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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业主临时公约
编辑:烟雨迷离 识别码:21-992039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1 13:56: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业主临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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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2

2、业主临时公约„„„„„„„„„„„„„„„„ 10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业主):

乙方:

本物业名称:

甲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

型: 住 宅

座落位置:

小区

号楼

室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适用于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本物业成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

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所赋予的定义是:

1、专有部分---指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上述空间或区域内专用的计量设施和管线接驳端以内的相关设施设备;

2、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外墙面、公共通道等;

3、共用设备---指住宅物业或单幢住宅内,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下水管、共用线路、锅炉、暖气线路、消防设施、共用智能化设备、其它机电设备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

4、共用设施---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共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5、业主——包括甲方在内的本物业的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乙方的物业管理行为,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3、签订《业主临时公约》,并承诺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公约》等的规定和义务,对承租人、物业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公约》等规定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对业主本人、家庭成员、物业使用人及访客等在公共区域进行娱乐休闲活动的安全全权负责;

4、依据本协议及时向乙方交纳物业管理费;

5、装饰装修房屋时,为保证本物业的整体外观以及长期使用寿命,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改变及合理使用公共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取得本物业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向乙方备案后实施,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必须给予经济赔偿;

7、出租自有物业时,应保证按时交清全部物业管理费,并要求承租人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出租屋管理规定;

8、转让自有物业时,应交清全部物业管理费,并有责任告知受让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9、积极做好室内安全、消防等防范工作,对室内用电、用水、用气等专用部分设备设施的使用安全负责,给邻里造成损失、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给排水、维修、通行、卫生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1、承诺不得擅自作为办公室、集体宿舍、商业、仓库、加工场等其他用途,以保持本物业的功能和档次;

12、承诺在本物业内饲养宠物、花、鸟等,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3、承诺教育家庭成员、物业使用人及访客等不向窗外丢弃任何物品,不在窗台、阳台栏杆、露台外侧等危险位置放置任何物品,以避免由于外力作用引起的高空坠物的可能;

14、承诺不在外墙、内墙或玻璃窗上粘贴广告、标牌等任何有碍观瞻之物品,以保障本物业整体外观形象整齐;

15、了解并同意因业主违反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公约》等规定可能导致物业管理费用升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相关业主或全体业主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通道、道路等项目进行维护、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并从物业管理专业角度,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并通过书面、公告等方式告知甲方;

3、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年度费用预算,并向全体业主公告;编制房屋、设备设施大中修方案报业主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4、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5、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公约》等规定的行为,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以上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权采取劝阻、制止、在本物业内公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有权对甲方即将造成的有损于全体业主的行为予以劝告或制止;

6、可以委托专业公司或专业机构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7、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8、每年度向全体业主公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主要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为保障本物业整体利益,将涉及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限制条件等的《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乙方有权独立或代表其他业主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并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为维护、修缮公用设施、设备,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对现场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11、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紧急事件或突发事件,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2、为便于甲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有效运行,乙方将提供相应有偿服务;

13、如乙方不再为甲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向甲方代表人移交全部物业管理用房与物业档案资料; 第二条 物业管理内容及要求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养护、修缮和管理,整体外观统一、完好、整洁,无违章搭建、乱建现象;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修缮、养护和管理,设备运行良好,无事故隐患;

1、计划性设备检修须停水、电等,乙方须提前公告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2、市政供应导致临时停水、电等,甲方有义务联络相关市政公司了解处理情况并反馈给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三、环境卫生:

1、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外运联系;

2、公用绿地、花木修剪整齐、美观,花草树木长势良好;

3、建筑小品等养护与管理,美观、完整;

4、公共区域四害消杀服务,定期杀虫灭鼠;

四、公共秩序维护管理:

1、内容: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门卫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机动车辆出入登记、检查;

2、责任:

1)严格管理秩序维护员队伍,做到作风严谨;

2)在公共区域内危及住户安全的情况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 3)不承担甲方人身与财产保管保险责任,如有损坏丢失不负责赔偿。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

1)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2、责任

1)负责车辆的有序停放;

2)不承担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保管和损坏丢失赔偿责任。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第三条

物业管理费

一、物业管理费是根据不同物业类型、公用设施设备配置等按建筑面积向甲方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每平方米

元/月(备注:物业费价格暂定为

元/月,最终价格以物价局规定为准;不含景观水系、园林绿化用水、公共照明费用);

停车位管理费:地下车库每平米 —— 元/月,露天车位每个每月 —— 元(待定),独立车库按住宅建筑物业管理费收取;

二、物业管理费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的首日起计收,未售出的房屋及未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的房屋,由开发商于次月起全额交纳物业管理费;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月交纳,甲方在每月5-8日前履行交纳义务。如甲方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除暂停服务外并每逾期一日将承担应交管理费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物管服务费不包括对业主及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赔偿业务。

四、以上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甲方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园林景观、雕塑、小品的更新费用,上述(除甲方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外)费用按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法规执行;

五、以上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不包括加压水泵、景观水系、草坪灯等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用水等房屋共用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能耗费用;此部分费用由乙方向甲方据实分摊;乙方需按水电供应商收费凭据准确测算后得出平均值分摊到相关业主,本物业管理运行两个季度后将此部分费用使用情况公告全体业主;

六、因集中装修搬运材料造成电梯轿厢、楼道墙体、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污损,由甲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七、乙方有权在本物业管理运行后,据实测算管理费标准,经物价部门审批同意后予以调整物业管理费。第四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乙方收取的停车场泊位费,仅含停车场设施设备、交通秩序方面的维护,不承担车辆、车内物品的保管赔偿责任;

1、停车费:本物业内将提供少量的车位供业主使用。车位使用人需按当地政府公布的停车收费标准交纳临时停车费,所有收入将全部纳入设施维护统一开支,乙方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赔偿责任;

2、乙方为满足甲方优质生活需要,提供高效、快捷、优质的居家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将在本物业内公布,并向服务接受者收取成本费;

3、乙方有权在不损害房屋本体结构、不损害公共设施设备运行、不损害全体业主利益、不损害楼宇形象档次的情况下,安排或布置商业广告及商业促销活动,所有收入将全部纳入设施维护统一开支。第五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乙方为方便甲方支付日常用水、用电、有线电视等费用,在当地市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下,为甲方提供上述代收代缴收费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甲方不承担额外费用。第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续筹按照昌邑市相关法规执行。

第七条

保险

一、为抵御甲方不可抗拒之风险,保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的使用功能,乙方有权在物业保修期满后办理物业保险事宜,具体保险内容、费用将每季度向甲方公示收取;

二、甲方为抵御家庭财产、人身安全、车辆保全或其他属个人所有财产的安全风险的保险责任由甲方自行办理。第八条

乙方服务报酬

一、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采取包干制方式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违反本协议,未按本协议约定的交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逾期两个月仍拒绝缴交的,乙方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由于甲方未交纳管理费而影响其他业主利益的,需承担赔偿其他业主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三、甲方同意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失或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负赔偿责任:

1、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之事及非乙方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之损害;

2、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致之损害;

3、因本物业内公共设备、设施或景观小品本身质量问题所致之损害;

4、因甲方或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所致,或甲方违反本协议、《业主临时公约》、《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规定》等物业管理制度所致之损害;

5、甲方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发生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致之损害;

6、乙方书面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未采纳所致之损害;

7、自甲方拖延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至清偿日期间所产生的任何损害;

8、本物业区域内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所致之损失;

9、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之损害;

10、除上述各款外,其它经由政府职能部门裁决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者。

第十条 为维护公众、甲方、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甲方相应财产损失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本协议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四条

在签订本协议前,乙方已将协议样本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业主)签字:

乙方签章:经 办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业主临时公约

为了保证楼房及设施的完好,共同维护小区的整洁优美和良好的秩序,以便于各业户和所有居民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本公约立约人同意共同签约,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地区有关房地产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而制定。

第二条

业主接收房屋时,与物业公司共同签署本条约,业主如将房产转让,其签署的本公约视为随房产一起转移,原业主有责任向新业主申明。

第三条

本公约对业主房主的居住者(包括家属、客人、承租人等)均有约束力,凡违反本公约的业主负所有连带责任。

第四条

业主及居住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山东省法规及本小区订立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客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本住宅只能作居住使用(售房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业主不能改作任何其它用途。

第六条

业主不得将其住宅作非法或不道德用途,或在住宅内进行妨碍或侵扰其他业主的事项。

第七条 业主或使用人有正当合理地使用本楼房的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的权利,亦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的整洁、畅通及公共设施、公共绿化的完好。

业主或使用人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不得在公共场所晾晒衣物。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八条 业主或使用人有义务维护楼房之整体观瞻,对于有碍观瞻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利纠正。住户不得在室外加建任何建筑物,不准在楼宇外墙安装遮光帘、晒衣架、广告牌及外凸窗栏(防盗窗),因外墙、窗、阳台四周都已做保温处理,为防止破坏外墙保温层,室外不允许安装防盗窗等,如私自安装除责令拆除外并负责修复,引致漏水情况,将由业主负责。敞开式阳台不准封闭。

第九条 业主如需将其住宅装修或改建,必须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并预交押金和管理费(保证房屋公共部位、设施、设备、道路的完好),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方可施工,施工完毕经物业公司验收合格后退还押金。业主安装空调机,应按物业公司统一规划的位置安装,不能破坏楼宇结构、损坏墙体及公共设施等。安装“太阳能”,应按物业公司统一规划的位置安装,不能破坏楼屋面,楼房的结构和外观不能破坏、更改。

第十条

凡在本小区居住的业主必须采用集中供暖的采暖方式,并严格遵守《小区冬季供暖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所有人员进出小区自觉接受门卫管理,大型车辆严禁进入小区。

第十二条

业主在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理其房屋所有权时,应确保新业主签署本公约承诺书并于七天内交给物业公司。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每个居民都有制止和检举的权利和义务,管理公司可以上报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罚。

第三章 业主(住户)应支付的费用

第十三条

业主须承担维修维护楼房的主要结构,包括屋面、外墙、道路及公共设备、设施(供、排水主管道,供电主线路等)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支取维修资金。

第十四条

业主自接收房屋之日起,须按月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主要用于:

1、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

2、小区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维护、管理。

3、区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维护。

4、小区公共秩序的维护。

5、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办公费用。

第十五条

各项费用的交纳办法:

业主应于每月5—8日前交纳当月各项费用。也可提前预交。逾期交纳,每逾期一日加收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三(3‟)的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以上者,管理者有权停止服务,并将有权采取法律途径催缴等措施,直至业主缴清所应缴费用连同滞纳金为止。

第十六条

业主如长期离开其所购房屋,应到物业公司登记,声明管理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留下通讯方式。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费按xxx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执行并随之调整。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对本小区进行管理。管理宗旨:以人为本、真诚服务、用心构建和谐社区。

第十九条

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

1、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

2、小区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维护、管理。

3、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维护。

4、小区公共秩序的维护。

5、住户水、电费的代收代缴。

6、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小区的治安排查工作。

第二十条 物业公司对于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应对行为人及有关业主采取说服教育并视情节轻重,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物业公司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管理赔偿责任:

1、无法避免的燃料、材料、供水、电力、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服务中断。

2、涉及产权出租人及产权承租人双方间的纠纷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3、涉及任何刑事责任、无意或蓄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

4、涉及业主或使用人任何财物,包括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失窃、损坏的。

5、业主或使用人在小区内因自身原因造成身体伤亡或物品损坏的。

6、物业公司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在执行中,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政府法规或基于大多数业主的意见进行修改,并通知各业主。

第二十三条 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公司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按规定交纳闲置空房管理费及其它费用,房屋产权人负有最终交纳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第二十六条 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第二十七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八条 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规条例,不超生,按时透查。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一式两份,业主与物业公司共同签署,各持一份,签字后即生效。

业主(签字):

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业主临时公约

****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一、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规约。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

四、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应与买卖合同登记内容一致)

五、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物业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六、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

,建筑面积为:。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八、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 服务;

(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

(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

(九)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

九、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二)按规定交存、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配合物业服务活动;

(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

(六)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

(七)参加业主大会并予以表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

(九)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履行业主的义务。

十、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时,不应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应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十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

十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签定房屋装修服务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应及时恢复;给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十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理的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

十六、遵守本物业区域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规定。

十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十八、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十九、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护不及时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各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的维修养护。因维修养护需要进入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因阻挠维修养护,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一、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十二、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 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确实无法通知到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和其他无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十三、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前公告,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二十四、利用依法归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归业主所有,分配及使用可与相关业主共同约定。

第三部分

物业服务费用

十五、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纳。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二十六、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费用。

二十七、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交存、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数额的30%时,应当按规定续筹。

第四部分

附则

二十八、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约约定的,受侵害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九、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十、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承租人、共居人。三

十一、本规约由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各持一份。

十二、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附件,自物业第一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承诺书见附件),至业主大会制订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附件:承诺书

附件:

承 诺 书

本人是

物业项目

房号的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同意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规约约定的义务。

业主(签章):

****年**月**日

第三篇:业主临时公约

为了加强住宅区管理,保持物业的完好、美观,维护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舒适、安全、清洁、优雅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浙江省________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业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一、总则

第一条 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是该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授权及有关规定对住宅区的房屋、公共设施居住秩序等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二条 公约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享有本契约明的各项权利并应知晓对自己的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双方在遵守本公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国家及___省________市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二、管理公司的职责

第三条 住宅区内的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

第四条 按约定进行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并收取合理费用。

第五条 住宅区内公共区域环境清洁卫生。

第六条 住宅区内公共绿化的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 对住宅区内的各种车辆(包括机动和非机动车辆)进行管理。机动车辆除消防、救护、警备、清洁、殡葬和特许的车辆外,其他未经许可,一律不准驶入住宅区。各种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等)实行定点停放。对停车场的停放车辆按物价局批文收取车位场地租用费。

第八条 安排管理员和保安人员对住宅区及消防设备设施进行日常巡视、做好住宅区内的治安消防工作,对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和制止。

第九条 对住宅区内的商业服务网点等配套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条 接受业主监督,及时处理各类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维护小区公共秩序,执行诸如装修、外来人员等公众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十三条 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等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 按规定向房屋业主、使用人和其他应交费用人收取有关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单列项目,专款专用。费用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交费人监督。对逾期不交的管理费者,可发催款通知,对拒交或无理不交者,可诉诸法律。

三、业主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拥有对其名下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第十六条 业主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业主可与其他业主共同使用楼宇和住宅区的公用部位,共用设施(包括楼梯、走廊通道、电梯、消防、供水排水系统等)。

第十八条 业主对物业公司的各项管理活动,拥有监督和建议权。

第十九条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拥有法律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条 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规定。

第二十一条 委托物业公司管理该小区并遵守物业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制定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物业损坏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物业公司报请区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代为维修,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承担并按规定分摊。

第二十四条 当业主自用部位发生火灾、水管爆裂等可能严重危害业主本人和其他业主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的事件,或业主发出求救信号或启动家庭救助报警系统时,物业公司有权在紧急联系无效前提下,进入私用部位进行必要的抢险、抢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业主在装修和使用屋顶花园时,须按管理处装修管理规定操作。不得擅自改动公共设备,不得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使用时不得影响周边其他业主的日常生活。

第二十六条 费用

1、按规定缴纳物业公司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分担维修基金。

2、使用本小区内有偿使用的公用、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场地等,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3、委托物业公司对其自用设备、自用部位和毗邻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支付相应费用。以上费用应根据规定或双方的约定予以支付。

第二十七条 在本物业范围内,业主或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损坏、变更房屋承重结构和外貌(外墙、外门窗、阳台、屋顶和底层等部位的颜色、形状、规格)。

2、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布局等。

3、私自占有或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用设施或移装、拆除、改造共用设备,改变其使用性质。

4、以任何形式封闭阳台,引入上、下水管线和龙头,安装防盗窗(栏杆)及室外衣架。

5、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或其它场所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光蓬、雨蓬及其它地上定著物。

6、践踏草地、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损坏园林建筑设施。

7、随意在公共部位堆放杂物、乱倒垃圾,将杂物投入排水管至使堵塞损坏及高空掷物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危险的行为。

8、在小区内任何地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9、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有可能造成他人人身安全、财产伤害的宠物。

10、排出有毒、有害的废气或者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音。

11、饲养犬类的业户必须向政府部门申领养犬许可证,接受每年一次的狂犬病疫苗注射,并前往管理处登记注册。

12、随意停放车辆,占用小区内的道路、场地等。

13、违反法律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及毒品。

1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物业公司有权进行劝阻、制止,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触犯其他法律的,由物业公司提请有关职能部门追究其行政及至刑事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有上述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之间应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当相邻业主有正常维修的时候,应予以配合、支持。

第二十九条 装修时,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违规、违章装修的必须及时纠正,恢复原状,造成他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包括搬家垃圾)应用袋装好,按指定时放到指定地点。

四、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业主公约或有关政策法规的行为,物业管理处有权制止,并报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上述所处罚如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篇:业主临时公约

观景园业主临时公约

为落实本物业的售后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遵守。第一条 总则

一、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二、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妥善处理相邻关系,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公约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公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第二条 物业使用和维修

三、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不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例如: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四、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公共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免遗撒。

五、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成都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时清理宠物粪便。

七、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

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夜间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本物业区域的共用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

(例如:留出适当数量的访客车位后,按顺序登记分配/轮换分配/以抽签的方式分配。)

八、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九、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等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十、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十一、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有关规定和制度。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十二、其他条款

第三条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十三、业主应按规定或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并按时交纳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十四、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

十五、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续筹。

十六、其他条款 第四条 其他相关事项

十七、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公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十八、其他条款

第五条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十九、业主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二十、对业主违反公约的行为,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督促其改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提起诉讼 ;违反相关法规政策的,报告有关部门。二

十一、其他条款 第六条 附则

二十二、本公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二十三、本公约自物业买受人签署公约之日生效。

二十四、公约制定人对本公约负有解释义务。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不得对本公约进行修改;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重新审议制定业主公约。

二十五、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时,本公约自然终止。业主临时公约制定人:

业主:

年月 日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协议选聘方式,甲方将(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 四至: 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一。

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

第三条 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材料等;建立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等。

第六条 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自行车棚、(停车场、库)等。第七条 公共绿地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第九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服务、物业区域内巡查。第十条 维持物业区域内车辆行驶秩序,对车辆停放进行管理。第十一条 消防管理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第十二条 电梯的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第十三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第十四条 其他委托事项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服务质量要求: 1.房屋外观:(); 2.设备运行:();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4.急修:(); 5.小修:(); 6.绿化维护:(); 7.环境卫生:(); 8.公共秩序维护:(); 9.停车管理:(); 10.消防管理:(); 11.装饰装修管理:(); 12.其他:()。

第四章 物业服务期限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七条 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费价格

1.物业服务费价格为,费用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 ;由乙方按年/季向业主收取;

物业服务费价格的调整,按政策规定/ 调整。

2.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用的千分之。第十九条 停车费用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

第二十条 乙方对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另行收取。

第六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服务的实施情况。

2.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于: ; 管理用房位置: ;管理用房由乙方按下列第 项方式使用:(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租用。

3.甲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移交以下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各专业部门验收资料;

(5)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清单(包括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6)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它资料。

4.当业主和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时,协助催交。5.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的遗留问题: 6.协助乙方作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7.其他:。

第二十二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在本物业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 2.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3.有权要求甲方和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配合乙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4.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5.对业主和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劝阻、制止、等措施;

6.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物业的整体管理委托给第三方; 7.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8.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的使用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物业入住前的物业服务内容为: ;服务要求为。

第二十四条 物业入住前的物业服务费用为:,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第二十五条 保修责任内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按以下方式处理: 1.委托乙方返修,甲方支付全部费用; 2.甲方负责返修;

第八章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甲方决定不再委托乙方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决定不再接受委托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因其他原因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 日内撤出本物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以及与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档案资料。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包括物业管理费用的清算,对外签署的各种协议等;乙方应协助甲方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第二十九条 其他条款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因甲方行为违约导致乙方未能完成管理服务内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不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经济赔偿。第三十一条 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经济赔偿。第三十二条 其他条款。第十条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第三十四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条款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抵触,该条款无效。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篇:业主临时公约

小区安全防范

1.小区业主、单位或临时进入小区的外来人员,要树立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小区的规章制度。

2.业主有义务爱护小区内的所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对有意破坏的违规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严谨游商、小贩、收烂货、捡破烂的人员进入小区。若有发现业主有权责令其推出小区。

4.业主应教育子女爱护小区内各种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如有损坏,家长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因少儿在小区内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均由个人和家长负责。

5.任何业主不准在小区内点火燃物,以防火灾发生。

6.小区内的业主不得聚赌,传播不健康的书刊、音像。

7.小区内的业主不得发生打架、斗殴事件,情结严重者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小区业主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做好小区内的治安防范工作。

9.治安防范不同于财产保险,业主应管理好自己的机动车辆,和自行车、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至物业指定位置,防止丢失、被盗。

10.禁止在储物间及车库、公共区域内堆放个人物品或杂物。

11.严禁将宠物带入小区公共场所,由此引起的后果,有责任人承担。

XX物业

202_年X月X日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业主临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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