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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编辑出版《中国安全生产年鉴(2015)》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编辑:诗酒琴音 识别码:21-546453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6 21:24: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编辑出版《中国安全生产年鉴(2015)》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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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09〕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做好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的工作部署,深刻吸取山西襄汾“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教训,严厉打击尾矿库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研究制定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推进尾矿库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在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基础上治理了一大批隐患,促进了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但是,尾矿库各类小库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弱化,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少数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全国有危库、险库、病库总数达4910座,重大安全隐患多,治理进展缓慢。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做好尾矿坝安全度汛工作的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10号)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

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根据尾矿库的规模、危险程度,逐库落实行政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加大联合执法协调力度,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落实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责任制,加强监测监控,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二、深化汛期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

〔2009〕32号)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深入排查尾矿库安全隐患。要加大关闭取缔工作力度,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要落实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危库要责令立即停产,组织抢险;对险库要限期消除险情;对病库要按照规程要求进行治理。要加强对废弃或停止使用尾矿库的管理,依法履行闭库程序,落实闭库责任。要查清尾矿库下游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情况,对可能威胁企业、居民区安全的尾矿库要落实资金和配套措施,尽快组织搬迁。

三、切实做好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国土、环保、水利、气象、海洋、地震等部门联系,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尤其要强化对强台风和局部强降雨天气的监测预警,切实防范突发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引发的尾矿库灾害。要逐库制定尾矿库安全度汛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加强预案演练,确保快速有序应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三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矿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装〔2011〕195号

各产煤省、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因空气压缩机使用管理不当引发了多起煤矿井下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主要原因是:有的煤矿企业不严格按规定选购矿用空气压缩机,甚至选用假冒伪劣产品;空气压缩机安全保护不全或失效;油脂把关不严,不能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维修管理不到位,积炭燃烧引发空气压缩机爆裂等。为切实提高煤矿用空气压缩机(以下简称空气压缩机)的安全保障水平,杜绝因空气压缩机引发火灾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现就进一步加强空气压缩机的选用、维护等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选择、采购矿用空气压缩机

1.严把设备选型关。要优先选用螺杆机型,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2012年1月27日后一律淘汰滑片式空气压缩机。严禁选用无安全保障、证书或证件不全、假冒伪劣的产品及配件。1

2.严把设备采购关。必须选择、采购由专业生产厂家制造,具备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井下使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应具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空气压缩机储气罐(风包)应取得设计、制造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

3.严把设备入矿验收关。采购的空气压缩机到货后,必须按规定进行入矿验收。

二、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安装、验收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完好

4.煤矿压风系统的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的有关规定。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

5.安装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及其储气罐时,应保证其四周留有足够的空间,并保持通风良好,便于维修、维护。井下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风包应分别设置在2个硐室内,硐室要有独立的回风系统,不得存放可燃物,且必须采用不可燃材料支护。

6.移动式空气压缩机要设置在顶板完整、支护良好、无杂物堆积、无淋水和粉尘飞扬的地点,保证安装地点空气流畅,不得妨碍人员作业和行走。

7.各类空气压缩机必须安装使用合格的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或断水、断风)保护、过流保护、超温和超压保护,电气设备应有过载、短路、断相等保护。

8.井下空气压缩机安设地点应配备环境安全监测设备,有效监测环境温度和有害气体浓度。应有完备的消防设施及标有空气压缩机用电等级、最高使用压力、最高限制温度、设备状况、润滑油闪点等内容的标识或警示。

9.严把设备安装验收关。要严格按产品说明书及有关规定安装空气压缩机,安装完成后,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MT687-2009)、《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使用及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安全运行

10.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空气压缩机的使用、维护、保养工作。固定式空气压缩机硐室应设专人值守,并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空气压缩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11.加强设备经常性、预防性的维护保养工作。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选择使用压缩机油,并依据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首次换油时间和换油周期及时更换润滑油及滤清器。严格执行《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的规定,定期检查排气口至压缩空气温度为80℃处之间的所有管路、容器和配件,及时有效清除积炭。要定期排放储气罐中的积水,清除风包内的油垢。

12.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安全阀、压力调节器保护定期试验制度。要按规定进行相关试验工作,确保其灵敏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13.加强空气压缩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应保持机房“三无一畅通”(即无油垢、无水垢,无杂物,保持水沟畅通)。固定式空气压缩机机房的噪声应符合《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的规定,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应符合《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MT687)的规定。

14.加强设备运行及维护保养的记录管理。机房内应设设备运行维护保养、设备运行日志、车间定时巡视、交接班、机电事故等记录本,并认真如实填写。业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分析、评估设备运行状况,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四、加强对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的强制性检测检验,确保安全保护灵敏可靠

15.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定期检验制度。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每3年至少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1次,检验条件、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的相关规定。要编制空气压缩机检验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实施。

16.严格执行有关仪器、仪表定期送检制度。压力表、温度表等仪器仪表精度超出规定的,应及时予以更换。

五、建立健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管理及监督检查

17.建立健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涵盖空气压缩机采购、安装、验收、使用、维修、保养、检验、校验及人员培训、技术资料与记录保存等各个方面。

18.编制并严格执行空气压缩机岗位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明确安全操作要点,包括空气压缩机的操作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每班巡回检查次数、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及预防措施、紧急情况的处置方法等。

19.加强空气压缩机强制报废管理。应按照产品技术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空气压缩机,对超过使用年限或经检验已不能保证安全生产要求的,应予强制报废。对在用的滑片式空气压缩机,应立即停止使用。

20.建立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要及时汇总并存档管理包括空气压缩机采购、安装、验收、使用、保养、维护、试验、检验等内容的完整技术资料。

21.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开展空气压缩机专项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排查空气压缩机安全隐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责任,制定切实可行措施,限期整改;对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矿井,应责令

其停产整顿;对使用不具备安全保障空气压缩机的矿井,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第四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召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

工作视频会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1]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定于11月3日(星期四)下午15时召开全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视频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23号)和全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现场会议精神,推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会议内容

1.解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

2.传达贯彻全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现场会议精神,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部署。

三、会议地点及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

参加人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全体人员,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有关人员,有关中央企业(总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二)分会场。

1.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视频会议室。参加人员: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危化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2.已开通视频会议系统的市、县级安全监管局视频会议室。参加人员:市、县安全监管局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视频会议室。参加人员: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其他事项

1.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通知辖区内有关市、县级安全监管局和有关单位的相关人员按时参加。请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及有关中央企业(总部)于11月2日前将参会人员名单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联系人及电话:陆旭,64463356)。

2.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通知相关人员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要求,于11月3日13时准时开机准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五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 安监总危化〔2008〕4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做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协会:

江苏、天津两省(市)为深刻吸取2006年盐城“7.28”、津南“8.7”重大爆炸事故教训,采取坚决措施,遏制重特大化工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分别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百日攻坚战”。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都取得了良好成效。

现将《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做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借鉴江苏省和天津市的做法,积极深化本地区、本单位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扎实推进化工行业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全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附件:1.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做法

2.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做法

二○○八年三月五日 附件1 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做法

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发生重大爆炸事故。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江苏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10月起用3年左右时间,对全省范围内化工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在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截至2007年底,全省已关闭违法违规化工企业2713家,实现关闭违法违规化工企业的总体目标的95.4%;各市政府初步确认的54个化工集中区域中,有23个已经通过江苏省环保厅的区域环评,其余的正在组织制定区域建设规划和进行区域环评。江苏省化工企业专项整治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领导重视,成立专门的整治工作机构

(一)成立整治工作机构

江苏省各级政府成立了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江苏省政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成情况如下:

⒈领导小组组成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担任组长,省经贸委、环保厅和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厅、财政厅、环保厅、建设厅、公安厅、交通厅、外经贸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卫生厅、劳动保障厅、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中小企业局、法制办、总工会、银监局、邮政管理局、江苏海事局、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办、南京铁路办事处、徐州铁路办事处负责人担任成员。

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负责人任主任,省环保厅、安全监管局负责人任副主任,省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外经贸厅、科技厅、劳动保障厅、质监局、工商局派出工作人员任成员,其中省经贸委、环保厅、安全监管局派出工作人员集中办公,专门负责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中各项事务的协调和处理。

(二)建立整治工作机制

⒈整治工作原则。全省统一部署,市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

⒉整治工作总体要求。逐个排查,集中整治,入园进区,改造提升。

⒊整治工作目标责任制。江苏省政府明确了各市化工企业专项整治的目标和责任,与13个省辖市政府签订了化工企业专项整治责任状,明确和分解了三年内关闭违法违规化工企业2843家的目标责任。各市、县政府也逐级签订了化工企业专项整治责任状。

⒋整治工作方法。江苏省政府要求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要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等8个方面入手,进行认真排查,综合治理。一是对化工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逐条、逐项进行排查,对现有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综合性开发区中的化工片区进行全面清理;二是根据排查的情况,对违法违规的化工企业,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整顿、关闭等措施;三是对排查的化工企业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鼓励化工企业搬迁、转产。

⒌建立整治工作制度。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度;保留、搬迁、转产和关闭的化工企业信息档案,一企一档;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每周通报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公示公开制度,通过媒体公告关闭的化工企业名单;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处理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发现的问题;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举报信访制度,设立了举报电话。

⒍监督工作办法。定期向人大和政协专题报告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查处化工企业专项整治中工作执行不力、弄虚作假等行为。

⒎保障工作办法。江苏省各市、县政府把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落实了经费。

⒏奖惩激励办法。部分市、县将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政府综合考核内容,对完成关闭化工企业目标的地方和部门,予以奖励;一些市政府将关闭后的化工企业使用土地指标、污染排放指标等留给县政府统筹使用;部分市对没有完成考核目标的地方和部门,在工业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定级时下调一个奖励等级;一些市、县政府要求不得将规模以下小化工的产值纳入本市、县GDP和财政收入考核;没有完成考核目标的地方,辖区内不得批准新项目,直至考核目标完成。

二、摸清底数,为整治工作奠定基础

江苏省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等8个方面入手,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辖区内所有化工企业的现状进行全面摸底,对每个化工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逐条、逐项排查。2006年11月至12月期间,相关部门暂停为任何企业补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工商登记等手续。除了查清化工企业数量、分布情况外,重点查清以下内容:

(一)产业准入方面

⒈是否违反产业政策或发展规划;

⒉是否仍在使用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

⒊是否违反其他市场准入标准等。

(二)安全生产方面

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布点在经省辖市批准的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区域;

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和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是否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生产条件发生了变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有关安全生产变更审批手续;

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作出的各类整改承诺,是否已按期完成;

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按要求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备案;

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经法定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法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培训后上岗;

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已制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⒑化工企业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是否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是否报送安监部门备案;

⒒2006年以来化工企业是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含重大未遂事故);

⒓化工企业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是否报送安监部门备案;

⒔2005年以来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是否经省辖市政府设立批准;

⒕2005年以来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是否通过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经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其他安全生产问题。

(三)环境保护方面

⒈是否通过环评审批;

⒉环保设施是否配套,使用运行是否正常;

⒊化工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环保验收;

⒋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⒌是否配置比较完备的应急处置设施;

⒍是否能够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⒎废水是否排入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划要求的水域等。

(四)产品质量方面

⒈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是否领取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⒉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注册登记并经定期检验合格;

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是否落实;

⒋气体充装单位是否依法经过行政许可等。

(五)土地使用方面

⒈是否越权审批用地预审;

⒉是否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特别是越权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

⒊是否越权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⒋是否“以租代征”用地等。

(六)能源消耗方面

单位产品能耗是否符合限额规定。

(七)投资管理方面

⒈是否经过审批、核准或备案;

⒉是否越权审批或核准;

⒊是否以备案代替核准;

⒋是否审批或核准了未经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化工建设项目。

(八)企业登记方面

⒈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⒉是否未经相关前置许可办理工商登记等。

三、明确整治工作目标

江苏省政府确定的化工企业专项整治目标:一是淘汰和关闭各类违法违规化工企业2843家。二是引导分散的化工企业进入化工集中区域。三是有效控制和治理污染,全面达到环保标准;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全面消除事故隐患;优化产品、产业结构,全面提升化工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四是重新确定化工集中区域产业定位和标准,集中力量完善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原则上每个市(县级)、县保留1-2个化工集中区域。

四、明确整顿关闭的标准

制定关闭化工企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或企业登记等方面,化工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予以关闭:

(一)安全生产方面

⒈逾期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的;

⒉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的;

⒊采取欺骗、瞒报、贿赂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的;

⒋倒卖、出租、出借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⒌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⒍在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期限内拒不整改或者无法完成整改事项、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环境保护方面

⒈《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应当关停的;

⒉超过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⒊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治理期限3个月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⒋江苏省政府化工企业专项整治方案实施之日前,各地区已下达限期治理通知而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

⒌群众长期诉求解决居民区附近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的问题而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⒍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⒎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而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⒏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

⒐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评审、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生产的;

⒑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评审、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扩产或增加产品的。

(三)产品质量方面

⒈凡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许可证的化工企业;

⒉从事气体充装的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

⒊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注册登记和没有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经责令整改而逾期不整改的;

⒋使用非法制造或经检验不合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经责令整改而逾期不整改的。

(四)企业登记方面

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

(五)其他方面

⒈太湖流域周边5公里范围内生产规模较小的;

⒉在土地、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责令补办证照限期内未补办的;

⒊其他依法应当关闭的。

五、有配套的经济政策支持

(一)扶持措施

⒈化工企业因实施关闭造成的损失,有条件的地区政府通过一次性补贴、土地拍卖、土地置换等经济政策予以适当补偿;

⒉有条件的地区政府设立了化工企业关闭补偿奖励奖金,对主动提出关闭、协议自动关闭的化工企业予以奖励;

⒊转产非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通过税费返还、规费减免、简化各类变更手续等方式予以鼓励;

⒋搬迁的化工企业从财政贴息资金、排污费部分返还、优先土地供应、减少土地购置费用、综合规费减免、所得税返还等方面予以补贴;

⒌树立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的榜样,大力宣传、推广正面典型经验。

(二)从业人员安置措施

⒈一些地方政府统筹安置关闭的化工企业职工;

⒉一些地方政府由财政拨专款用于搬迁的化工企业职工的补偿;

⒊部分地区在化工企业关闭标准中,将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作为关闭的标准之一,人员安置工作没有落实到位的以关闭不完全处理。

六、与搬迁和化工集中区域建设相结合(一)化工集中区域确定措施

⒈制定了化工集中区域产业定位、认定标准及整治要求;

⒉明确了化工集中区域总体发展规划及土地、供电、供水、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等;

⒊对拟保留的化工集中区域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区域环境风险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规划须经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批准。

(二)搬迁措施

位于城市中心区内与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限期搬迁到化工集中区域。否则,予以关闭。

七、各方面密切配合,严格市场准入

(一)产业政策方面

⒈禁止建设淘汰类化工建设项目;

⒉禁止新建限制类化工建设项目;

⒊新建化工建设项目必须建设在化工集中区域,否则不予环保、安全审批;

⒋不再批准化工集中区域外的化工企业改建、扩建化工建设项目;

⒌将化工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的权限,由县(市、区)调整至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

⒍对已经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通过环境影响、安全、土地使用、能源消耗评价后并经过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开工建设。

(二)投资管理方面

⒈苏南、苏中地区新建单个化工建设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

⒉苏北地区新建单个化工建设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

(三)能源消耗方面

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年以上的化工建设项目,由省辖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做出评价,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核准。

(四)安全生产方面

⒈未执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

⒉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

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未通过或者批准的,或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通过的。

(五)环境保护方面

执行高于国家标准的《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编辑出版《中国安全生产年鉴(2015)》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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