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法 案由
餐饮服务案由
1、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P10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P25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案
违法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P1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P5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P27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P63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P9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河豚鱼可牵强归入此项)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P25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P26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违反食品索证管理规定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P13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P27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5、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清理库存食品案
违法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P13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P13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P55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P27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P63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违反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P15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P26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7、未按规定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案 违法条款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P55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处罚依据条款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P63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P27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8、未按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P41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P48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P27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9、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P41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P4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P27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0、未按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案
违法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P8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P4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P4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二篇:食品安全法案由及处罚条款
食品安全法案由
一、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全市统一口径:无证、许可证过期、伪造、涂改、出借许可证可以适用,超范围经营需等相关规范出台后纳入)
(2)货值金额指的是所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区别于违法所得的概念,逻辑上货值金额应大于违法所得,在日常的调查中应增加该项内容的询问,及注意询问技巧,可以是一个概数),食品的范围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确定。
(3)各罚种必须体现,包括没收、罚款(缺一不可)。n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n3、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建议能查实多少认定多少,如果是通过询问认定,需要3人以上一致,或者通过采集收入登记、票据等证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n4、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n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2)在处罚时应当根据具体违法行为分别依据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3)多项违法行为如均属八十五条(或八十六条)中所列情形之一的,用八十五条(或八十六条)处罚时不用对多项行为分别裁量,但应分别累加货值金额,并根据货值金额确定处罚金额;
(4)对于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完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范围应当从严把握,对于大肠菌群等不宜依据该项处理;(如要处罚可以牵强的引用: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但需要有询问笔录配套使用,萧山所的经验;②按照本条第(5)项)
(5)对于经营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没有直接的处罚条款,但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的立法含义,先责令经营企业停止经营该食品,消除食品危害;视经营企业执行情况决定是否依据第八十五条第(十)项处罚。
n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河豚鱼可牵强归入此项)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n3、处罚依据条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n3、处罚依据条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n4、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案
1、适用说明
(1)安排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
(2)所列疾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确定,尤其应当注意“病毒性肝炎”的范围(没有携带者的概念);
(3)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不能处罚。n2、违法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n2、违法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n3、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n4、处罚内容(1)警告;
(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违反食品索证管理规定案 n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是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或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2)注意该条款涉及的违法行为与《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异同。
n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 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n3、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n4、处罚内容(1)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清理库存食品案 n1、适用说明
适用范围是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行为,此处中“规定”仅限于《食品安全法》中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对第四十一条中“等内容”的进一步明确规定。(仓库中的过期食品适用此条)
n2、违法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臵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n3、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n4、处罚内容(1)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违反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案 n1、适用说明(1)适用范围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2)依据八十六条对此行为处罚应当与八十六条其它行为的处罚分别裁量并罚。
n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n3、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n4、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
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2)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包括国家、地方、企业标准三类,适用第八十五对该种行为处罚时应当与八十五条其它行为的处罚并罚。
n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第四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n3、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n4、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八、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要求进行处臵、报告或毁灭证据案
n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处臵、报告或毁灭证据的行为;
(2)此处的“未按要求”中的“要求”不仅限于《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要求均应涵盖。
n2、违法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臵,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n3、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臵、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n4、处罚内容(1)警告;
(2)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九、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要求处理案 n1、适用说明
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要求处理的行为,严重后果可以是物质性的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的,具体可参照“情节严重”情形认定。
n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n3、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n4、处罚内容(1)警告;
(2)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未按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案、n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是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行为;
(2)具体违法行为既能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又能依据第八十六条处理的,根据上位法优先及从轻原则(有利于当事人),优先适用八十七条处理。
n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n3、处罚依据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n4、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一、未按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案
n1、适用说明(1)适用范围是未按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行为;
(2)适用该条处罚应当把握“待加工”的含义及证据的采集。(待加工食品指食品生产加工区的食品,原料仓库除外,从粗加工开始到菜肴上桌)
n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十二、未按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案
n3、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n4、处罚内容(1)警告;
(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三、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案 n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是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行为;(★注意适用范围必须是餐饮服务提供企业,而并非涵盖全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2)违法行为认定的核心是有无“定期”维护、清洗、校验。(★注意点:“定期”的界定,一方面可以参考企业自身的制度,另一方面可以用卫生监督意见书给予明确)
举例:冷菜间净水器虑芯不及时更换,冰箱内食品原料乱放,血水很多等等
n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n3、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n4、处罚内容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四、未按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案、1、适用说明
(1)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的行为。具体违法行为可表现为:(1)“未按照要求清洗、消毒”,可从清洗、消毒效果上判断(★ 一方面可以通过抽检监测结果,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感官性状判断加询问笔录),也可从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及操作过程上判断;(★有无设备,设备运转情况等加询问笔录)(2)“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待使用(保洁柜内、打荷台上、冷菜间等处存放)应当视为使用。
(2)法条引用方面,可仅引用《实施条例》的违法条款与处罚条款。n2、违法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n3、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n4、处罚内容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五、未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案 n1、适用说明
医疗机构未按照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针对特定主体“医疗机构”,罚种限于“警告”。
n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n3、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n4、处罚内容
第三篇:餐饮服务食品药品中级食品安全法模拟题与答案
中级食品安全法模拟题
一、单项选择(每题2.0分):
1.嗜冷菌生长的最适宜温度是_____。
A.20~25℃
B.30~37℃
C.50~55℃
D.45~70℃
2.关于良质大米的描述正确的是_____。
A.具有光泽,呈精黄色
B.粒面光洁、无虫、但有部分碎米
C.少量米有结块现象
D.有正常的香气味,无其他异味
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_____。
A.G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B.食品质量标准
C.食品行业标准
D.食品地方标准
4.餐饮业常用的化学消毒剂(消毒药物)不包括_____。
A.含氯消毒剂
B.过氧化物消毒剂
C.醇类消毒剂
D.清洁剂
5.操作时专间内温度保持不高于_____ ℃。
A.15 B.20 C.25 D.30
6.为防虫害,纱网网眼孔径不超过_____。
A.0.5毫米
B.1毫米
C.1.2毫米
D.1.5毫米
7.与食物中毒有直接关系的细菌污染指标是_____。
A.菌落总数
B.大肠菌群
C.致病菌
D.乳酸杆菌
8.凉菜加工过程中会导致交叉污染的情形是_____。
A.在专间内进行凉菜原料的选料
B.处理食品原料的操作台直接处理凉菜
C.不用装了生食品的盛器装凉菜
D.接触凉菜前双手经清洗消毒
9.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使用的售货工具应当_____。
A.无毒、清洁
B.清洁
C.规格适合D.无特殊要求
10.冷冻熟食品彻底解冻后____食用。
A.即可
B.经充分加热方可
C.经适度加热方可
D.放置到室温即可
11.食品加工工具与食品接触的部分最好能够拆卸,原因不包括_____。
A.便于检查
B.便于清洗
C.便于消毒
D.便于改装
12.关于食品再加热,以下____说法不正确?
A.加热时中心温度应高于70℃。
B.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再进行加热。再加热不要超过3次。
D.食品再加热不要超过一次
C.食品 13.餐饮单位灭鼠措施的有效方法中错误的是_____。
A.用猫捕鼠
B.捕鼠盒
C.毒饵
D.捕鼠夹
14.常温贮存不适用于下列____食品?
A.调味品。
B.蔬菜。
C.切开的水果。
D.大米
15.以下属于接触凉菜的工用具不专用的情况是_____。
A.不用处理过食品原料的刀处理凉菜
B.用处理过半成品的刀处理凉菜
C.不用处理过生食品的刀处理凉菜
D.处理过处理过食品原料、生食品或半成品的刀未清洗消毒直接处理凉菜
16.预防河豚鱼中毒最有效的措施是_____。
A.采用高温长时间烹煮
B.不食用鲜河豚鱼,只食用河豚鱼干
C.不食用河豚鱼或河豚鱼干
D.采用低温贮存
17.食品冷冻温度的范围是_____。
A.-5~1℃
B.-10~-1℃
C.-20~-1℃
D.-30~-1℃
1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_____。
A.折价销售
B.由食品厂回收再利用
C.捐赠
D.及时销毁
19.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_____检查员工的健康状况。
A.每天
B.每周C.每月
D.每年
20.食品中含有_____属于物理性危害。
A.石头
B.病毒
C.真菌
D.有机氯
21.餐饮单位离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的距离应在_____米以上。
A.20米
B.25米
C.30米
D.35米
22.在实际情况下,控制食品中细菌生长繁殖最常采取的措施是____
A.控制时间和温度
B.控制pH和氧气
C.控制温度和水分活性
D.控制时间和氧气
23.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设置,以下正确的是_____。
A.所有餐饮单位都必须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B.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C.连锁餐饮业应在每家门店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D.食品安全管理员不能兼职
24.《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包装的标签应当包括以下____内容?
A.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
B.品名、商标、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说明书。
C.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净含量。
D.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5.以下关于食品冷藏、冷冻贮存的做法,不符合规定的是____
A.原料与半成品可以一起存放。
B.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存放时,应做到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C.冷藏、冷冻贮藏时,为确保食品中心温度,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D.食品冷冻时应小批量进行,以使食品尽快冻结。
二、多项选择(每题4.0分):
26.餐饮单位对待投诉应_____。
A.建立完善的投诉管理制度
B.明确受理投诉的要求
C.要立即追查原因
D.要有系统防范机制
27.凉菜易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包括____
A.营养丰富、水分含量高,适合细菌生长繁殖。
B.制作后非即时使用。
C.与工具、容器和操作人员的手接触机会多,极易受到污染。
D.食用前不再有加热杀灭细菌的机会。
28.使用化学消毒剂的注意事项包括_____。
A.使用的消毒剂应在保质期限内,并按规定的保存条件贮存。
B.严格按规定浓度进行配制,固体消毒剂应充分溶解。
C.餐具消毒前应洗净,避免油垢污物影响消毒效果。
D.消毒后以洁净水将消毒液冲洗干净,沥干或烘干。
29.微生物可能存在于下列哪些物质中_____。
A.土壤
B.水
C.空气
D.人、畜粪便
30.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食品原料的,应查验的相关资料包括_____。
A.工商营业执照
B.食品生产许可证
C.食品流通许可证
D.产品合格证明
三、判断题(每题2.0分): 31.立克次氏体是一种微生物。
对错
32.生食或半生食的鱼类在加工前应经过冷冻。
对错
33.水产品表面最常见的致病微生物是副溶血性弧菌。
对错
34.专间操作人员短时间出专间可不脱去专间工作服。
对错
35.化学消毒液的浓度能用专用试纸进行测试。
对错
36.餐饮食品加工中应及时冷藏具有潜在危害的食品原料。
对错
37.定型包装食品在标签上有使用期限,未拆封前可按此期限保存。
对错
38.专间外边使用的刀、砧板不能拿到专间内,但专间内所使用的刀、砧板可以拿到专间外使用。
对错
39.食品的污染通常由于不良的个人卫生习惯所致。
对错
40.在绿豆糕中可以加入绿色素使之更鲜艳。
对错
41.毒饵应由受过特别培训的人使用,严防对食品的污染。
对错
42.抹布应采用浅色布料制作。
对错
43.餐饮业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最常控制的影响细菌繁殖的因素是温度和时间。
对错
44.食品安全管理的关键是看各项制度是否得到切实有效地执行。
对错
45.餐饮单位留样的食品可以在加工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结束后采集;如未能及时采集的,可以另行制作少量专供留样。
答案:灰色部分
一,1A2D3A4D5C6D7C8B9A10B11D12C13A14C15D16C17C18D19A20A21B22A23B24A25A 二,26ABCD 27ABCD 28ABCD 29ABCD 30ABCD 三,31对32对33对34错35对36对 37对 38错 39对 40错 41对 42对 43对 44对 45错
第四篇: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千呼万唤始出来
2009年2月28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
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法规定...
第五篇:食品安全法
.事件名称:双汇瘦肉精事件 爆发时间:2011年3月15日 爆发源:瘦肉精
具体事件:2011年3•15特别行动中,央视曝光了双汇“瘦肉精”养猪一事。瘦肉精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使肉品提早上市、降低成本。但瘦肉精有着较强的毒性,长期使用有可能导致染色体畸变,诱发恶性肿瘤。
2.事件名称:雨润烤鸭问题肉 爆发时间:2011年5月19日 爆发源:病变淋巴和脓包
具体事件:2011年5月19日,合肥雨润火腿被疑掺过期肉;7月2日,渭南市政府公布调查结果,“问题肉”中确有病变淋巴和脓包;8月3日,雨润“老北京烤鸭”被检出菌落总数实测值达到标准值的13倍。
3.事件名称:“塑化剂”**:多行业被波及 爆发时间:2011年5月24日 爆发源:邻苯二甲酸二酯(DEHP)具体事件:2011年5月24日,台湾地区有关方面向国家质检总局通报,发现台湾“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制售的食品添加剂“起云剂”含有化学成分邻苯二甲酸二酯(DEHP),该“起云剂”已用于部分饮料等产品的生产加工。
4.事件名称:进口奶粉死虫活虫 爆发时间:2011年10月 爆发源:死虫、活虫
具体事件:2011年10月,青岛一消费者在美素奶粉中发现活虫,经销商却要求消费者证明活虫国籍才能赔偿。11月,西安一消费者称在雅培奶粉中发现甲虫,雅培回应未开封奶粉出现固体异物块或小虫的几率为零。5.事件名称:全聚德违规肉 爆发时间:2011年7月18日 爆发源:“无证驴肉”
具体事件:2011年7月18日,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曝光上半年14家违法企业名单,其中,全聚德、亿客隆、华联超市、东兴楼等知名企业上榜。方庄全聚德店因“无证驴肉”被处罚款1000元。6.事件名称:立顿铁观音稀土超标 爆发时间:2011年11月9日 爆发源:稀土
具体事件:2011年11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抽查结果显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立顿”铁观音稀土超标3倍多。稀土对人体健康的作用好坏取决于其浓度的高低,过量摄入将对人体造成危害。7.事件名称:速冻食品病菌门 爆发时间:2011年10月19日 爆发源:金黄色葡萄球菌
具体事件:2011年10月19日“思念”三鲜水饺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11月7日,三全白菜猪肉水饺也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11月17日,湾仔码头上汤小云吞也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三大冷冻食品品牌陷“细菌门”。
8.事件名称:可口可乐中毒 爆发时间:2011年11月28日 爆发源:农药残留
具体事件:2011年11月28日,长春市民饮用可口可乐美汁源草莓味果粒奶优中毒1死1昏迷。可口可乐公司三次声明称,国家权威检测部门对产品留样检测显示,所有指标合格。9.事件名称:牛肉膏事件:猪肉变的牛肉 爆发时间:2011年4月 爆发源:添加剂超量
具体事件:2011年4月,合肥、南京等多地的一些熟食店、面馆为牟利而用牛肉膏将猪肉变牛肉。专家指出,食品添加剂在一定安全剂量内食用,并无危害,但若违规超量和长期食用,则对人体有危害,甚至可能致癌。
10.事件名称:京津翼地沟油机械化规模生产 爆发时间:2011年6月底 爆发源:地沟油
具体事件:2011年6月底,“新华视点”初步揭开了京津冀“地沟油”产业链的黑幕。调查发现天津、河北甚至北京都存在“地沟油”加工窝点,其加工工艺科技含量高,产业链庞大并以小包装的形式进入超市。
11.事件名称:浙江检出20万克“问题血燕” 爆发时间:2011年8月 爆发源:亚硝酸盐
具体事件:2011年8月,浙工商在流通领域食品质量例行抽检中发现,血燕中亚硝酸盐的含量严重超标350倍之多,这些血燕产品多从广东、厦门等地进入,主要源自马来西亚等国家。12.事件名称:染色馒头:食入多量危害健康 爆发时间:2011年4月初 爆发源:香精,色素
具体事件:2011年4月初,有媒体 爆出在上海市浦东区的一些华联超市和联华超市的主食专柜都在销售同一个公司生产的三种馒头,高庄馒头、玉米馒头和黑米馒头。这些馒头都 是回收馒头中加香精和色素加工而成。
13.事件名称:沈阳查获25吨“毒豆芽” 爆发时间:2011年4月
爆发源:亚硝酸钠、尿素、恩诺沙星、6-苄基腺嘌呤激素
具体事件:2011年4月,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端掉6个黄豆芽黑加工点,查获掺入非食品添加剂豆芽25余吨,据了解,这些豆芽中被检测出亚硝酸钠、尿素、恩诺沙星、6-苄基腺嘌呤激素等有害物质。
14.事件名称:北京惊现美容猪蹄 爆发时间:2011年10月17日 爆发源:火碱、双氧水
具体事件:10月17日,通州工商分局联合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查扣八里桥市场肉类交易厅部分在售猪蹄,并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据了解,八里桥市场有部分商户使用火碱、双氧水等化工原料泡制猪蹄。
15.事件名称:内部员工爆到期产品回炉黑幕 爆发时间:2011年4月12日 爆发源:回炉面包
具体事件:2011年4月12日,广州甜心客面包店内部员工爆料称他工作的地方将过期产品回炉继续销售,“再生面包”在厂里是公开的秘密。面包回炉再造已有3年历史,而公司迄今未接到过吃面包导致食物中毒的投诉。
16.事件名称:南京查处鸭血黑作坊 爆发时间:2011年12月 爆发源:膨大剂
具体事件:12月,据有关媒体的报道,在南京六合大厂丁家山路上,藏匿着一处黑作坊非法生产鸭血。仅三四斤原料,加入添加剂后即可生产多达20斤的鸭血,“膨大”近5倍。相关评论
17.事件名称:重庆查处5个制销潲水油窝点 爆发时间:2011年5月5日 爆发源:潲水油
具体事件: 5日16时许,根据举报群众提供的线索及区公安局前期摸排走访的情况,南川局公安局刑侦、经侦、派出所共计30余警力,会同相关部门执法人员赶赴当地大观镇、河图乡一举端掉5个制售潲水油窝点,共查获潲水油56桶约2吨,扣押正在运送潲水油的货车一辆。18.事件名称:东莞地下作坊日销上万黑粽 爆发时间:2011年5月19日 爆发源:黑作坊
具体事件:5月19日上午,髙埗镇综合执法部门的巡逻人员发现这个地下作坊,查获了6000多个待售的粽子。“按道理被查封后,不敢再开的,哪知后面几天还是天天出货,而且是量越来越大”,有居民说。据称,被查处的第二天,地下作坊就复工了,相关部门只好再一次进行查处。19.事件名称:广东中山出现毒“红薯粉” 爆发时间:2011年4月23日 爆发源:墨汁、石蜡
具体事件:2011年4月23日中山市质监局根据市民投诉捣毁了一大型“墨汁石蜡红薯粉”生产工厂,昨日稽查人员联合警方抓捕工厂老板罗某父子。截至昨日共在金叶市场查获265袋问题粉丝。20.事件名称:香精包子 爆发时间:2011年9月15日 爆发源:香精
具体事件: 2011年9月15日北京查封多家打着“蒸功夫”旗号添加香精的包子铺。据了解,这些包子铺并不是北京蒸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绝大部分都是一些安徽安庆老乡经营的假“蒸功夫”。他们非法使用香精,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蒸功夫方面表示,他们早就想打假了,一直屡劝未果!21.事件名称:暗访市场带淋巴“血脖肉” 爆发时间:2011年5月17日 爆发源:血脖肉
具体事件: 一些市民喜欢在路边的小摊上买包子当早餐吃,可谁会想到这种肉包子的馅料有可能是未剔淋巴的“血脖肉”呢?近日,有读者向本报报料,西安不少生肉市场上,“血脖肉”正在热销。22.事件名称:肯德基炸薯条油7天一换 爆发时间:2011年8月17日 爆发源:炸薯条
具体事件:肯德基内部员工称,肯德基炸制薯条的油是7天换一次,炸鸡用油是4到5天换一次。“盛油的机器只有到了深夜才停,一整天不停地炸。炸薯条的油到后来都变黑了,炸鸡的油最后是土黄色的。”这位员工说,每天晚上,都会有工作人员把这些油中的油渣滤掉,第二天继续使用。23.事件名称:俏江南南京店陷“回锅油” 爆发时间:2011年9月19日 爆发源:回锅油
具体事件:地沟油问题格外引人关注。“俏江南”南京店也卷入了地沟油**。该店大堂经理称,“水煮鱼的油都是给员工自己用了。”
24.事件名称:山西老陈醋95%为醋精勾兑 爆发时间:2011年8月8日 爆发源:醋精
具体事件:有媒体称,全国每年消费330万吨左右的食醋,其中90%左右为勾兑醋。当记者就这一传言向业内人士求证时,山西醋产业协会副会长王建忠透露了更惊人的消息:市场上销售的真正意义上的山西老陈醋不足5%,也就是说,消费者平常喝的基本都是醋精勾兑的。25.“阜阳奶粉”事件
2004年4月前,大量营养素含量低下的劣质婴儿奶粉从郑州、合肥、蚌埠和阜阳批发市场流入阜阳农村销售点。安徽阜阳市发生189例婴儿患轻中度营养不良、12例婴儿死亡的恶性事件。在阜阳个别市场及商家销售劣质奶粉行为披露后,阜阳政府组织工商、卫生、质检、公安等部门开展专项整顿。
经调查,40个生产厂家中有7家标称的企业不存在,2家企业协议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厂名厂址,2家企业已被注销。
从阜阳奶粉事件看,奶粉等食品监管环节存在脱节现象,比如负责食品安全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县级政府没有分支机构。在农村地区,市场准入门槛低,市场经济自我制约能力弱,食品行业的注册程序、信息发布马虎,都给监管造成难度。26.“苏丹红”事件
2005年3月2日与3月3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化妆品检测中心对亨氏美味源(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03年7月7日”的“美味源”牌金唛桂林辣椒酱进行检测时,首次发现“苏丹红一号”。
从3月5日开始,“苏丹红”用于食品的情况不断被广东、云南、上海、浙江、福建、四川等地的工商、质检部门检出。
而同年2月,英国食品标准局责令各大超市和商店下架召回359个被疑含有致癌色素“苏丹红一号”的品牌食品。
实际上,早在1996年,我国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中就明令禁止使用苏丹红。但由于缺少检测技术和统一安全标准,无法解决宏观的评估问题。27.“孔雀石绿”事件
2005年6月30日,《河南商报》发表一篇题为《食品安全再拉警报 孔雀石绿毒浸鲜鱼》的报道,用于水产品养殖、可导致人体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化学制剂——孔雀石绿被发现污染水产品。而同年6月5日,英国食品标准局在英国一家知名的超市连锁店出售的鲑鱼体内发现名为“孔雀石绿”的成分。
事实上,早在该年3月,重庆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水产检疫队就曾在渝中区西三街水产交易市场查获600多只含有致癌药物孔雀石绿的甲鱼。
2002年我国已将孔雀石绿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但是,仍有渔民在防治水霉病等病害中使用“孔雀石绿”,个别运输商用“孔雀石绿”对运输水体消毒。
业内人士表示,“孔雀石绿”事件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是针对类似于“苏丹红”和“孔雀石绿”等危险品的市场监管问题。
7月7日,农业部下发《关于组织查处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兽医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28.PVC保鲜膜事件
2005年10月13日,《第一财经日报》以《全球禁用日韩致癌保鲜膜转道中国》为题报道称,聚氯乙烯(PVC)保鲜膜含有致癌物质,有害物质随食物进入人体后,对人体有致癌作用。我国一些超市的生鲜产品,如蔬菜、水果及熟食包装大量采用PVC保鲜膜,LG、三菱、三荣这3大品牌占据了国内市场近80%的份额,它们主要是来自日本和韩国的产品。
早在1992年,欧洲就禁止使用PVC作为食品包装材料,日本也在2000年禁止使用PVC作为食品包装物。世界包装组织理事会发布的资料表明,美国、日本、新加坡、韩国和欧洲各国已全面禁止使用PVC包装材料。而我国尚未禁止生产PVC保鲜膜,对食品级聚氯乙烯成品的国家标准是1988年由卫生部颁布的,以致依据该标准,日韩等企业的PVC保鲜膜仍然是合格产品。29.禽流感疫情
2005年上半年,青海境内的候鸟群出现禽流感案例。10月份以后,内蒙古、安徽、湖南、湖北、辽宁、新疆等地都出现疫情。
10月13日,卫生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卫生部农业部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要求对禽流感地区的家禽进行大规模扑杀,实行严格的隔离措施,同时实施广泛的疫苗注射等措施。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切实做好市场防控禽流感工作,防止禽流感通过市场交易传播。
11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又召开市场防控禽流感指挥部会议,讨论并修改《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加大对活禽市场的监管力度。30.苏丹红鸭蛋事件
2006年11月12日,由河北某禽蛋加工厂生产的一些“红心咸鸭蛋”在北京被查出含有苏丹红IV号。14日,北京食品办又检出六种咸鸭蛋含苏丹红,大连等地也陆续发现含苏丹红的“红心”咸鸭蛋。经调查,这些自称野生鸭下的“红心”鸭蛋,是在鸭饲料中掺了苏丹红,才出现“红心”。
“红心”蛋问题出现在农产品[12.31-0.08% 股吧 研报]生产源头——鸭子的饲养上。“红心”鸭蛋的出现暴露出农户的经营问题,同时蛋制品缺少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而相关质检部门对“红心”蛋等农副产品质量抽检出现漏洞,生产管理缺位。而《食品卫生法》不能覆盖食品产销全过程,留下诸多的执法空隙。
2006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召开《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蛋安全要求》、《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蛋产地环境要求》国家标准审定会,首部蛋制品国家标准出台。
同时,北京食品办考虑制定蛋制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包括必须提供有效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才能上市。
31.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
2008年9月10日,陕甘宁等地出现多个婴儿患肾结石病例,疑为食用问题奶粉所致。11日,卫生部证实,经调查,高度怀疑三鹿集团旗下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同日,三鹿集团承认奶粉受污染,全部召回8月6日以前产品。
早在2008年3月,已有消费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的质量问题,直到9月才作为问题开始处理。预警机制的失灵,是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出的重大问题之一。针对这一漏洞,《食品安全法》强调相关部门之间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强化举报与检验、风险评估、召回等制度之间的无缝对接。
“三鹿问题奶粉”是在原奶收购过程中添加了三聚氰胺所致。但长期以来,作为原奶收购环节的奶站一直是监管盲区。针对这一现象,《食品安全法》强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管”。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撤销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乳粉、乳粉、灭菌奶免检产品资格和名牌产品称号;9月18日,宣布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有关专家认为,此次奶粉事件暴露出国内的蛋白质检验标准有缺陷。此外,我国食品相关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4级构成。食品安全标准有交叉,又有空白,有的同一产品有几个标准,不易执行。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9月20日,伊利、蒙牛、光明等21家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负责人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质量安全承诺书,集体对社会郑重承诺,将承担起责任、严格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