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美容美发行业卫生管理制度
美容美发行业卫生管理制度
1、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卫生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规范美容美发店经营行为,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将立即整改到位;
2、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设有卫生组织机构,并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经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
4、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5、理发、美容公共用具(理发刀具、胡刷、头梳、毛巾、围巾、修手工具、眉钳、美容盆等)消毒设施和制度落实到位,能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美发场所配备的毛巾与座位比大于3:1,美发用品用具所配备的数量能满足清洗消毒周转的要求;
6、理发、染(烫)发分区设置,染(烫)发区分别设置排气通风设施,且运转正常;
7、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病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
美容美发卫生管理制度 美容美发、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场所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场所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场所内可设置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人员和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篇:美容美发行业卫生管理制度
美容美发行业卫生管理制度
1、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卫生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规范美容美发店经营行为,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将立即整改到位;
2、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设有卫生组织机构,并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经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
4、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5、提供顾客用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要求,索证材料齐全,不采购无标签标识或标签标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化妆品;
6、理发、美容公共用具(理发刀具、胡刷、头梳、毛巾、围巾、修手工具、眉钳、美容盆等)消毒设施和制度落实到位,能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清洗消毒记录完整。美容场所毛巾与顾客床位比大于10:1,美发场所配备的毛巾与座位比大于3:1,其他美容美发用品用具所配备的数量能满足清洗消毒周转的要求;
7、理发、染(烫)发分区设置,染(烫)发区分别设置排气通风设施,且运转正常;
8、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病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
发源地烫染专门店
第三篇:美容美发卫生管理制度
美容美发卫生管理制度
美容美发、场所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是其场所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场所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场所内可设置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人员和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1、每天营业之前,必须打扫、清洁地面、桌椅、门窗、墙角及工作的灰尘和蜘蛛网,物品摆放整齐、到位,场所内环境干净、整洁、舒适、明亮。
2、每天营业之中,工作场所及所有的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物品使用后及时归位,地面、桌椅及工作台上有多余的物品随时清理。
3、每天营业之后,必须对地面、工作台进行打扫、清洁、消毒,去除灰尘、污物,及时处理废弃物。同时,用品用具进行分类清洁、消毒。
4、美容美发、场所的通风设施应完备,空气流向合理,保持室内、卫生间、地板无异味。
5、场所内应配有数量充足的毛巾(面巾)等公共用品用具,其配备的数量应当满足消毒周转的要求。
6、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每年年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从业人员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者,治愈之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7、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勤剪发、勤修甲、勤洗澡、勤换衣。工作时应着专用工作服装,着装保持整洁。
8、从业人员不宜在工作区域内食、宿,不宜在工作场所摆放私人物品。
第四篇: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美容美发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卫生许可证》悬挂于显眼处,亮证经营。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理发店、美容店的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和用品用具符合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的要求。
3、建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
4、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5、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监测。
6、空调场所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定期清洗或更换。
7、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病传染病的顾客专用的理发用具,用后及时消毒,并有明显标志,单独存放,能正常使用。
8、有齐全的、有明显的标志的消毒设施(或专用消毒间),配备足够数量供消毒周转用的理发工具、用具和毛巾、大小围布。毛巾、大小围布须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9、理发用毛巾应与烫发染发用毛巾分开,干净毛巾应存放在带门的专用存放柜内。
10、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洁面时戴口罩;美容店工作人员的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工作时要戴口罩;剃须应使用一次性剃须球或一次性剃须刀片。理发工具应使用理发工具消毒箱进行消毒。
11、室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12、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一般美容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烫发、染发间或区域设有机械通风装置。理发、烫发、染发、美容用的化学制剂、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件》和GB7916-87《化妆品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网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理发店、美容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5、美容美发场所从来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6、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7、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穿戴整洁工作衣帽。
8、美容美发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理发、美容用具消毒卫生操作规程
一、设施及药物准备
1、紫外线消毒柜或臭氧消毒柜;用于理发用刀、剪、梳子等的消毒。
2、蒸汽消毒柜或含氯消毒制剂:用于毛巾、面巾等的消毒:
3、医用戊二醛消毒药;用搪瓷或不锈钢灭菌缸浸泡消毒痤疮针、眉夹等美容工具。
二、操作程序
1、消毒顺序:消毒前先洗净-消毒-保洁
2、消毒方法:
A、理发工具消毒:将理发工具放入紫外线或臭氧消毒柜内消毒,消毒时间为20分钟2剪刀应打平放,双面消毒。
B、毛巾消毒:用蒸汽消毒柜热力消毒,80℃蒸10分钟以上或用100-500mg/含氯制剂浸泡15分钟以上。或使用一次性消毒毛巾。
C、痤疮针、眉夹美容工具:用2%戊二醛在搪瓷或不锈钢灭菌缸内浸泡30分钟,2%戊二醛14天理换一次。
D、美容用盆:用100-500mg/含氯消毒液浸泡5分钟消毒或使用一次性卫生塑料袋。
E、美容师手部:洗净后用酒精擦拭或用100-500mg/含氯消毒液浸泡2分钟。
3、保洁:
A、采用高温消毒:消毒后的工具应干爽清洁,可直接放入保洁柜内。
B、采用药物消毒:消毒后的工具应放置10至15分钟后放入保洁柜内。
C、消毒柜兼作保洁柜:消毒后可直接留置柜中,但该柜的容量应不少于日常最高用量的2倍。凡新置入的工具应消毒后使用。
三、注意事项
1、所使用的清洁液和消毒液必须是已取得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的合格产品,并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单位应保存上述批件的复印件备查。
2、用紫外线消毒柜消毒的理发用具必须双面消毒。
3、各类理发工具的总数量应不少于设计最大可容量的3倍。
美容美发场所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美容美发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健康危害事故启动紧急应急预案。加强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和疫情报告。做好突发危害事件的报告,最大限度的控制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是事故报告的责任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或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计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二、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工布江达县卫生局(0894-5412884)和工布江达县疾病控制中心(0894-5412165)。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不明原因的疾病时,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五篇:1美容美发卫生管理制度
美发店卫生管理制度
一、保持环境整洁,定期清理室内外卫生,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二、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店内应设有消毒间。
三、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四、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美发用具要经常清洗更换,洗发毛巾应保持清洁,每位顾客用后应清洗消毒,配备足够数量供消毒周转使用,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五、工作人员在操作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工作时要戴口罩。
六、供顾客使用的理发产品、应经常检查,及时处理过期产品。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美发店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美发店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
三、凡患有呼吸道传染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于理发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该工作。
四、凡从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要严密包扎,并要带手套后方可上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