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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便民服务中心失职追究制度(合集5篇)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21-1067826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16 20:12: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镇便民服务中心失职追究制度

***镇便民服务中心失职追究制度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便民服务中心办事行为,促进各项制度的落实,根据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便民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失职追究制,是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第三条 失职追究的范围:

(一)不遵守首问责任制规定,不向服务对象告知经办部门、联系电话的;在接待来访或接受电话咨询时,未能耐心接待或者态度粗暴的;对服务对象没有一次性告知或故意不告知有关事项,导致服务对象多次往返办理的;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多次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服务承诺制,推诿扯皮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

(三)违反限时办结制,办事“拖、压、卡”,或没有特殊原因超过时限未办结的;

(四)违反岗位责任制,出现无人顶岗或交接不清造成工作失误的;

(五)违反“工作人员五不准”,参与、从事中介机构有偿服务活动,在办件过程中接受申办人吃请、馈赠,刁难及推诿申办人,弄虚作假或以职以权谋私,乱审批、乱发证的;

(六)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而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

(七)因病、事假或因公出差、外出学习期间,未办理工作移交、交接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

第四条 失职追究的责任。根据失职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别给予提醒、批评教育、效能告诫、全镇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五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作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将写入年终考评,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篇: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江油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镇纪委投诉和检举。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窗口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窗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窗口负责人予以告诫:

(一)未按规定执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

(二)便民服务窗口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对依法应由两个以上窗口共同办理的事项,没有确定牵头窗口,没有规定办理流程时限的;

(四)属于便民服务窗口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五)应由本窗口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

(六)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窗口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窗口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窗口评优评先资格,并责令窗口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窗口其所涉及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窗口负责人予以免职;

(一)未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时限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三)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四)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五)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六)牵头窗口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窗口不配合牵头窗口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七)服务窗口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窗口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窗口评优评先资格,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窗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并可对窗口负责人予以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上班时间擅自离岗的,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五)对把握不准或特变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六)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七)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全部材料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九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或检举人。

第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失职追究制度

失职追究制度

(一)工作人员有下列失职行为之一,应予以失职追究处分。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延误办事时限或造成损失的;

2、办理拖拉、工作推诿、贻误工作的;

3、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

4、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5、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6、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

7、上班出勤不出力,影响工作的;

8、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9、对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工作人员违纪违规时,设置障碍、干扰查处或袒护部属,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10、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采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两种措施。

1、组织处理包括对追究对象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对追究对象采取组织处理,要依据基本事实及情节、后果、造成的影响、本人认错态度等,分别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措施。

批评教育:主要通过警示性谈话的方式,指出存在的问题,进行口头警告,并督促认真解决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干部、职工的批评教育由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所长进行。

责令检查:责令检查的决定要在发现并查清责任问题10天内做出并送达,被追究对象要在收到责令检查的通知后一周内,写出书面检查,送交责令检查决定的做出单位。

通报批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于疏忽、失职、失察和其他人为因素引发的有影响的责任事故、群体事件、违规问题等的,在全所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性质较恶劣的在全局范围内的通报批评。

诫免:诫免要求被诫免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纠正存在的问题,并由市局纪检组监督实施。诫勉期至少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诫勉期结束,要对诫勉对象在诫勉期内的表现进行考察,得出结论并通知诫勉人。

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的三种组织处理措施,由所支部、向局党组提出建议,由局党组做出处理决定。

2、纪律处分包括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由市局纪检组按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组织处理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市局纪检组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消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有权按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职能机构为局纪检组。

(四)需给予诫勉教育的,由本单位实施,送局办公室备案,需给予效能告诫的,由本单位提出意见,送局领导审定实施;凡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五)当事人对诫勉教育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15日内向我所和局纪检组申请复审,对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15日内向局党组申请复审。

第四篇:失职追究制度

失职追究制度

为加强单位效能建设,保障全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树立全所工作人员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使违纪者受到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失职追究

本单位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或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服领导管理而无理取闹,扰乱办公秩序致使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甚至采取暴力致使管理人员等受到伤害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二、失职的种类

1、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损坏等造成较大损失;

3、对上级部门的决定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定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扯皮推矮的;

4、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延误办事时限或给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失的;

5、工作态度恶劣、工作作风粗暴无礼的,放任、默许或怂恿单位人员违规(法)事态发展不积极制止等;

6、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等而无理取闹,不服从管理,扰乱办公秩序甚至采取暴力致使管理人员等受到伤害的;

7、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工作安排的、不履行职责又不遵守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8、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三、责任追究及查处

l、因失职造成的损失,须根据情节轻重,由直接责任者承当,或直接领导责任者和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承担。

2、工作人员因上述第二条所列失职行为被投诉,并经纪检、监察或相关部门调查属实,但不够追究法律、党纪、政纪责任的,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可实行待岗处理。

3、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规定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法律、党纪、政纪责任,甚至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可实行待岗处理。

4、工作人员有上述第七条所列规定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和离职待岗或辞退。

5、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因失职造成损失,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6、非共产党员的工作人员犯有失职错误的,但不够追究法律责任,可实行待岗处理。

第五篇:镇便民服务中心岗位责任制度

***镇便民服务中心岗位责任制度

为促进***镇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明确岗位职责,提高服务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中心设经委、计生、民政、社保等窗口,主要承担本级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便民服务,工作人员必须每天在岗。

第二条 中心各窗口受理的事项,如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内的实行直接办理制;如属于本级职权范围以外的上报事项,实行全程代理制。

第三条 中心受理的所有事项均应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待咨询及需协调办理、协助办理项目时,应向服务对象问清情况,查看所提供的村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是否齐全。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及应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受理的各类事项及办理结果资料齐全。第六条 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纳入效能考评内容,不断强化岗位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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