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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编辑:空山幽谷 识别码:21-801532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8 12:25: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市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市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市场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费者的的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食品安全应急,是指因本市场销售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食物中毒、传染疫病等突发情况,本市场对问题食品及其经营商采取必要控制措施,避免问题发生、扩散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第四条

市场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容易引起中毒、疫情的食品监管的检查,发现情况及时报告相关责任人,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 本市场是场内食品安全应急第一责任人,负责成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小组,确定应急管理人员及职责,配置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并按照主动应对、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及时上报的原则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小组(见附件)设应急救援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1名,组员若干名,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控制、人员抢救、善后工作、后勤供应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七条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市场应立即通知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小组成员立刻赶赴现场,迅速控制现场,隔离有关人员,防止

事态进一步扩散,并立即调查事件原因,掌握问题食品来源和流向等情况。

第八条 市场管理人员要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缓报、瞒报、漏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可疑食品取样封存,进行技术鉴定,对问题食品来源和流向进行追踪。

第九条

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市场管理人员要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认真进行总结,对经营者进行教育,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并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原因和处理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条

市场管理人员要定期对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教育,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做到警钟常鸣,常备不懈,形成人人注意食品安全,个个参与事故防范的市场良好安全经营氛围。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市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益民菜市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市场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费者的的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食品安全应急,是指因本市场销售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食物中毒、传染疫病等突发情况,本市场对问题食品及其经营商采取必要控制措施,避免问题发生、扩散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第四条

市场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容易引起中毒、疫情的食品监管的检查,发现情况及时报告相关责任人,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 本市场是场内食品安全应急第一责任人,负责成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小组,确定应急管理人员及职责,配置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并按照主动应对、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及时上报的原则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小组(见附件)设应急救援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1名,组员若干名,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控制、人员抢救、善后工作、后勤供应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七条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市场应立即通知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小组成员立刻赶赴现场,迅速控制现场,隔离有关人员,防止事态进一步扩散,并立即调查事件原因,掌握问题食品来源和流向等情况。

第八条 市场管理人员要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缓报、瞒报、漏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可疑食品取样封存,进行技术鉴定,对问题食品来源和流向进行追踪。

第九条

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市场管理人员要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认真进行总结,对经营者进行教育,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并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原因和处理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条

市场管理人员要定期对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教育,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做到警钟常鸣,常备不懈,形成人人注意食品安全,个个参与事故防范的市场良好安全经营氛围。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益民菜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篇: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质量,实施有效地食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措施,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生命安全。确保食品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二、范围:适用于所有车间。

三、职责: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由生产科执行,厂长监督指导。

四、内容

(一)应急预案启动

1、如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反馈同一批次的产品,发生食用后腹泻等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的现象,主要包括化学的、生物的危害,或较大的物理危害,或出现批量的明显的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的质量事故,如批量涨袋、出现漏气、发臭等,视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启动应急预案。

2、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立即启动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各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立即按照预案的责任分工,投入应急处理程序工作,并随时向各职能部门反馈质量报告情况。

(二)实施应急处理措施

1、立即向供销科和质检科等职能部门进行反馈和信息沟通,便于问题在市场上的妥善和积极处理。

2、派质检科或与职能部门专业人员一起,到事故发生现场,查看产品质量状况,事故发生状态及影响范围等情况,将样品送厂,并做出初步的判断和处理。

3、相关生产车间,排查此批次产品的产量和范围;

4、询问其它发货范围的销售公司,是否有此类现象的发生;

5、排查此批次产品生产所用的原料和辅料及包装物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家以及其它产品是否使用此批原辅料或包装物,若有使用,查看使用产品的质量状态,生产批量及发货范围。

6、排查此批原辅料是否有理化指标的检测,以往供应厂家的质量及理化指标检测的情况;同时排查此批产品所用包装物、原料是否有变化。

7、排查生产环节的各项生产记录,还原当天生产状况;

8、通过以上排查,初步判断出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怀疑因素进行进一步的判断。

9、对怀疑因素和环节,进行至少三种的重复性试验,通过试验,确定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

10、对于市场上的事故发生态势积极关注和沟通,并与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其它善后处理工作。

(三)产品回收

1、通过排查和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与职能部门沟通后,如确认此批产品有回收的必要,应对产品进行回收。回收时,按发货区域、数量及日期批次进行回收。回收后按正常退货程序进行退货。

2、退货时,与职能部门沟通,确定统一退回总部或各异地公司同时接收。

3、产品退货后,积极对退货产品进行观察。

(四)改善和改进

产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对影响产品质量安全、排查出来的因素,厂内进行整改,由相关车间积极整改,或进行硬件的投入,从而固化生产。如有系统性问题,需要职能部门配合的,积极向相关部门写出书面申请,并明确提出,在相关因素改进之前,此种或此批产品停止生产,或改进工艺等。

第四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1、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防止因过失,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杜绝二次污染。便于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防止将过期食品上市销售。

2、采购食品时,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留从复印件备查。查验食品标签内容是否清晰、完整、制售者必须如实提供。定期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验或送检。

3、配备相应设备和工具,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验。

4、不经销未取卫生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

5、对购进的食品,应按照采购食品的保存条件的要求进行储存,防止二次污染。

阳泉十七中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健康证明过期的,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带重新进 行健康体检后,再继续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检查身体的事 情发生。

2、定期检查个人卫生情况,使其符合《食品卫生法》和《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相应的卫生要求。

3、在岗员工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或远离工作场所。

4、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发现“五病”人员立即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登记。

5、注意个人卫生。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指甲常剪、头发常 理、经常洗澡,保持个人卫生。

6、员工的私人物品:包括:衣物、药品、化妆品、饰品、及 其他物品,不得从放在经营区内,不得在岗期间处理个人 卫生。

阳泉十七中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2、属包装食品的,要对包装食品标识进行查验核对,查验的内容包括:

(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2)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3)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4)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5)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3、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质期不少于二年。

4、进货时查验包括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5、食品进入店面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在进货时查验供货单位的资质情况,查看供货单位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 证、生产许可证等,查看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报告是否齐。

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切实提高公司食堂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有效的组织救援,保障就餐人员的身体健康,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结合食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食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一)组织机构

成立公司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长:李钢

副组长:王明虎

员:食堂所有工作人员

(二)小组成员工作职责

1、组长

负责公司对食堂安全突发事件的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具体全面负责和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2、副组长

负责现场整体工作安排,配合组长对应急处置的布置安排。

3、组员下设四个专项工作组

(1)信息组

①负责与附近的卫生防疫部门和医疗机构等部门联系;②负责与病人家属联系;

③负责应急事件信息收集、汇总和报送,做到信息准确、公开、透明。

(2)处理组 ①负责协助医疗部门的救治工作,并及时掌握相关动态;

②负责随时了解应急事故状态,伤亡人数;

③协助处理好善后的其他各项工作。

(3)后勤组

①负责应急物资采购,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

②负责车辆的安排。

(4)现场秩序维护组

①负责维持应急事件现场秩序;②提供一线的情况,向员工和病人家属做好解释工作。

(三)应急处理程序

在食堂建立安全值班制度,设置值班电话并保证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

如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立即上报,具体程序如下:

现场第一发现人--现场值班人员或厨师长--食堂主管--食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向上级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组立即启动如下应急求援程序:

1、现场第一发现人立即向现场值班人员或厨师长报告。

2、现场值班人员(厨师长)立即上报食堂主管,并控制事态、通知就餐人员停止食用可疑食品。

3、食堂主管立即上报总经理,并立即保护现场组织抢救、疏导人员。

4、信息组立即与附近的卫生防疫部门和医疗机构等部门联系;

5、后勤组立即组织车辆,送往联系的医院;

6、处理组立即了解事故及伤亡人数等情况,收集相关病情信息;

7、秩序维护组立即维持应急事件现场秩序,保护现场;

8、处理组封存剩余的食物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临时封锁现场,采集病人排泄物和可疑食品等标本并配合卫生部门调查,如实提供材料和样品,协助卫生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处理;

9、信息组了解病人信息,联系病人家属。

10、后勤组筹备应急所需物资,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

11、信息组对应急事件信息收集、汇总,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说明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以及食物中毒等有关内容;

12、现场秩序组对现场员工和家属做好解释和安抚工作;

13、处理组落实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14、处理组协助领导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5、在未经公司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散布事故情况信息。(四)善后及责任追究

1、善后处理

(1)食品消毒处理

①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具及工具,并进行清洗消毒。

②对食物中毒,要彻底清洗、消毒接触过引起中毒食物的餐具、容器以及存储过程中的冰箱、设备,加工人员的手也要进行消毒处理,对餐具,用具、抹布采取煮沸办法,煮沸时间不应少于5分钟,对不能进行热力消毒的物品,可用75%度酒精擦拭或用化学消毒剂浸泡。(2)事件总结处理

事件处理结束后,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各项记录和处理总结,分析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措施,着手清查隐患,堵塞漏洞,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组织食品管理和从业人员培训,并对公司人员进行情况通报和相关教育。

2、责任追究

(1)责任追究属上级部门和司法机关管辖的,公司负责落实执行;(2)属公司管辖的,由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集体研究决定。公司将对以下几点要进行责任追究。

①对导致事故起因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②对事故瞒报、谎报和不及时上报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③对事故处理中玩忽职守、推诿等影响应急预案顺利实施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阳泉十七中

第五篇:市场食品安全制度

市场食品安全制度

一、市场内商品经营户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禁销售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

二、市场坚持定期使用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销售。

三、对经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必须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并及时将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检,经复检最终认定对人体有害的不合格食品,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场退出;属假冒伪劣食品的报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四、市场主办方要监督经营户严格做到隔离无污染操作,坚持每天对摊位进行清洗消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坚持有效的健康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经营户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五、市场主办方要督促食品经营户实行索证索票工作,经营户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做好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经营户必须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品的采购依照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分离并分别由专人负责。

七、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市场食品退市制度

为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在食品经销过程中对不合格或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禁止销售措施,以减轻危害,消除影响,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根据消费者申诉、举报、市场检查以及社会各界信息来源等,对涉嫌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食品,经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抽检确认后,由执法部门通知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强制退出市场措施。对未售出的有害食品进行妥善处理,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进行妥善解决。

三、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劣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印有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四、市场开办者应该对市场内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部门报告,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食品退市查处的相关工作。对已作出退市决定的食品,市场开办者应作好记录,并报工商部门备案。

市场文明经商公约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广大经营户的合法权利,将龙里综合农贸市场建设成为“国家级文明市场”,制订本公约,凡入场的经营户必须自觉严格遵守、履行以下责任:

一、依法经营、礼貌待客、诚实守信、维护消费者权益,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对辱骂、殴打消费者的行为须登报道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持证上岗、挂牌经营,经营户应持摊位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方可开展经营,证照应按照规定悬挂,随时接受检查。

三、货真价实。禁止出售腐烂变质、掺杂使假和过期的商品。严禁死因不明的畜、禽上市,食肉、活禽必须经检疫后方可上市,不准出售打水浸水食肉、蔬菜。违者将按工商管理法规查处,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顿或清退出市场,并扣除保证金,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遵纪守法、严禁在市场内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和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出售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五、计量准确、明码标价,使用统一-的标价牌和标价签,严禁不标价、乱标价,统一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严禁使用非标称,严禁缺斤少两、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计量误差大于40克者,将责令经营者在市场内的“公示栏”公开检查。

六、爱护市场,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市场内每个摊位必须备有一个密封垃圾桶、一把扫帚、一个苍蝇拍、一块抹布。实行摊前“三包”(包卫生、包商品摆放整齐、包无四害);经营熟食品、半熟食品的经营户必须穿戴卫生防疫部门规定的统一工作衣帽,个人卫生要整洁干净,摊位须设置有效的防蝇防尘设备,加工方要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不准在市场内乱丢肉皮、菜屑、塑料袋、包装纸等污物、杂物及乱倒污水;经营户对自己摊位周边三天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经常保持摊区整洁,保证不形成卫生死角。

七、规范经营秩序,货物、用品、用具要摆放整齐,严禁占道经营,严禁将货物堆放于摊区以外,禁止在摊位周边增设零摊、边摊、挤占公共通道。

八、自觉维护市场设施,严禁私自改表,损毁市场设备、设施、不安规定用水用电,严禁私自安装电表、水表、私自牵、搭电源线、架接水管。

九、严格遵守消防法规,严禁在市场内使用明火炉具、液化气及电加热器具;场内严禁喷灯烧肉等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场内环境污染的行为,自觉维护消防设施、设备、严格遵守消防法规;

十、按时交纳摊位租金及其它应缴费用,延期交纳按每天5-10元加收滞纳金。乙方如需停业应先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停业手续。

1.经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停业手续后摊位租金及应缴费用仍由经营户负担;2.经营者停业不报市场管理办公室且不办理停业手续,超过15天不交费者,市场管理办公室可以从经营户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并有权立即收回摊位另行安置。

十一、经营户自备使用的各种车辆应按市场管理办公室规定进出市场及停放,不得在市场通道或市场周围乱停乱放,影响市场的正常秩序。

十二、实行计划生育、严禁超生、超孕。经营户及从业人员一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严肃处理。

十三、经营户不得带儿童进入市场玩耍、游戏,如造成意外事故由经营户自行负责。

十四、不服从市场管理,妨碍市场创建“全国文明市场”活动的经营户,市场管理办公室将采取帮助、教育、批评、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并予公示。处理后仍不能改正的,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违反公约者在市场的摊位租赁合同,将摊位收回后进行公开安置;

十五、涉及违反相关法规的,由市场管理办公室移交相关工商、公安、城管、消防、卫生、防疫、环保、计生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十六、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市场管理规定或法规出台后以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法规为准,本公约中与之相抵触的条款自然失效。

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为加强市场经营和食品流通管理,更好地规范市场食品准入管理方式,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结合市场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经营户准入管理

1、具有与经营项目要求相符的证件(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经营人与登记内容相符。

2、具有经营项目必备的器具。

3、经营项目符合市场划行规市的要求。

4、无经查实的消费者投诉。

二、食品准入管理

1、市场主办方对重点食品(蔬菜、鲜肉、活禽)推行索证备案管理。

2、鲜猪肉必须经检疫部门检疫和生产商检疫,凭检疫证和检疫合格证方可 进入市场销售。

3、农副产品和袋装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负责食品进货索证、索票查证工作,对证件的有效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承担连带责任。建立商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以备工商部门检查。

4、设有快速检测室的市场定期进行食品质量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食品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证后实施退市处理。

市场食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

1、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不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相关之规定。

5、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

市场活禽摊区管理制度

1、市场管理人员每天对上市活禽情况进行检查和数量登记,未经检疫的活禽产品严禁进入市场销售。

2、活禽产品的宰杀必须到宰杀间进行,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3、不得在市场内使用煤气炉灶具,不得使用松香烫拔禽毛,不得占用通道堆放商品和晾晒禽毛。

4、每天收市时,经营户必须自觉将自己的经营区域或宰杀区域的污物和粪便清扫干净,以便市场消毒人员进行彻底冲洗消毒。

5、经营户若发现禽只出现异常的死亡或可疑症状时,须及时向市场管理人员报告或直接向龙里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报告。

市场购销台账制度

商品购进销售是商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贯彻经营方针和经营指导思想,统一思想,建立一套严密规范、方便可行的进、销货管理制度。

一、供货商或生产企业的商品进入本市场时,首先进行台账登记,对“三无”商品、进货清单不规范商品,拒绝入场;

二、登记进销货台账,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表格严格登记、禁止出现虚登记、错登记,禁止假冒伪劣商品流入本市场;

三、登记台账过程中,对三证不齐全的供货商或生产企业,责令追缴剩余的证件;

四、登记台账时,不仅要检查有无;“三证”,还要检查商品本身的质量,对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识不清或没有标识的拒绝入场;

五、商品出售前将商品标识、商品标准、要求介绍给消费者,必要时,要对商品进行检测;

六、商品销售执行标准:

1、不销售失效、变质商品;

2、不销售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商品;

3、不销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商品;

4、不销售过期商品;

5、不销售国家命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七、在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应收取购物凭证,并保存好,以便投诉;

八、商品的销售数量,根据销售台账进行检查;

九、进、销货台账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市场环境卫生制度

为加强市场卫生管理,搞好市场卫生及消毒工作,以保障和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主办方负责市场的日常卫生清洁工作,并配备专职的保洁员,实现“网格化管理”。

二、市场必须坚持每天清扫,由保洁员在当天收市后清扫、冲洗,做到场内无过夜垃圾;市场内所有摊位在当天收市后要刷洗干净,定期用消毒液擦洗。

三、市场必须坚持每周进行一次灭蝇、灭蚊、灭蟑螂、灭菌等防疫消杀;对防疫消毒要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

四、各类经营设施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清洗并做到防蝇、防尘、防蟑螂、防鼠,保持市场内空气流通,通风换气。

五、厕所清洁通风,每日打扫并消毒,落实厕所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六、市场要坚持经常性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经营户搞好清洁保洁工作,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记录备查。

市场门前三包卫生责任书

市场内各经营户:

结合市场内环境卫生实际情况,为给经营户和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及购物环境,特签订卫生责任书:

一、各经营户必须确保摊位整洁干净,每天清洗摊位一次,清洗范围包括摊位瓷砖,清洗不洁者,发现一次,扣一分,罚款伍元,累计达到12分者,作退场处理。

二、各经营户每天所产生的垃圾,不准乱丢、乱扔,必须入桶后由市场清洁人员收集处理,如发现乱丢垃圾者,发现一次,扣一分,罚款伍元,累计达到12分者,终止合同,作退场处理。

三、各经营户必须保证摊位门前50厘米卫生干净、整洁,如不整洁,发现一次,扣一分,罚款伍元,累计达到12分者,终止合同,作退场处理。

四、上述条例,请各经营户按照市场管理办公室的规定办理。

市场水电使用制度

为了维护市场各项设施的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按照市场消防制度,结合市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1、市场内不得私自乱拉接管线。如确实需要须报市场主办方,在取得同意后方可乱接。

2、注意节约用水,用后及时清洁,保持市场干净整洁。

3、注意安全用电,市场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确实需要须报市场主办方,在取得同意后方可使用。

4、市场内严禁使用明火炉灶。

市场计量管理制度

一、市场内的经营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二、对新进场的经营户所使用衡器,必须具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 《合格证》,才能进场经营。

三、经营户如需要更换新衡器,必须购买有CMC标志(生产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衡器,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才能使用,以确保计量的准确可靠。

四、场内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杆秤。

五、场内必须依法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严禁用“斤”、“两”等作计量单位标价,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规范。

六、场内严禁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超过检定周期以及检定不合格的商用衡器,违者将交由质监部门处罚。

七、场内设置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营造公平、公正的计量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八、市场内使用商用衡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办法》,由质检部门实行定点定时强制检定。

九、商用衡器的检定,由法定的计量机构检定,各经营户必须 积极配合。

十、有以下情况的经营户。须自行把衡器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1)未按约定上门时间进行检定的;(2)上门检定不合格需修理的;(3)新购商用衡器没有检定的。

十一、贴在衡器上的强检标签,各经营户必须妥善保管,以便有关部门检查。

市场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本市场在检验产品时将检查该产品的相关合格证;如果产品没有相关合格证明,本市场将拒绝货物进场销售经营。

二、验明产品的其他标识,包括检查购进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名、厂址、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生产日期、安全使绝进货。

三、本市场除了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以外,还对大宗货物进行质量检验,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四、本市场经营户购进的货物要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对无票、无证、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是合法来源的食品要予以退回,不予进货。

五、本市场经营户与初次交易的供货人交易前,先索取、查检其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

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龙里县综合农贸市场达4A标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本市场范围内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第四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

第五条

本市场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

第六条

本市场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市场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的监督管理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市场内给排水、用电等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并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三)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农副产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定期对经营户进行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在经营户中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本市场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并在市场内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

第八条

本市场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加强对场内销售农副产品的检测。查验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检测不合格者禁止入场交易。

第九条

对市场内以“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厂家直销”、“专营专卖”等名义进行经营的,应当查验经营者取得的权利人授权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本市场应当与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管理。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经营者依法自 主经营,依法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

第十二条 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文明经商;

(二)按照合同确定的地点或者区域经营,禁止零摊、边摊占道经营;

(三)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五)履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因所售农副产品质量或者提供服务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

第十五条

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农贸市场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市场管理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侵占、破坏农贸市场场地、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者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出租、转租市场摊位、店铺的,责令改正,市场管理方有权收回摊位另行安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示之日实行。

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搞好市场消防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加强市场安全管理,结合本市场实际,制定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贺少林,副组长:刘斌龙。

二、消防安全职责

1、与入场经营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2、组织开展市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市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3、组建义务消防队,由贺少林任队长,刘斌龙任副队长。义务消防队应组织队员学习消防知识,制定灭火方案,开展灭火演习;

4、发生火灾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组织抢救火灾,人员疏散,及时报警,保护火灾现场。

三、工作措施

1、组织安保人员每天对市场巡查,对经营户、责任区域内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1)各经营户用电情况,凡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一律进行整改;(2)其他用电和加工用电;

(3)严格执行市场用电时间规定,即市场开门时送电,下班清场后切断电源;(4)监督供电部门,定期检查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使其完好运行。

2、杜绝市场内各经营户使用明火、电炉、电炊器具、石英炉等大功率用电器具作取暖或生活用,不准乱拉乱接电线;

3、经营户进场须装修的,必须向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4、按照消防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5、消防安全检查中经营户存在火灾隐患、不符合消防有关规定的,当即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有重大隐患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6、发生事故时,实行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不完善不放过。

四、消防安全责任

1、一记:坚持每天一次市场防火安全检查日记;

2、二巡:坚持每天巡视市场两次以上,督促各经营户及防火责任部门落实防火责任;

3、三查:坚持每天查经营户防火安全责任,查市场用电情况,查消防器具完好情况;

4、四检:坚持至少一季度一次安全大检查和节假日安全大检查;

5、把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好坏作为责任者当年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追究本人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龙里县综合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则

为促进市场繁荣发展,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经营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更好地保护承租人、消费者、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承租人、出租人共赢、消费者满意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则。

一、市场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范

(一)市场内摊区划分标识明确,人流、物流通道畅通。

1、无占用公共通道经营现象;

2、无边摊、侧摊现象;

3、无停放车辆现象;

4、无乱堆、乱放物品现象情况;

5、公共通道、垃圾箱周边无垃圾堆放现象,垃圾及时清运;

6、公共通道上无积水、无油污,摊位(门面)整洁无残标。

(二)经营区域内地面清洁卫生,没有影响环境卫生的污染情况。

1、摊位(门面)区内物品堆放整齐,无乱堆、乱摆情况;

2、摊位(门面)区标识明确,摊位(门面)及设施干净卫生,垃圾、边皮等装入垃圾容器内,垃圾容器摆放整齐;

3、摊位(门面)区内卫生整洁,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油污,广告悬挂规范整齐,无残标。

(三)经销商“门前三包”定期搞好摊位(门面)区内清洁卫生,卫生习惯良好。

1、监督经销商搞好“门前三包”,摊前纸屑、菜叶等废弃物由经营户负责清理,严禁乱扔乱倒行为,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2、监督经营户两周一次搞摊区卫生大扫除,洗抹摊面、摊架、经营用具。

(四)市场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每天上午8:00至10:30分为管理工作人员在市场内落实岗位责任工作,监督保洁人员搞好公共环境卫生,督促经营户按管理规范开展经营,市场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巡查各岗位工作情况,对违反规范者作如下处罚:

1、市场管理员和保洁员违反规范第一项第<1>条1、2、3、4款者,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岗位责任人每次罚款20元。违反规定第一项第1条5、6款,对保洁人员每次罚款20元。

2、经营户违反规定第项第<二>条1、2、3款者,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市场保洁责任人、市场管理员罚款20元,相关经营户责任人每次罚款20元。

3、违反规定第项第<三>条1、2款者,市场管理办公室对保洁责任人每次罚款20元,对相关经营户罚款20元。

二、市场各摊位(门面)区经营秩序管理规范

(一)肉类摊位区:

1、保持摊位台面整洁干净,摊架、证照干净,定期搞卫生。

2、证照悬挂整齐,进销商品检验合格手续齐全,入场人员持证经营。

3、摊位上垫板不准延长出瓷砖面10cm,严禁搭摊、加长摊位、在摊内加台操作。

4、按规范统经营用器具,严禁在摊位区内摆放乱物。

5、严禁在摊位区内摆放冰箱、冰柜等制冷设备,严禁用木板、木盆等摆放商品。

(二)蔬菜、水果、综合摊位(门面)区:

1、保持摊位(门面)整洁干净,摊架、证照干净,定期搞卫生。

2、证照悬挂整洁,进销台账完整,入场人员持证经营。

3、摊位(门面)上不准加垫泡沫板、木板等杂物,商品摆放不准超出摊位(门面),严禁加搭边摊。

4、垃圾、边皮清理后投放在垃圾箱内,不准扔在摊位(门面)地面上,影响蔬菜、水果等商品经营的环境卫生。

5、按规范统一配置经营用具,严禁在摊位(门面)内摆放乱物,严禁用泡沫箱、盆、桶等蓄水淋菜、泡菜、清洗水果。

6、保持摊位(门面)周边清洁卫生,严禁在公用通道上堆放物品、清理蔬菜。

7、严禁经营户淋菜将水洒落在公共通道上,因经营户洒水、乱 扔废弃物造成的地面湿滑,导致消费者受伤,由经营户承担一切责任。

(三)食杂、卤味、豆制品、粮油及制品区:

1、保持摊位(门面)卫生整洁,无蛛网、鼠迹,合理使用“三 防”设施,定时清洁卫生。

2、证照悬挂整齐,标价牌(签)价格清楚,销售的商品进货台账登记清楚,产品质量检验手续真实、完备,入场人员持证经营。

3、摊区内商品堆放整齐,不乱搭、乱挂杂物,严禁用包装箱等物品盛装商品占道经营。

4、规范经营工具,严禁将废旧家具(旧床、旧沙发等影响环境美观的用具)拿到市场内使用,严禁在市场内打麻将、睡觉。

5、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在每天8:00时前必须离场,营业时段(早上8: 00-下午18: 30)不准入场,更不准停放在场内通道上,所有经营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只准停放在指定地点,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市场公共环境和经营秩序。

6、严禁在公共通道内加工商品、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占道休息和赌博、游戏等。

(四)活禽、水产、冷冻品摊区:

1、保持摊位(门面)设施、设备的卫生整洁,地面无积水,墙面、顶面无蛛网、灰尘。每天收摊定时洗抹鸡笼、鱼池等设施。

2、相关证照齐备,标价牌价格清楚,商品检验验疫合格,进销台账登记清楚。

3、摊区内商品摆放有序,不搭边摊、侧摊,不加装水池、鸡笼、陈列架等影响市场经营秩序的设施。

4、保证经营区域内地面整洁,地面无污水、积水,经营户冲洗经营设施、更换水池用水后需立即用干拖布拖干溢水,若造成地面湿滑,导致行人滑倒由其承担一一切责任。

5、售宰分离,宰杀活禽要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不得影响场容卫生,密闭存放加工废弃物,严禁乱堆、乱倒,造成环境污染。

6、按规范统一配置经营用具,严禁在摊区内乱摆、乱挂、乱放杂物,严禁在摊架上悬挂抹布、围布、袖套等。

(四)市场各摊位(门面)经营管理实施细则

每天上午8:00至10:30,各工作人员到岗后在责任区域内落实工作职责,巡查市场情况,督促各摊位(门面)的经营户按规范操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教育,引导整改,市场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巡查各岗位工作情况,对违反规范的相关工作人员和经营户作如下处罚:

1、违反第三项第<->条1、2款的情况,对岗位责任人罚款20元,经营户罚款20元。违反第三项第<一>条3、4、5、6、7款的情况,岗位责任人扣减20元,经营户罚款30至50元。

2、违反第三项第<二>条1、2款的情况,岗位责任人扣减20元,经营户罚款20元。违反第三项第<二>条3、4、5、6、7的情况,岗位责任人扣减20元,经营户罚款30至50元并承担其中7款的一切责任后果。

3、违反第三项第<三>条1、2款的情况,岗位责任人扣减20元,经营户罚款20元。违反第三项<三>条3、4、5、6的情况,岗位责任人扣减30元,经营户罚款50至100元。

4、违反第三项第<四>条1、3、4、6款的情况,岗位责任人罚款20元,经营户罚款50至100元。违反第三项第<四>条2、5的情况,岗位责任人罚款20元,经营户罚款20元。

三、其他规定

1、以上规则,主管部门负责人负有督促落实之责任,若因其督促不及时、不到位而造成违规事件当月连续发生三次以上的,罚款60元。

2、相关责任区的相关责任人工作认真负责,当月所负责的区域未发生一起责任违规的,当月奖励相关责任人 100元。

3、经营户是否违规的情况作为年终评先选优条件记录归档。

4、本规范由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督促落实。

5、本规定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实施。

重点商品监管规范

一、肉制品

正:

1、经营户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产品检疫合格和蓝(红)色讫印章进场;产品检疮市场实行“一单、一卡、一帐”制度,凭动物

3、信誉卡、确认单(检验证明)实行摊前亮化统一悬挂。

二、豆制品

1、经营户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2、凭“随货同行单” 上柜、销售,销售无外包装豆类制品,应索取标明生产加工单位名称、地址、日期等内容的送货单(随货同行单);

3、销售定型包装袋装豆制品要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市场管理员每天要逐户逐项查验收单、登记。

三、蔬菜类贝

1、集贸市场有专门人员对进入市场销售的蔬菜(叶蔬、果蔬、豆蔬)的有机磷、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量进行定性检验,以确保其安全性;

2、对从批发市场进货的已检农产品实行抽检,抽

检率不得少于1 0人东大小工50%0%-20%,对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抽 检率刁

3、及时公示检测结果,检测合格的发放“放心菜”确认牌,并实行亮牌销售,按时收回并登记。

4、发现不合格的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当制止经营者出售和转移,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经销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四、卤菜类 有形市场内的卤味熟食制品销售摊位必须符合;

1、销售的卤味熟食制品应当持有加工单位送货登记或购货发发票,销售的卤味熟食制品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单位;

2、销售卤味熟食制品前应严格检查质量、使用工具取货,并做到货、款分开。

3、散装卤味熟食制品不得超过法定的保持期,逾月未出售的卤味熟食制品必须冷藏,回烧后销售;

4、盛装卤味熟信制品的容器应当洁净、消毒、不着地存放;

5、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仪器卫生要求;

6、卤味熟食制品必须 在熟食间存放、销售,禁多到熟食间外出摊销售;

7、卤菜经营者穿戴“三白”(衣、帽、罩),有(上水、下水、消毒水)设施

对霉变、生虫、过期、未经检验合格或检验不 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粮食,一律不得上市交易。

2、粮食销售过程中如发现霉料变质或污染,应立即停止销售,已出售的应当退换;

3、销售包装的粮食产品应当标明:(1)产品名称

(2)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3)产品规格、等级重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

4、也;

5、销售无包装粮食的个人和单位,严禁销售无合法来源的粮食:

6、市场内经营粮食,应离地隔空、通风、并设鼠

销售无包装粮食商品必须标明:品名、等级、产

六、其他商品

对南 北货、家禽等副食品,必须查验标识标空,严禁“三无商品”、过期变质食品上市。

2、散装容器必须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同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明。

3、经营者采购散装仪器时,必须向销售者索取并核对生 者的卫生许可证和仪器检验证明等材料,留存复印备查。

4、任何经营者不得经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

5、集贸市市场 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1)腐败变质、霉变、生产污秽不洁或感官性状异常食品;(2)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3)使用了解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有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4)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

品;(5)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产品;(6)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7)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8)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配方主要成份等商品的定型包装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有关商品。

市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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