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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经营户处罚及退市制度
编辑:梦里寻梅 识别码:21-794376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3 00:48: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农贸市场经营户处罚及退市制度

黔春路农贸市场违规经营行为处罚及退场制度

经营户:

为保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建立有理可据、有章可循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你方已签字承诺遵守的《黔春路农贸市场经营户准入制度》,制定本处罚及退场制度:

一、因经营户经营不善或经营户其他原因,造成提前退场,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我方于租期届满10日内退还经营户剩余保证金。

二、证照不齐的,我方给予经营户1个月的补办时间,若仍然未达到持证经营的条件:

1、第1次警告,我方再次给予10天的办理时限,继续办理证照,并罚款壹佰元。

2、第2次,直接下达《退场通知书》。因经营户确实无法达到入场条件,清退出场。

三、经营户有如下情况发生:商品陈列不整齐、延伸摊位、超台沿或门头经营、搞摊前摊、超范围经营、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容器盛装食品、销售国家明文禁止销售的产品,以及其他任何影响食品安全卫生的经营行为:

1、第1次警告,限10分钟内整改毕。

2、第2次警告,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再次限10分钟内整改完毕,并罚款壹佰元。

3、第3次,直接下达《退场通知书》,清退出场。情节严重者,并报执法部门处理。

四、经营户有在市场内生明火、明灶,洗衣、做饭、饲养宠物、聚重赌博、娱乐、开展与经营无关的活动,或将汽车、摩托车、三轮车驶入场内的行为:

1、第1次警告,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壹佰元。

2、第2次警告,再次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贰佰元。

3、第3次,直接下达《退场通知书》,清退出场。

五、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有商品缺斤少量的行为,执行“少一罚十“的制度,并执行:

1、第1次警告。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壹佰元。

2、第2次警告。再次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贰佰元。

3、第3次,直接下达《退场通知书》,清退出场。

六、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伪劣或过期变质商品,执行“假一罚十”的制度,并执行:

1、第1次警告。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贰佰元。

2、第2次警告。再次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伍佰元。

3、第3次,直接下达《退场通知书》,清退出场。

4、因经营户销售的伪劣、过期变质商品,给消费者造成的巨大人身伤害,社会影响极大、民愤极坏的,一次性直接清退出场,经营户所交保证金不退,并报执法部门处理。

七、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辱骂、殴打他人、暴力抗拒管理的:

1、情节轻微、社会影响不大的: 1、1第1次警告。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壹佰元。1、2、第2次警告。再次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贰佰元。1、3、第3次直接下达《退场通知书》,清退出场。

2、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坏,民愤极大的,直接清退出场,经营户所交保 证金不退,并报执法部门处理。

八、市场公用设施实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如经营户使用、管理不当造成市场公用设施损坏的,照价赔偿,并负责修缮。如经营户人为、故意、恶意破坏市场公用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并负责修缮外,罚款伍佰元。

九、经营户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度的:

1、第1次警告。限10分钟内整改毕。

2、第2次起,每次罚款伍拾元,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限10分钟内整改完毕。

3、累计违反5次者,下达《退场通知书》,清退出场。

十、罚款的交纳:经营户在收到我方开出的《整改及罚款通知书》后,应于当日主动到市场办公室交纳罚款。逾期交纳罚款的,我方可收取经营户的罚款滞纳金。计算方式为:罚款滞纳金=罚款X逾期天数X2%。

十一、经营户超过时限7天交纳罚款及罚款滞纳金,我方可直接从经营户所交保证金中扣除,并有权解除与经营户签定的协议。

贵阳市黔春路农贸市场

2010年11月24日

以上内容我已知晓,承诺同意执行。

经营户:

****年**月**日

第二篇:农贸市场经营户处罚及退市制度

黔春路农贸市场违规经营行为处罚及退场制度

经营户:

为保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建立有理可据、有章可循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你方已签字承诺遵守的《黔春路农贸市场经营户准入制度》,制定本处罚及退场制度:

一、因经营户经营不善或经营户其他原因,造成提前退场,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我方于租期届满10日内退还经营户剩余保证金。

二、证照不齐的,我方给予经营户1个月的补办时间,若仍然未达到持证经营的条件:

1、第1次警告,我方再次给予10天的办理时限,继续办理证照,并罚款壹佰元。

2、第2次,直接下达《退场通知书》。因经营户确实无法达到入场条件,清退出场。

三、经营户有如下情况发生:商品陈列不整齐、延伸摊位、超台沿或门头经营、搞摊前摊、超范围经营、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容器盛装食品、销售国家明文禁止销售的产品,以及其他任何影响食品安全卫生的经营行为:

1、第1次警告,限10分钟内整改毕。

2、第2次警告,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再次限10分钟内整改完毕,并罚款壹佰元。

3、第3次,直接下达《退场通知书》,清退出场。情节严重者,并报执法部门处理。

四、经营户有在市场内生明火、明灶,洗衣、做饭、饲养宠物、聚重赌博、娱乐、开展与经营无关的活动,或将汽车、摩托车、三轮车驶入场内的行为:

1、第1次警告,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壹佰元。

2、第2次警告,再次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贰佰元。

3、第3次,直接下达《退场通知书》,清退出场。

五、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有商品缺斤少量的行为,执行“少一罚十“的制度,并执行:

1、第1次警告。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壹佰元。

2、第2次警告。再次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贰佰元。

3、第3次,直接下达《退场通知书》,清退出场。

六、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伪劣或过期变质商品,执行“假一罚十”的制度,并执行:

1、第1次警告。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贰佰元。

2、第2次警告。再次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伍佰元。

3、第3次,直接下达《退场通知书》,清退出场。

4、因经营户销售的伪劣、过期变质商品,给消费者造成的巨大人身伤害,社会影响极大、民愤极坏的,一次性直接清退出场,经营户所交保证金不退,并报执法部门处理。

七、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辱骂、殴打他人、暴力抗拒管理的:

1、情节轻微、社会影响不大的:

1、1第1次警告。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壹佰元。

1、2、第2次警告。再次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贰佰元。

1、3、第3次直接下达《退场通知书》,清退出场。

2、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坏,民愤极大的,直接清退出场,经营户所交保 1

证金不退,并报执法部门处理。

八、市场公用设施实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如经营户使用、管理不

当造成市场公用设施损坏的,照价赔偿,并负责修缮。如经营户人为、故意、恶

意破坏市场公用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并负责修缮外,罚款伍佰元。

九、经营户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度的:

1、第1次警告。限10分钟内整改毕。

2、第2次起,每次罚款伍拾元,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限10分钟内

整改完毕。

3、累计违反5次者,下达《退场通知书》,清退出场。

十、罚款的交纳:经营户在收到我方开出的《整改及罚款通知书》后,应于

当日主动到市场办公室交纳罚款。逾期交纳罚款的,我方可收取经营户的罚款滞

纳金。计算方式为:罚款滞纳金=罚款X逾期天数X2%。

十一、经营户超过时限7天交纳罚款及罚款滞纳金,我方可直接从经营户所

交保证金中扣除,并有权解除与经营户签定的协议。

贵阳市黔春路农贸市场

2010年11月24日

以上内容我已知晓,承诺同意执行。

经营户:

年月日

第三篇:农贸市场经营户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经营户规章制度

为加强市场规范化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市场有序正常运作,特制订经营户规章制度如下:

一、严禁超经营范围经营其它类区经营范围内的物品;

二、必须到规定地点进行经营,不得多占、乱占、自行加长摊位、摊位前不得放置任何东西;

三、经营车辆必须按市场规定时限及时退出市场,并整齐有序的停入在指定停车处;

四、严禁擅自到自产自销去经营;

五、不得掺杂使假、缺斤少两,以次充好,不得出售腐烂变质的菜;

六、每户配备垃圾桶,废杂物必须装入桶内,严禁倒入阴沟或撤在通道上;自行清理台板、台申污垢,并积极配合做好“灭四害”工作;

七、严禁经营户在市场内做饭。

以上规章制度,管理人员每月对经营户进行考核,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者轻则罚款,重则清除出市场。

第四篇:退市制度

投资者教育:各国退市制度概况

http:/// 作者: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9日 08:46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退市”这一现象已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现实。如何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退市行为,是值得我们不断探索和研究的课题。本文在分析主要几个市场退市制度的基础之上,粗略探讨一下我国的退市机制。

一、美国证券市场的退市机制

1.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

纽约证券交易所是世界规模最大、历史悠久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其规定上市公司若有以下情形者将被摘牌:

(1)证券发行人未按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2)证券发行人违反了上市协议的约定;(3)持有证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人数不足1200人;(4)投资公众所持有公开发行的股票不足60万股;(5)证券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平均税后利润不足60万美元,并且其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值低于800万美元;(6)证券发行人不及时履行公司发展情况、重大决定或重要事件的义务。

2.纳斯达克退市制度

根据纳斯达克的有关规定,上市条件分为初始上市要求和持续上市要求。上市以后,由于上市公司的状况会发生变化,不一定始终保持初始的状态,但应当符合一个最低的要求,即所谓持续上市要求,否则将会被纳斯达克予以摘牌。以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为例,其持续上市标准包括:(1)有形净资产不得低于200万美元;(2)市值不得低于3500万美元;(3)净收益最近一个会计或最近三个会计中的两年不得低于50万美元;(4)公众持股量不得低于50万股;(5)公众持股市值不得低于100万美元;(6)最低报买价不得低于1美元;(7)做市商数不得少于2个;(9)股东人数不得少于300个。上市公司如果达不到这些持续上市要求,将无法保留其上市资格。就最低报买价来说,纳斯达克市场还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如果每股价格不足一美元,且这种状态持续30个交易日,纳斯达克市场将发出亏损警告,被警告的公司如果在警告发出的90天里,仍然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自救以改变其股价,将被宣布停止股票交易。这就是所谓的“一美元退市规则”。“一美元”是纳斯达克判断上

市公司是否亏损的市场标准,而不是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但是,这一市场标准也客观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真实内在价值。

二、东京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

1、东京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

与纽交所的规定大体一致,日本东京证交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主要包括: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股权的分散程度、经营状况、股利分配情况、资不抵债情况和是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就必须退市:(1)上市股票股数不满1000万股,资本额不满5亿日元;(2)社会公众股东数不足1000人延缓一年;(3)营业活动处于停止或半停止状态;(4)最近5年没有发放股息;(5)连续3年出现资不抵债情况;(6)上市公司有“虚伪记载”且影响很大。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上情形之一者即被终止上市。

2.日本纳斯达克的退市制度

日本纳斯达克市场JASDAQ也引进了退市制度,亦即上市之后的股东数量、市价总额或净资产等低于一定的上市基准时,则令其下市。其目的在于剔除那些流动性低的上市股票,以维护投资者的正当利益。日本纳斯达克市场规定,当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摘牌:(1)股份的分布状况。一年内浮动股份达不到750万股以上或一年内股东人数达不到800人以上的上市公司;(2)在6个月中有连续5天市价总额未能达到5亿元;(3)净资产连续30天内不足50亿元或60天内有5天连续不足15亿元;(4)有银行书面证明其交易停止的上市公司;(5)破产、重组、再建或整顿;(6)因休业、合并等原因造成停业的上市公司;(7)进行不合适的合并;(8)财务报表中有虚假记载或不正当意见;(9)违反上市合同;(10)对股份转让的限制;(11)完全成为子公司或子公司化。

三、香港联交所的退市制度

与纽约证交所相比,香港联交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较为笼统。香港证券法第六章第55条规定,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交易,并进入退市程序:(1)公司出现财务困难,严重损害其持续经营能力,或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业务中止经营;(2)公司资不抵债。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被联交所终止上市资格:(1)公司已被清算或被勒令停业;(2)公司资产的接受人或管理人已被任命;(3)公司已停止营业;(4)公司应交纳的行政费用未如数上交;(5)公司已与其债权人达成妥协或计划安排;(6)无论是在香港或其它地区,公司有董事已被判定触犯法律,且判决中提及该人有贪污或欺诈行为;(7)公司所有董事中有人违反证券法;(8)依照证券法必须进行登记,如董事、秘书及其他有关管理人员的登记未获批准,或已被撤销或暂停。

四、德国的退市制度德国证券交易市场由各地证券交易所组成,在现有六大证券交易所中,由德国交易所集团控股的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承担着德国境内证券交易的90%以上,故以法兰克福作为研究德国退市制度的代表。

法兰克福交易所的退市数量标准仅涉及股票市值和股权分散度,相对较简单。具体包括:(1)最小市值(若市值无法估计,以资本额计)低于125万欧元;(2)无面值股票股本发行量低于10,000股;(3)公众流通量不超过25%。非数量指标方面,德国将公司治理状况与审计报告作为衡量退市与否的重要参照标准,具体表现为未能按上市规则要求披露会计报告、利润预测、其它财务信息、初步年报结果和股利、年报和账户、公司治理和董事报酬、财务报告简述、半年报等。同时,德国一向非常注重对投资者的保护,因此交易所撤销上市的前提是需满足对投资者保护的要求。为此,上市公司提出退市时必须满足下述条件:(1)退市问题必须由股东大会以简单多数做出决议;(2)上市公司或公司大股东必须向少数股东发出全值收购股票的要约;(3)少数股东可以要求在诉讼程序中审查收购要约价格的适当性。

五、中国的退市制度

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目前正处于强势成长期。但我国相关证券法规制度相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来说,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近几年来,证券市场对健全的法律法规的需求与目前现实情况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对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维持制度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修订)》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

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其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第158条中规定,上市公司有前条第(2)、(3)项所列情形之一且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1)、(4)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令关闭或被宣告破产的,由上述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中国证监会2001年11月30日公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修订)》,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上新的退市办法的出台,规定若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其股票即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股票即停止交易,证券交易所不提供特别转让服务。该办法还规定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若在法定期限内仍未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报告,或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第一年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证券交易所应在相应的时间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从以上可以看出,中国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侧重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即以公司对外公布的利润表中的利润作为评判的依据;而纽约证券交易所强调的是股东人数、公众持股数及公众持股市值、平均税后利润以及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值等作为评判的依据;对纳斯达克来说,更看重市场对公司的评价,即根据总市值、做市商数目、股东人数以及股价最低心理线(1美元)作为衡量的尺度。在我国法律法规制度中,无论暂停、恢复、终止上市,所规定的条件只涉及公布的利润表是亏损还是盈利,并没有限定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亏损或盈利,从而使其完全有可能借助非经常性盈利来逃避退市机制的约束。作为投资者,我们也该转变思路,理性地看待退市制度改革,不能再报以赌博的心态去博弈绩差股,很可能遭遇血本无归的结果,投资者应该树立一种正确的价值投资思路,与中国证券市场同发展、共获利。

第五篇:退市制度

我国的退市制度沿革

组员:李圆圆杨萃梁倩莹邓智雯熊燚江颖怡

一、退市制度简介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暂停、终止上市等相关机制以及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制度性安排。

在成熟市场,上市公司退市是一种常态现象。数据显示,2009,纽约交易所新上市公司94家,退市公司212家;东京交易所新上市公司23家,退市公司78家;德国交易所新上市公司6家,退市公司61家;伦敦交易所新上市公司73家,退市公司385家。这些国家的证券市场“有进有退”,其退市机制起到了较好的资源优化配置效果。

二、我国退市制度概述

(一)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在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中,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其中极为重要的环节之一。退市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净化市场,从而使证券市场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提高对投资者的保护,并且利于不同层次的融资者有效的获取资金。我国关于上市公司退市的正式立法为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只是对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法定条件进行了初步规定。1998年中国第一部《证券法》也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此时期所有法律法规对退市制度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1998年证监会推出了特别处理ST制度,用于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尔后,沪深交易所公布并开始实施《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宜的规则》,规则决定对连续3年亏损的公司暂停上市,并对其股票实施“特别转让服务”即PT制度。在此基础上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同年六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以及《股份代办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也同时对终止上市做出较为详细和全面的规定。而新修订的《证券法》的第55条和第56条分别对暂停股票上市和终止股票上市进行规制,而新《公司法》不再规定相关内容。以上即我国关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法律框架。

(二)我国退市制度现存的问题

1.退市标准的不具体不全面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规定的退市标准过于宽松和笼统。首先发达国家规定了很多量化标准,并且采用了时间和资本的双重标准。而我国,根据《证券法》对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可推知我国退市的数量标准仅有当公司股本总额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公开发行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低于10%。由此可看出,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公众持股人数、股票市值、成交量等数量标准都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除此以外,对上市公司的总资产的规定也不详尽不全面。同时,比起我国仅规定了“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时间标准,美国证券交易法规的规定更为准确、逻辑性更强、实践性更强。并且可以有效的避免通过财会等手段来规避法律标准的现象。其次,对于非数量标准的规定,我国也存在用此模糊,涉及范围窄,难以对数量化标准形成有效的补充。2.退市程序的不健全

美国的主办市场和纳斯达克市场对退市程序都分阶段进行了规定,并且不同的市场板块对其市场中不同退市阶段的程序规定的清楚具体,每一个阶段都有其阶段性标准,不同的阶段之间可以很好的衔接。但是我国对此程序的规定模糊,阶段性不明晰,因此使得不同阶段的功能没能很好的发挥。其次,作为发展最好的二板市场,美国的那斯达克市场采用了聆讯制,而中国虽然在新《证券法》中规定了申请复核制度,但是缺乏具体的程序细则去细化来增强其可操作性,从而影响此项规定的价值充分的发挥。3.我国的证券市场充斥着一定的行政干预色彩

在我国,公司上市资格或地位是一种稀缺资源。正是由于它的稀缺性,使得绩差公司想方设法地通过各种方式维持其上市地位,各地政府也会采取措施避免地方的上市公司退市。一些上市公司明明已经符合退市的条件,地方政府却不让他们退市,用自身强大的行政职权,采用重组的政策避免其退市,再次重组改造,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公司继续留在证券市场上

三、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的案例介绍

(一)ST九州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11月在深交所上市。公司的前身为1985 年成立的福建九州经济联发集团,1993年整体改制成为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组一度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生机和活力。该公司迅速从一家省属外贸企业发展成为以进出口贸易为龙头,集进出口贸易、房地产、文化娱乐业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大型企业集团,进出口额逐年增加。

ST九州退市原因分析

1、参与走私犯罪活动,九州自掘坟墓

九州集团前董事长兼党委书记赵裕昌利令智昏,鼓动下属走私。所属十几家商贸企业都蜂拥而去,找远华合伙走私,走私货物多达28亿元,违法所得1300多万元,偷逃税款18亿人民币。九州成了“4•20”案中最大走私户,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由于涉及“4.20”远华走私案,九州公司被判处罚金2亿元,并追缴非法所得1364万元,由于没钱支付罚金,公司的全部资产都被冻结或者抵押了,导致外贸业务完全终止,经营活动遭受了严重的打击。

2、信息披露造假、欺诈上市

其一,以虚假利润欺诈上市。ST九州在1996年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中, 1993年至1995年三年间均虚增公司利润分别占申报利润总额的50.3%、42.3%和35.8%。其二,上市后继续在财务报表中虚增利润。其三, 1993年定向募集股金没有足额到位。

其四,在1998年的配股申报材料中对前三年的利润做了虚假陈述。其五,被掏空现象严重。ST九州的控股股东是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九州商社长期受托经营ST九州的国有资产。截至1999年6月, ST九州还通过关联交易,在未履行完整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银行贷款共计3.8亿元借给九州商社使用,历年的财务报告却均未作披露。

3、财务失败,从1999年到2001年,九州公司连续三年亏损,主营业务收入、总资产、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均逐年下降。财务失败原因:

1、盲目兼并,缺乏核心竞争力。通过不断兼并陷入困境的企业而扩张成为大集团企业的方式成长,结果九州集团没有一个能够支撑整个集团的盈利企业,因此经济危机发生以后,集团企业陷入了更大的困境

2、投资不当,加大财务风险。九州长期以来对外盲目投资,决策程序简单化,项目的投资缺乏科学的论证,至使公司对外的投资项目大面积亏损

3、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使得公司主营业务无法顺利开展。这是由于大股东九州商社占用了大部分募集资金和公司运营的必需资金

4、违规担保,深陷债务泥潭。九州公司与其他公司互为对方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导致逾期贷款数额巨大。

5、拆东墙补西墙——债台高筑。这是因为九州股份每兼并一个企业,就用它作抵押向银行贷款,不仅如此,九州还向社会非法集资。

6、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突出。具体表现为股东大会形式化、内部控制缺位、财务监督职能弱化、缺乏管理监督等。

2001年10月份升汇集团入主ST九州总共经历了两轮重组,但均以失败告终,九州集团退市终成定局

第一轮是扭亏的重组,然而,财政部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使ST九州的扭亏计划中途夭折。年报扭亏无望后,ST九州又进行了第二轮的重组,即争取2002年中报扭亏。

(二)琼民源

1.案件背景及调查: “琼民源”,全称海南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经是中国股市1996年最耀眼的“大黑马”之一,股价全年涨幅高达1059%。因被指控制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而受到查处,公司股票也从1997年3月1日起停牌。在经过一年多漫长而痛苦的等待和期盼之后,1998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琼民源”案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调查发现,“琼民源”1996年年报中所称5.71亿元利润中,有5.66亿元是虚构的,并虚增了6.57亿元资本公积金。

2.琼民源公司 1995 年与 1996 年业绩对比

3琼民源三项重大违规问题:虚报利润、虚增资本公积金、操纵市场。(1)虚报利润

民源大厦,这个未完成的项目,在1996年末给“琼民源”带来疑点重重的共三笔总计5.66亿元收入。(2)虚增公积金

6.57亿元资本公积金,是琼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和确认的情况下编造的对四个投资项目的资产评估。(3)操纵市场

据中国证监会调查,“琼民源”的控股股东民源海南公司曾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联手,于“琼民源”公布1996年中期报告“利好消息”之前,大量买进“琼民源”股票,1997年3月前大量抛售,获取暴利。4.琼民源处理结果

1998年11月,琼民源原任董事长马玉和因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公司聘用会计班文昭也以同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1998年12月4日,北京住总宣布入主琼民源

1999年1月5日琼民源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资产核查和公司重组;6月8日,股东大会通过了“发起设立,定向发行,等量置换,新增发行”重组方案。1999年7月12日,中关村(证券代码:000931)上市,琼民源终止上市资格。

四、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对策思考

(一)退市标准的完善

本文在前面谈及退市标准的缺陷和问题时已经通过对比美国等成熟证券市场的退市标准找出了我国现行的退市标准过于简单和模糊的症结。我们可以借鉴有经验的国家退市标准来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第一,对于数量标准,可以借鉴国外的规定,比如美国。第二,对于非数量标准,从其具体内容可以看出,其不仅仅与上市公司的治理有关,还和上市公司的诚信信用有关。因此这一指标对衡量上市公司整体实力十分重要,也是赢取投资者信任的至关重要的参数指标。我国目前应当对非数量标准中的公司股利分配情况和公司经营状况中的是否违反上市协议、有与公共利益或政策相冲突的规定写入《证券法》的相关章节中。第三,数量标准与非数量标准之间,要更加重视和完善对非数量标准的制定。

(二)退市程序的规范

第一,对于上市公司退市重整阶段程序的完整。一般来说,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在退市程序的规定上都采取了渐进的退出模式。并且赋予上市公司一定的重整期进行整改,希望通过这段时期使其能够重新达到上市标准的要求。第二,《证券法》62条作为一项新规定具有进步意义,但就本条规定的内容而言仍规定的不够完善和全面。如果仅仅规定不服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可以向其内设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并不能完全的赋予证券公司申诉的权利。如果对证券公司复核机构的决定仍然不服的,应当规定可以向证券监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而上市公司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

新《证券法》中,为了保护退市过程中的弱势群体——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明确了对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民事制度,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一赔偿制度仅限于原则性规定,我国应当对具体怎样赔,赔多少,索赔程序是什么都在立法中予以规定,具有操作性的立法才具有实践价值。除法律规定的赔偿情形外,在强制退市的情形下,如果上市公司无违法行为,但因为经营管理层或者决策层面对风险时的疏忽或者决策有纰漏等原因,造成的亏损最终导致的退市,也应当给予中小股东一定的民事赔偿。当然此种情形下的赔偿额应当低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额度。

(四)政府角色的转变,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

我国政府应当从一个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转变成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同时,对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予以调整,减少国家股的比重,降低国有大股东控股比例。这样能改变政府在市场中由于扮演多重角色而造成的政府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利益依存和制衡的局面,从而避免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尽快完善二板市场的退市制度等相关机制。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建立一个既集中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又有区域性的股权、产权交易市场。

农贸市场经营户处罚及退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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