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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公约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21-738905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9 03:35: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村民自治公约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为实行计划生育村级自治和群众自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依法管理,村级自治,优质服务”的要求,使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一、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及“一法三规一条例”,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婚龄(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提倡晚婚晚育,严禁早婚和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

三、严格实行我国现行生育政策,凡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都必须做到持证生育,严禁非法收养、抱、送养子女。

四、认真执行一胎上环,二胎结扎的节育技术政策,做到落实节育措施及时(上环要在婴儿出生42天后至三个月内,结扎要在婴儿出生白天内)。出现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坚持一年四次的查环查孕制度,凡49周岁以下所有已婚育龄妇女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查环查孕。

六、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如发现擅自终止妊娠者,属第一胎的落实上环措施,五年内不安排生育指标,第二胎的吊销《生育证》并不安排再生育。

七、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全村每个家庭都要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八、凡本村村民拒绝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者视为放弃权利,今后如需村委会给予出具相关证明,村委会将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决定,并停止一切福利和优惠待遇。

九、凡属于流动人口都要遵守国家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要自觉申报并接受审验,流动人口主动到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和外出合同手续。

十、每个村民都有对违反计生政策规定的人员进行举报的义务,并实行举报有奖制度。

十一、实行计划生育奖惩制度。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关于违反计划生育处罚规定处罚。奖惩的具体条款按合同的规定依法实行。

第二篇:村民自治公约

XX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本村敏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如下:

第一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概念。

第二条

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结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

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镇计生服务中心办理生育证件后方可怀孕和生育。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的,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生育的执行,除接受计生部门的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200—1000元。

第四条

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分娩方式及地点等情况。生育一孩的在婴儿生后42—90天内采取上环手术,剖腹产6—8个月内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妻任一方采取结扎手术。逾期不采取避孕措施,缴纳罚款50—200元。

第五条

已婚育龄妇女中的孕检对象应自觉参加每年4次(三、六、九、十二月的十一日)的康检,因故不能按时参检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事后要及时补检。无故不参加康检或逾期参加康检影响本村康检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100元。

第六条

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被收养婴幼儿计入夫妇子女数。育龄夫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生政策。收养婴幼儿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及政策的,按照规定由上级计生部门进行处罚外,村民自治委员会向该夫妇处罚200元。

第七条

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的,在外出前应先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外出期间要按户籍所在地规定时间及时寄回康检证明,有生育情况的要及时通知村民委员会,并寄回相应证明,不按规定时间寄单的每次罚款50元。

第八条

按时参加村和镇计生部门组织的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请假。无故不参加培训或活动的,每次罚款10元。

第九条

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对知情不报,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民自治委员会处处罚100元。

第十条

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村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当年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等。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村自治公约的村民,由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自治公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对村民自治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违反本村自治公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给予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村民生育一孩并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后,免收一人合作医疗费用,优先照顾解决计生户其子女就业。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发放奖励费20元。在参军、招工、上学、扶贫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三条

对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实后,每例奖给举报者200元,村民自治委员会未举报者保密。

第十四条

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超15天得要报村自治委员会登记查验计生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外来人员者,造成计划外出生的缴纳罚款500元。

第十五条

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证各种婚育证件证明时,村自治委员会应及时未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第十六条

本村自治公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需进行修正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本村自治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八条

本村自治公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村民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自觉遵守《章程》,违反者按政策法规处理。

二、每个未婚青年都要自觉学习晚婚晚育知识。符合婚姻条件的男女,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

三、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生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方可怀孕和生育。

二孩须持证怀孕,未持证怀孕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流引产后,按程序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生育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外,还应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1000元。

四、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5天内,主动自觉向村委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60天内,主动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预期不采取措施的,影响村措施及时率的,按《章程》规定,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

五、收养婴儿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婴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按照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信誉金100元。

六、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在外出前,应先与村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重点管理对象每年定期向村委会通报婚育及四术落实情况;有生育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委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

外出期间违反规定的,特别有生育情况不通报的,应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交违约金500元。

七、按时参加乡、村组织召开的普查普透及人口学校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向村委会请假,无故不参加的,缺少一次罚款10元,少参加两次的,罚款30元,不参加活动3次以上的,罚款200元。

八、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对知情不报,经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委会处以罚款100元。

九、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的当年婚姻、生育、节育、违反计生政策处罚的收支等情况。

十、凡违反《章程》村规民约的村民,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本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对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违反本村村规民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任何待遇。

十一、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政策:

1、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明的证明时,村民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村民计划内生育一孩并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将给予每年120元、360元父母奖励费。双女户落实结扎措施,一次性奖励1500元,计生户落实结扎措施一次性奖励1000元。

3、少数民族双女户年满45周岁的育龄妇女,国家一次性奖励少生快富资金3000元。

4、会同上级政府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除国家奖励外本村一切优惠政策优先优惠遵守政策的计生户。

5、对举报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委会核实后,每例奖给举报者5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

十三、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须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十四、本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村民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自觉遵守《章程》,违反者按政策法规处理。

二、每个未婚青年都要自觉学习晚婚晚育知识。符合婚姻条件的男女,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

三、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生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方可怀孕和生育。

二孩须持证怀孕,未持证怀孕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流引产后,按程序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生育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外,还应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1000元。

四、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5天内,主动自觉向村委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60天内,主动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预期不采取措施的,影响村措施及时率的,按《章程》规定,向村计划生育村

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

五、收养婴儿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婴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按照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信誉金100元。

六、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在外出前,应先与村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重点管理对象每年定期向村委会通报婚育及四术落实情况;有生育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委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

外出期间违反规定的,特别有生育情况不通报的,应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交违约金500元。

七、按时参加乡、村组织召开的普查普透及人口学校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向村委会请假,无故不参加的,缺少一次罚款10元,少参加两次的,罚款30元,不参加活动3次以上的,罚款200元。

八、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对知情不报,经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委会处以罚款100元。

九、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的当年婚姻、生育、节育、违反计生

政策处罚的收支等情况。

十、凡违反《章程》村规民约的村民,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本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对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违反本村村规民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任何待遇。

十一、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政策:

1、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明的证明

时,村民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村民计划内生育一孩并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将给予每年120元、360元父母奖励费。双女户落实结扎措施,一次性奖励1500元,计生户落实结扎措施一次性奖励1000元。

3、少数民族双女户年满45周岁的育龄妇女,国家一次性奖

励少生快富资金3000元。

4、会同上级政府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

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除国家奖励外本村一切优惠政策优先优惠遵守政策的计生户。

5、对举报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委会核实

后,每例奖给举报者5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

十三、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

行,执行过程中须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十四、本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篇:计生村民自治公约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年月 日第 次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搞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履行全体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特制定本公约。

一、自觉晚婚晚育,不早婚、早育、私婚、非婚生育。

二、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不超生、不弃婴溺婴,不非法抱养、送养婴儿。

三、倡导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不侮辱、歧视、虐待女婴和生女婴以及不育的妇女,不做性别鉴定。

四、积极参加镇、村组织的计划生育知识教育,按要求参加环(孕)情检查,接受随访服务,意外怀孕及时申报并采取补救措施,生育孩子后及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五、发生脱环、自然流产、出生、婴儿死亡等现象,应在当日如实向村民小组长或村计划生育协会申报情况,特殊情况需做补救手术的,须经村委会审核上报。

六、村委会与每对已婚育龄夫妇签订自治合同。村民须自觉履行自治合同义务,村委会及时提供相关服务。

七、本村育龄人口离开居住地30日以上,必须持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到镇计生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流入地以后,寄回居住地乡镇以上计生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

况报告单》。

八、外地育龄人口流入本村,须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本村计划生育管理。提供住房的房主,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协助村委会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九、村建立人口计生工作台账,健全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单、征收社会抚养费花名册、外出外来人员登记花名册以及当年的新婚、怀孕、出生、死亡的花名册等。

十、村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育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低保应给予的优先享受。

十一、计生管理员(协会小组长)对本组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镇计生服务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

年月日

村民自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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