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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成中法发〔2017〕116号)(5篇)
编辑:天地有情 识别码:21-213949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7 00:33: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成中法发〔2017〕116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成中法发〔2017〕116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成中法发〔2017〕116号各区(市)县人民法院,本院各业务部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本指南自下发之日起,供成都市两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按其规定执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5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

为统一全市法院裁判尺度,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成都法院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供两级法院法官参考。

一、程序问题第一条【涉及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过错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认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有过错的,应追加医疗机构为被告,案由仍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第二条【同一起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的】同一起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赔偿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及时主张权利。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其他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的,法院释明后应就已经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不再为其保留必要的交强险赔偿份额。第三条【涉及精神类的伤残等级鉴定】涉及精神类的伤残等级鉴定,应委托具备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实施。颅脑损伤的精神类鉴定应当在治疗终结的六个月后进行,重型颅脑损伤的精神类鉴定应当在治疗终结的九个月后进行。对于鉴定意见是否符合前两款规定,法院应依职权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法院应当进行释明。第四条【鉴定人出庭】如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涉及专门性问题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而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可以不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院根据鉴定人出庭的情况决定是否采信现有鉴定意见或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第五条【二审中重新鉴定问题】二审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经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发回重审。但当事人均同意在二审委托鉴定并直接作出处理的除外。第六条【行政部门或机构的诉权问题】交通事故致身份不明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行政部门或机构未经法律明确授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但其为死者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第七条【对交警部门事故处理文书的认定】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交警部门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引导当事人提出申请,调取事故卷宗材料入卷,综合认定事故责任。第八条【对超标车辆性质的认定】对于不符合国家规范的电动二轮车,法院应当按照非机动车的标准认定性质并划分责任。对于电动三轮车,不宜认定为机动车并让其承担交强险责任,但在责任比例划分方面应当参照机动车处理。

三、保险责任的认定第九条【交强险赔偿范围】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为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停运损失、鉴定费、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但精神损害抚慰金除外。第十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的处理】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具有选择权。第十一条【“第三者”身份的认定】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发生撞击等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又被本车辗压致伤或者死亡的,该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本车交强险不予赔付。驾驶人下车后被本车碾压的,该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者”,本车交强险不予赔付。第十二条【特种车辆的交强险责任】特种车辆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特种车辆进行特种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多车致一人损害】多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损害,损失超出各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车交强险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按照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第十四条【多车致一人损害,部分车辆逃逸的】第三人连遭多车碰撞致伤或死亡,部分车辆逃逸且无法查实的,未逃逸车辆的交强险可先行全额赔付。第十五条【一车致多人损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多人伤亡的,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与总损失的比例确定其交强险赔偿数额。第十六条【违法驾驶交强险赔付的例外情形】无证驾驶、醉驾、毒驾、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侵权人已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赔偿款,保险公司不再向侵权人赔付。第十七条【被盗抢车辆的交强险负担问题】被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仅承担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对交通事故责任人享有追偿权。第十八条【商业三者险处理原则】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商业三者险。第十九条【商业三者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生效条件】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属于法律禁止性事项的,保险公司只需就该免责事项向投保人履行提示义务。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不属于法律禁止性事项,保险公司除对该免责事项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外,还应当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第二十条【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保险公司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以足以引起被保险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应当认定其履行了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应当认定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责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第二十一条【商业三者险的相关附加险种】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均为商业三者险的附加险。保险公司根据上述附加险的投保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四、损失认定第二十二条【死亡(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死亡(残疾)赔偿金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确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农村居民或未征地农转居,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残疾)赔偿金。如果同一案件的受害人中既有城市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一般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做法。第二十三条【死亡〔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受害人死亡时或定残时为六十周岁以下的,死亡〔残疾)赔偿金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二十四条【死亡(残疾)赔偿金的赔偿系数】多处伤残的受害人,其残疾系数以评定的最高一级为基数,对附加伤残等级为2—10级的,分别按0.09、0.08、0.07、0.06、0.05、0.04、0.03、0.02、0.01累加,累加总计不超过0.1。第二十五条【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被扶养生活费的赔偿标准按照扶养人的赔偿标准,从有利于被扶养人的角度确定。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以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个人情况确定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第二十六条【成年被扶养人主体标准】成年被扶养人应同时符合“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条件。“丧失劳动能力”一般应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应以劳动能力鉴定为依据。被扶养人领取的社保金额明显低于城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生活消费支出的,应补足差额部分。第二十七条【胎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预留】为胎儿预留被扶养人生活费仅限于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怀孕的情形。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予以支付,反之则不予支付。第二十八条【误工费的特殊赔偿对象】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或者其他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入因交通事故减少的,应予支持误工费。第二十九条【特殊误工时间】医嘱休息届满日早于定残日的,误工时间以医嘱休息届满日为准;医嘱休息届满日晚于定残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后续治疗期在定残后的,不计算误工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的,误工时间仍以前款规定为准,特殊情形除外。第三十条【误工费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应当按照自然日计算,即每月30天,误工期间不扣除休息日。第三十一条【护理费标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考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实护理人员收入的,护理费按照成都市主城区一般护工120元/天、特级护工200元/天;非主城区一般护工80元/天、特级护工120元/天计算。特级护理一般是指卧床不能行动,需24小时护理的情况。第三十二条【护理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三十三条【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可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对于伤残等级较高的,尤其是植物人状态的被侵权人,法院判决支持护理费的赔偿期限以5年为宜,届满以后可另行主张。第三十四条【护理依赖】根据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赔偿标准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服务行业的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的赔偿系数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第三十五条【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的有效证明或鉴定意见确定。第三十六条【面部疤痕的后期治疗】对于发生在面部、颈部等裸露部位,严重影响器官功能的疤痕,其修复费用可认定为后续治疗费,予以支持。前款规定的后续治疗费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应当释明,告知当事人择一主张。疤痕修复不改变伤残等级的,后续治疗费与残疾赔偿金一并支持。第三十七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应按照“普通适用”的标准确定。安装、更换假牙的费用应当认定为残疾辅助器具费。第三十八条【营养费】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是确定营养费的主要标准,医嘱仅为参照标准。第三十九条【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包括车辆停运的固定损失和实际收入损失。车辆停运的固定损失包括定期向所属企业交纳的规费、各项固定费用;实际收入损失应参照同期该行业平均营运收入(实际收入)水平按一定比例确认。第四十条【非营运车辆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非营运车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应当充分考虑必要性和合理性,根据受损车辆本身的价值大小和一般使用用途等确定。第四十一条【车辆贬值损失】法院应谨慎认定车辆贬值损失,通常情况下不予支持。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在诉前达成赔偿协议的效力认定】当事人在诉前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如不存在重大误解或其他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原告另行起诉的,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感谢CIIS车险群成都律师提供,特别提醒:因本司法文件系最新颁布,故《车险诉讼流程与应诉指引》一书暂未予收录,请各位读者收藏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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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代理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接受马某委托承办马某等人诉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濮阳支公司”)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指派董润桃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存在以下事实,原告依法应该得到赔偿。2017年7月22日XX时XX分许,贾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XXXXX的小型轿车在XX市XX道与XX路交叉口附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史某死亡。2017年7月31日,经XX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贾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史某无责任。据贾某供述“车是濮阳XXXX公司(以下简称“濮某公司”)老板李某某的,行驶证上是李某某的名字,贾某是公司的司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的史某系原告的亲属,原告依法应该得到赔偿。

二、本案应当先由被告XX保险濮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经查,肇事车辆陕AXXXXX的小型轿车在XX保险濮阳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 交强险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商业险在赔偿限额内支付,超出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XX保险濮阳支公司不能免除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范围内的保险责任。

1、本案与保险公司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公司主张驾驶员逃逸的免责理由是否应该及于逃逸之前驾驶员违章造成事故的过错原因。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贾某未减速行驶及未停车让行造成行人史某当场死亡,在三者险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意味着约定的赔偿条件成就,保险人即应履行赔偿义务,即使真有肇事逃逸,其影响也只及于事后,不溯及以前,投保人只应对逃逸后扩大损害的部分免除赔偿责任,保险人以肇事人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全部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立法目的。

2、三者责任险是为确保因被保险人致害行为而受害的第三人能够得到切实赔偿当事人而设立,保障的是因被保险人的责任而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投保人购买三者险的目的,是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减少自己的损失,确保第三者得到切实有效赔偿,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对抗第三人,保险公司可待赔偿后向侵权人予以追偿。

3、本案中,因该保险公司提到的免责条款属于免除或限制保险公司责任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时,本案应做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方的解释。

4、《保险法》相关法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对保险人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未尽到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贾某在交通肇事罪刑事审判中说该保险是找保险业务员买的,其本人并没有在投保单 上签字,是其把钱打给业务员后业务员帮他签的保险合同,贾某自己并没有见过免责条款的内容。被告公司也自认其确有让业务员代办保险的事实存在,即使是贾某本人亲笔所签,也不能证明保险公司让贾纪花注意到了免责条款,有签字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也不应是保险公司必然免责的条件,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田某、李某及濮某公司均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1、经查,贾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系濮某公司老板李某某所有,而贾某系濮某公司的司机,该车登记在李某某个人名下,案发前李某某已经去世,该车由其配偶田某和儿子李某法定继承,案发时,田某系濮某公司的公司老板,是濮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庭审中,濮某公司多次自认该车系公司所有,贾某也确系公司的司机。经过核实,贾某因犯盗窃罪于XXXX年XX月XX日被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案发时处于缓刑考验期内。现证实其在本院2018年1月26日的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庭审中贾某所说的“车是个人的(庭审笔录第四页)及公司没有了、注销了(庭审笔录第五页)”等言辞均不属实,证明了贾某言辞明显具有帮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目的及事实,其帮助车主免除责任的言辞不具有真实性。因此,被告田某和李某及濮某公司均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2、因该车登记在李某某个人名下,田某和李某作为继承人是肇事车辆名义车主,而濮某公司自认为实际车主。本案肇事车车主,无论是名义车主还是实际车主,存在的过错是未尽到车主对车辆的管理义务,未尽到对司机的审查义务,未尽到公司对所雇用的服刑期内员工的监督、管理职责,将车交付给缓刑考验期内的有犯罪前科的员工使用且不进行监督、管理才导致其再犯,无论作为何种身份(财产继承人、车辆管理人、雇主)出现,车主均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希望法庭查明法律事实,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五、受害人家属与贾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后给付原告过补偿 款不能作为免除被告民事赔偿的理由。

刑事和解与民事赔偿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前者属于刑法范畴,后者属于民法调整范畴,两者性质不同,相互不可代替。刑事和解协议是贾某为了与受害人家属和解并从受害人家属处获取刑事谅解书打到减轻处罚目的,而自愿补偿给受害人家属的补偿协议,给付的是补偿款不是民事赔偿款,与本案无关,原告获得刑事和解补偿款不能作为免除被告赔偿责任的理由,原告的赔偿请求权没有因刑事和解补偿款而抵减,被告无权据此减轻赔偿责任,生命本身是无价的,被告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一般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处理交通事故及后事的交通费等。减去原告已得到的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原告应得到死亡赔偿金591157.2元,被扶养人的生活费184511.57元,家属处理交通事故及死者后事的费用6000元。(详见赔偿清单)。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代理人: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董润桃

XXXX年X月X日

第三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有关证据规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有关证据规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有关证据规则

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但在实际审判中,时间点的把握可能有出入,有些法院要求医疗费在开庭审判前必须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质证要点

1、要求受害人提供其受伤治疗相应的治疗清单或是处方、大病历、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发票时间与病历证明记载时间应相符,发票上的姓名应为受害人本人。

2、相关治疗和用药应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针对其他病症的治疗和用药,不承担赔偿责任。

3、无医院证明自购药品、医疗用具的费用不予赔偿。

4、转院应经原医疗机构同意(需要原医疗机构的转院证)且存在正当理由,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可不予赔偿。【但是现在的司法解释精神倾向于让赔偿义务人对该转院治疗的不必要性和不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法院还会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计算赔偿额】

5、对于后期治疗方案及治疗费用,如果受害人只能提供医生估算的证明,不予认可,赔偿权利人原则上应待实际费用发生之后另行起诉。但是现在的习惯做法是在庭审中直接申请法院对后续医疗费作出司法鉴定,同已发生的医疗费一起赔付。

6、后续治疗费不包括心理治疗费用。

7、对过高的治疗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可申请司法鉴定。

8、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均不包括任何在美容场所消费的费用。

误工费 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质证要点

1、受害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劳动收入的,不予赔偿误工费。

2、只赔偿受害人本人的误工费,对护理人员的误工费不予赔偿。

3、只承担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而不是受害人的固定收入。有些受害者受伤后,单位并不扣发或者只是部分扣发收入,特别是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的情况下。在受害人属于工伤、受害人是军人、公务员的情况之下,大多数受害人的工资不会因交通事故而全部扣减。

4、受害人申报实际减少的固定收入的,不仅要求受害人提供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超过个人所得税始征起点的,还应提供完税证明),或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纳税证明,而且要求受害人提供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明。受害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与实际收入相差较大,可申请法院向税务机关或者社保局调查取证。

5、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误工时间,并以此作抗辩。但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6、受害人为退休人员的,如果不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明,不予赔偿误工费。

护理费

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质证要点

1、护理的必要性、护理期限、护理人数都应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住院期间不能认定为当然的护理期限。医院出具的证明明显与事实、病情不符的,申请鉴定机构鉴定。对于事实上的护理人员,需作前期的了解与证据收集。

2、确定护理级别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制残疾辅助器具情况”一般参照1996年10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第 3.1.4条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程度分3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交通费 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质证要点

1、参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差旅费标准。

2、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普通硬座火车、轮船三等以下舱位为主,伤情危急,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可乘坐救护车、出租车,软座、卧铺火车,应要求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连号交通费发票要组织质证。

3、车票时间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应相符。对随行人员交通费不能一概承认。应该考虑该随行人员的必要性。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质证要点

1、此项目赔偿的对象应是受害人本人,且仅限于住院期间。陪护人员不应是此项目的赔偿对象,但受害人到外地治疗而又不能住院的情况除外。“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一般是指医院无床位,或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医院与住处等情况。

2、住宿费和伙食费的赔偿均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住宿费的赔偿以有正式发票为前提。

3、“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都不会差别太大,一般为每天15元至20元。营养费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质证要点

1、医疗机构没有出具意见的,营养费不予认可。

2、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的,应明确需要增加营养的必要性及期限,营养费的赔偿标准,由法院酌情裁判。

3、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但是一般都不会认定太多。

残疾赔偿金

人伤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质证要点

1、计算残疾赔偿金以伤残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时,需乘以伤残等级比例,一级乘100%,二级乘90%,其他的依此类推。

2、伤残评定是受害人庭前作出的,结论明显不合理的,可向法院申请重新评定。但现在法庭审理的程序一般是在受害人起诉后再统一委托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评残。

3、多处伤残者以最重的等级作为赔偿的主要依据,每增加一处伤残,则增加一定的赔偿比例,增加赔偿的比例之和不超过10%,伤残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

残疾辅助器具费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质证要点

1、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工作。如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出具的意见不合理,可申请另外的假肢配制机构出具配制意见书,以此作为反证向法院抗辩。

2、开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应该让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实际安装有残疾辅助器具型号、价格、产地、更换周期等书面证据。

3、开庭前应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情况,事先对受害者需要安装的辅助器具的功能情况和市场价格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提取相关证据。

4、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区间很大,赔偿标准坚持的是一般标准,超标部分可以不赔。

丧葬费

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半年总额计算。质证要点这个非常容易,查找当地上一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即可,法院一般不会适用错误。

被扶养人生活费

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质证要点

1、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

2、被扶养人为成年人的,“丧失劳动能力”与“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3、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可视为无劳动能力。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成年人,如主张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应有充分的证据。

4、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于受到损害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如果出生后死亡的,不予认可。凡请求养子女及养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登记证书。

5、赔偿此项费用仅限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和份额:

(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受害人作为父母,对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扶养义务;受害人作为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承担扶养义务;

(3)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作为条件;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作为条件;

(4)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作为条件;受害人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承担扶养义务,必须以受害人由兄、姐扶养长大作为条件。

6、以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时间作为判断受害人依法是否应承担扶养义务的时点。

7、以受害人定残之日(或死亡之日)作为被扶养人年龄的计算起点。

8、受害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劳动收入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不予赔偿。

9、仅应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在受害人伤残的情况下,不予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因为人伤司法解释已经规定对死亡受害人赔偿的是余命的赔偿,对伤残受害人赔偿的是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那么赔偿了残疾赔偿金,就已经包含了受害人伤残前负担对被扶养人的扶养费了,在受害人伤残的情况下,再予以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就是重复赔偿。

10、对于在受害人伤残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请求受害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先对受害人劳动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确定是否赔付及赔付的比例。这一点大部分受害者都忽视了。在伤残等级鉴定之后最好再做一个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11、被扶养人有数人且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按各自的身份状况分别适用城镇和农村的标准。

12、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分摊,特别是成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分摊时,虚假证明较多(现在的派出所证明多数情况下也仅仅是证明目前的家庭情况,不能证明家庭分立的情况,),需要提前调查取证。

13、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死亡赔偿金

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质证要点

赔偿权利人需提供法医的尸检证明(未尸检者除外)、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或是医院出具)、死者户口证明(确定死者属于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确定死者的真实年龄,特别是60岁以上的人员)。如死因不明,需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死因鉴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

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质证要点

1、精神损害,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赔偿责任,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法院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2)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伤残等级越高,精神损害越重;

(3)对于受害人既没有死亡,也没有残疾的,一般不予赔偿。

2、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主要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3)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4)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3、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山东省)。在此数额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

事故处理人员的相关费用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质证要点

受害人亲属在非死亡案件中支出的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不予赔偿。要注意甄别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直接财产损失的证据质证

直接损失包括车辆损失、货物损失、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以及对损失进行评估的费用。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警醒。

证明车辆损失的证据包括:车辆定损单和车辆损费数据,两者必须一并提交,否则不能证明车辆损失。货物损失及随身物品的损失同上。

2、间接财产损失的证据质证

通常包括停运损失。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法释〔1999〕5号 批复)《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分割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证明停运损失的证据包括:货物运输合同或者旅客运输合同、修理厂出具修理期间证明等。修理期间证明必须说明在修理厂期间的修理内容,例如修理发动机花费几天,购买零件花费几天等。如果没有固定的旅客运输合同,如出租车,则应当提交出租车与出租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来确定修车期间的停运损失。

3、对人身损害证据的质证。

(1)、证明医疗费的证据。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医药费、治疗费、转院证明、就近合理原则的证明。

证明医疗费打证据包括:住院费收据、住院费明细表、医疗费收据、医疗处方、诊断证明书。

注意:医疗费用收据、明细、处方和诊断证明必须一并提交,否则不能证明所支出的费用与交通事故有关。

对于后续治疗费例如整容费、出院后所必要的康复费因为没有实际支出,所以必须经过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才能证明,并且诊断证明书应说明具体费用的数额。

如是急救则不存在选择医院的问题;不是急救,那么应当双方协商选择医院,协商不一致的,根据合理就近(根据伤情、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附近医院的诊疗水平,附近居民通常选择的医院来确定)。转院必须要有原诊疗单位出具的转院证明。

(2)、误工费的证明质证。误工费包括三个方面的误工损失费用:治疗伤情(治疗多少天,必须休息造成的误工费,应当由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伤残鉴定(鉴定一天、取鉴定一天)、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工损失。

证明误工费的证据包括: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误工人员的工资单,误工人员的纳税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应当说明:误工人员的收入状况(包括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误工人员耽误工作的时间,扣发误工人员各种收入的数额。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规定,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或者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局对相同或相近行业上的上职工的平均工资的统计数字据。

(3)、护理费的证据。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诊断证明(护理时间、护理人数),向护理人员支付工资的证明(雇佣护理人员的签字认可工资证明),家庭护理的,按照证明家属误工费用(同期同地区的护理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提供证据。

(4)、证明交通费的证据。包括:事故受伤者和必要的护理人员医疗、配置残疾铺助器具,伤残者、死亡者的近亲属参加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活动实际必需的车船票费。交通费等证据表现为交通费收据,交通费收据应当说明用途,次数,目的。常见证据问题:发票联号、用途路线不符、日期不符合、目的不清。

(5)、证明住宿费、伙食费的证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2款规定,受害人确实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及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此外,还有受害人家属参加事故处理等所需的住宿费用。表现为:相关住宿及就餐的收据,但需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6)、证明伙食补助费的证据。按照住院费收据确定的住院时间乘以当地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标准(各地以10元至20元不等)(7)、证明营养费的证据。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的规定,证据主要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参照当事人的主张,法官根据经济原则,例如“伤筋动骨一百天”等酌情赔偿)(8)、残疾赔偿金及伤残评定费的证据。

证据表现为:伤残评定结论及评定费收据。注意:《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严重妨害严重影响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相应调整。注意:提交受伤人员的职业证明。例如受伤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

(9)、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证据。证据表现为: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被抚养人的户籍、身份证、受诉法院所在地关于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统计数据。注意: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经济来源的成年亲属。(按照人数、不超每年总额、结合抚养年限计算)(10)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的证据。可根据法定结合受害人的职业、经常住所地、统计标准确定。

(1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

证据表现为:伤残评定结论,受伤部位疤痕照片等。一般参照当地高级法院的精神赔偿幅度,按照伤残等级计算确定。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几种不同的情况:侵权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时,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但负次要责任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可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减轻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受害人有过错并承担主要或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因受害人的过错行为与侵权人相当或作用更大,可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保险公司标准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芦洲大道128号,负责人:冯耀平,系公司经理。因原告廖水娇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仅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保险合同问题。

赣CK5021号车辆确在答辩人处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同时购买了不计免赔,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是50万元,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之内。答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之前须查看被保险人陈爱民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赣CK5021号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如两证原件与复印件不符,答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原告诉请的赔偿费用问题。

1、医疗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需对原告的非医保用药部分依法进行核减,核减的比例在15%——20%之间。

2、误工费、护理费。答辩人认为原告提出的误工费以及护理费的主张要求过高。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够全面,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单等予以证明,如不能提供完整的证据,答辩人认为其误工费和护理费只能按照其在农村标准57.3元/天计算。

3、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参照江西省司法实践的判例以及奉新县法院当地的经济水平,答辩人认为营养费为1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为15元/天为宜。

4、交通费、车辆修理费,以原告提供的相关正式票据为准。

5、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答辩人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没有异议,对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也没有异议,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后续治疗费提出异议。答辩人认为根据原告的伤情、原告的恢复情况以及奉新县当地的经济水平,精神损害抚慰金在2000元为宜,后续治疗费在4000元为宜。

6、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够全面,没有提供被扶养人的身份信息以及被扶养人的家庭情况调查表等,无法核实被扶养人的真实身份以及抚养人的人数,待核实之后再行确定。

7、鉴定费、诉讼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鉴定费和诉讼费答辩人不予承担,对该部分责任免除内容,答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已经进行了告知,投保人也已经签字盖章表示认可,请法庭予以支持。

其他没有提及的问题或与庭审答辩意见不一致,以庭审答辩意见为准。

此致

宜春市奉新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宜春市中心支公司

二0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第五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诉讼要素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诉讼要素表

一、事故发生概况:(时间,地点,当事方,肇事车辆,碰撞方式等)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

三、受害人概况:(姓名,年龄,居住情况,户口,职业等)

四、其他赔偿权利人概况:

五、其他赔偿权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

六、财产损失构成:

七、医疗费(含后续医疗费):

八、护理费:

九、误工费:

十、交通费:

十一、住宿费:

十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十三、营养费:

十四、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护理费等。

十五、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

十六、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十七、受害方已经获得的赔偿情况:

十八、有关保险合同主体:

十九、有关保险合同类型:

二十、有关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标的、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情况,保险金额等)

二十一、机动车使用人与其他赔偿义务主体:(如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实际控制人等的关系)

二十二、机动车使用人之外的其他赔偿义务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

二十三、个赔偿义务主体的过错情况:

二十四、其他必要情况:

二十五、原告的诉讼请求: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成中法发〔2017〕116号)(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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