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考核内容:
1、各级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施工人员工伤控制指标(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合格率100%,优良率按公司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目标(按公司管理目标要求)。第三条:管理目标:
1、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项目部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首先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安全达标、文明施工)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部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第四条:安全责任:
1、项目经理对实现本工程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考核办法:
1、实现逐级考核的办法,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与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凡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扬、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3、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事故搭救中有功的。第七条:工地被评为省、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工地,对总经理、生产副经理、安全员等进行必要的奖励。
第八条:受奖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安全员及各管理人员,公司年终按经济挂钩比例予以奖励。第九条:经济奖励制度。
1、在本年内创建省级样板工地,奖项目经理202_元,生产副经理1500元,安全员1000元。
2、在本年内创建省级文明工地,奖项目经理202_元,生产副经理1500元,专职安全员1000员。
3、在本年度内创市级样板工地,奖项目经理1000元,生产副经理800元,专职安全员500元。第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1、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第十一条: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和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2、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
3、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4、存有事故隐患虽然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消除又连续施工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500元。
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扣罚月工资的10-30%。
6、被罚者违反以上各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二)、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带安全带、洒后上班、乘吊篮上下等违纪者,罚款50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100元;一次发现有10个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5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50元,工地负责人100元。
3、高空作业,没有安全技术交底,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设备员等有关人员处以每人100-200元罚款。
4、对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
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
6、对于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罚工地负责人500元罚款。
7、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合格等级的工地,处工地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8、市级以上部门检查,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100-200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对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
9、新工人不经三级教育进入现场施工的,罚项目经理和班组长各100元。
10、在检查和平时抽查中,对安全管理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50-200元。
11、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三)、工伤事故
1、工地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100-5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10-30%,免发当月奖金,罚项目经理300元,安全员100元。
2、工地发生重伤事故,每发生一人次,罚款30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发当月工资的20-30%,并免发1-3个月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3、工地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扣罚事故责任人本人月工资的10-30%,并免发1-6个月职务津贴和奖金。
4、工地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5、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设备事故和隐患。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10%罚款(不少于100元)。
3、发生与本单位有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1、火灾隐患
(1)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50元处罚责任人员。
(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3)违反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2、火警
(1)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2)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火灾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3)对于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5)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作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6)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第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对违章操作,经检查人员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工地发生的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的。
5、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第十三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
第十四条:人员接到罚款通知单后,在月底开资时由财务负责人将所罚款额扣留,通知安全员领取交公司安全处,逾期不交者每拖延一天,加罚应罚款数额的2%。
第十五条:对各单位的安全罚款由工资总额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个人罚款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六条:各工地收缴的罚款上缴财务处,归收缴单位使用,做为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第二篇: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我司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福建省建筑市场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条;公司实行安全达标奖罚制度。对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单位、项目经理部(工地)及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项目经理部(工地)及个人给予罚款。全司奖励按施工总产值的0.3‰控制,专款专用。
第二条安全生产的检查、评分、考核,严格按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定的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起重吊装、塔吊和施工机具等十个分项的评分标准执行。
公司实行季度(阶段性)检评与年终总评相结合的评定制度。
1. 季度安全生产检评:
(1)单位工程得分在80分(优良)以上,奖给工地安全资金500元;得分在69以下(不合格)单位工程处罚500元。
(2)季度安全生产检评,单项得分69分以下者,每项罚款50元;得零分者每项罚款100元。
2. 年终总评:
(1)连续1~4季度全部优良工程安全奖金1000元;
(2)连续1~4季度检评不合格的单位工程罚款202_元。
3. 奖罚手续的办理:季度评定后,由工程部发布检评结果的同时,开具奖励或罚款通知单,并按通知办理奖罚手续。罚金(罚款)于通知发出后10天内上缴公司财务部。
第三条;单位工程施工中发生安全(含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事故,项目经理部(含工地)除应承担赔偿损失及伤亡费、社会罚金外,并取消(追回)当年(季度)安全生产达标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处罚
1. 职工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穿拖鞋、硬底鞋、高跟鞋等每发现一次罚款
当事人10元。公司、分公司职工进现场违反规定被罚者,罚款归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的职工违反规定被罚者,罚款纳入奖励金管理。项目经理部被罚人
数每次超过10人次,加罚项目经理部50元。
2. 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及无证开机、不服从劝告者,每次罚当事人
20元。
3. 凡乘提升机上下者,每次罚乘者40元,罚开机者50元,现场管理人员指令开
机载人其责任者罚80元。
4.5. 搭设不符合标准脚手架的视情节轻重罚责任人500~1000元。施工现场架设电源线不按2设置,如电源线乱拉乱接,一闸多用或其它金属代
替保险丝等,罚电工50~100元。
6.7.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电炉,除没收电炉外,处罚当事人60元,并通报批评。现场发生火警尚未酿成火灾或损失轻微(500以下)者赔偿损失外罚当事人50~
100元,并通报批评。
以上情况,如造成故者均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下列规定授权公司工程部执行:
1. 项目经理部(含工地)接到各级有关部门安全隐患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日期内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如无视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经有关部门派员检查,每发现一条罚项目经理50元,如造成安全事故者视情节追究责任并按第四条规定处理。
2. 凡发生工伤、火警等事故在规定期内隐瞒不报,属项目经理部(或工地)不报者罚
款200~300元,属分公司不报者罚款500~10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五条;各项目开工前分公司应与项目经理部(含工地)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书》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未签定者(含未批准者),罚分公司500元,并通报批评。
第六条;凡当年有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的分公司当年不得评为公司的先进单位,项目经理可视其情节,给予罚款、降级、记过等经济、行政处罚。
第七条;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含质安站)对企业或企业职工“安全生产”规定奖惩时;
1. 本“暂行规定”尚未规定的条文,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如违反工程建设标
准强制性条就按政府规章处罚)
2. 本“暂行规定”奖罚标准与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奖罚标准不符时,服从政府主管部
门规定。
第八条;各分公司应根据本暂行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篇: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考核内容:
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各级各部门所管辖区域的伤亡控制指标。
3、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合格率100%,优良率按有关要求)。第二条 管理目标:
1、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接一项工程首先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安全达标、文明施工)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部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第四条:安全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考核办法:
1、实现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按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与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第六条:凡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公司给予表扬、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三)、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事故搭救中有功的。
第七条:公司被评为省、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对总经理、主管副经理、安全处正副处长、安全员等,公司年终按经济挂钩比例予以奖励。
第八条:安全处被评为省、市级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对受奖经理、安全处正副处长和安全员,公司年终按经济挂钩比例予以奖励。
第九条:经济奖励制度。
(一)、在本年内创建省级样板工地,奖公司经理1000元,主管副经理800元,项目经理800元,安全员400元。
(二)、在本年内创建省级文明工地,奖公司经理500元,主管副经理400元,项目经理400元,专职安全员200员。
(三)、在本内创市级样板工地,奖公司经理400元,主管副经理300元,项目经理300元,专职安全员100元。
第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十一条: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和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2、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
3、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4、存有事故隐患虽然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消除又连续施工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扣罚月工资的10-30%。
6、被罚者违反以上各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二)、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带安全带、酒后上班、乘吊篮上下等违纪者,罚款50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100元;一次发现有10个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2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负责人员处罚300-500元,分包队伍等同。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50元,工地负责人100元。
3、塔吊、施工电梯、龙门架、井字架、脚手架、安全网等的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设备员等有关人员处以每人100-200元罚款。
4、对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
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
6、对于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罚工地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7、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合格等级的工地,处工地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8、市级以上部门检查,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100-200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对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
9、新工人不经三级教育进入现场施工的,罚项目经理和班组长各100元。
10、在检查和平时抽查中,对安全管理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50-200元。
11、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三)、工伤事故
1、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100-5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10-30%,免发当月奖金,罚项目经理300元,安全员100元。
2、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每发生一人次,罚款30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发当月工资的20-30%,并免发1-3个月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3、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扣罚事故责任人本人月工资的10-30%,并免发1-6个月职务津贴和奖金。
4、单位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5、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设备事故和隐患。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10%罚款(不少于100元)。
3、发生与本单位有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1、火灾隐患
(1)、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10元处罚责任人员。(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3)、违反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2、火警
(1)、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2)、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火灾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3)、对于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5)、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作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6)、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第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对违章操作,经检查人员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的。
5、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第十四条:各单位接到罚款通知单后,在月底开资时由财务负责人将所罚款额扣留,通知安全员领取交公司安全处,逾期不交者每拖延一天,加罚应罚款数额的2%。
第十五条:对各单位的安全罚款由工资总额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个人罚款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六条:各单位收缴的罚款上缴财务处,归收缴单位使用,做为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及《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下同)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简称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地方人民政府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辖区内重、特大事故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具体内容是:
(一)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情况;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的情况;
(四)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解决的状况;引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五)是否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安全可行性论证和安全卫生评价;
(六)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和考核、惩罚制度情况,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场所,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价,落实整改措施情况;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制定应急计划情况;
(七)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情况;
(八)是否认真处理重大伤亡事故,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六条 考核采取上一级人民政府考核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分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坚持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
第八条 自评考核每年一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认真总结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标准(见附件)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
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于每年1月31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九条 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于每年3月前,完成对受考人的述职报告及自评考核表初审工作。
第十条 组织考核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但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考核,任期内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 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提出组织考核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实施。考核组由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第十二条 组织考核,应提前3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十三条 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工作陈述,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工作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四条 考核组应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换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 组织考核分数低于80分的和责任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应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在组织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将考核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考核报告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人,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通报每年的考核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被考核人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有关部门按干部任免权限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 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派出单位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考核表
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履职考核表
序号 考核内容 应得分 自评分 考核分 扣分标准 1 将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则,制定本届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规划。
没有制定本届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的扣15分;没有纳入总体规划的扣10分。督促检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和防火责任人的作,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出现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没有督促检查的扣10分;协调不妥的扣5分;不能及时掌握动态的扣10分。布置经济工作的同时应明确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每年经济工作会议没有同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扣15分;日常经济会议不同时或不明确安全生产工作
要求的每次扣5分。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不明确的扣15分,人员不落实的扣10分。重视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
安委办日常经费没保障的扣20分;日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经费没保障的扣10分。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辖区安全生产情况。
政府工作报告没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扣10分。
注:每一条扣完分数即止,不计负分。
附件二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履职考核表
序号 考核内容 应得分 自评分 考核分 扣分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规划,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计划。
没有制定计划的扣10分;不落实的扣10分,落实不到位的扣1-9分。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提出辖区内安全
生产的重大问题及解决办法。
每半年一次,每少一次扣10分;重大问题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未做出处理的,扣10分。督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工作制度,落实执法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不完善的扣5分;执法机关不依法行政的,每例扣10分。负责组织对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评工作。
没有考核活动的扣10分。督促有关部门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加强管理,及时处理重大事故隐患,控制重大事故发生。20
没有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的扣10分;未整改或未有整改计划的,每例扣20分。县以下政府、县
级、地级市政府分别按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
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和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标准,每例扣20分。重视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组织并参与重大的宣传活动和安全大检查。
一年内带头参加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和安全检查不足2次的分别扣10分。辖区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落实抢救、善后处理的具体措施。组织事故调查
和结案工作。
重大伤亡事故不按权限处理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扣10分。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档案和考核、奖惩制度。
辖区内每10%用人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和考核、奖惩制度的扣1分。
注:每一条扣完分数即止,不计负分。
第四篇: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增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北京建筑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依本制度对安全生产有贡献的部门和员工进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处分。奖励与处分,须以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的形式进行,表决通过。任何奖惩决议,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须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对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四条 对员工的奖励和处分决定须依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奖励的等级与处分的轻重要与员工贡献的大小和责任的轻重成正比。奖励与处分要充分体现民主性原则,要充分听取工会和广大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奖励和处分的依据、标准要向全体员工公开。奖励与处分的整个过程要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第五条 受奖惩的员工对奖惩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申请复查,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员工作出的奖惩是最终决定。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对安全生产有贡献的单位和员工,依其贡献的大小,依本制度给予奖励。
的相应扣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违法(规)员工作出罚款和其它只有法律、法规才能规定的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不得作出超出这六种处分外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对员工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第十四条 对开除处分,除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外,一律须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它处分,须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员工违纪的,应当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对员工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员工本人;员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对员工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任何纪律处分决定,须至少依次经过如下程序,调查核实——征集听取员工意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讨论——表决。
第十六条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受降级处分的,按所降至的级别确定工资。
改的;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取证上岗的;
六、未按规定对员工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体检的;
七、未按规定提取或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或者挪作它用的;
八、阻挠安全管理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工作的,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情节的轻重,分别情况,对违纪部门和个人,给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取证的;
四、对作业现场危险源没有进行辩识、评价、制订预防措施的;
五、未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预防事故应急措施的;
六、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七、将生产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八、对生产安全伤亡责任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免除责任或者减轻处罚的;
九、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十、发生重大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时,没有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
第五篇:2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祁液运字【202_】第02号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强化公司内部管理,表彰好人好事,惩处违章违规行为,建立高效的激励机制,确保公司的服务方针和规章制度的顺利贯彻执行,使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得以保障,打造公司服务品牌,制定此制度。
一、公司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新增安全目标任务。每年由法人或法人委托分管副总分别与有关人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负责进行考核。
二、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签约目标责任部门负责将安全目标考核等安全专项目标逐项落实,责任到人。年终对责任人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三、本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的评比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注重安全管理实效的原则;
四、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内容
1、考核贯彻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驾驶员和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紧急状态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完善;
2、考核运输过程中车辆违章及事故次数和人员伤亡等情况。
五、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主要程序
1、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为上年12月21日至当年12月20日,并将结果于12月31日前报公司;
2、考核采取100分为优,85分以上为良,85-60分为合格。当
年发生一次交通事故,一律作为不合格。
3、公司安全部将审查意见提交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 4、4、考核优秀的驾驶员奖励500元,考核为良的驾驶员奖励200元;
5、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对其进行安全告诫并将通过宣传栏通报批评并对该驾驶员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运营工作。
6、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六、奖励细则
1、在一个考核月内无任何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无投诉、无事故,按时回公司学习、培训可获得每车200元的考核奖励。
2、在一个考核内,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表现优秀的驾驶员在年底可参与公司优秀驾驶员的评选,优秀的驾驶员奖励500元,考核为良的驾驶员奖励200元;
3、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英勇斗争,保护国家、企业公司和人民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被新闻媒体报道表彰的,公司奖励300元,被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公司奖励1000元。
4、对一贯坚持优质服务,为企业公司赢得荣誉的、被上级授予市级优秀驾驶员的荣誉称号,公司奖励200元。被授予省级优秀驾驶员荣誉称号的公司奖励1000元,被授予全国优秀驾驶员荣誉称号的,公司奖励202_元。
七、处罚细则
1、交通违章驾驶员在接到交通违章通知书后,一周内必须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罚,将处罚单交回公司存档。违者由安全部经理当面提出告诫,其行为记入劣迹档案并作为年终安全生产评比一票否决依据。每驾驶员营运过程中有交通违章行为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
处违约金如下:
(1)、第一次违章公司处以50元违约金;
(2)、第二次违章公司处以100元违约金;
(3)、三次违章公司处以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2、每驾驶员未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学习、会议、培训工作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第一次未参加公司处以50元违约金;
(2)、第二次未参加公司处以100元违约金;
(3)、三次未参加公司处以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3、驾驶员未按期对车辆及装置进行各级维护保养及检测审验工作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第一次未按期公司处予50元违约金;
(2)、第二次未按期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
(3)、三次未按期公司处予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4、驾驶员未配合公司进行回场检查及路检路查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第一次未配合公司处予50元违约金;
(2)、第二次未配合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
(3)、三次未配合公司处予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5、在一个考核内,被进行书面告诫经教育后未整改或被2次告诫的驾驶员一律解除劳动关系。
6、为了加强对事故处理的完善性,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在营运过程中驾驶员发生有责交通事故的处罚如下:
(1)事故责任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半小时内与公司取得联系,未在规定时效内向公司上报事故情况的处以 200元违约金。若因驾驶员原因未及时上报或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重处,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2)为降低事故率,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特制订以下交通责任事故处罚细则:
a、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5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b、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1000元,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1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c、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100元违约金,停班学习一天,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d、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2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e、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2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f、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4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g、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5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h、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10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i、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致一人死亡,一律开除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j、因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或因车辆的保修质量、技术检验等原因引起的所有安全事故,除按以上处罚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其经济处罚和其他刑事、民事责任在内的全部责任外,若造成公司停业整顿,还要承担公司及其他出租车驾驶员的一切相关损失;同时,视其情节轻重,还要接受公司的教育及处罚;一般责任事故按公司规定强制停运并学习1-10天,运营任务照常交纳。若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公司规定强制停运10-20天,运营任务照常交纳,若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按公司规定强制停运并学习一个月,运营任务照常交纳,同时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关系。k、公司设立公告栏,对事故车辆,事故责任人提出公示,让事故责任人写下保证书并复训经复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一年内再次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将解除劳动关系。
八、安全生产优秀驾驶员评比细则
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各项制度;
2、本无交通事故;
3、本无交通违章;
4、本无投诉。
九、安全生产良好驾驶员评比细则
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各项制度;
2、本无交通事故;
3、本无交通违章;
4、本有投诉,但投诉不成立;
5、有好人好事记录。
本制度从发布日期起执行。
祁东县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
202_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