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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心理咨询案例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21-578415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5 03:29: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婚姻心理咨询案例

文:太原米兰阳光心理咨询有限公司-李晓清

努力地吵架其实是在努力的满足心理需要,你有多努力,事情就有多糟糕!

在正常的人际关系中,我们如果内心渴望得到什么,我们会主动地表达出来。这种表达就是内心的诉求。而表达的方式对于不同的人,所处的不同当下,确是有着很大差别的。

不同的心理状态,人们的表达诉求的方式也是有所不同。有的人内心渴望得到别人的关心,就透过主动关心别人,以换取别人对自己的关心。有的人却是要透过指责别人来获得别人的关注。前者相对来说直接一些,他对你做一些事情,你就很容易知道他需要你向他做同样的事情了。而后者相对来说比较“含蓄”一些。明明他是需要你对他关注的,但却是用一些伤害人的行为来表现。

我们把前者叫做“正常的”诉求方式,后者叫做是“非正常”的诉求方式。就如一个先生很晚才回家,太太在家担心很长时间了。一到家太太说,你还知道回来啊,在你眼里还有这个家吗?这就是一种指责式的诉求,是属于非正常的模式。对于太太来说内心的需要当然是,我等了一个晚上,你才回来,我内心很委屈,我需要你来安慰我一下。但她的方式不是直接的表达自己的诉求。

我们设想一下,如果表达诉求的方式换一下,那就不一样了。“你这么晚回来我很担心啊!我一直为你担心,你应该给我一些安慰”。这样的表达会更容易获得自己的内心需要的满足,也就是更容易实现诉求的目标。但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却不是在亲密关系中运用正常的诉求方式,而是每天都在运用非正常的诉求方式。

一个女士来到我的诊所,像我诉说他和先生的亲密关系的故事,在这其中表达最多的当属他的先生总是喜欢和他吵架。而且吵架的花样还很多,真是让自己应接不暇,眼花缭乱。

她最不能理解的就是,为什么他就不能好好和我说呢?动不动就发脾气,说狠话,本来是很小的事情,结果闹的很大,最后大家都不开心。

对太太的诉求,我大概明白了。是因为这两个人来自两种不同的文化家庭,他们在亲密关系上,有着一些区别,一个人运用的是“正常”的诉求模式,而另一个人运用的是“非正常”的诉求模式。

两个人的诉求模式不一样,不是亲密关系沟通中最糟糕的。最糟糕的是两个人都相互不知道有区别。于是两个人就会觉得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如果两个人的亲密关系还有其他的良好纽带,还好一些,至少在短时间不会因为不开心分开。反之,就会很麻烦,他们有可能因为诉求模式的不同,而相互觉得被伤害。

比如两个人都需要被关心,一个是不说话,生闷气等待对方来关心自己。另一个人把身边的东西摔烂,这两种都是属于非正常的诉求方式。你想想当这两个人在一起的时候,不说话的就会觉得不可思议,你为什么不可以先不要动,我们冷静一下,另一个就会觉得,你不理睬我就是对我最大惩罚。

说到这里我们不难发现,诉求的模式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好坏之分,只是是不是匹配或者彼此了解。如果那位太太知道他先生很愤怒的行为,实际上是需要他给与关注和支持,一旦满足了他的需要,他就会停下来了。

我们会看到一些亲密关系很特别的人,他们相互吵架,说一些狠话,甚至对对方侮辱的话,可是不要两天他们在一起搂搂抱抱走过你身边。你心里想这对“狗男女”,怎么会是这样的关系模式呢?这其实就是匹配。

匹配当然重要,但现实生活中,不是说找就能找到的。遇到不一样的,甚至对方的诉求方式很“不正常”,我们应该如何办呢?

第一步设法了解,了解对方这种方式的背后是想要什么?心理学上说,没有一种行为会无缘无故的,背后都有心理动机的。就像小孩子哭闹一样,他想要什么呢?为什么他不用正常的方式来表达诉求,而是非要哭呢?

中国人有句俗话:有粉谁不擦在脸上,非要擦在屁股上。就是这样意思了,如果一个人内心有需要,他当然是先用正常的诉求方式来获得,数次未果之后,才可能采取非正常的方式啊。

当然,如果你的恋人是这样的,你也不要内疚,他不一定是在你那里习得的这样的诉求模式,有可能是之前的亲密关系中习得的。比如,小孩需要妈妈来拥抱自己,好让自己感受到安全,最开始选择的是用微笑和眼睛示意,有时候也可能伴随呢喃。

但小孩子也是很聪明的,这样的正常的诉求行为,如果没有实现自己的内心需要,他就要调整策略,选择另一种诉求模式了。所以,一些妈妈像我抱怨说他的孩子学到一些“非正常”诉求行为,问我为什么,我就说,你是见证整个过程的人,你怎么会不知道呢?

吵架、哭闹、冷战、讽刺的语言、挖苦的方式、温情的表示、直接的情感描述,这些都是诉求的表达模式。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都是服务于内心需要满足的。只是所带来的结果可能和预想的事与愿违。

了解了之后,我们才可能理解。这是一个过程,所以说亲密关系需要学习,我们需要学习如何去了解一个人,了解这个人来自怎样的家庭,在这个家庭的亲密关系中,如何成为今天这个人的,他的一些我不太了解的行为背后的动机模式是什么。了解之后才可能理解,才不会惊慌。一种行为对于你来说是“非正常的”,但对于另一个人来说可能是“很正常的”,所以你需要了解,不然就会伤害自己,更会伤害两个人的亲密关系。

理解是建立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的,当我们全面了解一个人的诉求模式之后,他的诉求模式,即使我不敢苟同,但至少也不会对我的情绪造成很大冲击了。

你可能会问,那总不能一直这样啊,需要改啊!

是的,当然需要改,这个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有义务去了解你,即使你的恋人因为在你这里获得某种她的需要,但如果需要满足之后,她还不能适应对于她来说的非正常的诉求模式的话,也会悄然离开的,那将是很可惜的事情。

心理学家发现,运用“非正常”诉求模式,去获得自己内心需要的满足的人,往往都是缺少安全感的人,都有着不同程度的自卑人格。

害怕被人抛弃,自尊心特脆弱。总是要证明自己不比别人差,一旦发现有被别人小看的风吹草动,就会立即采取攻击性行为去捍卫。攻击性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心理诉求,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心理需要的满足,实际上是一种自卑的表现,越是这样表现,别人越不理解,就可能把事情弄的更糟糕,以至于后来大家都损伤而告终。

在人际关系中,有着自卑的人的潜意识有一个一直坚持的真理,“最好的防守是进攻”。他们会在别人的言谈举止中发现“危险”。一旦找到蛛丝马迹的可疑之处,就开始发起进攻,这时候,在他身边的人只需要说一句话,我不会伤害你,我对你没有危险,就可以了。

即使他不相信,但你一直这样说,不会不理智的跟随他焦灼起来,几分钟之后他就会有意识到这样。他会继续回到理性状态,发现自己你不是对他真的不好。这样反复多次,就就会成为他的“安全人物”,被他的潜意识自我放行。他以后和你交往也会逐渐学习到你的“正常模式”了。

当然我们也不要觉得有自卑的人就是不好,一般情况下,自卑性格的人很有正义感,做事情坦荡无私。由于缺少自尊,所以在社会行为中会特别要求自己,对于虚伪的人很看不起。只是在受到不公正的误解之后,不太忍耐自己的委屈,而是用“非正常”的心理诉求模式来表达而已。

所以,性格是一把双刃剑。没有好换之分,亲密关系中还是要看匹配。最重要的是一旦选择了她作为你的另一半,或者做你的终身朋友,相互接纳和理解也是很重要的。但站在自身的角度就不能不作为了,要别人因为你而快乐,不要让别人因为你而难受,要作为自身一生的追求!

第二篇:婚姻案例

课堂案例讨论

【案例一】

1982年,江西省吉安县年仅7岁的女孩黄健梅到外婆家串门,被邻居家一10岁男孩熊土林投飞镖不慎刺中左眼,后经医院治疗无效,诊断为:左眼因蜂窝组织炎导致失明。一个月后,黄家要求熊家赔偿,熊家只支付了260元医疗费后就无力继续付款了。于是,由双方亲属做担保,熊、黄两家签署了一份协议:“熊土林长大成人后娶黄建梅为妻,若女孩长大后另嫁,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若男孩长大后另娶,需付给黄建梅终身生活费,标准为每月10元钱。”协议签署后,黄健梅回到自己父母家,她的父母每隔3、4年都主动给男方家寄信,邀请男孩熊土林过来玩玩,但是对方一直没有过来走动。18年过去了,两个孩子都分别成年并找到工作。2000年,黄健梅回外婆家拜年得知熊土林马上就要结婚的消息。原来熊土林在广东打工时找到了女朋友。黄家听说后非常气愤,要求履行婚约,或者熊家对黄健梅受到的损害赔偿3万元。熊土林拒绝与黄健梅结婚,主张自由婚姻自主权。最后,黄家将熊家告上吉安县法院,要求当年监护人熊家父母及其儿子熊土林共同赔偿继续治疗费1万元、残疾生活补助费5.7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问:本案中,婚约是否应履行?原告方的赔偿是否应得到支持?请说明理由。

【案例2】

2002年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离婚的案件。原告张红(女)诉称,2000年12月,自己经介绍与被告沈学明(男)结识。后由于被告单位要按照经济适用房标准最后一次分配住房,于是,二人为了排队要房子,于2001年2月匆忙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虽然结婚证上记载张红的出生日期是1981年1月,但是这个日期是托他人帮忙伪造的。双方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更未生育子女,也未置办共同财产。现因双方性格不合,难以继续相处,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实际出生日期应当是1984年1月,被告出生日期是1976年3月。

问:该婚姻的效力如何?法院是否应按离婚处理?请说明理由。

第三篇:婚姻案例

朱某通过多方交涉,促使B区婚姻登记机关撤销了结婚证,并宣布婚姻关系无效。A区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赵某起诉,赵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法律溯及力问题

朱某与赵某的结婚证登记时间为1999年,婚姻关系纠纷产生时间为2004年,其间我国婚姻法律法规均作了修改,在法律适用上就涉及到了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民商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依据这一原则,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2003年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有关婚姻的法律、法规就不应适用于该起婚姻关系纠纷,后者可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1980年的《婚姻法》、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因此,B区婚姻登记机关以2003年《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为由拒绝受理朱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是不合法的(该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二、法律关系种类的认定

理论界通说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分类,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可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谓法律地位平等,指的是当事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就是既不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也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职权而支配对方的情形。这种平权型的法律关系以民事法律关系最为典型。朱某与赵某是该起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两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纠纷是民事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隶属型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存在于具有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也存在于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构和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主体之间。行政法律关系是典型的隶属型法律关系。本案中,婚姻关系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结婚证时,婚姻关系纠纷当事人与婚姻登记机关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决定是否颁发结婚证明时,依据的是婚姻行政法律法规,而无须征得结婚当事人的同意,因而双方间是行政法律关系,因此,该起纠纷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综上,该起婚姻关系纠纷有三条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A区法院和B区法院的主张都是片面的。

三、行政复议

朱某可以向B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结婚证》,并宣布其与赵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1994年《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婚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法律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当事人宣布其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一方当事人到不是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证,后者出现身份证号码错误等诸多纰漏,纠纷发生时婚姻登记机关朱、赵两人的档案也没有,事实与证据说明了:朱、赵之间的结婚属于非自愿,是一方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完全违背了1994年《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B区婚姻登记机关最后撤销了《结婚证》,宣布其婚姻无效的作法是正确的。

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民政部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将胁迫结婚外的其他任何理由都拒之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门外,因而类似于本案受蒙骗或欺诈而登记结婚的当事人便少了一条快捷有效的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这不能不说是建立的新无效婚姻制度的一个遗憾。

四、行政诉讼

朱某可以向B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B区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1980年婚姻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案中,一方当事人未到场,B区婚姻登记机关就颁发了朱、赵两人的结婚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明显地违反了婚姻登记的法定程序,B区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撤销B区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的行为。

五、民事诉讼

朱某可直接向受理离婚案的A区法院申请宣布朱、赵之间的婚姻无效。

前面已介绍,朱某通过自己的努力,创造了较丰厚的财产,在诉讼中,A区法院对其小车和房产进行了查封,如果A区法院以离婚形式来审理朱、赵两人的婚姻关系纠纷,那么,上述财产就要拿出相当一部分当作夫妻财产分割,赵某就可得到一笔可观的财产,这不是朱某想看到的结果,也是她提出无效婚姻请求的内在动力。但A区法院对朱某这一请求未予理睬,而是让朱某寻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原因是A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就如何审理该起纠纷在适用法律上遭遇尴尬,其尴尬之处来自1980年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与民法通则及1994年《管理条例》之间的法律冲突,A区法院在发生冲突的法律面前显得无所适从,未有所作为。

1994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将早婚、未登记婚及骗取结婚证等情形规定为无效婚姻,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已经确定,但作为上位法——1980年婚姻法却没有无效婚姻规定的只言片语,并且,在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1989年《若干意见》)中,将骗取婚姻登记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进一步排斥了无效婚姻制度在我国婚姻司法实践中运用的空间,因此,在对骗取婚姻登记而导致的婚姻关系纠纷中,1994年《管理条例》与1989年《若干意见》之间发生了直接的法律冲突,前者确认婚姻无效,后者默认婚姻有效,在发生的冲突的法律面前,法官不应茫然失措,无所适从,而应理性分析冲突法律各自的效力,寻求立法的内在逻辑和精神,恰当地适用法律,笔者就此试作如下分析:

(1)从立法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只是最高司法机关,而不是立法机关。2000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没有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立法,只是在第四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项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笔者认为,将骗取婚姻登记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一条创设的法律规范,而不是具体运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在与有立法授权的1994年民政部颁布实施的《管理条例》发生法律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后者。

(2)按照后法优于先法的法理原则,1994年《管理条例》优于1989年《若干意见》,因此,应优先适用1994年《管理条例》。

(3)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以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在适用法律中,在1980年婚姻法没有无效婚姻规定的情形下,按照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将公民之间的人身关系纳入其调整范围,而婚姻关系是典型的人身关系。本案中一方当事人骗取结婚证的行为既违背了对方的真实意愿,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认定朱、赵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结束语:该起婚姻关系纠纷当事人有三条救济途径可以选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在这三条救济途径中,似乎民事诉讼这条给法官带来了较多的困惑和难题,这是婚姻立法的滞后性、缺乏协调性所导致的,要解决这些难题,走出这种困境,法官要有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才行。

第四篇:心理咨询案例

2010年6月16日星期三18~20点。

来访者,×××,为隐私考虑,其他情况略

今天,为一位来访者进行了咨询,使用的技术主要是朱建军的“意象对话技术”和“子人格分裂”技术的有机结合。给我最大的收获是——“机敏”,也就是在咨询中多次出人意料的在意象之间转换角色,杀回马枪,从而刺破阻抗,一层层的揭示人格结构和矛盾。

我从朱建军常用的“房间”的意象入手,引导她想象一间房间内的布置,从而探察她的心理状况。她描述了一个空旷的房间后,我并没有依照常规,引导她对房间进行改建,从而在潜意识层面调整她的情绪。我认为还需要更进一步看看她的子人格。于是我出了第一个奇招,要她钻到床底下看看,藏着什么东西。

她看了好一会,说有一只小猫,我回忆了下猫的意象的代表意义(性本能、妩媚、直觉、攻击和强健,和来访者本人有些像),然后问她,是什么样的猫。她说是一只很惧人的,缩在墙角的小猫。

我感到满意的一点是,这时候,没有顺着常规走下去,去安抚这只小猫。而是第二次迅速转换角色,要她投入到那只猫当中,代替那猫说说话,看猫有什么感受,这样就能吐露出第一个子人格的心声。结果那只猫说,它害怕主人打它,因为它想上床,想一起做这个房间的主人,主人不想它把房间弄乱。如此这般,吐露了很多委屈的心事。

按常理,可以要主人好好的疼爱这只小猫了,这样就能取得内心的和解,并学会表达感受。但是我再杀一次回马枪,要她融入到那只小猫中,回过头看看意象中的主人,是什么样子。这样,就能将来访者的主导人格观察出来。

她看了好一会,说意象中的本人,“她一会变成妈妈,一会变成一个怪物。那怪物是个马脸的,很高很瘦,奸冷的笑,好像要吃了小猫……妈妈很凶、很严厉,黑色的,满脸怒气”

到这个时候,症结已经很明显了,她子人格中的由母亲的严厉的教导形成的超我,对小猫代表的本能,造成了严重的压制。

在这之后,我再采用其他技术,引导小猫所代表的本能和母亲所代表的超我进行沟通,达到了温暖的融合。

我请她谈谈咨询后的感受,她问我,怪物代表什么,母亲为什么会和怪物的形象联系在一起。我跟她简单介绍了客体关系理论,告诉她,小孩子会在心中把母亲愤怒的一面形成一个客体,这个母亲形象是她在心中形成的自我压制的超我的形象。现在这个超我中严厉、压制、绝对化的一面已经基本消除,而来自父母的温暖的慈爱和支持,将使她余下的人生更加坚强。

第五篇:心理咨询案例

心理咨询案例:小学生懒惰个性问题

一年级的李明懒出了名,作业总拖拖拉拉、偷工减料,每次劳动就想方设法偷懒,不愿动弹。老师就拿他没办法,批评、体罚全没用,急得老师忍不住直皱眉头:他还能变勤快吗? [分析] 小学生的懒惰主要是由于家庭的培养方式不当,父母怕孩子年幼做不好事情,总主动为孩子承担一切杂务,结果不但使孩子失去了做事的兴趣,而且会对别人为自己做事习以为常,自己却什么都不会干,什么都不愿干,这样形成的惰性还会扩展到其他方面。还有的学生懒惰是因为其他负性心理的影响,如畏难、依赖等。[方法] 1.帮助学生认清惰性的危害。惰性不但给父母增加负担,给周围的人带来危害,削弱自己的斗志,而且会最终落得平庸、失败的下场。

2.在学校情境中规定学生劳动的时间,养成整理环境的习惯。决不迁就学生对劳动的消极抵抗,不把劳动作为惩罚,否则会使学生厌恶劳动。

3.与家长沟通。教师、家长都积极地让学生学习、劳动,鼓励学生动手做自己感兴趣的事情。

心理咨询师情绪问题咨询案例之不合群

小明的智力发育和学习十分正常,课间同学们都到室外活动去了,可他却一个人坐在教室里发呆。他不愿和同学们一起玩,渐渐对周围的环境没了兴趣,对周围的人和事不予理睬。大家都说他是个“不合群”的同学。[分析] 不合群的情况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学生对与人交往根本就不感兴趣或因为焦虑、担忧等原因而不能与人交朋友,称为交往退缩,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交往心理障碍;另一种是学生不被同伴所喜爱,与他人交往时遭到了拒绝。不合群的原因是多种的,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种。

1.婴儿早期与同伴隔绝导致以后的适应问题。曾有研究表明,婴儿从出生后半年即开始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同伴社交行为,16~18个月是婴儿交往能力发展的关键期。有的孩子由于在婴儿早期缺乏这种必要的同伴交往,有可能导致不合群。

2.由于身边没有同龄伙伴和朋友,在家里主要同父母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他们与能给自己保护和支持的成年人很好相处(如教师),而不会处理与同龄人的关系。

3.家长的过分保护,不让孩子与其他“坏孩子”来往,怕孩子受欺负,这样教育出来的孩子往往或是急躁、自我控制能力差,或是胆小、懦弱,均不受同伴的欢迎。

4.曾在交往中遇到过挫折,失去信心,不愿交往。如有的孩子可能在幼儿园或小学低年级因尿裤子而遭到同伴们的哄笑,于是就产生逃避集体场面的心理和行为。

5.个性原因。有些孩子由于种种原因,形成了呆板、不爱活动的性格,因此不容易与大家交朋友。

6.患有儿童孤独症、精神分裂症的儿童对交往根本不感兴趣,也易引发其他心理问题。[方法] 对于不合群的儿童,首先做的应该是查找原因,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确定不同的矫治重点。问题比较严重的儿童应建议寻求专家的帮助。

1.区分不合群的儿童究竟是受到忽视还是遭到拒绝。对于遭到拒绝的儿童,给予交往技巧和原则上的指导;对于受到忽视的同学,教师要给予更多的关心,查找原因。要区别这两种情况,可利用提名测验,让每个同学写出班上三个最想交往和三个最不想交往的同学,那些两种情况都未被提名的往往就是被忽视的儿童,教师也往往忽视他们,应对他们实施行为改变计划。

2.行为强化法。鼓励儿童主动交往,教师给予相应的强化,如表扬、注意等,同时争取得到家庭的帮助。

3.认知重建法。交往障碍常常源于不正确的自我评价,帮助学生重新认识自我,树立信心,有正确的自我评价。

4.教学一指导技术包括指导、提供榜样、练习、强化等环节。如教会儿童问问题、提建议,给他们提供交往技能较高的同伴做榜样,再给予同伴的支持和帮助。

5.交往能力训练。

6.多组织集体活动,创造交往的机会。

浅谈小学生的健康心理

小学心理学家认为:小学阶段必须把保护小学生的生命和促进小学生的健康放在教育工作的首要位置,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在重视小学生身体健康的同时,要重视小学生的心理健康。小学生智力的发展固然重要,我们应该高度的重视,但是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还是生命的健康,心理的健康。因为小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是孩子成长的前提条件。小学生健康心理的培养,说到底就是要促进小学生个性心理的全面发展。当代的小学生是跨世纪的一代,他们正处在身心发展的重要时期。具体来说主要是要促使小学生形成健康的心理素质;要维护小学生的心理健康,要培养小学生的健康心理,即根据小学生成长发育的规律、特点和需要,采取各种形式和方法,促使小学生人格即个性心理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

作为教师要不断地加强自身的心理保健,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以自己的言行、健康的人格来感染学生。在给小学生提供精神环境的过程中,教师的作用在于引导小学生的心理活动和身心发展。教师不仅是环境的创设者,还要做小学生的引路人,小学生在和谐的氛围中形成良好的师生关系、同伴关系,引导小学生形成奋力向上、积极进取的个性品质,促进小学生心理健康成长。教师尽量满足小学生的合理需要,如果得不到适当的满足,就会影响其正常的发育和成长,就不可能有健康的心理。任何一个小学生,作为班级中的一员,如果长期得不到认可,得不到教师和同学的关爱,总是受到排斥,体验不到集体的温暖,他就会感到孤独,感到压抑,就有可能走向自我封闭,导致逆反、消极的心理,心理健康就无从谈起。小学生由于缺乏判断力和自制力,很容易在满足需要的冲动驱使下,接受不健康或不正当诱因的影响来求得满足,从而导致错误行为,教师对此必须充分注意。每个人的性格是一种个性心理特点,它是个性的核心部分。做事胆小,缺乏独立性、过分依赖家人,是性格软弱孩子最突出的表现。在性格形成时期,学生表现出性格意志的缺陷,教师应引起重视,及时进行帮助、引导,使学生的个性得以健康发展。对于小学生身心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教育,使学生对自己成长发育中可能面临的问题有所认识,有所准备,能以平常的心态去面对。针对个别小学生存在的某些不利于身心发展的问题,如逆反心理、厌学心理或人格上的某些弱点应给予正确的帮助。

小学生身心发展和健康教育的复杂性,个体间的差异性和家庭生活、环境影响的多样性,因此无论学校对心理健康教育多么重视,工作多么细致,也不可能使所有小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都能达到理想的程度,总会有少数或个别小学生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这就要求从事小学教育的教师们都能根据有关方面的知识,善于分析,及时发现,并能随时与家长取得联系,给予及时调节和治疗。只要及时发现,善于分析,及时帮助和调治,绝大多数学生的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都能有效地得到根治。教师要重视学生心理素质的提高,要充分利用沟通方式,学会倾诉心声,提高学生的自我认识,振奋学生的情绪,营造一种轻松、愉悦的健康心理。现代教育的发展要求教师“不仅仅是人类文化的的传递者,也应当是学生心理的塑造者,是学生心理健康的维护者”。教育是为了培养人的心灵的丰富性、多样性。一个老师要想在学生平静的心田中激起情感的浪花,就要用“爱”来感化学生,让学生有一个健康的心理,逐步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教师应当是心理医生”是当代教育对教师的要求。作为一名教师,我认为我们要做到:

1、教师要用“爱”去呵护,用“爱”去感化学生。古人云:“亲其师,信其道。”师爱是每位教师必须具有的道德品质,但对学生更是一种伟大的教育力量。对于小学生来说,教师对他们的爱既是“亲其师”的纽带,又是学生愿意接受教育的桥梁。苏霍姆林斯基说:“要关心儿童的生活和健康,关心他们的利益和幸福,关心他们的完满的精神生活。”当学生遇到问题的时候,如果得到教师的关心和爱护,就会使他们鼓起勇气,力所能及的去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这种关心和爱护就成了学生增加信心的力量。爱给了学生温暖,学生在爱的感染下找回了自己的自信,能勇敢的面对问题,并且能解决问题。

2、教师要尊重和理解学生:所谓尊重:就是要尊重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待人,学生的人格尤为重要。教师要想了解学生靠平时的观察是不够的,要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和学生沟通,沟通多了,就能更多的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和行动表现,及时解决他们的思想困惑,纠正其不良行为。实事说明,要想让学生接受老师的观点,批评说教的效果远及不上和学生谈话的效果明显。作为教师要把自己放在和学生是平等的的位置上,从关爱的心态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人格力量去感染学生,要让学生从心底真正的感受到老师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如果一味的挖苦、讽刺,只能促成学生逆反心理的产生,伤害学生的心灵。和学生交流时要讲究语言艺术,维护学生的自尊,使学生产生亲切感、信任感,愿意与你交流,这样才能使学生从内心深处感受到老师对他的尊重对他的理解,从而放下自己畏惧的心理状态,平等的与老师交流,师生的感情才能更加融洽,这样就能充分发挥情感教育对学生心理成长的作用。

作为一个教师只要你能够及时的发现、挖掘我们职业中的那种高尚的爱,你就会每天都产生冲动,你就会看到每个学生都是你读不完的一本书。明白自己所从事的是一个影响人的一生的、值得为之奋斗一生的事业。这样,你才会爱这个职业,才会全身心地投入。你的爱才会使每一个学生用同样的爱来回报你,学生在爱的氛围中身心能够健康的成长。

利用学科知识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是开展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根本。作为教师要时刻记得帮助学生保持良好的情绪。对学生要和蔼可亲,以培养其良好情绪;每位教师要善于观察学生情绪变化,及时排除不良情绪的干扰;减轻学生过重的作业负担,营造生动愉悦的教育教学情境,使学生乐于学习;及时发现并表扬学生的优点,尤其是对性格软弱的学生,更应及时发现他们的闪光点,抓住时机给予不同方式的表扬,鼓励他们要有进取精神。充分利用学科知识中的情感教育,培养学生的健康情绪,使学生的心理能够健康的发展。

小学生最大的心理问题是厌学

让孩子11岁前疯玩过 没有兄弟姐妹,也没有弄堂的喧嚣,现在很多小孩子基本都是独套公寓里的独子,有一种与生俱来的孤独。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咨询中心资深咨询师陈默碰到的一名最小的抑郁症患者只有9岁。陈默还看到幼儿园4岁的孩子坐在那里发呆。“有的问题是无解的,没有人帮他解惑,于是我们的孩子抑郁了。”很多孩子幼时是在贵族化的环境里生活,但是进入学校后,又给他一个高竞争的环境,这种反差让他们很难承受。

在心理专家看来,要让孤独的孩子在某种环境里释放孤独,尤其要让孩子在11岁以前疯过,这样的心理环境才可能更健康。擦掉对孩子的负面评价

目前小学生碰到的最大问题是什么?厌学。孩子上到小学二年级后,厌学已成为普遍现象。专家认为,这个问题要怪两个人——老师和妈妈。很多孩子成了订正专业户,订正量比功课量还要多。家长是孩子读书的监工,可是在监督之下又很难学习好。孩子其实特别需要的是,引导出学习兴趣。现在还有个很大的误区,妈妈70%的功能在做“老师”。陈默风趣地指出,如果让孩子找一个动物来代替妈妈,小朋友经常答的是老虎或者狼。“实际上妈妈要做老母鸡,应时不时护着小鸡,让他有安全感。孩子一上学就进入竞争状态,即使老师对孩子都是负面评价,妈妈也必须做橡皮擦,擦掉负面评价。”在一个人成长过程中,“自卑树”是在小学时种下的,妈妈要把老师批评时给孩子带来的自卑阴影擦掉,让孩子永远有信心。小小孩过度早教害处多

过度早教是很多小小孩都可能遇到的问题。事实上,如果让小孩子长时间做同一件事,会超前抑制他的大脑,将来形成的问题就是高级神经功能紊乱症状。过度早教还会过早开发视力,可能让孩子长大后戴上“啤酒瓶”,甚至引发视网膜变性或脱离。“目前,儿童近视较以往提早了三四年。”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主任医师、上海市视光学学会委员柯碧莲指出,持续的近距离用眼、iPad等多种视频终端的普及、不良的坐姿及握笔姿势、不均匀的照明等都会诱发近视。柯碧莲曾经接待过一名3岁半的小病人,父母忙着做生意,孩子天天在狭小的空间里长时间看电视,结果近视程度竟达1200度!因此,家长应保证孩子有一定的“远视保有量”,把密集用眼期延到12岁以后。

小学生心理咨询案例分析

王满,男,8岁,小学二年级学生。该生学习成绩差,性情怪异,很难与同学相处。

1、卫生习惯差,手脸总是有污秽;

2、人际关系恶劣,总是欺负周围的同学,总以强者形象出现,无缘无故的,就打同学一巴掌或踢同学一脚,要不就咬人。

3、组织纪律差,上课时有话就说,没有留心听课、认真思考、举手回答的习惯。原因分析:

1、该生从小跟爷爷在老家生活,很少见到父母,对父母缺少依恋。爷爷对他言听计从,千方百计满足他,渐渐形成横蛮任性的性格。(小时候环境生活的影响)

2、后来父亲怕他吃亏,叫他回击欺负他的人,渐渐地,他由一个受他人欺负的人转为一个欺负他人的人,由一个弱者变成一个大“天王”,令老师极其头疼。(父亲错误的引导方式)由于该生自小过于宠爱、放纵,家长怕他吃亏,使他在家庭、在同伴中慢慢变得像个“小皇帝”。别人说他不得,碰他不得,而他却 目中无人,动不动就打人。该生以自我为中心,不接受别人的意见,他并没有认识到来学校是来学知识、学文化的,更没想到来学校是要遵守纪律的。对待这类孩子,一下子的批评教育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解铃还须系铃人,来源于家庭的病症,需要家庭的密切配合,学生的健康人格才能有效地培养。综合分析与诊断

该儿童目前要解决的主要有三方面问题: 1.攻击性行为; 2.人际关系; 3.学习适应性。

为什么会有这些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攻击性行为:根据儿童的成长经历,攻击性行为的产生主要是经验习得的结 果。人的行为都有“趋利避害”的特点,之所以选择某种行为,主要是这种行为能给当事人带来某种利益。本案中的“攻击性行为”的最初形式是“被打”,而他打小朋友是角色的转换,但当他打了小朋友后没有任何的“惩罚”出现,就再一次证明了这种行为是可行的。“强者打人”与“弱者挨打”的体验在认知上让他强化了这种打人的行为,让他在认知上强化了这种行为的合理性。因此,观念中形成了这样的推理:“弱者”受到别的小朋友欺负,“强者”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武力来保护自己。而且,在“我是强者”的强烈暗示下,往往会对外界发出警示,以表明自己的强者姿态。当行为不断反复后,将会变成为一种习惯,甚至成为人格特征之一,就现状及年龄阶段,还谈不上“攻击性人格”,只能说有攻击性倾向,也正因此,及时的干预是可以矫正的,否则随年龄的增长,行为复现率的提高,会使改变难度增大,演变为人格特征。2.人际交往问题:该儿童的人际交往问题与他的攻击性行为密切相关。攻击性行为可能使他本人少受了“欺负”,但却引起了同学的“注意”,这些行为也就形成了他在别人眼中的“不良形象”:动不得、说不得、脾气大、爱打人、即使有些行为是暗示“我想跟你们玩”,但“打”的方式是不被认同和接受的。3.学习适应性:现该生学习没有多大的进步,这是发展过程中的适应不良表现。这除了影响行为与人际协调外,还有对学习态度和方法等方面的影响。目前,该生所面临的学习问题主要是如何调整好情绪,给予学习相应的注意力,提高上课效率,并且这也是促进人际关系的重要方面。在行为上给予积极的建议与指导,两者结合才可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1、询问基本情况。

2、向家长反映该生的在校表现,表明想教育好其儿子的心意。

3、向父母了解孩子的成长过程,尤其是重大事件;

4、与孩子交谈,探寻孩子的心理矛盾及思想意愿;

5着重让孩子表达“当时怎么想,想怎么做,感觉如何”,目的一在于让孩子宣泄;二在于让父母学习与演练与孩子的沟通;三可以顺势引导家长如何做更好,做好共同教育工作。

6、让孩子找出班中最受欢迎的学生,让他明白如何与同学相处,做个受同学欢迎的人。

7、指出继续努力的方向:继续自我监督与控制。

8、制定行为目标,加强自我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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