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农村-法制宣传材料
一、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有那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本村的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
(二)、调解民间纠纷;
(三)、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四)、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
(六)、管理本村的土地和其他集体财产;
(七)、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八)、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九)、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经济建设中有那些职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的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如何推选村民小组长?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四、征收耕地如何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五、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是如何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五、土地的补偿费用归谁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六、土地管理对农宅基地问题有那些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二篇:农村法制宣传
弘扬法治文化传播法制文明
1.征收耕地如何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47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几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求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即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在承包期内,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
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3.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
4.承包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规定,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5.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6.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中一方成员以殴打、捆绑或者以其他手段,对家庭中另一方成员进行摧残,给对方的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救助,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劝阻;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调解;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7.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安庆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大学生青年法学会 印制
第三篇:最新农村法制宣传广播稿
最新农村法制宣传广播稿
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XX县xx镇(乡)农村法制广播学校现在开始播音。
农民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播讲的内容是整治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开展。为配合近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的集中整治违法建设活动,让广大群众准确判断什么是违法建设,认清参与或购买违法建设的危害,快速有效打击违法建设,遏制违法建设蔓延的势头,现就“违法建设”问题向你作专题介绍,希望你通过学习,自觉抵制并积极参与打击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一)乱搭乱建易使房屋的基础遭到破坏,不仅影响了市容环境同时也存在各类安全隐患。
(二)危害公共安全。违法建房房主随心扩大建房面积,挤占了消防通道,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事件,难以及时救援,将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安全隐患。
(三)侵蚀城市公共资源、宝贵的土地资源和发展空间受到违法建设蚕食侵占,制约了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影响城市对外形象。违法建设的高强度开发和低水平无序管理,城市建设杂乱无章,不能达到统一部署、统一
规划的要求。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损害城市环境和对外形象。
(五)危害社会公平正义。违法建设者其建房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自己居住,而是想拿来出售或出租,以获取最大利益。
(六)破坏社会风气。一些人利令智昏,顶风建房,阻扰拆违事件时有发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严重影响和谐社会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各类建筑物,工程开工前应当严格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彩钢棚等影响市容的建筑物。
临街建筑不得设置遮阳篷.小区内经批准设置遮阳篷的,应当做到整齐、清洁、美观,高度不低于3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米。
临街建筑物不得安装外挑式防护栏,防盗窗安装时不得超过窗台外沿。
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搭建建
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在待建用地、政府规划预留地和城乡结合部城镇发展用地上的违法建设;
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侵占公共绿地、侵占市政公共设施、严重影响城镇景观或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违法建设;
主、次干道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设;
占压各种管线、挤占消防通道等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
在建筑物屋屋项、阳台、平台或外走廊上违章搭建的设施;
其它被认定的违法建设。
第四篇:农村法制宣传资料
1、什么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了侵犯人身权利行为,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2、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可以怎么办?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说,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服、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仍不服时,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还要注意,一定别错过了法定期限。
3、为索取欠款而将债务人私自关押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非法拘禁罪作了规定。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为索取欠款而将债务人关押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非法拘禁是继续犯,即该行为自开始至恢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期间内始终处于继续状态。持续时间的长短,对于行为的危害程度有直接的关系。时间多长才可以构成犯罪,刑法未作明确规定。但如果时间过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以犯罪论处。是否定罪,应当综合案件的各种主观情节来确定。为索取欠款而将债务人私自关押,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应以拘禁罪论处。
4、土地征收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
(一)应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臵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征询村民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
(三)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四)拟定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地方案,并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五)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公告,并听取对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不同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六)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臵方案,连同被征地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八)被征地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手续;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九)实施补偿安臵方案和交付土地。
5、征地补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答: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臵补助费,按照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的安臵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臵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臵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臵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的标准。
6、《信访条例》是如何规定信访秩序的?
答:《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理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7、除了信访之外还有哪些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 答:信访只是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之一,其他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还有复议、诉讼、仲裁等。
(一)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诉讼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民事诉讼。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民商事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五)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等等。
8、针对农村信访的常见问题,信访人应当向哪个机构提出?
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信访的主要问题,我们对有关机关及其信访职责作简单介绍:(1)涉及超生、早育、计划生育中违法乱纪,结扎后遗症等问题,应找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问题较严重的,也可直接找县(市、区)计划生育局(委)。(2)涉及到农村经济和土地调整等农村政策问题,应找县(市、区)农委。(3)征占地补偿问题,应找县(市、区)土地局。(4)涉及到水库移民安臵等问题,应找问题发生地的县(市、区)水利局。(6)涉及盲聋哑人、残疾人员就业安臵等问题,应找县(市、区)残联。(7)涉及军烈属、残废军人、复退军人要求优抚安臵、补发证件,要求解决生活困难等问题,应找县(市、区)民政局。(8)涉及到公办、民办教师问题,学籍处理,招生,大专毕业分配等问题,应找县(市、区)教育局以及教育局下属的招生办公室。(9)涉及到城镇房屋管理和私房改造等问题,应找县(市、区)房地局。(10)涉及到拆迁回迁、城镇建设、环境污染等问题,应找县(市、区)城建环保局。(11)涉及到医疗事故等问题,应找县(市、区)卫生局或事故发生地卫生局。(12)涉及到劳保工资、劳动福利、公伤争议、劳动就业问题,农村的(包括县城),找县人社局;城市的,如果本单位处理不了,可找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直至区、市人社局。(13)反映的问题涉及好几个部门,或者问题不好归口,无口可归,以及重大疑难的问题,可直接向县(市、区)信访办投诉或面谈。
9、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有哪些?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0、公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答:《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第五篇:加强农村法制宣传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筑牢和谐社会之基
由于和开发商在征地补偿数额上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又互不让步,从最开始的村民闹事,到最后演化成双方持械斗殴。这是我县乡镇爆发的一些矛盾纠纷的真实写照。
我国广大农民的文化水平不高,无法从媒体、书本上了解法律,他们不知何为法、有何法,也不知如何守法,更不知如何用法。作为弱势的民众,许多农民都有一种“畏官”、“厌诉”的心理,他们打心底不相信公权力和法律,宁可私了。故而,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第一步,就是要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让广大的农民群众也知法、懂法,培养他们正确的法律意识,这样,有了法制成长的土壤,农村法制建设这幢大楼才建的起来。
如何加强农村法制宣传?下乡送基本普法读物,举行几次普法培训,就是在宣传法制了吗?在农村宣传法制之时,有没有考虑到村民是否识字?在给村民上课之时,有没有考虑到村民是自愿参加还是被迫参与?
作为法制建设的排头兵,我县司法局近年来一直狠抓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紧紧围绕着“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这一主题,以“送法下乡”和创建“基层民主法治村”活动为主要载体,真抓实干,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也累积了宝贵的经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工作,要做到三个结合:
(一)法制宣传与提高农村“村支两委”干部的法律素质相结合。
村支两委是服务村民的基层一线人员,他们的素质和修养直接影响了他们对人对事的态度,对村民们有着很大的引导作用。在村民纠纷爆发的第一现场,如果书记、村长不懂法,那么他不会想着用法律的手段去解决问题,村民们一旦得到“指令”也不会去考虑其他。只有从源头上提高村主干的法律素质,比如多组织村主干参加依法治村等相关的培训,以此来提高他们自身的法律素质,并结合现实生活案例实施警示教育,使之入耳入心入脑,才能达到高效地法制宣传的效果。
(二)法制宣传与农村实际及当前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法制宣传以实际实用为目的。实用,就是要让法制宣传工作能够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近年来,我县经济发展飞速发展,几条主要的交通线贯穿境内,但随之要面对的就是许多征地、拆迁的问题,这些都是可能随时爆发矛盾的因素。我们只有主动出击,才能及时的遏制这些不和谐因素。当前,我们要做的,就是积极的宣传国家有关征收、拆迁的法律和政策,让广大农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征收、拆迁观念,让他们透彻的了解国家的政策和相关的法律,这样在工作中就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实际,就是要让法制宣传工作能够深入到农民的心中,而不是一个形式。每个村子都有自己独特的村文化,每位村民的文化素质都不一样,针对不同的宣传对象,就要采取不同的宣传手段。组织法制文艺宣传队下乡表演,编写快板普法歌,小漫画,寓教于乐,既增加了村民学法的趣味性,也使得村民更容易的接受这些知识。用因地制宜,灵活多变的方法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才能让法制走进村里,走进村民的心理。
(三)法制宣传与深入开展基层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相结合。抓住在农村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这个机遇,在“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过程中,宣传“村支两委”换届选举所涉及法律法规;宣传和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宣传和规范“四民主”、“两公开”制度,将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务,做到一事一议;在全县所有乡镇设立法律援助站,所有行政村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经此,村民们在共建民主法治的实践过程中,切身体验到民主法治的村集体的优点,村民们的积极性得到大大提高,村民们的法治意识也会不断得到增强。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树立农村法治意识。每个村民都会学法、懂法,能做到知法,用法。强化了农村法制建设之根本,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定能全面实现农村法制建设,以至最终实现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