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高滩小学岗位设置实施办法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1-651088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2 22:07: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高滩小学岗位设置实施办法

高滩小学岗位设置实施办法

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岗位设置方案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我校教职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各项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首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充分考虑现有人员状况,保证现有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的岗位等级。

(二)公开、公平、公开原则:实施前,向全校教职员公开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及设岗方案、操作办法,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专业技术中、初级岗位内部等级晋升,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进行,在核定的限额内择优聘用。

(三)稳慎实施原则:按照国家、省和广州市有关文件精神,先建立相关制度,再逐步予以完善;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教职工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积极性,确保岗位设置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三、设置岗位情况

专业技术岗位职责:认真履行《教育法》、《教师法》关于教师应尽的义务和职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参加学校规定的各种会议与活动,服从学校工作需要和安排。能胜任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工作及其他工作。

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中级、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中级、初级岗位由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广州市实施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自行确定任职条件,重在业绩。

(3)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五、竞聘与聘用

(一)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包括岗位名称、任职条件、聘期、目标任务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竞聘:采取公平、公开、平等竞争形式;

(四)确定拟聘人员:高滩小学教职员23人;

(五)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报批与核准:经市教育局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七)签订聘用合同:学校法人代表与教职员签订。

六、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

第二篇:岗位设置实施办法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兰溪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兰委办

[2010]103号)和《关于事业单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兰人劳[2010]8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岗位设置方案及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设岗、宏观调控的原则;坚持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的原则;坚持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平稳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与对象

本单位正式在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适用本实施方案。

未经编制部门核编或组织人事部门正式办理手续的各类人员,不列入本实施方案的管理范围。

四、政策依据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

[2009]138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

2、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政府办公室《金华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市委办[2010]38号)和金华市委组织部、金华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金市人通[2010]27号);

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兰溪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兰委办

[2010]103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局《关于事业单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兰人劳[2010]88号);

4、省人社厅、教育厅、卫生厅、农业厅等七厅局《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浙人社发[2010]165号);

5、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

6、省人事厅《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人专[2005]290号)。

7、省人事厅、财政厅《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浙人薪

[2006]307号)。

五、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情况

(一)岗位总量、岗位类别及比例

根据市编办下达的编制数确定,岗位总量为X个。本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为岗位总量的X%;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为岗位总量的X%、工勤技能(管理)岗位为岗位总量的X%。

(二)管理岗位的名称、等级、数量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按核准方案设置)

(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按核准方案设置)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按核准方案设置)

六、拟设置岗位明细及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一)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按省、金华市及本市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管理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管理岗位任职条件以德才兼备和业绩能力为导向,具体条件见《XX单位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内容见附件1)。

(三)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综合考虑学术资历、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等因素,体现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成就和贡献,具体条件见《XX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内容见附件2)

(四)工勤技能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见《XX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内容见附件3)。

七、岗位聘用程序和形式

按照《浙江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形式予以聘用。

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

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及其岗位职责、聘用条件;

(2)申请应聘

应聘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资格审核

各部门、各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考察评议

各部门、各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竞聘上岗或考核,确定可直接聘用的岗位人选,报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5)研究决定

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聘用名单;

(6)结果公示

聘用结果确定后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确属不当者,将予以重新审核。

(7)签约上岗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八、组织领导

1.单位成立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类各级岗位职级评定人员进行审定。

2.所属各部门成立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组,负责本部门各级各类岗位的申报、推荐和初审。

九、实施步骤有完成时间

本单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总体安排是:XXXX年X月底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具体分以下四个步骤实施:

1.XXXX年X月X旬,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广泛听取职工对实施方案的意见,由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

2.XXXX年X月X旬—X月X旬,制定岗位说明书,组织聘用工作,签订聘用合同。

3.XXXX年X月底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劳局认定。

4.待主管部门和市人劳局认定后,从下个月起兑现岗位等级工资。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附件:

1.XX单位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2.XX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3.XX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4.XX单位岗位说明书

5.《岗位设置和聘用综合报告》一式3份。

岗位设置和聘用综合报告应包含:岗位设置过程、单位正式在册人员现状、竞聘上岗的实施情况、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情况等内容。

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一式5份

7、《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名册》1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8、兰溪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认定表(公章)年月日

注:“聘用人员名册”中,06年7月以前聘用人员,“原聘用岗位”为“中一”或“中高”等,“原聘用时间”按实际填,“现聘用岗位”为“专技10级”、“专技7级”等,“现聘用时间”填为“2006年7月”。2006年7月以后聘任人员全按实际填写。

第三篇:岗位设置实施办法参考样本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办法参考样本

×××岗位设置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原则

(一)本单位在职在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一)根据〘中共昭阳区委办公室、昭阳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阳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昭区办通〔2009〕53号)和〘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昭阳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告的批复〙(昭人社复〔2010〕1号)精神,×××(单位)编制()个,规格为×××(或配备的领导职级规格),领导职数()个(正、副职数多少),内设()个科(股)室,现有人员()人。

(二)×××单位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以×××岗位为主。其中管理岗位()个,占岗位总量的 %;专业技术岗位()个,占岗位总量的 %,工勤技能岗位()个,占岗位总量的 %。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规格(或

二级()个、技术工三级()个、技术工四级()个、技术工五级()个,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 %,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 %。

2、设置普通工岗位()个。

四、岗位任职条件

岗位任职条件分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基本条件严格按照我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条件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一)管理岗位条件

1、基本条件(1)(略);(2)(略); ……

2、具体条件(1)(略);(2)(略); ……

(二)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基本条件(1)(略);(2)(略); ……

2、具体条件(1)(略);(2)(略);

第四篇: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纵深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赣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办字[2008]9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1、除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外,全县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所有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2、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具体工作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类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岗位等级、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要求。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担负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设置工勤技能岗位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3、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动态管理的原则,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内,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控制标准为:

(1)主要依靠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上述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4、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其管理业务岗位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完成的,可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业务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5、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及比例确定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

6、管理岗位共分10个等级。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七至十级职员岗位。现有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七至十级职员岗位。

7、事业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依据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设置;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岗位结构比例按照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根据编制员额和工作需要设置。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

8、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为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一级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控制),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9、按照全省1:3:6的总体控制目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控制。分级控制目标为:县属事业单位0.6:3.4: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按全省总体控制目标执行: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为员级岗位,不受职数限制。

10、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按《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赣人发[2008]13号)执行。

11、每个事业单位应根据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一个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0%。

12、副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置副高级岗位,根据工作任务确需设置副高级岗位的,必须严格控制。辅系列岗位等级的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等级的设置。

13、事业单位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自主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

1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5、按照全省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

16、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以工勤技能为主体岗位的事业单位和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医疗卫生等领域,对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与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其他领域原则上不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各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具体结构比例按《江西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赣人发[2008]14号)执行。

(四)特设岗位设置。

17、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高层次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一种非常设工作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级或省、市重大研究项目、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符合国家和省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3)其他确需设置的。

特设岗位的设置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首次岗位设置时暂不设置特设岗位。

18、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有行业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按照行业指导意见及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没有颁布本行业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无相近行业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参照的,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9、事业单位三类岗位通用的基本条件是: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及技能条件;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

20、管理岗位基本条件: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此外,各等级岗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2)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3)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的人员,大专、中专毕业生分别在十级职员岗位工作三年、四年以上人员,具备九级职员岗位任职条件。

(4)十级职员岗位,须中专和大专毕业见习期满。

(三)专业技术岗位。

21、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必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必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必须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一级岗位设置的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一般不实行兼职。其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2)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3)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人事厅核准。设置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

24、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具体任职条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省、市规定的各岗位等级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以及岗位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制定,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

25、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是:

(1)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技师等级考评;

(2)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等级考评;

(3)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5)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学徒期满已转正定级,或者是具有职高(不含两年制职高)、技校、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在工勤技能岗位工作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6)普通工熟练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普通工岗位。

(五)岗位转换。

26、因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转换聘用的需符合新聘岗位基本条件。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27、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主要步骤为:

——功能定位。梳理本单位机构编制、职责任务、在册正式人员等基本情况,按照本方案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由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本单位的主体岗位类别。

——岗位拟定。根据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对本单位的职责、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梳理归并成若干工作板块,设定相应功能部门,拟定三类岗位的数量、内部不同等级的数量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明确主系列岗位。

——编制岗位设置方案。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构成特点,确定不同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和结构比例,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依据、拟设置岗位的数量结构、实施办法与步骤、组织领导及岗位设置说明等。

——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填写《寻乌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和岗位类别设置表》、《寻乌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连同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县人事部门核准。审核、核准岗位设置方案时,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给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三定”方案;本单位超职数配备领导人员的任职通知;本单位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花名册;已审批的《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6年工资套改审批表》。

(2)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主要步骤为:

——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地设置具体岗位,确定岗位等级,明确岗位任职条件、职责任务和岗位薪酬等。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实施方案的政策依据、指导思想、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与实施范围、已核准的岗位情况、各岗位具体任职条件、岗位聘用的方法步骤以及具体措施、组织领导等。

——编制岗位说明书。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明确本单位三类岗位不同等级的岗位职责、工作权限、工作要求及标准、任职条件和相关待遇等,经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研究制定本单位不同等级的岗位说明书,作为人员聘用、聘后考核的主要依据。

——征求职工意见。通过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增强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透明度,落实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集体讨论通过。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提交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

——实施方案审核与备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的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3)组织实施岗位聘用。

28、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岗位设置方案按照以下权限核准:

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设置核准表,经县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县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设置核准表,经主管部门、县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29、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在工作性质、职责任务以及机构规格、隶属关系、经费来源相同的情况下,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进行捆绑,统一组织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0、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核准后,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市人事局批准不得突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有关管理权限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编制数额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31、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按岗聘用的有关规定,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内,根据工作需要自主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择优聘用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32、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任职条件要求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一般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33、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基本程序:

(1)公布已经核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包括具体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2)组织动员单位工作人员应聘,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主要步骤为:

——开展竞聘上岗或业绩考核,根据竞聘或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岗位与等级。

——召开单位领导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明确其具体岗位与岗位等级,并在单位公示。

——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4、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核准权限:

(1)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聘用。

(2)县属事业单位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和市人事局备案后,由单位聘用;其他岗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35、事业单位应按照省、市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江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对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现已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要根据省《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本方案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6、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措施,使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超过部分人员可按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岗位,保证在编在岗的正式人员都能上岗,但只能进入相应职务岗位等级中最低的细分级别,以后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逐年逐步到位。

3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职的,须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兼职人员应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类别,要同时使用两个具体岗位数,履行两个岗位职责,完成两个岗位工作任务。

38、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39、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审核验收,按规定程序报市人事局备案确认。

审核、确认需提供以下材料:确认申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聘用合同文本;《寻乌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寻乌县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表》;《寻乌县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拟聘人员符合岗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公示结果;工作总结报告。

40、经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了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按照工作人员新聘岗位等级,从确认的次月起对调整、晋升岗位等级的聘用人员审批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审批兑现工资应提供的主要材料为: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确认的《寻乌县事业岗位设置聘用核准表》、《寻乌县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及审批工资所需的其他材料。

41、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聘)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4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纳入日常管理后,出现空缺岗位,原则上首先消化单位内部落聘、低聘人员。无超岗情况的,须通过内部竞聘上岗、公开招聘的方式聘用工作人员。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聘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对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聘用人员调整岗位、晋升岗位职务等级和进行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七、组织实施

43、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重要措施,是实行按岗聘用制度的前提,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乡(镇)、各单位都要高级重视,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扎实推进,稳慎实施,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确保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

44、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认真解决,妥善处理。

45、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通过职工代表会等组织形式,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人事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在实施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格查处,追究相应责任。

46、要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有条件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尽快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7、为便于统一部署工作,县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牵头负责,县直相关部门组成的寻乌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人劳保局。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加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力度。要全面掌握并严格执行岗位设置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肃人事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岗位设置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确保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向岗位管理的平稳过渡。

48、按照全县的统一部署,2008年年底前,全县所有事业单位均应完成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附:

1、寻乌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和岗位类别设置表

2、寻乌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

3、寻乌县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表

4、寻乌县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

第五篇: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模版)

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市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本实施办法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岗位设置原则

(一)按需设岗。事业单位应按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确定本单位所需各类岗位的数量、名称、职责、任职条件、目标任务和岗位等级。

(二)科学高效。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在做好岗位调查和岗位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岗位设置。岗位设置要体现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要求,做到层次分明、结构合理。

(三)动态调整。事业单位应依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要求,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根据需要对岗位设置进行动态调 1 整,不断增强公益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岗位设置与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

(四)依法管理。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具有约束力。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岗位设置。

三、岗位类别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四、岗位等级

(一)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分别划分不同的岗位等级。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

(二)管理岗位分为十个等级,按本市现行相当于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管理的管理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三级至十级职员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按现行相当于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专业技术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八级至十级、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专业技术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在国家具体改革办法出台前,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中的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按现行相当于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管理的工勤技能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五、岗位总量、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进行。

(二)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设置为: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应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应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当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2、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具体结构比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三)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为:

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1:3:6的全国总体控制目标,根据本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行业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具体行业控制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未设置控制标准的行业(专业),参照执行相近行业(专业)的控制标准。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严格执行国家控制标准。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五)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根据提高操作和维护技能、提升保障和服务水平、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按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

2、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等职责,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除承担科学研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事业单位外,原则上不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

3、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六、特设岗位

(一)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二)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三)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区县政府及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七、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

4、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管理岗位的任职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四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任职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三级、五级管理岗位的任职人员应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四级、六级管理岗位的任职人员应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七级、八级管理岗位的任职人员应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事业单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自行确定。

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的任职人员应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的任职人员应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以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任职人员。

八、岗位设置程序

(一)岗位设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组织岗位调查;

2、编制岗位说明书;

3、制订岗位设置方案;

4、进行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核准和备案;

5、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6、组织实施。

(二)岗位设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控制标准,按行业特点和事业发展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在对本单位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的基础上进行。

(三)岗位说明书应明确拟设置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目标任务、岗位等级、考核标准、工资待遇等内容。

(四)岗位设置方案应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经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核、核准和备案。

(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区县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事业单位应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应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并经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

(七)岗位设置方案经批准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及其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限额内,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调整岗位设置。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对本单位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应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核准:

1、事业单位合并、分立的;

2、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调整职能和内设机构的;

3、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其他情形。

九、岗位聘用

(一)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规定,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经审批聘用在管理岗位上同时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同时占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职责任务,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破格聘用人员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1、从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不具备规定的岗位任职年限的;

3、不具备规定学历和岗位任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

(四)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或者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情况进行认定。对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其聘用人员应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六)市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实际情况,应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区县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实际情况,应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将备案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组织实施

(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指导和监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事业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工作。

(三)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高滩小学岗位设置实施办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