPa)28 ≥5.0 本规范附录P 抗折强度(MPa)28 ≥10.0 本规范附录Q 与C30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
(Mpa)28 ≥1.8,且为混凝土内聚破坏 本规范附录E 与钢筋粘结强度
(MPa)热轧带肋钢筋 28 ≥12.0 DL/T 5150 对钢筋腐蚀作用 0(新拌浆料)无 GB/T 8076 浆液中氯离子含量(%)0(新拌浆料)不大于胶凝材料质量的0.05 GB/T 8077
注:表中各项目的性能检验,应以产品规定的最大用水量制作试样。
4.10.2 当不同标准给出的检验项目和性能指标有差别时,对建筑结构加固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本规范的规定;若水泥基灌浆料产品检验结果不符合本规范表4.10.1的要求,应改用环氧改性水泥基灌浆料,并重新按本表的要求进行检验。一 般 项 目
4.10.3 配制灌浆料的用水,其水质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水源检查不应少于1次。
检验方法:送独立检测机构化验。4.11 锚 栓 主 控 项 目
4.11.1 结构加固用锚栓应采用后扩底锚栓(即扩孔型锚栓)或定型化学锚栓,且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进场时,应对其品种、型号、规格、中文标志和包装、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进行检查,并应对锚栓钢材受拉性能指标进行见证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
对地震设防烈度为7度、8度的地区,除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检查和复验外,尚应复查该批锚栓是否属“地震区适用”的锚栓。复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国内产品,应具有独立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行业标准《混凝土用膨胀型、扩孔型建筑锚栓》JG 160-202_附录F规定的专项试验验证合格的证书;
对进口产品,应具有该国或国际认证机构检验结果出具的“地震区适用”的认证证书。
检查数量:按同一规格包装箱数为一检验批,随机抽取3箱(不足3箱应全取)的锚栓,经混合均匀后,从中见证抽取5%,且不少于5个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仅有一个不合格,允许加倍取样复验;若仍有不合格者,则该批产品应评为不合格产品。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性的条件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见证复验报告;对后扩底锚栓,还应检查其扩孔刀头或刀具的真伪;对7度、8度地震区,尚应检查其认证或验证证书。
4.11.2 钢锚板的钢种、规格、质量等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应产品标准要求。对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锚板,应进行见证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要求。
检查数量:以现行相应的产品标准为依据,按进场批号逐批检查。当设计有复验要求时,应按每批的钢锚板总数见证抽取1‟,且不少于3块进行复验。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见证复验报告。一 般 项 目
4.11.3 锚栓外观表面应光洁、无锈、完整,栓体不得有裂纹或其他局部缺陷;螺纹不应有损伤。
检查数量:按包装箱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3箱。
检验方法:开箱逐个目测检查。
4.11.4 钢锚板应平直、完整;表面不得有锈蚀、裂纹;端边不得有分层、夹渣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第二篇: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2_)
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主编单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同济大学
湖南大学
武汉大学
福州大学
山东建筑大学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辽宁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海口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上海同华特种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加固行建筑技术工程公司
亨斯迈先进化工材料(广东)有限公司厦门中连结构胶有限公司同济大学建筑科技工程公司
大连凯华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西企业公司
慧鱼建筑锚栓有限公司
喜利得(中国)有限公司
江苏东南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协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武汉长江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德盛结构工程加固有限公司长沙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公司
上海怡昌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孙前元梁爽梁坦吴善能黄兴棣崔士起郑建岚成勃张鑫莫群速卢同和潘延平魏建东陈科荣冯鸿浩陈友明张晔徐德新李力平张首文周激王晓波侯发亮彭勃张坦贤刘延年
林文修李明柱王立民肖雯周海明 卜良桃蒋松岩张成英王聪慧何英明
第三篇: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B50205-200l内容简介侯兆欣(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北京100088)1编制工作概况根据建设部建标标[202_]65号文和建设部建标[202_]87号文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主编,会同武钢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等10个单位,历经1年,共同编制成《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2_。2编制的指导思想编制工作始终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2_的编制原则为基础,贯彻“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十六字方针,结合钢结构工程的特点进行。编制的整体思路是按新的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体系改革原则,将原《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95和原《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95套改成一个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始终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2_相协调;与《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相协调;与其他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或标准相协调;为施工工艺和评优标准等推荐性标准留有接口,成为一个比较完整的规范标准体系。通过1年多的编制工作,编制组先后召开了8次工作会议,另外还有3次编制组长会议,先后完成7稿,在建设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大力支持下,编制组顺利完成编制工作。3主要内容本规范共分15章,包括总则、术语、符号、基本规定、原材料及成品进场、焊接工程、紧固件连接工程、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钢构件组装工程、钢构件预拼装工程、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压型金属板工程、钢结构涂装工程、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等内容。将钢结构工程原则上分成10个分项工程,每一个分项工程单独成章。“原材料及成品进场”虽不是分项工程,但将其单独列章是为了强调和强化原材料及成品进场准人,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单独列章是为了更好地便于质量验收工作的操作。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部分)工程进行。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CB50300.202_的规定执行。钢结构分项工程应有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规范规定的原则进行划分。(1)钢结构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②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允许偏差项目中最大超偏差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③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2)钢结构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②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3)钢结构分部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各分项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格质量标准;②质量控制资料和文件应完整;③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相应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④有关观感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相应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四篇: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编制工作概况
根据建设部建标标[202_]65号文和建设部建标[202_]87号文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主编,会同武钢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等10个单位,历经1年,共同编制成《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2_。编制的指导思想
编制工作始终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2_的编制原则为基础,贯彻“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十六字方针,结合钢结构工程的特点进行。编制的整体思路是按新的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体系改革原则,将原《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95和原《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95套改成一个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始终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2_相协调;与《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相协调;与其他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或标准相协调;为施工工艺和评优标准等推荐性标准留有接口,成为一个比较完整的规范标准体系。通过1年多的编制工作,编制组先后召开了8次工作会议,另外还有3次编制组长会议,先后完成7稿,在建设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大力支持下,编制组顺利完成编制工作。主要内容
本规范共分15章,包括总则、术语、符号、基本规定、原材料及成品进场、焊接工程、紧固件连接工程、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钢构件组装工程、钢构件预拼装工程、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压型金属板工程、钢结构涂装工程、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等内容。将钢结构工程原则上分成10个分项工程,每一个分项工程单独成章。“原材料及成品进场”虽不是分项工程,但将其单独列章是为了强调和强化原材料及成品进场准入,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单独列章是为了更好地便于质量验收工作的操作。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部分)工程进行。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2_的规定执行。钢结构分项工程应有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规范规定的原则进行划分。
(1)钢结构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②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允许偏差项目中最大超偏差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③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2)钢结构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②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钢结构分部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各分项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格质量标准;②质量控制资料和文件应完整;③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相应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④有关观感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相应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强制性条文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写和审查会要求,本规范在全部157条检验项目中,强制性条文12条,占7.5%。以下为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内容:(1)第4.2.1条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识及检验报告等。(2)第4.3.1条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识及检验报告等。(3)第4.4.1条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 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识及检验报告等。(4)第5.2.2条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
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
(5)第5.2.4条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 圆管T、K、Y形节点相贯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的规定
(6)第6.3.1条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见附录B。
检验方法:检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7)第8.3.1条 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构件直立,在两端支承后用水准仪和 钢尺检查。
(8)第10.3.4条 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采用经纬仪、全站仪等测量。
(9)第11.3.5条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5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对于整体垂直度,可采用激光经纬仪、全站仪测量,也可根据各节柱的垂直度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对于整体平面弯曲,可按产生的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10)第12.3.4条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检查数量:跨度24m及以下钢网架结构测量下 弦中央1点;跨度24m以上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1点及各向下弦跨度的四等分点。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水准仪实测。
(11)第14.2.2条 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μm,室内应为125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μm。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干漆膜测厚仪检查。每个构件检测5处,每处的数值为3个相距50mm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12)第14.3.3条 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涂层厚度测量仪、测针和钢尺检查。测量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24:90标准的规定及附录F。主要问题说明及建议 5.1 钢结构工程的划分
原《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将大型钢结构工程视为单位工程验收,主要是考虑工程实际和评优等因素,这种处理为我国钢结构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为了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其他专业验收规范相一致,且本次规范只设立“合格”标准等因素,本规范回避了该问题,并希望在以后新的评优标准中考虑。
5.2 抽样方案
目前使用的抽样方案,虽然有其不合理的一面,但从工程实践来看,还是可行的。希望在今后的修订工作中,按照统一标准的要求,能比较完善地解决此问题。
5.3 允许偏差项目的门槛值
原验评标准规定了一个百分数,允许一定比例的检查点值超出,但没有规定极限值。本规范规定一般允许偏差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制定允许偏差项目的门槛值主要是考虑钢结构对缺陷的敏感性,有利于控制工程的质量。
5.4 与相关规范的协调
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及其他相关规范大多是80年代颁布的,目前正在修订过程中。钢结构技术中有关新结构、新材料的技术标准规范正在制订中。以上原因在内容上制约了本规范编制,待相关标准规范颁布实施后,本规范再行修订,力求保持同步性。
第五篇: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310—202_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installation Of lifts 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
202_—04—1 发布202_—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7-202_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_年6月1日
202_ 北京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202_]80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2_]87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CB 50310—202_,自202_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4.2.3、4.5.2、4.5.4、4.8.1、4.8.2、4.9.1、4.10.1、4.11.3、6.2.2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10—8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82—93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2_年4月1日
前言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2_]87 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10-88 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EN 81-1:199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及EN 81-2:1998《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建设部组织审查。
本规范以建设部提出的“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为指导方针;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准则;把电梯安装工程规范的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质量验收和施工工艺的内容分开,将可采纳的检验和验收内容修订成本规范相应条款;强化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要求,明确验收检验项目,尤其是把涉及到电梯安装工程的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作为主控项目要求;完善设备进场验收、土建交接检验、分项工程检验及整机检测项目,充分反映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和内,进一步提高各条款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和观感评价的影响;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内部应对分项工程逐一进行自检,上一道工序没有验收合格就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在确保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考虑电梯安装工艺及电梯产品的技术进步,以使本规范能更好地反映电梯安装工程的质量。进入建筑工程现场的电梯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GB 588、GB 10060、GB 16899的规定。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61号,邮政编码:065000,Email:fwcgb@heinfo.net),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 参编单位: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
1.0.3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2_ 配套使用。1.0.4 本规范是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最低要求,所规定的项目都必须达到合格。1.0.5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术语
2.0.1 电梯安装工程installation of lifts,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 电梯生产单位出厂后的产品,在施工现场装配成整机至交付使用的过程。
注:本规范中的“电梯”是指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2.0.2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acceptance of installation quality of lifts,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 电梯安装的各项工程在履行质量检验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等几方共同对安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隐蔽工程和施工检查记录等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对安装工程进行普查和整机运行考核,并对主控项目全验和一般项目抽验,根据本规范以书面形式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检验结果作出确认。2.0.3 土建交接检验handing over inspection of machine rooms and wells 电梯安装前,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共同对电梯井道和机房(如果有)按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对电梯安装条件作出确认 基本规定
3.0.1 安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完善的验收标准、安装工艺及施工操作规程。2 具有健全的安装过程控制制度。
3.0.2 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安装前应按本规范进行土建交接检验,可按附录A 表A 记录。2 电梯安装前应按本规范进行电梯设备进场验收,可按附录B 表B 记录。电梯安装的各分项工程应按企业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个分项工程应有自检记录。3.0.3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参加安装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承担有关安全性能检测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仪器设备应满足精度要求,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电梯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4 分项工程质量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应在电梯安装单位检查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单位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4.1 设备进场验收
主控项目
4.1.1 随机文件必须包括下列资料: 1 土建布置图; 2 产品出厂合格证; 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及缓冲器的型式试验证书复印件。
一般项目
4.1.2 随机文件还应包括下列资料: 1 装箱单;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原理图。4.1.3 设备零部件应与装箱单内容相符。4.1.4 设备外观不应存在明显的损坏。
4.2 土建交接检验
主控项目
4.2.1 机房(如果有)内部、井道土建(钢架)结构及布置必须符合电梯土建布置图的要求。4.2.2 主电源开关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主电源开关应能够切断电梯正常使用情况下最大电流; 2 对有机房电梯该开关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地接近; 对无机房电梯该开关应设置在井道外工作人员方便接近的地方,且应具有必要的安全防护。4.2.3 井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底坑底面下有人员能到达的空间存在,且对重(或平衡重)上未设有安全钳装置时,对重缓冲器必须能安装在(或平衡重运行区域的下边必须)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上; 电梯安装之前,所有层门预留孔必须设有高度不小于1.2m 的安全保护围封,并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 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1m 时,其间必须设置井道安全门,并道安全门严禁向井道内开启,且必须装有安全门处于关闭时电梯才能运行的电气安全装置。当相邻轿厢间有相互救援用轿厢安全门时,可不执行本款。
一般项目
4.2.4 机房(如果有)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内应设有固定的电气照明,地板表面上的照度不应小于200lx。机房内应设置一个或多个电源插座。在机房内靠近入口的适当高度处应设有一个开关或类似装置控制机房照明电源。机房内应通风,从建筑物其他部分抽出的陈腐空气,不得排入机房内。3 应根据产品供应商的要求,提供设备进场所需要的通道和搬运空间。电梯工作人员应能方便地进入机房或滑轮间,而不需要临时借助于其他辅助设施。5 机房应采用经久耐用且不易产生灰尘的材料建造,机房内的地板应采用防滑材料。注:此项可在电梯安装后验收。在一个机房内,当有两个以上不同平面的工作平台,且相邻平台高度差大于0.5m 时,应设置楼梯或台阶,并应设置高度不小于0.9m 的安全防护栏杆。当机房地面有深度大于0.5m 的凹坑或槽坑时,均应盖住。供人员活动空间和工作台面以上的净高度不应小于1.8m。供人员进出的检修活板门应有不小于0.8m×0.8m 的净通道,开门到位后应能自行保持在开启位置。检修活板门关闭后应能支撑两个人的重量(每个人按在门的任意0.2m×0.2m 面积上作用1000N 的力计算),不得有永久性变形。门或检修活板门应装有带钥匙的锁,它应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只供运送器材的活板门,可只在机房内部锁住。9 电源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开。机房内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10 机房应有良好的防渗、防漏水保护。4.2.5 井道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道尺寸是指垂直于电梯设计运行方向的井道截面沿电梯设计运行方向投影所测定的井道最小净空尺寸,该尺寸应和土建布置图所要求的一致,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电梯行程高度小于等于30m 时为0~+25mm;
2)当电梯行程高度大于30m 且小于等于60m 时为0~+35mm; 3)当电梯行程高度大于60m 且小于等于90m 时为0~+50mm;
4)当电梯行程高度大于90m 时,允许偏差应符合土建布置图要求。全封闭或部分封闭的井道,井道的隔离保护、井道壁、底坑底面和顶板应具有安装电梯部件所需要的足够强度,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且应不易产生灰尘。当底坑深度大于2.5m 且建筑物布置允许时,应设置一个符合安全门要求的底坑进口;当没有进入底坑的其他通道时,应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且此装置不得凸入电梯运行空间。井道应为电梯专用,井道内不得装设与电梯无关的设备、电缆等。井道可装设采暖设备,但不得采用蒸汽和水作为热源,且采暖设备的控制与调节装置应装在井道外面。井道内应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井道内照度应不得小于50lx,井道最高点和最低点0.5m 以内应各装一盏灯,再设中间灯,并分别在机房和底坑设置一控制开关。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内各电梯的底坑之间应设置最低点离底坑地面不大于0.3m,且至少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m 高度的隔障,在隔障宽度方向上隔障与井道壁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150mm。
当轿顶边缘和相邻电梯运动部件(轿厢、对重或平衡重)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m时,隔障应延长贯穿整个井道的高度。隔障的宽度不得小于被保护的运动部件(或其部分)的宽度每边再各加0.1m。7 底坑内应有良好的防渗、防漏水保护,底坑内不得有积水。8 每层楼面应有水平面基准标识。
4.3 驱动主机
主控项目
4.3.1 紧急操作装置动作必须正常。可拆卸的装置必须置于驱动主机附近易接近处,紧急救援操作说明必须贴于紧急操作时易见处。
一般项目
4.3.2 当驱动主机承重梁需埋入承重墙时,埋入端长度应超过墙厚中心至少20mm,且支承长度不应小于75mm。4.3.3 制动器动作应灵活,制动间隙调整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
4.3.4 驱动主机、驱动主机底座与承重梁的安装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4.3.5 驱动主机减速箱(如果有)内油量应在油标所限定的范围内
4.3.6 机房内钢丝绳与楼板孔洞边间隙应为20~40mm,通向井道的孔洞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50mm 的台缘。
4.4 导轨
主控项目
4.4.1 导轨安装位置必须符合土建布置图要求。
一般项目
4.4.2 两列导轨顶面间的距离偏差应为:轿厢导轨0~+2mm;对重导轨0~+3mm。
4.4.3 导轨支架在井道壁上的安装应固定可靠。预埋件应符合土建布置图要求。锚栓(如膨胀螺栓等)固定应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其连接强度与承受振动的能力应满足电梯产品设计要求,混凝土构件的压缩强度应符合土建布置图要求。4.4.4 每列导轨工作面(包括侧面与顶面)与安装基准线每5m 的偏差均不应大于下列数值: 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对重(平衡重)导轨为0.6mm;不设安全钳的对重(平衡重)导轨为1.0mm。
4.4.5 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对重(平衡重)导轨工作面接头处不应有连续缝隙,导轨接头处台阶不应大于0.05mm。如超过应修平,修平长度应大于150mm.4.4.6 不设安全钳的对重(平衡重)导轨接头处缝隙不应大于1.0mm,导轨工作面接头处台阶不应大于0.15mm。
4.5 门系统
主控项目
4.5.1 层门地坎至轿厢地坎之间的水平距离偏差为0~+3mm,且最大距离严禁超过35mm。4.5.2 层门强迫关门装置必须动作正常。
4.5.3 动力操纵的水平滑动门在关门开始的1/3 行程之后,阻止关门的力严禁超过150N。
4.5.4 层门锁钩必须动作灵活,在证实锁紧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之前,锁紧元件的最小啮合长度为7mm。
一般项目
4.5.5 门刀与层门地坎、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间隙不应小于5mm。
4.5.6 层门地坎水平度不得大于2/1000,地坎应高出装修地面2~5mm。
4.5.7 层门指示灯盒、召唤盒和消防开关盒应安装正确,其面板与墙面贴实,横竖端正。
4.5.8 门扇与门扇、门扇与门套、门扇与门楣、门扇与门口处轿壁、门扇下端与地坎的间隙,乘客电梯不应大于6mm,载货电梯不应大于8mm。
4.6 轿厢
主控项目
4.6.1 当距轿底面在1.1m 以下使用玻璃轿壁时,必须在距轿底面0.9~1.1m 的高度安装扶手,且扶手必须独立地固定,不得与玻璃有关。
一般项目
4.6.2 当轿厢有反绳轮时,反绳轮应设置防护装置和挡绳装置。
4.6.3 当轿顶外侧边缘至井道壁水平方向的自由距离大于0.3m 时,轿顶应装设防护栏及警示性标识。
4.7 对重(平衡重)
一般项目
4.7.1 当对重(平衡重)架有反绳轮,反绳轮应设置防护装置和挡绳装置。4.7.2 对重(平衡重)块应可靠固定。
4.8 安全部件
主控项目
4.8.1 限速器动作速度整定封记必须完好,且无拆动痕迹。4.8.2 当安全钳可调节时,整定封记应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一般项目
4.8.3 限速器张紧装置与其限位开关相对位置安装应正确。4.8.4 安全钳与导轨的间隙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
4.8.5 轿厢在两端站平层位置时,轿厢、对重的缓冲器撞板与缓冲器顶面间的距离应符合土建布置图要求。轿厢、对重的缓冲器撞板中心与缓冲器中心的偏差不应大于20mm。
4.8.6 液压缓冲器柱塞铅垂度不应大于0.5%,充液量应正确。
4.9 悬挂装置、随行电缆、补偿装置
主控项目
4.9.1 绳头组合必须安全可靠,且每个绳头组合必须安装防螺母松动和脱落的装置。4.9.2 钢丝绳严禁有死弯。
4.9.3 当轿厢悬挂在两根钢丝绳或链条上,且其中一根钢丝绳或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为此装设的电气安全开关应动作可靠。
4.9.4 随行电缆严禁有打结和波浪扭曲现象。
一般项目
4.9.5 每根钢丝绳张力与平均值偏差不应大于5%。4.9.6 随行电缆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随行电缆端部应固定可靠.随行电缆在运行中应避免与井道内其他部件干涉。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随行电缆不得与底坑地面接触。4.9.7 补偿绳、链、缆等补偿装置的端部应固定可靠。
4.9.8 对补偿绳的张紧轮,验证补偿绳张紧的电气安全开关应动作可靠。张紧轮应安装防护装置。
4.10 电气装置
主控项目
4.10.1 电气设备接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必须可靠接地(PE); 2 接地支线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连接后再接地。
4.10.2 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必须大于1000Ω/V,且其值不得小于: 1 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0.5MΩ; 2 其他电路(控制、照明、信号等):0.25MΩ。
一般项目
4.10.3 主电源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4.11 整机安装验收
主控项目
4.11.1 安全保护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检查以下安全装置或功能: 1)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
当控制柜三相电源中任何一相断开或任何二相错接时,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应使电梯不发生危险故障。注:当错相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时可没有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2)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动力电路、控制电路、安全电路必须有与负载匹配的短路保护装置;动力电路必须有过载保护装置。3)限速器
限速器上的轿厢(对重、平衡重)下行标志必须与轿厢(对重、平衡重)的实际下行方向相符。限速器铭牌上的额定速度、动作速度必须与被检电梯相符。4)安全钳
安全钳必须与其型式试验证书相符。5)缓冲器
缓冲器必须与其型式试验证书相符。6)门锁装置
门锁装置必须与其型式试验证书相符。7)上、下极限开关
上、下极限开关必须是安全触点,在端站位置进行动作试验时必须动作正常。
在轿厢或对重(如果有)接触缓冲器之前必须动作,且缓冲器完全压缩时,保持动作状态。
8)轿顶、机房(如果有)、滑轮间(如果有)、底坑停止装置位于轿顶、机房(如果有)、滑轮间(如果有)、底坑的停止装置的动作必须正常。下列安全开关,必须动作可靠: 1)限速器绳张紧开关; 2)液压缓冲器复位开关;
3)有补偿张紧轮时,补偿绳张紧开关;
4)当额定速度大于3.5m/s 时,补偿绳轮防跳开关; 5)轿厢安全窗(如果有)开关;
6)安全门、底坑门、检修活板门(如果有)的开关; 7)对可拆卸式紧急操作装置所需要的安全开关; 8)悬挂钢丝绳(链条)为两根时,防松动安全开关。4.11.2 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限速器与安全钳电气开关在联动试验中必须动作可靠,且应使驱动主机立即制动; 对瞬时式安全钳,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的额定载重量;对渐进式安全钳,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的125%额定载重量。当短接限速器及安全钳电气开关,轿厢以检修速度下行,人为使限速器机械动作时,安全钳应可靠动作,轿厢必须可靠制动,且轿底倾斜度不应大于5%。
4.11.3 层门与轿门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层层门必须能够用三角钥匙正常开启: 2 当一个层门或轿门(在多扇门中任何一扇门)非正常打开时,电梯严禁启动或继续运行。4.11.4 曳引式电梯的曳引能力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轿厢在行程上部范围空载上行及行程下部范围载有125%额定载重量下行,分别停层3 次以上,轿厢必须可靠地制停(空载上行工况应平层)。轿厢载有125%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时,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电梯必须可靠制动。2 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且驱动主机按轿厢上行方向连续运转时,空载轿厢严禁向上提升。
一般项目
4.11.5 曳引式电梯的平衡系数应为0.4~0.5。
4.11.6 电梯安装后应进行运行试验;轿厢分别在空载、额定载荷工况下,按产品设计规定的每小时启动次数和负载持续率各运行1000 次(每天不少于8h),电梯应运行平稳、制动可靠、连续运行无故障。4.11.7 噪声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噪声:对额定速度小于等于4m/s 的电梯,不应大于80dB(A);对额定速度大于4m/s 的电梯,不应大于85dB(A)。2 乘客电梯和病床电梯运行中轿内噪声:对额定速度小于等于4m/s 的电梯,不应大于55dB(A);对额定速度大于4m/s 的电梯,不应大于60dB(A)。乘客电梯和病床电梯的开关门过程噪声不应大于65dB(A)。4.11.8平层准确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速度小于等于0.63m/s 的交流双速电梯,应在±15mm 的范围内; 额定速度大于0.63m/s 且小于等于1.0m/s 的交流双速电梯,应在±30mm 的范围内; 3 其他调速方式的电梯,应在±15mm 的范围内。4.11.9 运行速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电源为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轿厢载有50%额定载荷时,向下运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加减速段)时的速度,不应大于额定速度的105%,且不应小于额定速度的92%。4.11.10 观感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轿门带动层门开、关运行,门扇与门扇、门扇与门套、门扇与门楣、门扇与门口处轿壁、门扇下端与地坎应无刮碰现象; 门扇与门扇、门扇与门套、门扇与门楣、门扇与门口处轿壁、门扇下端与地坎之间各自的间隙在整个长度上应基本一致; 对机房(如果有)、导轨支架、底坑、轿顶、轿内、轿门、层门及门地坎等部位应进行清理。液压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5.1 设备进场验收
主控项目
5.1.1 随机文件必须包括下列资料: 1 土建布置图; 2 产品出厂合格证; 门锁装置、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及缓冲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一般项目
5.1.2 随机文件还应包括下列资料: 1 装箱单;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原理图; 4 液压系统原理图。
5.1.3 设备零部件应与装箱单内容相符。5.1.4 设备外观不应存在明显的损坏。
5.2 土建交接检验
5.2.1 土建交接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4.2 节的规定。
5.3 液压系统
主控项目
5.3.1 液压泵站及液压顶升机构的安装必须按土建布置图进行。顶升机构必须安装牢固,缸体垂直度严禁大于0.4‟。
一般项目
5.3.2 液压管路应可靠联接,且无渗漏现象。5.3.3 液压泵站油位显示应清晰、准确。
5.3.4 显示系统工作压力的压力表应清晰、准确。
5.4 导轨
5.4.1 导轨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4.4 节的规定。
5.5 门系统
5.5.1 门系统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4.5 节的规定。1 必须检查以下安全装置或功能: 1)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
当控制柜三相电源中任何一相断开或任何二相错接时,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应使电梯不发生危险故障。注:当错相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时可没有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2)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动力电路、控制电路、安全电路必须有与负载匹配的短路保护装置;动力电路必须有过载保护装置。3)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的装置
液压电梯必须装有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的装置,且各装置必须与其型式试验证书相符。4)门锁装置
门锁装置必须与其型式试验证书相符。5)上极限开关
上极限开关必须是安全触点,在端站位置进行动作试验时必须动作正常。它必须在柱塞接触到其缓冲制停装置之前动作,且柱塞处于缓冲制停区时保持动作状
6)机房、滑轮间(如果有)、轿顶、底坑停止装置
位于轿顶、机房、滑轮间(如果有)、底坑的停止装置的动作必须正常。7)液压油温升保护装置
当液压油达到产品设计温度时,温升保护装置必须动作,使液压电梯停止运 8)移动轿厢的装置
在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移动轿厢的装置必须能移动轿厢上行或下行,且下行时还必须装设防止顶升机构与轿厢运动相脱离的装置。下列安全开关,必须动作可靠: 1)限速器(如果有)张紧开关;
2)液压缓冲器(如果有)复位开关; 3)轿厢安全窗(如果有)开关;
4)安全门、底坑门、检修活板门(如果有)的开关; 5)悬挂钢丝绳(链条)为两根时,防松动安全开关。
5.6 轿厢
5.6.1 轿厢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4.6 节的规定。
5.7平衡重
5.7.1 如果有平衡重,应符合本规范第4.7 节的规定。
5.8 安全部件
5.8.1 如果有限速器、安全钳或缓冲器,应符合本规范第4.8 节的有关规定。
5.9 悬挂装置、随行电缆
主控项目
5.9.1 如果有绳头组合,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9.1 条的规定。5.9.2 如果有钢丝绳,严禁有死弯。
5.9.3 当轿厢悬挂在两根钢丝绳或链条上,其中一根钢丝绳或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为此装设的电气安全开关必须动作可靠。对具有两个或多个液压顶升机构的液压电梯,每一组悬挂钢丝绳均应符合上述要求。5.9.4 随行电缆严禁有打结和波浪扭曲现象。
一般项目
5.9.5 如果有钢丝绳或链条,每根张力与平均值偏差不应大于5%。5.9.6 随行电缆的安装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随行电缆端部应固定可靠。随行电缆在运行中应避免与井道内其他部件干涉。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随行电缆不得与底坑地面接触。
5.10 电气装置
5.10.1 电气装置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4.10 节的规定。
5.11 整机安装验收
主控项目
5.11.1 液压电梯安全保护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检查以下安全装置或功能: 1)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
当控制柜三相电源中任何一相断开或任何二相错接时,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应使电梯不发生危险故障。注:当错相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时可没有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2)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动力电路、控制电路、安全电路必须有与负载匹配的短路保护装置;动力电路必须有过载保护装置。3)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的装置
液压电梯必须装有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的装置,且各装置必须与其型式试验证书相符。4)门锁装置
门锁装置必须与其型式试验证书相符。5)上极限开关
上极限开关必须是安全触点,在端站位置进行动作试验时必须动作正常。它必须在柱塞接触到其缓冲制停装置之前动作,且柱塞处于缓冲制停区时保持动作状
6)机房、滑轮间(如果有)、轿顶、底坑停止装置
位于轿顶、机房、滑轮间(如果有)、底坑的停止装置的动作必须正常。7)液压油温升保护装置
当液压油达到产品设计温度时,温升保护装置必须动作,使液压电梯停止运 8)移动轿厢的装置
在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移动轿厢的装置必须能移动轿厢上行或下行,且下行时还必须装设防止顶升机构与轿厢运动相脱离的装置。下列安全开关,必须动作可靠: 1)限速器(如果有)张紧开关;
2)液压缓冲器(如果有)复位开关; 3)轿厢安全窗(如果有)开关;
4)安全门、底坑门、检修活板门(如果有)的开关; 5)悬挂钢丝绳(链条)为两根时,防松动安全开关。
5.11.2 限速器(安全绳)安全钳联动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限速器(安全绳)与安全钳电气开关在联动试验中必须动作可靠,且应使电梯停止运行。2 联动试验时轿厢载荷及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液压电梯额定载重量与轿厢最大有效面积符合表5.11.2 的规定时,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的额定载重量;当液压电梯额定载重量小于表5.11.2 规定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对应的额定载重量时,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的125%的液压电梯额定载重量,但该载荷不应超过表5.11.2 规定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对应的额定载重量;
2)对瞬时式安全钳,轿厢应以额定速度下行;对渐进式安全钳,轿厢应以检修速度下行。当装有限速器安全钳时,使下行阀保持开启状态(直到钢丝绳松弛为止)的同时,人为使限速器机械动作,安全钳应可靠动作,轿厢必须可靠制动,且轿底倾斜度不应大于5%。当装有安全绳安全钳时,使下行阀保持开启状态(直到钢丝绳松弛为止)的同时,人为使安全绳机械动作,安全钳应可靠动作,轿厢必须可靠制动,且轿底倾斜度不应大于5%。5.11.3 层门与轿门的试验符合下列规定: 层门与轿门的试验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11.3 条的规定。5.11.4 超载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当轿厢载有120%额定载荷时液压电梯严禁启动。
一般项目
5.11.5 液压电梯安装后应进行运行试验;轿厢在额定载重量工况下,按产品设计规定的每小时启动次数运行1000 次(每天不少于8h),液压电梯应平稳、制动可靠、连续运行无故障。5.11.6 噪声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压电梯的机房噪声不应大于85dB(A); 乘客液压电梯和病床液压电梯运行中轿内噪声不应大于55dB(A); 3 乘客液压电梯和病床液压电梯的开关门过程噪声不应大于65dB(A)。5.11.7平层准确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压电梯平层准确度应在±15mm 范围内。5.11.8 运行速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空载轿厢上行速度与上行额定速度的差值不应大于上行额定速度的8%;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下行速度与下行额定速度的差值不应大于下行额定速度的8%。5.11.9 额定载重量沉降量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停靠在最高层站时,停梯10min,沉降量不应大于10mm,但因油温变化而引起的油体积缩小所造成的沉降不包括在10mm 内。
5.11.10 液压泵站溢流阀压力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压泵站上的溢流阀应设定在系统压力为满载压力的140%~170%时动作。5.11.11 超压静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将截止阀关闭,在轿内施加200%的额定载荷,持续5min 后,液压系统应完好无损。5.11.12 观感检查应符合本规范第4.11.10 条的规定。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6.1 设备进场验收
主控项目
6.1.1 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 技术资料
1)梯级或踏板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或胶带的断裂强度证明文件复印件; 2)对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有扶手带的断裂强度证书复印件。2 随机文件
1)土建布置图; 2)产品出厂合格证。
一般项目
6.1.2 随机文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 装箱单;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原理图。6.1.3 设备零部件应与装箱单内容相符。6.1.4 设备外观不应存在明显的损坏。
6.2 土建交接检验
主控项目
6.2.1 自动扶梯的梯级或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度严禁小于2.3m。6.2.2 在安装之前,井道周围必须设有保证安全的栏杆或屏障,其高度严禁小于1.2m。
一般项目
6.2.3 土建工程应按照土建布置图进行施工,且其主要尺寸允许误差应为:提升高度-15~+15mm;跨度0~+15mm。6.2.4 根据产品供应商的要求应提供设备进场所需的通道和搬运空间。6.2.5 在安装之前,土建施工单位应提供明显的水平基准线标识。
6.2.6 电源零线和接地线应始终分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6.3 整机安装验收
主控项目
6.3.1 在下列情况下,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必须自动停止运行,且第4 款至第11款情况下的开关断开的动作必须通过安全触点或安全电路来完成。1 无控制电压; 2 电路接地的故障; 3 过载; 控制装置在超速和运行方向非操纵逆转下动作; 5 附加制动器(如果有)动作; 直接驱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部件(如链条或齿条)断裂或过分伸长; 7 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无意性)缩短; 梯级、踏板或胶带进入梳齿板处有异物夹住,且产生损坏梯级、踏板或胶带支撑结构; 9 无中间出口的连续安装的多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中的一台停止运行; 10 扶手带入口保护装置动作; 11 梯级或踏板下陷。
6.3.2 应测量不同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测量时,电子元件应断开。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00Ω/V,且其值必须大于: 1 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0.5MΩ; 2 其他电路(控制、照明、信号等)0.25MΩ。6.3.3 电气设备接地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10.1 条的规定:
一般项目
6.3.4 整机安装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级、踏板、胶带的楞齿及梳齿板应完整、光滑; 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入口处应设置使用须知的标牌; 内盖板、外盖板、围裙板、扶手支架、扶手导轨、护壁板接缝应平整。接缝处的凸台不应大于0.5mm; 4 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不应小于6mm; 5 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间隙不应小于4mm; 围裙板与梯级、踏板或胶带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4mm,两边的间隙之和不应大于7mm。当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胶带之上时,踏板表面与围裙板下端之间的垂直间隙不应大于4mm。当踏板或胶带有横向摆动时,踏板或胶带的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之间不得产生间隙。梯级间或踏板间的间隙在工作区段内的任何位置,从踏面测得的两个相邻梯级或两个相邻踏板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6mm。在自动人行道过渡曲线区段,踏板的前缘和相邻踏板的后缘啮合,其间隙不应大于8mm; 8 护壁板之间的空隙不应大于4mm。6.3.5 性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下,梯级、踏板或胶带沿运行方向空载时的速度与额定速度之间的允许偏差为±5%; 2 扶手带的运行速度相对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速度允许偏差为0~+2%。6.3.6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制动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进行空载制动试验,制停距离应符合表6.3.6-1 的规定。自动扶梯应进行载有制动载荷的制停距离试验(除非制停距离可以通过其他方法检验),制动载荷应符合表6.3.6-2 规定,制停距离应符合表6.3.6-1 的规定;对自动人行道,制造商应提供按载有表6.3.6-2 规定的制动载荷计算的制停距离,且制停距离应符合表6.3.6-1 的规定。6.3.7 电气装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电源开关不应切断电源插座、检修和维护所必需的照明电源。2 配线应符合本规范第4.10.4、4.10.5、4.10.6 条的规定。6.3.8 观感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行和下行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梯级、踏板或胶带与围裙板之间应无刮碰现象(梯级、踏板或胶带上的导向部分与围裙板接触除外),扶手带外表面应无刮痕。对梯级(踏板或胶带)、梳齿板、扶手带、护壁板、围裙板、内外盖板、前沿板及活动盖板等部位的外表面应进行清理。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7.0.1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中的主控项目应进行全验,一般项目应进行抽验,且均应符合合格质量规定。可按附录C 表C 记录。2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7.0.2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且验收记录应完整。子分部可按附录D 表D 记录; 2 分部工程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可按附录E 表E 记录汇总; 3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观感质量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7.0.3 当电梯安装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工重做、调整或更换部件的分项工程,应重新验收; 通过以上措施仍不能达到本规范要求的电梯安装工程,不得验收合格。
附录A 土建交接检验记录表 附录B 设备进场验收记录表 附录C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附录D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附录E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在条文中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