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高校在国家 科技 创新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针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高校对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科研成果评价体系不够合理和政府职能未能充分发挥等 问题,提出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措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合理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和充分发挥政府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职能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
我国高校聚集着数量众多的科研人才,具备雄厚的科研实力。高校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1/4左右,承担国家“863”项目1/3以上,承担国家重点基础 研究 发展 规划项目“973”占3/1以上,获得国家 自然 科学 基金面上的项目占全国70%以上[1]。高校的科研成果只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充分体现其价值,而科技成果转化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使科研人员在开发阶段获取该领域知识产权成果状况,避免重复研究和侵权;在实施阶段保护科研人员权益;在取得知识产权后可以在保护期内获得合法的垄断,从而激励科研人员创造新的科技成果。因而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一整套完善、配套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护高校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 1.一些高校未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999年 教育 部发布施行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实行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机构,归口管理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暂未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机构的高等学校,应指定科研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担负相关职责。但由于一些高校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造成管理人员无所适从,导致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混乱。这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十分不利。
2.高校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一些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和实验数据由教师或科研人员自行持有,学校对科技成果缺乏统筹了解。在成果开发阶段,科技成果是否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通常由教师或科研人员决定,使得部分成果没有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在成果转化的推广阶段,成果持有人擅自转让本应归属于学校的科技成果,造成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一些高校由于没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或负责成果转化的人员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知识,对成果转化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不能正确处理,也导致高校知识产权流失。
(二)高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
1.对知识产权制度缺乏正确认识
据美国著名 经济 学家曼斯菲尔德研究 分析 得出,如果没有专利保护,60%药品发明不能研究出来,有65%不会被利用,化学发明有38%不会研究出来,有30%不会被利用[2]。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具有巨大推动作用。然而,目前 我国高校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高校的主管领导和科研人员没有掌握必要的知识产权知识,不能从经济和市场的角度真正领会知识产权的深刻内涵。有些高校认为专利申请耗时太长,管理烦琐,不愿承担专利申请和维持的费用;部分教师或者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到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 意识,没有及时对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一些高校科研人员在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时为了项目和经费迁就对方,使用对高校不利的格式文本,忽视技术合同存在的风险;对技术合同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约定不明;对知识产权的权属约定不合理;个别科研人员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忽视学校利益等等,这些都有可能使高校承担违约责任。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如果高校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能为学校带来收益,将会挫伤高校进行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这既不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科技创新水平,也会对建设创新型国家产生不利的 影响。
2.高校缺乏合理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
知识产权法在激励知识创新,维护正当竞争的同时,也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促进文化 艺术 成果的传播和其他知识产权信息的扩散[3]。由于一些高校在科研成果的评价体系上重成果轻知识产权,重论文轻转化,科研人员在完成发明创造后,最关心的问题不是能否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或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而是鉴定、论文发表、出版专著等与职称评定密切相关的问题。这种评价体系导致一些选题新颖、有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在开发阶段因公开而丧失新颖性,使预期收获的知识产权“胎死腹中”。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不应仅仅以论文的发表数量为标准,而应当将能不能进行成果转化并带来实际收益,能不能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产业纳入科研评价体系。从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能否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取决于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显然,目前我国高校的科研评价体系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三)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1.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主要有《宪法》,1993年颁布、2007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和1996年颁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但这些法律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到的政府、高校、企业、中介机构等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的确定和利益分配方面的复杂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欠缺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评估法律制度、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税收优惠等等法律制度。必须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2.政府未能充分发挥其职能 我国高校目前承担的科研项目的主体是由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的,比如火炬计划、攀登计划、863计划、展望计划、211工程、丰收计划、富山计划、社会 发展科技计划、教育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等一系列项目和计划。这些项目构成了我国高校科研项目的主体,国家的科技投入相当一部分流入了这些项目[4]。政府应当对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引导,在项目的经费中拨出一部分经费专门用于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由于我国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负责,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缺乏协调,使得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二、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
1.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的和专业的工作,需要有专业背景知识的人员来从事相关工作,因此,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高校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应当由熟悉知识产权制度、通晓法律和相关专业的专门人员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直接对主管校长负责。例如 中国 科技大学设置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专利的申请和维护;科技奖励的申报;科技合同的审核(涉及专利保护等法律 内容);科研成果与专利的转移或转化的前期准备[5]。由该专门机构负责高校的日常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开发学校的知识产权资源;负责制定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规划;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对高校师生和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进行专利申报等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进行咨询和帮助;对外代表学校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利益。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高校的知识产权工作,有利于高校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提升高校运用知识产权能力。
第二篇: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对策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对策
□江清林/佳木斯大学科技处,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7
摘 要:高校是科技成果的重要发源地,高等教育的发展必然带来高校知识产权事业的繁荣。高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影响和决定着高校在国际国内的地位及在科教兴国中的作用。由于高校知识产权问题所具有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如何正确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如何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的利益及积极性,是高校各级领导必须予以重视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高校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健康发展。
关键词:高等学校
知识产权
保护
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也就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中所划的范围。知识已在成为各国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人类正处在从工业化向知识经济时代过度的重要时期。现代国际经验认为,科学有效的知识管理是充分发挥知识资源经济竞争效能的基本保证。21世纪知识经济为主导型经济,21世纪为教育世纪,高校是人才密集、知识密集的地方,与知识产权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高校不仅是人才培养基地,而且是科研基地,是知识、技术和专利的发源地,也是技术创新的重要支撑基础和方面军。
发达国家的实践已充分证明,那些真正能够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技术突破往往都是依靠大学完成的。目前,世界著名的高技术园区大都是由高水平的大学支撑。有统计表明,迄今为止影响人类生活方式的重大科技成果70%源于高校。在我国,高校丰富的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即丰富的潜在知识产权,已构成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由此可见,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尤为重要。尽管高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较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不能适应我国和国际经济、科技和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还存在一些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
一、高校普遍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
1.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已经20年了,然而对于科技实力雄厚的高等院校来说,宣传工作的力度还远远不够,尤其是在高校领导层和管理人员当中,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这使他们在工作思路上不可能超前于科研人员做出明确决策,并对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积极有效地管理。甚至还有人对专利持有偏见,认为专利技术只是一种发明构想,技术不成熟、实施率低。而事实上,即使在发达国家,专利实施率也仅占20%左右,但这并未影响他们对专利的积极保护。我国高校现有的体制还没有完全与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接轨,学校的科研活动似乎是一个独立的行为,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否并不影响科研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对于自己智力成果的价值、保护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时还毫不知晓,即使知晓也无可奈何。
1.1教师们普遍无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如在科研活动中,开题前不懂得查阅和利用专利文献,以至于造成重复研究,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白白浪费和时间流失。同时,在研究和实施过程中无保护机制,给他人可乘之机。研究出来的成果,有的该申请专利,却未申请,从而丧失申请专利的机会。
1.2有的教师对自己拥有的无形资产有了保护的意识,但不会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也有人害怕成果公开而不愿将科研成果申请专利保护,大多数以技术秘密方式加以保护。
1.3有些教师有了保护意识,也将科研成果申请了专利,但是对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欠缺,在技术转让、专利技术实施许可过程中,由于合同中保护条款约定不明确,致使自己权利丧失、利益受损。
总之,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还没有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学校的一项系统工作来抓,无形资产的流失问题还没有引起充分注意,这与管理意识的淡薄有关并对高校今后与国际接轨极为不利。
2.专利受到冷落
2.1专利申请数量少,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不高
科技人员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不高是目前科技界普遍存在的问题,高校也不例外。在我国专利申请中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比例为3∶7,而国外的非职务发明仅占申请总数的5%~6%。据报道,仅日本的一个公司,如索尼、东芝、日立,他们每年申请海内外专利上万件。而我国“863”计划实施以来的10年间,共鉴定成果1200余项,发表论文2万余篇,而申请专利才240多项。两项对比,相差何其悬殊。然而差距不只在数量,更在于观念和意识。由此可见,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有技术创新的主体,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后,大部分高校的科研管理工作还没有完成相应的转制,仍然延续了计划体制下的管理办法。比如,在科研立项上,一般是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科研指南或招标课题,由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把每年争取的科研经费作为工作的主要业绩,在此基础上再制定一些宏伟目标和长远计划,计划项目完成后,只要发表了文章,结了题,进行了成果登记,对于科研人员就可以晋升、计算工作量等,对于学校就可以统计有多少科研成果。对是否申请专利、是否产生了经济效益却没有什么要求,而且也没有把这些指标作为晋升、评奖、计算工作量的条件之一,因此在高校形成了重学术、轻市场的评价和奖励机制。在这种情况下,科技人员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如何能够提高?另外,批准一项专利往往要有一个过程,尤其是申请发明专利,有时甚至需要几年的时间,发明人很难即时得利,从而影响了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有统计资料表明,近几年来,高校专利申请量呈下降趋势,这与国家鼓励技术创新、保护自主的知识产权的政策显然不符,长此以往,势必导致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竞争力的下降。
2.2专利地位不高
重成果轻专利的现象在高校普遍存在,由于鉴定和评奖方面存在许多弊端,只要一鉴定就必有“水平”,只要参评就能得“奖”,这些奖励是得到人事部门认可的,得奖者不但能得到可观的奖金,而且能优先晋级、提职和出国。而申请专利手续烦杂,既费钱又费时,一件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至少需要三年时间,却在晋级、提职时比不上一篇论文。有的专利授权了实施效果未必好,实施效果好的侵权纠纷也多。申报发明奖难上加难,而“专利奖”人事部门又不认可,也就意味着对晋级、提职和出国等毫无意义,人们也就没有理由去劳心费力了。在许多高校,教师的晋级、学术水平评价均以发表文章数、获奖数作为衡量标准,各种个人待遇从未体现专利。一些科研人员认为,申请专利是一件麻烦的事情,既要花钱还不一定申请到专利权,即使申请到了专利权,还需要一笔可观的维持费。相反,写出了论文,评上了科技成果奖,可以名利双收,因而一些科技人员没有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教育科技司统计表明,高校大部分科研成果没有申请专利保护,并且鉴定成果逐年上升,而专利申请却逐年下降。
2.3 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渠道不畅通
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渠道还不畅通,学校申请的专利很难得到转化及相应的市场利益,一些科技人员认为申请专利不划算,没有像写文章、报成果奖有名有利又实惠。这一思想与国外的科研单位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世界著名的贝尔实验室自成立70年以来,申请的专利多达2.5万件,平均每天一件。日本人在专利申请方面采取“跑马圈地”的战略,占领高新技术的发明领域与阵地,构筑专利防线,很少考虑申请的专利是否能及时转化实施。
3.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严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高等学校与企业的横向合作也在大幅度增长,全国范围内的人才争夺越来越烈。事实证明,人才流动不仅可促使知识和技术的转移,而且可以减少人员培训,提高知识与技术转移的实效性和成功率。为此,许多省、市政府都在制定政策支持人才流动。例如,佳木斯市委、市政府在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决定中规定:“调整人才结构,分流人才,引导和支持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同时规定:“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在兼职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既可以在民营科技企业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也可以兼职或离岗办民营科技企业”。这些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对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另一方面讲给高校的无形资产流失增加了机会和渠道。事实表明,由于人才流动,引起的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纠纷在大多数高校普遍存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3.1 学校的科技人员离开学校或停薪留职在外另起炉灶,从事属于学校的技术活动或生产销售与学校相同产品。
3.2 学校科技人员离校时,带走学校的技术资料、图纸、软件或者通过脑载体将属于学校的技术带到新单位作为技术投入。
3.3业余兼职的教师把属于学校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带到所在兼职单位,侵害了学校利益。3.4 硕士生、博士生毕业后带走在校期间参与课题研究的技术成果,为个人获取暴利。例如,某大学的一位研究生参与导师的一项计算机应用研究课题,掌握了该项研究的技术关键与全部内容,正当这位导师与一家公司以30万元价格谈技术合作时,不料这位研究生得到消息半路截流,以低价与这公司签定合同,造成学校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失。
4.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得力
4.1大部分高校没有设置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没有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而是把这项工作并入科技处管理,这样做不利于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因为高校科研管理中的科研成果管理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它包括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归档、报奖、科技成果统计分析等工作职能。而知识产权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是由专利、版权、技术秘密等组成的高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其业务性、法律性都很强、管理范围广,不能兼职管理,或是一个机构两种职能式的管理,必须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不能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争取法律救济,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在科研、开发实施的全过程中,不能为科技人员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和法律咨询,在技术合作、转让等过程中,没有审查各种合同的类型和具体内容是否合格,导致合同类型不符、内容表述不清、权利义务表达不明、风险和违约赔偿不明确等现象,造成合同纠纷的发生。
4.2 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规章制度,学校的知识产权涉及面广弹性大,对学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直接影响。管理得好,能为学校带来巨大经济、社会效益。反之,则会给学校造成巨大损失。而管理靠的是完善的政策和管理办法。目前各高校没有从实际出发,建立和健全与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衔接便于操作的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使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化、规范化。致使职务发明变成非职务发明,公有产权私有化;签定合同时,无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将技术转让合同签成合作开发或技术咨询合同,造成学校的权利全部或部分丧失;有的为了个人利益私下转让职务成果,廉价出卖学校产权,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
5、缺乏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经费 目前,大多数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停留在表面上,没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基金或专项基金。有时,想申请专利而没有专利申请经费;有时,因交不起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丧失;有时,学校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而没有钱打官司等等。
二、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1.重视对人才的管理和保护
人才是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是科研的关键,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应体现在对高校人才的管理和保护。高校要想上档次,多出科研成果,首先必须大力引进人才,尤其是高学历、高职称的人才;其次要重视对现有人才的管理和保护。第一,对现有研究能力较强的科研人才或技术骨干,减轻教学工作量,因科研减少的收入可另作补贴;第二,要集中科研力量,引导他们在关键项目上发挥“团队精神”集体攻关;第三,学校应为教师开展科研创造良好的环境,大力改善科研与实验条件,在经费、场地、设备等各方面为科研早出成果和多出成果做好铺垫。第四,要搞好对现有人才的再教育和进修工作。高校现有一大批本科、专科学历教职工,以前为评职称所进行的课程进修大多流于形势,况且现在评高职也有高学位的要求,因此应鼓励青年教工以在职、委培等形式攻读硕士以上学位或是作访问学者到国内外进修。另外,也应鼓励在校研究人员多参加国内外有关组织举办的学术研讨会、交流会,以开阔视野,提高科研水平。总之,学校在人才方面要两手抓,一手抓引进,一手抓提高,多为在职科研人员提供各种条件,这也是对现有人才的一种开发利用,否则单靠引进的人才来进行科研成果的研究和转化是远远不够的。
2.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随着全社会知识产权法制教育的普及,高校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更是当务之急。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环节薄弱,一个重要因素是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条件。主要抓三个层次,一是领导的知识产权意识。领导决策层的知识产权意识是推动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巨大动力,高校的领导层应是知识产权的明白人,应熟知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这样才能对高校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宏观调控规划。二是管理层的知识产权意识。管理层的意识是保证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正常运行的关键,这个层次的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和建立、对高校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法制化、现代化事关重大。三是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科研人员的意识是影响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影响专利申请的最直接的因素,这个层次意识的提高,对分清个人作品与职务作品,个人发明与职务发明,以及促进专利申请和成果转让都有重要意义。
那么如何才能提高这三个层次的知识产权意识呢?对领导,可请一些法律专家定期举办讲座;对管理层应有计划、分阶段,逐步深入地进行知识产权法的培训;而对一般科研人员,则可采取奖励机制、普及宣传教育及管理层的影响相结合的手段,提高他们的知识产权意识。另外,还可通过结合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实施纪念日,每年的这几天采取各种方式集中进行宣传,使知识产权法深入人心。
3.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科研立项
如果说人才是科研的关键,法律意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那么科研成果则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和依据,没有科研成果,而说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纸上谈兵了。如何才能在人才具备的情况下,取得科研的累累硕果呢?最重要的一环,就是高校应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科研立项。佳木斯大学作为黑龙江省一所规模最大综合大学,肩负着教育兴省的重任,其科研实力雄厚,理应与本地实际结合,为黑龙江省经济的繁荣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另一方面,科研成果只有应用于生产,才有市场,才有自己的特色和发展前途。因此,佳木斯大学在对科研课题进行立项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甚至可以把项目是否与本地区实际相结合作为能否立项的关键性因素加以考虑。如针对本地区农林面广、山区气候、土壤、江河等实际,研究如何开发农林经济;针对矿产资源丰富的实际,研究如何发展建材业等;针对国有企业的实际,研究如何转变地方国有企业机制,改革企业管理;针对黑龙江省地理、人文复杂的实际,研究地方语言、风俗民情、宗教、旅游等等。同时针对黑龙江省与俄罗斯等远东地区比邻,共同研究开发合作项目。总之,佳木斯大学的科研立项应立足于本地区实际,这样科研才有肥沃的土壤,才不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4.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领导机构
目前,全国高校中只有极少数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绝大多数高校都是科研机构兼管知识产权,佳木斯大学的情况也是如此。随着高校科研的繁荣,高校知识产权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不仅数量上与日俱增,在形式上也涉及到许多以前未曾出现的种类,如计算机软件、服务标记、单位名称等,随之而来的是高校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高校知识产权大量流失,如果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对高校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就很难适应高校日益发展的知识产权需要。因此,设置专门机构管理高校知识产权是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保障,学校应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对该机构的设置、任务、内容、运作模式、职能、工作条件、经费及人员配备等作详细规定。
5.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奖励机制
高校制定一个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或管理办法,其核心内容就是要协调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必须保证三者的利益都能得到有效地保护,是预防高校无形资产流失的首要条件。同时要充分体现约束机制与奖励机制的有机结合,对于维护高校知识产权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应该在晋升职称、提职务、分房等方面给予奖励或优先,这样规章制度,才容易贯彻执行,才能真正起到保护高校知识产权的作用。同时设立专利方面的奖励制度,专利方面的奖励和成果方面的奖励要同等对待,也就是说,获得专利奖的教师和科技人员不仅同样可以得到可观的奖金,而且在晋升职称、提职务和出国方面同样优先。使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实实在在地相结合。只有这样,科技人员才能转变观念,积极投身到知识产权保护中来。
三、结束语 高校应成为培养高素质人才的主要渠道、知识创新的前沿阵地、开创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力量;应当成为经济的孵化器、辐射器;应以不同方式进入企业或与企业合作,走产学研相结合道路,鼓励创新、竞争和合作,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宣传、保护和运用,顺应了时代潮流,是深化高校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力保障,是保护高校无形资产,防止智力成果流失、侵权的有力保障。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会更加突出,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应加强学习和研究,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做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高校的健康发展,为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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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江清林,男,副教授,硕士。现任佳木斯大学科技处成果、专利主任,科技园区筹建办公室主任。
第三篇: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湖南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0级工商管理专业毕业论文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唐程
[摘要] 本文将针对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重点阐述在经济发展进程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与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为我国城市经济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经济发展;专利
Tang Cheng [Abstract] This paper will focu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focuses on the proces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China and problems of development process, analyze its causes, and propose improvement measures for China's urban economy development of theoretical basis.[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protection;economic development;patent
经济全球化为城市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同时也加剧了各城市之间的竞争。提高综合竞争力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课题。知识产权制度是一国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在技术、产业、经济和文化等领域展开激烈竞争的战略手段。世界贸易组织将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列为三大支柱,足见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的影响和作用。
在经济发展以知识为基础的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知识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为了更好地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一、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就是保护这类民事权利的法律。
知识产权是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一切经济活动都以知识为基础,所有的经济行为都依赖于知识的存在。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信息科学和信息传播手段的日益发展,当代人类社会的知识总量在质与量、深度和广度、内涵与外延等方面迅速扩张。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基础之上的经济。换湖南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0级工商管理专业毕业论文
句话说,知识、信息是经济长期增长的首要因素,对经济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先导作用。正如温家宝总理所指出的,“在世界范围内知识和智力资源的创造、占有和应用,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经成为促进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成为各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基础。”可见,拥有知识产权,特别是拥有一大批科技前沿和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已成为提高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竞争力的关键所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强调,知识产权是促进经济增长和财富创造的有力手段。
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决定因素。经济主体通过创新产品或改进已有产品所带来的利润推动了技术进步。当今世界,科技进步和创新对增强综合国力的作用日益突出。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鼓励技术创新最根本的是要建立一种机制和—种制度,为技术创新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良好的法律环境。国内外历史证明,知识产权制度是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的强有力的法律制度和有效机制,是政府推动技术创新的核心手段。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己成为国家的核心竞争力。
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促进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变革。知识产权制度能激励知识创新和技术发明,促进信息的获取和传播,但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也有一定的负作用,它会导致知识和技术的垄断,不利于知识产品的传播与扩散。经济学理论也指出,知识产权制度能对经济增长起到许多影响,一些是积极的,另一些是消极的,这些影响的程度主要取决于每个国家的具体经济文化环境。
二、认识和正确对待知识产权
严格来讲,知识产权在中国也仅仅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才开始被广泛的谈及.大多数人对此的认识还不够。因此,当我们走向国际时不可避免的会遇到诸如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事实上.我们的企业在国际化的道路上也确实遇到了上述的问题。那么,中国应该如何认识和对待知识产权呢?
总体来说,中国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管理等方面的水平还不高。很多企业没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的企业在做技术研发时.忽视专利查新。当在研发上投入大量资金后.才发现同类技术已被申请专利.更严重的是自己辛辛苦苦开发的产品被诉侵权,结果造成更大损失;还有的企业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怕应诉,放弃依法维权。因此,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和正确对待知识产权。
第一,我们的企业家要认识到,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社会责任,更是一种社会道湖南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0级工商管理专业毕业论文
德。为了拥有一项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投入大量的时间、资金和劳动.因此才需要知识产权制度对他们加以保护。只有人人都尊重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自己的知识产权才不会受到侵害。
第二,重视技术创新与开发,学会科学的创新与开发方法同时注重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不仅要加大研发投入,在技术上不断推陈出新实现专利产业化.也要及时将自主创新成果、核心技术在国内外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学会自我保护和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方法,善于通过多种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
第四,把对外宣传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所取得的成就当为己任。政府、协会、企业和中介机构,都应加强对外宣传与文流,让世界了解中国.了解中国的企业,了解中国的产品,了解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和所取得的成绩,让世界明白中国的快速发展不仅有利于中国人民.也有力地拉动世界经济的增长.受益的是全人类,为我们需要的外国企业走进来和中国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三、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做了哪些
回顾我国近30年来的市场经发展历程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所取得的进步是快速的.取得的成绩是令世人瞩目的。
首先.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知识产权体制和机制健全上,我国取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上个世纪70代末以来.我国先后公布实施了商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并加入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设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这些政府机构分别负资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事务。
同时,在海关、公安、检察院和法院设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轨并行形成了权利人维权、产业自律、中介服务和社会监督融为一体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系。为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还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领导小组和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组,由国务院副总理吴仪担任组长。对于展会商务部和中国贸促会还专门为其联合制定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其次,在加大对侵权人的打击力度、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上,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近些年来,我们每年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侵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专利局、工商局、海关联合打击湖南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0级工商管理专业毕业论文
侵权犯罪行为.整治效果一年比一年好。仅2006年.就开展了“阳光行动”、“蓝天会展行动”、“山鹰二号行动”、“版百日行动”等7个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836件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988人。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6441件;专利、海关、工商等部门受理和查处知识产权案件17243起涉案金额近10亿元人民币.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护了权利人权益。
在宣传教育和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培育上,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从2004年开始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门都在全国范围举行“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2005年,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白皮书。2006年以来,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每年公布保护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各相关部门举办了“骨干企业负贵人员保护知识产权专题研讨班”.启动了“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等一系列宣传教育和普法教育活动。为方便社会监督.在全国50个大中城市建立了综合性的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开通“12312”举报投诉电话和互联网在线举报投诉窗口.形成了便捷、快速、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网。实际上,欧美主要国家直到19世纪中后期知识产权制度依然非常混乱各国政府默许进口技术在国内注册专利以及对外国人专利的漠视等等。美国更是在建国一百多年后的1891年才开始承认外国人的版权。从最早开始出台知识产权法律到初步完善.西方国家用了100年的时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国仅用了不到30年的时间走完了一些发达国家上百年的发展历程。
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的关键因素。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累计受理专利申请达到333.4万件,其中国内申请272万件,占总量的81.8%,发明专利申请达到109.0万件;累计授权专利173万余件。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三种专利申请57.3万件,同比增长20.3%;授予专利权26.8万件,同比增长25.2%。
知识产权制度是推动我国自主创新的关键保障,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我国经济、科技、贸易和文化发展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06年5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针对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重视做好知识产权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讲话指出,“知识产权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湖南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0级工商管理专业毕业论文
正确处理激励科技创新和鼓励科技运用的关系、自主创新和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关系、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适应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满足国家长远发展需要的关系,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相比,仍然相当滞后。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和目标出发,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普遍缺乏。据报载,近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达3万多项,而每年受理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1万多件,还有2万项左右的成果没有取得专利保护。这说明了许多人知识产权意识保护淡薄,他们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还有的发明人只是申请中国专利,而不申请其他国家和地区专利,也导致专利大量流失。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至20世纪末,我国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不足3000件,反而将11.3万多项发明无偿地“奉献”给了世界各国。此外,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也存在历史性的原因。自清末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基本上都是“强迫性学习”的产物。建国以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也使知识产权制度缺乏存在的环境。此外,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依靠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强制推行的,我国企业并没有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产生积极的要求。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缺乏。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滞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至今尚未走上正常健康的轨道。虽然我国颁布了《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但仍然很不完善。知识产权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尚且存在。面对量大面广的市场,面对大量存在的违法侵权行为,仍然缺乏健全的管理网络和强有力的应对措施。
第三,知识侵权行为屡有发生。由于知识产品的特殊性,公民很难对这种无形财产归属与占有进行判断,所以许多人将日常生活中诸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皆视为“合法”。这也是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不断地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而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仍有增无减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不切实加以改变,必将给我国的知识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第四,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足够的重视。多数国内企业没有建立专业的知识湖南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0级工商管理专业毕业论文
产权保护机制,对国际规则的了解比较贫乏,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
第五,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上存在较为严重的分散、冲突、缺乏统一性的问题,执法效果不理想。由于各部法律实施的时间不同,因此它们在制定目标、司法和行政保护范围和力度上存在着差异。同时,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较为完善的具体规定。另外,由于高新技术不断涌现,许多无形财产已超出了原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所涵盖的范围,我国立法尚显滞后。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处在一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之下,在中央政府层面主管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有七八家,这直接导致了执法过程中效率和相互协调性的缺乏,故知识产权执法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瓶颈和软肋。此外,市场机制不完善、研发投入不足、知识产权运用管理能力不强、知识产权行政司法机制不完善等都会影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
五、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既有知识经济所带来的良好机遇,又面临知识经济的严峻挑战。在新世纪,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在实现国家工业化的同时,实现国家的知识化,建设创新型国家。这就要从知识经济的特点和规律出发,在大力发展知识经济的同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来促进知识经济的健康发展。
对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我提出以下几个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知识深入基层,深入人心。同时,要创新宣传途径和方式,把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与群众性发明创造、青少年发明创造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宣传效果。通过宣传,不仅要让知识产权的拥有者知道依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权益,依法与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作斗争,而且让知识产权的利用者也要明白只有依法才能取得知识产权,才能使用知识成果,从而逐步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尊重知识产权,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努力开发知识产权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为知识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湖南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0级工商管理专业毕业论文
(二)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建设
要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经验,从本国的实际出发,进一步修订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效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大幅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出的能力,为知识的生产、传递和应用创造良好的条件,努力建设我国保护知识价值的制度环境,促进经济建设更快发展。同时,要加快立法进程,逐步填补法律法规空白,形成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使知识产权保护有比较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
(三)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和打击知识产权违法侵权行为
要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强化行政执法手段,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大幅度提高执法保护的水平和效率;要支持和鼓励建立知识产权自律和维权性组织,逐步健全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监督体系,逐步建立自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善于规避他人权利、有效保护自身权益的长效机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全面彻底地查缴侵权产品等违法活动,维护知识市场的正常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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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中国加入WTO,知识产权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导致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新的难题,出现严重的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对此,为了促进自由贸易,我国应该总体上支持平行进口,但在微观上应该对专利和版权的平行进口作一定的限制,以实现两者冲突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国际贸易自由化平行进口 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冲突 法律和谐
一、引言
据《科技日报》载,当代国际贸易的10大趋势之一是知识产权贸易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忽视的现实。同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是WTO规则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形成旨在通过规则的确立与实施,充分有效地保护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防止因对知识产权的无视或侵害而带来的贸易障碍及贸易扭曲。《TRIPS协定》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TRIPS协定》作为规范统一WTO成员知识产权贸易行为的规则,尽管是由发达国家极力促成的,但从长远发展看,对发展中国家将产生有利的和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为:1.有利的影响要表现为:⑴顺应了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要求。⑵有利于引进与贸易有关的国际投资。,⑶有利于推动我国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生产与出口。⑷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⑸设立了一条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通道。2.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为:⑴知识产权贸易的不平衡性日益加剧。⑵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会加剧。⑶影响出口生产增长。⑷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贸易纠纷会增加。[1]可见,随着中国加入WTO,虽然加速了国际贸易自由的进程,但与之相伴而生是的知识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导致既要促进经济发展而大力推进国际经济贸易自由化,又要注意由于各国对知识产品的特殊保护而特殊对待。因此,国际贸易中出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二难问题,必须为我所面对,并寻求解决之。
二、国际贸易自由化:需要平行进口
所谓平行进口(在美国称“灰色市场”)是指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获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时,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的许可,第三者从外国知识产权人手中购得知识产权产品并输入本国进行销售的行为。[2]例如:经乙国知识产权人B的许可,某A在甲国享有某种产品的知识产权,同时C在丙国也取得了相同的权利,如果甲国的D未经A的许可从丙国进口该种产品,那么这种进口则构成平行进口。从此可以得出其特点为:⑴第三人从一国进口到另一国的产品是通过购买等合法方式取得的。⑵涉及两个领域,第三方从一国得到知识产权产品后进口到另一国,这两个地域的法律是否允许平行进口要依国内法律决定。⑶有两层法律关系,一是知识产权人和相对人之间通
过授权许可合同建立起来的许可和被许可的关系或是知识产权在两个地域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第三人从一国善意取得知识产权产品销往另一国的进出口行为。由此导致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即平行进口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成为法律界长期争议的问题,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公约,也未能对此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由于受本国法律传统、经济政策的影响,对平行进口是否侵权的立场不尽统一,从而使平行进口落入了权利保护的“灰色区域”。平行进口的主要原因在于某项知识产权产品在进口国本国的零售价高于其在外国的批发价。在利益的驱动下,进口商就会购买那些在国外生产并在国外销售的商品,然后按低于本国正常物价的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于是形成了进口商与知识产权人或有关的被许可人之间就同一种商品争夺市场的局面。
根据平行进口理论,第三人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许可从第三国获得知识产品并在内国进行销售的行为,这必然加剧了在内国的对同一产品的竞争,当然这是符合国际贸易自由化趋势的,为了促进交易效率的提高应该鼓励平行进口,使知识产品发挥最大效用,是符合WTO基本原则精神的。这样可以使知识产品在全世界范围内流转,促进竞争,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最终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符合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时代要求。因此,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迫切地需要平行进口。
三、知识产权保护:禁止平行进口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论中、外均起源于封建社会。它们的雏形是封建社会的地方官,或封建君主、封建国家通过特别榜文、敕令的形式授予的一种特权。[3]从总体上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使知识产品创造人对其知识产品的权利意识增强,而且为知识产品的市场流通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科学技术的发展则为知识产品的利用及价值实现提供了必要条件。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垄断资本家寻求国际市场的需要之间的矛盾便暴露出来。于是产生了签订国际条约的愿望和要求。从19世纪末开始,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识产权保护从此呈现国际化的特点,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知识产权保护从19世纪末进入国际保护阶段,我们可以称为知识产权制度上的第三次飞跃。这一次飞跃一直延续至今,它使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他国保护而具有国际性。[4]因此,这就必然产生一种地域性理论,即地域性理论的基本内容是知识产权人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获得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各知识产权之间是
相互独立的,知识产权在一国领域的实现和用尽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人根据其他国法律获得的知识产权在该国的实现和用尽。[5]
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知识产品在内国依法受保护后并不能必然要求他国给予同样的保护,因为他国也没有义务给予同等的保护,因此,在内国特殊受到一国法律的保护,尽量地避免产生同业竞争者,以利于保护其在一些国家的专有权利,这与WTO确立的国际贸易自由的基本趋势是相违背的。可见,对知识产权的特殊保护,会限制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不利于提高交易效率的提高,这与促进国际贸易自由的平行进口背道而驰的。因此,知识产权保护禁止平行进口。
四、国际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的理论基础
平行进口既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又涉及到贸易问题。知识产权强调的是独占性,而贸易则更强调自由化而反对垄断,由此形成了平行进口方面的激烈争论与矛盾。也正因为如此,现代国际贸易中,一方面平行进口在一些国家遭到禁止或限制,另一方面则平行进口有增无减,以至于国际社会也无法做出统一的规定。因此,肯定平行进口的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禁止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保护必然产生冲突,其理论基础主要有:
1.权利用尽原则是支持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
权利用尽原则又称为权利穷竭原则,是指经知识产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而生产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对此控制权,其权利被认为用尽。凡合法取得该产品的人,只要不将用于侵犯知识产权人的专用权,即可自由的使用、转让和处理该知识产权产品。无论何人使用或转售该产品的行为,都无需得到权利人的同意,也不侵犯商标权,商标权人不得再利用商标权阻止该商标产品的进一步流通。这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用权所产生的负效应而设置的,主要是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加以限制,以免产生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这种原则在专利和商标领域得以广泛应用,在版权领域也有所体现。例如,合法地载有某商标的货物一经投放市场,商标权人即丧失对其的控制,其权利被视为用尽,任何人再次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应无权阻止。[6]因此,平行进口合法。
2.地域性原则是反对平行进口的理论支柱。
地域性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依据不同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不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法律,知识产权人是依据不同法律分别付出不同的代价而取得的。例如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专利,如果未在国外申请专利,其在国外普遍认为是公有领域不能成为专利,在中国取得的专利权要想在其他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就必须按照他国法律分别申请并获得授
权。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各国按照本国的法律规定对其专利申请是否决定授予专利权,而不受其他国家对该专利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的约束。商标权也是如此。
同时,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建立其知识产权的良好信誉是分别进行的,以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为基础而采取不同的方法获得的,“一个商人很可能希望其产品进行很小的改变而适应不同的市场需要、兴趣和偏爱,但仍然使用相同的商标,这个希望是相当合理的。如果他不能阻止平行输入,他将发现这个销售目标将发生挫折,他的信誉因其使用不合适的商品(从消费者角度)的销售而遇到损害,而且这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7]因为商标权是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分别付出了不同的代价而取得的,各国商标法的内容、保护的期限、范围和方式等均有所不同,商标权仅是一个主权国家法律的产物,因此依不同国家法律产生的商标权是相互独立的,在一国获得商标权并不能自动在它国获得同一商标权,即根据某国法律取得的商标权仅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并受到保护,一旦跨出该国领域就不发生效力。即使是同一个商标,商标权人在不同国家建立其商标的良好信誉是分别进行的,以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为基础而采取不同方法才获得的,这就是所谓的“商标信誉独立论”。其实,在版权领域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地域性原则”和“权利用尽原则”目前仍然是两个并行的重要原则,也是平行进口问题上相对对立的观点的理论基础。在过去,“地域性原则”占有主导地位,但是“权利用尽原则”今后将被越来越多地被使用。郑成思先生认为“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也有地域性,其权利在甲国虽已穷竭,但在乙国处于未曾行使状态,尚未穷竭”[8]因此,权利穷竭原则也受到地域限制,即使第三人在国外合法购买商标权所有人的产品,但未经许可而将产品从国外进口,仍然对商标权构成侵害。因此,平行进口应予禁止。
如果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当然会促进货物的自由流动,但是却削弱了对商标权的保护;如果不允许平行进口,当然是加强了对商标权的保护,但会造成知识产权人或被许可人对进口国市场的垄断,将促使人为价格安排及其它形式的价格限制,不利于公共社会,而且如果不允许平行进口,必然会造成世界市场的分割,这种人为市场分割显然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相违背,不利于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与世界经济的合作与发展,这些都与世界贸易的基本准则——自由竞争贸易原则相违背。因此,对商标权保护与货物自由流动的冲突,使商标平行进口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之中。
五、我国对国际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的法律调整
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专利申请人被授予专利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条规定赋予专利权人进口权,排除了平行进口,与各国通行做法是吻合的。我国2000年修订《专利法》的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中第63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从该规定的反面来看,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制造、进口专利产品的,应当视为侵犯专利权。这可以视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当中,对“平行进口”的有关规定。但这是从反面来理解得出的结论,而实际上我国目前《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仍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虽然有许多变化,但是关于“平行进口”的问题仍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所包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范围,其中没有关于进口权的规定;《著作权法》第46条列举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中也没有涉及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进口其作品的问题。因此,对于版权的“平行进口”我国仍属空白。2001年修订《商标法》也有一些重大变化,但亦没有涉及到“平行进口”的问题。
根据权衡平行进口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两方面因素,笔者认为我国应该总体上应该许可平行进口,主要在原因在于:⑴知识产权贸易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可能有悖于国际贸易规则,更不能因为禁止平行进口将其拒绝于货物贸易之外,平行进口符合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大势。⑵中国由于总体上来讲属于低价位市场,允许平行进口符合中国的贸易利益。考虑到我们的综合贸易量及国际上的发展趋势,中国长时间相对于大多数国家仍是低价位市场,平行进口合法化将使这种比较优势真正转化为竞争优势。⑶作为技术引进大国,允许平行进口有利于提高技术引进的效果由于科研力量相对薄弱,我国是个技术引进大国。而我国的企业多属于被许可方,他们希望通过引进技术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如果我国禁止平行进口,就会使得中国企业在引进技术后进行生产、销售时产品面临市场问题,无法实现引进技术的初衷。⑷允许默认许可的例外有利于引进技术考虑到我国的技术水平状况,在世界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和世界产业结构的飞速调整之际,我们应强化自主专利权的发展。同时,在平行进口合法的基础上,允许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就产品的市场等作出例外的规定,以吸引国外技术可促进中国创新技术水平的上升。
但在微观领域,在总体上实行平行进口的大前提下,应该大力地发展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而尽可能地限制但不禁止版权和专利权领域的平行进口。主要原因在于:⑴商标是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区分的根本标志,无论应用于哪个国家都不应该予以改变,应该促进商品的自由竞争,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运用平行进口,可以防止商标权利人滥用自己的权利,促进商品的自由流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同时,允许平行进口并不会对国内市场形成巨大的冲击。⑵对专利的平行进口和版权的平行进口应该限制一些,这样可以保护国内权利人或者其许可人的利益,既鼓励了科学创新,丰富了人民的精神生活,又对打击非法盗版和走私具有重要意义,也不必担心完全禁止平行进口而导致的不正当竞争并产生垄断,进而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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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任燕:《“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探析》,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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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第五篇:浅析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浅析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班级:会计(98)学号:0951805 姓名:屠春花
[摘要] 电子商务是一把双刃剑,给企业带来了无限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电子商务给知识产权赋予了新的内容和新的特点,不可避免的产生了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本文中,我将从几个方面对于现今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一下概述,并提出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对我们的电子商务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电子商务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问题 措施
一、引言
一般传统观念中所理解的知识产权只是一种带有地域范围保护的,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可以独自占有使用收益的一种智力成果的享有权利。具体地说,专利保护法保护的是一种技术,不是数据,专利的新颖性在判断过程中也是通过传统观念加以论别的。商标保护法保护的是文字图案以及文字图案的组合形式,不保护数据格式的动态过程。著作保护的是知识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也并非是保护具体的表达内容或者是表达的过程。知识产权制度不仅是一种确定权利和保护享有权利的制度,还是一种具有激励社会创新的制度。但是我们目前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认为,没有形成保护的权利,就没有权利保护可言,权利的保护必须遵守法律条款的规定进行审别,但是在我们的网络世界中,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经不能适应解决出现的问题,比如域名问题就是我们经常遇到的比较棘手的问题,这就使得人们对于商标以及其他不正当的竞争联系在一起,可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知识的保护涉及到很多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这就使得我们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亟待得到有效的完善和改进,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是互联网,网络是一种公开以及无国界的全球性的网络体系,我们目前的知识产权全球化趋势已经越来越凸显,怎样尽最大可能的保护我们应享有的网络世界的知识产权就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
二、电子商务在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所遇到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与传统著作权的问题
传统上,我们理解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保护的作品都是依附于实际存在的介质体现出来的,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但是再互联网中,任何作品或者食物都是依靠二进制的数码进行传播和存储的。不论任何东西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传遍全球,这就对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一件作品的著作权一旦确定,不论以何种形式展现,它的著作权仍属于原作者所有,所以,未经著作权所有人同意,将他人的文字图片以及信息数据处理以及传输的过程都属于侵权,都是对著作权的违反。
那么,网页是否存在著作权呢? 这是一个争论许久的问题,网页中的颜色图案都能给人一种不一样的美感享受,可以说是一种独具匠心的独特的构思,也是依靠一定的载体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所以说网页是一件作品,应当受到著作保护法的保护,尽管网页在著作法中也是作品的范畴,但是在现实中网页的复制很普遍也很正常,再就是在网页内容中出现直接创作的作品但是没有留下原稿证据,对于作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就显得难以落到实处。
目前所定义理解的著作权是在网络和电子商务没有出现或者没有得到普及应用的时候就提出制定的,所以在现代网络快速发展,以及电子商务活动兴起的今天就凸显出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我们的著作法就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二)电子商务与传统专利权保护的问题
网络技术是不是一种专利呢? 传统意义上的专利制度,是说一旦将专利权授予某人的话,就意味着在一定的法律限定范围内其他人不能共享的权利独享制度,规定没有得到权利所有人的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但是现在我们听到的互联网技术专利越来越多,互联网专利又被称为是商业方法专利,是用来保护那些在网络上做生意的所运用的方法和手段。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以来,人们所理解的专利都是将人们的思维,智力活动以及方式方法排除在外的一种技术权利。但是现在我们思考的是:网络上所出现的商业方式是否具有创造性呢,是否可以像现实中的专利一样享有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的独享性呢? 不可否认,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变革,与网络技术的非授权性有关系,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我们授予网络技术上的一些技术专利权,那就意味着在一定时间内,它有技术转化为现实使用手段的速度将大幅度放缓。
(三)电子商务与传统商标权的问题
商标作为现在商业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商家的代表性标志运用很广泛,在传统意义上的商标是一种平面的固定的标志。但是,在网络中,传统的商标经过技术处理具有了很多的变化,有的商标可以漂浮晃动,有的可以变幻,有的可以与音响等结合。这些在网络中运用很多,在网络世界里早就习以为常了,但是如果按照过去传统的定义方式的话,就不能将它们定义为商标,就不能够施行保护了,而且商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可能没有定义在具体的商品上面,如何判断是否可以定义为商标实施保护就成了一个问题。
三、电子商务中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虽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设起步比较晚,可是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我们积极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并加以消化应用,取得了很多让世界瞩目的成果,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不断增强,与此同时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有效的激励创新机制,维护社会发展稳定,那么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适合现代科技发展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1、建立自律机制,推动立法
解决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最有效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加强网络的自律。人类的发展进步实际上就是人类自律性不断提高,权利追求实现,尊重他人权利,履行个人义务的协调平衡的过程,如果人类社会没有了自律性,就会出现社会秩序的混乱,人类没有了自律观念,紧靠法律的保护是根本不可行的,所以我们要不断完善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要顺应时代的要求,针对我们的社会发展需求,经济发展水平建立起适应时代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措施,以为我国的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与革新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完善电子商务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人的自律性有限,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这个社会要和谐发展,还是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条款对商业活动进行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一定要适应经济时代新发展的要求,尽量的减少我们保护制度中的不足之处,所以我们应将电子商务活动列入法律完善管理制度之中,制定专门性的针对电子商务活动操作规范性的法律条文,强调电子商务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使得电子商务的合法与非法行为有着一个很明确的界限,减少新形势下出现的知识产权法律空白以及模糊情况,在这点上,国外的发达国家有很好的借鉴价值,我们的立法一定要尽可能的解决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的不足之处,对于域名,网络设计等名目的保护一定要明确,防止不法分子借法律的空白造成侵权行为。
3、强调“一体化”保护手段,创造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
对于我国法律上不够完善的部分,我国的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逐步完善了对于网络世界中的知识产权在法律上的保护力度,因此一般情况下的知识产权问题都有法可依,对于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关键的一步就是要加强执法力度,实现一体化的综合保护手段。不仅要求执法机关加强协调共作,还要求在运用法律方面实行综合处理。对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一定要严厉制裁,只有坚持严格的执法力度,才能使我国经济中的电子商务活动形成良性循环模式,这样一来才能切实保证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更具积极的影响和促进作用。
四、结束语
笔者认为,良好的市场机制与健全的法律法规只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土壤,要让电子商务茁壮成长,政府还要以一定的扶持政策与优惠政策等系列举措进行辅助。为利用电子商务的企业及研究开发电子商务产品的企业提供基础和营造良好环境。多重举措并举,才能使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与美国和欧洲各国同步。【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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