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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编辑:心上花开 识别码:21-585961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9 04:06: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创新服务模式,强化项目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健康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6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择优、体现公平。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程序、支付标准、服务流程及质量要求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以疾病预防为主,以慢性病患者、老年人、孕产妇、儿童为重点,统筹考虑辖区内全体居民健康服务需求,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障制度相结合,合理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内容,防治结合,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三)改进服务、提升质量。创新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积极推行签约、预约和上门服务,进一步拓展服务内涵,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的感受度。

(四)强化监管、注重绩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应用,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购买服务项目

第三条 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为辖区内常住居民、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建立健康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居民疾病谱变化,提出健康干预建议,为居民提供健康指导和疾病防治信息咨询。

(二)健康教育。为辖区居民发放健康教育资料、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公众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宣传等。

(三)预防接种。为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并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四)儿童保健。开展辖区内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生长发育监测、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体弱儿专案管理等。

(五)孕产妇保健。为辖区内孕产妇提供孕期健康管理、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等服务。

(六)老年人保健。对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状况及危险因素评估、定期随访、健康指导等。

(七)慢性病患者管理。对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Ⅱ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风湿及类风湿患者进行筛查、随访评估、健康干预及健康体检。

(八)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对辖区内居家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定期随访,提供健康咨询和用药指导,开展健康体检。

(九)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开展辖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发现并及时上报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

(十)卫生监督协管。开展辖区内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校园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巡查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报告。

(十一)中(藏、蒙)医药健康服务。为辖区内老年人、儿童、孕产妇、慢性病患者提供中(藏、蒙)医健康保健指导、体质辨识和健康干预。

(十二)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开展可疑者推介转诊,对患者进行随访管理,监督其规范服药。

(十三)地方病防控。对辖区内地方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发现疫情及时上报。

(十四)新生儿疾病筛查。对辖区内新生儿开展先天性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先天性听力障碍患儿筛查,及时更新健康档案,跟踪回访并提供健康指导。

(十五)儿童先心病患者筛查。结合儿童“4.2.2”体检,对辖区内0—6岁儿童开展先天性心脏病初步筛查,及时组织疑似患者到医疗机构确诊,及时更新健康档案,跟踪回访并提供健康指导。

(十六)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体检,及时更新健康档案,将发现的慢性病患者纳入健康管理,并提供健康干预和健康指导。

第三章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第四条 购买主体是指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工作的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第五条 承接主体是指能够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县、乡(社区)各类公办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等。其必须具备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关资质、服务设施及设备、全科医生服务团队或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辖服务站或乡镇卫生院及所辖村卫生室可分别组成联合体,作为承接主体共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向村卫生室倾斜。原则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40%以上的任务应由具备服务条件的村卫生室承担。

第四章 支付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付标准。原则上,根据承接主体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对象及人数确定支付标准,具体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支付标准根据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 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资金,由省、州(市)、县(区、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分别承担。其中,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通过省对下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直接下达到县(区、市)。

第五章 购买方式

第十条 根据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条件、服务能力、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特点,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原则上可采用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即由购买主体将本级政府应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打成若干服务包,并明确规定每个包的服务内容和数量、质量,以服务外包方式向承接主体购买相关服务。

(一)居民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与促进、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初步筛查、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日常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中(藏、蒙)医药健康服务、卫生监督协管、地方病防控等。

(二)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包括先天性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患者(CH)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等。

(三)老年人健康体检服务。包括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年度健康体检及健康干预等。

第六章 购买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报年度购买计划。购买主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年度购买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目标、项目预算等。

(二)公示。购买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由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三)选择承接主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谈判、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一经确定,由购买主体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合同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五)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并定期开展绩效考核。

第七章 创新服务模式

第十二条 强化团队服务。支持和鼓励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全科医生服务团队,在辖区内定期巡诊,为群众提供上门服务。引导和鼓励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组成健康管理团队,采取联点包村服务模式,深入农村牧区,开展流动服务或入户服务。

第十三条 实行签约服务。根据辖区居民健康需求,支持和鼓励城镇社区医疗机构全科医生与辖区内重点人群签订服务协议,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由乡村医生或服务团队与村民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服务。

第十四条 深入推进协同服务。应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特点,结合日常诊疗活动同步开展居民健康管理,有效利用居民健康档案信息资源,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筛查、预防保健和诊疗等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相互支撑、协同发展。

第十五条 积极拓展服务内涵。应根据辖区生态环境、居民健康卫生习惯、疾病谱变化,以及地方病、传染病的分布状况和流行趋势,在全面开展国家和省级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同时,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和服务内涵,提高服务质量,全力保障群众的身心健康。

第八章 加强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分级负责、项目管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特点,制定统一规范、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体系,与承接主体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数量和质量、支付标准、违约责任等,强化日常监管,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责任主体是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各县(市、区)应按省上的工作部署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组织开展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购买工作,建立督导反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导整改。

第十八条 承接主体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合约,不得转包或分包服务项目,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财政报表,自觉接受同级监察、审计、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财政部门、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综合绩效考评机制。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绩效目标,考评指标应细分为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其中数量考评指标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质量指标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省级项目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注重考评结果应用。省对各地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5—89分)、合格(60—84分)、差(60分以下)四个等级。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在全额兑现省补助资金的同时,按当年省财政应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其中优秀按10%、良好按5%予以奖励。被评为合格的,全额兑现省补助资金,不再另行奖励。评为差的,按当年省财政应补助资金总额30%的比例予以扣减。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包括奖励资金),应与各地安排的配套资金捆绑一起,统筹安排使用,全部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得挪作他用。为了确保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扣减的补助部分,应由县级财政予以补足。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绩效考核工作,跟踪目标管理,严格绩效考评,及时向社会公布绩效考评结果,将考评结果作为重新选定承接主体、调整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实行分级考核。县(市、区)级每半年进行一次绩效考评,市(州)级每半年进行一次重点考评。应高度重视服务对象的评价,并增加考评比重。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作用,根据机构承接任务开展分项绩效考核。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开展第三方考核。

第二十四条 加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联合承接主体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对所辖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任务分配依据其服务能力核定,签订购买合同,负责绩效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所辖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拨付补助资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

第十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五条 健全工作机制。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卫生计生部门统筹协调,财政、人社、审计、宣传等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相互配合,合力推进此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改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方式。全面取消“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预算管理方式。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公用及其他业务支出,主要通过医疗服务收费、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取得的收入和财政补助等途径予以解决。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制度,建立按岗付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激励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加大政府投入,支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全科医生培养,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取得的收入,可用于绩效奖励和事业发展,以及弥补运行经费。

第二十八条 健全监管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购买程序和项目管理,督导承接主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履约,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省财政、省卫生计生委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加大违纪违规查处力度,对挤占挪用资金的地区,除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外,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追回资金,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借助各类卫生主题日活动和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为顺利推进相关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附件:

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合同(参考文本)

甲方:(购买方)乙方:(承接方)丙方:(财政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和青海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印发的《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为保证所购项目的服务数量、质量和效率,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项目内容概述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要求

(项目标准、数量要求、质量标准、完成时间节点)1.2.3.4.5.第三条:项目经费支付方式 项目经费支付方式:

A.分 段 支 付()B.按 月 支 付()C.按 季 支 付()D.项目完成结算()1.合同购买服务价款总额为:(大写)

2.第一次支付时间: ;金 额

第二次支付时间: ;金 额

第三次支付时间: ;金 额

第四次支付时间: ;金 额

本合同预留价款金额:

合同终止后根据绩效评估及合同履行中的过错或过失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进行清算后支付。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已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条:项目绩效评估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甲方根据《办法》,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项目完成后,甲方、丙方对项目的工作绩效、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意度等进行联合评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项目为合同期内实施,甲方每半年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一次督导考核。2.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需要由甲方协助办理的相关事宜。3.会同丙方对乙方实施项目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评估。4.按约定拨付资金。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可要求甲方协调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项目经费。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人,应按本合同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按时、按标准完成项目任务。

3.乙方在履行合同中,需确保居民相关健康信息安全,严禁私自泄露居民相关信息。

4.乙方在服务过程中,需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居民健康档案。如乙方非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机构,需及时将居民相关健康信息转交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机构。

5.乙方在合同到期后,如不再作为工作承担机构,需将所有资料移交至新工作承担机构。

6.65岁及以上老年人体检工作承担机构在开展年度健康体检工作时,严禁借体检之名违规开展误导、诱导服务和推销药品、保健品等活动。

7.乙方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全部项目的服务内容,合同终止后,必须将相应款项返还本级财政。

第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在丙方见证下,经甲、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任何涂改视为无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另行制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补充条款

双方签订以下补充条款:

附件:(签定具体合同时,若有附件应注明,并注明附件名称)2.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日

丙方(公章)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1.地 址: 电 话:

传 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合同(推荐)

附件1 道里区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合同

(合同号:2015第号)

道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以下简称甲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以下简称乙方)

为健全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增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的服务意识,提高社区/乡镇卫生机构服务效率,实现全面落实公共卫生任务,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公共卫生服务的目标,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道里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2015年版)》等文件要求,开展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道里区人民政府是本合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购买方,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组织者(道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是本合同双方。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合同:

一、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合同双方职责

(一)道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是本合同甲方,也是本合同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组织者,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人是本合同乙方,也是本合同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方,负责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规定的服务项目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甲方依法履行监管职能,乙方对所辖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础卫生信息负责,自愿接受甲方作出的指定性任务安排并作出承诺,按要求及时完成甲方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若乙方对因能力不足不能及时完成任务,甲方有权将其任务调整到其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方;乙方因其它原因不能及时完成任务的,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予以协调处理。

(四)2015年目标任务:

乙方目前辖区服务人口

人:其中应管理65岁以上老年人

人;高血压患者

人;Ⅱ型糖尿病患者

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人;育龄妇女

人;孕产妇

人;0-6岁儿童

人。

乙方承诺:截至本12月31日止,乙方完成如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目标,即完成健康人群建档率达

%;老年人健康管理

人,健康管理率达

%;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

人,健康管理率达

%;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

人,健康管理率达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

人,健康管理率达

%。同时保证全年各时期新生儿访视率达95%以上,儿童健康管理率达95%以上,儿童系统管理

率均达91.5%以上,孕妇早建册率达94%以上,产后访视率达95%以上,孕产妇健康管理率均达95%以上。

三、合同双方奖惩

(一)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统一要求提供完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甲方对乙方提供服务的数量、完整性、真实性及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在考核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本乙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完成情况给予乙方经费补助。

(二)对乙方在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甲方可随时终止本合同,取消乙方服务提供资格,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乙方虚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甲方视情节轻重,扣除乙方虚构所得经费,并对乙方进行相应额度5-10倍处罚,并将此项作为医疗机构许可证评审的扣分项目;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者,乙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绩效考核的该项工作取消得分;触犯法律的,甲方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乙方对本单位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务工作者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家庭医生团队及如有特殊情况,乙方补充如下:

妇幼保健团队等一线工作人员倾斜,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严禁贪污、拖欠、克扣补助经费。如有违反,一经查实,给予乙方相应金额5-10倍处罚;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者,乙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绩效考核的该项工作取消得分,并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甲方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不能履行督导考核职能、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

四、争议解决

对本合同出现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申请道里区人民政府进行协调。

五、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二份,一份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人自行保存、一份由区卫生局备案。

(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依据相关文件精神办理。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三篇:四川省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四川省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出台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4年10月11日 08:10 来源: 华西都市报 作者: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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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出台

截至2013年底,四川省60岁以上老年人数达1500余万,占全省常住人口的18.8%。随着老龄化加剧,养老问题也成为社会热门话题。按照“9073”的养老格局,居家养老在其中占有重要比重。

近日,《四川省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披露,对政府出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标准、方式以及内容进行详细规划。在成都,通过政府购买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机构已不少见,这一《办法》的出台,也将在此前的基础上更加规范、全面,而将街道办等基层政府作为购买主体,也将使服务更加个性化。

新政

面向三类老人提供助餐助洁等服务

日前,《四川省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出台,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可向各级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其他社会养老服务组织,以及有组织的公益性岗位社工等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这些服务内容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对象为60周岁以上的散居城镇“三无”老人、散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60周岁以上的居家养老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老人、残疾老人和独居老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以上居家养老的这三类老人。

对于符合上述要求的老人,由本人或其亲属向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合格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

此外,民政部门将对服务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和测评,服务满意度低于85%的将终止合同。

更加规范

过去各区标准不一现在全省统一标准,保证在最低标准之上

基层政府做买方 经费每人至少300元

“这次出台的《办法》,是对整体情况的一个规范。”四川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聂奎说。

截至2013年底,四川省60岁以上老年人数达1500余万,占全省常住人口的18.8%。孤寡老人、低保老人、失独老人等的生活状况越来越受关注:锦江区两三年前就开始,为60岁以上老人每月发40元的代金券,用于理发、保洁等,金牛区还开展了陪老人聊天的服务项目。

“不过,由于经济水平不同,各地区购买服务的标准参差不齐。”在聂奎看来,新的《办法》明确省级财政按最低标准的35%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就能够确保所有地区都在这个最低标准之上,而《办法》中明确的三类对象,属于政府‘兜底’的部分,不需要花钱,就可享受到服务。”

《办法》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经费标准,以提供服务覆盖的对象人数计算,平均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

更加全面

过去:补贴现金和社会爱心帮助现在:在此基础上提高老人生活品质直接提供服务 避免老人舍不得花钱

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之前,高龄老人、低保老人等的养老福利主要是来自每个月的高龄津贴、补助等。“但是,老年人节约惯了,给现金往往舍不得花。”聂奎说。

将养老服务补贴直接用于提供服务的机构,再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到困难老人的身上,直接帮助他们改善生活,聂奎认为这样的福利更加全面。

按照目前“9073”的养老模式:90%的老人通过家庭照顾养老,7%的老人通过社区照顾实现居家养老,剩下3%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集中养老。“养老服务购买的卖方并不局限于养老机构,餐饮店、理发店都可加入其中提供服务,更符合这样的养老模式。”聂奎说。

更个性化

过去补贴遵循统一标准现在根据需要提供专属服务

满意度不满85%终止合同

确保老人享受优质服务

在聂奎看来,将街办和乡(镇)政府作为购买主体是《办法》的一大亮点。“这样更能满足个性化的需求。”

“服务的主体是一定的,可以根据各自辖区内老人的需求来选择服务项目,既避免资源浪费也更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聂奎说。

“对于老人来说,除了基本生活保障,他们最希望的还是精神上的慰藉”。“虽然《办法》中所提及的购买内容只是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生活方面的需求,但在实际开展过程中,完全可以加入诸如提供聊天之类的服务,解决老年人的孤独感。”聂奎说。而满意度不满85%将终止合同的规定,也更能保证老年人享受到优质服务。

第四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文]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工 作 职 责

一、牢记树立为民服务意识,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积极为老百姓办好事、办实事。

二、逐步建立健全适应城市社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广大居民健康需求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三、掌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建立规范统一的居民健康档案,为居民提供综合、适宜、经济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积极推进健康档案电子化管理。

五、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加强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开展健康讲座、健康咨询等。

六、开展疾病监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辖区传染病防控、传染病人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结核病、艾滋病等及其他各类传染病)。

七、做好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实行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向孕产妇提供规范的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向育龄妇女提供常见妇女病查治工作。

八、做好儿童卫生保健服务,开展儿童系统保健管理服务,开展儿童预防接种工作。

九、进行慢性病与老年人的健康管理,对高血压、肿瘤、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人和精神病人提供咨询服务和治疗指导。为65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定期随访等。

十、做好公共卫生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报告,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

十一、建立健全各类工作台帐,及时、认真做好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记录和资料管理,按照上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进行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归档、上报。

十二、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各种报表、资料数字要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做到不虚报、不漏报。

十三、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任务自查评估,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考核细则》对照检查各项工作,及时做好查漏补缺。

西充县扶君乡卫生院

第五篇:江苏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江苏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公共服务提供方式,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3〕175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应当遵循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包括:

(一)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机关

单位;

(二)承担行政职能和暂划入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

(三)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第五条

承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六条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主要包括: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减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资质资格和水平测

试管理、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投诉处理、行业信用管理等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服务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组织购买。

第四章

购买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组织采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结合购买内容的特点和要求,不宜实行政府采购的,积极探索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其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

第九条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确定购买项目。购买主体在编制预算时,提出拟购买服务项目并编制预算绩效目标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项目及其预算进行审核后,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并向社会发布。

(二)选择承接主体。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也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雇用等承包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三)签订合同。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服务要求、绩效目标、考核标准、资金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将签订后的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组织实施。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购买主体应当对承接主体的

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部门管理、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机制。

(一)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审核并公布本级人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经费安排、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民政部门实施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与管理。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并加强监管。

(三)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编制政府职能转移事项。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计划。

(五)购买主体负责提出本部门具体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准入条件和评价标准,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督促承接主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实施全程跟踪监管、履约检查和考核验收。

(六)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具体项目的价格认定、成本调查工作。

(七)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进行审计。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购买主体依据购买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申请支付资金。

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购买主体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监管,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改进购买服务项目管理、安排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管

理,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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