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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本)-成都市房管局
编辑:梦里寻梅 识别码:21-578931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5 09:57: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本)-成都市房管局

附件3: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示范文本)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编制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建筑区划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主动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设立)本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

第六条(业主大会设立备案)

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设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就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

第七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包括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三)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

(五)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工作经费;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等方案;

(十)决定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一)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

(十二)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十三)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小组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决定;

(十五)决定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十六)决定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七)决定本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对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应尊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决定,应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

业主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并不得从事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以幢、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

2、;

3、。第十一条(业主小组的职责及议事程序)

本建筑区划内以幢、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三)讨论、决定本幢、本单元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及维修等事项。业主小组通过召开业主小组会议履行上述职责。业主小组会议的召集人由该小组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担任,会议议事程序参照本规则中业主大会会议程序执行。业主小组依法履行上述职责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认为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应当就此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予以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并将业主大会会议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表决票经本人签字后,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应当与所代表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并向业主大会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本建筑区划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三)投入业主位于本建筑区划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

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本建筑区划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告已送达情况。

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本建筑区划内设投票箱,由业主或业主代表自行将业主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三)业主通过提供给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表达意愿;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四)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表决专用传真号发送传真件,表达意愿;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五)。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视为同意或者反对的,不适用于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等情形。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实到业主以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计算。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致。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

(四)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

(五)。

属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发起人;

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

3、提议人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所提供的议题进行分析、研究,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的提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议题,并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议题应与提交议题相一致。

属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之日起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缺额补选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小组决定作出之日起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小组决定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第一款第五项情形的。第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审议议案)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投票表决或征询意见(决定事项)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决定事项的,由参加会议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就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决定事项的,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建筑区划内业主意见或由业主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形成决议、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本规则第十四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回收业主意见,并在投票结束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统计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决议的执行和处理等作出说明。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形成决议、作出决定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

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应当由非业主委员会委员(包括委员候选人)的其他业主担任。

(五)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涉及业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项的,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以本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一人计算。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建筑区划内的其他业主或者 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

(二)。第二十一条(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365日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可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实施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之前,业主委员会应通过业主代表会议、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选聘的意见和要求,并结合本建筑区划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制定具体选聘方案和草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方案(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的约定,将选聘方案(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作出业主大会决定,并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依法、依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日起30日内,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查询。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 月,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就是否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分配)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进行使用、分配。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财务管理由本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使用、续筹本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第二十六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解散)

因建筑区划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有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大会注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事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等,由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建筑区划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65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缴物业服务费用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八)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并在成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前参加市、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主办的物业管理培训;

(九)。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和集体辞职)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补选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该建筑区划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存在本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约定的禁止行为;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享有委员资格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做好以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出具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证明等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换届选举筹备组,按照上述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根据本建筑区划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专有部分的比例,确定委员和委员候选人的分布和人数。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下列、、方式产生:

1、换届选举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2、换届选举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换届选举筹备组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荐,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4、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5、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 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 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1),费用 ;(2),费用 ;(3),费用。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摊派,其工作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筹集方式: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元;

(二)全体业主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 %,合计 元;

(三)业主自愿捐赠;

(四)。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按照本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约定进行财务管理,并由 进行年度审计。经费收支帐目于每月 号在建筑区划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之日(年

月 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三十九条

(规则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规则保存与执有)

本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 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区(市)县

(物业名称)业主大会(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补充约定

第二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 业主大会名称:格林威治酒店式公寓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格林威治写字楼7楼F室 第三条 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和本规则规约履行相应的职责。第四条 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下同)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资质管理职责,并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主动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的建议。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设立

本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组成。

一、本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类型:住宅□

非住宅□

三、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占地面积:

(三)总幢数:

(四)建筑物总面积:

其中:住宅

平方米,非住宅

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

平方米,人防工程、车库、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

平方米,其他共用建筑

平方米。建筑物总面积:

平方米(不含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车库、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

平方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本业主大会决定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使用与管理;

(九)对业主违反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是□ 否□授权业主委员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十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第七条

鉴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本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方式采取以下形式:

1、集体讨论决定;

2、书面征求意见决定;

第八条

本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等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送达方式为:

1、当面送达;

2、投入本物业所在地各户业主的信箱或者房屋内;

投入信箱或者房屋内时,由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两人以上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会议通知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报居民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采用集体讨论决定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业主当场签名表决,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决定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在 日内收集业主签名的书面意见进行统计,统计结果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汇总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15日。

第十条

已送达通知,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参加业主大会,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不计入)参加会议表决的多数票。

业主不按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其表决权、被选举权予以限制。

第十一条

本物业区域(是/否)采用以幢□ 单元□ 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采用以上形式的,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的业主推选本单位的业主代表。推选采用集体讨论□书面表决□的形式,参与推选的业主应超过本单位业主总数的50%。业主代表的表决权数按其所代表的业主专有部分总面积和所代表的业主总人数计算。第十二条

本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数根据物业区域内实际拥有专属部分人数计算,共计

票,未出售的专属部分投票权为一票。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参会人数以表决签名的业主数计算。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的;

(三)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以及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第十六条

本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程序: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本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

1、采用当场签名表决形式进行表决的,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在表决日期15日前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在小区内书面公示,以便业主了解并签名表决。

2、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进行表决的,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在投票日期15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

(四)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根据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并依据第九、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在3日内将征询意见和投票统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通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除履行《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 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管理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再次筹集方案;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

(九)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5-11人单数),候补委员()名(1-3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名(1至2名),执行秘书1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得票相同的,业主委员会经征询得票相同的候补委员本人意见后决定递补。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设监事1名,由街道指定的社居委工作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讨论的事关全体业主的重大事项必须邀请监事参加,做出的相关决定必须经监事签字,否则视为无效。第二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

(是/否)属于分期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按每期项目的开发面积和物业总面积的比例,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确定每期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首次业主委员会

人,二期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人,三期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人,四期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人,……

后期项目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其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后期项目的业主推选相应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采用书面表决的形式,但应有后期项目半数以上的业主参加推选。

后期项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为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剩余任期。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 个月召开一次例会,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者不招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须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全体委员人数达半数以上同意并书面签字。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进行公告。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支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处分情况;

(七)经营性物业租赁合同;

(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收支情况;

(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下列事项应当在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予以公告:

(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业主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不履行委员职责的或长期委托他人履行委员职责的;

(二)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因拒不履行决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未能组织换届选举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于届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逾期仍未能组织的,由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原业主委员会在届满后10日内,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前,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转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业主委员会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未能重新选举的,原业主委员会应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前,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转交给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建立印章使用台账,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台账应当存档,业主可以查阅。

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违反印章管理规定或者印章遗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并遵照《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档案资料,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的,在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本业主大会可邀请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开支费用,按年计限额

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元/年;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性补贴

元/年;

(四)有关服务人员

人的津贴总费用限额

元/年,具体的支付情况须做好相关的记录备案。

以上工作经费首先从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支出,也可由业主分摊,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按

(月、季度、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利用业主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收支及财务账目委托社居委代为管理,业主委员会确定一名委员担任报账人员。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 年

日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生效(附件签名)

时间

第三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本

内乡县大成相府业主大会

议 事 规 则

(须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告执行)

南阳市 内乡 县 大成相府 {物业管理项目}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的全称为: 内乡县大成相府业主大会 ; 建筑物总面积:_ _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大成相府1---23号楼商铺、住宅、车位等。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依法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主动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业主身份的认定,一般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依法登记取 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 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数量),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每_2_年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_每年3月份_。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30日前向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征集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议案。议案是否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审议决定。议案未通过审议的,应向提案人书面反馈原因并接受提案人的质询。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的议案必须提交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告知业主和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包括不限于临时需要动用维修资金、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需要及时处理等;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参会业主以实到业主以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计算;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参会业主以书面意见表送达的业主计算。

第十二条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书面意见表采用以下方式发放与收集:

(一)设立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分设多个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意见表投入意见箱内。

(二)上门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

(三)邮寄:以挂号或者特快专递方式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主书面意见表回收时限届满后,如参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可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并组织人员催收业主意见表。

鉴于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书面意见表已送达业主:

1、当面领取或送达,由业主本人或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签收。

2、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以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该文件经被送达人签收后即视为送达,被送达人未签收的,以投递回执上记载的交寄日(含当日)第_1_天视为己送达。

3、与业主电话确认,投入该户业主在本物业的信报箱或者房屋内。采用此方式的,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个以上的其他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见证后即视为已送达。

业主书面意见表回收结束后,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公开唱票、计票,对业主意见进行统计汇总,并公告表决结果。公告表决结果时一并公告书面意见表的送达情况。

第十三条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 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_二_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以业主代表参加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

业主代表产生方式:

1、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等因素,按【楼号】【单元】【楼层】确定业主代表名额。

2、选举过程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监督执行。

3、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或所在【楼号】【单元】【楼层】业主推荐、自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初步候选人。

4、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对业主代表初步候选人身份进行核查,并征集所在【楼号】【单元】【楼层】业主的意见后确定正式候选人。

5、业主代表参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方式产生,业主代表名单确定后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5 日。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并在书面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表决3日前,应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

业主代表每届任期 5 年{同业主委员会任期}。任期内,如果占所代表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占所代表专有部分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提出异议,可以在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监督下改选。业主代表任期届满后,由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组织监督改选。业主代表缺额时,在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监督下进行补选。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表决规则

(一)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三)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四)有表决权的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并在书面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 亲属 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_20_%。

2、业主是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出具法人或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五)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所代表的业主中的一人参加,具体委托事项、期限、权限等应当在委托书中载明。

(六)已送达的业主书面意见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书面催告一次,如果业主在催告时间内仍不反馈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七)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_12_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设委员_5_名{5-11人的单数},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_2_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_5_年{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

(一)违反管理规约有关房屋租赁使用规定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破坏房屋外立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四)不履行业主法定义务,拒付物业服务费或者水电公摊费用的;

(五)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本人或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一)推荐初步候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发布公告,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或业主推荐、自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初步候选人。

(二)确定业委会委员侯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初步候选人较多的,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按区域分布组织业主推选,按照得票多少为序确定业委会委员侯选人。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张榜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实行等额选举的,候选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同的当选。

实行差额选举的,在候选人均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如出现面积票、人数票的排序不一致的情形,以面积票多者当选。如面积票相同,以人数票多者当选。如面积票和人数票均相同不能排序时,应就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直至选出得票最多的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____月召开一次例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1、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2、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包括书面意见),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以【楼号】【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楼号】【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2)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3)决定本小组范围内涉及的共有部分、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按照业主大会表决规则进行表决,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业主小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应当及时履行。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规定,并按印章管理规定使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印章使用签字审批人和印章管理人不能为同一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签字审批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方可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档案资料。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提出草案,并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在 3 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本物业管理区域在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交付的各期,当该期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该期建筑物总面积的50%时,应当在最近一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或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补选该期业主委员会委员。

增补委员的任期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终止。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个月前,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联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换届选举并申请组建换届筹备组。

(二)换届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 5 人{5-11人的单数}组成。

(三)换届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其成员名单。

(四)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2、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4、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5、完成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五)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任期届满前2个月,在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六)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已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业主及业主代表关于对本规则的修订建议,可向业主委员会反馈,适当时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另作补充。本规则由 内乡县大成相府 业主大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业主大会章程示本

业主大会章程(示范文本)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

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对社区的管理计划;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履约情况,以及服务质量。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两个月前,征集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满意度。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一个月前,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履约情况、服务质量以及业主满意度向业主大会提出报告,该报告向全体业主公布;

(六)审议社区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并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

(七)制定或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九)对损害业主整体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

(十)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请,根据经谈判后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要约并结合业主大会确定的评比标准确定其中最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

的,应向业主明示该项费用的用途及性质。

第五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一)业主大会名称: 尚书华府小区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万江区中心区西路北一号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三)物业类型: 住宅区

(四)物业管理区域总占地面积: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产生。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宜居社区建设工作。

第五条 尚书华府小区 业主大会于2014年3月 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在公示30天无异议后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东莞市业主委员会备案办事指南》中规定的材料送到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告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 人,建筑物总面积

平方米,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计入、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为以下第

(三)种形式:

(一)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三)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四)。第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

(二)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村(居)委会负责监督,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会同村(居)委会等有关人员逐户送发和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以快递方式收回的选票必须由业主本人签名,在开票当天统一拆封。

(三)。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按以下第 种形式进行计算(首次业主大会不适用此条规则):

1.票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2.视为弃权。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 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的;

(三)。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会议议题,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发布地点为:。

(三)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并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

(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会同村(居)委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30天以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 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 %。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三)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所代表业主中的业主;

2、有书面委托书;

3、。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有书面委托书;

2、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或业主;

3、。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对共用部分收益的用途规定如下:

(一)利用共用部位作为停车场的停车费: □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 □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三):

□划入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

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其中。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分期开发的项目如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召开后期开发部分的业主大会进行选举,选举后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和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任期同时结束,当期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竞选。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每 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召开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以委托副主任负责。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副主任)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

业主委员会应对重新选出人员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应缴费用;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根据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 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主任辞职的,由指定副主任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刻制和管理印章。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具体如下:

(一)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的;

(二)会议通知;

(三)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的物业增值资金及维修资金收取证明;

(四)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使用业主大会印章;

(五)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具体如下:

(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

(二)会议通知;

(三)业主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物业增值资金及维修资金收取证明;

(四)业委会印章必须过半数委员签名同意方可使用;

(五)。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由 负责存档工作,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筹备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相关资料;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名册;

(七)业主意见及建议;

(八)政府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

(九)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筹集方式: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元;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支出 元。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预算,并在业主大会上表决通过后执行。

经费收支帐目由 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应每年 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监督,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按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实际情况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整,建筑面积

平方米,位置在:。

第三十一条

经业主大会二分之一有投票权的业主表决通过,授权业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所产生的费用从 □公共部位停车场停车费收入 □经营用房收入 □共有部位经营收入 □业委会运作经费 □ 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督促违反约定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并限期交纳。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时,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

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和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补充内容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 年 月 日通过之日起实施。

业主大会(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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