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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编辑:流年似水 识别码:21-1035397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4 18:18: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浅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在了解《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之前,我们得先知道何为“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基金会、商会等称谓的社会组织。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呢?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总则”可知,该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享有的结社自由的权利,维护社会团体应有的权利,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建设,而制定的。

在读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后,以下几点为我的浅认识。其一,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在湖南省公关协会的案子中,公关协会将秘书处以签协议的方式承包给谢建军,每年有固定的保底收入2万元,最后,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条例,该协会被撤销。湖南省公关协会被撤销的案件引起我们的思考,我国的社会团体是否都是非营利的?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我们可知,由于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不能以自己团体的名义从事营利的经营性活动。但是,它可以按照《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举办经济实体,经过工商批准后以经济实体的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并且必须按章纳税。

据了解,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有四种,即会员缴纳的会费、社会的捐赠、政府资助和有偿服务活动。但是社会团体的有偿服务活动不同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有偿服务可以是社会团体提供有偿信息服务、咨询服务、举办各种展览等等。它与营利性活动的区别在于,是一次性的服务收费,不是社团靠经营的固定收入来源。

其二,成立社会组织门槛过高的问题。

由条例可知,社会团体是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但事实上却是,成立社会组织门槛过高。

针对社会组织门槛过高的问题,民政部自202_年便提出“一手托两家”的方案,即民政部门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组织,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作为民政工作的改革试验区,广东省进一步地从202_年起试点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而广东的经验,则被民政部明确,将通过《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等三个法规的修改,推广至全国。

202_年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明确表示,202_年12月底完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修订工作,民政部门按新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社会组织管理新规,将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今年两会期间,时任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就《方案》作说明时指出,考虑到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社会组织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的情况比较复杂,成立这些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前,仍需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对于维权类、政治参与类等组织何时“放权”,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去年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将有赖于地方从实践中总结经验。

其三,现时社会组织行政化。

社会团体有一个显著特征,即聘请一些退休的老干部和社会知名人士做顾问,在获得有利的资源的同时也蒙上了一层行政色彩。由于我国的民间组织发展历史很短,早期的社会团体很多是政府的事业单位,被戏称为“官办社团”。政社不分,既阻碍了社会团体的发展,也给机关带来不正之风。行政机关把自己不好办的事,就交给社团去办,甚至有的社团成了行政机关的小金库,被用来给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发放福利。

政社不分,社会团体对行政机关的依赖性过大。有些社团让其消除身上的行政色彩,加强自律反而会受不了,它们巴不得让行政机关包办。甚至现在有些社团的法定代表人还是行政机关指定的,实际上这些社团就不是单纯的民间组织,而具有双重身份。

对于社会组织行政化的问题,《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首先指向行业协会。《通知》要求,202_年9月底发改委、民政部会同国资委等部门,需要提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确定一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试点,同时试点一业多会。到202_年底,要总结脱钩工作、一业多会试点经验,研究提出逐步推开的意见。到202_年,则“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并出台实行一业多会的具体办法。

按《通知》部署,到202_年将基本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基本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两会期间,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后,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范围、步伐、力度会加大加快,会把一些事务性的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

《通知》明确,在202_年年内,财政部、发改委须会同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职能部门,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政策,以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

其四,非法人社团的问题

非法人社团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经修改之后的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最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后,非法人社团已经丧失了在登记主管部门获得登记的可能性。尽管该条例未明确非法人社团属于非法组织,但是202_年4月10日民政部颁布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中却将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情形规定为非法民间组织。于是,无法获得登记的非法人社团若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就会被认定为是“非法组织”。

1989年的条例中规定,法人型社团与非法人社团的区别在于:法人型社会团体可以开展经营活动,设立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非法人社会团体则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仅有这些规定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立法,尤其是民法对非法人社团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中国的民间组织按现行法规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大类。当前,大量的非法人社团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大量非法人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社会福利、文化体育、扶贫、维权、慈善事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当前,在民事法律领域我国立法已承认非法人组织具有某种性质的民事主体资格,承认非法人社团有限法律主体资格成为了必然。所以,一方面在民法中对非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分别作出明确的规定,完善非法人社团相关法律规定,使之与民事法律制度相一致。借鉴美、德非法人社团立法经验,建立“次法人”法律制度,明确其权利义务,而不是简单地以非法团体来否定其合法性。

最后,通过查资料了解到,新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亮点。

最大的亮点就是加强社团的组织管理,让社团朝着自律化、自主管理的方向发展,突出社团章程的重要性,让社团依章程开展活动。比如,如果社团内部出现意见分歧,那么应该如何来解决争端呢?方向是指导社团制定解决争议的程序,比如通过会员大会、理事会议等

形式展开讨论,而不是通过行政手段由政府出面强制解决。

划清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长等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内部议事的民主程序。总之,新修订的《条例》,厘清社团的法人治理结构,使社团成为自律的自主管理组织。比如针对有些社团公信力不高,社会认知度不够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在考虑增加社团对外发布信息、接受审计等规则。

还有就是社团的退出机制,现有的《条例》规定得比较笼统,很多现实问题没有考虑到,比如有些社团会员都没有了,社团该怎么申请撤销,等等。

但社团的发展方向还是自主管理,还是依自己的章程办事。社团给自己定规则,民政部门负责监督这个规则是否合法。

第二篇:社会团体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年检须知

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一、成立登记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行业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且本行业覆盖面大);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基金会除外);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基金会要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基金,200万元以上的活动基金;省级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才能登记基金会);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二)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1、先到登记机关进行核准名称

2、申请筹备: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筹建社会团体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3、申请成立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人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社会团体成立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要求社团提交以下备案材料: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帐号备案表、社会团体举办实体备案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申请筹备社会团体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表1,编号:1201);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4、活动资金的验资报告;

5、办公场所使用面积、期限和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6、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表2,编号1205);

7、章程草案(依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样式起草);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表3,编号:1203);

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 人登记表(表4,编号:1204);

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5、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表5,编号:1215);

6、社会团体办事机构登记表(表6,编号1207);

7、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花名册(包括名称、地址、电话)。

(五)有哪些情形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社会团体?

只要有下列情形中的一种,登记管理机关即不能批准筹备社会团体:

1、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利用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牟取利益,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宗旨、业务范围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相同社会团体”或“相似社会团体”,再成立势必造成业务交叉、过多过滥,乃至不良的国际影响。

3、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身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处罚已经获准恢复的人,可以成为某个社会团体的个人会员,享有结社权。

4、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

5、国家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有禁止性规定。

(六)确定社会团体名称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规范的社会团体名称,要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有与其相悖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有封建迷信、不健康习俗以及与现实国情不符的内容。具体地说,确定社会团体名称必须考虑以下四点:

1、明确行政区域,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字样;地方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字样,应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

2、反映业务范围,与社会规范提法一致。

3、标识社会团体性质,为区别于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基金会、商会等。

4、不使用已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

(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是否可以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正式任命的副县(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也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

对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由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征得干部所在单位同意,并经本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干部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经批准兼职的人员,作为推荐人选按所在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履行任职程序,再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省委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要从严掌握。因特殊情况确需由省委管理的干部兼职的社会团体,必须是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有较强行政职能,并经民政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组织。办理程序为:由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事先征求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的意见,经干部所在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后,以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名义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其中,省直机关正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兼职,还需由干部所在单位事先征求省委或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意见后,再报省委组织部。

(八)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哪些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1、只有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才有资格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2、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符合该社会团体的章程,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审议的内容应包括设立哪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其负责人的人选、办公场所、业务分工等项。

3、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签发批准文件。

4、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所需要的各项文件。

5、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发给批准文件,办理相关的手续。

(九)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理由,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等;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纪要,其主要内容是:经过审议,同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决议;

3、办公场所使用权的证明,其内容包括办公场所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面积等。属于自有产权的,要提供产权证明;属于租赁的,要提供使用权证明,注明使用期限;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主要负责人情况,按社会团体负责人申报的内容申报;

6、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表7,编号:1206)。

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住所与社团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二、变更登记

(一)社会团体的哪些登记事项改变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都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要履行哪些的程序?

社会团体将需要变更的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核后,做出准予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社会团体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人代表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整理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表8,编号:1211);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社会团体办理所住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住所申请书;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要写清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据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表8,编号:1211);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社会团体办理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表8,编号:1211);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4,编号:1204);

6、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表8,编号:1211);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七)社会团体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表8,编号:1211);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八)社会团体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4、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表8,编号:1211);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九)社会团体办理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加盖会章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变更后新机构 的主要负责人情况、所在地址、业务范围、联系电话等情况;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表8,编号:1211)。

(十)社会团体章程修改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2、加盖会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表5,编号:1215);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社会团体检查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凡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社团不接受年检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团体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社会团体接受检查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上一工作总结。这是主体文件,是包括检查规定的全部内容,并且要反映自己团体的特点。

2、本的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本的总体目标及措施,重大活动的安排等。

3、上一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要真实地反映社会团体财务收支状况。

4、《社会团体检查报告书》(样式见表9,编号1301)。要按照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所列项目要写全。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6、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年检初审意见的文件。主要填写“初审合格”,或者“初审不合格”。对初审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建议给予何种处罚。

7、其他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海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联系电话:65339496

第三篇: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_-09-27 【生效日期】202_-09-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但设在本市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团体除遵守《条例》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区、县民政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明确一个职能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主管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第六条 社会团体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自律机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对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团体,应当给予表彰。

第七条第七条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社会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企业或者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发起人是个人的,不得少于10人;发起人是单位的,不得少于6个;由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发起人总数不得少于10个。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九条第九条 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超过6个月未完成筹备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筹备。但有正当理由,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筹备时间,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第十条 国家机关县(处)级以上在职领导,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因特殊需要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和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但不包括名誉职务。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于办理完毕后7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社会团体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

(三)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

(四)名称变更的,应提交新修改的章程草案;住所变更的,应提交新住所使用权证明;宗旨、业务范围变更的,应提交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和修改章程的说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交审计报告和拟定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活动资金变更的,应提交验资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应提交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文件。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注销后1年内,被注销的原社会团体及其领导机构成员不得作为发起人以同一宗旨、重新申请成立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税后利润返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可以举办社会服务项目,但应依法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合法有效的收费票证。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由社会团体理事会审议确定,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应当使用由市民政部门、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出版报刊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所办报刊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宗旨、编辑方针应当与其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相符。社会团体所办出版物出版后,应当向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送缴样本。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及时进行换届改选,并于换届后30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新任领导成员基本情况和财务审计报告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举行重大活动,应当在举办活动3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于活动结束后将总结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外省市社会团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应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向本市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以自身的名义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应当出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新闻媒体应当查验该社会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情况。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宣传报道,应当在分支机构名称前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全称。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条例》 有关规定,接受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性社会团体的发展,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将行业管理职能移交或委托给行业性社会团体,同时保障行业性社会团体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行业性社会团体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

同一行业或者产品,在本市范围内只设立一个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行业性社会团体应当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性社会团体整体素质,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行业性社会团体承担下列职能:

(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与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四)依据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五)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六)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

(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行业性社会团体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性社会团体可以依据其章程进行处理;

(八)协调行业内产业结构调整,进行技术引进和成果推广应用;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黑龙江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

▲黑龙江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

黑龙江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1】

【提要】黑龙江法律知识社会 : 黑龙江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1】

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业经202_年9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_年11月1日起施行。省长宋法棠 >〇〇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登记与管理,均应当遵守本规定。农村农民组织的自我业务、自我管理的专业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条下列社会团体不属于本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总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青年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二)黑龙江省文联、黑龙江省作家协会。第四条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接受捐赠公示制度,强化自律机制,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社会团体投资设立企业法人,应当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其中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的,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企业产权登记手续。所设立的企业法人,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和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行业性以及从事公益活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从事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事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二章管辖 第八条全省各类社会团体依照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不同分别称全省性社会团体、市(行署)性社会团体、县(市、区)性社会团体、乡镇(街道)性社会团体、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第九条全省性、市(行署)性和县(市、区)性社会团体,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乡镇(街道)性社会团体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取缔非法民间组织如果涉及两个以上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或者其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第三章成立登记 第十一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不得低于3万元;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第十二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三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第十五条经批准筹备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所有筹备工作,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由国家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办理社会团体印章、银行帐户和组织机构代码等有关手续。第十六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社会团体,应当在登记批准后,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登记,依法确认国家所有权。第十七条社会团体根据其性质和任务可以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学术性社会团体一般以学会、研究会命名;行业性社会团体一般以工业协会、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命名;专业性社会团体一般以协会、基金会命名;联合性社会团体一般以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命名。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会道德风尚;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不得使用被撤销的社会团体或者被取缔的非法组织的名称;不得冠以上一级行政区的名称。第十九条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职务)应当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应当为专职。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当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的,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时在章程中予以注明。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内部设立的承办社会团体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成立后设立下列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一)为开展业务活动,按照学科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二)在会址以外某行政区域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从事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的工作任务的代表机构。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办事机构的名称一般为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宣传部等;分支机构的名称一般为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会;代表机构的名称一般为代表处、联络处、办事处。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二)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纪要;

(三)办公场所使用权的证明;

(四)主要负责人情况;

(五)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设立代表机构的,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30日内,持批复文件到代表机构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接受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或者等值外汇)的,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二)政府部门资助的有关文件、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捐赠的意向书;

(三)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会议纪要;

(四)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五)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机构负责人简历;

(七)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第二十八条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团体的名称。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由省财政、民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有下列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名称;(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七)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二)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表;

(三)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

(四)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下列内容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材料:

(一)变更名称,提交章程修改草案、财务审计报告和债权债务情况证明;(二)变更住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变更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提交章程修改草案和修改章程的说明;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五)变更活动资金,提交验资报告;

(六)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提交该社会团体的新业务主管单位和原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出具的同意文件;

(七)变更分支(代表)机构,提交变更后新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情况、所在地址、业务范围、联系电话等情况。第三十二条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登记,原业务主管单位仍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管理责任。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变更事项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及时办理更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当及时办理更换社会团体印章、银行帐户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有关手续。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在其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三十五条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报告书;

(四)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章程规定处理;有国有资产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章程规定不明确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决定,用于资助业务主管单位主管的其他社会团体或者用于资助其他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挥霍或者挪作它用。第三十七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的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上缴印章。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到银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的,注销前还应当到税务、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通知其业务主管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银行、税务和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二)研究制定有关>策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四)对社会团体实施检查;

(五)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确定具体工作机构,负责管理所属社会团体,并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二)负责社会团体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三)负责社会团体的财务、资产、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等活动;

(四)负责社会团体检查的初审;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第四十条社会团体在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帐户。基本帐户只供本社会团体业务活动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第四十一条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在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的收取标准范围内,由社会团体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具体会费收取额度,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定,社会团体不得违反规定超标准收取会费。社会团体会费收取标准需调整时,应当按上述规定和程序核定。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使用由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仅限于收取会费,不得它用。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社会团体印章如有遗失,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第四十三条社会团体组织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跨组织的学术活动,由其业务主管单位征求宣传部门的意见后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四十四条社会团体组织涉外学术研讨会、承接境外组织提出的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征求外事部门意见后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四十五条社会团体接受境外捐赠,由业务主管单位征求外事、安全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四十六条社会团体换届前,应当将下届拟任负责人报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按照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社会团体应当在换届后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七条社会团体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第四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封存其证书、印章;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二)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非法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检查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第五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收取会费的;

(三)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四)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五)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六)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款:

(一)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二)以社会团体名义或者以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违反前款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未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擅自推卸管理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五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202_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审批类)

----丰台区民政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审批类)----审批项目编号:FTXSAMZ002-1-202_

----审批项目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以下简称《社团条例》)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120个工作日----审批程序:

----

一、成立登记审批程序

----

(一)受理条件: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

----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条)----

(二)受理程序:----

1、筹备阶段审批:----(1)需提交的材料----①筹备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③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④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⑤章程草案;(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2)受理

----丰台区民政局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3)告知:

----区民政局自收到《社团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发起人;不批准的要向发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发起人对民政局的决定不服的,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4)审批环节:

----受理: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初审:由民管办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审核:由民管办主管局长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审定: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5)审批时间:60个工作日----

2、成立阶段审批:----(1)成立申请的条件

----①自丰台区民政局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②完成筹备期间的各项任务,即: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丰台区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

----③筹备期间没有以独立的社会团体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2)需提交的材料----①成立登记申请书;

----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③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

----⑤其他应提交的文件。(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十七条)。----(3)受理:

----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各种有效材料之日起,丰台区民政局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对于不准予登记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4)告知:

----区民政局应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对民政局决定不服的,发起人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5)审批环节:

----受理: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初审:由民管办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审核:由民管办主管局长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审定: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6)审批时间:30个工作日----

3、成立后期:

----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已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完成提出刻章申请,刻制印章;办理代码证;银行开户;办理税务登记等工作,并到丰台区民政局备案;民政局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并及时在计算机网络和报刊上发布成立公告。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和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工作标准:

----

1、所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谎报、虚报;----

2、所有文字材料一律用微机打印,不得手写;----

3、所有填写表格不得复印;

----

4、填写表格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得用圆珠笔。----(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本岗位负责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和权限:根据《社团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程序及时受理、严格审批,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时限:30个工作日。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条件、程序及申报材料说明

一、成立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1、社团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程序及申报材料:社会团体登记分筹备申请和登记申请两个阶段。

筹备阶段: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申请筹备时,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发起人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递交筹备申请书。题名可为《关于筹建——会的申请》,载明成立该社团的宗旨、任务及筹备工作计划等。(申报3份)(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题名可为《关于同意筹建——会的批复》。(申报3份)(3)验资报告。申请筹备时,应先在银行开设临时帐户,将筹集到的资金汇入帐户,并由审计部门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待社团成立后将临时帐户的资金划入社团帐户)。(申请1份)(4)场所使用权证明。应提交社团办公地址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要注明邮政编码、详细地址、办公面积、电话号码。(申报1份)(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包括发起人和拟任社团副秘书长以上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党派、现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身份证号码、在社团中拟担任职务、简历等。发起人可根据上述内容自行设计表格填写。(申报1份)(6)章程草案。要求详见章程示范文本。(申报1份)登记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在接到发起人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的,社团应在批复即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申请成立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登记申请书。题目可为《关于——会的登记申请》。申请书应说明开展了哪些筹备活动,筹备活动是否结束,是否召开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否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了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通过了章程,申请登记是否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等。申请书以社团筹备组织名义申报,并由社团负责人签署后方为有效。(申请1份)(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审查文件。题名可为《关于对——会的审查意见》。主要对社团筹备工作的合法性、会员的代表性、负责人任职资格等提出审查意见。(申报1份)(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申报1份)(4)常务理事会成员名单。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学历、党派、现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等。(申报1份)(5)理事会成员名单。内容同常务理事会。(申报1份)(6)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名单应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称)等。单位会员应提交单位名称。(申报1份)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后,发给登记表格,自社团交回登记表格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违犯条例有关规定,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自此,社会团体的成立登记工作完成。

三、注意事项:

1、社团所报材料均应以16开纸打印成文,表格应以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

2、不要复印件。

浅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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