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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性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编辑:浅语风铃 识别码:21-929676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9 18:17: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全市性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全市性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一、申请筹备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指南

一、办理机构

蚌埠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地址:蚌埠市东海大道3888号,电话:3715013、4125181)。

二、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三、申办条件

(一)有50人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办理程序

(一)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申领或下载《筹备社会团体申请表》;

(二)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必要时对申报内容进行实地考察或召开发起人座谈会了解情况;

(五)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筹备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筹备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申办材料,下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筹备或者不予筹备的决定。

六、申办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发起人签名/发起单位盖章); 申请书的内容包括:拟申请成立的社团的名称解释、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基本情况;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办公场所、专职工作人员的解决办法;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渠道等。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一般为3-5个;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应介绍本单位相关职能与拟成立社团业务关联之处;写明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

(三)章程草案;

章程草案应依据《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草拟,且条款只能多不能少。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提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简历各一份,注明在社团的拟任职务,并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附身份证复印件。

拟定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其他社团担任法定代表人。

(五)住所使用权证明;

住所使用权证明可出具以下三种材料之一: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资金信誉证明;

由注册资金来源单位出具捐资证明(加盖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出具捐资证明。

(七)拟吸收会员名单;

单位会员应注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企业会员还应注明投资额、员工数等;个人会员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及联系电话等。

(八)填写《社会团体筹备申请表》(一式三份)。

七、受理地址

发起人备齐上述全部文字材料后,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地址:高新区管委会院内,电话:4125181)。

八、下载地址

表格和章程示范文本在www.teniu.cc安徽省民间组织信息网“表格下载”栏内下载。

二、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南

一、办理机构

蚌埠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地址:蚌埠市东海大道3888号民政大楼9层,电话:3715013、4125181)。

二、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三、办理程序

(一)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会议三天前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二)申领或下载社团(法人)登记表、章程核准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负责人备案表、会费标准备案表等;

(三)备齐材料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四)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材料,申请成立登记;

(五)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对不予登记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社会团体领取证书后,应当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对核准登记的社团,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四、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五、申办材料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筹备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筹备组印章);

申请书内容包括筹备期间的活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情况等。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一式三份,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四)会员名册;

按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会员的顺序排列。单位会员应注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企业还应注明投资额、员工数等;个人会员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社团内职务及联系电话。

(五)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批文;

因特殊情况,党政机关在职的副处以上领导干部确需兼任社团秘书长以上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六)验资报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_]7号),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对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落实的指导,开立临时帐户后,到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七)填写有关表格。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一式三份);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三份);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

4、《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包括副会长、秘书长,每人一份);

5、《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一式一份)。

六、受理地址

申请人备齐上述全部文字材料后,报送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地址:高新区管委员院内,电话:4125181)。

七、下载地址

表格在www.teniu.cc安徽省民间组织信息网“表格下载”栏内下载。

第二篇:社会团体办事指南[范文模版]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全省性社会团体不低于3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1)明确行政区域,地方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使用“全国”、“中国”、“中华”、“总”等字样,应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

(2)反映业务范围,要与社会规范提法一致。

(3)标识社会团体性质,为区别于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等。

(4)不能使用已注销、被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包括名称预先登记和成立登记两个阶段:

(1)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登记;

(2)登记管理机关名称预先登记后,按照拟定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在名称预先登记的有效期内开展筹备工作,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办理成立登记手续,逾期自动失效;

(4)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5)社会团体获得登记证书后,再刻制印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制度,发起人在名称预先登记后无需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筹备工作后,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

社会团体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确定其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贵州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授权的组织。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所主管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

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5、申请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需要提交的材料

Ⅰ.名称预先登记阶段,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社会组织名称预先登记申请表》;

(2)《关于筹备成立 的申请》(向贵州省民政厅提出申请,写明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社会团体所涉领域的基本概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立该社会团体的作用,社会团体名称专业性较强的,须对名称作出说明;写明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申请书由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签名或盖单位印章。发起人应由业内具有一定权威、实力、影响力和社会责任心的3至5个发起,并附国家相关政策文件;

(3)章程草案(依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范围可同时参考《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2_〕15号)拟定);

(4)拟任负责人名单、《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和本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负责人指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

(5)发起会员名单(发起会员应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且会员应包含全省各市州会员。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印章。异地商会只能吸收单位会员(含个体工商户))(参照范本)。

Ⅱ.成立登记阶段,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经贵州省民政厅通过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登记申请表》原件;

(2)在名称预先登记阶段提交的《关于筹备成立 的申请》原件;

(3)《关于 成立登记的申请》(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到多少人,实到多少人,以什么方式多少人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附:理事名单、常务理事名单、负责人名单);

〔理事人数不超过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数超过50人的,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负责人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中设理事长(会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1人、副理事长(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

(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的文件;

(5)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为社会团体购买的,须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买卖合同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会员名册(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印章。);(参照范本)(8)《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9)《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加盖所在单位人事章,无人事部门的,需提交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10)《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及《章程》(依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范围可同时参考《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2_〕15号)拟定)并提供电子文档。

(11)《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加盖所在单位人事章,无人事部门的,需提交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包括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每人一表;

〔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2)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不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本人签字);

(13)《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

(14)《新注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申报表》;

(15)异地商会另需提交一份承诺本会负责人及会员均为原籍地人士在黔经商企业的承诺书。

〔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无需提交第(4)项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用A4纸张双面打印。

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1.办理名称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宗旨、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修改说明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

(4)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5)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及签到册;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2.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和本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须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章,无人事部门的,须提交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证明);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旨在明确前任法人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4)理事会会议纪要及签到册;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3.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修改说明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

(5)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新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6)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及签到册;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4.办理住所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2)住所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为社会团体购买的,须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买卖合同复印件);(3)理事会会议纪要及签到册;(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5.办理注册资金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3)理事会会议纪要及签到册;(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办理业务范围变更(须在经核准的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载明业务范围变更的理由和事项);(2)社会团体章程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加盖社会团体印章;(3)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及签到册;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修改说明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5)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新业务主管单位印章);(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1.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条件: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2)自行解散的;(3)分立、合并的;(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程序:

(1)社会团体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

〔根据章程,通常社会团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的,须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2)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目前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可能还有事实上的挂靠单位)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开始清算工作,包括: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社会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3)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

(5)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3.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另附文件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清算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4)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5)社会团体履行内部程序有关文件。

经审查同意,社会团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账户注销等相关事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社会团体印章、社会团体财务专用章、分支机构印章、代表机构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会费收据等),领取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无需提交第(2)项材料。〕

四、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概念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办事机构可以称为代表处、办事处等。

社会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再行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2、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概念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是指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团体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地方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含五十万元或等值外汇)的,应当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社会团体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社会团体的一类特殊的分支机构。

3、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编号:06),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加盖社会团体和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2)住所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为社会团体购买的,须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买卖合同复印件),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设在地市州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文件;

(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3)(附身份证双面复印件);(4)社会团体履行程序(一般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纪要及签到册。

4、申请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编号:07);(2)社会团体履行程序(一般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纪要及签到册;(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5、申请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编号:07);(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3);(3)社会团体履行程序(一般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纪要及签到册;(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6、申请分支(代表)机构住所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编号:07);

(2)住所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为社会团体购买的,须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买卖合同复印件),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设在地市州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的文件;

(3)社会团体履行程序(一般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纪要及签到册;(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7、申请分支(代表)机构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1)注销登记申请书;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编号:08);(3)社会团体履行程序(一般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纪要及签到册。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社会团体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账户注销等相关事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及其印章,领取同意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

8、社会团体申请登记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登记申请书,由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加盖社会团体和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编号:06);

(3)捐赠协议书原件(内容应包括:资助或捐赠意愿、资金数额、使用要求等)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社会团体履行程序(一般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纪要及签到册;

(5)《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社会团体内部通过,其内容应包括:专项基金的宗旨和任务、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向及管理措施等);

(6)住所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为社会团体购买的,须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买卖合同复印件),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设在地市州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文件。

五、备案

1、社会团体需要备案的事项

(1)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提交复印件);(2)办事机构设立、注销;(3)负责人;(4)会费标准。

2、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

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是社会团体内部设立的承办社会团体日常事务的机构,是社会团体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部门,如办公室、秘书处、财务部、宣传部等。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社会团体办理办事机构设立备案,应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纪要、《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按照要求签字并加盖印章。经审查同意后,可以刻制印章。

(2)社会团体办理办事机构注销备案,应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纪要、《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注销申请表》,按照要求签字并加盖印章。经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印章。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1)《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编号:11);

(2)《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军队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职务的,须提交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文件);(3)社会团体履行程序纪要及签到册。

社会团体新增负责人应履行新增负责人的备案手续。

社会团体换届,应履行新一届所有负责人的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理事、常务理事名单(按照规定,社会团体换届后所有负责人均需重新备案,为减轻社会团体工作量,可以只报送新增负责人的纸质材料,连任的负责人需要写明上一届在社会团体任职的时间和职务)。

4、会费标准备案

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1)《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

(2)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及签到册。

5、社会团体延期换届,需提交理事会纪要、《社会团体提前/延期换届申请表》(一式二份)。延期换届没有跨的,可以不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六、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的程序:

(1)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须先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2)预审通过后,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

2、社会团体章程核准,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修改说明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加盖社会团体和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2)新章程及其电子文档(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3)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纪要及签到册。

第三篇:成立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哪些单位可以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1.国务院组成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

2.中央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

3.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高检;

4.经国务院授权的单位。

对社会团体负责人人选有哪些要求

1.在本社会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未曾担任过因违法而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缔的非法组织的负责人;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如何组成1.会员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较多的社会团体可由会员代表大会代行职能;

2.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3.根据需要可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部分职能;

4.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又可称会长(副会长)、主席(副主席)等,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社团登记业务流程

1、申请筹备社团: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备社会团体的申请文件。

2、审批筹备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在60个工作日内对社团筹备申请进行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和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3、筹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4、申请成立社团:筹备完成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5、登记: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登记管理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会团体发出准予登记的通知。

6、发证: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到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办理领取登记证书事宜。程序包括:

(1)缴纳公告费和证书工本费;

(2)到中国农业银行长安支行缴纳登记费;

(3)凭缴费凭证领取证书。

7、文件存档: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将变更材料归档,并修改相应档案信息。

8、公告:民政部对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予以公告。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全国性社会团体不低于10万元,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不低于3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社会团体名称有哪些要求?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学术类社会团体一般不冠以上述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经过哪些程序?

成立社会团体法人,须经过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两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1)发起人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

(2)民政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筹备成立批复;

(3)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活动,召开成立大会;

(4)发起人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文件;

(5)民政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成立登记批复;

(6)社会团体领取证书后,应当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筹备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筹备成立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解释、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理由、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注册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出资证明;

(6)拟任负责人名单,各负责人简历(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

(7)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印章);

(8)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不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成立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与筹备期未变则无需再次提交);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人一表);

(8)《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号)。

二、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社会团体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国徽章);

(3)《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5)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经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办理注销公告。

三、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1、社会团体办理名称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

(5)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6)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2、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3、社会团体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2)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4、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住所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社会团体办理注册资金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提交《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经审查同意后履行验资程序。

6、社会团体办理业务范围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业务范围变更必须在经核准的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报告(载明业务范围变更的理由和事项);

(2)社会团体章程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社会团体备案

1、社会团体哪些活动需要备案?

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办事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及负责人发生变动应当备案。

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是社会团体内部设立的承办社会团体日常事务的机构,是社会团体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部门,如办公室、秘书处、财务部、宣传部等。

社会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2、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提交《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编号:09)。对符合条件、材料规范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

3、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注销备案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提交《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编号:10)。经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印章。

4、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编号:11);

(2)《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卸任负责人不必填写此表)。

社会团体新增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卸任均应履行负责人备案手续。

社会团体换届,应履行新一届所有负责人的备案手续。

五、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经过哪些程序?

社会团体章程修改,须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社会团体章程核准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

(2)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3)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六、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什么是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办事机构可以称为代表处、办事处等。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再行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2、什么是社会团体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是指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全国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含一百万元或等值外汇),地方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含五十万元或等值外汇)的,应当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社会团体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社会团体的一类特殊的分支机构。

3、社会团体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事项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编号:06)(详细填写拟设立分支或代表机构的理由及业务范围等);

(2)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设在地省级民政部门出具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

(3)社会团体章程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申请变更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报告(详细载明申请理由);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编号:07)。

申请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报告(详细载明申请理由);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编号:07);

(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3)。

申请分支(代表)机构场所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报告(详细载明申请理由);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编号:07);

(3)住所变更到外地的,还需提交设在地省级民政部门出具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申请注销分支(代表)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提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编号:08),经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和印章,将组织机构代码和银行帐户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办理注销公告。

4、社会团体申请登记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编号:06);

(2)捐赠协议书(内容应包括:资助或捐赠意愿、资金数额、使用要求等);

(3)理事会议纪要;

(4)《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社会团体内部通过,其内容应包括:专项基金的宗旨和任务、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向及管理措施等)。

审查同意后,由登记管理机关通知社会团体进行验资。

备注: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成立和变更名称材料均需一式两份,其中至少一份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均需原件一份,所有材料A4纸打印,表格均在“民间局网站”下载。

第四篇: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设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地点:

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写字楼308室)

中国社会组织网:www.teniu.cc

咨询电话:010-58124114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申请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但应当在拟成立的社会团体活动地域、领域内具有社会认知的代表性。)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2_〕11号),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其他条件包括:

(1)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一定数量的会员:个人会员50个(含)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个(含)以上;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50个(含)以上;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

(3)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明确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4)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

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的组织(详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2_〕41号,《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2_〕43号),《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全国工商联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2_〕78号,《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2_〕160号)。社会团体发起人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拟成立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拟成立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

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上述字样;

(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办理流程: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具体程序为: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申请材料;(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发起人在3个月内,开展成立工作,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3)发起人在成立工作完成后,在“中国社会组织网-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上填报成立登记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无误后,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4)社会团体成立后,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办理材料:

以下材料中,带有编号的表格均可从“中国社会组织网-办事服务平台-表格下载”中直接下载,无需登录。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各材料均为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关于登记的申请》及其电子版(自拟)·申请书抬头写“民政部”

·内容写明: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所属领域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立该社会团体的意义,社会团体名称专业性较强的,须对名称作出说明;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业务范围、拟任理事长、活动资金及其来源、住所、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

·申请书由发起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所有发起人情况简介(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

·写明同意该社会团体成立并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及其电子版(依照中国社会组织网上章程示范文本自拟)(4)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拟)

·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5)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自拟)

·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章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6)拟任负责人名单(自拟)及《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每人一表 ·每张备案表中须加盖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背面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7)会员名单(自拟)

·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联系电话 ·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

·名单后应附上所有会员的回执,个人会员回执须由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回执须加盖单位印章

(8)秘书长专职承诺书(自拟)

·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并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验资资金划入社会团体账户:

社会团体开立银行账户后,可以办理验资资金划入该账户事宜,须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1.划资申请书(自拟)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验资资金退回:

如出现社会团体申请成立未获批准或办理验资手续不合规范等情况,可办理验资资金退回事宜,资金原路径退回,须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1.退资申请书(自拟)

2.个人账户申请退资的还须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第五篇:社会团体换届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换届办事指南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_-03-02

一、换届工作的一般程序

1、成立换届筹备组;换届筹备组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充分听取各位理事和会员(或会员代表)对本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征求对拟任社团负责人人选的推荐意见;

2、拟定换届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拟修订本团体章程情况、拟修订会费标准情况、财务收支报告、新一届理事、监事成员建议名单、拟任社团负责人情况以及需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事项;

3、进行政策咨询和上报有关材料。换届筹备组到民政局咨询法规政策,根据换届所涉事项,领取(或网上下载)办理相关手续所需的表格。召开换届大会14日前,将筹备工作情况报告和拟通过的章程草案、会费收费标准、财务管理制度、新一届理事以上成员建议名单、新一届负责人基本情况、拟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简要情况介绍以及有关表格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局;

(原则上副会长1-3人,一般不超过5人,其中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一般不超过3人,同一班子中一般只能有1名 领导在该社团兼职;副县级以上干部兼职社团负责人、名誉会长、顾问需要有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批文件;聘请的名誉会长、顾问需有本人同意的签字。)

5、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换届工作方案所涉及的各种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有2/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6、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报告、选举和罢免理事等。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议召开7日前,社团应将会议召开的的具体时间、地点、会议日程等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 机关将派人参加,对选举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7、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

社会团体如因故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需要报送《社会团体提前/延期换届报批表》,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换届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换届大会前

1、上届财务审计报告书;

2、社会团体换届事先报批表;

3、章程(草案或修订稿,在网上搜索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4、会费收费标准(草案或修订稿);

5、财务管理制度(草案或修订稿,可与会费收费标准合并为一份材料);

6、新一届理事以上成员建议名单,拟任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名誉会长、顾问简要情况介绍;

(二)换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程序

1、听取并审议通过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2、听取并审议通过财务审计报告

3、听取关于《章程》修改情况及会费收取、管理办法的说明,并审议通过《章程》、《会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4、关于候选人产生和征求意见情况的报告

5、通过选举办法,介绍候选人情况,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6、新当选会长讲话

7、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代表讲话

8、其他程序

(三)换届大会后

1、社团法人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般是会长,与章程设置一致)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章程核准表

5、社团办事机构备案表(秘书处)

6、《社会团体会费备案表》

7、有变更事项的,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联系电话(传真):8316504,邮箱:sdlymjzz@126.com

全市性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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