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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诉个人民事再审申请书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1-961285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5 13:28:31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个人诉个人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个人诉个人用)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联系方式、住址等)。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联系方式、住址等。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联系方式、住址等)。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联系方式、住址等。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字第 号民事 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XX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选择填写)

事实与理由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再审申请书副本 份(再审申请书副本份数应当按当事人人数提交)

原审 书复印件一份

再审申请人: 年

月 日 2

(亲笔签字或盖章)

第二篇:(个人)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个人)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

事实和理由:

(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之处,以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之

处。)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书抄件(或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

年 月 日

文章来源:云法律网http:///documentContent-253.htm

第三篇:(个人)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个人)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

人民法院

****年**月**日()

字第

号,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

事实和理由:

(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之处,以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之

处。)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

书抄件(或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

年 月 日

文章来源:云法律网http://

第四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市××镇××灯饰厂,经营场所:××市××镇××工业区××幢××号,经营者:李××,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张××,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所:××省××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202_)××中法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和××市××县人民法院(202_)××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特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202_)××中法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和××市××县人民法院(202_)××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裁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此案。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达成合伙意向,双方签订了《合伙协议书》,并约定了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被申请人约定的出资额为80万元。协议书签订以后,双方一直照此执行,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参与合伙事务,负责生产管理。××年××月××日,被申请人携其妻子自动离职,并伙同其老乡,携带走合伙的全部经营资料(含生产任务单、产品BOM表、客户资料、成品库存、半成品库存仓库账本等)。并以此为威胁,要求退股及收取分红。迫不得已,申请人将其80万元股金及10万元分红支付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仍不满足,恶意申请仲裁,××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错误的(202_)××劳仲案字××××号仲裁裁决书。从而引发本案。

二、原仲裁裁决和一二审判决均违反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错误认定了劳动关系的存在。本案中,双方的关系是合伙人与经营体及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三、原裁判均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得出错误的结论,作出错误的裁决。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合伙协议书》,此协议均有被申请人的签名,被申请人的合伙人身份确定无疑。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可以以现金、劳务等出资,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否则,将可能出现,其他合伙人无能力偿付或者合伙企业无能力偿付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自己向自己付工资和加班费、赔偿金的笑话。这也不符合逻辑。

综上所述,原裁、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得出错误的结论,作出错误的裁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再审,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依法予以撤销,发回重审,督促原审法院纠正错误。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市××镇××灯饰厂

年月日

第五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有才,男,汉族,1953年10月7日出生,河南省武陟县人,住河南省武陟县西陶乡古城村,身份证编号:***。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仓库区五号路喜上喜加工大楼。法定代理人王守礼,总经理。

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解放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运动,厂长。

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2_年2月8日作出的(202_)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2_号,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撤销深圳中院(202_)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2_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二、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债务人民币963585元;

三、请求判令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

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自1995年开始向被申请人供应冻肉及副食品,至1998年双方中断贸易。1999年4月2日,第三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对账,签订了一份《对账确认书》,内容为“经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账,被申请人欠第三人货款人民币1,424,906.64元,另外,第三人账上反映,被申请人已付款项人民币823,100元,有待提出证据后进一步确认”。双方对账后,第三人于202_年3月期间,派人向被申请人追索上述债务未果,之后第三人于202_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清偿所欠货款。该案经开庭审理后,第三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获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准许,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_年9月27日制作了(202_)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裁定书。第三人因欠申请人货款,申请人与第三人于202_年10月8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第三人将被申请人所欠货款中的人民币963,583元转让给申请人。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于202_年12月6日向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提

出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清偿上述货款,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因无管辖权,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人及第三人在起诉前未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被申请人,该转让对被申请人不发出效力,申请人无权起诉被申请人主张权利。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_年2月7日作出(202_)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4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上述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三人于202_年4月4日通过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申请人再次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属债务纠纷。《对账确认书》是被申请人与第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第三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经与申请人协商后,将部分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在通知被申请人后,即发生效力,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清偿第三人转让的债务,故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963,583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深圳中院也判定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即认定《对账确认书》是被申请人与第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第三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经与申请人协商后,将部分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在通知被申请人后,即发生效力,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清偿第三人转让的债务。

深圳中院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分歧在于《对账确认书》中的债权数额是否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

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等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第三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确认的所欠货款是1,424,906.64元,而被申请人已付款项823,100元,因没有证据,双方也没有一致确认,且被申请人在此之后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支持,据此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应认定被申请人未付该823,100元款项,被申请人欠第三人1,424,906.64万。其次,债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自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当第三人于202_年4月4日通过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人民币963,583元的债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确实拖欠第三人债务,其数额明确、合法有效;第三人将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因此向被申请人提出还款请求,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有才

×年 ×月×日

附:

1、再审申请书2份

2、一、二审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

3、《对账确认书》(复印件1份)

4、授权委托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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