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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宣传反洗钱法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21-224550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7 22:35: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积极宣传反洗钱法

珍爱征信,远离洗钱

党的十九大工作会议中,将社会信用环境改善作为重要工作内容,2018年我国将全面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社会各个层面对信用的重视程度可以说是越来越高,个人的征信体系也在逐渐地健全和不断地完善,可以说以后征信上的失缺将影响到你的方方面面,上不了飞机,出不了国等等,而在所有影响征信的因素中洗钱正成为最重要的一大因素。说道洗钱估计很多小白同学会一脸懵逼,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普及一下关于洗钱的一些小知识点。1.什么是洗钱? 百度同学告诉我们:所谓洗钱其实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活动。2.“听起来很深奥的感觉,那么洗钱又会带来危害呢?”小白同学一定会这么问。洗钱作为一种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危害程度自然不言而喻,一方面为犯罪行为的销赃提供了便利,客观上助长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从整个社会角度看,洗钱行为严重扰乱了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所以洗钱行为是被严厉禁止和打击的。

3.那么我的个人征信和洗钱又有什么关系呢?感觉洗钱距离我好远呢。其实并不远,很多违法犯罪分子经常打着高收益理财,高金租用银行账户等名头对一些安全防范意识薄弱的群体下手,学生和老人是这类高危群体,一旦进入他们的圈套,不管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助长和协助了犯罪行为,个人的征信记录都将永远被填上一笔不良的记录,而这记录,也将严重影响你的生活。4.那么究竟如何珍惜自己的征信,远离洗钱行为呢? 第一,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辨别洗钱行为的能力。第二,增强安全意识,不把自己账户转借他人。

第三,增加配合意识,主动配合各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身份识别工作。第四,增强参与意识,主动对洗钱行为进行举报。

小编相信,学习了这么多,亲爱的你也一定树立齐了珍爱自己的征信,远离洗钱的意识了吧。我们下期见!

第二篇:反洗钱法练习题123

反洗钱培训试题

营业部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20题,每题1.5分,共计3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何时起施行?(C)

A.2006年10月1日B.2006年10月31日

C.2007年1月1日D.2007年1月31日

2.以下关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基本情况的说法中哪个是错误的?(C)

A.成立于2004年4月7日

B.直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C.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法人单位

D.收集、分析、监测和提供反洗钱情报的专门机构

3.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个?(D)

A.最高检B.公安部C.银监会D.中国人民银行

4.金融机构应当按季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反洗钱信息有哪些?(D)

A.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情况

B.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

C.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情况

D.以上均是

5.在反洗钱制度中处于基础地位的制度是下列哪项?(A)

A.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B.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C.大额交易报告制度

D.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6.以下哪项不是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的方式?(A)

A.提交报告B.现场检查C.非现场监管D.约见谈话

7.下列哪个机构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A)

A.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

B.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务院金融管理机构

C.以上均是

D.以上均不是

8.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多少时间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D)

A.12小时B.24小时C.36小时D.48小时

9.下列哪个主体应当对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B)

A.反洗钱监督管理部门

B.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C.金融机构反洗钱专门机构

D.金融机构内部监督和审计部门

10.下列哪项不是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在反洗钱调查中采取询问措施必须满足的条件?(A)

A.询问必须在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进行

B.询问的事项必须是与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事项

C.询问的对象仅限于金融机构有关人员

D.询问必须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11.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恐融资八项特别建议》要求各国将以下哪项行为视为犯

罪并保证将此类罪行判定为洗钱犯罪?(D)

A.恐怖主义的筹资行为B.恐怖活动的筹资行为

C.恐怖组织的筹资行为D.以上均是

12.如果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在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变化后的多少个工作日内报告?(B)

A.5个B.10个C.15个D.30个

13.大额交易的报送时间为几个工作日内?(B)

A.3个工作日B.5个工作日C.10个工作日D.15个工作日

14.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或者季度结束后的多少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A)

A.5个B.10个C.15个D.30个

15.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和中国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那些可疑行为?(D)

(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2)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3)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4)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5)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A.(1)(2)(3)B.(1)(2)(3)(4)C.(1)(2)(4)D.全部正确

16.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金融机构还可以采取哪些识别或者重新

识别措施?(D)

(1)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2)回访客户;

(3)实地采访;

(4)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5)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A.(1)(2)(3)B.(1)(2)(3)(4)C.(1)(3)(4)D.全部正确

17.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该登记哪个?(B)

A.住所地B.经常居住地C.两个都登记 D.由客户自行选择

18.交易同时符合大额交易标准和可疑交易标准的应当如何处理?(C)

A.只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B.只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C.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D.由机构自行选择

18.交易同时符合大额交易标准和可疑交易标准的应当如何处理?(C)

A.只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B.只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C.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D.由机构自行选择

19.什么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A)

A.了解客户;B.大额现金交易报告;

C.可疑交易的分析;D.与司法机关全面合作。

20.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如何保存?(B)

A.应当按最短期限;

B.应当按最长期限;

C.应当按中间值取期限;

D.金融机构可以自由选择.二、多项选择题(10题,每题4分,共计40分)

1.根据《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恐怖融资是指下列哪些行为?

(ABCD)

A.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B.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C.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D.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2.以下哪些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的措施?(ABC)

A.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B.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C.查封、复制金融机构的文件资料

D.临时冻结金融机构的客户资产

3.《反洗钱法》颁布后,我国又颁布了哪些反洗钱规章?(ABCD)

A.《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B.《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C.《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D.《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管管理办法》

4.《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对金融机构履行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义务有什么规

定?(ABCD)

A.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B.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C.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D.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5.金融机构应当按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哪些反洗钱信息?(ABCD)

A.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B.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

C.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D.反洗钱内部审计情况

6.将金融机构确定为实施预防、监控洗钱行为的义务主体的原因是:(BCD)

A.金融机构是洗钱活动利用的唯一渠道

B.金融机构位于消除和打击洗钱行为的战斗的最前线

C.通过金融机构的专业技能和专业分析,找出不寻常的交易活动

D.调查可疑交易线索需要金融机构的配合7.以下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责任中,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的有哪些?(AB)

A.处以罚款

B.责令限期改正

C.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取消任职资格

D.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8.以下哪些属于反洗钱义务主体应当建立的三大反洗钱预防基本制度?(BCD)

A.反洗钱内控制度

B.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C.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D.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9.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包括(ABCDE)

A.了解客户义务;B、大额交易报告义务; C.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D.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设立组织机构义务;E.保存记录义务。

10.根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哪些行为时,国务院反洗钱行政

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ABC)

A.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B.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C.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D.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三、判断题(20题,每题1.5分,共计30分)

1.洗钱是指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T

2.洗钱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也不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T

3.从反洗钱法的立法宗旨看,《反洗钱法》属于预防性法律制度。T

4.《反洗钱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非金融机构。F

5.我国反洗钱监管体制的特点是“一部门主管、多部门配合”。T

6.外国法人金融机构的在华分支机构不是反洗钱义务主体。F

7.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反洗钱预防措施的核心内容。F

8.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是于1998年在巴黎成立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F

9.金融机构可以拒绝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要求其协助、配合打击洗钱活动。F

10.任何单位与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T

11.如果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在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告。F

12.金融机构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中涉及行政处罚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

相关处理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文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述和申辩意见。T

13.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移境外的,金融机构应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并可直接决定采取临时冻结措施。F

14.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有利于金融机构提高风险意识,加强自我约束和风险管理,不会影响到正常业务活动。T

15.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反洗钱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F

16.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只能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来核实和记录客户的身份。F

17.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严格遵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F

18.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T

19.对于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20.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所称的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T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56号)

(相关资料: 法律2篇 行政法规1篇 部门规章44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7篇 地方法规81篇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36篇 英文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2篇)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第六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

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前款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

第十三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

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

作。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4篇)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5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十五条 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2篇)

第三十六条 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反洗钱法1

浅析中国《反洗钱法》

摘要:“洗钱”——这一黑色的产业,它以极快的速度成长为仅次于外汇和石油的世界第三大商业活动。它的触角无所不及,它的影响恶毒深远,它是世界经济血脉上的一个毒瘤。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它将适应国内、国际反洗钱形势的需要,填补我国的立法空白,对反洗钱义务主体和一般社会主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部法律的出台有它积极的方面,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其中的不足,这部法律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关键词:洗钱反洗钱法反洗钱监督管理机制

在很长的时间里,作为普通社会公众的我们对“洗钱”的概念一直比较模糊,即使有所了解,似乎也只存在于影视剧和文学作品中,并且是高明的犯罪团伙、而非常人所能做到的。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事实上,除了把非法收入洗为合法资金之外,洗钱行为还有其他层面的意思。包括把合法资金洗成黑钱以用于非法用途,如把银行贷款通过洗钱而用于走私;把一种合法的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如侵占国有资产、偷税漏税;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逃避监管,如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转移到境外。在这些常见的洗钱行为中,有很多都是与普通人密切相关的。举例来说,某单位随便给自己的员工买一种保险,过一段时间再退保,这样剩余的保险金就分别打入每个员工的账户。这种变相发福利和避税的行为,就是一种我们普遍觉得无所谓的洗钱行为。

洗钱是当今世界困扰许多国家的一种复杂而隐蔽的国际性金融犯罪,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我国也面临着严重的洗钱犯罪问题,洗钱犯罪严重危害了我国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的正常发展,滋长了腐败和金融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威胁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影响了汇率和利率的正常变动,造成了大量的资本外逃。进而减少了国家税收,影响了国际收支和外汇储备,甚至可能成为金融危机的根源。

中国的反洗钱工作启动较晚,为履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反洗钱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先后设立反洗钱局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截至到2005年底,所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 1

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汇机构,90%以上的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近50%的农村信用社已经实现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的联网报送。

2006年10月31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以144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见附录)。这部法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反洗钱法》的出台,与《刑法》有关制裁、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规定共同构筑了我国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对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作为反洗钱领域的法律,《反洗钱法》首次明确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主要包括: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第八条)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等。第二,《反洗钱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然而这些反洗钱义务并不是新创设的,且已经成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基本制度,《反洗钱法》只是从反洗钱的角度将这些制度法律化。因此,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不会影响其正常经营,并且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机构稳健运营。第三,《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措施的同时,也非常注重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反洗钱法》严格规定了有关人员的保密义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调查和反洗钱刑事诉讼,明确规定了反洗钱调查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限定了临时冻结措施的条件和期限,并且对有关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与洗钱犯罪作斗争,保护单位和个人举报洗钱活动的合法权利,《反洗钱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本次出台《反洗钱法》规定了我国目前反洗钱中的一些基本问题,重点就是给金融机构戴上了“紧箍咒”,但这部法律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首先,需要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规定。本次《反洗钱法》只是简单提及,授权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但由于其仅为部门规章,法律层次较低,可能不利于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统一开展。

其次,有待建立反洗钱奖励制度,对举报洗钱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以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反洗钱。开展反洗钱工作是要付出巨大成本的,以金融机构反洗钱为例,需要付出的成本包括制度成本、雇员成本(包括工资成本和培训成本)、检查成本(金融机构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计算机设备、办公用品费和差旅费等支出)、流失客户、档案管理成本、技术投入成本等。因此,国家立法在为金融机构等反洗钱义务主体设定反洗钱义务和责任的同时,还应逐步建立相应的激励和成本补偿机制。

再次,单一的可疑交易报告模式更适应我国当前反洗钱工作需要。《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第二十条)。在国际上,有三种反洗钱交易数据报告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综合报告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实行综合报告制度的费用成本比实行其他任何一种报告制度都要昂贵,也给接收数据的机构带来了麻烦。此外,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网络化水平不高,尚未形成普遍联网的统计系统,如果对大额和可疑交易标准规定不当,要求同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必定会造成巨大的工作负担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最后,保密例外原则的规定不够明确。《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第八条),“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但以上规定都没有明确“调查对象”是金融机构还是金融机构所服务的客户,没有明确规定其是否有权查询在金融机构开户或办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存款。

虽然《反洗钱法》第六条也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但没有对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可以查询涉嫌洗钱的客户账户存款进行明确规定。

无论如何,只有政府、企业、银行、个人的反洗钱意识不断成熟与合理化,与国际反洗钱组织的合作不断加强,我国的反洗钱制度才能不断健全与完善,反洗钱才能获得坚实的社会土壤。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10

(2)《央行:反洗钱法的通过是一个重要里程碑》,新浪财经,2006-11

(3)《第一解读:中国向洗钱全面宣战》,人民网,2006-11

(4)宋新邵,《新世纪我国反洗钱对策的发展和完善》,西安文理学院学报,2006-8

(5)杰弗里·罗宾逊,《洗钱》,中国物资出版社,1999-3

第五篇:反洗钱法十周年征文

反洗钱法十周年征文【1】

不仅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破坏。银行业以货币资金为主要经营对象,最易于为洗钱分子所利用,因而成为犯罪分子 进行洗钱活动的主要渠道。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 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办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基层银 行的反洗钱工作任务也变得日益繁重。

从目前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由于认识层次、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及技术手段等多方面的原因,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还不够成熟,在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必须狠抓基层行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反洗钱合规管理水平,严防反洗钱执法风险。

一、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1、反洗钱意识淡薄。2003年3月1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布了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 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1997年我国新颁《刑法》191条明确了“反洗钱罪”。但是,这一系列条例、法规在基层银行中的学习、贯彻、执 行力度参差不齐,大部分仅停留在略知一二的层面上。多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对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教育还不够深入,银行员工普遍缺乏反洗钱的意识和经验,甚 至认为反洗钱是沿海发达地区的事,与内地银行业务关系不大,反洗钱意识淡薄。还有部分基层银行员工认为,追求效益最大化是企业的目标,反洗钱工作不仅增加 了工作流程、工作强度和经营成本,而且还可能因为制度的执行影响客户关系,导致资源流失,影响自身经营和效益,因而这项工作对基层商业银行来说,当面临监 管职责和自身利益的矛盾时,他们往往还会在不违背大原则的前提下,为满足客户的需要而进行一些违规操作。

2、技术手段落后。洗钱犯罪目前已公认为上游犯罪,洗钱手法和犯罪手段日渐更新,洗钱手段更加智能化、高科技化。而当前,我国的反洗钱尚未建立起健 全、完善的、与各家银行账务核算系统、支付系统和《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相对接的支付交易报告和监测系统。虽开发了反洗钱检测系统,并实施了大额可疑资金报 告有关规定,但仍需人工对交易资金和具体的业务进行综合分析。

3、组织机构待健全。从目前形势看,反洗钱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没有一个由精明强干的人员配备的专业化组织力量是不行的。当前,基层银行尚未成立专职的 反洗钱机构和队伍,仅仅是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的组织形式建立了领导小组,并笼统地将反洗钱工作指定某一部门负责,没有设立专门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人员,难以把反洗钱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同时,各家银行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各不相同,有的由营业部门负责,有的由保卫部门负责,有的由会计财务部门负 责。反洗钱工作涉及到现金、支付结算、存款取款等银行业务的方方面面,需要相关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统一组织,单靠一个部门很难适应反洗钱工作的需要。而 且,反洗钱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是一个涉及到许多部门合作的系统工程,但从基层实践来看,反洗钱工作仅是金融部门在“孤军奋战”;公安、司法、财政、商 业、海关、税务、工商、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在信息收集、情报交流等方面的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尚未建立运行高效、有序协作的单位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也就 很难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

4、内控制度约束欠缺。反洗钱工作需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而各基层银行在反洗钱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不严肃的问题,表现在:一是制度建设不 到位。一些内控制度建设流于形式,没有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要求的反洗钱预防、监测、分析、报告体系,停留于发文件、谈学习的层面,办法制度 出台多,实质性开展工作少,管理层面布置多,基层网点落实少,总体要求多,可操作性差。二是了解客户程序不到位。了解、掌握客户真实信息本应是基层金融机 构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实际上,金融机构在执行制度上难以严格,对客户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不好过细地去核实,主要原因来自“三 怕”:一怕失去客户,影响存款;二怕客户刁难、打击报复;三怕投入成本、影响效益。因此,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了解,仅限于客户开立账户时应提供的资料,很难 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进行真实地了解,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准确判断客户资金的性质,导致“可疑交易”有关规定成 为摆设。三是现金管理不到位。我国现金使用大国,特别是在地市级以下地域,现金的提取和使用在现实生活当中基本没有限制。不说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即便 是具有一定规模、财务相对规范的中小企业,仍然普遍存在大量使用现金交易的现象。当前,虽然银行卡、网银得到了广泛的推行,但因办理和使用银行卡环节较 多,费用较高,结算工具和手段又比较落后,结算渠道不畅,致使城乡居民现金结算仍居高不下。四是处罚难以执行。在属地监管的前提下,反洗钱监管不可避免地 渗入了地方保护主义与人情因素,对于反洗钱监管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人民银行“考虑”过多,处罚力度不够,往往只是针对问题提出一些纠改 意见,助长了反洗钱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在实际的检查工作中,如制度不健全,报告不及时,尽职调查不周全,柜面审查不严格等问题,可大可小,违规事实的定性 和处罚的尺度难以把握,影响了反洗钱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5、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当前。一些基层银行工作人员不熟悉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凭感觉、凭经验工作,业务处理随意性大,不能及时识别 和防范洗钱活动,而且,受业务水平和工作内容的限制,有些基层银行从业人员缺乏经验,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差距很大,对反洗钱工作较难适应,在金融机构信息 共享机制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所用的现代金融支付工具,在异地、跨行频繁地进行资金运作,凭借自身水平,更是难以断定其行为是否属于洗钱。

二、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重视人员培训,培植反洗钱骨干队伍。从事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极大地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效果,由于反洗钱工作在我国的开展时间短,“洗 钱”手段又多种多样,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加大反洗钱工作的培训力度。要从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技能出发,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效果。要选拔一 批既懂金融、外汇业务,又懂法律知识的人才充实到反洗钱队伍,着重加强对这些人员的反洗钱专业知识培训,尽快培养出一支有较高反洗钱水平的人员队伍。要以 丰富多彩的形式,在辖内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提高基层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促使他们对当前洗钱的严峻形势及反洗钱的重要意义有所了解,让 他们能够正确对待反洗钱在工作中形成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从而在工作中,自觉地履行反洗钱的工作义务。与此同时,还应组织、督导基层金融机构培训 专业反洗钱人才,通过制定和实施由浅入深的系列培训计划,尽快培养一批反洗钱专业业务骨干,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而后可采取主办多 层次的反洗钱业务培训班、编印反洗钱教材、组织反洗钱知识竞赛、在金融机构开展巡回指导、案例剖析、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以点带面,丰富和提高金融从业人 员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全面提升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水平。

2、广泛宣传,提高对反洗钱的认识。首先,通过开展相关法规的宣传、举办专题讲座、印发反洗钱资料等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形成正确的、积极的舆论导 向,提高我国整体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让各家银行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洗钱的危害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认识到自己在反洗钱工作中 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参加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通过宣传教育让基层银行了解中国反洗钱工作的现状和未来的工作方向,增强参加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其 次,调动有关部门甚至是全社会的力量,要使社会公众、政府职能部门、社会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经济活动参与者意识到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危险,摒弃 狭隘的地方主义观念,克服经济短视行为,自觉抵制黑钱,加强对反洗钱的组织和协调,共同打击洗钱犯罪,堵截非法资金,让犯罪分子没有藏身之地。再次,基层 人行要积极引导、规范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金融环境、金融秩序,创造规范、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运用正当的竞争手段,不乱拉存款,不乱开设账户,严格大额 现金支付,严密监控大额可疑资金的划转,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遵守严格、规范、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规范,树 立金融机构的良好信誉,有效遏制洗钱犯罪行为。

3、建立反洗钱工作组织机构体系。一是建立反洗钱工作机制。应尽快明确基层人行反洗钱的主管部门、人员和职责,迅速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同时,与财 政、税务、工商、公安和金融机构等部门协调,建立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领导,在成 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的基础上,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牵头抓,协作部门配合抓,营业网点共同抓,临柜人员重 点抓”的工作体系,强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在领导小组带领下上下联动,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反洗钱工作。二是要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要 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健全反洗钱工作的考核与奖惩机制,制定《反洗钱机构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专项检查、考核和评价。要建立反洗钱工 作责任制,规定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各尽其职。要实行严格的反洗钱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认真进行检查或对查出问题不报告不处罚甚至弄虚作假的检 查人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确保反洗钱检查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4、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一是各金融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和经营情况,制定具体的反洗钱制度措施,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管理和业务流程当中 去,并以此作为内部管理考核、奖励和惩罚的依据,增强反洗钱制度的操作性和实效性。二是基层央行应对金融机构落实上级机构制定的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 理,还应要求基层商业银行在落实的情况下根据自身经营和现实情况制定出符合自身特点的内控制度和操作章程,要对反洗钱工作的组织架构、各部门和岗位的职 责、主要制度等作出详细规定,切实做到反洗钱工作有章可循,并努力将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转化成实实在在的行动。三是要建立和政府、金融机构、银监办、财政、税务、工商、公安、检察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牵头建立涉及银行、证券、保险部门的反洗钱网络。构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机制,畅通联系渠道,共享信息 资源,确保辖区金融部门的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积极协调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加强交流,处理好地方经济与反洗钱工作的利益冲突。四是要引导各金融 机构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依法经营,依法履行反洗钱的有关职责。开立账户时,要认真审查其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向有关 发证部门核实其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将结算帐户纳入管理范围,避免洗钱者利用结算账户清洗黑钱;在提供保管箱等可能产生洗钱活动的中介服务时,严格执行身份 核实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将大额存入现金纳入现金管理的范畴,控制现金的流动,严禁为单位和个人违规提取现金。鼓励单位和个人多用银行卡、票据,少用现 金,有助于保存交易记录及金融系统反洗钱;办理票据承兑、提现业务时,要对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认真审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不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商业汇 票进行洗钱。

5、改进反洗钱的技术手段。一是要运用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反洗钱监测措施,反洗钱信息监控报告系统与人工鉴别相结合,并实现与大额支付系统及各金融机构的账务系统连接,真正落实实时 网络监控,增强反洗钱监测及时性和有效性。二是建立和推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跟踪、报告系统。通过将支付交易监测系统、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现代化支付清算系统的“三位一体”化,实行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及报告的实时化,全面避免基层金融机构收集、统计、分析支付交易信息难以及手工操作随 意性大、差错率高的弊病,便于反洗钱中及时发现问题,迅速采取行动,切实提高反洗钱的工作效率。三是建立涉及银行、证券、保险部门的反洗钱网络,拓宽反洗 钱工作辐射的行业范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职能部门沟通和配合的联动网络。四是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构建与工商、税务、海关、外经贸和公安间的长期反洗钱协 作机制,畅通联系渠道,共享数据信息资源,形成部门监管合力。整合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内部信息资源,加强各业务环节的联系和沟通,形成涵盖事前、事中、事 后连贯的监管体系,规范核查工作,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反洗钱工作在当今复杂的金融和社会环境下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只有狠抓基层行反洗钱工作,把履行反洗钱义务转化为金融机构的自觉行动,才能真正发挥金融机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严防反洗钱的执法风险。

反洗钱法十周年征文【2】

洗钱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不仅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破坏。基层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到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从目前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由于认识层次、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及技术手段等多方面的原因,反洗钱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对银行业反洗钱工 作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洗钱指的是犯罪分子将贩毒、走私、贪污、受贿、盗窃以及偷漏税等“黑钱”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 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各国的国家安全,经济发展,金融秩序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洗钱总是与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恐怖 组织活动相结合,犯罪组织通过洗钱聚集了大量的财富,严重威胁着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反洗钱是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公平公正 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对打击腐败等违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反洗钱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现阶段我国经济领域的许多违法犯罪活动,往往与洗钱有直接的关联。如: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 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引发经营风险,还会严重扰乱经济秩序。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违法犯罪收益通过洗钱,以各种表面合法的形式藏 匿于国内或转移境外。打击洗钱能够有效遏制经济金融犯罪,降低经济运行成本,提高宏观调控效率。因此,反洗钱是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有力保证,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反洗钱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

首先,加强反洗钱工作,有利于遏制和打击洗钱活动的上游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做好反洗钱工作,能够截断犯罪活动的资金融通渠 道,摧毁犯罪集团的经济基础,能够形成对犯罪分子和犯罪集团的合围之势,孤立犯罪势力,还能够发现、追踪犯罪线索,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将在很大程度上 遏制不法分子实施经济犯罪的欲望,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和效力;其次,加强反洗钱工作,减少黑钱对正常经济生活中资源配置的扭曲,防止这些黑钱不按经济逻辑 流动而对经济金融体系造成冲击。也有利于改善资源配置,提高社会生产率,保护经济金融秩序的健康运行;再次,加强反洗钱工作,遏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蔓 延,减少因经济犯罪和腐败造成的贫富分化现象,消除这种现象对社会文化观念的消极影响,促进“依靠合法劳动勤劳致富”观念的形成,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 定。

(三)反洗钱有利于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

从国际上反洗钱工作的经验来看,几乎所有涉及反洗钱的国际公约皆把金融机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活动的载体,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活动 的渠道。金融机构卷入洗钱活动,不仅严重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而且会带来巨大的法律和运营风险。因此,做好反洗钱工作对维护金融机构声誉,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果犯罪分子与银行发生联系,公众对于银行的信心就可能受到伤害。所以防止银行体系被用于洗钱活动,不仅仅是司 法机关的责任,也应当成为银行监管机构和银行管理层关心的问题。

二、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反洗钱意识淡薄

人民银行总行先后发布了《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 法》,1997年我国新颁《刑法》191条明确了“反洗钱罪”。但是,这一系列条例、法规在基层银行网点中的学习、贯彻、执行力度参差不齐,大部分仅停留 在略知一二的层面上。一线员工反洗钱意识淡薄,普遍缺乏反洗钱工作经验。而多数基层网点负责人也未能充分认识反洗钱的重要性,对反洗钱工作人员的教育还不 够深入,还有部分基层网点负责人认为,追求效益最大化是企业的目标,反洗钱工作不仅增加了工作流程、工作强度和经营成本,而且还可能因为制度的执行影响客 户关系,导致资源流失,影响自身经营和效益,因而这项工作对基层网点来说,当面临监管职责和自身利益的矛盾时,他们往往还会在不违背大原则的前提下,为满 足客户的需要而进行一些违规操作。

(二)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或不能得到有效落实

部分基层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反洗钱规章制度不详细,内部制度建设流于形式,严重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再加上基层网点反洗钱意识淡薄,未能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敷衍了事,对客户的认定仅限定于《公民联网核查系统》,核查工作缺乏主动性;同时,由于对客 户的宣传不够,社会公众仍然缺乏对反洗钱政策的了解,使金融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时遇到较多阻力。很多客户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客户尽职调查不理 解,不愿意透露职业、收入状况、资金来源和去向等和反洗钱工作密切相关的信息,而《反洗钱法》中,对客户的义务规定仅限于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 件,难以给予银行更多的法律支持,使客户尽职调查工作难以达到要求。

(三)缺乏反洗钱专业人才,反洗钱力量薄弱

洗钱犯罪既有严密的组织性、隐蔽性,又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大多采用复杂的金融交易手段和种类繁多的金融工具。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基层银行工作 人员不仅需要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对洗钱犯罪有一定的研究。但是,由于技能培训、人才引进、经费等方面的原因,在基层银行网点中,从事反洗钱工作 的人员专业素质普遍不高,缺乏实际操作经验,不能对可疑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使得反洗钱活动难以适应工作需要。基层银行在加快发展的过程中,反洗钱专门人才十分缺乏,大部分由柜台人员兼任,在原有工作没有减少的情况下又增加了新的工作,导致对反洗钱工作力不从心,难以把反洗钱工作当作一项重要 的工作来抓,目前只能做到以填表的方式了解客户基本身份信息,未能实现对客户进行准确的客户风险分类以及持续关注这一深层次要求。对于发现的可疑交易也因 人力不足的原因无法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始终无法大幅提高,工作效果大打折扣。

(四)客户身份识别存在难点

“了解你的客户”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基本要求。无论是对公客户还是对私客户,在开户时大部分会采用居民身份证作为身份证件,公安联网核查系统的出 现,为银行识别客户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提供了保障。但是,其他合法个人证件难以识别。按照规定,在开立账户时,客户提供的军官证、警官证、外籍护照等也属于 合法证件,但一方面大部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没有配置识别这些证件真实性的辅助设备,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大多数的柜员对这类型证件既不熟悉它的防伪标志也没掌 握其识别要点,因此,大多数银行柜员只能凭直观感觉对这些证件的真伪进行判断。目前已经有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不熟悉非常规证件鉴别的漏洞,采用非居民身份证 证件办理金融业务进行不法活动。而银行对客户的了解,也仅限于掌握客户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内容,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状况、主要资金往来对象、经营范 围等信息缺乏真实的、详细的了解。

(五)可疑交易报告质量达不到反洗钱要求

基层银行为了减少在被监管机构检查中出现分歧或受到迟报、漏报处罚,或出于省事的目的,一般都会主动采取“宁多毋漏”、“宁滥毋缺”的防御性报送策 略,造成可疑交易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高。由于基层网点对客户了解不细致,对涉及可疑交易相关资料收集不全面。大部分基层银行对可疑交易报送过分依赖系 统识别,反洗钱系统对可疑交易的提取,是通过在系统中对客户业务发生的次数、发生额等进行设定,交易频次、金额达到设定规则标准的,系统给出预警提示,没有把客户 的经营性质、经营特点与资金往来有机地结合起来,未运用更多主观化、个性化的分析来提高可疑交易识别的准确性。部分基层银行为预防迟报、漏报现象,只要是 系统抓取的所有数据都不加人工分析的全部报送,无法发现真正有价值的线索和交易。如果长期依赖客观标准和计算机系统提取,基层银行工作人员疏于主动了解客 户、分析和识别交易,必然导致反洗钱意识和分析水平下降,遗漏真正的可疑交易。

(六)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监管较困难

电子支付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与银行支付系统电子化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支付手段与方式。电子支付工具的出现和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支付方式,但也因为电子支付工具的网络性、加密性、便利性以及电子支付工具立法的欠缺,为洗钱这一犯罪行为在电子世界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目前各家银行都在大力发展 电子银行业务,而各行在进行电子银行系统开发的时候,并没有全面地考虑到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风险。使用电子渠道办理业务,无需面对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只要 借助互联网、POS机、ATM机即可完成交易,至于该笔业务由谁操控、由谁办理,难以确认。这就使为防范和控制洗钱而规定的银行负有的“了解客户”的义务 无法履行,客户资金的实际用途难以分辨,客户的交易数据散落在各个交易渠道,数据难以汇总统计,就可能存在可疑支付交易漏报、错报、甚至不报的情况,不利 于对客户业务流水及分户账进行有效的分析、甄别。

三、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反洗钱意识,培养反洗钱骨干队伍

反洗钱培训是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必不可少的前提,是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证银行各个层级的工作人员都树立洗钱风险意识、反洗钱 法律意识及合规意识,明确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保证员工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掌握反洗钱工作必备的技能。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反洗钱宣传活 动,提高基层网点负责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促使他们对当前洗钱的严峻形势及反洗钱的重要意义有所了解,让他们能够正确对待反洗钱在工作中形成的短期利益 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从而在工作中,自觉地履行反洗钱的工作义务。与此同时,通过制定和实施由浅入深的系列培训计划,从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技能出 发,着重加强反洗钱专业知识培训,培养一批具有反洗钱专业技能的业务骨干。培训应遵循“不同对象、不同方式、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原则,可采取实地培 训、网络培训、举办培训班、组织反洗钱有奖知识竞赛、在基层网点开展巡回指导、案例剖析、以会代训等丰富多样的形式,以点带面,丰富和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 思想素质、反洗钱意识和反洗钱操作技能,全面提升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水平。

(二)广泛宣传,提高对反洗钱的认识

为了保护银行良好的声誉,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银行应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宣传应区分对象的不同,采取内部宣传和外部宣传两种宣传方式。首先,应加强 对中高层领导层的反洗钱宣传,只有高级领导层在根本上树立了反洗钱意识,才能保证整个银行不受洗钱犯罪分子的侵害,保持良好声誉,健康持续的发展。还可采 取印制配发宣传手册、利用银行内部网络或内部刊物等方式开展内部员工反洗钱宣传,在员工心中牢固树立反洗钱意识,使员工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洗钱的危害及对 银行业务的影响,认识到自己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参加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增强反洗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其次,可采用形式多样的方式对社会公 众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银行网点可通过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摆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海报、悬挂布标、向社会公众发放宣传手册、解答客户疑问及借助电子显示屏滚 动播放宣传标语的方式进行宣传,并设立反洗钱知识问答专柜,邀请客户解答问卷等方式,普及反洗钱知识,形成正确的、积极的舆论导向,向公众提示洗钱风险,要使社会公众意识到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危险,知晓如何参与反洗钱,如何保护自身的利益。

(三)建立反洗钱工作组织机构体系

在遵守并认真执行有关反洗钱制度、法规的基础上,建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或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反洗钱职责。一是建立反洗钱工作机制。应明确基层银行反 洗钱的主管部门、人员和职责,迅速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领导,在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的基 础上,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牵头抓,协作部门配合抓,营业网点共同抓,临柜人员重点抓”的工作体系,强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 后监督,在领导小组带领下上下联动,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反洗钱工作;二是要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要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健全反洗钱工作的考核机制,制 定《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专项检查、考核和评价。要建立反洗钱工作责任制,规定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各尽其职。(四)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银行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如果一个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反洗钱工作将难以有效开展。在构建反洗钱内部控制的过程中,银行应目标明确,有的放矢,使内部控制的方法、程序及措施在反洗钱工作中切实发挥保障作用。基层银行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经营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反洗钱 制度措施,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管理和业务流程当中去,并以此作为内部管理考核、奖励和惩罚的依据,增强反洗钱制度的 操作性和实效性,努力将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并指导网点营销人员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依法经营,依法履行反洗钱的有关职责。

(五)全面推进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识别是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要求,是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是银行做好客户风险分类、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 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及其他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基层银行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要求,开展客户 身份识别工作。一是执行银行账户实名制,实行“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充分利用居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身份证鉴别仪,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对居民的身份信息 进行核实。二是了解客户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三是保存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为司法和执法当局日后的追查提供翔实的金融信息资料,达 到利用有效的金融信息控制洗钱的目的。四是重点审查高风险客户,对于高风险客户,金融机构内部审查的频率应远远高于低风险客户,尽职调查程序要得到客户个 人财产、资金来源等问题的答案。

(六)加强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报送工作

交易报告制度是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将其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经办的超过规定金额或有洗钱嫌疑的金融交易信息报告给中国人民银行的制度。主要包括 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两类。交易报告制度为反洗钱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了基础信息来源,是反洗钱的基石。交易报告制度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提供了保 障,通过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尽职调查制度、记录保存制度的配合,成为预防金融机构被不法客户用作洗钱渠道的主要措施。交易是否可疑,只有在执行了必要的 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之后才能给出判断。没有经过客户身份识别程序而提出的可疑交易,只能是无根据的主观臆断,无情报价值可言。因此,客户身份识别是可疑交易 的基础。对于基层银行来说,应就以下情况报告可疑交易。一是在确认和验证客户身份存在困难时,应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二是在确认和验证客户身份时,发现 客户身份存在异常的,应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三是在对交易监测过程中,发现交易不符合基层银行对该客户身份及风险状况的判断时,应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 告。基层银行应将可疑交易监测贯穿于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强化银行网点的自主识别能力,通过合理有效的操作流程,对系统筛选的数据必须结合客户身份背景进 行综合分析,加大可疑交易人工判断分析力度,逐步将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由以客观标准为主转变为以主观标准为主,在客观指标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辅以 客观指标的可疑交易报告形成方法,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

(七)通过开展反洗钱现场交叉检查,为金融机构搭建学习交流平台

反洗钱现场检查是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进驻被查单位办公场所,运用一系列检查手段,监督被查单位执行国家反洗钱法律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预防洗钱的一种 常用监管方式。建议人民银行采取各家商业银行联动、以查代训的方式,开展反洗钱现场交叉检查工作。检查可采取抽调各家银行反洗钱管理员,以交叉检查的方式 参与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参加检查的成员可以利用检查机会,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并通过行际之间的对比,及时找出本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交 叉检查,强化反洗钱管理工作,丰富反洗钱培训形式,促进商业银行之间的相互学习和交流,为提升金融系统反洗钱管理水平奠定良好基础。

(八)加强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反洗钱积极性

为激励反洗钱工作相关人员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真正使“一法四规”落到实处,基层银行应建立专项基金开展反洗钱激励机制,对 专业技能娴熟、工作业绩突出、掌握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能够熟练的开展工作的基层网点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推动一线员工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

四、结语

总之,基层银行应紧紧围绕反洗钱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上级行反洗钱制度规定,切实加强反洗钱工作领导,不断完善反洗钱内部管理制 度,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加强客户身份识别能力,进一步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为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积极宣传反洗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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