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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推荐阅读)
编辑:梦回江南 识别码:21-592944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2 21:42: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二里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上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推进情况,为不断提高推进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1.村流管办代表党委、具体负责此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同时,组织人员培训与信息录入工作。

2.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联席会会议制度,由计生工作的主任牵头,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关职能部门,主要收集此次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工作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要求。

3.计生专干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宣传动员、信息采集小组的人员组成、采集人数和每个人员的具体选择确定、信息采集的组织、信息倒查、表格审查、建立台账,以及常态化管理等事项。

4.结合本村工作实际,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

5.落实用工作的协调责任,全面推进“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主责任制,各组中心户长积极协助我村流管站做好用工人员情况、信息采集与报送工作。

6.对流动人口实行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教育,同服务,同管理”四同管理机制,不断增强他们的归宿感,真正从各方面全面融入我村生活。

7.我村村干部要不定时的对流动人口的检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制度

1.计生专干主要承担本村内单位、企业、商业店铺、居民小组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包括《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调查表》和《大型用工单位基本信息调查表》。

2.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管理、发挥实效的原则,确定足够数量的信息采集员、信息采集点,除逐户采集信息外,还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流管站或信息采集的联系电话。

3.信息集中采集过程中,应主动宣传流动人口信息调查的意义,积极争取房主或流动人口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如遇到仍不配合时,应及时通知民警前来协调。

4.采集信息时,所填写的调查表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确保信息采集质量,不得漏采和采集不完整。

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三级巡查制度

(一)巡查工作

实行三级巡查责任制,流动人口协管员巡查网格化管理 2

责任区域,通过开展实地倒查,检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与流动人口的登记情况的流管工作。

(二)巡查时限

村计生每月对各组工作进行一次巡查;所有巡查工作应当做好记载。

第二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制度

一、县级管理服务制度

(一)综合管理工作制度

1、协调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部门,建立部门之间的联系、协查、配合、通报制度,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2、把流动人口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性宣传与服务制度

1、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纳入本地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与户籍地人口同宣传、同服务。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形式及社区、小区、计生办、计划生育生殖保

健服务机构、人口学校等途径,向流动人口宣传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

2、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

3、向流动人口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重要意义,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增强流动人口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意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证程序的宣传,增强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逐步规范流动人口依法管理意识。

4、尊重流动人口(农民工)主人翁地位,促进其同当地居民和睦相处。利用重大节日和流出人口农忙返乡时期,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关怀关爱”项目工程,大力开展送政策、送宣传、送服务活动,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

5、发挥计生协组织网络和群众监督的优势,严肃查处侵犯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权益的违法侵权行为,维护流动人口、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三)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发证、验证和登记建档制度

1、做好本地人员外出前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外出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工作,绝对不允许搭车收费,对已经外出的应予以补办,提高办证率。

2、认真负责地做好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方便服务群众,减轻群众负担,热忱为流动人口提供各项服务。

3、做好流动人口居住地《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已婚育龄女性流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4、督促流入本地的流动人口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努力提高验证率。

5、流动人口的发证验证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承办。

(四)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工作制度

1、及时了解掌握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婚育和怀孕情况,每季度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孕情检查。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可享受与户籍地育龄妇女同等的免费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为外来已婚妇女的孕情环情检查提供方便服务,填写检查结果要使用全国统一的《流

动人口节育情况报告单》,检查者可将检查结果《报告单》寄回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计生办或村(居)。

3、其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或村(居),在了解其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制度

1、开展对流动人口的素质教育,对流动人口开展经常性的生殖健康服务工作,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妇女常见病防治等生殖健康知识。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和导医服务,指导流动人员落实避孕措施,提供避孕药具和紧急避孕服务。

3、动员流动人口孕妇到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 卡》,定期做产前检查,并住院分娩,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六)流动人口“两地”信息通报、协调工作制度

1、利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和《流动人口孕检证明》等纸制证明,及时互通和交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并相互协调、配合做好工作。

2、在流动人口查验中对未持《婚育证明》或出现节育措施与证明记载不相符合,出现计划外怀孕等情况;或对有关育龄妇女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缴纳社会抚养费等信息,收到《通知单》的一方必须及时回复,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3、计生部门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联系会议制度或协调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共同管理的原则和办法,协调解决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七)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工作制度

1、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应用,纳入各县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好信息交换平台运用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指导,完善管理,提升信息交换、反馈、查询的质量和效率。

2、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

3、落实信息平台专机专人负责制,坚持每日上网,及时反馈。

4、做好对信息交换平台适时监控,加强流动人口提交信息的采集工作,做好基础信息的核实工作,保证提交信息质量,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使用效率。

5、加快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反馈速度,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切实加强指导、培训和督查工作。

6、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节育、孕情监控等重要信息的统计与变更,健全流动人口信息档案资料,提高信息提交率和反馈率。

(八)督促、调研和考核制度

1、定期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加强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2、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本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重点考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3、定期考核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婚育证明》办证率,现居住地《婚育证明》验证率及《信息登记卡》建卡率。

4、检查流动人口已婚妇女节育措施落实率,以及“两地”协调制度落实情况,抽查宣传服务情况。

(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报表数据采集、上报制度

1、对流动人口登记及流入人口现居住地建立《信息登记卡》的有关信息进行统计,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2、组织、督促各乡(镇、办事处)按规定时间完成报表录入工作。

3、指导、督促各乡(镇、办事处)按规定时间完成报表审核。

4、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并及时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各种报表。

二、乡镇(办事处)级管理服务制度

(一)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发证和登记建档制度

1、向流动人口公开免费办证条件和办证程序。

2、建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全程代办工作制度,绝对不允许搭车收费。

3、规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卡》的登记建卡工作,每季度对流入人员的变动情况核对一次,及时变更信息内容。可利用计算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库。

4、要对流动人口档案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已婚育龄妇女、未婚女性、男性三类建立流出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档案。要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情况登记表。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与服务制度

1、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管理规定,指导他们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2、积极为流出人口提供流出期间的“三生”服务。

(三)流动人口检查登记、审验制度

1、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检查,并登记造册。

2、与外出的流动人口签定计划生育协议。

3、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互通情况。

4、对已婚育龄妇女寄回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负责审验是否合格有效。

5、负责审查流入人口的婚姻和生育情况证明,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建立登记档案。

(四)每月例会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例会,及时掌握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2、强化对专(兼)职人员、协管员的培训,全面提高管理服务人员工作责任心和业务水平,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能力。

(五)流动人口报表制度

1、认真审核摸底采集上来的所辖村级基础数据,确保表内及表间的各项逻辑关系平衡。

2、按规定时间认真录入完成所辖村级数据。

3、通过系统软件提供的数据平衡校验功能,认真进行数据审核工作。

4、每月按上级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种报表。

三、村(社区)级管理服务制度

(一)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调查和登记建档制度

1、村(社区)每月要逐户对本辖区流动人口进行一次调查,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节育、健康检查等基本情况。

2、建立健全城市物业小区居民入住登记制度。对于新入住小区的居民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就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育龄妇女婚育史、避孕节育方法等作好详细登记,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和服务卡册,并将信息及时提供给社区。

3、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督促其在一个月内补证,并将其情况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

4、每三个月向流出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或其指定联系人催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对没有按期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及时向乡(镇、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明确专人负责,跟踪处理。

(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制度

1、在流动人口聚住小区内设立与小区环境相协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窗(栏)、黑板报等,宣传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知识等;同时在小区设立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方便流动育龄人群随时免费按需领取。

2、要利用流出人口流出前、节日、农忙返乡之机,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管理规范以及计划生育科普知识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

利用村(社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平台,公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办证程序、办证条件、流出人口名单以及流出人口办证情况。

第三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军乐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推进情况,为不断提高推进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1.镇流管办代表党委、政府具体负责此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各流管站的工作进行指导。同时,组织人员培训与信息录入工作。

2.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联席会会议制度,由镇分管计生工作的副镇长牵头,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关职能部门,主要收集此次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工作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要求。

3.各流管站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宣传动员、信息采集小组的人员组成、采集人数和每个人员的具体选择确定、信息采集的组织、信息倒查、表格审查、建立台账,以及常态化管理等事项。

4.镇各职能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群工办、经发办、派出所等部门落实相关服务与管理工作。

5.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调责任,全面推进“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主责任制,各用工单位、经营业主要确定人员,积极协助所在村(社区)流管站做好用工人员情况、员工租住情况的信息采集与报送工作,规模主要企业由社区民警协调相关人员采集信息。

6.对流动人口实行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教育,同服务,同管理”四同管理机制,不断增强他们的归宿感,真正从各方面全面融入军乐生活。

7.村(社区)民警和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负责对各村(社区)流动人口的检查与质量考核,指导各村(社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制度

1.各流管站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企业、住宅小区、商业店铺、居民小组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包括《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调查表》和《大型用工单位基本信息调查表》。

2.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管理、发挥实效的原则,各流管站应确定足够数量的信息采集员、信息采集点,除逐户采集信息外,还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流管站或信息采集的联系电话。

3.信息集中采集过程中,应主动宣传流动人口信息调查的意义,积极争取房主或流动人口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如遇到仍不配合时,应及时通知片区民警前来协调。

4.采集信息时,所填写的调查表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确保信息采集质量,不得漏采和采集不完整。

5.整个信息采集工作,由镇流管办、各流管站负责指导与检查。

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三级巡查制度

(一)巡查工作

实行三级巡查责任制,即镇流管办巡查各流管站,各流管站巡查本辖区内的信息采集与维护情况,流动人口协管员巡查网格化管理责任区域,分别由镇流管办和各流管站制定巡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开展实地倒查,检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与流动人口的登记情况、用工单位的流管工作。

(二)巡查时限

镇流管办每周对各流管站工作进行一次巡查;所有巡查工作应当做好记载。

(三)巡查人员

镇流管办对各流管站工作的巡查,由镇流管办工作人员承担,各流管站对各(村)居民小组长信息采集情况、系统增减维护情况的巡查由站长、专兼职协管员或站长指定一名村(社区)干部承担;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对辖区或责任区内用工单位的巡查由承担责任区的专兼职协管员负责。

(四)巡查内容

1.镇流管办对各流管站的巡查,主要包括该村(社区)一周内流动人口的变动情况,各采集点对变动房屋、人员的信息采集情况,以及系统信息数的增减维护等内容。

2.各流管站对本辖区内的信息采集与系统增减情况的巡查,主要查信息采集小组是否认真履行信息采集工作、所采集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无遗漏或错误等内容,查是否按时对系统进行信息增减与维护等内容。

3.专兼职协管员对责任片区的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新增流动人口情况,及时登记上报并入户开展“三查三见面”。

b、原有出租房屋变动情况,发现变动的及时登记上门登记。

c、对片区内用工单位使用流动人口情况,及时收集人员名册。

(五)巡查要求

1.各级巡查组织要将巡查情况如实登记,并建立巡查台账,包括巡查单位名称、时间、地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或防范意见,巡查人员签名等内容。

2.各级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立即整改。

3.巡查方式,应结合实际,统筹协调,科学安排,讲求实效。要将日常检查与各级政府布置的专项检查计划紧密结合起来,将自行组织巡查和联合开展巡查结合起来,做到巡查工作的全覆盖。

四、用工单位经营业主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管制度 1.为进一步落实使用流动人口的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管责任,根据《成都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流动人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负责对流动人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3.全面推进用工单位、经营业主流动人口服务协管责任制,使用流动人口的用工单位负责人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单位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4.使用流动人口的单位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每年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认真履行治安责任,协助搞好社会稳定工作,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

6.用工单位和经营业主负责督促使用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不得雇佣为依法申报暂住证的流动人口。

7.镇流管办和各流管站负责对本单位业主的协管责任 5 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违法相关法规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四篇:关于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关于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实行流入地、流出地双向考核的具体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提高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会议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县流动人口呈逐年上升趋势,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由于人口流动的多变性、复杂性,流动人口管理体制和服务手段的滞后、缺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底数不清、发证和验证率不高、档案资料不健全、计划外生育现象比较严重;流动人口管理乡镇(街道)之间、部门之间工作进展不平衡,人口计生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顺畅;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和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已成为影响和制约全县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提升的“瓶颈”。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是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新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从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紧紧抓住减少计划外出生和维权服务两个重点,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要把流

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工作联席会议或协调制度,加强各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交流,共同研究解决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和完善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机制。

二、流出地和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工

作职责

流出地:

1、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

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3、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

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4、根据本地实际,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流出人口已婚

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5、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

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住处沟通和反馈工作;

6、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

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流入地:

1、查验流动育龄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

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2、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

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3、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

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

估考核;

4、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

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房屋、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

等相关管理工作中;

5、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

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

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

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

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6、支持、鼓励和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

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

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三、进一步加强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村(居)委会必须认真履行户籍地管理职责,做好

流动人口流出前的发 证、宣传与服务工作, 流出后的上门访视、跟踪

管理服务和与现居住地信息交流反馈工作,抓好源头管理。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乡镇(街

道)、村(居)委员会要积极搭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平台,成立流动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围绕工作重点,强化工作职能,健

全工作制度,细化工作职责,提高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

作水平。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是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并要把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包

片领导、包村干部和村组干部。

要全面落实合同化管理,与流出人口特别是重点管理对象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要强化办证查证工作,把提高办证、查证率作为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源头,经常入户访视,特别是要紧紧抓住春节期间、农忙时节流动人口返乡的有利时机,做好流动人口宣传教育、清理清查、办证验证、合同签订、“三查”、节育措施落实及奖惩兑现工作。对继续外出的,要主动上门服务,办理相关手续。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广泛发动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模范执行计划生育的农户和有组织劳务输出领头人共同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等工作,实现外出劳务人员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要认真落实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群众对不按时反馈信息的流出人员的流向、婚育生育情况进行举报,多渠道了解流出人口信息,实行群防群治。要充分运用“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及时交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对流入地提交的协查信息及时、准确反馈,共同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动态管理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要求,坚持把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投入、同考核,做好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存在的困难。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融入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创建优质服务活动之中,积极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改革创新,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要建立并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目标责任制。各相关部门要指导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流动人口的责任,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自觉接受所在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和考核。明确辖区单位与社区居委会责任关系,即:有工作单位的人员以单位管理为主,无工作单位的,以社区居委会管理为主。社区居委会、各单位必须配备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专(兼)职干部,做好查证、验证等管理服务工作;用人单位或个人,都要积极配合当地街道(乡镇)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现违法生育或不明生育情况都要及时向当地街道(乡镇)计生办报告。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明确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口的雇主、用人单位和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出租户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职责。全面落实社区包单位、单位及企业法人包职工、店主包店员、房主包房客责任制。对未履行计生管理职责和义务的企业、用工单位、物业小区负责人和房屋出租户,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房主的责任。

县区、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要通过有效形式,向流动育龄群众公布辖区内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地址、服务项目及联系电话,为流动人口、农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并如实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第五篇:流动人口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流动人口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为切实推进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涉及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职责,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相关工作开展,规定如下:

一、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点负责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规划和指导检查。

二、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党组织书记牵头,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负责人参加,收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情况、研究存在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三、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站负责承担本社区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

1、劳动保障站负责为辖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信息、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等项服务。

2、人民调解员负责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主的普法教育、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工作。

3、计生专干负责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及管理的相关工作。

4、安全员负责组织开展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用人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

5、建立流动人口服务需求登记卡制度,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回复。

6、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管责任,全面推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主责任制,确定兼职协管员负责使用人员及员工租住情况信息收集报送工作,条件成熟的可通过授权由用工单位通过网络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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