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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制度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21-493399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29 09:51: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计生制度

计生制度

1、避孕药具管理发放工作制度

1、实行计划免费发放,以女方为主,依据药具需求计划,每月向村委会发放一次,村委会每月向使用药具者发放一次,要做到定人、定时、定量。

2、做到进出有帐,帐帐相符,查询有卡,卡物一致。

3、必须不断提高自身药具水平,要掌握各类药具的节育效果。

4、定期进行随访调查。村委会要建立服用药具人员查访记录,做到每月一随访,出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年要组织1—2次服用效果调查。

5、管理做到科学养护,安全储存,保证质量,降低损耗,收发迅速,避免事故。

6、定期清仓查库。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2、村级药具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执行上级药具管理规定;

2、核实本村药具使用人数和所需数量;

3、及时到计生办领取所需要的避孕药具,保证群众的需求,保管好药具,做到不挪用,不浪费,不丢失,不变质;根据实际需要定人、定时、定量发放药具,做好发放登记,对使用者进行分类指导;

4、定期召开药具使用者例会,宣传避孕节育科学知识,讲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精心指导群众避孕,及时进行效果随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认真做好药具使用人员花名册,药具品种,使用效果的登记,认真总结,及时上报。

3、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切实维护村民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经2008年3月28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修订,制定本公约。

1、每个村民自觉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2、未婚男女青年自觉遵守《婚姻法》,杜绝早婚和早育。

3、自觉执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8周岁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自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妇检对象、生育对象应在外出后30天内向村委会报告流出地点(变动后要随时报告),每年按季度及时寄回流入地乡级以上计生服务部门出具的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生了孩子后,须在30天内向本村村委会报告。

4、已婚育龄妇女在本村生孩子后,须在第二天向村委会报告,已生育一孩或二孩的天妇,应在医生的指导下,选择一种合适自已的避孕措施。

5、因避孕或节育手术失败,出现意外怀孕的,要主动报告村计生专干,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6、提倡优生优育,禁止近亲结婚,不重男轻女,不歧视妇女,不遗弃、残害幼儿,不人为选择胎儿性别。

7、已婚育龄夫妇主动参加生殖健康保健服务、“五期教育”等活动。政策内怀孕生育的,应主动接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出生缺陷干预服务。

8、出租房屋给流动人口居住的,7日内要主动向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报告。

9、以上约定若有违反的,在办理宅基地审批、计生奖励扶助、项目帮扶、树木砍伐等手续时,已婚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不予签字,村委会不予办理。法律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本公约自2008年 4月1日通过之日起执行。

4、村计生协会工作职责

1、协助村支两委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生产、生活、生育、节育和不育服务;

2、配合村支两委定期收集、上报群众对计生工作的需求信息及意见或建议;

3、协助村支两委搞好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宣传和服务;

4、监督本村人口计生村务公开;

5、带领会员认真履行带头、宣传工作。

5、——村居民自治工作程序

第一步:建立健全管理网络

成立村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明确专职人口主任,民主选举产生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建立和完善计生协会组织,尽可能吸收广大育龄群众为协会会员,形成多数人管少数人的格局。

第二步:明确管理职责

主要包括领导小组职责,协会工作职责,人口主任职责,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职责。

第三步:制定完善《章程》《公约》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和完善本村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民公约》,规范本村计划生育管理和群众生育行为。制定完善的《章程》和《公约》需通过召开群众代表大会或群众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

第四步:拟定《诚信合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村《章程》、《公约》的规定,拟定《计划生育诚信合同》,明确村文两委和育龄群众在本村计划生育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后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步:签订《诚信合同》

村支两委受村民代表大会要求与本村村民和流入人员签订《计划生育诚信合同》,通过诚信合同约束村文两委和村民共同遵守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村民公约》,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六步:制定完善各种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月例会制度、重点服务对象月见面报告制度、村务公开制度、协会工作制度、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定期收集群众需求信息制度。

第七步:规范村计生服务室建设和内部管理资料

村计生服务室资料和记录完整、真实、规范,村室内部资料包括:五种会议记录、五种上墙资料、七种常规资料、七种统计台帐。

第八步:对违约者进行处罚

督促甲乙双方按《章程》和《公约》及《合同》规定执行计划生育,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对不履行《章程》或《公约》、违反《合同》规定的,由村民代表大会委托村支两委,在协会监督下,按《计划生育诚信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6、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体现村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 在本村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村民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觉接受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的计划生育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在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村民自治委员会具体负责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第五条 村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村计划生育干部、村妇女主任、村支书、村计生协会会长等为成员。村民自治委员会下设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若干名,评议(监督)小组、履约小组、议事小组。

第三章 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村民的权利

1、对村民自治组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参与、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4、享受计划生育表彰、奖励扶助优先优惠和“三结”帮扶。

5、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给予保护的权利。

6、依法生育和知情选择适合自己生理特点的避孕措施。

7、参加人口学校的培训,得到政策咨询的权利。

第七条 村民的义务

1、按规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不早婚、早育、不违反政策生育。

2、自觉学习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了解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和积极参加人口和计划生育各种活动。

3、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自觉落实各种避孕措施,按规定参加孕情、生殖健康服务及出生缺陷干预。

4、对村委会、育龄群众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等情况,有监督举报的义务。

5、自觉遵守本章程、村公约及协议,造成违约事实的,要主动履行违约责任。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与优质服务各村委会要做好生殖健康一条龙服务。即从进入婚龄期开始至更年期的全程服务。根据不同时期的育龄群众需求和应知应会的知识,采取多种形式的方法宣传到户,服务到人。

1、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定期组织联系户中的育龄群众开展活动,做好随访工作。

2、意外怀孕的夫妇应主动终止妊娠。

3、按生育政策生育一个孩子或两个孩子后的夫妇,在医生指导下,应及时主动落实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

4、本村的育龄人员在外出打工前主动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6、凡是流入本村的育龄人群,七日内主动到村委会进行相关登记,享有本村村民同样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扶持

第九条 计划生育的奖励与扶持

1、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享受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在生产、生活及生育上的帮助。

2、对计划生育“诚信户”给予奖励和表扬。

3、对计划生育户的子女入学、民政优抚、“三结合”帮扶、宅基地审批、树木砍伐等方面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对计划生育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因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实际需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可对本《章程》内容作修改或修订。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28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修订,于2008年4月1日通过实施。

7、村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本村育龄群众学习人口理论、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保健等知识,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及生殖保健等优质服务工作。

二、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拟定年度人口工作计划,依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及《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全面开展工作,并力争完成各项任务指标。

三、坚持计划生育工作村务公开及合同管理。

四、了解掌握并及时准确统计上报本村入口出生情况,节(绝)育手术、新婚、死亡、流出(入)人口等情况。

五、审核呈报《服务证》、《婚育证》及计划生育帮扶项目等相关手续程序及发放工作。

六、公开兑现本村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七、积极配合上级对本村工作的督促检查。

8、村人口主任职责

1、对新婚夫妇送生育政策和优生优育知识上门;

2、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妇送《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上门,做到持证不漏发;

3、对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夫妇送避孕节育知识和药具上门;

4、对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符合优生优惠或奖励扶助的送政策上门;

5、对现孕夫妇送产期保健和优生优育知识及叶酸片上门;

6、对已婚育龄妇女送生殖保健知识和生开动健康“三查服务”通知上门;

7、督促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按月上报人口变动信息,做好各种计生信息的收集、登记;汇总、上报、做到新生不漏报、流动不漏登。

9、村务公开制度

1、随时公开符合奖励扶助确认对象名单。

2、每季度公开符合生育条件需办理《生育证》的名单。

3、每季度公开诚信合同的履约情况和对违法的处罚情况及违约金的使用。

4、每季度公开社会扶养费征收情况。

5、随时公开计划生育户应享受和已享受各种优先优惠政策的情况。

10、村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职责

1、掌握本组的新婚、出生、死亡、流出、流入等人口变动信息和怀孕、应术、应检等计划生育情况,并每月按时上报给人口主任;

2、每月与采取药具避孕的对象见一次面进行定期随访,了解其生产、生活、生育和避孕节育情况,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作好登记和记录;

3、进行计划生育宣传,发放计生宣传资料。

11、定期收集群众需求信息制度

1、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或计生协会活动小组长)利用月见面服务或日常生活的密切接触,随时随地收集育龄群众的意见和需求信息,每月向村文两委汇报;

2、村支两委每季度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同时上报计生办;

3、计生协会每年开展一次群众需求信息的调查;

4、通过设立意见箱收集群众需求信息。

12、贵州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含以下情况:

(1)在1975伟8月27日以前生育子女的,判断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以《中共贵州省委关千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省发[1975]41号文件)的规定为依据(结婚年龄按法定婚龄规定)。

(2)有活产生育史的夫妇,符合计划育政策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己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有子女合计数为一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数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孩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4)送养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其亲生父母的现存子女数:

(5)夫妻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生育的:

(6)二女户生育间隔:两个孩子生育间隔期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1979年6月15日以前生育的二女户间隔期按四周审计算;1979年6月16日至1957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二女户间隔期按三周年计算;1998年1月1日后生育的二女户间隔期按四周年计算。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二女户再婚家庭或女方30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受间隔限制。

3、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4、出生时间按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年月日为准。

5、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经个人为单位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经年满60周岁之年开始。

13、计划生育工作月例会制度

(一)村(居)人口领导小组一年至少召开两次大型的计生会议。即:年初部署全年工作,年终总结工作。向村民公布全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指标执行情况。

(二)每月召开一次人口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听取当月育龄妇女小组长汇报,汇总当月人口变动情况,做好村(居)级报表上报乡镇计生办。

(三)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每季度可召集所辖区育龄妇女开一次座谈会,宣传生育政策、生殖保健知识及农业科普知识,同时听取和收集育龄妇女对计生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不定期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新法规、新文件和新知识,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每次会议及培训都要要求有详细记录。

14、计划生育重点管理对象见面报告制度

一、村“两委”、村人口主任、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妇检对象见面报告制度。

二、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每月与重点对象见面一次以上,并向村人口主任报告情况,村人口主任有专门记录,有严重问题立即向村“两委”汇报,确定解决方法。

三、对新生婴儿要认真、细致查对性别、对新生儿死亡要认真核实,如实上报乡计生办。

四、凡知情不报或瞒报人口出生性别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对重点对象、生活、生育(节育情况),帮助她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15、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与服务若干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1、每月对流出、流入人员认真核对,分类并将变动情况向计生办报告。

2、对流入人员定期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发限期补办通知书,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

3、与房屋租赁户签订《计划生育诚信合同》。

4、对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组织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5、认为18-49周岁流出人员出具相关计划生育证明,督促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诚信合同》,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每季度按时在居所住地接受孕情、环情检查、按时寄回检查证明或回乡参加检查。

16、实现计生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标准

1、党委政府重视计生村(居)民自治工作,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参与、计生组织调协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党委政府建立计生村(居)民自治工作开展的经费保障机制。

3、村(居)级自治工作组组织网络健全,并能正常开展工作。

4、村(居)级计生协会组织健全,在全村(居)民自治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5、根据法律法规,制定计生《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民公约》。

6、村(居)级计生通缉完成各项计生工作任务,达到“三无”标准。

7、村(居)级计生组织围绕工作目标,组织群众实行自我管理。

8、村(居)级计生组织有效组织广大群众自觉性参与村(居)民自治的自我宣传教育活动。

9、村(居)级计生组织发动群众开展婚姻、生育、节育、生产、生活等方面的自我服务活动。

10、实行计生村(居)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17、协会工作制度

1、每季度召开一次协会理事会,每年一次协会活动小组长会议;年终一次工作总结;

2、组织会员学习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知识;

3、坚持搞好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与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相结合,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提高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4、抓好本村计生贫困户的帮扶工作;

5、主动配合村支两委协助抓好生育证发放、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以及一年四次生殖保健检查。

6、认真搞好协会自身发展建设。

第二篇:(计生各种制度)

计划生育各项制度汇编

贺兰山西路街道办事处

目 录

1、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制度……………………1

2、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制度………………………2

3、人口理论学校的制度…………………………3

4、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制度………………………4

5、避孕药具计划编报制度………………………5

6、基层避孕药具发放管理制度…………………6

7、避孕药具仓储管理制度………………………7

8、避孕药具检查评比制度………………………8

9、避孕药具宣传培训制度………………………9

10、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规范 ……………………10

11、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1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1、计划生育工作在西夏区计生委、办事处党工委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实行经常化、科学化、规范化、法律化管理。

2、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开展普及人口理论知识,避孕节育知识,优生优育知识教育。

3、对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做到有计划、有布置,半年与年终有检查总结,表彰奖励计划生育工作的单位,对于有超生的计划生育单位,给予坚决处罚。

4、坚持实事求是,编制确切的人口计划,逐级分级下达。

5、协调辖区各有关单位,齐抓共管,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指标。

6、准时准确上报季报、年报及各类报表。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

2、上报报表做到及时,数字准确,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表面整洁,签章齐全。

3、要有半年、年终计生报表分析。

4、报表与统计帐、卡、册相符,帐、卡、册记录准确。

5、申报生育计划要及时、准确、真实,符合要求。

人口理论学校的制度

1、宣传人口理论知识,贯彻党的人口政策。

2、培养具有一定理论知识水平的计生宣传队伍。

3、培养计生干部增强计划生育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和业务水平。

4、培养辖区单位居委会干部及全体育龄妇女掌握人口理论知识,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晚婚晚育的好处。

5、每年办培训班2-4期。

6、人口理论学校要教育学员必须认真学习做好笔记,不准随便缺勤,做到有事请假。

7、每年对培训的学员进行一次考核,优秀学员要进行表彰。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制度

1、居住在本辖区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等情况,必须接受本辖区各部门的监督检查。

2、凡外来居住或从业的育龄人员,要持原籍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到本辖区内办理有关手续,没有证明者,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暂住证户口,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3、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档案。

4、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妇要接受本辖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落实可靠的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要采取补救措施,对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要给予经济处罚并暂停其使用有关执照的证件。

5、出租房屋的房主接待已婚育龄人员时,要检查计划生育证明,临时户口和营业执照,“三证”齐全方可长期留客。

6、房主要与长期居住的已婚育龄人员签定计划生育合同,并定期向辖区单位、居委会汇报。因房主不负责任或故意包庇而造成计划外超生的,要给房主经济处罚。

7、辖区内的公安、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避孕药具计划编报制度

1、避孕药具计划必须按照“避孕节育为主、因人制宜、结合措施、择优择购、国家计划指导,方便群众,减少浪费”等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进行编制。

2、编制计划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路线为工作方法,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编制避孕药具要求计划。

3、编制计划要全面掌握各种信息资料,如使用药具人数、库存数量、经费指标、生产动态、品种、规格、型号、价格及变化,群众使用习惯等,全面分析,做到计划编报合理。

4、计划编报要做到字迹清楚,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无涂改,并附有文字说明,并按规定的时间上报。

5、按规定程序上报计划,计划编制好后,要经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

基层避孕药具发放管理制度

1、基层避孕药具发放必须坚持专人管理,计划发放,保证供应,方便群众,减少浪费,精心指导,提高避孕效果和经济效益的方针。

2、建立健全基层发放服务、网络。县级设计计划生育管理站。乡镇、街道、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药具发放管理人员,村、居委会、车间应配有兼职发放员,居民小组视情况配一名兼职药具发放员。

3、实行计划免费和市场零售的“双轨制”供应。免费发放以快为主,以女方为主。零售应在县级医药、商业、卫生部门和基层供销社设立网点,以保证流动人口用药。

4、依药具需求计划,自上而下逐级发放。县向乡每2-3个月发放1次,街道每月发放1次,药具发放点每月定时,定量发放到使用者。

5、定期进行随访调查。村级应建立服用药具查访登记卡,每月随访一次,并做好记录,乡药管员每季以部分使用者进行抽查,县级每年组织1-2次服用效果调查。

6、定期组织宣传培训,县级组织培训,县级对街道单位药具发放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每年至少一次,街道对药具使用等科学知识,不断提高药具发放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用对象服用药具的自觉性。

避孕药具仓储管理制度

1、仓储管理的基本要求是:科学养护、安全存储、保证质量、降低损耗、收发迅速、避免事故。

2、本着“先进先出”、“上轻下重”等原则,按品种、规格、有效期远近、过期报废等分库。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陈列有序,垛距、整高。

3、库房内外清洁卫生,做到四无(无害虫、无鼠害、无蛛网、无杂物)。

4、定期清仓查库,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5、避孕药具的报废、报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不合格药具处理规定》执行,年损耗不得超过库存总数的2%。

避孕药具检查评比制度

1、各级避孕药具管理人员检查评比,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基层避孕药具管理工作。

2、定期对药具管理实际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后进单位给予通报,并提出改进措施。

3、年初工作有安排,半年工作有分析,年终工作有总结。

4、认真总结推广避孕药具管理的先进经验。

避孕药具宣传培训制度

1、积极宣传国家有关避孕药具的方针政策及政策规定,宣传避孕药具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避孕药具的避孕原理,使用方法以及副反应处理等知识。

2、负责制作避孕药具各种知识宣传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大众传播媒介进行生动形象的避孕药具知识宣传教育。

3、定期组织同级和下级药具管理人员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药具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规范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予的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原则。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2)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3)经过专业法律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

4、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5、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必须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国务院部委规章、具有规章制定权的政府制定的规章作为依据。

6、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7、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按规定出示证件,说明执法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执法人员不得因此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理。

8、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询问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答复。

9、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检讨,或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依法应当办理的有关申请拖延、拒绝办理,或者弄虚作假,对依法不应当办理的有关申请擅自办理的;(2)超越职权或者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3)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4)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后果的;(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刁难、勒索或者对抵制、检举、控告其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6)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的;(7)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10、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赔偿义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都要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

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事项必须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公示:

(1)公开发行的报刊;(2)政务公开栏;(3)公开场所或办事大厅、办事机构;(4)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的公共网站。

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包括:(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责;(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依据;(4)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和社会保障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5)有关证件工本费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其标准;(6)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内容及有关办事程序;(7)办理相关证件或实施行政许可的时限;(8)办理结果。

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还应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第三篇:计生7项制度

接生登记制度

1、本院为经市、区主管部门批准具备接生资格的单位。

2、从事接生的人员具备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并经过系统培训。未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接生工作。

3、正确执行接生工作常规,并能积极处理分娩并发症,并具备抢救新生儿窒息技术。

4、认真做好接生登记工作,登记项目齐全、准确。

5、对无准生证而情况特殊或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先接收处理,然后立即向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汇报。

6、对登记情况不实,漏登,乱登等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故意隐瞒孕产妇真实情况的医务人员除通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7、定期向主管部门与计生部门上报出生信息。

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机构非法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行为 的有奖举报制度

1、每位公民都有权维护社会稳定,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积极倡导男女平等和关爱女孩等社会风尚。

2、如发现有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或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或非法销售或机构非法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行为的,都应积极举报,举报电话为:

4922252。

3、对举报者给予50元的奖励,并保守秘密,维护举报者的正常生活稳定。

信息统计和报告、通报制度

1、每月按时、准确核查产妇数、活产数,并及时上报区保健院。

2、发生围产儿、新生儿死亡时,要及时讨论死因,并及时上报区保健院和镇计生办。

3、实施紧急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通报,因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要紧急施行,孕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的,须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后方可施术,并在施术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计生部门。

4、每半年向区卫生行政部门书面统计填报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手术、新生儿出生与死亡数量、性别比情况报表,并制定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5、每年进行新生儿出生性别比情况分析,并制定专项治理措施。

6、严禁弄虚作假。凡上报假信息、出具假证明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制度

一、医院及从事人工终止妊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的终止妊娠。

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实行院长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到入。所有终止妊娠手术需报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终止妊娠手术实行登记上报制度。施术单位建立人流、引产专用登记册,每月底统计后报区卫生局、计生委各一份,自存一份备查。

四、实行定点引产制度。对孕14周以上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术前必须查验其医学诊断意见书或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证明。并将证明存档备查。

五、违规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一经发现,对施术者及有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制度

一、医院及从事人工终止妊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的终止妊娠。

二、依法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在手术室等相关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的终止妊娠”的警示标志。

三、对孕14周以上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术前必须查验其医学诊断意见书或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证明,逐人逐项查验核对。并将有关证明及手术病志等一并存档备查。受术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明,不予施术,并及时报告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因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要紧急施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须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后方可施术,并在施术后24小时内报告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五、严格执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登记制度,每半年向区卫生局书面报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情况,同时抄报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B超机使用管理制度

l、严禁使用B超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确因医学需要 的经三名以上专家集体审核,按程序进行诊断并开具证明。

2、实行B超机登记建档、备案制度。建档内容包括B超型号、数量、性能、生产厂家、购买日期、使用日期及B超机操作人员基本情况,建档情况须同时报区和市出生入口性别比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积

3、实行B超机检查登记制度。所有B超机检查均须按要求登记,登记项目包括:姓名、年龄、性别、B超检查日期、住址(单位)、临床诊断、B超检查部位、送检医师、B超诊断、B超诊断医师;其中对孕妇进行B超机检查须经分管院长批准,同时应有2名以上技术人员在场并对检查情况另行专门登记,签名,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B超检查日期、B超诊断医师签名、住址或单位、妊娠胎次和时间、检查原因、检查结果。

4、凡配置B超机的医疗和保健机构均须配备2名以上作人员,B超机操作人员由符合《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具 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承担。

5、B超室管理实行“双人加锁’,制度。严禁个人单独进入B超室使用B超设备。

6、应在醒目处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警示牌,并公布举报电话。

7、层层落实责任制。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从事B超操作人员应向第一责任人签订责任状。

8、实行B超检查月报告制度。即B超室每月将孕妇B 超体检查情况分别向院长、分管院长报告。

9、实行院领导定期检查制度。即院长每月对B超室工作进行检查,及时了解B超机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10、实行B超诊断与妇产科医务人员专项考核制度,将 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有关规 定的执行情况,列入B超诊断与妇产科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 核的内容,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人员,当业绩考 核不称职。

11、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的个人,一经查实,将严格依照《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视情节分别给予罚款或吊销执业证书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严禁不具有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人员使用终止妊娠的药品。

2、严禁从不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不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

3、购进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并健全保管制度。

4、药品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5、为妊娠14周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

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

1、婴儿死亡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领导小组进行死因讨论;

2、及时填写死亡报告卡,登记上报区卫生局、区保健院及计生部门;

3、严防漏报、严禁错报和假报;

4、上报时应查验新生儿的父母身份证;

5、发现假报或出具假死亡证明,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关于加强B超机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

设备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出生入岛性别比专治办,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B超机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设备的管理,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规定: l、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B超机等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诊疗科目设有超声诊断等项目:

(3)B超机操作人员由注船执业医师或注册执业助理医师担任。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B超机等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2)服务项目设有孕环情监测项目;(3)B超机操作人员由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并经过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担任。

3、实行B超机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设备登记备案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购置、使用B超等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设备,应按下列程序在一个月内向县(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专治办申请备案:

(1)提交本机构和设备操作人员资质证明文件;(2)填写《B超机情况备案登记表》;

(3)县(区)专治办对申请机构及设备操作人员资质进 行审查,留存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对原已购置、使用B超机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设 备的,由所在地县(区)出生人口性别比专治办普查登记。

4、B超机操作工作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其它人员不得从事这预工信证使用B超机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设备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每年与相关技术人员签订一次责任书,并定期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5、依法开展B超机等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超声诊断室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 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警示标志。

6、对妊娠1 4周以上的妇女进行超声诊断,应当有两名以上医务人员参与,诊查前应当认真核对和全面登记被检查者姓名、年龄、住址、检查部位等,并妥善保管好登记和检查记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孕环情监测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登记。

7、个体诊所不得使用B超机对妊娠1 4周以上的妇女进行超声诊断。

附1: B超机等设备管理使用责任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以下简称“两禁止决定”)等法律、法规,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购置、使用B超机等设备必须分别向市、县(区)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治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二、加强对本单位B超机等设备的管理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认真落实((两禁止决定》的规定。

三、从事B超机工作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四、加强检查监督,杜绝发生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责任书每两年签订一次。

主管部门:(公章)年 月 日 责任单位:(公章)年 月 日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附2: 从事B超工作人员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禁止从事B超机等设备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几性别鉴定活动。

二、从事B超等设备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B超诊断,并按规定做好登记。诊查人员不得透露胎儿性别。

四、接受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杜绝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的发生。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

机构:(公章)年 月 责任入:(签名)年月

目 日

第四篇:计生制度

学校计生工作制度

1、严格遵守省、市、区办事处及学校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根据上级的规定和我校具体情况制定出每年工作安排,并及时监督、检查、落实。

2、对工作认真负责,不徇私情,对违反政策的人和事要严肃处理。

3、按时上报各种表格,做到下情上报,上情下达。

4、严格审核计划生育指标证明,严格执行晚婚、晚育、督促独生子女证领取。

5、避孕药管理发放:专人领取、保管、发放,并及时填报药具统计表;药具专柜保存,定期检查,防止霉烂变质。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计划生育工作指示精神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强我校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促进我校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一、完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按照计生工作的要求,健全计生工作机构,学校成立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靳佩红;副组长:耿丙强;成员:王喜芹、李书芹。学校做好计生宣传工作,学校做好计生宣传教育工作。并及时为女教职工办理健康保险和进行病休探访。

二、大力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员工执行计生政策的意识

1、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教职工学xxx省、市计划生育文件,宣传《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普及优生优育常识,进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平等方面的教育。

2、利用重大节日庆祝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宣传计生工作。另外,有计划地以专题讲座、知识竞赛、有奖问答、观看电影录像等形式宣传计生的有关知识和政策,使计生条例成为教职工自觉遵守执行计生工作的准则。

3、针对我校青年教师多的特点,组织青年教师认真学习计划生育条例,树立正确的婚育观念,严格执行计生有关政策法规。

4、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资料档案,对50岁以下的育龄妇女每年进行一次计划生育落实措施情况登记,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妇检,以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

5、做好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做到造册登记,按时验证年审,并制定人口管理制度。

三、执行计划生育条例的优待与奖励。

1、凡生育第一胎小孩并在小孩出生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教职工,在女方休产假期间,男方可以一个月不坐班。

2、生育第一胎后的育龄女教职工,在产后3-6个月内上节育环,并休假二天。

3、生育第一胎后的育龄女教职工,在采取上节育环措施的情况下意外怀孕的,手术后按医院证明,并休假十五天。在未采取上节育环措施的情况下意外怀孕的,不报销手术费,只休假二天(遇寒暑假不补休)。

四、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处罚

1、已生育一胎的育龄教职工,首选上节育环措施,因客观原因而未能采取上节育环措施的,必须凭市级以上医院证明,交学校计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并及时采取适合自己的避孕用具,做好避孕节育措施。一旦发现避孕失败,应立即采取人流补救措施,否则,按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2、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条例的教职工将实行对其当年评先、评职称、晋升工资一票否决、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者,还将进行行政处罚。

本制度于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第五篇:诚信计生制度

诚信计生宣传教育

制度

1、村要设立计划生育固定宣传栏或宣传橱窗,宣传内容每月更新;

2、村醒目位置要有十条以上计划生育固定宣传标语;

3、做好计划生育的报刊、杂志、宣传册发放工作;

4、每年要向全村有育龄群众的家庭发放1~2份计生宣传品;

5、每年定期组织新婚、怀孕、生育等人员参加镇人口学校培训;

6、每年要组织人员举办村人口学校培训班4期以上。

诚信计生民主评议

制度

(一)自治组织召开计生工作评议会,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二)总结评议自治组织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工作情况和服务工作情况;听取群众评议意见;表彰先进、寻找差距、增添措施、加强整改。

(三)评议村拟奖励扶助对象、拟帮扶的计生困难家庭和新增“三结合”帮扶对象的选择和确定是否准确。

(四)评议计划生育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和计划生育事务公开情况。

(五)评议计划生育工作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六)评议自治组织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情况和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情况。

(七)评议自治组织听取意见及工作改进情况。

(八)评议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的情况和群众的满意程度。

制度

一、村民委员会按村务公开的内容及要求在村务公开栏内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在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的群众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上通报相关的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三、村民委员会在村办公地点设立举报箱,接受群众的举报意见,并分别进行处理或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四、切实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禁打击报复,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在村务公开。

制度

一、违约是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的规定,造成另一方利益损害的行为;

二、村民委员会违约由村计划生育评议监督小组按规定进行处理,履行违约责任;

三、村民违约由村计划生育评议监督小组协助村民委员会对村民进行处理;

四、违约及违约责任追究情况定期在村务公开栏内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制度

“诚信计生”工作开展情况由上级“诚信计生”领导小组负责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成绩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终考评。

一、服务承诺是否公开,《诚信计生协议书》是否签订,民主监督作用发挥是否到位,承诺是否兑现。

二、对于村民主要对其《诚信计生协议书》责任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估。

三、评估效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评估效果满意率在90%以上的为优秀,80%—89%的为良好,60%—79%为一般,低于59%为较差。

四、评估结束后,将评估情况及时反馈给双方,对于履行职责和义务好的给予表扬,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五、年末召开总结大会,根据考评结果,对评估效果满意率在90%以上的村民进行表彰和奖励。为履行承诺的村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承担相应责任,还要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向村民道歉,并继续履行职责;村违反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外,取消其所在小组评先选优资格。

计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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