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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梦里花落 识别码:21-1094725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7 13:17: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1、总则

为了加强电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杜绝无证操作,预防不安全操作现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结合电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大容各发电分公司。2.管理职责

2.1 安全生产技术部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和安全监察工作,协助开展取证培训工作。

2.2 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领证、证件保存等管理工作。

2.3 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各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特种作业范围

主要有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作业(气割)作业,压力容器操作等。

3.2 特种作业人员必备的基本条件

3.2.1 从事特种作业工作学习满一年的员工可申报考核发证。3.2.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2.3 具有本工种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操 作技能。

3.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

3.3.1 人力资源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做好申报、培训、复审的组织工作。

3.3.2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安全技术培训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

3.3.3 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包括: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基本原理;设备控制部位和安全装置的名称;设备的作用与使用方法;设备安全操作的规程和技术;设备维护和保养的方法;一般常见故障、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判断与处理方法;典型的事故案例分析等。

3.3.4 实际操作培训内容应根据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与技能的基本要求确定。

3.3.5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3.4 各分公司严格执行持证上岗,严禁安排无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操作。

3.5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身体检查。

3.6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使用部门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3.7.1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3.7.2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7.3 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3.8 凡在站内施工的外包工,零时工等均应按此办法执行。3.9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岗位职责

3.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特种设备安全职责

(1)总经理是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2)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接受安全审核。

(4)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本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切实保证生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5)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以及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6)负责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

(7)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8)研究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负责本单位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9)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干部,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10)按照上述安全职责,确定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及部门安全管理的目标、任务。

3.9.2 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职责(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上级部门有关规章、决定,协助总经理完成分管工作任务。

(2)分管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安全技术管理、特种设备管理等方面工作,并主管业余消防队建设。

(3)负责公司各项生产经营业务工作,组织编制上报、分解、下达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指标,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4)负责公司安全质量工作,组织编制安全质量计划指标,定期部署安全质量要求,进行安全质量教育和检查,督促各部门改进安全质量工作。

(5)负责建立与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落实。

(6)协调各生产、安全管理部门科学有序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紧迫和重大的生产安全问题。

(7)督促组织搜集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等方面信息和资料,建立和建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9.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技术生产部主任)职责 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总经理和生产副总经理的领导下,领导部门开展厂区安全工作,全面履行部门安全职责。

(1)认真执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和其它有关消防法规,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并负责实施建立健全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档案资料。

(3)经常对公司职工进行特种设备和消防常识宣传教育,组织义务消防人员开展业务训练,使其具有自防、自卫和扑救初级火灾的能力。

(4)定期组织公司的防火安全检查,督促公司各部门的火险隐患整改工作,消除各种火险隐患。

(5)加强业务知识,专业技术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6)掌握公司建筑结构耐火等级,用火部位压力容器与动力电热设备的存放和使用的位置以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方面的情况。

(7)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其性能,全面掌握消防设施的保管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和维修。

(8)加强对分公司的安全管理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各级安全管理员的业务水平,进一步做好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3.9.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安全专责)职责(1)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使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齐全完好。

(2)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出厂时所附带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注册登记文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年度检验报告、日常运行记录、故障排除及维修保养记录等。

(3)抓好对新员工进行入厂前的安全教育的检查,让其了解电站的基本情况和存在危险性的设备或场所。

(4)制订年度培训教育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岗位作业人员参加质监部门的取证和换证培训学习。

(5)确保司焊工、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准许上岗。

(6)安排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二年复审一次。(7)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和名册。

(8)对职工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坚持每月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学习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事故安全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

3.9.5 分公司经理特种设备安全职责

分公司经理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1)保证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的贯彻执行;

(2)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考核;

(3)督促员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加强作业现场检查督促,及时整治存在隐患,纠正违章行为;

(5)组织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及时处理违章者和奖励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

3.9.6 运维部主任特种设备安全职责

(1)对本班组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2)组织员工学习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3)教育员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4)加强作业现场检查督促,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立即整改;

(5)督促员工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教育员工正确使用消防、安全设施和器材。

(6)发生事故时,及时报告和抢救,并保护现场和协助调查处理。

3.9.6 压力容器操作工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擅离职守。(2)上班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精心操作,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应予抵制。(3)搞好文明生产,穿戴好防护用品。严禁当班喝酒和酒后上岗。

(4)认真做好容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容器处于完好状态。

(5)认真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严密监视容器各参数的变化,保持最佳运行状态,并做好各项记录,内容须真实。

(6)遇有事故时不得离开岗位,也不得办理交接班,应周密考虑迅速排除。并及时报告有关人员,不得隐瞒事故。

(7)努力学习业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技术水平和事故处理能力。

3.9.6 起重专责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擅离职守。(2)上班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精心操作,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应予抵制。

(3)搞好文明生产,穿戴好防护用品。严禁当班喝酒和酒后上岗。

(4)认真做好起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更换易损构件,消除不安全因素。

(5)认真遵守起重机械操作规程。严禁超载起吊,严密注意运行状态,并做好各项记录,内容须真实。

(6)遇有事故时不得离开岗位,也不得办理交接班,应周密考虑迅速排除。并及时报告有关人员,不得隐瞒事故。(7)努力学习业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技术水平和事故处理能力。

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4.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4.1.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焊工、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工种)的培训教育管理,确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必须对新工人进行入厂前的安全教育,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危险性的设备或场所。

(2)公司每年制订培训教育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岗位作业人员参加质监部门的取证和换证培训学习。

(3)对于焊工、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准许上岗。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二年复审一次。(5)公司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和名册。

(6)在采用新方法、添设新技术设备、制造新产品和调换工人工作的时候,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7)公司对职工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坚持每月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学习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事故安全分析,自我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

4.1.2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制度

(1)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设施等 特种设备和所属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2)在定期检验前,生产部要与市特检院协调好检测时间,及时对设备采取措施(如停用)并作好清洁工作,顺利完成设备定验,确保安全。

(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时间根据上次的设备检验报告确定。(4)定期检验报告要有专人保管,随时备查。4.1.3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特种设备操作工人要发挥主人翁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认真保养好设备。

(2)各岗位要实行操作工人为主,“机、电、仪”三结合的设备包机制,做到台台设备,条条管线,个个阀门,只只仪表有专人负责,消灭无人负责现象。

(3)操作人员对岗位范围内的设备,必须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严格执行岗位的操作规程。

(4)严格按操作程序与规定步骤。设备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要反复检查,停车后妥善处理,运行中不超温,不超压,不超负荷,不准在设备运行时离开岗位。

(5)对岗位范围内设备严格巡回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四勤(勤检查、勤观察、勤联系、勤调节)”。操作人员发现设备缺陷能处理的 应主动进行处理,清除故障,一时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检修。

4.2.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为设备管理提供资料,技术信息和考核的依据,是管好设备和基础工作,必须认真做好。

(1)有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2)特种设备要有安全技术档案,并应逐台分别建档(一机一档),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使用证、注册注册登记表

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设备重大维修修、改造的有关技术文件; 7)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安全技术档案必须齐、整洁、规格化,及时整理填写。(4)公司档案保管员负责保管和供应公司图纸、技术资料。(5)设备迁移或报废,其档案均随设备调拨,设备报废后,首先向质监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然后档案由公司档案保管员封存。

4.2.5 特种设备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应与交班人面对面,对照记录上的各参数、阀门所 处的状态、各贮罐存量、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是否真实进行核对交接。

(2)交接班人还应交接本岗位有关资料、报表、材料、工具和环境卫生。

(3)接班人与交班人,确认记录后,双方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交接班后出现责任事故,应由接班人负责。

(4)交接不清,接班人可以拒绝接班,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值长汇报。

(5)交接班地点应在各操作岗位。(6)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得离开岗位。4.2.6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为了及时了解、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主动地做好预防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会议制度,至少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督促检查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工作。

(2)会议内容以特种设备安全为主,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了解特种设备的安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注意事项,布置下一步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等工作。

2)学习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知识,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通知、文件精神。

3)通报特种设备违章违纪、先进事迹。不良现象和不安全行为。4)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列出,重要会议会后要下发会议纪要。4.2.7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工作制度(1)工作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三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号。

(2)工作要求: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情况和鉴定结果,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依照《条例》或《规定》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4)事故处理后,设备方可由具备修理资格的单位进行修理。

5.附件

5.1 本制度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5.2 本制度自颂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其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第四条 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见附件一)。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 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作业;

(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本工种作业的工具、设备,并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生产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和负责人;

(四)努力学习、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技术水平;

(五)有权拒绝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二章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可,并取得《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特种作业培训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健全,有专职管理人员;

(二)培训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三)培训安全保证体系完善;

(四)培训教学场所、设备及设施符合本工种安全技术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要求;

(五)培训教员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认可。

第十条 特种作业培训教员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认可,并取得《特种作业教员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教学工作。

特种作业教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讲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务;

(二)有较高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实际操作技能;

(三)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操作示范能力;

(四)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五年;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资格审批程序:

(一)申请培训资格的单位填写《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二),按分级管理原则,省属培训单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属培训单位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属培训单位的资格进行初审,合格后,在《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培训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后认可其培训资格,并颁发《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资格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培训单位如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材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指定或组织编印。

第十四条 培训单位的职责:

(一)接受设区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培训单位每月须将培训计划报送至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的部门。

(三)招收学员须按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并组织学员填写《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三)和《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体格检查表》(见附件四)。

(四)按规定的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使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培训教材,对培训质量负责。

(五)培训单位应提前十五天向负责考核发证的部门申报参加考核的学员人数,提交《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体格检查表》和《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办证申请表》(见附件五)及其他有关办证材料(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和1寸照片),并办理和发放《准考证》。

(六)建立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七)不得超范围培训,不得从事未获批准的其它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九)严格执行有关培训收费标准和规定。

第十五条 已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的各类院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科学校、大专院校、就业培训中心或职业培训学校)的在校毕业生和结业生,已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并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可不再进行培训,但必须参加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理论考试卷应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设立的标准题库中选用题目,全省统一试卷。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根据需要可将考核中的具体工作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可,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资格证》的单位进行。

第十九条 考核单位除应具备培训单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考核单位的主考人员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认可,并取得《特种作业主考员证》;

(二)每种作业的主考人员不得少于二名;

(三)考核场所、设备、设施及手段满足该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的要求。

第二十条 主考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五年;

(三)掌握本作业的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具有较丰富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较强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具备判断、排除作业中可能出现的故障或险情的能力;

(五)具有较丰富的现场急救知识。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取证程序:

1、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填写《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

2、培训单位(或用人单位)向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部门申报有关办证材料(《考核申请表》、《体格检查表》、《办证申请表》等);

3、考核部门对申请考核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合格后组织考核,并在《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填写考核成绩,签字、盖章;

4、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管范围内的申请办证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后,在《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办证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证件。

5、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所管范围内的申请办证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对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办证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合格后,统一制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纳入“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特种作业十年以上的,经所在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持证者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原考核发证部门负责审验,并签章确认。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二十四条 复审合格者,由发证部门用电脑刷新IC卡证记录,同时更改电脑数据库。复审不合格者,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复审部门申请再次复审。复审部门可根据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者,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五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的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培训单位实行分级管理。省属各类院校及交通、铁路、民航、化工、电力、冶金、军工等行业的中央驻本省和省属用人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培训单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用人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培训单位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对无证上岗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统一实行IC卡操作证管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证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管理系统”,对全省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综合管理;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管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录用特种作业人员,并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培训质量和安全。否则,将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培训资格。

第三十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发证部门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者;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者;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者。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三十四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电工作业(1)安装电工

(2)维修(检修)电工(3)运行(值班)电工(4)试验电工(5)仪表电工(6)继电保护电工(7)高压电工(8)低压电工(9)矿山电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1)电焊工(2)气焊工(3)气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1)桥门式起重机司机(2)塔式起重机司机(3)流动式起重机司机(4)门座式起重机司机(5)卷扬机司机(6)施工升降机司机(7)铁路专用起重机司机

(8)固定旋转式起重机(码头吊)司机(9)起重指挥(10)起重司索

(11)桥门式起重机安装维修工(12)塔式起重机安装维修工(13)施工升降机安装维修工(14)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维修工(15)电梯维修与操作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1)铲车司机(2)叉车司机(3)抓斗车司机(4)装载机司机(5)挖掘机司机(6)压路机司机(7)推土机司机(8)平地机司机(9)翻斗车司机

(10)矿山电机车司机(11)矿山内燃机车司机(12)矿山自卸汽车司机

(13)路面机械(沥青摊铺机、水泥摊铺机、稳定土拌和机、旋耕机、沥青洒布机、挖沟机等)操作工(14)厂内汽车(电瓶车、电瓶叉车)司机

5、登高架设作业(1)木、竹质架设工(2)钢管架设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1)操作工(2)安装工(3)维修工

9、爆破作业(1)矿山爆破工(2)建筑施工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瓦斯检查工(2)矿井通风工(3)瓦斯抽放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矿井泵工(2)尾矿工

12、矿山安全检查员

13、矿山运输作业(1)信号工

(2)拥罐(把钩)工

14、矿山设备操作

(1)主提升机(绞车)操作工(2)空压机操作工(3)主扇风机操作工(4)输送机操作工

15、采掘(剥)作业(1)耙岩工(2)凿岩工

16、游乐设施作业

17、水泥机立窑操作

18、燃气梭式窑操作

19、高空悬挂作业(1)外墙清洗工

(2)外墙装修(含喷涂)工 20、冲压、剪切设备作业(1)操作工(2)维修工

21、燃气作业(煤气、液化石油气)

(1)燃气充装工(2)燃气押运员(4)安装、维修工(3)气站管理员

22、危险化学品作业(1)仓库保管员

(2)燃油(汽油、煤油)充装工

第三篇: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高压电工、低压电工、防爆电气作业);

(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含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

(三)高处作业(含登高架设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四)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含煤气作业);

(五)被国家安全监督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培训和管理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配备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安全生产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档案中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人员个人资历、学识、技术等级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二)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复审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受奖受罚情况的记录和文件资料;

第八条各单位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培训经费由公司负担。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第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考核全部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独立上岗操作。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要及时办理,有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部组织定期复审,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

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的,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十九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部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作业人员,公司或单位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

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部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六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收缴证件、调离工种或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安全生产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重机林钢安全生产部

202_年 1月 1 日

第八条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必须参加定期复审(一般为三年);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经常进行检查,将结果记录存档,并记入操作证。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各单位负责实施。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十条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公司或单位应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调离工种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阳一铸林钢铸造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第四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4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1999年7月12日颁布 1999年10月1日施行 经贸委令第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培训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六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七条 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5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1次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

第九条 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教员资格等资料报送考核、发证单位备案。

第三章 考核和发证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印日内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第4年1次。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第十七条 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十八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初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二十五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二十七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审查认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的资格,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专业类别:综合管理,行业类别:,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实施日期:202_-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13号

现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二章 培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六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七条 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5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1次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第九条 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教员资格等资料报送考核、发证单位备案。第三章 考核和发证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十七条 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十八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初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

第1条 电焊机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其电源的装拆应由电工进行。电焊机的一次与二次绕组之间,绕组与铁芯之间,绕组、引线与外壳之间,绝缘电阻均不得低于0.5兆欧。

第2条 电焊机应放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焊机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第3条 交流弧焊机一次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米,电焊机二次线电缆长度应不大于30米。

第4条 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在潮湿地点工作。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

第5条 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带电的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第6条 焊接贮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必须先清除干净,并将所有孔口打开。第7条 在密闭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必须可靠接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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