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物业管理及收费协议(小文档网推荐)
物业管理及收费协议
甲方:
乙方:
房号: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物业务管理服务及相关收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1、房屋公共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公共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板、屋顶等)、房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围墙等。
2、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公共设施是指公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箱、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监控、非经营行车场、车位、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用设施使用的房屋。
3、环境卫生
(1)对公共部位及公共道路进行清扫和保洁;(2)绿化带的卫生清洁(3)日常生活垃圾的清运;
4、治安、交通、消防
(1)保安24小时值班,小区治安情况较好,并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小区域的公共秩序;(2)小区出入车辆出入登记、放停管理;
(3)小区消防管理。
5、绿化
(1)对花草、树木的修剪、喷药、施肥、浇水等。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及收缴办法
物业管理收费项目有:公共设施维护费、统一管理费、保安费、卫生费、绿化管理费,收费为:一层至六层收费0.3元/㎡/月,汽车位管理费用5元/月、自行车、电瓶车50元/年/户、公用水电费、维保费按时每年分摊;乙方签订本协议是,须向甲方预交纳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以后每年初收取下一年度的物业管理费。
第三条:房屋转让时其物业费的使用
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四条:物业费收取依据
本协议收费自签订本协议执行,若有调整按有关部门规定予以公告。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内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用的,乙方有权
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
4、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六条:无法履行协议的处理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抵抗力,只是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条:纠纷处理
本协议中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有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直诉。
第八条:
本协议共三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自签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二篇:前期物业管理及收费协议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协议
甲方:XXXX管理服务部
乙方:房号:
前期物业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金域蓝湾”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收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权利及义务
1、在业主委员会正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为“金域蓝湾”小区提供管理
及服务。(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小区入住率达至70%以上时由开发商召集业主大会选举成立)
2、建立健全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3、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4、甲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
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维护等有偿服务。
6、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
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7、自本协议终止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8、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条、乙方权利及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
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及相关公示内容。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 赔偿。
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定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
守则》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其它未详述方面以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按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制定执行。
1、房屋公共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公共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甲
方仅负责上述公共部位的维护及管理,如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甲方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处理)
2、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公共设施是指: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换热站、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用设施使用的 房屋。
3、环境卫生
(1)对公共部位及公共道路进行清扫和保洁;
(2)绿化带的卫生清理;
(3)日常生活垃圾的清运。(业主需按照物业指定的时间、地点放置
垃圾)
4、治安、交通、消防
(1)保安24小时巡逻,保证小区治安稳定,并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
业区域的公共秩序;
(2)小区车辆出入登记、停放管理;
(3)小区消防管理。
5、绿化
(1)对中心广场、小区绿化带的设计、施工及管理;
(2)对花草、树木的修剪、喷药、施肥、浇水等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及收缴方法
物业管理服务费构成包括:公共设施维护、维修费、统一管理费、保
安费、卫生费、绿化管理费,合计收费0.7元/月·㎡。乙方签定本协议时,必须向甲方交纳本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赠送一个月的装修期限(装修期内不收物业管理费),以后每年12月份收取下一的物业管理费。
第五条、相关收费服务
业主应交纳的冷水、热水、电、采暖等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具体规定执行。(上述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公共设施及共有部位维修费的管理与使用
维修基金具体使用依据《长春市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房屋转让时其物业费的使用
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八条、物业费收取依据
本协议收费标准自签定本协议时执行,若有调整按有关部门规定予以通告。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约定,未达到管理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若由乙方行为产生其他民事责任的,乙方自行承担解决。
3、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拒付。
4、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按每天1%交纳违约金。
第十条、本协议有效期至业主委员会正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日止。(若
于2008年12月10前,业主委员会确认仍需甲方继续提供物业
管理服务的,相关收费标准双方另议)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生效,具
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签章:XXXX管理服务部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第三篇: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应当依据小区的情况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来确定,物业管理费应当包括了绿化维护、公共部位的水电公摊、卫生保洁等,当然,如果电梯及水泵的电费可以另外收取(具体收取标准另外约定),但要从物业管理费中扣除,或者说,物业公司收取的标准应该降低。具体的标准,应该参照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物业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来收取。也就是说,所谓的水电公摊,如果是在单元内电梯、水泵等维护以外,应该是在物业管理费之内的,否则,企不是要收“绿化公摊”、“卫生保洁公摊”了?
物业管理费可以最多预收一年,但如果业主没有入住的,应当按照标准的70%收取。收取的起算期间为:建设单位向业主送达交付使用通知之日起满1个月后,即为2005年1月30日,之前的物业管理支出应当由开发商支付。
附:相关法规依据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养护、维修和更新;
(二)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的保洁服务;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
(五)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服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物业管理企业可与业主委员会约定其他服务项目。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特约服务有自主选择权。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并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专项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除价格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十五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业主收取。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项目或性质相同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出租、出售的物业以及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应收标准的70%收取。物业管理企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全体业主公布。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物业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使用后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承担。
前款所称的已交付使用,是指物业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向业主送达交付使用通知之日起满1个月后。
第四十三条 物业交付使用时,除物业销售、租赁合同约定或价格管理部门规定外,物业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其他部门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篇:物业管理收费研究
物业管理论文
物业管理收费研究
龚心怡 09财管1班 03609108
摘要:物业管理费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更是物业管理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许多业主经常拒缴物业管理费,致使部分物业管理企业陷入经营困境,严重影响了物业管理企业及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就物业管理收费的方式进行分析,以及对收费难的原因、类型、解决方法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关键词:物业管理;收费难;问题;探讨
物业管理在中国诞生以来,对于推动房地产业发展,促进商品房消费,维护社会和谐发展可以说是功不可没,在房地产业成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之一的时代,作为房地产业不可或缺的物业管理行业地位越来越重要。所以物业管理收费难的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密切关注。
物业管理收费难绝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很多,有政府的原因,有开发商的原因,有业主的原因,也有物业管理企业自身的原因。其根本原因是各方均以各自利益为出发点,因而产生片面的认识所致,或者说是行业定位和社会定位出现了严重的偏差。
我国的物业管理企业起步较晚毋庸赘述,至今仍徘徊在“政府主导”时代,包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都还是政府机构,许多地方的物业收费仍由政府定价,而物业企业一开始就被定性为保本微利企业。在这种情况下,物业企业的生存发展对政府的依赖性就不难理解了。
其次,大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高高在上,一直把物业管理企业当做自己的行业附庸,所以开发中产生的任何问题都可以交由物业管理企业去扛,甚至在房屋销售时可以把减免物业管理费作为诱人的优惠条件。
再次,社会一般对物业管理的基本看法是:受雇于业主的服务机构。通俗的说就是业主花钱买服务,物业企业就得按业主的要求提供服务。反言之,许多业主的心态就是我让你干你就干,不让你干你就干不成。因此稍不顺心或不能满足即动辄以不交物业费相要挟。而一些物业企业自身也陷入认识误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心态作祟,对开发商和一些素质低下的业主的不合理意见及错误行为一味迁就退让,生怕砸了饭碗。也有一些物业企业把所管区域当成自留地,为所欲为,甚至违规多收乱收费用。
从以上各方面对物业管理不同的认识来看,就好比盲人摸象,各自摸到的部位不同,产生的认识自然就不同了,正所谓一叶障目,不见泰山。而产生以上这些片面的认识,即对物业管理企业定位的偏差,其根源是对物业管理或者物业服务的本质缺乏真正的了解: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因此,物业管理企业所有的活动都是围绕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的,首先考虑的是业主的公共利益,所提供的服务也只能是准公共性的,这种准公共性的服务决定了物业管理的价值取向。只有认清这个问题,才能给物业管理一个准确的定位,只有给物业管理准确定位,才能弄清楚“物业管理收费的特殊性和产生的根据”,只有弄清楚物业收费的这种特殊性才能搞清楚物业收费难的真正原因。
分析如下:
(一)消费市场不成熟是收费矛盾纠纷多的主要原因。
目前,越来越多的业主渴望享受更高质量的物业服务,但是,物权意识的不健全和消费心理的不健康,使业主对物业服务普遍缺乏理性的认识,造成了多方面的问题。
第一,物业服务的商品性质、功用和价值认识不到位。物业服务作为一种商品,其价值主要表现为改善和优化物业的环境、保障物业区域的良好秩序、降低物业的折旧率。对此目前很多业主尚未认识,可以说,由于对物业服务商品性质认识上的偏差,是造成收费矛盾的主要原因。
第二,物权意识不健全,物业价值形成不了解。业主购买物业后取得了对房屋专有部位的所有权和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全体业主应当是“共同购买、共同消费、共同受益”。但是,由于物权意识的不健全导致责任意识缺乏,不能从履行业主义务的角度去对待这种消费,造成业主与企业在收费问题上关系紧张,并引发一些特殊的矛盾。
第三,物业管理知识和政策法规认识缺位。①是对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不了解;②是对企业责任范围不清楚;③是合同意识淡薄;④追求背离市场经济法则的低标准收费高标准服务。
第四,低价恶性竞争造成了收费矛盾。由于消费市场不成熟,大部分业主缺乏对物业管理的必要了解,片面追求低标准收费高标准服务,一些服务水平差、管理不规范的企业,迎合这种心理需求以次充好,通过价格竞争取得市场份额。但由于服务费标准过低,基本的服务都无法达到,致使这样的物业内矛盾纠纷多发。
(二)市场标准化指标体系不健全是收费矛盾纠纷多的重要原因。
收费矛盾纠纷多,也反映了市场仍不够规范,缺乏衡量、判断物业服务商品品质和功能的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定价机制不完善。长期以来,收费推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这种模式有两个弊端:一是业主作为物业服务的购买方,没有充分地参与定价过程,其应有权利不能充分行使;二是价格确定过程不透明。
第二,服务标准不明晰。行业缺乏统一规范的服务标准一直是行业存在的问题。物业服务合同在服务标准方面往往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哪些服务便容易成为泛泛而谈,起不到规范双方行为,明辩争议的效果,一旦产生争议,就很难协调。
第三,效能标准缺失。物业服务效能标准的缺乏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其价格是多少,内容有哪些,基本上都有一个大致的框架,但是这些服务有什么效能,对物业环境的改善有多大效果,对物业的保值增值有多少增益,基本上不会涉及。
(三)市场运作机制不健全、服务不规范,是收费矛盾纠纷多的又一重要原因。
第一,信息不对称,规范无保障。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因为与业主的信息不对称而取得了一些“额外收益”,对一些服务环节进行了减省。企业的这种行为一旦披露,就会引发激烈冲突,矛盾就会通过收费的对立体现出来。
第二,建管不分,服务不规范。目前相当多的项目是由其开发商组建的企业管理,其中少数利用开发商支持在人员、资本、技术等方面有较大积累的企业开
拓了部分市场,还有少数独立的企业也获取了部分市场。总体上看,建管不分的现象仍比较严重,后果是业主解聘企业的成本高、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而竞争不充分企业就没有生存压力,从而导致服务行为长期得不到规范。
(四)收费机制的特殊性也引发了收费矛盾纠纷。
第一,合同及其收费机制扭曲了债权关系。“搭车消费”现象就十分严重,一方面,一些业主因种种原因拒绝交费;另一方面,企业为解决“收费难”问题,采取“不交费就不发钥匙”、断水断电等不当做法,产生了很多矛盾。
第二,收费机制使交易成本增加风险加大。现有的收费机制来,是按“每户每平方米每月”方式计收的,单从交易成本上来讲,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
总结:
我国当前物业管理和发达国家相比较最为薄弱的一点就是法规的滞后,欧美国家靠一部《住宅法》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已经使用了上百年。目前仅靠物业管理企业自己难以解决物业收费难的问题,如果我们有比物业管理发展水平超前的、完善的专门政策、法规来规范和协调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相互关系,那么就不会有主观上的错误理解,更不会产生责任不清的纠纷。从这一点来说完善的政策和法规是解决目前物业管理收费难最根本的措施。因此必须有一部对各方均有约束并且能够真正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对类似于物业收费等问题做出必要的规范,才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呼唤并期待中国自己的《住宅法》。
参考文献:
[1]殷莉君.物业管理法律适用论文及案例选编[M].2005,8.[2]王占海.追索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法律手段研究[M].2005,5.[3]王国慧.北京市房地产法规汇编[M].煤炭工业出版社,2000,3.[4]王青兰.物业管理导论[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6.[5]张海潮.试论如何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难.陕西物业管理信息网,2006,4.[6]阎祖兴.物业管理法律实务[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2003,4.
第五篇:物业管理收费原则
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具体来说,物业管理收费应坚持六个原则:(1)等价交换原则。收费价格的高低由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决定。(2)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3)差别原则。根据物业使
物业管理师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具体来说,物业管理收费应坚持六个原则:(1)“等价交换”原则。收费价格的高低由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决定。(2)“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3)“差别”原则。根据物业使用人的收入水平不同,采用不同的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4)“优质优价”原则。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如深圳市规定,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示范住宅小区均可上浮物业管理收费标准。(5)“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有两方面含义:一是从住户收取的费用,要用在住户身上,不得挪作他用;二是不得牟取高额利润。(6)“公开”原则。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账目,公布物业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物业管理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物业管理员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质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者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特约服务包括房屋装修、家电修理、居室清洁、代购商品、找医送药、看护病人、接送子女上学等。实注册物业管理师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决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