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需要何种法律服务
编辑:静水流深 识别码:21-1039743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8 00:50: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需要何种法律服务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需要何种法律服务?

国际金融, 上海, 法律服务, 建设

202_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首次以国家文件形式加以认可,凸显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作为国家战略的定位和发展要求。

笔者认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为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此外,建设国际金融中心需要有完备的金融体系、金融机构、人才、环境与管理,需要能够提供最便捷的国际融资服务、最有效的国际支付清算系统、最活跃的国际金融交易场所等,而从目前国内各大中城市的现状来看,上海也最有条件和基

础。

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除了要加大在基础建设、硬件设施以及人才储备方面的投入并逐步与国际接轨外,更为重要的是,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尤其是与国际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意见》中也指出,到202_年,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应基本形成符合发展需要和国际惯例的税收、信用和监管等法律法规体系。据报道,国务院及上海市政府已经开始着手制定或修改各项金融法规和制度,这将大大加快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步伐。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对律师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各项金融创新业务的出现,中国律师业无疑将需要根据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利用本土经验,达到国际水准,更好地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法律服务需求

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一方面具有“从属性”和“适应性”,法律服务业的发展与繁荣依赖于其他产业的发展与繁荣;另一方面,适当前瞻性的法律服务可以引领客户需求,促进经济的发展。《意见》在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机构和业务体系方面提出了多方面的详细要求,每个要求都蕴藏丰富的法律服务需求。

(一)上交所国际板块方面的法律服务需求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呼唤国际化的证券市场,开放性是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一个重要指标,而证券市场的开放尤其值得关注。《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在推进金融市场扩大开放中明确规定“积极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国际板建设,适时启动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推进红筹企业在上海证券市场发行A股”,引起了各个方面的热烈反响。此举不但可以开创红筹股回归境内股票市场的新途径,而且可以满足国外公司来境内市场上市的需求,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地位,并对IPO及存托凭证方面的法律服务业务提出大量需求。瑞银证券曾发布报告,列出三类可能在A股上市的“外企候选人名单”:第一类是在内地有不少业务的外国公司;第二类是香港蓝筹股;第三类则是香港红筹股。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上交所国际板的推出,还需要解决技术上的一系列问题,包括上市主体、上市所需的审计和评估、上市后的交易规则和证券退出等。

笔者认为,在全球性经济衰退阴云笼罩下的今天,国内证券市场却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上交所国际板块的相关操作规则预计不久将陆续颁布。无论为外国企业在国内上市担任发行人律师,还是作为国内券商的承销商律师,或者作为国际板块的相关政策和配套规定的建议者,国内律师尤其是本地律师都可以在国际板块中,展现律师的智慧和专业水准。

(二)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服务需求

202_年8月,上海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和市财税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分别从工商登记、税收政策、投资者、行业自律、政府引导等方面,对股权投资企业在上海发展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上海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此外各省市各级政府风险投资创业引导基金也在加紧推出,急需和国内外投资机构合作,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共同扶持中小创新型企业的发展。私募股权基金作为高端新型金融业务,将资本市场与实业紧密结合,其对于律师服务也存在着天然的巨大需求。无论是从基金设立、增资、投资还是到分配、退出,在私募股权基金的整个生命周期的每个环节均有相应的法律服务需求。尤其是在当前,该领域的很多法律规范都处于空白状态或者可以称之为灰箱状态,更是需要专业人士充分运用法律原则与精神在投资人、政府、管理人、被投资对象等之间进行协调、沟通。

在笔者为众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感觉最为复杂的,就是外商投资私募股权基金,虽然我国在202_年已经颁布并实施《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并有一些配套规定的出台,但是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审批、外汇、投资主体资格、投资对象、投资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例如非法人制亦非合伙制的外商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如以中外合作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无法开设证券账户等等问题,需要律师在实际操作中,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设计可行的法律框架,满足中外投资者的要求并保障其合法利益。

(三)航运金融法律服务需求

笔者认为,上海关于两个中心(即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定位具有战略意义,这体现了上海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的定位。两个中心存在的共同基础是繁荣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国际贸易业务繁荣必将产生对金融服务和远洋运输服务的需求,同时,国际远洋运输的进一步发展亦会产生对国际金融服务的需求。

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核心,是软环境建设,伦敦已经不是航运大港,但是其凭借先进的航运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仍然保持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上海的航运硬件设施已较为完备,如果进一步加强软环境的建设,将会在未来与其他各港口的竞争中不断提升地位。

随着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将产生船舶代管、海上保险、资金结算、保险航运中介、航运

定价等方面的金融法律服务需求。

(四)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必将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金融业的开放也必将引起国有资产并购重组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此外,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还将催生创新型金融衍生品相关方面的法律服务、间接融资方面的法律服务、离岸金融法律服务和个人理财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需求。

律师业面临的挑战

如上所述,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产生的大量法律服务需求是律师业的福音。但机遇与挑战并存,我国律师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水平尚须进一步提高。况且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逐步开放,国外的律师同行凭借其优质的服务已经开始通过各种方式抢占法律服务的高端市场。据统计,在海外国际金融中心,一般存在法律服务方面的二八现象,即诉讼业务占20%、非讼业务占80%,目前上海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大量非讼业务由海外高端律师占据。我国律

师业面临的压力不言而喻。

笔者认为,我国律师事务所要勇于面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所带来的挑战,在以下几个

方面做好应对准备:

一是重视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适当扩大律所规模,提高全球法律服务的竞争能力,占领海外市场。

二是积极打造专业服务品牌,重视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化建设,培养服务信誉、提高服务质量、打造服务标准化,并配备先进办公设施,拥有各种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三是积极培养高精尖服务团队,迎接高端法律服务的需要,加强律师服务团队金融、证券、财务、外语方面的专业知识,增强高精尖法律业务服务能力,提高法律服务的附加值。

四是努力增加国际交流,中国律师要勇敢走出去,跨出国门,积极为外国企业提供法律服

务。

金融资源交易的实质是一种产权制度的具体体现,因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法制是最基础的,只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使金融市场具有持久的生存和维系能力。上海要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就必须有国际上认可的法律体系。现在世界上排名前列的国际金融中心,如纽约、伦敦、香港等,无一不是金融法律服务业相当发达、法制完备的城市,并由此催生了以金融法律服务为主业的世界知名的律师事务所。

因此,我国的律师业应抓住机遇,全力应对,积极参与到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进程中来,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展现职业律师风采的同时,以战养战,打造一支能征善战的律

师队伍。

(本文作者吴连明律师和马骏律师系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文已于202_年12月发表于

上海国际集团刊物《探索与研究》)

第二篇:创新引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创新引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上海股权交易中心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制度体系”等46个项目,获评202_上海金融创新奖各类奖项。

获奖项目反映了市场最新变化和趋势,对中国金融市场及实体经济均具重要影响。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使中小企业除了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之外又有了新的融资选择,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该项目最大的创举是“备案制”。国泰君安高级经济学家林采宜称,中国的直接融资之前都是审批制,该项目对中国资本市场而言迈出了一大步。

上海经济转型发展,对金融服务、特别是金融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海主管金融的副市长屠光绍,日前在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主办的金融创新论坛上表示,上海的金融创新需满足促进经济、社会、民生各个方面发展的需求。他还特别提到,人民币国际化也需要金融领域的一系列创新产品和工具。

据上海银监局统计,近几年上海银行业推出的创新成果每年都达600至700项,涉及上海重点行业建设、改善民生、支持航运中心建设和金融中心建设,以及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企业“走出去战略”等诸多领域。

伦敦金融城公司旗下智库Z/YenGroup,每年都发布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追踪全球75个金融中心城市实力的变化。202_年,上海的GFCI排名为第11位,202_年则升至第8位。该智库称,上海名次的上升,是因为其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方面取得长足进展,其中包括在金融改革、金融产品,特别是金融服务创新等“软环境”方面取得的突破。

伦敦卡斯商学院金融学教授、前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顾问梅泽安?拉斯法博士认为,上海要成为与伦敦、纽约比肩的国际金融中心,尚需在具备创新能力的人才,以及创新型的政策监管等方面继续作出努力。

屠光绍透露,上海下一步将围绕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和上海的转型发展进行金融创新,而与人民币国际化相关的领域更是金融创新的重点。他称,上海将继续健全和完善金融创新的环境,包括法制环境、人才环境和诚信环境,使上海的金融创新拥有更坚实的基础。

上海金融创新奖是上海市政府为推动上海金融创新、优化上海金融发展环境、增强上海金融机构综合竞争力、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而特意设立。

第三篇: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_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_年6月25日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202_年6月25日通过的《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中规定:上海市政府将制定相关政策积极支持融资租赁等各类金融机构的发展,鼓励国内外融资租赁公司在上海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支持和推动信托租赁业务的发展,并积极推进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使用信用产品。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第三章 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金融人才环境建设

第五章 信用环境建设第

第六章 金融创新环境建设第

第七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法治环境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国家战略,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发展环境,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为核心,以改革创新和营造环境为重点,将上海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和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相关工作的领导。

本市设立的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阶段性目标和各项措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具体落实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安排上海金融发展资金,用于对金融人才、金融创新的奖励和金融产业发展的扶持。

第七条 本市应当按照国家明确的战略定位和分工,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国内其他中心城市在金融领域的相互协作和支持,增强本市金融业的服务功能,推动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为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金融市场建设、金融产品创新、金融风险防范、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势互补和战略合作;推动在本市的金融机构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金融机构的合作、交流。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鼓励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金融教育研究机构等开展国际合作、交流。

第二章 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形成多功能、多层次、国际化金融市场体系的要求,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推进货币、外汇、债券、股票、商品期货、金融衍生品、保险、黄金、产权等市场的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优化金融市场参与者结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信托计划等各类机构投资者。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加强金融机构体系建设,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基金、融资租赁、货币经纪、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的发展;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

第十条 本市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将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和国债收益率培育成为金融市场的基准利率。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有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符合国家金融监管要求的各种金融产品和业务;支持有关机构研究探索以股指、汇率、利率、股票、债券、银行贷款等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推动离岸金融、股权投资、并购贷款、私人银行、券商直投、信托租赁、汽车金融等业务的发展,鼓励有序开发跨机构、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促进各类金融信息系统、市场交易系统互联互通,建设、完善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功能相匹配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统一高效的现代化金融支持体系。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发展金融外包服务,支持金融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客户服务、电子支付等金融专业化服务产业发展,鼓励设立金融专业化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本市支持信用评级、资产评估、融资担保、投资咨询、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与金融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增强行业自律,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建设金融资讯信息服务平台和全球金融信息服务市场。

第十四条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诚实守信、服务至上、严格规范的职业操守,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金融行业协会发挥规范、协调、服务、自律等作用。

第三章 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陆家嘴金融城、外滩金融集聚带、张江金融信息服务产业基地、洋山保税港区以及其他区域各自的发展优势,完善本市金融业空间布局。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金融集聚区布局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市规划。

第十七条 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和金融集聚区布局规划的要求,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时,保证金融集聚区的建设用地。

市房屋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为金融机构解决营业、办公用房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金融集聚区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改善办公、商业等服务环境。

本市电力、通信、交通等相关企业应当做好金融集聚区的电力、通讯、交通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章 金融人才环境建设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金融服务部门制定金融人才的集聚、发展规划和培养、引进计划;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适应的金融人才使用评价机制,分类制定与金融人才相关的政策。

第二十条 市金融服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本市金融教育信息资源库,推动教学资源共享。

市教育管理部门和市金融服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设立金融职业教育与培训基地,培养各类金融专业人才和金融管理人才。

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金融服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国际认可的金融职业能力考试认证机构在本市开展相关认证业务。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以及相关单位通过市场机制,从国内外引进各类高层次、紧缺的金融人才。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金融人才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对引进的境外金融人才,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出入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金融人才奖励办法,对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做出贡献的各类金融人才给予奖励。

第五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金融服务等部门,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建设金融业统一的征信平台,扩大信用信息采集的覆盖面和数据量,改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市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金融服务等部门,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健全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执业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市工商、税务、公安、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市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的合法经营活动。

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处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

信用服务机构对征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损害被征信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第二十六条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推进在企业融资、创业扶持以及典当、融资租赁等业务中使用信用产品。

第六章 金融创新环境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本市鼓励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产品、技术、服务、管理、组织形式等方面的创新。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创造条件,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支持下,将各类金融创新成果率先在本市实施推广。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金融创新保护机制,加强对金融创新成果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金融创新奖励办法,对优秀金融创新项目给予奖励。

第七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法治环境建设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本市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完善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方式,加强跨行业、跨市场监管协作。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健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建立完善金融风险监测信息系统和评估机制,支持相关机构开展金融风险预测、评估、防范等方面的研究,增强对金融风险的预警防范能力,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金融风险管理工具及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并为金融机构维护重要金融信息系统安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做好反洗钱、反假币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工作。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为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关行业协会等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金融机构的依法自主经营。

第三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完善金融诉讼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对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

第三十六条 本市金融仲裁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完善金融仲裁规则,提高金融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第三十七条 本市支持金融法律服务业发展,鼓励法律服务机构拓展金融法律服务领域,为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个人提供金融法律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本市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媒体和其他形式,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开展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教育。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_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对上海金融机构集聚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理论思考(发表)

上海金融机构集聚与金融中心建设问题研究

张 望

摘要:文章分析了近年来上海金融机构集聚的特点及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影响,从有利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角度,提出了上海金融机构集聚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金融机构 金融中心

近年来,随着开放的不断深化扩大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不断推进,上海金融机构不断集聚。以银行业为例,越来越多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入驻上海,机构数量、类型、创新和竞争发展呈现一些新的特点。国务院202_年3月25日召开的常务会原则通过《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航运中心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未来进入上海的金融机构速度将明显加快,未来金融机构集聚发展对自身及对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影响是目前需要关注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近年来上海金融机构集聚与发展特点

1.机构集聚效应明显增强,机构类型更趋多样化,中小银行进入上海的数量明显提速。尽管202_年下半年以来国际金融形势急剧恶化,但上海机构集聚效应仍持续增强。202_年,新增分行级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13家,其中,股份制银行分行2家,外资法人银行分行及外国银行分行9家。机构类型多样化方面取得新突破,除了在国内唯一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外,还成立1家私人银行业务部,村镇银行也获准筹建,邮政储蓄银行改革取得新进展。截至12月底,上海银行业营业性金融机构达到3167家,机构类型方面突出表现为“三多”,即外资银行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已达164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多,共26家;商业银行营运中心多,共计43家,其中持牌11家。

受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金融市场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吸引,自202_年以来,进入上海的机构数量明显增加,202_年下半年202_年末,有6家中资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小银行上海分行设立,预计未来进入上海的异地城市商业银行数量还将增加。

2.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运营水平再上新台阶。据监管部门统计,202_年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账面利润811.5亿元,同比增长26.7%。盈利结构持续改善,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为12.2%;成本收入比为27.3%。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资产质量总体较好基础上,不良贷款余额与比率持续7年“双降”。截至202_年12月末,不良贷款率为1.47%。

3.金融创新不断丰富并日趋活跃,国内示范效应不断显现。从银行业战略转型、优化经营模式、改善盈利结构和提升综合竞争力出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进经营转型,优化业务结构,转变经营管理方式和盈利模式,加快业务创新,在公司治理、经营理念、风险管理、流程再造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在个人理财、电子银行、衍生交易、银行卡、消费信贷、中间业务等领域创新活跃,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一是理财产品成为银行主要创新领域。理财业务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宽。人民币理财产品从以债券投资为主的债券型,逐步延伸拓展,信托计划、信贷资产、货币市场、票据市场和资本市场等也已成为理财产品的载体。从挂钩境内资本市场发展到境外股票、基金等市场。理财产品从固定收益型,发展到保本浮动收益和不保本浮动收益型。二是衍生交易快速增长。衍生交易的市场环境继续向好。人民币外币货币掉期业务、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相继获准推出,同时随着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的法律文本得以统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出台、《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重新修订、银监会建立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联系机制,衍生交易的法律环境得到改善。三是中间业务创新加快,收入增加。中间业务创新主要表现在支付结算类业务,其次为交易类业务和基金托管业务。一些银行将收费面较广的项目与银行卡连通,导致支付结算、银行卡和电子银行等方面业务量的增长。四是机制创新不断深化。如组织架构变革,以“事业部制”或“准事业部制”改革为切入点,上海各商业银行按行业金融服务的不同要求,对现有组织架构进行专业细分,以期适应金融创新和银行服务的新要求。业务流程再造。通过前台营销功能集中、中后台管理功能集中的流程改造,上海各商业银行积极推进管理部门集中化、管理层次扁平化改革,探索适合于金融创新的业务流程。

4、上海市中外资银行呈现竞争合作的发展态势。从近年来上海市中外资银行的发展情况看,二者之间既存在竞争,也存在合作。在短期内,受制于各种因素,外资银行尚难以对中资银行构成实质性威胁,二者之间存在较大的互补性和合作空间,合作的特征体现得较为明显。一方面,外资银行发展人民币业务面临着不少制约,促使其必须加强同中资银行的合作。另一方面,外资银行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值得中资银行学习。外资银行在金融创新、产品开发、管理经验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这些方面恰恰是中资银行的薄弱环节。中资银行希望通过与外资银行的合作提高自身的产品开发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同时,中资银行也希望通过合作利用外资银行的全球网络,增强开拓国际业务的能力。近年来中外资银行之间的合作形式多样,实现了互利双赢的良好效果。中外资银行间的合作包括股权合作、业务合作等。在业务方面,双方的合作领域主要包括信用卡、资金清算、人民币资金拆借、银团贷款、货币互换、资产证券化等。入世以来,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成为其快速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途径。

但中长期看,外资银行的发展潜力不容忽视,未来中外资银行之间的竞争将趋于加剧。随着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拓宽、分支机构的扩张、客户关系的建立,外资银行在华业务必将进一步发展。到202_年末,上海市外资银行本外币资产和贷款规模占全市的14.55%和16.24%。

二、金融机构集聚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影响

国务院通过《指导意见》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真正进入国家层面推进的新时期。国内外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关注程度将明显提高,上海金融中心建设力度和步伐都将加强和加快。各类金融机构与中介服务机构进入上海的速度也将加快。对上海金融发展环境、监管、风险防范、危机处理机制和金融安全等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国际金融中心是金融资源集聚的城市,其基本特点是金融机构大量集聚,产生对当地和区域较强的服务功能。但金融业本身是风险行业,从国际主要金融中心的发展历程看,国际金融中心容易爆发金融风险和危机。因此,对于上海近年来金融机构的大量集聚,其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影响也是双面的。

(一)金融机构集聚对金融中心建设的三大积极影响。从机构的功能分析,机构集聚的对金融中心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增强金融中心的服务功能和能量,有利资金和人才的集聚。尤其是目前集聚上海的一些银行的研发、资金、信息、票据、信用卡中心集聚上海的力度加大,增强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服务功能,功能中心的特征不断体现。二是有利促进创新。从区位理论分析,机构的集聚,创造了交流的便利,可以增进信息交流,有利促进创新。创新是市场需求和竞争压力的结果,但机构之间的良好交流,往往是创新灵感的重要源泉。面对面的交流是网络和现代通信技术所无法替代的。金融中心是金融市场的集中地,金融机构是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和服务主体,利用金融市场带动自身交易和服务产品的创新,也是近年上海金融机构创新的重要特点。三是提升金融中心的品牌效应。上海的陆家嘴目前成为上海和国内金融机构集聚密度最高的区域,并成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标志。

此外,机构的集聚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确定国内外市场的定价功能、引领经营服务和风险管理新理念、培养集聚金融人才、引领制度创新、打造良好的行业服务规范和金融文化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金融机构集聚需要关注的三大风险点。随着机构的集聚,风险的防范压力必然增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来自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防范压力增加。由于机构自身管理能力和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机构越多,出现风险的概率也会增加。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近年来,涉及操作性风险的案件、关联企业集团资金链断裂风险、涉及理财及投资类产品的声誉风险等时有发生。风险管理和处臵的任务较为艰巨。二是跨市场的风险传递风险。作为金融市场的所在在地,目前金融市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影响不断增加。对银行负债、资产和理财、自身交易等银行业务的影响不断增加。金融机构自身跨市场风险管理的压力高于其他地区。如资本市场出现大起大落时,银行资金负债业务就会受到较大影响,增加资金管理难度和困难,甚至出现风险。三是开放环境下上海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容易受国际金融风险传递的影响。202_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上海就有部分外资银行受母行影响流动性管理出现风险。

由于上海金融机构集中,一旦机构出现风险点,其风险传播扩散性将比其他区域强烈,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监管,环境等都会产生较大影响。

(三)金融中心对金融机构集聚需求的理论分析。机构集聚对金融中心的服务功能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增强对金融中心城市所在地的服务供给,为所在地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和居民服务。二是增强对金融中心所在区域的服务功能,既集聚和辐射功能。从金融中心集聚辐射金融资源的定义来看,机构集聚的目的和作用主要应该是能有效发挥对区域的服务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机构的集聚应有所选择。一是要有一定能级的银行,增强对金融中心的影响和品牌效应;二是对机构集聚的质量应重于数量。虽然金融中心需要一定数量的机构,但数量要求是区域金融中心的初级集聚阶段,金融中心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应注重机构集聚的质量,主要体现在业内影响、管理水平、服务特色等方面。目前上海已经奠定国内金融中心的地位,初步实现“四个确立”,按照202_年完成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目标,目前机构集聚不应过多引进一般中小银行分支机构。三是要引进功能性机构,如资金、信息和研发中心等进入。这类机构具有辐射服务功能,不仅对金融中心所在城市,而且对金融中心所在区域具有服务功能,对金融中心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外资法人机构,中资银行营运中心应是机构集聚的重点。同时,要集聚一些创新性金融机构,完善金融中心的服务功能。近年来上海设立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公司对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发挥了作用,应是以后借鉴集聚的方向。

三、对未来上海金融机构集聚的若干建议

(一)注重金融机构集聚的质量而非数量。一是要引进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进入;要严格机构准入上海市场的门槛,确保进入上海的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先进的水平,尤其是市场风险、操作性风险管理较强的银行;二是加快发展地方法人机构,通过整合资源,加快壮大地方法人机构的实力,发挥上海的品牌优势;三是要注意引进功能性金融机构,尤其是吸引大型银行的研究发展中心和资金中心进入上海。完善上海金融中心的服务,并突出服务和对金融资源的集聚辐射作用。

(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加快国际金融中心的创新效应。一是监管部门要倡导和鼓励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法人机构,建立有利于金融创新发展的管理机制。督促其制定科学的创新考核激励机制,建立创新产品统计制度,理顺创新研发授权机制,明确创新战略与定位;建立和完善法人机构内部创新机构和流程,提高金融创新效率;提高针对金融创新活动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切实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升金融消费者对创新产品的认知能力。

二是稳步推进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综合化经营工作,鼓励和支持银行业法人机构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多种经营业务;鼓励和支持银行业分支机构通过银证合作、银保合作、银信合作等方式,实现跨市场的多元化经营。

三是要鼓励机构确立创新方向,找准创新重点。选择创新产品和服务时,必须做好事前市场调研、客户需求分析,量力而行,循序渐进。要在充分评估自身治理水平、风险管控、合规机制、专业资源等方面的内容后,审慎选择需要创新的内容,明确金融创新战略。积极探索创新路径,找准创新切入点,解决“怎样创新”的问题。要明确创新服务的受众,解决“为谁创新”的问题。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要求的受众,设计不同的产品,提高产品设计和产品定价能力,从根本上解决创新中“技术含量偏低”和“跟风现象”。

四是利用国务院通过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上海先行先试优势。法人银行应积极利用有利时机加快创新步伐,各银行分行要积极将经营过程中发现的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等信息及时向总行反馈,积极支持和协助总行推进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先行先试提供条件。

(三)加快监管创新,为机构集聚和安全运营创造良好环境。一是为银行业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监管环境。在初审或者终审金融创新产品的市场准入时,加强指导,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上海先行先试;将监管重点转到金融创新的内控机制上,建立创新业务评估分析制度,跟踪监测新业务风险状况,及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能力及其风险管控能力进行评价。

二是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努力构建有利于金融创新的宽松环境,引导社会舆论支持、理解银行业创新活动,对创新中不可避免的“善意”错误要有合理的容错机制,对一些暂时无法定论的创新产品可设立一定时间的“观察期”。

三是简化银行业创新业务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目前大部分理财产品发行需要逐期申报,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售管理成本相应较高,可采取一次申报办法或按月报备,避免过于频繁。创新活跃地区可先行先试新产品放宽准入;对新设的销售型中心,可以在人员配臵要求及监管模式上与传统的机构网点有所区别,鼓励商业银行大胆尝试。

(四)建立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为上海金融中心建设和机构发展创造安全的运行环境。一方面能切实有效促进上海金融创新发展,并保障稳定发展,使监管协调机制成为上海金融安全稳定的重要手段;同时,能有效节约监管资源和协调成本,发挥各监管资源的使用效率。一是树立大监管协调的概念,扩大协调机制参与主体,扩大协调广度。大监管协调概念是将监管主体,从目前的法律明确的央行和三大金融监管机构,扩展到与金融发展有关的政府部门和各类金融市场服务主体,使更多的部门和机构参与金融稳定和发展的工作机制中。将监管协调内容从狭义的监管金融工作,扩展到金融生态环境的各个环节。

二是增强灵活性和协调创新的主动性,注重操作层面的合作,增强协调深度和实效。鉴于有效监管协调重在解决实际问题,节约监管资源,所以,除了常规的监管联席会议作为决策机制以外,还需要操作和落实层面的制度安排,所以涉及协调机制的各类主体,要确定固定的联系处室,便于持续快速协调监管中出现的问题,使有关问题真正有效解决。

三是构建大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要完善现有跨部门和跨市场的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实体经济信息和三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信息,明确信息收集、交换与共享的制度安排,重点实现人民银行与三家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建立上海各主要金融市场以及各金融市场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共享平台。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上海作为在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最集中的地区,加强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必须走在国内前列。要全面了解、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国际监管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促进金融监管与国际惯例接轨。

四要拓展协调的内容和视野。要探索将推进金融文化作为协调合作的重要内容,使良好的金融文化作为有效的监管辅助作用,共同推进阶段性金融文化建设工作。要关注经济对金融的影响,把经济运行和金融需求作为监管协调的重要内容。经济是金融发展的基础,经济的大起大落,可能会影响实体经济的盈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最终会导致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上升,影响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所以,监管协调始终要把经济稳定发展作为促进金融发展的重要内容来关注。此次美国金融危机,除了监管和创新方面出现问题,经济持续衰退和发展方式缺陷也是重要原因。要关注交叉性金融业务的风险监测和监管。交叉性金融业务涉及多种金融工具,体现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蕴藏着跨机构、跨市场和跨境风险。为此,要进一步完善主监管制度,强化功能监管,通过实施功能监管使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做出判断。要持续关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如支付服务组织的市场化运营机制,支付结算管理水平、金融法制、会计和审计标准、信息披露水平、征信体系建设等都需要进一步加强。

作者;博士、研究员。

参考资料:《上海金融发展报告》202_—202_年版,上海金融服务办主编。

《上海金融》杂质202_-202_年合订本。《金融研究》杂志202_年-202_年合订本。

第五篇:南方强降水,需要何种安全装备

据来自民政部的消息,5月19日以来,江南、华南和西南地区东部出现强降雨过程,部分地区大到暴雨,局部地区大暴雨,并伴有雷暴、短时强降水、冰雹等强对流天气,引发洪涝、风雹、滑坡等灾害。Diercon康米尔净水器适用于灾难环境下的生存者,旅游、运动、驴友、露营爱好者,涉足户外的新闻工作者野外作业者(如地质、探险或勘测等),缺乏或远离自来水供应,或水质较差地区的居民。

据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统计,截至5月26日12时,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9省(自治区、直辖市)有551.3万人不同程度受灾,37人因灾死亡、6人失踪,44.7万人紧急转移安置,19.1万人需紧急生活救助,2.5万间房屋倒塌,5.2万间不同程度损坏,农作物受灾面积264.8千公顷,其中绝收28.4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73.5亿元。其中,广东因灾死亡17人、失踪3人,湖南因灾死亡7人、失踪3人,贵州因灾死亡4人,江西、广西因灾死亡各3人,重庆因灾死亡2人,广西因灾死亡1人。

记者从民政部获悉,26日9时,国家减灾委、民政部针对江西、湖南、贵州三省近期暴雨洪涝灾情紧急启动国家Ⅳ级救灾应急响应,分别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查看灾情,协助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据江西、湖南、贵州三省民政厅报告,5月24日以来,三省出现较大范围强降雨天气过程,持续时间长,引发暴雨洪涝等灾害。

据了解,灾害发生后,江西、湖南、贵州三省迅速反应、积极应对。江西省减灾委、民政厅启动Ⅲ级救灾响应,向灾区调拨4000床棉被、4000件毛巾被、4000床草席、200顶帐篷等物资;湖南省减灾委、民政厅启动Ⅲ级救灾响应,派出两个工作组赴邵阳、衡阳、郴州等灾区查核灾情,调运发放80顶帐篷、2600床棉被;贵州省减灾委、民政厅启动Ⅲ级救灾响应,灾区已搭建460顶帐篷,发放3450床棉被、1.8万件衣服、125.7吨大米,投入救灾应急资金1850余万元。

来源:深圳特区报

整理:净康科技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需要何种法律服务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