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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精)(共五则范文)
编辑:清香如梦 识别码:21-627180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0 03:52: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精)

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构筑项目建设平台,聚合产业优势,完善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和规范运作,现就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赣市府发[2009]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今年我县建设标准厂房的目标任务确定为120000平方米。其中,县直单位建设标准厂房任务50000平方米、盘活现有企业闲置存量土地建设标准厂房20000平方米、引进社会力量建设标准厂房50000平方米。

二、建设模式

标准厂房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组织及自然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园区土地建设标准厂房;鼓励用地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用于标准厂房建设。所建的标准厂房可按工业企业自建厂房的政策,予以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厂房房产证,既可出租,也可转让。工业标准厂房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按工业企业的方式办理。

三、建设原则

1.合理布局原则。标准厂房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建设规划,与园区建设、生态建设等规划相衔接。布局选址充分考虑园区产业聚集。

2.集约高效原则。鼓励建设多层厂房,轻工企业建设四层以上厂房。

3.功能配套原则。标准厂房的单体结构设计应与园区产业布局相适应。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的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应满足入驻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四、集中建设地点

1.红金工业区集中在二期。即在赣县特殊学校北侧划出40亩,在赣州晶泰锂业北侧划出50亩,共计90亩,用于建设标准厂房。

2.洋塘工业区集中在洋塘窑前段,即在谱赛科新大门对面划出80亩,用于建设标准厂房。

五、优惠政策

1.在政府规划的建设标准厂房范围内的道路、排水、排污、绿化、亮化等市政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用地按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挂牌出让。

2.凡进入工业园区按规划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标准厂房出租或第一次出售所缴纳的税收及附加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按8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

3.凡进入工业园区按规划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依法享有财产所有权、土地、房屋转让出租权。

4.凡在工业园区内按规划建好的标准厂房,从2009年起,对外出租且经有关部门核实的,按出租实际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元补助;未出租或出售(转让的,由财政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元补助,补助累

计期限为三年。三年后仍未出租的,按照自愿的原则,依法按成本价加上银行同期利率利息协商收购。

5.凡在工业园区内按规划建好的标准厂房,投资者在不违法违规的情况下,可自行出租给任何承租人,需政府推介出租的,县政府将统一列入县里的招商引资项目对外推介,促其尽早租出,发挥效益。

6.厂房报建只需盖县建设局、消防大队和工业园管委会的公章,有关单位不得收取业主(含外商投资企业任何费用,但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7.厂房办理房屋产权证只收工本费。

8.厂房建设期间的放线、质检、监理由县建设局负责,费用按1元/㎡的标准收取。

9.厂房建筑营业税及以后出租所涉及的有关税收全额奖励给出资方。10.单位出资建设标准厂房的,在公务员津补贴全部到位之前,所获租金收入可用于津补贴的统发及弥补单位公务费用的不足;个人出资建设标准厂房的由出资个人自行分红。

11.施工用水、用电分别由县自来水公司、县供电公司接通至标准厂房施工现场。

六、具体要求

1.加快进度。(1县建设局必须在5月30日前拿出红金工业区标准厂房建设平面图、效果图,6月30日前须完成钻探,拿出施工图,进行招投标;红金工业区标准厂房必须在7月20日前开工建设,12月20日前竣工。(2洋塘工业区标准厂房必须在9月1日前开工建设。

2.统一规划管理。标准厂房、综合楼、集体宿舍统一由县建设局规划、设计,标准厂房统一建4层,综合楼统一建4-5层,集体宿舍统一建6层。由红金工业区、洋塘工业区负责实施、管理。

3.单位认购。将50000平方米标准厂房目标任务分解到县直单位(详见附件,由责任单位在规划区内自行认购,建设任务既可单位自筹资金建设,也可鼓励干部、职工集资建设或动员社会资金建设。

中共赣县县委 赣县人民政府 2009年5月26日

(此件发至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全面提高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提升园区承载能力,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做大做强四大支柱产业,现就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以工业园区为主战场,着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筑中小企业投资创业和承接产业转移的有效载体,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建设目标

从现在起至2011年底,在东区白石路两侧和西区电子器件产业基地内建成高标准厂房25万平方米及配套设施10万平方米。分两期建成,其中一期建设任务为8万平方米厂房及3万平方米的配套设施,于2010年2月底前完成;二期建设任务17万平方米厂房及7万平方米的配套设施,于2011年底前完成。

三、基本原则

(一合理规划原则。标准厂房规划按照“企业集中、要素集聚、产业集群、土地集约”的总体要求,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符合产业定位和功能规划要求。

(二集约用地原则。标准厂房建设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除有特殊要求的产业采用单层外,一般应为3层以上。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并适宜进标准厂房的项目,不再单独供地,经营场地应通过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的方式解决。

(三产业集聚原则。标准厂房要根据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与园区的主导产业相衔接,以利于加快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

(四功能配套原则。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的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需要。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可根据需要建设进区企业共享的职工生活配套设施和商务办公、产品检测、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

(五市场化运作原则。标准厂房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标准厂房建设,并采用建、租、售相结合的运作模式。标准厂房建成后,要及时建立管理运营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管理、生活后勤等方面优质高效的综合服务。对产业集聚度较高、规模较大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应引导管理运营机构建立健全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代理、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劳动用工、职工培训、安全生产及技术开发、产品检测等方面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六规范建设原则。标准厂房建设应明确投资主体,按规划组织实施,完备相关手续,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四、建设要求

(一标准厂房建设区域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划定,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单独设生产区、生活区(配套购物、休闲及娱乐功能,投资主体可按规划设计投资单栋或多栋厂房、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00平方米。

(二标准厂房项目规划建设主要控制指标为容积率最低达到1.2,建筑密度不得低于40%,生产区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项目用地比重不超过7%,绿地率在35%以上,相关配套功能必须完善。

(三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含电子元器件企业设计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鼓励建高层厂房,厂房建设一般最低不少于3层,每层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宿舍及办公楼建设不低于5层。单体厂房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五、优惠政策(一土地政策

1、土地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并依法办理工业用地手续。

2、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三通一平”工业用地执行国家规定5.6万元/亩的最低标准(含土地办证费挂牌公开出让。

3、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含宿舍建设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按规定期限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的投资者,县财政按3万元/亩拨给工业园区用于标准厂房内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含宿舍建设3万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以下,按规定期限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的投资者,县财政按4万元/亩拨给工业园区用于标准厂房内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含宿舍建设6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按规定期限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的投资者,县财政按5万元/亩拨给工业园区用于标准厂房内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含宿舍建设10万平方米以上,按规定期限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的投资者,县财政按5.6万元/亩拨给工业园区用于标准厂房内基础设施建设。

(二税费政策

1、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县以下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厂区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县政府承担。

2、投资者自标准厂房建成(限一个年度内建成对外出租之日起五年内给予税收优惠。前三年对外出租所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按80%、60%、40%比例奖励给投资者。

3、标准厂房五年内第一次出售所缴纳的税收县财政实得部分,按不低于8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

4、以上税收先征收,然后根据现有财政结算体制在本年度12月15日前报政府研究,次年1月15日前兑现奖励,用于投资者扩大再生产。

(三扶持政策

1、标准厂房建设竣工(必须是厂房主体、水电工程、地面硬化等按合同100%完成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3年内,厂房若未租出或售出,由县财政按每月1元/平方米的标准对投资者进行补贴。

2、凡按规划新建的标准厂房,不论投资主体是谁,一律优先供地、优先审批。标准厂房建成后,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3、对符合规划、环保、能耗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工业企业承租由政府部门确认的园区标准厂房,按承租者实际租用生产厂房面积给予每月1元/平方米的财政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

4、融化金融扶持。金融部门要积极探索标准厂房建设信贷模式,加大对标准厂房信贷扶持。

(四其它规定

1、标准厂房建设纳入招商引资考核范畴,可顶抵单位当年度的招商引资任务。

2、标准厂房建设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项目审批规定期限内建成竣工。超过规定时间半年以上未开工或未竣工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两年仍未开工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使用权由县政府无偿收回。

3、标准厂房项目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由县发改委负责立项或备案,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报批及为投资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最迟在签订投资协议2个月内为投资者办好土地使用权证,县建设局协助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规划设计及建设工作,房管局负责为投资者办理房屋产权证。

4、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通过协议方式与建设标准厂房的投资者就有关建设事项、政策优惠、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约定,并监督项目实施。

5、园区范围内目前已签约并供地但无实际项目的,由投资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可与工业园区管委会重新签订标准厂房建设合同,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其它

(一)本意见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二 OO 九年五月二十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7〕325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重 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34 号)和《重 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补充意见》(渝办发〔2006〕162 号)同时废止。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建设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工业园区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产业集聚,根据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标准厂房含义 本文所指标准厂房是指在经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由符合要求的开发业主统一规划建设,6 用于出租或出售,达到建筑规模要求的通用工业厂房。标准厂房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和节能省地 的特征。

二、项目立项 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鼓励类项目,按“节能省地型建筑开发 项目”类别或“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类别立项。

三、认定标准 标准厂房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开发业主:原则上应为工业园区投资设立的建设开发公司和具有房地产开发四级以上资质的各类开 发企业。

(二)建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 5 万平方米,楼层不少于两层。

(三)容积率:“一圈”内主城区不低于 1.2,其他区县不低于 1.0;“两翼”区县(自治县)不低于 0.8; 总体不超过 3.0。

(四)控制指标:绿化率不超过 30%;建筑密度不低于 45%;生活配套设施不超过 7%。

(五)用途:用于出租或出售给工业企业,自用面积少于 30%。

(六)销售限

价:项目单独核算,确定最高限价,税前利润不超过销售收入的 10%(政策性减免、返还和 奖励除外)。

四、确认程序

(一)由开发业主在项目立项阶段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园区管委会初步审核,同意后报市园区办审核。市园区办向审核合格的业主下达《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

(二)标准厂房项目主体工程完成 30%后,由市园区办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建委 等有关部门按照认定标准,根据开发业主提供的基础材料,结合现场查勘情况,对项目进行正式审核。正 式审核合格后,下达《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

五、扶持政策

(一)标准厂房项目属工业园区重点项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手续办理、融资担保服务、项目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标准厂房项目的用地应优先保证,其建设用地主要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也可采用农村建设用 地流转集中取得。

(三)标准厂房建设可采取“统一规划,一次报件,分项建设,分户办证”等方式,各有关部门要简化程 序及手续。

(四)允许标准厂房在地面工程实施前,并在销售限价范围内提前预售,市国土房管部门要给予支持。

(五)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人防费缓缴,取得《标 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后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人防费全额免收。

(六)标准厂房项目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 书》后,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全额直接返还开发业主。

(七)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在办理产权登记和交易出 售时,免征开发业主(卖方)和入驻企业(买方)应缴纳的转移登记费、转让手续费、土地契税和交易契 税。

(八)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第一次交易出售时应缴纳的 7 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月全额返还;出租标准厂房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所获取的租金收 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年全额返还。

(九)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使用土地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全额返还开发业主。

(十)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 鼓励类项目,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率 15%的优惠政策。

(十一)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应积极创新金融产品,为标准厂房项目建设提供土地和厂房按揭。

六、管理监控

(一)严禁标准厂房建设中出现以下行为: 1.开发业主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后一年期满未开工和开工后两年期满未竣工; 2.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厂房认定的基本要求; 3.销售价格超过最高限价; 4.改变标准厂房用途,用于居住、办公、商务、仓储等;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标准厂房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发现以上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令开发业主 予以纠正。对不及时纠正的业主,由市园区办会同有关部门取消《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终止优惠 政策,收回政策性收入。

(三)凡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二年未开工的,国土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园区办负责解释。8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全面提高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提升园区承载能力,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做大做强四大支柱产业,现就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以工业园区为主战场,着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筑中小企业投资创业和承接产业转移的有效载体,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建设目标

从现在起至2011年底,在东区白石路两侧和西区电子器件产业基地内建成高标准厂房25万平方米及配套设施10万平方米。分两期建成,其中一期建设任务为8万平方米厂房及3万平方米的配套设施,于2010年2月底前完成;二期建设任务17万平方米厂房及7万平方米的配套设施,于2011年底前完成。

三、基本原则

(一)合理规划原则。标准厂房规划按照“企业集中、要素集聚、产业集群、土地集约”的总体要求,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符合产业定位和功能规划要求。

(二)集约用地原则。标准厂房建设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除有特殊要求的产业采用单层外,一般应为3层以上。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并适宜进标准厂房的项目,不再单独供地,经营场地应通过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的方式解决。

(三)产业集聚原则。标准厂房要根据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与园区的主导产业相衔接,以利于加快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1

(四)功能配套原则。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的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需要。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可根据需要建设进区企业共享的职工生活配套设施和商务办公、产品检测、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

(五)市场化运作原则。标准厂房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标准厂房建设,并采用建、租、售相结合的运作模式。标准厂房建成后,要及时建立管理运营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管理、生活后勤等方面优质高效的综合服务。对产业集聚度较高、规模较大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应引导管理运营机构建立健全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代理、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劳动用工、职工培训、安全生产及技术开发、产品检测等方面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六)规范建设原则。标准厂房建设应明确投资主体,按规划组织实施,完备相关手续,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四、建设要求

(一)标准厂房建设区域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划定,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单独设生产区、生活区(配套购物、休闲及娱乐功能),投资主体可按规划设计投资单栋或多栋厂房、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00平方米。

(二)标准厂房项目规划建设主要控制指标为容积率最低达到1.2,建筑密度不得低于40%,生产区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项目用地比重不超过7%,绿地率在35%以上,相关配套功能必须完善。

(三)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含电子元器件企业)设计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鼓励建高层厂房,厂房建设一般最低不少于3层,每层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宿舍及办公楼建设不低于5层。单体厂房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五、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土地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并依法办理工业用地手续。

2、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三通一平”工业用地执行国家规定5.6万元/亩的最低标准(含土地办证费)挂牌公开出让。

3、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含宿舍)建设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按规定期限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的投资者,县财政按3万元/亩拨给工业园区用于标准厂房内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含宿舍)建设3万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以下,按规定期限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的投资者,县财政按4万元/亩拨给工业园区用于标准厂房内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含宿舍)建设6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按规定期限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的投资者,县财政按5万元/亩拨给工业园区用于标准厂房内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含宿舍)建设10万平方米以上,按规定期限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的投资者,县财政按5.6万元/亩拨给工业园区用于标准厂房内基础设施建设。

(二)税费政策

1、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县以下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厂区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县政府承担。

2、投资者自标准厂房建成(限一个内建成)对外出租之日起五年内给予税收优惠。前三年对外出租所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按80%、60%、40%比例奖励给投资者。

3、标准厂房五年内第一次出售所缴纳的税收县财政实得部分,按不低于8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

4、以上税收先征收,然后根据现有财政结算体制在本12月15日前报政府研究,次年1月15日前兑现奖励,用于投资者扩大再生产。

(三)扶持政策

1、标准厂房建设竣工(必须是厂房主体、水电工程、地面硬化等按合同100%完成)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3年内,厂房若未租出或售出,由县财政按每月1元/平方米的标准对投资者进行补贴。

2、凡按规划新建的标准厂房,不论投资主体是谁,一律优先供地、优先审批。标准厂房建成后,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3、对符合规划、环保、能耗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工业企业承租由政府部门确认的园区标准厂房,按承租者实际租用生产厂房面积给予每月1元/平方米的财政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

4、融化金融扶持。金融部门要积极探索标准厂房建设信贷模式,加大对标准厂房信贷扶持。

(四)其它规定

1、标准厂房建设纳入招商引资考核范畴,可顶抵单位当的招商引资任务。

2、标准厂房建设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项目审批规定期限内建成竣工。超过规定时间半年以上未开工或未竣工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两年仍未开工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使用权由县政府无偿收回。

3、标准厂房项目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由县发改委负责立项或备案,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报批及为投资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最迟在签订投资协议2个月内为投资者办好土地使用权证),县建设局协助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规划设计及建设工作,房管局负责为投资者办理房屋产权证。

4、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通过协议方式与建设标准厂房的投资者就有关建设事项、政策优惠、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约定,并监督项目实施。

5、园区范围内目前已签约并供地但无实际项目的,由投资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可与工业园区管委会重新签订标准厂房建设合同,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其它

(一)本意见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

渝办发〔2007〕3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3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补充意见》(渝办发〔2006〕162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建设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工业园区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产业集聚,根据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标准厂房含义

本文所指标准厂房是指在经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由符合要求的开发业主统一规划建设,用于出租或出售,达到建筑规模要求的通用工业厂房。标准厂房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和节能省地的特征。

二、项目立项

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项目,按“节能省地型建筑开发项目”类别或“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类别立项。

三、认定标准

标准厂房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开发业主:原则上应为工业园区投资设立的建设开发公司和具有房地产开发四级以上资质的各类开发企业。

(二)建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万平方米,楼层不少于两层。

(三)容积率:“一圈”内主城区不低于1.2,其他区县不低于1.0;“两翼”区县(自治县)不低于0.8;总体不超过3.0。

(四)控制指标:绿化率不超过30%;建筑密度不低于45%;生活配套设施不超过7%。

(五)用途:用于出租或出售给工业企业,自用面积少于30%。

(六)销售限价:项目单独核算,确定最高限价,税前利润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0%(政策性减免、返还和奖励除外)。

四、确认程序

(一)由开发业主在项目立项阶段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园区管委会初步审核,同意后报市园区办审核。市园区办向审核合格的业主下达《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

(二)标准厂房项目主体工程完成30%后,由市园区办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建委等有关部门按照认定标准,根据开发业主提供的基础材料,结合现场查勘情况,对项目进行正式审核。正式审核合格后,下达《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

五、扶持政策

(一)标准厂房项目属工业园区重点项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手续办理、融资担保服务、项目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标准厂房项目的用地应优先保证,其建设用地主要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也可采用农村建设用地流转集中取得。

(三)标准厂房建设可采取“统一规划,一次报件,分项建设,分户办证”等方式,各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及手续。

(四)允许标准厂房在地面工程实施前,并在销售限价范围内提前预售,市国土房管部门要给予支持。

(五)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人防费缓缴,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后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人防费全额免收。

(六)标准厂房项目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后,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全额直接返还开发业主。

(七)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在办理产权登记和交易出售时,免征开发业主(卖方)和入驻企业(买方)应缴纳的转移登记费、转让手续费、土地契税和交易契税。

(八)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第一次交易出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月全额返还;出租标准厂房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所获取的租金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年全额返还。

(九)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使用土地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全额返还开发业主。

(十)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项目,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率15%的优惠政策。

(十一)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应积极创新金融产品,为标准厂房项目建设提供土地和厂房按揭。

六、管理监控

(一)严禁标准厂房建设中出现以下行为:

1.开发业主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后一年期满未开工和开工后两年期满未竣工;

2.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厂房认定的基本要求;

3.销售价格超过最高限价;

4.改变标准厂房用途,用于居住、办公、商务、仓储等;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标准厂房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发现以上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令开发业主予以纠正。对不及时纠正的业主,由市园区办会同有关部门取消《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终止优惠政策,收回政策性收入。

(三)凡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二年未开工的,国土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园区办负责解释。

第四篇: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贯彻落实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力搭建园区发展平台,构建园区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举全县之力强攻工业、决战园区,力争早日跻身全省一类工业园区行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至2015年,新增建成面积6平方公里,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300亿元,工业增加值达78亿元,税收超12亿元,力争各项指标在2010年的基础上翻两番。

二、规划布局

1、扩展园区范围。对园区进行修编扩容,将金山工业园由5.3平方公里调整为22平方公里,文成产业基地由2.5平方公里调整为4平方公里,岩瑞产业基地保持原规划4平方公里,将园区总规划面积由11.8平方公里扩大到30平方公里(规划分二期实施)。

2、调优产业布局。围绕我县产业基础、资源和区位优势,调整园区产业布局,在金山工业园重点培育发展以有色金属为主的加工制造产业,同时力争培育1-2个战略性新型产业;在文成产业基地重点培育发展以汽配为主的机械制造产业;在岩瑞产业基地重点做大做强以水泥为主的新型建材产业。

3、完善功能配套。将生活区、学校、医院、物流、金融、通讯等综合功能因素纳入园区规划,科学布点,完善园区基础配套设施,提升园区承载能力。

4、规范建设标准。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速度推进”的原则,把园区当作城市新区来建设,使园区建设与县城规划协调。

三、管理体制

1、园区党工委书记和管委会主任由县党政班子成员兼任,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由正科级干部兼任。

2、在园区设立国土分局、公安派出所、统计分局,从财政、国税、地税抽调人员组建财税分局,从建设、规划抽调人员组建规划建设分局,履行相应职能,设立机构负责人由副科级干部兼任,发改委、环保局、房管局、林业局、工商局、供电公司、安监局、质监局等部门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和一名业务骨干专门负责园区相关工作,履行园区内本部门的职能,实行双重领导,由园区负责管理和考核。

3、园区规划区域内的乡镇明确一名党委副书记兼任园区党工委委员,负责辖区内的征地搬迁及相关后续工作、项目施工保障以及调处企业与周边群众纠纷等工作。

4、管委会增设工业园区企业服务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局长由管委会副主任兼任,牵头协调解决企业建设发展中的问题,解决园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问题,为企业发展提供稳定的、专业的服务。

5、园区人员的工资、补贴以及正常的办公支出纳入县财政预算。

四、土地管理

1、县政府委托园区管委会依法管理使用园区内土地,具体安排根据需要由园区办公会研究决定。

2、园区内存量用地,先划拨给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具体使用时,根据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区域位置实施工业用地等级类别供地,等级类别价差幅度经相关机构评估后由园区研定后招拍挂。

3、经园区办公会审定,符合产业布局、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亩均固投达到80万元、亩年均纳税达到8万元以上的入园项目,取得环评、立项、平面规划、单体设计、安全评估等相关手续后,园区方可供地。

4、入园企业项目完成总固投50%以上、建成面积达到规划批准应建面积70%以上,方可办理土地证。

5、入园企业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一年建成、二年投产达标、大中型企业三年达产达标”的要求。企业自接到《土地使用批准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工建设,若企业逾期未开工建设,园区有权终止合同。

6、对县鼓励发展的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型产业、高科技产业和外向型企业(总投资达500万美元以上或年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园区可实行“一企一议”。对其他一般性企业投资强度、建设进度和亩年均纳税未达到要求的,处理意见由园区根据产业和行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执行(含受益单位)。

7、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园区可按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原出让土地价款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按基准利率计算)和企业地上固定建筑物当年建设成本的评估价补偿给企业:①企业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须关闭的;②企业因自身原因需处置资产的;③企业因环境污染等政策性因素需搬迁或处置的;④企业因园区产业布局调整需搬迁的;⑤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8、企业非法进行土地交易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和土地使用权;构成违法的,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规费减免 入园的工业项目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相应的优惠政策。

1、行政事业性收费。园区平台建设和企业建设期间的县得部分全额奖励园区或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承建商涉及的收费除外);县级以上部分按下限收取;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园区管委会召集相关部门研定工业园区项目收费“一单清”。

2、允许企业自行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六、投融资机制

园区实行多元化投入,为园区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1、建立园区财政,履行政府对园区财政收支核算和政府投资功能。明确政府投入来源:①县工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工业发展,并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力的增加,逐年适度递增。②县政府每年给予园区不少于100亩的商住用地指标,其运作收益和工业用地收益全部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③园区或县直单位新引进的企业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园区与县财政实行5:5分成;乡镇新引进的企业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园区与乡镇实行2:8分成。

2、园区设立投资开发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企业化管理。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积极开展投融资工作,多方筹集资金做大做强融资平台。

3、园区内水、电、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建设,按照“谁受益、谁投资”原则实施。①供电:园区规划范围内的主干道、支道路供电网由供电公司负责投资建设;②供水:主干道管网由自来水公司负责投资建设,支道路管网由自来水公司投资50%、园区投资50%建设;③电信:通讯线路由电信公司负责投资建设;④有线电视:电视线路由文广局网络公司投资建设。

七、服务机制

1、建立园区快速推进机制。按照“急事快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园区管委会办公会可集体研究决定以下五个方面事项:①若企业要求直供已完成征地拆迁手续但未平整的“毛地”的,“三通一平”费用可由园区以奖励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进行补偿;②单个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投资50万元以下并急需建设的,可采取简易招投标方式;③对已招标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因工程建设实际需要进行增减工程量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参照招标结果备案,待后审计;④审批项目入园和项目规划设计等相关事项;⑤对特别重大项目的优惠政策、奖励措施可实行“一企一策”。

2、建立领导挂钩联系机制。由园区研究确定县四套班子领导各挂钩联系一到两个企业,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难题。

3、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园区企业服务局综合协调作用,实行项目审批全程代理制、部门服务承诺制,实行一个机构管理、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真正做到收费公开、限时办结。

4、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县直有关部门到园区企业检查工作,须取得园区管委会书面同意后,方可进入企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实行园区企业评议制,每由园区会同效能办组织企业主对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相关职能部门的行风评议、效能建设的主要依据,赋予园区根据考评意见对相关职能部门行风评议、效能建设评先行使“一票否决权”。适时由园区组织县涉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主对相关部门服务发展工作进行评议,对评议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由园区提交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质询或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精神,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充分发挥产业园区聚集产业发展功能和示范效应,进一步提升开放水平,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有效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探索一条“经济增长、资源集约、生态和谐”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促进全县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结合实际,对全县“十二五”期间产业园区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加快园区发展是推进产业合理集聚,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是构建招商引资平台,吸引外来投资,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重要途径;也是再创发展新优势,实施“工业强县”、“城镇化”战略的重要举措。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十次全会、全省工业大会和州委九届十三次及县委十届十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增强综合经济实力为目标,以科技进步、技术创新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以大型骨干企业为载体,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集聚,全面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培育新兴产业,提高工业整体素质,把产业园区建成高起点、高标准和高效能的现代化园区,再创区域比较优势,形成工业经济新的增长点。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先导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园区建设必须服从城镇总体规划、园区产业布局总体规划以及全县工业结构调整的总体思路、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从确保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大局上搞好园区规划建设。

2、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运行机制,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投资、联营、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园区建设;以形成区域优势、扩大市场占有率为目标,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3、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把园区建设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大力推广节能技术,集中供热,集中治污,确保环保治理“三同时”,努力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共享,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4、坚持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原则。各园区因地制宜,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突出产业特色,力避产业趋同,低水平重复建设,依靠特色和优势提升竞争力。在产业发展上突出发展二、三产业,以工业化为主,全力推进工业化进程。

5、坚持依法经营原则。引导园区企业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公平竞争、保证质量、关爱员工、安全生产。同时,不断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企业自身素质,树立良好形象。

二、园区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打造工业核心区,促进集聚发展,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承接产业转移;突出园区特色,强化规划指导,优化产业布局,明确功能定位,突出资源优势,提升品牌效应;重点培育特色产业和新型冶金化工产业,发展循环经济,加大招商引资、土地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打造绿色生态园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园区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

各园区建设要以发展工业为核心,兼顾第三产业、基础设施以及农业产业化。“十二五”期末,工业项目累计引进到位资金150亿元以上,引进亿元以上规模企业30个以上,引进10亿元以上规模企业12个以上,全力打造独山经济开发区、独山工业园区、麻尾工业园区发展平台。“十二五”期末,独山经济开发区实现规模工业产值80亿元以上,独山工业园区实现规模工业产值50亿元以上,麻尾工业园区实现规模工业产值80亿元以上,三个产业园区为县财政上缴税收6.3亿元以上。

三、加强园区规划管理,高标准规划建设

(一)把园区建设、培育支柱产业和加快城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各园区都必须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园区总体布局和产业发展目标。要合理确定园区规模,原则上应能满足“十二五”及“十三五”时期工业发展需要,园区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住建、工信、国土、水利、环保、交通、供电、文体广电旅游、通信等部门充分论证后报省、州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对批准的园区总体规划,要切实维护其严肃性,严格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二)项目申报。各园区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州相关政策法规及文件精神,对于工业、农业、城市建设等项目进行立项,并依据项目性质及相关核准、备案权限,报上级部门进行核准、备案。

(三)今后除重大项目外,园区外原则上不再布置新的工业项目,确需布置的,须经相关部门论证后,报县政府批准。

(四)各园区要做好对有限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要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为前提,合理控制园区的投资密度、容积率和绿化率。严格控制企业办公用房建设,企业职工宿舍和其他附属用房由园区管委会进行统一规划。

(五)加强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园区的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规,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入园企业必须采用先进、清洁的生产工艺,园区“三废”要集中排放、集中治理。

四、园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采取管委会与园区开发投资公司双重管理的形式。管委会作为政府派出机构行使政府管理权,只负责对园区内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园区开发投资公司以独立法人的形式实行园区开发的公司化、市场化运作,实行政企分开;并按照“区镇合一”的管理模式,形成“小政府、大社会”,充分发挥园区管委会规划、协调、服务和管理职能。开发投资公司的资本注入来源主要由以下几个渠道组成:

1、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权(国家政策法规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2、园区配套商业用地,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划转、授权,及其他各种可用于抵押的资产。

3、园区开发投资公司按县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实行税收优惠减免所形成的资产。

4、争取政策性银行的资金直接注入。

5、鼓励企业和个人出资、集体土地入股。

6、资产经营。通过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转让,建设标准厂房出租,出售园区资源开发利用与经营,市场开发,自有房屋场地租赁、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及投资服务等方式,经营开发投资公司的资产,发挥资产的放大效应,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园区开发投资公司要切实承担起园区开发主体的责任,多渠道筹集开发资金,灵活运用市场手段,滚动开发建设园区。建设资金安排必须着眼长远,做到自我平衡、自负盈亏。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工业用地,先期可采取向农户和村集体租用形式获得建设用地,或者农户和村集体以入股方式参与建设标准厂房。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建设资金进行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三)利用市场经济规律,谋划、建立一套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实行滚动发展。一是在园区建设初期,县政府投入一定启动和导向资金,发挥县政府投资的先导作用,使园区顺利启动;二是通过土地出让金抵押贷款,得到金融机构授信;三是通过边干边招商的办法,园区制定配套优惠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广泛吸收企业入园,推进园区发展。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扶持园区发展,充分发挥园区的功能和作用,对园区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1、在“十二五”期间,经批准,入驻园区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且主营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进入园区的新建生产性企业和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三年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全额奖励给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的,对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三年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两年按照50%的比例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奖励给企业。

3、在“十二五”期间,对于新建企业和项目的投资者所得红利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自投产之日起,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前三年全额,后两年按5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

4、在园区内新办的生产型、科研型企业,自投产(营业)之日起,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采取财政补贴方式第一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二年、第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

5、园区为县级财政体制独立核算单位。园区内企业上缴税收形成的财政收入县级留成部分,扣除按本政策用于奖励给企业部分外,按照上园区内企业上缴税收形成的财政收入县级留成部分为基数,超额完成的部分,前三年税收全额返还到园区,后三年按照60%的比例返还给园区。

(二)土地政策

1、县人民政府授权各园区管委会及园区所在乡镇对园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整治、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统一储备”。

2、入驻企业、项目用地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征用。园区土地使用权可通过出让、租用、入股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出让年限可根据用地性质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议定。租用、入股土地的租金、入股作价标准由投资商与园区管委会双方按价格从优的原则议定,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3、园区内新建生产型、科技开发型企业和项目,土地原则上按公布的最低地价出让。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以上,拥有著名品牌、驰名商标的企业,经县政府审定后,在土地供给上还可“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4、在确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土地所在地等级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10%至50%执行,适当降低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5、拨付土地出让金及耕地占用税。园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耕地占用税县级留成部分,征收后麻尾工业园区拨付100%、独山工业园区拨付60%、独山经济开发区拨付50%,该项资金用于土地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规费政策

1、最低限收费。园区内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缴纳的有关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并由园区管委会统收统支。支配权在县级的部分,可先收后返。

2、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考评、处罚等,须征得园区管委会同意并统一安排。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和业主摊派或变相摊派各种费用和物资。

3、返还城市建设配套费。园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全额返还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四)标准厂房建设政策

1、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采取“统一规划,一次报建,分项建设,分户办证”等灵活方式,鼓励园区或开发商代建、统建后出售、出租。

2、标准厂房建设所需土地实行按项目规模单列解决,地价可适当低于单一企业用地价格。

3、标准厂房建设免收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4、园区内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执行15%的所得税率。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涉及的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在一月内采取财政补贴方式进行全额奖励。

5、开发商在标准厂房产权登记和交易备案时应缴纳的契税县级留成部分,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全额奖励给开发商。

(五)服务政策

1、基础设施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建设。园区内实现“六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信、通讯、通有线电视和平整土地,园区内厂区外的道路、绿化、通讯通信系统、电力系统、供排水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铺设至企业地块边界,园区内土地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平整。

2、实行“一站式全程服务”。企业入园手续由园区管委会全程代理,园区内企业需办理立项、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电力、房管、消防和注册登记、资质审查等有关手续,均由管委会一个窗口承办、一条龙跟踪服务、一个项目全程承办的“一站式全程”代理代办服务。环评、安评、认证等中介服务机构由企业自主选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

(六)其它

1、已纳入“小巨人”工程的企业、享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已享受县高载能企业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所列扶持政策。

2、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用地、财税等方面的配套优惠措施,支持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园区开发建设。支持和鼓励各类投资者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租赁等形式到园区投资创办企业工业园,由企业自行规划、自主招商、自我发展。支持和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采取BT、BOT等多种合作方式参与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建造标准厂房、专业市场、仓储设施等功能性、基础性项目,开展物业租赁经营等。

3、投融资政策。进入园区的生产型企业和项目,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金融财政部门,帮助项目业主争取和落实贷款、融资担保、政府专项资金和贷款贴息等。

4、激励政策。对于园区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独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对于“十二五”期间新入驻园区内的企业,实现年实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凡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或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

六、园区管理机构、编制设置及职责

(一)管理机构

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是园区建设管理的具体领导机构,受县政府委托,行使园区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权限。按照“说实话、办实事、讲实效”的原则以及“区镇合一”、“小政府、大服务”的管理模式,发挥好规划、协调、服务和管理职能,真正实现政企、政事、政资分开,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体制以及独立的运行机制。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下设“一办、四局、一公司”,即:园区党政办、经济发展局、招商引资局、规划环保局、财政审计局以及园区开发投资总公司。县公安局、工商局、国土局、税务局等部门在园区设立分局,负责为园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编制设置

各园区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8名,事业编制8名,其中:园区管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2名。按照“区镇合一”的管理模式,各园区可向园区所在乡镇政府抽调人员充实园区工作队伍。

(三)工作职责

1、园区管委会:管委会系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所辖区域内赋予县级经济管理权,以确保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县内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园区内得以落实;研究制定园区的整体规划、项目审批、建设管理、土地征用、规费收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说实话、办实事、讲实效”的原则,发挥好规划、协调、服务和管理职能,确保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和重要决策落到实处。

2、园区党政办:负责管委会的文秘、档案、机要保密、来人接待、上传下达、督办督查重要事务、日常行政事务、信息收集反馈工作,及时为管委会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协助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协调管委会与县直各部门、乡镇及入园企事业单位的关系;做好宣传、工会、妇女、计生、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

3、经济发展局:制定园区短、中、长期经济发展规划;负责园区及园区工商企业的经济运行分析;综合统计园区内企业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业在建项目,协调园区内企业与主管部门的关系;负责园区项目技术经济论证、可行性研究及项目的审核、审批、转报等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园区有关招商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4、招商引资局:负责组织制定招商引资长远发展规划、计划;负责拟定及落实园区招商引资有关政策,搞好洽谈、签约等各环节的资金积累衔接工作;建立园区招商项目库,编制招商项目册和宣传资料,汇总统计招商引资情况,定期发布园区招商信息,负责园区经贸招商的出访活动、会展活动、宣传活动,做好项目跟踪引进工作;负责招商项目的考察、评估、筛选,对“双高”项目优先安排,并向管委会提交初审意见。

5、财政审计局:编制纳入结算中心核算范围的园区行政经费预算;按照园区财政预算做好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核算;建立财政收支预算制度,平衡园区建设资金;负责相关财税优惠政策的审查及兑现工作。

6、规划环保局:负责组织编制园区总体布局规划、中长期发展布局规划、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并分期组织申报实施;贯彻执行园区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园区内企业环保的监督、管理及检查工作,并组织对入园的项目实施环评预审。

7、园区开发投资公司:具体负责园区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建设工程的报建、招投标一级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设立园区投融资平台、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建立健全园区风险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各园区管委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细化和明确“一办、四局、一公司”的工作职责,切实确保其在服务园区以及企业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七、加强领导,完善园区考核工作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园区所在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园区的建设发展,将其摆到重要的战略地位,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以园区的发展带动城市和县域经济的发展。建立县四家班子领导联席会议制度,听取园区的汇报,及时了解情况,帮助研究解决问题,对园区的工作给予指导。强化招商引资项目目标责任制,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明确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对各类入驻园区的项目要确立专人负责;对重点项目,要实行全程跟踪、盯住不放,务求实效;对已落实的项目要加强服务,重点支持。各园区建设中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认真做好稳定工作,妥善解决好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各种问题,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强化考评奖惩,实施动态管理。对园区建设进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一次。县政府每年根据与各园区签定的目标责任书和考核办法进行考评,把园区项目签约、开工、竣工投产、产值、税收、工业增加值、节能减排、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服务等园区综合经济评价指标列入考核的重要指标,以此衡量各园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园区的工作实绩。对园区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经济发展快、财税贡献大的园区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长期发展速度缓慢、工作措施不力、改革力度不大的园区,出示黄牌,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内江市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实施意见

2009年11月20日 来源:本网讯 阅读:1532 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园区(本文所指工业园区均含集中区)建设步伐,实现产业集聚发展,打造内江工业跨越发展的新增长极,现结合内江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工业园区是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招商引资的重要载体;是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抓手和“助推器”;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施区域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有利于推动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要素集聚,促进基础设施等资源共享,降低投资成本,优化投资区域环境;对于提高资源利用率,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产业集聚,提升经济竞争力,实现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两个翻番”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对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抓好园区规划和建设。

(一)进一步明确工业园区建设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现新跨越,建设新内江”的总体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彰显特色、滚动发展”的原则,立足我市五大支柱产业基础,以扩张产业规模、延长产业链条和提升产业素质为重点,以新型建材、机械汽配、绿色食品加工等为发展方向,通过扩大对外开放和优化发展环境,狠抓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强化安全、环保和产品质量建设,创新发展模式,破解发展难题,全面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尽快实现“打造一批百亿园区”的发展目标。

(二)进一步明确工业园区建设的奋斗目标

1、按照一区多园、园中建园的思路,力争用3—5年时间,全市重点打造的七大工业园区形成承载能力达58平方公里。其中:内江经济开发区城西工业园10平方公里,川渝经济合作隆昌工业园10平方公里,资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10平方公里,威远严陵工业集中区10平方公里,连界冶金建材工业集中区10平方公里,东兴区工业集中区5平方公里,市中区工业集中区3平方公里。

2、力争用3—5年时间,新打造1个年产值超200亿元的园区:连界冶金建材工业集中区;5个年产值超100亿元的园区:内江经济开发区城西工业园,川渝经济合作隆昌工业园,资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威远严陵工业集中区,东兴区工业集中区;1个年产值超50亿元的园区:市中区工业集中区。

3、力争用3—5年时间,内江经济开发区城西工业园实现税收3亿元以上,川渝经济合作隆昌工业园实现税收3亿元以上,资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实现税收3亿元以上,威远严陵工业集中区实现税收3亿元以上,东兴区工业集中区实现税收2亿元以上,市中区工业集中区实现税收1亿元以上,连界冶金建材工业集中区实现税收5亿元以上。

二、主要途径和工作措施

(一)优化规划布局,彰显园区产业发展特色

根据我市五大产业发展布局要求,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强度投入、高质量建设、高效能管理,立足规划先行,有机衔接园区建设与中心镇、城市功能组团规划建设,综合审视机械制造、食品饮料、医药化工、冶金建材等产业基础,加快联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内江市经济开发区城西工业园突出发展汽车零部件、机械、电子等产业,着力打造西部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川渝经济合作隆昌工业园突出发展机械汽配、纺织羽绒、食品饲料产业;资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突出发展食品加工、机械制造产业;威远严陵工业集中区依托建业、威玻等龙头企业,突出发展新型建筑材料、煤化工产业;连界冶金建材工业集中区依托川威产业链条的延伸,大力发展冶金建材产业;东兴区工业集中区突出发展食品、医药产业;市中区工业集中区重点发展机械制造产业。

(二)探索发展模式,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步伐

坚持市场化、新机制建设园区,积极推动由政府主导建园向市场化运作转变,积极开创企业主体型、业主经营型、股份合作型、农民入股型模式,积极探索与发达地区、友好城市合作建设产业转移的工业园区,发展共建共享、产值税收收益分成的“飞地经济”。

1、企业主体型。鼓励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创办园区,吸引上下游企业入园配套,形成产业链条和产业集群,着力在提升园区建设水平、土地集约利用、产业集聚配套上实现新突破。积极鼓励川威集团、建业集团、威玻集团等大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引进相关配套企业,加快园区建设步伐。

2、业主经营型。按照“一区多园”思路,引进有实力的大企业在工业园区内兴办特色园区,由平台企业实施园区的开发、建设、管理,独立运作、自负盈亏、自求发展。

3、股份合作型。由政府负责工业园区的拆迁安置、土地征用,由投资者负责建设投入,双方合作组建公司建设,重点选择一些在园区规划区内的相关企业合作建设产业园,打造集生产、物流配送和商贸服务等于一体,产业链条完整的现代化工业园区。”

4、区域共建型。加大对外开放和区域合作力度,鼓励市县(区)之间、县(区)之间、与相邻市州的县(区)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平等互利、充分合作”的原则,共建工业园区。双方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制公司,负责工业园区的建设、招商等,工业园区的经营收益等按双方商定比例分配。支持各县(区)与产业转移重点城市共建现代工业集中发展区。

5、农户入股型。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支持农民以土地经营使用权入股组建股份合作社,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建设农业产业化特色园区。

(三)创新补偿机制,增强工业园区发展活力

1、建立开发补偿机制。建立“以商补园”办法,根据园区发展和城市规划要求,允许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商业土地开发或商业类配套工程建设收益补贴工业园区建设。

2、建立税收分成补偿机制。凡入驻工业园区企业,其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可按一定比例返还工业园区,用于补偿工业园区建设资金,增强工业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

3、建立土地成本补偿机制。市、县(区)政府每年从城市房地产经营性用地的增值收益中,原则上按宗地所取得的土地收入总额的10%计提工业园区建设土地成本补偿金。

4、建立园区基础建设市场化筹资机制。对工业园区内道路命名、公交、燃气、园林、污水处理、通讯等公益性项目,可用收费权入股、抵押、招标、拍卖等方式运作,筹集园区建设资金。

5、建立园区开发专项资金。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园区的规划、招商、项目和撤迁建设补助,加大对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贷款贴息的力度,探索发行债券、土地整理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园区发展资金。

(四)健全推进措施,推进工业园区跨越式发展

1、健全园区管理主体。按照“一区多园”的模式,成立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同级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园区内的行政管理权和园区内的公共服务职能。企业主体型工业园区,实行“业主建园、政府服务”的运行机制。

2、健全园区开发主体。支持工业园区成立建设开发公司,开发公司依照《公司法》运作,与园区管委会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负责园区投融资及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做好土地资源、公共设施资源、政府经营权资产的资本化运营等,使之成为内江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的主力军。

3、落实园区扶持政策。企业入驻工业园区的有关优惠政策按内江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及《中共内江市委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内委发〔2008〕22号)执行,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及税收贡献大的项目,可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优惠政策。

4、保障工业园区用地。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必须入驻工业园区。每年在国家、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预留60%以上用于保障重点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实行重点工业园区投资强度最低标准制度,每亩土地的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00万元。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租用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用地。

5、推进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各工业园区(集中区)原则上应辟出专门区块,集中规划建设标准厂房。采取政府规划引导、市场运作、业主经营、社会参与等方式,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入股参与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厂房建筑密度指标值≥50%,容积率按不同工业项目建设容积率控制指标执行。

6、加大园区引资力度。招商引资部门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实行工作联动,各园区内设招商部门分支机构,配备专门的招商力量。全市成立5个副县级的驻外招商引资分局,分驻上海、厦门等地,承担园区对外招商引资任务。对招商引资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励政策按照《内江市引进产业转移项目贡献奖(暂行)办法》执行。鼓励培育、发展一批专业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工业园区投资促进信息共享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在工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促进工业园区的滚动发展。

7、明确园区利益分享机制。产业园区引进的项目不符合本区产业集聚发展要求的,由市政府按全市工业园区总体布局安排到其他园区落户。税收按双方所承担的建设土地取得成本的比例进行分享,未承担建设土地取得成本的则由引荐县(区)和落户县(区)按一定比例分享。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

(一)建立园区建设的组织保障机制

市上已成立的工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发〔2008〕173号)是我市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工作的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工业园区规划、征地和建设等工作,研究拟定全市工业园区总体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督促检查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做好园区建设的目标考核,协调解决园区推进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各县(区)要尽快整合现有机构、编制等资源,成立职责明确、事权对称、精简高效的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建立提升园区建设的效能机制

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全市各工业园区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协调解决园区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市级有关部门要本着优化投资环境的原则,积极支持园区的开发建设,认真落实工业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入园新办企业按照“许可预告、服务前移、一窗受理、内部运转、并行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流程,实现“一窗受理、一窗发照”,由园区管委会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代办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对因办事拖拉、工作效率低下及“吃、拿、卡、要”等问题,影响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的单位和个人,按作风效能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建立园区建设的考核激励机制

按照工业园区经济质量、效益和规模同步发展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工业园区考评机制。把园区规划、项目入驻、项目开工投产、销售收入、实现税收等指标纳入综合目标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发文)。年销售收入上100亿元的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按副县(处)级配备,年销售收入上200亿元的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按正县(处)级配备,干部任职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园区推进有力、招商成绩突出、经济发展较快、财税贡献较大的园区所在县(区)主要领导及工业园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对发展速度缓慢、工作措施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罚。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0]2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

(云政发[2010]2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09〕79号)精神,坚持按照“企业集中、资本集聚、产业集群、土地集约”的原则发展工业,以工业园区为载体,改善工业投资环境,构筑良好招商引资平台,广泛吸纳中小及非公企业入园发展,现就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重要意义

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是指在园区规划范围内由园区管委会根据产业布局统一规划,按照多元投资主体进行建设,自用或者出租、出售给入园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通用工业厂房。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是提高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园区建设质量、改善招商引资环境、加速企业入园步伐、促进中小及非公企业聚集壮大的重要举措。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有利于推进土地、能源等各类资源集约利用和有效配置,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最大的集约效应;有利于缩短企业入园项目的建设周期,减少企业的资金占用,提高招商引资成功率;有利于吸引中小及非公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入园创业和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推进全民创业,充分发挥土地、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管理、环境等要素集合优势,扩大就业规模;有利于促进同类行业和关联企业快速集聚,推动产业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因此,各工业园区要高度重视标准厂房的建设,结合自身产业发展规划和招商引资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土地供应、政策支持、协调服务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二、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基本要求

根据目前我省工业园区的发展现状,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学化布局。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建设规划,要结合自身资源、区位优势、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布局,由园区管委会统一进行规划,合理确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总体布局、规模以及有关配

套设施。要紧紧围绕产业特性、行业特点、企业特征进行规划建设,突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用性。对建设起步晚的园区,标准厂房要集中建设在园区的核心片区或相应功能区。

(二)规范化建设。大力推广标准厂房钢结构轻型化建设模式,除有特殊要求行业及企业外,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原则上采用钢结构框架及轻型建筑材料。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要明确投资主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完备有关手续,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园区标准厂房建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三)功能化配套。园区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的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配套设施应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基本需要。园区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可根据需要建设供入园企业共享的职工生活配套设施和商务办公、产品检测、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

(四)市场化运作。除工业园区管委会筹资建设外,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并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工业地产开发运作模式,加快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步伐。园区标准厂房建成后,采用建、租、售相结合的市场化运作,及时建立管理运营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管理、生活后勤等方面优质高效的综合服务。

三、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建设方式

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组织及自然人投资建设园区标准厂房。鼓励支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建、联建或以流转方式建设园区标准厂房。可以采取以下建设方式:一是由园区管委会依托投融资公司开发建设标准厂房,租赁或出售给企业生产经营使用;二是在园区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厂房;三是由园区投融资公司与企业合作共建标准厂房;四是吸引社会资本通过BOT、BT等多种方式进行标准厂房建设。

四、建设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政策支持

(一)扶持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重点推进孵化中小、非公企业及发展食品加工、林产品加工、纺织服装加工、旅游产品加工、生物制药、家具制造、先进装备制造、有色金属深加工、精细化工、节能环保产品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和电子信息产品生产等行业为主的标准厂房建设。从2010年起至2012年,省级财政对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给予补助。凡在省级重点工业园区及工业强县园区,由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建设,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承接中小及非公企业入园发展的新建标准厂房,经省级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纳入扶持范围,省级财

政专项资金给予每平方米200—300元补助。其中,单层每平方米给予200元补助,多层每平方米给予300元补助。

(二)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园区标准厂房。鼓励多形式、多渠道融资兴建园区标准厂房,探索推进符合外来投资者需要的“订单式”标准厂房。凡进入工业园区按照规划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建设项目可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报件、分项建设、分户办证的方式办理。支持省内大型钢铁企业参与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对使用本省钢结构及轻型建筑材料建设园区标准厂房的,省级专项资金优先予以扶持。

(三)优先保障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园区内标准厂房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障。园区标准厂房土地出让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低限执行。标准厂房投资建设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半年内要开工建设标准厂房。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满半年仍未开工或2年期满未竣工的,不再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优惠部分由企业补缴;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满1年仍未开工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期间,开发者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建成后转让时允许对房产、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分割,但不得随意改变功能用途,土地使用权要优先转让给园区管委会。

(四)企业入驻园区标准厂房实行免租、零费、列支补助及就业定补政策优惠。对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中小及非公企业租用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租金实行3年全免。对建设标准厂房以及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的企业,涉及省内征收的所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3年内实行零收费。对租用或购买园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地方分享部分及营业税3年内由省、州(市)、县(市、区)同级财政列支并全额补助。鼓励入驻园区标准厂房企业大量使用本省员工,凡入驻园区标准厂房并招收云南籍员工的企业,3年内每安排1名云南籍员工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薪酬补助。补助金额由省级财政承担50%,园区所在州(市)财政承担30%,园区承担20%。

五、强化园区标准厂房节约利用

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要坚持土地集约利用原则,除有特殊需求的专业厂房采用单层结构外,一般应为多层建筑结构。今后对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选址、供地,引导其进入园区标准厂房,通过购买或租赁方式解决生产经营场地。

六、加强建设服务与监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优化服务,对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审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推行全程服务制度,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建设环境,加快项目建设进程。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新建园区标准厂房项目的信贷扶持,积极探索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新的贷款方式。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对本园区内的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厂房认定基本要求的,终止优惠政策的执行。省级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标准厂房建设的跟踪,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予以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并追回有关补助资金。

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精)(共五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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