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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心理矫治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1-529800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7 22:05: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析心理矫治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浅析心理矫治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的行刑方式,如果说监狱矫正的重要特点是“治身”,那么社区矫正的突出特点是“治心”。而心理矫治又是社区矫正的必要手段,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治本之策,也是重中之重,是达到矫正其心,提高改造质量的重要途径。刑事司法实践表明:犯罪是复杂的社会现象,而心理缺陷是导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甚至是某些犯罪的决定性因素。心理矫治是运用心理学原理,采用心理咨询以及心理治疗的方法和技术,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克服心理障碍,它主要包括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心理矫治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帮助矫正对象重新找准自己的社会位臵,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外心理矫治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运用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体系,而在我国心理矫治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运用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我们大胆实践,不断摸索。为更好地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使心理矫治在实际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治应在学习借鉴别国经验的基础上,有一个长远的思考,走本土化、规范化的道路。

一、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治的本土化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治的本土化 目前,我国已实行了对监狱对象的心理矫治工作,但此项工作在理论和实践上,基本上是处于引进和模仿西方理论、模式的水平上。这种引进和模仿,固然是十分必要的,但这种状况的持续,又显然不利于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应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走本土化的 道路,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治治疗要在以上基础上进行全面的探索与发展。

所谓“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治的本土化”,是指在引进国外有关心理矫治的理论和方法的同时,应考虑我国的社会背景、传统文化、社会价值取向和中国人的人格特征,考虑我国罪犯改造工作的成功经验和现实状况,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治理论和方法体系。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我国的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治在理论和方法上才会扎根于中国社会,成为改造罪犯的有效武器,也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我们才能形成自己的理论框架、研究方法和知识体系,使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治具有我们自己的特色。

(二)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治本土化的具体内容

1、对西方罪犯心理矫治的理论和方法要加以适当的改造和调整

脱胎于西方社会的心理矫治理论和方法,深受西方文化与社会习俗的影响。而我国的社会文化,在历史沿革、文化传统、社会结构、经济条件、价值观念、生活习俗等许多方面,都与西方国家有诸多不同。与此相联系,中国罪犯的人格特点、心理矛盾等,与西方监狱的罪犯相比,差别也很明显。因此,在中国社区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就不能机械地套用西方的理论和方法,而要根据中国罪犯改造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的改造和调整。

例如,以移民为主体的加拿大社会,文化环境相对松散、开放,人们崇尚自由与独立,因此,产生于加拿大的现代人本主义心理学强调心理咨询与治疗的“非指导性”原则,主张以患者为中心。相比之下,长期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熏陶的中 国公民,强调生活的自律化与行为的规范化,人们习惯于克制和依赖。因此,注重个人中心的西方心理矫治方法是否能有效地解决中国人的问题就值得推敲了。曾留学哈佛大学的岳晓东博士认为:“启发来询者积极思考与咨询员的适当指导相结合应是中国社会推行心理咨询的最佳模式。”

再如,与注重个人价值的西方人不同,中国人的价值取向常指社会、集体和家庭,因此,中国人的心理问题除与当事人自身的价值观念有关之外,往往还与难以摆脱的外部压力有关。所以有人认为,在加拿大,心理咨询师面对的是求询者个人,而中国的心理咨询师则要面对求询者的整个社会环境。

鉴于此,在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治时,既要注意尊重矫正对象的主体地位,培养其自助能力,也要给予适当的指导性帮助,启发他们全面而深入地分析其犯罪心理、人格障碍及其他精神疾病产生的根源。

2、对我国传统医学中有关身心疾病和心病心治的宝贵遗产要加以继承和弘扬

我国传统医学在长期探索和发展中积累了一笔丰富的遗产。例如,战国时期的医学名著《黄帝内经》中就有较为丰富的心理病理和心理治疗思想,其中有许多心理治疗方法(如“情治”法、“暗示治疗”等)与现代心理矫治所采用的方法相对应或有相通之处;在我国中医理论中,有关“悲胜怒、恐胜喜、喜胜忧、怒胜思、思胜恐”的心理疗法,也是极其珍贵的精神遗产。对此,应责无旁贷地去继承它、研究它、弘扬它,这样既有利于丰富和发展我们现有的罪犯心理矫治理论,又有利于中华民族民族意识和民族精神的发扬光大。

3、总结和应用我国监狱几十年来改造罪犯的成功经验,使之与心理矫治工作并行不悖、相互补充

我国监狱在半个多世纪以来改造罪犯的实践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我们必须加以认真地总结和提高。尤其是广大监狱人民警察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改造罪犯的成功经验,如在教育改造中所采用的感化法、说理法、行为训练法、因人施教法等等,这应当成为当前开展矫正对象心理矫治工作的坚实基础。另外,我国监狱在长期实践中还积累了丰厚的罪犯思想教育工作经验,造就了一大批思想教育工作者。尽管他们无法替代心理咨询和治疗专家的工作,但他们可以和心理矫治专家一起构成连续的服务体,共同帮助罪犯消除反社会心理和其他心理问题,塑造健全人格,真正将罪犯改造成为能够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

4、逐步建立和运用有中国特色的罪犯心理矫治理论体系、方法与技术

要真正实现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治工作的本土化,最终必须建立和运用有中国特色的罪犯心理矫治理论体系方法与技术。为此,既要继续借鉴和吸取国外罪犯心理矫治的先进经验,引进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又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尤其要深入分析我国监狱工作的实际和当前罪犯的心理特点。只有使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形成中国特色,才能真正成为改造罪犯的有效武器。

二、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治的规范化

(一)什么是矫正对象心理矫治的规范化

所谓矫正对象心理矫治的规范化,是指基于实践的需要而形成的统一标准或准则,去组织引导、协调约束矫正对象心理矫治活动的方式和过程。

1、矫正对象心理矫治的规范化要有统一的标准。这种标准,最终要以法规性文件或行政命令等形式颁布实施,对全市的矫正对象心理矫治工作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2、矫正对象心理矫治规范化的形式,是基于实践的需要和心理学职业行为的要求。矫正对象心理矫治工作要发展,要更好地发挥作用,必须实现规范化。不仅如此,矫正对象心理矫治作为一项心理学职业行为,也必须遵循该行为的普遍性要求。

3、矫正对象心理矫治规范化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这项工作的标准化、科学化,提高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改造罪犯服务。同时,在实现矫正对象心理矫治规范化的过程中,也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二)制定矫正对象心理矫治工作规范

2003年6月3日,司法部发布第7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的第七章是关于心理矫治的内容。

第43条:监狱应当开展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心理矫治工作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和心理疾病治疗。

第44条:监狱应当建立心理矫治室,配臵必要的设备,由专业人员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

第45条: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使罪犯对心理问题学会自我调节、自我矫正。

第46条:监狱应当在罪犯入监教育、服刑改造中期、出监教育期间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验,建立心理档案,为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矫治提供参考消息,对重新犯罪的倾向进行预测。

第47条:监狱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对罪犯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解答罪犯提出的心理问题。

第48条:监狱对有心理疾病的罪犯,应当实施治疗;对疾病严重的,应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诊,进行专门治疗。

第49条:监狱从事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心理咨询员、心理咨询师、高级咨询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司法局可以聘请社会专业人员参与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

显然,上述规定体现了国家主管机关对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高度重视,这对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治工作的规范化运作同样起到极大的指导作用。但是,笔者认为,仅仅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包含部分心理矫治的内容是远远不够的,无论在规定的范围还是具体细节上都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必须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治工作规范》。

在总结十多年来全国各地开展罪犯心理矫治的实践和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的基础上,研究并制定出有中国特色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规范》,从而将矫正对象心理矫治工作纳入正规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规范》中,应在以下这些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心理矫治的功能、职责与范围:有何作用,包括哪些任务要求和几方面内容。

----机构设臵与人员配备:心理矫治机构的规模。----运行操作:罪犯心理测验、心理档案、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及心理健康教育等的条件、对象、实施步骤等。

----经费与设施保障:经费的种类、设施的规格及保障水平。

----从业资格认定:从事矫正对象心理矫治的人员应具备有什么样的资质,拥有何种证书。

----评估与考核:采用什么样的标准,怎样考核。

(三)加强矫正对象心理矫治规范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虽然在我国监狱系统开展了十余年时间,但总体上来说,还处于初级阶段,有许多问题需要在理论上探讨、在实践中摸索。其中,如何实现罪犯心理矫治的规范化就是一个需要不断研究的问题。规范化是一个过程,不可能通过制定一个文件、发布一个规定就毕其功于一役,必须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反复验证、不断探索。理论研究者要走出书斋,到实践中去,深入了解目前我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实际工作者也要加强理论 7 学习,主动寻求理论的指导,克服盲目性、随意性,增强专业性、科学性。

三、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治的可操作性

(一)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

主要通过下面几种途径:一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方面的测试。为的是能够更加科学地了解矫正对象的心理问题,由心理学专家拟制心理测试的试题。试题内容涉及到矫正对象的个人精神状态、行为方式、性格特征等诸多方面,通过心理测试可以了解矫正对象的基本心理情况。二是通过一对一的沟通,了解矫正对象存在的心理问题。主要通过与矫正对象座谈、聊天的方式,在不经意间掌握其流露出来的讯息。这也要求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矫正对象像朋友一样,用心灵去沟通。三是通过与矫正对象周围的人了解其心理。通过与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人、邻居以及朋友、同事进行座谈,调查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状态,从中掌握他们的心理动态变化的环境因素,便于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四是对心理测试的问卷进行分析处理。对搜集来的大量资料进行汇总,归纳出哪些是矫正对象普遍存在的问题?哪些是个别现象?哪些矫正对象心理问题较多?哪些矫正对象心理问题较少?在此基础上建立矫正对象个人心理档案,同时制定详细的心理问题治疗方案。

(二)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治疗

在对矫正对象具体实施心理矫治的过程当中,目前绝大多数社区矫正工作者还缺乏心理学方面的专业知识,某些省市一方面在组织司法所长培训的时候,聘请专业人员讲授心理矫治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积极鼓励年轻的司法行政人员 参加心理咨询师的报名、考试。当前,是充分利用了各种社会资源。例如,聘请心理医生、心理学专家、学者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共同研究对矫正对象心理治疗的方法。国外心理治疗流派纷呈,方法繁多,但如何在矫正对象心理矫正中加以运用,是个值得慎重思考的问题。实际矫正过程中,既不能原样照搬,更不能脱离其基本的治疗原理和精髓,因此要结合实际,谨慎使用。

1、精神分析疗法不宜直接运用

精神分析学派的理论和技术重在挖掘来访者的无意识心理和早年经验,通过自由联想、释梦、分析来访者的抗拒和移情以及解释等方法,使来访者的无意识冲突意识化,从而领悟心理疾病的原因,增强自我的力量,战胜心理疾病。

在罪犯心理矫正中,不宜直接运用精神分析疗法进行治疗,主要原因是:其一,精神分析的技术复杂深奥,很不容易掌握,更不用说运用;其二,精神分析疗法的运用特别强调治疗师的分析经验和专业分析训练,而我国矫正工作者根本不具备这些经历;其三,精神分析学说中的泛性色彩有其荒谬之处,不容易被整体文化水平较低的矫正对象所理解和接受。

2、行为治疗的方法和技术要注意人性化作用

行为疗法建立在学习理论的基础上,认为人的不良行为也像良好行为一样是通过学习得来,因而也可以通过学习消除或减低。行为治疗法注重被治疗者外显不良行为的改变,通过系统脱敏法、厌恶治疗法、代币法、生物反馈法等具体方法和技术,改变被治疗者的不良行为。

在罪犯心理矫正中,行为疗法常用来治疗罪犯的不良行为习惯,比如吸毒、口吃、某些性变态的行为、恐怖症、焦虑症等,具有实用、简约、有效的特点。但由于行为疗法不主张探讨被治疗者的动机和情绪,也不注重他们以往的生活史,因而容易导致为治疗而治疗,忽略人的感觉和体验的局面。在具体矫正中,如果运用行为疗法,要注意人性化运用。比如,在使用厌恶治疗法之前,要向罪犯讲明这种方法的过程和原理,如果有必要可以让罪犯了解一些痛苦的反应,让罪犯有心理准备,并能很好地配合治疗。治疗过程中,治疗师要及时了解罪犯的感受和想法,并不断鼓励罪犯坚持治疗。

3、正确把握和运用人本治疗法

人本治疗法秉承人本主义的观点,以当事人为中心,重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将心理治疗的过程视为治疗者为当事人设臵的一种自我成长的教育机会。治疗者并非指导者,而是以同等地位对待当事人,确认当事人具有觉醒的能力;只要给他提供自然的、和谐的、良好的环境氛围,当事人自然就会摆脱自我观念中不真实的外衣,暴露出个人人格的真实面,最终实现自我振作、重建自我观念,乃至达到自我实现。人本治疗的关键是通过对当事人的真诚、无条件的关怀和共情态度,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人际氛围和成长的环境,从而促使当事人开放真实的自我,找回失去的信心,走出自我的天地,进而得到自我成长。

如果在矫正实践中,矫正工作者扮演的是一种指导者、教育者、训导者,在咨询过程中给予太多的指导、训诫、评价、判断甚至是批评,那么矫正工作者就无法深入矫正对象 的内心世界,无法为其提供自我开放的良好氛围,也无法给予来访罪犯调动自身潜能战胜疾病的机会。

4、认知疗法要与启发矫正对象领悟相结合,要注重改变深层观念

认知疗法认为在影响个体情绪和行为后果的因素中,主要原因不是客观环境刺激或既成事实,而是个体所持的观念和看法,认为心理异常的原因就是人有自寻烦恼或庸人自扰的心理特征,对客观事件不自觉持有错误的观念和解释,从而造成心理异常。因此,治疗者的责任就是指导和劝说,从而纠正来访者对事件本身所产生的错误观念,以达到心理治疗的目的。

认知疗法可以广泛应用于任何罪犯心理疾病的治疗中,只是如果运用不当,很容易演变成对罪犯错误观念的质疑和批判,从而导致罪犯产生逆反和抗拒心理。所以实际运用中可基本遵循下列程序,既有矫正工作者的指导和劝说,又不失来访罪犯在矫正过程中的主体性和主动性,以保证取得较好的治疗效果。

(1)让矫正对象自己反省,目前生活中有哪些信念常常萦绕心头、挥之不去,以致造成他情绪上的痛苦;

(2)鼓励矫正对象自行分析验证这些信念是否合理;(3)经过矫正对象回忆和分析,明确指出其信念的不合理之处;

(4)采用简单易懂的逻辑推理,分析矫正对象的不合理信念及其原因;

(5)向矫正对象说明并力图使罪犯领悟,正是这些不合理信念造成他的心理困扰;(6)举出其他人思想荒诞不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例,矫正工作者可以施展幽默,加深来访罪犯的认识和领悟;

(7)启发他们如何替换原有的不合理信念,并加以联系;

(8)让矫正对象学习到在以后类似的实践中运用治疗中的经验,学会用合理的思维方式处理问题,避免重蹈覆辙。

矫正工作者要时刻注意,一旦其成为咨询、治疗过程的主角,滔滔不绝、不厌其烦地为罪犯做分析,而矫正对象成为配角和观众的时候,纵使这分析再精辟、准确,也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其根本原因是矫正对象要想获得改变,他必须自己获得领悟,这个过程需要凭借启发而不是灌输才能实现。

在对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过程中,矫正工作者既要严格遵循平等交友、为来访矫治对象保守秘密等原则,又要善于运用关注、倾听、支持等技术,还要做到耐心、细心和诚心,真正确立“恨其罪,爱其人”观念,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要以矫正对象自我面对问题为目标。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矫正对象认知、情绪和行为的改变,尽管离不开矫治者的专业工作,但是矫治者的作用只是“授之以渔”,而不是“授之以鱼”,所以,在矫治关系中,矫治者只是起着“助动者”的角色,而矫正对象自己才是改变自己的真正的主宰。现代社会正朝着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发展,反对暴力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心理矫治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将逐步增强,并成为社区矫正的主要途径。心理矫治的人性化和方法的多样化逐渐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重视,为预防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提供了科学保障,也有效地转变了矫正对象的思想和成 功地进行了危机干预。当然心理矫治工作正在发展,还远不够成熟,今后的工作思路应该是“巩固、扩大、提高”,针对目前存在的困难和不足,采取具体措施,在探索中不断完善,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

第二篇:公检法司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摘要:

社区矫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不是社区的简单工作而是需要“公、检、法、司”四方通力合作才能顺利完成的。所以,明确各方在这项工作中的本职职能并将四方分别开来,消除责任权利重叠模糊不清等才能使社区矫治稳健的执行。通过查阅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进行研究。研究结果表明需公安部门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个人及组织进行处罚、检察院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对履行审判职能和司法行政部门履行各项组织工作方能使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关键词:依法惩治、监督、审判、组织

目录

一、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一)履行对监狱、审判的监督职能,加强矫正前监督

(二)履行立案监督职能,加强矫正中监督

(三)履行执行监督职能,加强矫正后监督

三、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和作用

四、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在我国,由于观念和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从立法、司法到执行的各个环节严重依赖监禁刑。把犯了罪的人关进监狱固然是个办法,但如果将所有的罪犯都关进监狱,不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更重要的是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和“标签”的负面效应。有的初犯、偶犯,在监狱里一蹲,受主观恶性较深的服刑人员影响,出狱后竟成了“多面手”;有些过失犯罪的服刑人员,因为蹲过监狱,身上从此贴上了罪犯的“标签”,不能抬起头做人,最后破罐子破摔,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危害社会稳定。有关部门统计资料也表明,罪犯被释放在回到社会的一两年内,由于长期监禁与社会隔离,不能立刻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很容易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通过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研究我们知道,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一、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在实施社区矫正期间,公安机关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教育训诫、治安处罚或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及时进行查找;对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对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自社会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确立了对监外罪犯在法律程序上由公安机关执行,日常的监管帮教工作由矫正机构进行的工作模式。那么,在执行主体的多元化,执行形式的多样化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指向是否发生变化,应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因而,明确矫正工作的性质,理顺检察机关与社区矫正的相关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在性质、程序及内容上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是检察机关社区矫正工作中体现其监督职能的前提。

检察机关是以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协助公安、司法等有关职能部门,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及监外执行罪犯顺利完成改造,重新回归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当前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多元化、执行形式多样化的现实情况下,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角色定位至关重要,而这需要厘清检察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的工作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与功能。直接关系到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关系到罪犯法律权益的保护,因此,只有得到有力的监督和制衡,才能保障权利的正确有效实施,在社区矫正的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从“前、中、后”实行三段式。

(一)履行对监狱、审判的监督职能,加强矫正前监督

社区矫正工作对矫正对象有明确的规定:即确有认罪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才能适用非监禁刑,到社区中接受矫正。因此,检察机关要加强审判监督及对矫正对象决定考验期出狱前的监督职能,纠正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被判处缓刑或予以假释等,防止借社区矫正之名,行权利滥用之实。

(二)履行立案监督职能,加强矫正中监督

在矫正过程中,发现矫正对象长期脱管、漏管等情况检察机关可向公安机关提出顺延执行期限的建议,也可以向矫正机构提出检察意见,建议矫正机构向公安机关提出延长执行报告意见对矫正对象在正期间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及构成犯罪的,履行立案监督职能,建议、监督公安机关及矫正机构对其予以治安处罚或收监或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实行的司法奖惩有错误或与事实不符,可向矫正工作小组提出撤消奖惩的建议。

(三)履行执行监督职能,加强矫正后监督

矫正对象被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假释期满、缓刑期满之日,应由地区公安机关及 矫正机构向矫正对象居住地群众公开宣布。检察机关应检察并防止提前宣布、逾期宣布、不宣布及不向矫正对象发放期满证明书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和作用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是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与时俱进,在实践中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 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体现,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和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实际。其法律意义在于,通过对特定矫正对象以非监禁的形式执行刑罚,不断完善刑罚执行方式,优化配置刑罚执行资源,使刑罚的执行更多地体现社会化、人性化的特点,更加便于利用社会资源参与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更加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和提高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其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在于体现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法院干警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平安个旧, 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发挥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得到有序进行

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在法院得到有序进行,院党组指定由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负责此项工作,刑庭、少年庭做好具体的工作事宜,并且把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纳入相关部门的岗位目标考核中,使我院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能够形成制度化,得到有序开展。

--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 重点是充分履行审判职能 ,加强与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社区矫正力量的配合协调, 形成合力 , 促进社区矫正依法、公正、顺利开展。

(一)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适用非监禁刑,适当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率

刑事审判中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 , 对那些罪行轻微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以及其他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只要是符合法定条件,在量刑时首先考虑适用缓刑、管制、附加刑等非监禁刑,增强其接受改造的自觉性,减少犯罪分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的机率,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同时,适用非监禁刑,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在依法和准确的前提下进行,防止违法适用或任意滥用。对任何人不能法外施恩,更不能借机办关系案、人情案,使试点工作积极健康而又稳妥地推进。

(二)运用审判职能,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最大限度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争取社区矫正取得最佳效果,在审判工作中,采取多种手段,为矫正对象投入社区改造及至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一是加强对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工作,寓教于审,通过庭审活动的教育和判决书的充分说理,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原因进行剖析说理,教育被告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社会带来的危害性,认罪伏法。二是加强对非监禁型罪犯在移交前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罪犯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意愿和信心,提高下一步的教育改造质量。三是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刑事矛盾。对于自诉案件和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努力做好调解工作,尽可能化解对立情绪,争取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四是善于运用多种司法手段,辅助刑罚的适用。比如,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和执行力度,使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能得到较多的赔偿;依法单处或并处附加财产刑,使犯罪行为受到与之相适应的刑事处罚;对罪行轻微可以不判处刑罚的罪犯依法适用训诫、悔过等非刑罚处罚方法。在对罪犯惩戒的同时,用司法手段弥补犯罪行为对社会和受害人造成的部分损失。五是与社区矫正相关各部门密切配合,在决定对罪犯判处非监禁刑时,全面地了解罪犯的一贯表现,主动征求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

(三)加强判决与矫正工作的衔接。对判处非监禁刑的矫正对象, 我院及时将已生效的缓刑犯的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送达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并在向被判处非监禁人员送达判决书的同时,送达《缓刑罪犯告知书》,告知被告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必须到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到,接受社区考察和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遵守法规法纪 , 如有违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做好矫正对象的定点回访工作。法院建立了专门的缓刑犯档案,对判处缓刑的人员进行动态监管,做到一人一卷,卷中附判决书、本人的保证书(少年犯还要求家长写出帮教协议)、定期思想汇报材料。规定缓刑少年犯每三个月必须到法院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并写出书面材料,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和矫正情况,梳理出存在的问题,帮助其改造;法院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家庭、社区、学校进行跟踪回访、考察。并且利用五一劳动节、中秋节等节假日召集缓刑人员召开座谈会,组织他们参加一些有益的社会活动,通过回访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防止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再次犯罪;我院对历年判处的仍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人员进行清理造册,加强管理,防止漏管脱管的情况发生。

四、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一)、司法行政机关应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严格履行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考擦、解矫等方面的法律程序。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

(三)、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评估、奖惩。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制度,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如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就业及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

(五)、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六)、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三篇: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和作用

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区矫正做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我国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而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在社区矫正中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应该从了解社区矫正入手。

一、社区矫正含义、主体、对象及目的(一)社区矫正的定义

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词,又叫作“社区矫治”,英文叫法为Community correction,它是一种将罪犯放置于社会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主体

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可以看出,社区矫正的主体是以专门国家机关为主,以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为辅的一个执行体系,而不是一个单独的机构。

(三)社区矫正的对象

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矫正中出现的确实不适合在社区服刑或改造的罪犯,当然还是要依法采取监禁矫正等方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目前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社区矫正的目的社区矫正的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改造活动,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从而达到预防他们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的目的。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到:社区矫正从本质上讲仍然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与我国现行的监狱改造活动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监督的范围包括侦查监督、诉讼监督、执行监督等。所以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同时《通知》指出:“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执行。”可见,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活动中充当权力监督者的角色,担负监督刑罚执行的职能。这意味着,检察机关行使权力的对象不是监外服刑犯,而是管理、监督、矫正监外犯的机关。谁对监外犯行使矫正职权,检察机关就有权监督其权力的行使是否合法与公正。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社区矫正活动中,检察机关是以监督者的身份出现的,是活动的监督机关。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活动中的作用

既然检察机关是以社区矫正活动监督者身份出现在矫正活动中的,那么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活动中应该发挥哪些作用呢?我认为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及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行为的本质,检察机关应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发挥如下作用:

(一)、对社区矫正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侦查。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一直行使着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侦查的职能,可见国家把这种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是作为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来看待的,同时社区矫正的主体之一是国家机关,所以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应该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贪污挪用社区矫正经费的犯罪进行侦查;二是对侵犯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三是对收受被矫正人员的贿赂帮助被矫正人员逃避矫正活动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侦查。

(二)、对在矫正活动中发生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而未立案的情况进行监督。这里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非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矫正活动中的犯罪行为应该立案侦查而未立案的情况。二是对被矫正人员重新犯罪应立案而立案的情况。

(三)对被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进行批捕和起诉。

(四)对矫正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包括监督法律文书的送达情况、矫正管理情况、考核决定和奖惩建议、增减考验期的情况。

(五)依法维护被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篇:浅谈社区矫正中存问题及整改措施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矫正刑罚。在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试点到2012年全面推进,仅用了九年的时间,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将社区矫正制度写进刑事基本法,标志着我国监外刑罚执行方式的重大变革,社区矫正正式成为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内容,但仍未能解决社区矫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同时,对社区矫正检察法律监督工作的探索检察机关也尚处于摸索阶段。

一、基层社区矫正的现状和特点分析

(一)社区矫正现状。社区矫正人数逐年上涨,在刑法实践中,随着“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执法理念影响不断加深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台,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趋势是非监禁刑,可以预见实行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数比例今后还将呈上涨趋势。

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司法局组织实施,检察院全程对各执法环节进行监督。司法局确定专门的工作人员对新入矫人员按统一编号、指派、采集信息、进行谈话教育,建立社区矫正执法档案等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接收手续,之后通知其所在的司法所接受矫正人员。各乡镇司法所将收到的执行档案副本的资料按“一人一档”进行管理,成立相应的帮教小组,坚持组织开展日常报告、每月至少8小时的教育学习以及社区公益服务,并将以上情况在矫正档案上详细记载,填写月度、季度汇总归档管理。矫正期限满后将矫正表现材料等报司法局统一办理解矫手续。检察院以定期和不定期、日常检察和专项检察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履行监督职能,深入到每个乡镇司法所详细了解矫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

(二)社区矫正的特点。一是社区矫正人数逐年呈上升趋势,分类结构较稳定。二是社区矫正期限多在三年以内的人数较多。三是基本数据随时都在变化,矫正人员分布不均。四是监管情况参差不齐。五是担负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任务繁重,责任艰巨。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法律适用依据不足,有待完善。《刑法修正案(八)》与《刑事诉讼法》为社区矫正依据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地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各环节实行法律监督的地位,对违反法律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检察机关可以视情形采取监督措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有监督职责,有违法情形的,应依法向相关机构提出纠正意见。但相关法律原则过于宽泛,细则不够明确,致使监督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不强,缺乏权威性,工作措施无力,监督过程中漏洞常常出现,在实际工作中,法律监督人员的很多工作仍处于不断的探索中,对发现的问题,找不到有关法律支撑。在监督中发现违法情形,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引用,只能引用大范围的法律条款,极大地降低了监督的严谨性,实际监督效果不佳。

(二)监督方式单一,及时性、全面性不强。社区矫正的特点之一就是矫正人数不稳定,每月都有新接收的人员也有期满解除矫正的,再次犯罪、变更居住地、收监、死亡等也会引起人数的变化,统计工作也要随时更新。每月要与司法局核对人数,出现检察机关掌握的矫正人数少于司法机关的情况,原因多在于异地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在做出社区矫正决定后不能及时告知检察机关,没有办法得到社区矫正人员的相关信息,监督也就无从下手。文书送达、对象交接阶段存在空白区域,容易给监督留下盲区,这种现象常出现在异地交付执行过程中。

异地法院应交付本地执行的罪犯,有时只给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生效判决书,使得检察机关对该监管对象无法列入监督对象的范围相关档案无法完善,而且根据地域管辖原则,又不能给相关人民法院下发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使得监督工作很被动。

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时,罪犯不在居住地居住,司法行政机关不予接收,法院只能向罪犯常居住地送达,但没有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监督时发现监管单位的监管台账中并没有该社区矫正人员,经核查才发现人民法院没有交付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执行,使得对监管对象底数不能及时掌握,不能有效监督。(全文完)

第五篇:心理矫治在监狱中的作用

心理矫治在监狱改造中的作用

姚志恒

摘 要:心理矫治在监狱工作中的作用主要是指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中,监

狱干警通过运用心理学理论和技术对罪犯进行心理评估诊断、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治疗,以消除不良心理及障碍、维护或恢复心理健康、增强生活适应性的一项改造手段。

关键词:监狱、罪犯、罪犯心理、心理矫正、罪犯心理矫正

罪犯。罪犯是指因犯罪而服刑役的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人:一是实施过犯罪的自然人;二是法院依法予以一定刑罚处罚的的人;三是正在受到刑罚处罚的人。

一、罪犯心理矫治概述

罪犯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就其数量而言,他们在人类社会中只占极少数,但这并不影响其存在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每个罪犯身上,都存在着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属性。

(一)罪犯心理的成分

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其心理的反社会性依然存在,而由于受到环境的极大限制,他们的这种性质不能够从行为上表现出来,也不允许他们表现出来。于是,在心理极端不平衡的作用下,罪犯开始以自己的方式进行“反抗”,如不服从干警管教、破坏生产工具、装病逃避劳动改造,甚至是自残或轻生。还有的也许会在监狱内散布“反社会言论”,以此来表示心中的不满,来抗拒改造。

罪犯的服刑心理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服刑心理是指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所有心理现象的总和。它包括罪犯的常态心理、残存的罪犯心理、刑罚心理和改造心理。狭义的服刑心理仅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承受刑罚环境的刺激所产生的心理,主要指罪犯承受刑罚心理和刑罚执行之下所产生的改造心理。本文主要指狭义的服刑心理。罪犯心理就是指刑罚承受者的特殊心理现象,它基本是由犯罪心理、常态心理、刑罚心理等多种心理有机结合而成。

1.常态心理。罪犯的部分心理仍然是正常人的心理,所以被看成常态心理,它是指罪犯与一般守法公民相同或者相似的心理。如正常的生理心理需要、人所共有的情感、自尊、兴趣等,这与罪犯的犯罪心理是对立的,也是罪犯接受监管改造,改恶向善的心理基础,干警应以此为动力,对其进行思想改造。

2.犯罪心理。简单地说,犯罪心理就是一种极端的、反常的,能使人进行犯罪行为的变态心理,是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诸如恶性膨胀的欲望、异常的性欲、错误的精神需求及其恶习。而这些并不会因为罪犯入狱服刑而自然消失,而是在服刑的过程中延续下来,成为罪犯心理的的重要组成部分。3.刑罚心理。刑罚心理是指罪犯被判决执行刑罚后在服刑过程中产生的心理。诸如痛苦心理、恐惧心理、怨恨心理、渴求自由心理、改造向上心理。而上述心理的形成是由于其反社会性的轻重与否所决定的,他们的犯罪行为越严重,所要承受的刑罚也就越重,直至剥夺其生命。当然,罪犯对刑罚心理的承受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他们的心理也在不同的服刑阶段,发生着不同的改变。(二)罪犯心理的特征

1.服刑初期的心理特征。由于罪犯在服刑初期与在社会上比较而言反差较大,要接受强制性改造,且管理极为严格,加之社会地位与生活环境突然改变,使得其在心理和生活上都难以适应。这种不适应以情绪不稳定为主要特征呈现出来,具体表现有可能为:悲观失望、焦虑不安、苦闷、蒙混过关、欺骗干警等心理动向及行为。罪犯入监初期的心理不适应期一般要经过半年至一年的时间。而其长短与三种因素有关:(1)罪犯入监前被关押的时间,这段时间越长,入监后的心理不适应期越短;(2)刑期长短,刑期长者,心理压力就会大,而且容易过于压抑,心理不适应期也就会长,反之亦然;(3)罪犯自身的特点,性格外向开朗的罪犯心理不适应期短,性格内向抑郁的罪犯心理不适应期则长。

2.服刑中期的心理特征。罪犯经过半年到一年半左右的改造后,对监狱生活应该基本适应,也就是进入了适应期,而从这个阶段开始,罪犯开始有了一个明确的改造目标,其认罪悔改的心理会大为增强这种心理是促进罪犯进一步改造的“催化剂”,罪犯开始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原因,罪责感大增,并产生自悔心理,这也是他们进行积极改造的心理基础。在这期间,他们对生活有了新的希望,对自己的改造前途有了一定的信心,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期间,罪犯可能会产生一种矛盾心理,也就是出现反复的心理现象,这是一种不利于改造的的消极心理,在改造中要尽量避免这种心理的产生,但由于一些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在改造中,面对罪犯所产生的这种心理,还是要对罪犯进行最大力度的说、感化、教育,不要让这种思想在罪犯的脑中蔓延,更不能扩散,否则会对改造造成极大的困难。

3.服刑后期的心理特征。罪犯在服刑后期即快要出狱时,原来相对平静的心理可能被打破,他们开始为自己出狱后的前途担忧,对前途又向往又担心,受到社会的歧视;自尊心理虽有建立但仍以自卑为主体,即因为自己在监狱服过刑而萌生自卑,当然这些是在服刑后期罪犯的一种普遍的忐忑不安的心理。

4.监狱的改造因素与罪犯心理的关系。监狱改造因素是一个综合性的因素,由于罪犯在狱中所承受的刑罚程度不同以及他自身个体因素的不同,对其改造的认识也不同。

(三)罪犯对刑罚的态度

罪犯对刑罚的态度,又称为罪犯的刑罚感受度,是指刑罚作用于罪犯后所产生的罪犯对刑罚的评价态度,包括刑罚痛苦的评价态度和对刑罚效用的评价态度。将对刑罚痛苦的评价态度列为横向维,并分为弱、中和强三个等级;同时将对刑罚效用的评价态度列为纵向维,并分为低、中和高三个等级。两条数轴相交,产生了刑罚感受度的四个区域,构成了下图。罪犯的刑罚感受度处于其中的某一个点。典型的区域特征表现如下:

(1)有效区域。罪犯强烈感受到刑罚惩罚带来的痛苦,同时也承认刑罚的正确性并理解刑罚的意义所在,认罪悔罪,服判服法,积极改造。

(2)初效区域。对刑罚的痛苦感受较低,但对刑罚的正确性及其意义持肯定评价,大多数短刑犯具有这种心理。高

初效

|

区域 | 正效域 |

弱 —————— 中 —————— 强 | | 负效域 |

无效

|

区域 低

刑罚效用感受度

(3)无效区域。对刑罚的痛苦感受都比较低,对刑罚改造持不合作态度,大多为刑期不长的累、惯犯。

(4)负效区域。罪犯强烈地感受到刑罚惩罚带来的痛苦,同时对刑罚持激烈的否定态度,不认罪服判,不悔罪服法,与改造相对立。对罪犯来说,在其刑罚心理中占主要地位的,莫过于对“罪”与“刑”的认识和评价,以及依据这种认识和评价,对自己服刑改造行为的控制和调节。犯罪判刑后若能认罪服法,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减弱,具有接受改造的良好心理基础;犯罪判刑后若没有认罪服法,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增加,这意味着会给矫正教育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但是,我们应该知道,罪犯的刑罚感受度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刑期的发展,在主观因素影响下,罪犯对刑罚的痛苦感受、对刑罚的正确性评价和其认罪态度都会有所变化。

(四)罪犯心理矫正

罪犯在入狱之前,他们的身份是合法公民。因为他们有着对社会或个人不满的情绪或不正确的看法,或个人心理有压抑、偏激等特点,或精神上曾经受到过一定创伤,或无法正常宣泄不满情绪,从而导致他们将这些不良情绪转化为不良甚至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家庭和人等造成严重的后果,触犯了法律而被入进监狱。

罪犯心理矫正是指系统地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技术,矫正罪犯的不良心理结构或心理障碍,改造罪犯心理结构,完善其人格的一种改造活动。

罪犯心理矫正要以尊重罪犯为前提。心理矫正作为一种改造手段,通过改变最发的认知、情绪和行为,完善他们的人格,使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不致再重新犯罪。

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正时,首先要对罪犯心理有一个具体的分析,而在各种分析的结论中,“反社会”性是所有罪犯共同存在的一种特 点,也就是所谓的共性。他们由于对社会的某种现象或体制不满,或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满足,一时冲动,从而犯罪。这也是在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正时所要集中解决的问题。那么如何开始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正呢?我认为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阶段一:心理诊断阶段。这一阶段主要要做的就是广泛收集服刑人员的心理信息,通过与其进行深入的谈话,以确定他们的心理定向与心理发展趋势,分析和确立服刑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还可以通过心理测验等方式,对其心理进行评估。

2.阶段二:矫正实施阶段。在对矫正对象有一个正确的分析与评估后,就可以开始他们进行有效的心理矫正了。心理矫正的方法有支持疗法、行为疗法、认知疗法、和综合征疗法等。矫正实施阶段一定要根据评估阶段制定的具体方案来进行,同时还要结合矫正罪犯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便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及其实施。3.阶段三:心理矫正效果的巩固阶段。(1)初期的效果巩固。(2)中期的效果巩固。(3)后期的效果巩固。

以上三个阶段,是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正的三个主要阶段。

二、心理矫治在监狱中的作用

心理矫治工作在监狱中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促进了监管秩序持续安全稳定。我们通过对新人监罪犯的心理测试和心理评估,及时发现存在心理疾患的罪犯,在做好心理疏导的同时,及时提出控制建议。新犯人分流到其他监区(分监区)时,新犯的心理状况要向分流的监区(分监区)交代。对重点危险犯和顽固犯通过心理矫治活动,及时化解心理危机,提出干预对策,做到重点防控。心理矫治工作在维护监狱安全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建设平安监狱、文明监狱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为科学认识和改造罪犯提供了有力武器。科学认识罪犯是科学改造罪犯的前提。过去我们对罪犯的认识往往凭经验、凭感觉,定性的成份多,定量的成份少,引进心理矫治工作后,我们运用科学的测量工具,对罪犯进行心理测试和评估,了解了罪犯的内心世界,从而为科学改造罪犯奠定了基础。尤其是对民警心理学知识、罪犯心理矫治业务知识的培训和普及,民警在进行个别教育时,能够恰当地运用心理咨询的知识和技术,寻找切人点,增强了个别教育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提高了个别教育的成效。

(三)增强了罪犯改造的自觉性。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以及心理咨询活动,特别对那些不认罪服法或认罪态度差的罪犯,运用认知疗法、正确归因法等,启发其主动思考,促使其认真剖析犯罪思想,查找犯罪原因。通过教育,大多数罪犯能够正确归因,深挖犯罪根源,尤其是那些原先不服判、不认罪或认为“吃了风头官司”的罪犯对犯罪有了客观评价,对自身有了全新的认识,为自己下一步有效改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绝大多数罪犯踊跃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努力遵守监规纪律,并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端正改造态度,增强改造意识,服从民警管教,走踏实改造之路,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四)消除了罪犯不健康心理。罪犯心理矫治的目的是着重于罪犯心理和个性的调适,稳定情绪、改善认知、适应环境和消除不健康心理。通过向罪犯普及心理学、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方面的基本知识以及开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使罪犯逐步树立了心理健康观念,懂得如何调适情绪,如何处理好人际关系,如何消除不健康心理,从而以积极的心态投入改造。

三、今后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对策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体系。省监狱管理局拟成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指导中心,由相关的领导和人员组成,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对全省监狱系统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进行统一谋划、协调、指导和督促。各监狱要建立独立建制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办公室(或心理矫治科),心理矫治专业人员实行持证挂牌上岗。所有监区(分监区)建立心理健康辅导站,至少配备1名专职民警担任心理辅导员;在罪犯中成立心理互助组,选定文化程度高、表现良好的罪犯担任心理互助员,从上到下,形成罪犯心理矫治网络。(二)进一步深化罪犯心理矫治各项业务工作。在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方面,进一步搞活教育形式,拟创办一份面向罪犯的专业性报纸,使心理健康教育常态化。在心理咨询方面,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严格咨询的程序,提高个案咨询的质量。在心理治疗方面,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治疗效果。要把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与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罪犯改造的不同阶段,开展心理评估工作,为提高改造质量服务。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心理矫治工作制度。省局将统一制定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以及心理矫治工作者队伍建设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制度体系,确保心理矫治工作规范运行。

(三)加强心理矫治工作者职业化建设。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从业人员有着很高的要求。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二级心理咨询师培训力度,并抓好三级心理咨询师的继续教育工作。鼓励各监所与有关心理咨询师培训机构联系,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十一五”期间,我们准备将所有监区(分监区)心理辅导员轮训一遍。对取得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人员原则上不得调离心理矫治工作岗位。要加强心理矫治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遵守从业人员的职业准则。要在心理矫治人员中开展争先创优和评比优秀矫治个案工作,及时表彰优秀心理矫治工作者,并尝试心理矫治人员专项津贴制度,充分调动心理矫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和利用社会资源。国外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主要是由社会上临床心理学家到监狱为罪犯提供心理学服务,对罪犯开展专门的矫治工作。我们应借鉴吸收国外的先进理论、方法、技术和经验,并结合监管改造实际使其本土化;增加与国外同行的沟通与交流,引进一些高科技矫治设备和手段,进一步提高罪犯心理矫治的科技含量。同时,注重挖掘和整合社会资源,聘请社会上关心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教育工作者等加入到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中来;积极主动与当地有关医院、大专院校以及心理卫生协会、心

理学会等机构加强联系,借鉴其工作制度、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水平。

(五)加强罪犯心理矫治理论研究。要进一步加强罪犯心理矫治理论研究,使理论更好地服务于心理矫治工作,为矫治工作实践提供理论支撑。要针对押犯特点,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各类押犯的心理特征及其改造对策。要系统地总结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经验,并上升为理论,指导工作实践。要组织心理矫治工作者加入心理学会、心理卫生协会等学术团体,参加有关学术活动,了解最新心理学研究动态。要定期举办“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论坛,开展理论研讨,并在“监狱网”上设立“罪犯心理矫治”专栏,加强信息交流,刊发相关理论研究文章,推动心理矫治工作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 马立骥主编:《罪犯心理与矫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2] 章恩友主编:《罪犯改造心理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3] 姚峰:“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实践与思考”载《安徽法治》2007年5月 [4] 何为民:《罪犯改造心理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 张雅凤主编:《罪犯改造心理学新编》,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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