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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题的思考
编辑:醉人清风 识别码:21-946927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4 11:59: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题的思考

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题的思考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制度上保证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而采取的重大举措。近年来,新建县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并完善了比较具体的、规范的操作办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对于该县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化起到了重要的保证和促进作用。但是,在落实责任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试着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当前贯彻落实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不到位。有些领导干部特别是行政领导干部、业务干部,对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还没有真正形成共识、摆正位臵,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的事、纪检监察机关的事,自己只要抓好经济工作、业务工作这个硬任务就行了;有的认为,腐败现象日趋严重,积重难返,靠建立责任制解决不了多少问题,而且得罪人,因而不愿抓;还有的认为,自己本身廉洁自律就行了,至于班子成员、下级干部是否廉洁、有无违法违纪行为,是别人的事,谁违纪就追究谁 的责任,与己无关,抓不抓无所谓,高高挂起,缺乏责任感和紧迫感。

2、措施不到位。有些单位和党政领导对落实责任制只图形式,不管效果,下发的文件、责任书,虽有督促检查、考核考查、责任追究、保障机制等内容,但落实不到位;有的抱临时观点,工作时紧时松,有的年初抓得还较认真,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其他事务的影响,就忽视了党风廉政建设;有的检查考评不认真,迁就隐瞒下属单位或个人存在的问题,降低了责任追究的效力。

3、监督不到位。许多单位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只满足于开会作布臵、发文提要求,缺乏深入细致的思想发动、帮助指导和督促检查;有的虽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了一些检查,但常常是搞“一阵风”,雨过地皮湿,督促落实的方法也存在许多不足;还有的没有真正在组织上形成一套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体系,常常是上级有要求了,才抓一下,上级不要求,就忘乎所以,没有人去理采。

4、追究不到位。有些单位和领导干部没有认真学习、细心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责任制的内容不求甚解;有的单位虽然也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但照抄、照搬、照转上级的实施意见,没有自己的特色,责任范围不具体,责任内容不明确,有些条款比较笼统,没有细化和量化,缺乏权威性和强制力;有的单位、部门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脱离部门、单位实际和岗位特点,存在空转现象,没有与经济建设及部门业务工作紧密结合;有的责任书忽略责任目标和责任追究的规定,有的仅是提几条原则性的要求,没有追究的形式和程序,难以操作。

二、当前贯彻落实责任制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历史原因。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形成的传统思想观念,对当代社会有着深刻的影响,“一人成仙,鸡犬升天”升官发财、荣华富贵、光宗耀祖等等,这些陈旧观念在一些人,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中还根深蒂固。一些人当干部,不是立志为人民服务,而是立志当大官,贪大钱,占大便宜。在这种腐旧观念的驱动下,少数人对党风廉政建设不抓不管,有的领导干部甚至自己铤而走险,最终把自己送到人民审判台上。这些人,能担当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吗?

二是社会环境原因。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处在体制的转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在经济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各个环节中必然会产生一些 漏洞和薄弱环节,腐败现象处于易发多发时期,请客送礼,买官卖官,以权谋私,贪污腐化,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以及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广大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党群干群关系没有得到有效改善,使干部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公信度不高,对反腐败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有所动遥,这就使部分领导干部对贯彻落实责任制的积极性不高,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做表面文章。另外,少数领导干部受社会环境的影响,身陷腐败的泥沼中,何德何能去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三是个人的主观的原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把手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按分工要求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各负其责,但在贯彻落实过程中会遇到各种情况,有的忙于发展经济,对党风廉政建设搁臵一边,使一些措施和规定难以落实,有的存在好人主义思想,对一些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不去追究,听之任之。

四是体制原因的影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在落实过程中,只是起组织协调作用,党委是统揽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工作全局,在这种体制下,如果党委主要负责人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就能充分发挥,在协调中也不会遇到什么困难和阻力,落实工作也能做到驾轻就熟。反之,如果主要负责同志对党风廉政建设有所偏废,一些重大案件就会得不到查处,纪委在组织协调方面也会遇到一些想象不到的困难和阻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也只是纸上谈兵,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再有就是有些单位和部门没有结合本乡镇、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责任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等配套制度,即使制定了,也是照抄照转,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有的单位和部门没有很好地进行责任分解,责任不明确,到出了问题要追究责任时,不好确定对谁进行追究。因此,在进行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时,无据可依。

三、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对策思考

1、提高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

首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迫切要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制度保证。它进一步规范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到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责 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对工作抓得不力或出现严重问题的,明确了刚性的惩罚措施,有利于形成反腐败的合力和党政齐抓共管的局面。只有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才能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持久开展和健康发展。

其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和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的必然选择。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中央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出发,针对新时期党的建设的重大课题提出的。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我们党建立健全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使各级组织能够对各级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管理、监督和责任约束。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消极应付的问题,约束他们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从制度上保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和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落到实处。

再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做好新时期纪委工作的需要。在新的历史时期,纪委工作面临更加复杂的形势和更加艰巨的任务。我们能否不负党的重托、人民群众的期望,关键在于能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通 过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纪委干部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党和人民放心、能够担当新世纪重任的高素质的队伍,一支忠诚可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秉公执纪、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的队伍。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做好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 要继续组织领导干部深入学习《责任制规定》,重点提高各级领导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大意义的认识,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明确实行责任制总的要求和内容,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等规定。要正确理解责任追究的内涵,责任追究是指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发生了死亡问题,领导干部本人虽不是当事人,但如有失职、失察责任的,就要受到追究。增强责任意识,在工作中认真履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要通过更广泛更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各级干部和全社会都详细了解《责任制规定》,理解和掌握党和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政策及所采取的一系列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新举措,把实行责任制与取得党员干部的理解和群众的支持结合起来,形成全社会关心党风廉政建设的浓厚氛围。

3、明确具体责任,抓好“一把手工程” 明确责任主体,确定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是落实责任制的前提条件。责任制对领导班子来讲是必要的,但重点应该针对个人,责任制要落实到具体的人身上。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细化、量化,逐一分解到每一个领导干部,做到人人有责任,有压力,有动力,真正形成责任明确、目标具体、责权统一、上下贯通的责任落实机制。各单位要强化“一把手”责任,抓好“一把手工程”。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坚持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形成相关制度体系,形成“抓一把手,一把手抓,抓班子,班子抓”的领导责任机制。各单位党政“一把手”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党政“一把手”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亲自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亲自解决本地区、本单位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亲自听取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告,亲自过问并抓好对违反责任制行为实施的责任追究,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坚持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一手抓经济建设和改革与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抓好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深化 政务规范化建设,解决干部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防止腐败问题。实践证明,“一把手”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做出榜样,必然会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工作的深化。

4、严格考核督查,促使责任制落到实处

严格考核,严格监督检查,是落实责任制的重要保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定期或不定期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和督促检查。为强化考核的有效性,要制定出具体的考核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重点对考核的标准、程序进行严格规范,对考核的具体方法作出明确的规定。考核内容应包括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党风廉政教育,敢抓敢管、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办案件,按照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管好家属、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等几个方面,每个方面都要有具体的考核标准。考核的方法要坚持做到:责任制考核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它业务工作考核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考核相结合,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不断增强考核工作的力度和实效。同时,要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和工作报告,报告上级党委、纪委;各级领导干部要将执行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领导班子对上级党委、纪委批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大事项,要按照要求报告办理结果。责任制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客观公正,确保考核的质量和效果。要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奖励惩处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5、建立廉政档案,发挥廉政档案对廉政责任制落实的效能作用。

在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新形势下,要赋予廉政档案新的内涵,即把各级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落实责任制考核的情况作为廉政档案的一个重要内容,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廉政档案的效能作用。一是对干部提拔任用的制约作用。对于干部提拔任用,考核时必须查阅廉政档案,了解其本人廉政及责任制落实情况,因自身不廉洁或责任制落实不好而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在一定时期内不准提拔使用;二是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方面的否决作用。对于因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好受处分的,不仅当年不能评选先进、评聘职称,还要根据廉政档案内容,确定在若干年 内受处分人不能评聘职称、评选先进;三是在公务员考核中延伸监督作用。在公务员考核中,除了对其当年在德、能、勤、绩上进行评价外,还要在“廉”字上把其当年廉洁自律和责任落实上的评价与廉政档案的评价进行对照。如果上年考评为“差”,本年又没有很好整改的,不能评为称职公务员。如果本年廉政评价为一般的,不能评为优秀公务员。

第二篇: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题研究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题研究 江泽民同志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必须抓紧抓好”。反腐倡廉事关国家生死存亡。国税系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既是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必然要求,也是发展的客观需要,更是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既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工

作不断上新台阶的关键所在。

多年来,我局紧密结合国税工作的实际,高度重视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他作为“龙头工程”和工作发展的着力点来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抓落实,紧紧抓牢责任主体这个关键,不断完善制度和措施,强化两权监督、切实增强“一岗两责”意识、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和奖惩力度、严格责任追究,有力地保证了责任制的顺利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提升了队伍素质,确保了各项工作 1 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措施有力得当

(一)强化教育引导工作,着力提升队伍政治思想素质 一是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廉政纪律教育,增强勤政廉政,为税清廉意识。多年来,我局重视思想教育工作,注重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作为“带好队收好税”的条件和组织保证,端正学风,把政治理论学习,廉政纪律教育和和普法教育作为局党组中心理论学习组及党总支、支部、党小组、工会、女工委的重要学习内容,长抓不懈,以多种形式贯穿于日长工作之中,及时传达学习精神、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和思想动态提出要求,与时俱进,长讲长新,切实解决好在发展中的理论武装问题,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大局观念,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读本”,《组织工作条例》,《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执法权与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党员干部廉政条规考试,抓实“纪检日”活动,抓好副股级以上领导干部“读书思廉”活 动,撰写心得体会。在全系统干部职工中,开展了比学习提高综合素质,比执法提高依法治税水平,比效率提高工作责任意识,比服务提高国税部门形象,比奉献思想境界的“五比五提高”活动。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中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必要性的共识,增强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使“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优化税收服务理念深入人心,按照“为民、务实、清廉”要求积极抓落实。

二是勤上廉政课、常敲警示钟。经常性地抓好党纪条规和警示教育,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党风廉政建设若干规定》等党纪条规。除认真抓好上级安排的专项警示教育外,坚持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警示教育,局机关每月一次廉政及警示教育制度的落实。组织收看《党风廉政》、《郑培民事迹》、《高墙内的钟声》、《法不容情》、《迟来的忏悔》、《慕绥新、马向东腐败案件》等反腐倡廉电教片,开展李嘉廷案、李真案、杨立峰案、邬江案、陈学军吴芝刚案、彭晋镛案、五指山案、山西江西河南违规建房案、云南政协信息24期,李玉国、梁雨润先进事迹等正反典型教育,使干部职工从中受到教育,让广大干部深刻认识到廉政问题既不空泛也不遥远,而是实实在在发生在现实生活中,就在你的身边。保持自我警醒,廉洁自律,学会自我 保护,做到防微杜渐十分重要。警示教育,以案说法,以案示警,讲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讲廉洁从政为税清廉的实际意义,力戒空谈,结合工作,贴近生活,寓情于理,语重心长。从先进人物身上学习浩然正气,坚定理想信念,爱岗敬业作奉献,从反面典型事例中吸取深刻教训,防微杜渐。从而增强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意识,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绷紧勤政廉政之弦,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

三是抓住主要方面,突出重点教育。经常教育干部职工算好四本帐(政治帐、经济帐、人身帐、家庭帐);做到四个管住(管住自己的头,做到头脑清醒,是非分明;管住自己的嘴,做到不该吃的坚决不吃;管住自己的手,做到不该拿的坚决不拿;管住自己的腿,做到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远离总局规定的四条高压线(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能收,金银珠宝等贵重礼品不能收,房屋、汽车、高档家用电器等不能收,和与行使“两权”事项有关的礼品一分也不能收);自觉处理好“三圈”关系,即工作圈、社交圈、生活圈;过好“三道关”,即“人情关”、“权力关”、“金钱关”;狠刹社会上常见的 “收送红包、礼金、礼品”,以及“吃、拿、卡、要、报、占、借”这两股歪风;抓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坚持“两个务必”和“求真务实”重要理论的教育,慎独、权慎;严格八小时以外的管理,做一些有价 值、有意义、奉献社会的事;增强政治、家庭、社会意识,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四是加强科学的政绩观、正确的权力观教育。腐败的本质是没有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从而违背了人民意志的行为。我们必须把人民赋予我们的税收征管权力视作为人民服务的责任,而不是把它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这是衡量权力观正确与否的分水岭。能否树立正确的科学的政绩观和正确的税收执法权力观,对国税干部的思想和行为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我们教育国税干部要树立科学的政绩观,要求真务实塌实工作,要讲学习、讲政治、守纪律,团结拼搏,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带头干事谋发展,带头服务比贡献,带头自律树形象,带头创新出佳绩。在权力面前要时刻感到“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做到“权大不忘责任重,位高不移公仆心”,要公正执法,秉公办税,清正廉洁,一身正气,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公务员八条禁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防止权利私有化、商品化、庸俗化,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即: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权力与利益的关系;权力与纳税人的关系;权力与廉政的关系;权力与监督的关系。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首先,健全和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机制和确 保运转正常的工作体制,加强领导。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一把手负总责抓,纪检组长具体抓,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抓,各科(室)、分局,党、团、工青、妇形成整体合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责任,改进作风,狠抓落实。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责任,改进作风,狠抓落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开展工作,做到年初定计划,年内抓实施,平时有考核,年底有检查。对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及廉洁自律状况季度作定期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问题,加强防范。其次,认真履行 “一岗两责”。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两责”要求,明确规定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和责任追究情形,把廉政责任细化分解到部门,形成了分工协作,“一岗两责”的有效工作方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好落实。从而增强了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和工作主动性,变要我抓为我要抓。做到与组织收入、税收征管工作同布臵、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把党风廉政建设融于各项具体业务工作之中。

第三,领导带头自律树形象,作表率。“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之身”,“公生明,廉生威”,“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这是千百年的古训,“一篙松劲退千寻”,是贪是廉全靠自己把握。领导者肩负教育、组织、指 挥群众的责任,正人者必须先正己,监督者首先要接受监督,领导就是旗臶,身教重于言教尤为重要。好的领头人才能带出好班子,好班子才能带出好队伍,好队伍才能创出好业绩。在廉政问题上,我局党组班子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坚持“两手抓”、突出抓好中层以上干部这个重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认真实施“两权”监督,认真履行“一岗两责”,时刻牢记“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忘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利”的警言,筑牢思想防线,自觉规范个人言行,带头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和廉政纪律规定,自觉管好自己的家属、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回避矛盾,以严肃的工作态度,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并在各方面当好表率。时时事事臵身于群众监督之下,诚实做人,踏实干事,耐得住寂寞,挡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认真述职述廉,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从而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工作有威信有号召力。

第四,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到人。我们始终坚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市局总体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年初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交纳廉政责任保证金,明确廉政建设人人有责。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落实到每一个在职人员。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条款进行细化量化,一年两次对科(室)、分局进行 考核检查,年底全面考评出等次,实行一票否决,严格兑现奖惩。

(三)积极创新,确保抓出实效

制度创新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在制度建设和监督方面,我们着重抓了以下几方面:

一是监督机制创新。监督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必要手段,我们聘请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领导、乡镇领导、企业代表、私营业主等12名同志为我局的特邀监察员兼行风监督员和个体税收定额核定评议代表,明确工作职责和权力义务。除平时履行“反映、监督、联系、桥梁”职责外,每年召开两次座谈会,认真听取和征求他们对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制订整改措施,以正式文件寄发给他们,受到特邀监察员的一致好评。特邀监察员市人大、财经委主任李忠富、市政协财经委主任张鹏,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谢大生同志担任第二届特邀监察员后,参加市局的廉政建设行风意见征求和参与税收定额核定评议会,感慨地说,像市国税局这样认真对待特邀监察员意见的,很是少见。我局还向社会公布了干部违纪举报电话、涉税案件举报电话,在局机关及基层设立了举报箱,公告“税务人员十五个不准”和市局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若干规定”,公开服务承诺等,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监督渠道畅通。同时,进一步制定完善系统内部兼职监察员工作职责及 活动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兼职监察员作用,内外并举加大监督力度。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巡视工作和力度。二是以创新精神实施“两权”监督。在系统内探索制定和签订《“两权”监督制约责任制》到每一个人,并实行奖惩挂钩,使权利与责任相匹配。对每个职能部门,岗位人员特别是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实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堵住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漏洞,全面实施执法责任制、坚持税收行政过错追究制,公开办税制度,规范办税程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完成好每年10%的稽查案件监察任务和抓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所得税汇缴、税务稽查、纳税评估、个体定额、税收优惠政策、人事调配、内部经费、基建工程和大宗物品采购等其它重点工作进行监察,促进源头治腐工作。坚持税收政务公开,在楚雄市国税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上公开个体户的纳税定额核定办法,核定标准,收费项目,廉政承诺,行政审批事项,限时服务等。在各分局公开栏上公开税收定额,让纳税人明明白白地纳税,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了纳税人的一致好评。坚持大宗物品采购,固定资产的添等阳光操作。市局建微机中心,购买计算机,均公开对外招标办理。坚持建设工程招投标,近几年新建的和目前正在筹建的职工食堂工程,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规定,通过正规渠道公开向社会招标,并严格按照规定签 订工程承包廉政责任书。

三是创新巩固廉政制度的方法,不断赋予新的内容。全系统坚持每季度一次的“纪检日”活动制度,每季度在广大党员干部职工中重温和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中的条款,使之进一步深入了解责任书内容,对照每一条款填写廉政对照日自我检查表,把自律与他律、教育与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纪检日”的:学廉、议廉、述廉、评廉、促廉、诺廉、倡廉作用。年底,填写廉政勤政报告表,领导干部还必须书面报告廉洁自律情况,在不同层次实施廉政述职。坚持党组定期半年一次向上级报告书面重大事项,坚持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领导干部按照规定将个人应事前和事后报告的重大事项如实向市局报告。

四是管理手段创新。坚持经费管理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制定了《楚雄市国家税务局经费管理力法》,严格经费管理,坚持一支笔审批制。经费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分局实行报账制,经费开支凭证按季度报市局计划财务科审核核销。各级经费审批权限实行严格界定,大宗开支坚持集体研究。坚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把对领导干部任前、任中和离任审计结合起来,在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可靠的基础上,严格实行重大决策、重大问题终身追究制,坚决防止个别短期行为。

(四)、坚持原则,严格责任追究 实践告诉我们,只有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才能推动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只有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才能促进各项业务工作的圆满完成,只有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追究制,才能说服人、教育人、激励人。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方面,我局党组意见统一,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纪、工作严重失职等重大问题,不论领导还是职工,一律追究责任。

(五)重视支持纪检监察工作,确保职能正常发挥。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设臵专职纪检监察机构,配足专兼职监察人员,从组织上加以保证,尽力解决交通、通讯、电脑、摄像、传真等现代办案办公用具,为做好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并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章和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职责。同时,重视加强纪检监察自身建设,要求纪检监察干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加强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加强业务培训,加强理论研究和政策法规学习,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善于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营造了良好的反腐倡廉氛围,增强了勤政廉政意识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一是狠抓制度建设,用制度强化班子自身建设,发挥组织领导和保证作用取得成效。局党组先后制定了“党组工作制度”、“党组议事、表决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制度”、“目标管理制度”、“争先创优”评选表彰制度、“党风廉政责任制度”、“竞争上岗实施办法”等30多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制度布臵、指导、检查工作,强化了制度管理;二是进一步争取了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的自觉性,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党组班子坚持做到凡是重大问题和决策都要经过党组会认真讨论后决定,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既讲民主,又讲集中,创造了一个和谐的工作氛围;三是充分发挥了班子自身的模范作用,在职工中树立了威信。党组一班人注意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以自身的模范行为树立领导干部的形象。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和解决问题,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养成了扎实的工作作风,以实际行动为职工作出了表率,在职工中树立了威信;四是努力实践,充分发挥班子的核心作用和 “火车头”作用,做勤奋学习,提高素质的表率;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表率;做遵纪守法,严以律己的表率;做开拓进取,改革创新的表率;做维护大局,维护团结的表率:争做“五个表率”不断取得新成效。五是带头廉洁自律,塑好国税形象。以自身的行动和表率作用,教 育、影响、带领队伍,加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改造,增强廉洁自律自觉性,以清政廉洁促税收、以行风建设求发展,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国税形象。

(二)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绝不手软。近几年来,我局虽然没有案件发生,但我们丝毫不敢放松预防工作,即使对普通的信访件也都做到了有报必查,有查必果,件件有落实。并按照上级要求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切实防止惩处方面存在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由于防范到位,连续几年来系统内无人受纪律处分。

(三)促进了纠风工作的深入开展。坚持纠建并举,不断加大了行风建设力度,通过把行风建设纳入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目标管理,加强行业作风和职业道德、法制教育,开展“思想作风建设”、“优化服务年”、“共筑诚信”等主题活动,自觉接受地方行风评议,进一步提高了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政策观念和执法水平。

(四)初步形成了党风廉政建设人人有责的良好工作局面。通过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层层分解落责任到人,突出了责任重点和关键环节,加强督查,严格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维护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强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责任意识和自觉性。

(五)齐抓共管成为共识,整体合力有效发挥。通过严格分工、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不断增强了各级领导班子齐 抓共管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在抓好税收业务工作的同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两手抓”两手都硬有力地推动了工作进步。

(六)丰富了廉政教育宣传载体。通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有机地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做到“八个结合”,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与组织收入相结合,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与提高干部职工综合素质相结合,与建立完善制度相结合,与推进信息化建设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相结合,与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相结合,与打牢基础工作、基层工作、基本功工作相结合,有效构筑拒腐防变的三道防线,做到警钟长鸣。

三、目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及其成因:

虽然我们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得到上级局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但是,对照要求,也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认识不足的问题。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极少数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的身上仍然存在谈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你推一推,他动一动,你促一促,他抓一抓;还有的认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把手”的事,是纪检的事;有的认为反腐倡廉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是一蹴而就 的事,落实责任制从根本上也解决不了什么问题;还有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不强,“好人主义”思想抬头,认为只要自己不出问题就行,怕动真碰硬,怕得罪人,怕遭人恨。

(二)抓廉政建设的工作力度还不足,发展也不够平衡。长期以来存在的重具体业务工作,重税收收入任务完成,轻思想政治工作,轻廉政建设工作的错误认识在极少数干部身上还没有彻底根除。有的基层单位以工作繁忙为借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着认真的责任分解,只满足于文件制度的上传下达,照抄、照搬、照转,流于形式。还有的以 “一把手”负总责为由,不多说细抓,把责任全部交到“一把手”肩上,齐抓共管说在嘴上。

(三)责任制的一些条款空洞,操作性不强,考核难已到位。应该说加强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总体上效果是好的,但存在着不具体,难于操作情况,主要是对考核的内容的量化不够具体,至使在考核过程中难以操作和考核,有的理论性篇幅太多,与具体税收工作实际结合得不好,考核指标欠细化。导致责任制考核以听汇报,以查应付考核的资料为主,难免使考核流于形式,一带而过。

(四)责任追究力度有待加强。

主要是主观方面的原因,少数同志和极个单位存在一定的本位主义和不愿得罪人的思想,认为责任追究是软任务,无指标,能不追究就不追究,能不得罪人就不得罪人,追究了目标管理反而扣分,既影响小集体的形象还影响既得利益,因此,不愿主动追究。也有的对责任追究的概念不清,界限不明,对责任追究的范围把握不准,把一些本不属于责任追究方面的问题也纳入责任追究范围。

(五)存在“监督是不信任”的错误观念,认识有待提高。

有的干部职工错误地认为“信任能够代替监督”,“信任就不必监督”,以至于存在该严肃的事打“哈哈”,不能严格要求;该批评的轻描淡写说;该提醒的碍于情面装看不见;“一手软,一手硬”的问题时有发生。这种精神状态和工作状态,不尽快转变是危险的。

四、解决落实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的途径。江泽民同志指出“加强教育,发扬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机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这不仅是我们党反腐败斗争的经验总结,也为我们进一步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指明了方向。

“万丈高楼平地起”,实践证明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需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要围绕新时期国税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实施税收征收管理、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抓好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职能来开展,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才能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并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着力构建责任体系。要管住干部,管好干部,就必须牢固树立起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做到“关口前移”。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税务系统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根本措施之一,它能为税收业务工作提供精神动力和组织保证。同时税收征管业务也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及创新工作方法提供丰富的实践基础,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有机统一。关键在于,一方面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融于税务工作发展的全过程,统一于税收改革的实践中,分解到执法的各个环节,要结合各个阶段的税收中心任务一并抓,另一方面通过狠抓征管改革和组织收入工作,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决落实“一岗两责”,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税收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要突出“三个责任人”。即“一把手”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领导班子、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充分体现“抓全局、负总责”的要求。纪检组长和班子副职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责任人,既要尽其协助配合之责,又要尽其主抓之责,充分体现“既分管,又主管”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责任人,充分体现其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的要求。

(二)建立务实强、可操作性强的“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要充分体现“务实性、可操作性、动态性”。无论反腐败的信心多么坚定,意愿多么迫切,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时则必须“平心静气”,结合国税具体工作实际,切不可“好高骛远”,急于求成,杜绝“走过场”、“图虚名”的形式主义。可操作性强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出实效的前提,也是更治腐败现象,惩治腐败者的有力武器。“认真”两字很重要,要动真格的,要认真去抓,认真去管,认真去查,认真去纠,要落实责任追究制,才能产生震慑作用,腐败现象才会失去藏身之所,失去滋生之源。

(三)应着力强化两权监督,硬化责任检查考核。领导干部要带头自我监督,自我反省,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班子之间要利用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形势分析会,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相互提醒,相互监督。要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督察、挂钩制度,认真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届中和离任审计制度等,从制度上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在硬化责任检查考核方面,应注重“六查六看”。一查组织领导,看力度够不够。通过检查落实责任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情况,查阅有关文件、会议记录、专题报告等资料,看采取了哪些办法和措施,效果如何。二查职责履行得好不 好,看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是否履行“一岗双责”,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是否切合实际,是否分解细化,有无存在遗漏,责任分工不明确等问题;更要看在实际工作中班子及其成员能否按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敢抓敢管。三查目标落实情况,看工作成效大小。是否将责任制分解,明确了责任,并逐项对照检查落实执行情况。四查廉政情况,看各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洁从政情况。考核要采取个人自查、群众评议,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发放《测评表》,民主评议,找不同层次的干部个别谈话了解,看领导干部自身廉洁不廉洁,能否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五查违规行为,看责任人员是否得到追究。实行责任追究,是落实责任制的重要措施,要从检查各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入手,看有关责任人是否负有“失教”、“失管”、“失察”、“失究”和“失误” 的责任,对责任人该追究的追究了没有。六查评议意见,看群众满意不满意。责任制落实得好不好,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进行满意度的测评,制作《落实责任制测评表》,分别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测评,对测评结果汇总统计,看群众对班子和领导个人落实责任制工作的满意程度。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着力点在于严肃责任追究。一要细化责任追究的内容,要坚决消除“监督是不信任”的错误思想,牢固树立“严是爱、松是害,监督就是最大爱护”的理念。应当说,当前对纪律处分规定比较明确、严密,但在组织处理和批评警戒方面的是“粗线条”的,应当从实际出发,对组织处理的适用范围、处理的具体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二要严格责任追究标准。应从五个方面界定是否追究责任:看问题发生前是否采取防范措施;看平时监督管理是否到位,制度是否落实;看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及时纠正;看对违法违纪问题是否及时查处;看执行政策、法规是否到位。三要突出责任追究的时效性。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一旦认定案件发生与领导干部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到位、不落实有关时,采取查处直接责任人与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同步研究立案、同步开展调查、同步提交审理、同时作出处理办法,以增强责任追究的时效性。四要把握政策界限。处理好“四个关系”,即:正确处理好上级责任与下级责任的关系,不能以下级责任代替上级责任;正确处理好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关系,不能以集体责任掩盖个人责任;正确处理好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的关系,不能突出现任责任,回避前任责任;正确处理好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关系,不能把主观责任推成客观责任。五要突出追究的刚性。在责任追究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严字当头,对涉及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典型案件,抓住不放,一查到底,不论是谁,违 反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都要受到责任追究,坚决维护责任追究的严肃性。

(五)强化各级“一把手” 的责任意识。

“一把手”要有强烈的“落实”意识。“一把手”作为“领头人”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既要当好实践者,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更要当好组织者,敢抓、会抓、真抓,切实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工作。无论工作怎样繁忙,不能忽视对廉政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重视程度不仅仅反映在软、硬件方面的支持,还表现在是否经常过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听取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并及时地给予指导和肯定,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提供精神动力,创造工作条件。同时要在本单位的反腐斗争中充当第一勇士,并切实加强对班子成员的教育帮助,起好以德养廉、勤俭守廉的榜样作用。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既可以看到“一把手”廉政之心坚定,驾驭全局能力强,工作务实,重心突出,带队有方,使单位成为廉政建设及各方面工作典型的鲜活例子;更可以看到,由于“一把手”的私欲而把一个单位甚至一个行业形象败坏的反面典型。由此可见,一个单位的“一把手”,对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可以说。“一把手”的认识、态度如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效果,将产生直接的作用。真正树立“落实”意识,是单位“一把手”义不容辞的职责。

(六)“考核者”自身的素质要过硬。

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是对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检验和评价。这要求作为“监考官”的考核者:一是党性原则要坚强,不能掺杂私人感情;二是专业知识要丰富,除具有过硬的纪检监察业务素质外,还要具备相当的税收及财务会计等方面知识。上级部门在确定和选择责任制考核人员时,还要注意他们的知识结构和工作需要,不能简单地认为什么人都可以应付了事。三是工作方法要得当,责任制的考核与其他工作的考核有着切然的不同,要有熟练的计能和技巧,考核的真实和效果才能得到保证。

(七)弘扬正气,坚持“违者必纠”,发挥三项作用,努力营造 “反腐倡廉”氛围。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人和事必须做到“违者必纠”“违法必究”,才能充分发挥责任制的作用:一是维护作用,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增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意识,坚定反腐倡廉的信念和决心。二是取信于民的作用,查处既是严厉的、必要的教育和挽救手段,同时还可以赢得民心,获得惩治腐败现象的自信,不断改善人们对社会风气的评价,提高人们反腐防腐意识,有利于进一步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有针对性地抓好干部教育,预防打击犯罪、净化税收环境、塑造良好形象。三是警示作用。通过认真落实责任制,对于腐 败者和违法违纪者,让他们看到国税系统惩治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决心,及早悬崖勒马,悔过自新。只有教育警示作用的充分发挥,才能体现出责任制的生命力。

腐败的本质是没有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从而违背了人民意志的行为。江泽民同志指出“坚持把发展民主与健全法制结合起来,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并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利的监督制约机制”。国税部门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的出路,就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依法治税、依法治权、公正执法,严格依法办事,只有从根本上规范执法用权行为,防止和减少随意性,才能堵住产生腐败现象的漏洞,有效减少腐败滋生的条件,做到防范于未燃。

一是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要及时有力地查处违纪违法者,严惩各种腐败,发挥震慑作用,查处一个教育全体,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通过有力的治标为治本创造条件,促进治本力度的加大。二是采取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措施,既要严格治标,更要着力治本,坚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事实证明,少数国税干部之所以违纪、违法,走上犯罪道路,都是从理想信念丧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开始的。因此,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积极推进税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突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增强党性 锻炼,发挥广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是从源头上有效地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一环。第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二,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化进程,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各种工作制度和领导接受有效监督的机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工作之中。只有从法律制度上真正解决问题,才能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遏制,才能达到治本兼制的目标,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八)以人为本,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中心环节来抓,促进责任的有效落实。思想政治工作是各项工作的生命线,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在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针对税务干部观念不断更新,思想更加活跃,活动空间更为广阔,物质文化生活更为丰富多彩,精神需求日益增长并呈复杂多样特点,以及容易出现“注重经济,忽视政治;注重物质利益,忽视精神追求;注重自我,忽视集体;注重亲朋,忽视组织;注重关系,忽视公正;注重实惠,忽视原则;注重索取,忽视奉献”等问题,甚至极个别的道德失衡,滥用权力,走向堕落。的现象,要按照“要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实现人们思想和精神生活的全面发展”的要求,以培养人、塑造人,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干部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理解人、尊重人、关心人、帮助 人的角度出发,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同时狠抓作风建设,紧紧围绕加强党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这个核心问题,从制度、机制入手,从身边的人和事抓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努力培养实事求是、积极进取的思想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勇于实践的学风;清正廉洁、诚信创新、一心为民的领导作风;勤勉敬业、高效务实、公正文明的工作作风;艰苦朴实、力戒奢侈、独善操守的生活作风;领导的示范作用尤为重要,必须带头身体力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和党性锻炼,能力提高自身的学识水平和领导能力,正确认识和运用手中的权力,注重非权力因素对干部、对党员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以廉树威,以德服人,以情感人,凭借领导集体的人格力量,带出一支符合“三个代表”要求,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下,在充满诱惑的环境中,站得住脚,稳得住神,管得住身,抗得住诱,守得住德,经得起复杂环境下执法考验的税务干部队伍。

(九)创新教育手段,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活力。江泽民同志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我们要紧跟时代潮流,树立改革观念,强化创新理念,充分体现税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时代精神。首先,努力认识和把握我们党在复杂形势下执政的客观规律,将税务机关党风廉政 建设放在改革开放的大格局中去思考,放在全党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大环境中去研究,放在探索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实践中去部署。其次,要努力在工作机制创新。制度是一个政党得以组织起来并有效开展活动的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党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是依靠科学、健全的制度体系,规范、完整、有效的机制运行的,必须防止和革除人治的弊端,要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建立起一套相互衔接,协调统一,严格有序的运行机制。诸如严格的理论学习制度,规范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内的谈心制度,“三项谈话”制度,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制度,科学、公开、透明的选人用人制度,长效的褒奖激励制度等,不断增强科学性、系统性,达到依法从严治队的目的。再次,活动方法的创新。税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最终要靠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活动来落实。因此,要紧扣税务机关党员的思想脉搏,密切联系税务工作的实践,实行党组、支部、党小组、党员共同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做到严肃的思想政治教育与开展健康有益多姿多彩的文明创建活动相结合,党内党外相结合,在岗时间与八小时以外相结合,用先进模范激励与反面典型警示相结合,充分利用争先创优等有效载体和形式,不断丰富教育活动内容,活跃气氛,增添活力,树立先进典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激励身边人,大力弘扬正气,狠刹歪风邪气,做好预 防职务犯罪工作,以不断进取的精神状态,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新局面。

综上所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有多种途径,都可能达到我们所追求的目标。但是,最根本的途径,还是要求我们要全党动手,各级党政领导重视,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严肃认真对待,大兴求真务实之风,齐心协力,真抓实干,齐抓共管、变“要我抓”为“我要抓”,变“一家抓”为“大家抓”,并辅之与各项有效手段,才能抓实,抓出成效,达到预期目标。

第三篇: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规定》的实施办法,加强交通运输厅机关和厅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转型跨越发展,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厅及厅直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厅管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具有交通运输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交通运输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与责任范围

第六条 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党组)会议和廉政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开展以党风廉政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学习不少于一次。结合交通运输行业特点,切实开展廉政文化宣传活动,扎实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完善党组织工作机制,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推进制度创新,建立健全切合本单位实际的反腐倡廉制度和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积极推进岗位廉政风险排查和防范工作,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实行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重要岗位、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

(五)监督检查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积极发挥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作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坚持一手抓“右玉精神”等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一手抓不良风气的重点整治,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破坏发展环境的不正之风,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关心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第七条 各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各级领导班子的责任范围: 1.交通运输厅党组和交通运输厅:

对厅机关和厅直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对厅班子成员和厅机关正副处长(主任)、厅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全面领导责任;

2.厅直单位领导班子:

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对同级班子成员和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 1.厅党组书记、厅长:

对厅机关和厅直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分管的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单位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2.厅党组副书记、厅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交战办专职副主任: 对分管的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分管的厅机关处室正职领导干部和分管的厅直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3.厅直单位党政领导干部:

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其承担的反腐败任务负总责;

对同级班子成员和分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4.厅直单位副职领导干部:

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分管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5.各级机关内的处室(部门)领导干部:

正职领导干部对本处室(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处室(部门)的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纪委(纪检组)协助同级领导班子抓好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并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部署安排,以及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目标、措施和任务分工,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协助同级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日常监督、专项治理等工作,督促牵头单位(部门、处室)和配合单位(部门、处室)完成各项任务。

(三)协助同级党组织做好检查考核工作,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提出检查考核初步评定意见和成果运用建议。

(四)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组织予以纠正。

(五)总结推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经验,查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负责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任务,提出具体检查考核意见。

第十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第六条所规定的领导责任。检查考核要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确定每次考核的侧重点。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的基本方式:

检查考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检查考核情况要在一个月内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省厅考核组由厅领导带队,成员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厅直机关党委、厅人事处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在必要情况下,可结合案件查办过程中核实的党风廉政问题,选择部分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考核目的、内容、方法、步骤及其他有关要求;

(二)成立考核组,对考核组成员进行培训;

(三)考核组进驻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组考核一般采取听汇报、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走访座谈、实地检查、延伸考核等方式进行。经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日常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四)向同级厅党委(党组)报告,经党组会议通过后,按要求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组考核结果为95分(其中日常工作资料考核80分、民主测评结果15分),日常考核为5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综合运用,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要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被检查单位要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方案,提出具体措施,认真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要进行表彰或表扬;对检查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要责成领导班子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对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要进行诫勉谈话;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好的干部,不能提拔任用,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 厅党组巡视办依据巡视工作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应当结合实际,建立走访座谈、民主评议、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以下制度:

(一)定期报告制度。党委(党组)在工作中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重要内容,进行部署、检查和总结,每年年底前专题报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二)专题报告制度。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作出的重要部署、发生的重大案件等重要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三)限期整改制度。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报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省厅或者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区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调整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年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因问责受到免职处理的,本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评为较差等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年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因问责受到免职处理的,同时取消领导班子考核综合评优资格。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行政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行政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通厅党组202_年1月16日印发的《山西省交通厅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晋交发字【202_】1号)和1999年9月20日印发的《山西省交通厅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细则》(晋交发字【1999】44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近日,贺国强在学习贯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座谈会上强调,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全党全社会反腐倡廉强大合力。

严格落实责任制,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进一步完善责任体系,明确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严格落实责任制,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将党风廉政建设和监督保障工作有机融入日常工作当中。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加快构建惩防体系基本框架。

严格落实责任制,必须时刻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推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严格落实责任制,必须要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健全教育、监督、预防、惩治各项制度,抓好制度的执行,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突出惩防体系建设重点,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集中力量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继续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和“小金库”等专项治理,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保证权力公开透明干净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刻认识反腐倡廉建设是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正确把握当前反腐倡廉形势,既充分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显著成效,又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牢记使命、认真履责,求真务实、真抓实干,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切实担负起领导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使命。

第五篇: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南海网 http:// 时间:202_-12-16 23:48 来源: 新华廉政 作者:

背景资料: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针对五个问题 健全五项机制 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陕西省纪委宣教室副主任 崔利民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龙头”。1998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十多年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此普遍予以高度重视,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但是,随着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修订印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笔者认为,从十多年来的运行过程来看,进一步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针对五个问题,健全五项机制,切实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一、必须针对责任意识“弱”的问题,建立健全常抓不懈的廉政教育机制

没有正确的认识,就不会有自觉的行动。少数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归结起来有五种错误倾向:一是“不想抓”。有的领导干部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关心、不重视,甚至认为抓经济和业务工作才是务实,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务虚;一些单位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与已无关。二是“不愿抓”。对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缺乏客观的认识和正确的估价,消极地认为腐败现象日趋严重,积重难返,靠建立责任制解决不了什么问题,信心不足。三是“不真抓”。少数单位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只满足于开会作布置、发文提要求,习惯于用会议落实会议,用文件落实文件,嘴上强调安排多,行动落实措施少,缺乏深入细致的思想发动、帮助指导和督促检查;有的出于自己小集团利益考虑,认为抓早了、抓紧了、抓狠了,单位和个人吃亏,被动地应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四是“不会抓”。一些领导干部由于不学习不研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了解,对如何结合本单位实践、抓什么、怎么抓心中无数。五是“不敢抓”。有的对班子成员及下属的不廉洁行为或违纪违法行为不敢旗帜鲜明地大胆制止,认为只要自己洁身自好就行。所以,必须强化党风廉政责任制意识作为首要环节,按照“方式灵活、内容切近、工作有效”的原则,通过学习先进典型,开展“以案说法”、“以案说纪”、党纪条规知识竞赛以及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强化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责任追究重大案件的宣传,真正触及每一位领导干部的思想灵魂,促其带头履行“一岗双责”,做到无论工作怎样繁忙,都不能忽视对廉政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和带头落实。要使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无论自己处在什么岗位,担任什么职务,从事什么工作,都要确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理念,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而且,作为领导,分管的工作出了事,下属出了事,自己同样有事。特别是要强化对各级党政“一把手”的责任意识。“一把手”作为“领头人”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既要当好实践者,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更要当好组织者,敢抓、会抓、真抓,切实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二、必须针对责任主体“散”的问题,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运行机制

从理论和制度设计上讲,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旨在形成“大合唱”,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各个责任主体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但从执行情况看,这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一些地方和部门尚未真正形成,使反腐败斗争成为纪检监察机关的“独角戏”。从党政角度看,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不能很好地履行“统一领导”和“齐抓共管”的职责,一遇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事情,一提起反腐败,全都推给、压给纪检监察机关;在对一些问题查处过程中不出面、不协调,拖着、护着、捂着、盖着,甚至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是给其“捅漏子”、“添乱子”、“惹麻烦”,影响了一方稳定和经济发展,由此也导致了纪检监察工作的被动滞后和无所适从。有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就深有感触地说,目前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是“硬不得,软不得;深不得,浅不得”,“不抓没有威,抓则影响位”,进退两难,很难把握好一个合适的“度”。从部门角度看,一些部门特别是一些责任制牵头单位缺乏责任意识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精神,对其应承担的反腐败工作也没有做到“各负其责”,尽职尽责,而是推一推、动一动,一味依赖纪检监察机关;一些行业和部门领导借口抓经济、抓业务任务繁重,安排纪检干部从事其它方面的大量工作,导致部门纪检组监察机构监督作用发挥差,协调立案查案少,甚至“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近年来,各级也探索实施了一些新的措施,比如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签订制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公开承诺制度、述职述廉制

度、单位和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等,其目的就是为了落实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形成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但遗憾的是,这些好的制度和措施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没有持之以恒地抓下来,有的甚至流于形式。目前我们在廉政建设包括在责任制的落实上存在的最大问题,不是“无规可依”,而

是“有章不循”。所以,必须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当然,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落实责任制上,之所以力量分散、合力不强,也与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

理念不适应、工作方式不恰当、工作能力不够强有关。比如,不能很好地找到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的切入点,习惯于就纪检监察工作抓工作,大局意识不强,工

作视野狭窄;有的不能全面履行“教育、保护、监督、惩处”四项职能,重查处轻挽救,重追究轻引导,重训诫轻勾通,甚至以“监督者”高高自居,人本理念欠缺,从而与监督对象形成了心理隔阂和工作隔阂。更为重要的是,党章赋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或者发挥得不够好。组织协调不仅

是一门领导艺术,更是纪检监察机关“有为、有位、有威”的重要保证。因此,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运行机制,也必须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积极探索新形势下

有效发挥组织协调职能的途径和措施。

三、必须针对责任内容“空”的问题,建立健全切合实际的目标设定机制

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这既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在要求,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前提。如果目标不明、责任不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就只能是“纸上谈兵”,既没有约束力,更见不到实效。近年来,从上到下,各级每年都要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但由于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把抓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看作是促进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率先垂范、管好自已、管好班子、管好队伍的重要举措,往往只是为了应付检查,仅满足于把党

风廉政建设的任务和责任分解下去,因而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布置只局限于按上级的口径提要求、喊口号,对上级下达的责任内容只是照抄、照搬、照

转,不注意联系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责任内容,其内容不够具体、明确,显得庞杂、繁琐、空泛,雷同性过多,也过于宏观、过于原

则,“上下一般粗,行行一个样”,缺乏针对性、特色性。同时也缺乏多样性、系统性和阶段性,只有目标,没有阶段性工作目标,更没有明确工作标准、完

成时限、保障措施和监督主体,很难落实到行动上。

所以,在责任内容的设定上,一要突出特色性。要把责任主体的任期目标与本部门、本单位的总目标、工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目标相结合,确定其相应的责任目标,着重从解决本地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入手,确定责任主体管理权限中阶段性的反腐倡廉主要责任目标。二要落实责任人。根据

工作范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目标从明晰责任、细化措施、规定时限三个方面进行分解,同时通过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单位或个人。三要

明确量化指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践表明,落实责任制,量化是前提。对于即使不能量化的,也必须提出明确要求,比如可以规定是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问题,是否作了部署,抓了落实,取得了什么成效,是否使每一级领导班子和每一位领导干部都明确自己应当抓什么,采取什么措施,抓到

什么程度,抓不好要负什么责任等等,以强化责任意识。比如陕西省对领导干部提出的“五个一”要求,就是一个很好的抓手。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

腐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排部署;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讲一次廉政课;主持召开一次汇报会,听取所分管部门领导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对新

任职干部和群众有反映的干部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对分管范围内的一两个不正之风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解决措施,这些要求,简单、明确,也便于操作。不要以

为这是作秀,是做表面文章。实践证明,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问不过问、抓不抓,效果大不一样。

四、必须针对责任考核“虚”的问题,建立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机制

督查考核是落实责任制的重要环节。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从督查落实看,是“被动应付”。有的虽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了一些检查,但常常是搞

“一阵风”;督促落实的方法也存在许多不足,还没有真正在组织上形成一整套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体系,总是上级来检查了,才来赶材料,应付检查,没有立足平时常抓不懈。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对下级的工作指导也不够,有的甚至陷入了上级责任办检查下级责任办的误区,忽

视了督查的重点应该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二是从考核评价看,是“浮于表面”。虽然每年都对责任制工作进行了专门的考核,但责任制工作到底落实得怎么样,目前还没有形成一整套比较全面、具体、操作性强的考核体系和客观、公正、可靠的评价机制,给责任制考核留下了较大的主观性、随意性空间,所以检查考核

往往是“凭印象、靠嘴说、看材料、数票数”,影响了考核评价的真实性,导致考核结果有时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情况,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落实的质量。三是从结果运用看,“心中无数”。由于对考核结果“底气不足”,导致责任制考核不能有效发挥激励先进、鞭挞落后的奖惩功效。一方面,不

敢理直气壮地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总是担心“有问题”或者可能“出问题”,因而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先进典型、对勤廉兼优的优秀干部不能及时发现、表彰、宣传和推荐;另一方面,对或多或少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也不能及时予以教育挽救。当然,也不利于及时查处极少数腐败分子。

为了保证责任制考核的效果,必须在完善考核评价办法的同时,严格落实五项制度:一是廉政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不但要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

作情况,还要详细报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内容,逐项登记个人住房、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公务用车、报销通讯费用,以及是否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

围内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担任职务等方面的情况。二是述职述廉制度。实行“年初诺廉、年终述廉、群众评廉、组织考廉”,每年选定一些单位党政“一把手”

向纪委全委会述职述廉,并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以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组织干部群众进行民主评议,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三是督促检查制度。与新闻媒体联手定期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曝光。四是警示训诫制度。对领

导干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或群众举报有不廉洁的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对其进行谈话诫勉,督促其自觉纠正。五是结

果运用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应切实做到“三个挂钩”:一是贯彻落实责任制与干部任免挂钩。对那些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取得明显成效的,要大张

旗鼓表彰奖励,即使推荐;对于不认真履行责任制的,要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进行组织处理;问题严重的,依纪依法予以追究。二是执行责任制与经济奖惩挂钩。实行重奖重罚,调动各级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积极性。不能让清廉的干部总是清贫。三是执

行责任制与评先评优挂钩。把实行责任制情况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之一,对责任制执行不好,责任范围内发生严重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五、必须针对责任追究“软”的问题,建立健全惩戒有威的纠错警示机制

实施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保障措施。没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党风廉政建设就不可能得到有效落实。从理论和逻辑上讲,责任追究力度的大

小、频率的多少、宽严的程度均从一个方面影响着反腐倡廉的数量和质量,也影响着干部群众对反腐倡廉的信心。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少单位在实施责

任追究方面,存在着失之于软的问题。比如,有的怕得罪人,好人主义,不想追究;有的相互推诿,不愿追究;有的明哲保身,不敢追究;有的说情阻挠,难以

追究;有的以功代过,掩饰追究;有的隐瞒不报,逃避追究等等,致使在责任追究上出现了“单一化”的问题。前些年的责任追究,大多是在烟花鞭炮爆炸、重大

交通事故、重大矿难、重大火灾等“重大事故”上的责任追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领导在责任追究中存在“五怕”:

一怕影响单位稳定,影响经济和业务目标的完成;二怕影响单位评选先进,影响单位荣誉;三怕影响个人业绩,丢面子、失位子;四怕“得罪人”,给自己带来一

些麻烦;五怕“拔出萝卜带出泥”,甚至引火烧身,因而“淡化”、“抵制”、“抗拒”责任制,把责任制搁在一边,不学习、不宣传、不贯彻。基于以上种种原因,责任

追究难以到位,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针对以上问题,一是把握追究原则。要坚持实事求是、连带责任、民主集中制、“谁主管谁负责”、以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实行一案一追究。二是

明确追究重点。责任追究的对象必须是各级领导干部;发生的事件必须是与领导干部职务、权力所产生的责任紧密联系的。新修订的《规定》强调,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

题、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下将追究相关责任。三是严格区分责任。明确政策界限,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

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在实施责任追究时,看其平时是否尽到领导、监管责任,是严格要求还是放任不管,管与不管、抓与不抓、查与不查,应区别情节,分别对待。同时处理好“四个关系”,即:正确处理好上级责任与下级责任的关系,不能以下级责任代替上级责任;正确处理好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关系,不能以集体责任掩盖个人责任;正确处理好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的关系,不能突出现任责任,回避前任责任;正确处理好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关系,不能把主观责任推成客观责任。四是严格追究程序。要建立一套统一、严密的责任追究程序,形成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司法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追究机

制。同时,建立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各地各部门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要定期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特别是违法违纪案件或重大问题发生后,事发单位要及时向上

级报告。五是建立终身责任追究制。只要领导负有责任的,不管其在位还是不在位,必须追究到底。当然,也必须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追究责

任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因此,首先应从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挽救干部的角度出发,做好“关口前移”,抓事前,注重防范,先打“预防针”;抓事中,随时监督、及时规范干部的行为,注入“清醒剂”;抓事后,落实责任追究,敢于“动手术”。

总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根本性制度,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抓手”,也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责任制

落不实,或者落实得不到位,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就会大打折扣。只有切实抓住责任制这个龙头,才能有效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在认真听取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有关负责同志和云南省委、司法部、吉林省政府、山西省纪委、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四川省泸州市委、山东省费县县委的发言后,贺国强指出,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全党动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历来高度重视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领导责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自1998年颁布实施以来,在促进各级党委和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使党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根据形势发展和实践需要,特别是针对贯彻落实《规定》中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中央纪委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定》进行了修订。今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并印发了新修订的《规定》。这是关系党的建设工作全局的一件大事,我们要切实把新修订的《规定》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

贺国强强调,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键在党、关键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刻认识反腐倡廉建设是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正确把握当前反腐倡廉形势,既充分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显著成效,又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牢记使命、认真履责,求真务实、真抓实干,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切实担负起领导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使命。

贺国强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核心,在于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工作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通盘考虑、协调推进。各级领导班子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干部既要带头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又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加强检查考核,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要强化责任追究,严肃追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既紧密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又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积极抓好所承担的反腐倡廉牵头任务和配合任务的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开展工作,全面履行自身职责,抓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分类指导。

贺国强强调,要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要求,坚持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不断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渠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中的重要作用,巩固和发展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增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整体合力。

何勇在主持会议时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传达学习贺国强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规定》,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紧密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方案,完善检查考核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党委和政府职能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规定》,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全过程,融入本部门本行业业务工作中。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形成全党动手抓反腐倡廉的良好局面,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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