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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
编辑:夜幕降临 识别码:21-757353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9 09:35: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等级: 企业资质证书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名词解释

1、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之日止期间的物业管理。

2、共有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业主楼梯间的供、排水总管、内天井、户外墙面、屋面、治安监控室、消防监控室等)。

3、公用设施设备:是指冷暖设施、雨落管、给排水主管道、绿地、道 1 路、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转站、水泵、水箱、电梯、消防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避雷设施、公用天线、公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4、维修资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资金。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臵:

四 至:东 南 西 北

建筑面积: ; 住宅面积: 商业面积: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甲方,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甲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 2 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6、车辆停放管理服务;

7、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

第五条 甲方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

第三章 服务质量标准

第六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执行以下第 壹 项质量标准:(一)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按“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试行)级执行;(二)双方约定服务标准;

第七条 甲、乙双方对实际管理效果发生异议的,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予以评定。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标准和收取办法

第八条 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采取以下第 种计费方式:(一)包干制。由业主向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二)酬金制。在本合同约定标准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酬金支付给乙方,其余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灌溉、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乙方固定资产折旧;

(八)法定税费;(九)利润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列入维修资金专项支出解决,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区域内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每月发生的公共水电费(各类水泵、公共照明、中央空调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的水电费、电梯运行等费用)以建筑平方米为单位,每月按实抄表,据实分摊。

第十条 费用标准

1、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1)住宅物业服务费用: 0元/月.平方米;(2)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用: 元/月.平方米。

2、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1)、由乙方按照物价部门审批价格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4(2)、乙方应与地下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3、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按照()规定执行

4、代收代缴费用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电费:执行政府公布的基准价+损耗+公摊(二)水费: 执行政府公布的基准价+损耗+二次加压(三)生活垃圾处理费: 执行市政办发(2005)71号规定

5、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由业主按规定或约定支付相应费用。第十二条 费用交纳及相关约定

1、物业服务费用按季度预先缴纳,甲方应于每个自然季度的首月10日之前向乙方交纳该季度基本物业服务费。

2、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按月预先交纳,甲方应于每月月初5日之前向乙方交纳该月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

2、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在业主办理装饰装修手续时交纳。

3、代收代缴费用 业主应以月为单位按期缴纳,如业主或使用人未按期缴纳,乙方无代缴责任,可以停止相关服务。

4、甲方逾期缴纳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的,应按欠费额0.3%/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十三条 维修责任

(一)物业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保修期满后,由乙方承担,保修期间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5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应由其供应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乙方应明码标价,按公示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

第十六条 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如遇政策性调整,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有关政策性文件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后执行,届时不需要再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 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如遇因某项成本的变化而导致最终供应成本的增加或减少,乙方需进行成本核算、送甲方核定后双方另行约定,同时将变更后的价格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后执行。

第五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业主规约》;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基金;

5、依据本合同和相关规定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共用水、电、电梯、空调运行费等分摊费用;

6、装饰装修房屋时,签订并遵守本物业《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7、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 6 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8、房屋转让时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9、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业主临时公约》等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10、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法律、法规和《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制定物业服务的各项公共制度;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物业区域提供物业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3、可以委托专业性的服务企业承担本物业内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

4、及时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内有关物业服务方面的重大事项;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监督;

5、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

6、对本物业内发生违反有关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7、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8、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内的共用部位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内的道路、场地;

9、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教育服务人员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维护公共秩序时,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10、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管理规定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11、向业主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不承担对业主及房屋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责任;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临时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乙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第二十一条、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支付迟交或欠交的费用,逾期支付的,甲方每日按迟缴或欠缴费用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在物业服务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乙方维修养护建筑物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信息、通讯、有线电视及其 8 他附属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议处理。

第七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四条 在本协议生效期内发生产权转让,受让的业主必须继续执行本协议条款。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业主临时公约》、《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与本合同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贰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业主)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业主):

址:

联系电话:

乙方(物业管理企业):

企业名称: 重庆凯川 悦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宜

址: 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0号17-1 联系电话: 6628677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物业区域《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凯川〃紫依云”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凯川紫依云_____ 物业类型:_商住___ 座落位臵: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道角村

占地面积:_58270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195423.26_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渝南大道 南至:区府

西至: 渝南分流道 北至:龙洲湾公园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公共性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为: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有部位具体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楼内化粪池、垃圾通道、污水管、雨水管、楼道灯、避雷装臵、。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具体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_____ ___。

3、市政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水池、井、停车场、路灯_ ______。

4、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_____________。

6、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排水管道、污水管道的疏通。

7、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8、公共秩序、安全、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和服务,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双方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专项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9、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0、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11、装修管理。

12、接受业主委托,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服务价格由双方另行商定)。

13、物业服务费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的收取。

14、法律政策规定应由乙方管理服务的其它服务事项。

第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本合同特别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为: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质量

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标准(具体服务标准见附件一)。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

1种方式:

1、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

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住 宅(高层):2.00元/月•平方米(含电梯运行费,不含公共能源公摊耗费费)

(2)写 字 楼:4.00元/月•平方米(含电梯运行费,不含公共能源公摊耗费)

(3)商业物业:5.00元/月•平方米(含电梯运行费,不含公共能源公摊耗费)

(4)其他物业(多层):2.2元/月•平方米(含电梯运行费,不含公共能源公摊耗费)

业主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后,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七条

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应独立计量核算,合理向业主分摊计收。

第八条

业主应于每月10号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不按照约定交纳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缴费约定,业主应当自约定之日起告知乙方。

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按 每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应在每月前 十日内履行交纳义务。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报告物业管理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并每年 1 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方或乙方可以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专业审计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提出争议的一方 承担。

第十条

根据《业主临时公约》的授权,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授予乙方以下权利:

1、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2、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及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

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

4、对欠费业主停止约定服务直至其履行交费义务。

第五章

合同期限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___5_____年,自__2013______年___5_____月____20____日起至____2018____年___5_____月____20____日止。合同期未满,业主委员会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达成协议的,甲乙双方应在合同届满后三个月内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应在此期间选聘新的物

业管理企业,重新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合同的效力及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可监督本合同的实施。

第十五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 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附件: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业主: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附件1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可参照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约定)

一 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每1年组织实施清洗墙1次(费用由业主承担)

2、公共内墙、走廊楼梯等第3年粉饰1次

3、公共防盗门每2年刷新1次

二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电梯按规定时间24小时运行

2、水泵、发电机等设备30天检查1次

3、屋面及房屋渗漏30日内修好

4、道路每天、室内外排水1周、沙井1周清理1次

三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1、公共场地每天清扫1次

2、电梯卫生每天清扫、保洁1次

3、每年组织化粪池清掏 四 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1、绿地完好率达到85%以上

2、定期进行施肥、修枝、除草、浇水工作 五 车辆停放管理

1、室内(外)停车场1天24小时管理 六 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实行24小时保安制度,岗位设臵3个,24小时轮流值守

2、实行小区全方位智能监控门禁系统

第三篇:《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

发布《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2003〕1060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参照示范文本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费用和收费方式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

二、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参照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向买受人明示业主临时公约。物业买受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书面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

三、2003年9月1日前,已经我局核准物业管理公约的新建项目,执行本市原有物业管理公约制度,即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向买受人明示经核准的物业管理公约,物业买受人书面承诺遵守物业管理公约。

••••2003年9月1日至本通知颁布之日前,已经核准物业管理公约的新建项目,没有制定业主临时公约的,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按照本条上款规定执行;已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制定业主临时公约的,按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办理。

••••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局不再受理物业管理公约的核准申请。原《关于加强“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326号)和《关于发布“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和“承诺书”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563号)即日起废止。••••附件:《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三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一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为落实本物业的售后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一、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土地用途:

二、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妥善处理相邻关系,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公约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公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 物业使用和维修

三、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例如: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四、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公共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免遗撒。

五、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并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七、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

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夜间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本物业区域的共用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

(例如:留出适当数量的访客车位后,按顺序登记分配/轮换分配/以抽签的方式分配。)

八、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九、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等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十、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十一、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有关规定和制度。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十二、其他条款。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十三、业主应按规定或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并按时交纳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和供暖等费用。

十四、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

十五、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续筹。

十六、其他条款。

第四章 其他相关事项

十七、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公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十八、其他条款。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十九、业主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二十、对业主违反公约的行为,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督促其改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提起诉讼 ;违反相关法规政策的,报告有关部门。

二十一、其他条款。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二、本公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二十三、本公约自物业买受人签署买卖合同书面承诺遵守公约之日生效。

二十四、公约制定人对本公约负有解释义务。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不得对本公约进行修改;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重新审议制定业主公约。

二十五、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时,本公约自然终止。

业主临时公约制定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招投标方式(或协议选聘方式),甲方将(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 四至: 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一。

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

第三条 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材料等;建立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等。

第六条 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泵房、自行车棚、(停车场、库)、、、、等。

第七条 公共绿地的养护与管理。第八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

第九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服务、物业区域内巡查、、、。

第十条 维持物业区域内车辆行驶秩序,对车辆停放进行管理。第十一条 消防管理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

第十二条 电梯的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第十三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第十四条 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服务质量要求:

1.房屋外观: ; 2.设备运行: ;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

4.急修: ; 5.小修: ; 6.绿化维护: ; 7.环境卫生: ; 8.公共秩序维护: ; 9.停车管理: ; 10.消防管理: ; 11.电梯运行维护: ; 12.装饰装修管理: ; 13.其他:。

第四章 物业服务期限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七条 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费价格 1.物业服务费价格为,费用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由乙方按年/季向业主收取; 物业服务费价格的调整,按政策规定/ 调整。

2.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用的万分之。

第十九条 停车费用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

2.车库车位:

3.。

第二十条 乙方对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另行收取。

第六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服务的实施情况。

2.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于: ;管理用房位置: ;管理用房由乙方按下列第 项方式使用:(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租用。3.甲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移交以下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各专业部门验收资料;

(5)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清单(包括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

(6)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它资料。

4.当业主和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时,协助催交。5.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的遗留问题:

(1);(2)。6.协助乙方作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7.其他:。第二十二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在本物业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 2.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3.有权要求甲方和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配合乙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4.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5.对业主和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劝阻、制止、等措施;

6.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物业的整体管理委托给第三方;

7.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维修养护计划,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8.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的使用有关规定; 9.每年会同甲方进行一次物业服务满意率调查; 10.。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物业入住前的物业服务内容为: ;服务要求为。

第二十四条 物业入住前的物业服务费用为:

,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十五条 保修责任内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按以下方式处理:

1.委托乙方返修,甲方支付全部费用; 2.甲方负责返修;

3.。

第八章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甲方决定不再委托乙方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决定不再接受委托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因其他原因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 日内撤出本物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以及与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包括物业管理费用的清算,对外签署的各种协议等;乙方应协助甲方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其他条款。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因甲方行为违约导致乙方未能完成管理服务内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不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经济赔偿。

第三十一条 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经济赔偿。

第三十二条 其他条款。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条款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抵触,该条款无效。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自 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附件一: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

第四篇:前期物业合同(业主签)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业主):

乙方:

本物业名称:

房号:建筑面积: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委托乙方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定立本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其名下的物业依法享有所有权;

2、依法使用公共部位和公共设备设施的权利;

3、要求毗连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拒绝维修并造成他人损失的,可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投诉直到提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诉讼;

4、业主代表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问题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6、有权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7、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并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

8、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之相关规定;

9、按规定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水、电、煤气及其他代收代缴费用; 10、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住宅装修管理协议》;

11、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12、转让或出租所拥有时物业时,应事先通知乙方,并要求受让方或承租人签署并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本协议;

13、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在小区内的行为负责并对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之相关规定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5、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6、甲方不得占用公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或改变其所有功能;

17、甲方必须配合、服从乙方的车辆管理工作,车辆必须停放于车位(库),自行检查门、窗关闭情况,切勿将贵重物品或钱物放于车内。不得改变车位的使用功能和性质,放置除车辆以外的其他物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并书面告知甲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之相关规定的行为;

5、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计划;

8、每年年底向甲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甲方,并与甲方订立《住宅装修管理协议》;

10、向甲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1、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12、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在物业管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2、房屋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3、公共绿化的日常养护与管理服务;

4、公共环境日常卫生管理服务,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公共部位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及清运(不包含垃圾中转处理工作);

5、交通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服务;

6、公共秩序的管理服务;

7、管理开发商移交的本物业相关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1、房屋外观:整洁良好,统一;

2、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正常运行,有运行记录,建立健全保养、检修制度;

3、公共环境道路保持清洁;

4、绿化:植物长势良好,对花草树木修枝,做好病、虫害的防治;

5、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保持畅通,车辆停放有序,如发生交通事故协助交警部门处理; 6、公共秩序:合理布置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小区公共秩序;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电梯等设备的年检费、二次加压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水池清洗费和消毒费等费用)

1、甲方交纳费用时间:接房之日;

2、住宅物业管理费:别墅:元/月·㎡。

3、空置房物业管理费:乙方按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100%向甲方收取。

4、甲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甲方交纳;

5、甲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6、甲方不得以工程质量问题、销售承诺、市政配套等地方或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造成的问题为由迟交或拒交本协议约定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同时,不得以空置为由少交或拒交物业管理费。

7、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政府物价部门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8、每次交纳服务费时间为上次交费末尾日。

第五条其他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偿服务的项目和收费标准:

1、机动车场地管理费:收取。(此费用属于机动车场地停放管理费,不属于车辆保管费,对租赁场地上的车辆的被盗及损毁等安全事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2、非机动车辆管理费: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3、变频供水设备使用费(含电费、维护费):按有关规定据实分摊到户;

4、生活垃圾代运处置费:执行政府标准;

5、供水水池清洗费、消毒、办证费:据实分摊到户。

第六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乙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标准。

第七条保险

1、甲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保险由甲方自行办理;

2、乙方不承担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责任。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未经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和影响房屋外立面的统一性,也不得于室外加装防盗笼、栏杆、窗等

(如确需改变,须持改造方案、申请及物业公司意见,报大理度假区房管局审批后报物业公司备案后方可施工);

2、为保证交房的顺利开展,甲方需按公示的交房流程办理交房手续。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占用苑区道路、临时停车位等公共部分,也不得于公部分私自悬挂、粘贴、摆摊。

4、公共设施、管线、管道经过甲方自用部位的,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维护、维修、抢险等工作的方便和支持,若甲方不配合,所造成的他人和公共部位、设施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5、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非产权部位的面积,其使用范围及权限甲方须严格按照协议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也不得侵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使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6、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甲方与开发商自行协商解决。

7、若出现不可抗力或非管理原因造成本物业内设施、设备运行中断,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应尽力协助甲方及有关部门恢复其正常运行。本协议所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甲方不得因此而拒交。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甲方违反协议,使乙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4、甲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交纳违约金(按年服务费总额计算),甲方无正当理由,延期三个月不交服务费、违约金、滞纳金的,乙方有权采取公告形式进行催交,并诉诸法律。

第十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甲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由受益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物业使用手册》、《物业保修手册》《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协议的附件。甲方同意和遵守本协议附件的内容条款。第十五条在签订本协议前,乙方已将协议样本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同印刷文字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__________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给乙方实行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服务事项

第三条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前期介入有偿服务。

第四条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第五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第六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

第七条建筑及其设施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协调开发商、承建商进行对甲方所有单元内发生的墙体、水、电、气,通讯、共用天线、排污、排水系统等建筑体系保修;保修期后实施有偿服务或协调专业机构或职能部门有偿维护维修。

第八条环境卫生及绿化养护

1、公共环境、房屋共用部位的保洁,生活垃圾收集并运至垃圾消纳站(不含垃圾消纳的管理及装饰装修垃圾收集和清运),化粪池清掏

2、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公共秩序维护工作

1、建立预防性安全防范体系并设立应急机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秩序监控和巡视等工作,但不包含甲方产权范围内人身财产的保险、保证和保管责任。双

方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专项合同的,以专项合同的约定执行。

2、对来访客人办理访问手续,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小区。

3、维持小区的交通秩序。对本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状况预测和安排,使本物业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序,交通顺畅(不含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责任)。

4、地震、地陷、火灾等突发事件的组织疏导和协助施救工作。

5、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小区,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任何人未经乙方同意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占用、变更、损害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本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6、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7、消防工作,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以及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第十条档案资料管理

1.本物业竣工资料、图纸及接管验收档案的管理。

2.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一条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重庆市产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等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对装修方案进行审核,对装修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第十二条受所有权人委托,对小区配套设施如网球场,游泳池、会所、停车场(库)等场所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对小区公共区域及甲方保留区域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不定期的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加强业主间的沟通和文化交流。设立小区信息发布栏,加强与业主的联系和消息发布。

第十五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服务费(住宅、商业);

2、停车(场)库车位物业服务费;

3、其它有偿服务费

4、公摊水电费及电梯运行电费;

5、物业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各项费用的调整

乙方应当就物业服务费使用制定独立账目管理,并可按照实际支出合理调整物业服务费,但乙方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十七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三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拟订的前期介入服务方案、小区物业服务方案;

2、检查监督乙方服务的实施及合同的执行情况;

3、审定乙方提出的前期介入服务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计划、财务

预算及决算;

4、负责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并在房屋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保修责任内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和房屋建设遗留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个月 内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比例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由乙方无偿使用;

7、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提供和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

(1)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8、支付前期物业前期介入服务费用;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法规规定交纳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并承担逾期未付的违约金。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拒绝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协助乙方催收;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社区宣传教育、文化娱乐活动;

12、应将本合同在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公示。

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本合同第二章的约定标准,提供高品质、专业化的服务;

2、起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的使用要求、注意事项和物业服务制度;

3、雇佣、培训、解雇职员并对其工作进行管理。

4、乙方办公场所、工作服,工具,器具,材料或其他为保证对甲方服务工作开展所必需设备材料的采买和管理。

5、依照本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6、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7、适时聘请、撤换及付酬予律师、建筑师、会计师及其他专业顾问和合作单位。

8、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乙方有权审核业主或使用人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重庆市产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等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进行其所属产权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停车(场)库是否进行任何形式的改装、改造、修建构筑物.装饰和装修,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10、接受业主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11、以物业公司名义投保,投保项目包括公众责任等险种,甲方应对其属下的产权范围内利益自行投保。

12、负责编制物业管理服务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13、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14、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

15、可适时设立以下服务项目(并可根据需要设立新的服务项目),合理收费:房屋租赁、代售;代办电话安装、宽带安装服务:室内清洁服务;室内工程维修;代养护花木;代车辆清洗、保险办理服务以及与甲方商议的其它服务内容。

16、乙方有权在不违背业主整体权益基础上制定、修改管理规则,并利用小区告示栏、网站、小区内部刊物(如有)等各种信息渠道予以公布,对各业主均有约束力。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费构成如下;

1、小区公共秩序维护费;

2、小区公共区域清洁、保洁服务费(但所有政府另行征收的如垃圾处置费等费用均未包含其中)

3、小区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费:

4、小区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小修)及保养费;;

5、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小修)及保养费

6、小区公共区域四害防治费用;

7、乙方的办公管理费;

8、乙方员工的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制服及相关器具

9、乙方用于为业主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10、乙方为小区公共区域所投保的公众责任险等保险费用

11、乙方用于上缴有关部门的各项零星费用:

12、乙方用于上缴有关部门管理费、税费;

13、乙方的合理利润;

14、乙方用于为业主公共利益服务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

1、本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

(1)电梯高层物业费按建筑面积______元/平方米/月计收;

(2)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______元/平方米/月计收;

(3)停车(场)库物业服务费每个停车位______元/月计收;

(4)特约服务实行明码实价,双方自愿的原则。

2、缴费办法

(1)_____________(住宅商业用房)的物业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在产权部门核定面积批复下达之前以销售合同注明的面积计算,批复之后以产权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面积核定前后甲方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差额不作退补。停车(场)库车位物业服务费以个为单位计收。

(2)物业服务费应按月缴纳。甲方在当月15日之前将费用金额缴清,逾期将按日向甲方加收应交纳总费用3‰的滞纳金。

(3)首次物业服务费收取以交房通知文书确定的交房日期为准,交房日期在15日之前(含15日)的收取当月全月的物业服务费,交房日期在15日之后的收取当月半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4)住宅(商业用房)交房后,若水电气任何一表进行了走动以及已装修、已入住的,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全额收取;若经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使用人)共同确认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走动的,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50%执行。若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5)停车(场)库车位交付后无论是否空置,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全额收取。

(6)特约服务费按月缴纳。甲方在当月15日之前缴清上月发生的特约服务费用,逾期将按日向甲方加收应交纳费用3‰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公摊水电费

首次公摊水电费的收取是以物业对首月公摊水电核算完成后公布的缴费日期为准,交房后,无论房屋是否空置,装修,被占用,公摊水电费根据政府规定的据实摊销原则及核算从简原则,住宅从交房通知文书确定的交房日期起开始核算公摊水电费,按月将上月公摊水电发生情况及费用进行公布,按实际发生额逐户按房屋建筑面积平均公摊,每月和物业服务费一起进行缴纳。公摊水电发生情况及帐务接受业主监督。甲方在当月15日之前将本月的公摊水电费缴清,逾期将按日向甲方加收应交纳费用3‰信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电梯运行电费的收取根据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月进行收取。

第二十四条 甲方可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缴纳各项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项费用的调整

乙方应当就物业服务费使用制定独立账目管理,井可按照实际支出合理调整物业服务费,但乙方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后,甲方应按照调整后的费用支付。

第二十六条物业维修基金收取

物业维修资金按政府有关规定维持在一定数额,不足部分由业主续缴,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分的大,中维修、更新、改造。具体项目如下:

1、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大、中修、更新或改造:

2、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如防盗监控、消防设施等)大、中修及更新、改造;

3、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如健身娱乐设施等)的更新、改造:

4、小区公共区域绿化(如草坪、乔灌木等)更新、改造;

5、小区公共建筑(如小区大门,单元大堂、楼层及其装饰等)、道路的更新、改造:

6、用于小区非盈利性设施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

7、停车(场)库共用设备设施(如监控、车管系统、风机、水泵、消防设施等)大、中修及更新、改造;

8、其它不在上列内但需由物业维修资金支付的费用,如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须由物业维修资金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水、电、气费按照政府相关标准计收。小区高层建筑中超过市政供水高度的楼层将采用二次供水系统,二次供水系统由市政专业供水公司进行管理维护,水费的收费标准按市政专业供水公司公示标准进行收取(如因国家能源价格或政策调整,此费用作相应变动,以相关文件或通知为准)。

1、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的由甲方承担;

第六章 委托服务期限

第二十六条_____________由乙方根据本协议内容进行管理,为期三年(自__________”整体竣工,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本小区业主大会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合同关于甲方义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委托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因违约而需解除本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行解除,并在二十日内办理交接。如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法定机构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若本协议任何条文因国家或地方法规的变更而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时,将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但本协议其余条文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并不因此而改变。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履行本协议时,若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小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政府房管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宇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年月日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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