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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7〕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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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7〕360号)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360号 【发布日期】2007-10-08 【生效日期】2007-10-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政文〔2007〕3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标准是技术积累的结晶和市场商品流通的基础,标准化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构建标准化体系,有助于实现技术、专利和标准的有机结合,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提高质量和安全水平、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对外经贸工作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提高我省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就加强我省标准和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发展需要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十一五”期间,在我省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参与制定若干项国际标准,新制修订200项国家标准、200项行业标准、400项地方标准,新承担约30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和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及工作组(WG)的工作,相关联的重点产品采标率达80%以上,新增25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新批准立项建设省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200个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重点领域强化标准工作。以我省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为重点领域,以自主核心技术为基础,支持我省企业和单位参与制定若干项国际标准和一批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鼓励重点领域企业形成技术标准联盟,加大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研制力度,形成产业技术标准优势,以标准的提升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提高标准研制水平。以产业集聚为基础,企业技术中心为骨干,强化企业的标准研发工作,建立原创科技(专利)向技术标准转化、标准研究促进科技创新、标准应用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运行机制。推动技术标准研究创新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紧密结合,努力实现科技研发与标准研发同步,科技成果转化与标准制定实施同步。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检测机构的专业优势,鼓励产学研合作,重点支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的创新研究和检测方法标准研究,提高标准研制水平。

(三)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加强企业标准化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标准化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企业标准体系。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支持一批重点企业积极承担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实质性参与国际和国家标准化活动,承担国际和国家标准化组织的TC、SC和WG工作。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编制发布《福建省重点工业产品与农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南》,把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农业作为采标工作的重点。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出口企业要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和管理。在新建项目、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时,企业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鼓励和推动企业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公共安全、职业安全与健康、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实施采标。

(五)建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步伐,建立示范区标准创新奖励制度,争取示范区内重点企业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组织TC、SC和WG以及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工作取得突破,承担若干项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一批重点企业实现研发与标准化基本同步,相关联重点产品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六)加快农业标准化发展步伐。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重点,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建立和完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配套,技术先进,结构合理的农业标准体系。要按标准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要以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为抓手,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标准化与农业产业化的有机结合,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名牌农产品。积极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扩大优质农产品出口。

(七)建立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组织制定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我省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建立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进一步加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力度,充分挖掘具有地域特色、质量特色以及传统工艺特色的产品,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强化地理标志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确保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品位与质量。

(八)积极推进服务标准化工作。重点选择旅游、交通运输业、物业管理、餐饮、美容美发等开展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加快推进服务标准体系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九)建设标准服务平台。依托福建省标准化研究所加强标准情报信息中心平台建设,设立国家标准馆福建分馆和台湾标准研究中心。广泛收集国内外各行业标准信息,建立涵盖我省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的标准数据库,构建覆盖全省的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两岸标准化工作交流与合作,重点跟踪、收集、研究台湾标准,健全台湾标准数据库及检索系统。

(十)强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建立我省“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重点收集美国、日本、欧盟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及时、准确、有效地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加强对我省主要贸易伙伴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前瞻性研究和评议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出口企业通报研究和评议情况,针对性地面向企业开展专业培训,增强我省出口企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

三、扶持措施

(一)设立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标准化建设所需经费。省级设立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对承担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承担筹建国际、全国及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单位,承担国家和省级标准化重点科研项目的单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单位,国家级和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单位,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国家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给予资助;用于支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福建省标准贡献奖”奖励资金等。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质监局、财政厅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加快标准服务平台建设。国家标准馆福建分馆和台湾标准研究中心的建设以及我省“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和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一并纳入“金质工程”加快建设。

(三)设立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省政府设立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用于奖励在标准制定和标准实施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具体评定管理办法由省质监局牵头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支持标准科研工作。对有助于形成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急需的重要公益性技术标准、有助于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重要技术标准、有助于形成显著提高我省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技术标准、有助于形成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技术标准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在立项时予以优先支持。

(五)鼓励标准制定和研究成果申报省科学技术奖。鼓励我省为主承担或参与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重要技术标准的研制成果申报省科学技术奖。标准文本正式批准发布实施后,视同同级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标准化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责任制,全力推进标准化工作。设立“福建省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省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科技、人事、教育、信息产业、外经贸、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质监、环保、旅游、食品药品监管、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省质监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召集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及时研究解决标准化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认真组织协调和落实本地区的标准化工作。

(二)加强协调合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全省标准化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科技部门要落实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规划、资金支持和奖励措施;经贸、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旅游、外经贸、环保、卫生等部门要做好本行业标准化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建立标准化工程师资格制度。培养一批标准化人才,建立我省标准化专家人才库。实行标准化学术带头人制度,重视引进和培养从事标准化研究工作的复合型人才。有关高等院校要积极探索标准化在校教育,设置标准化课程,条件具备的,可设立标准化专业。要培育标准化中介服务组织,发挥标准化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基层技术人员的标准化知识培训。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应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普及标准化知识。适时表彰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先进企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结合“世界标准日”、“科普日”、“科技周”等重大宣传活动,组织以标准化为主题的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学标准、讲标准、用标准”的良好氛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八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福建省人民政府2008立法工作计划(闽政办〔2008〕100号)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100 号 【发布日期】2008-05-24 【生效日期】2008-05-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2008立法工作计划

(闽政办〔2008〕100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2008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根据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省委八届三次全会、省十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精神,结合近年来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08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两个先行区”建设的需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府立法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法律制度上体现和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要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通过法律制度引导、规范、保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于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

(二)要树立“精品”意识,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高政府立法的质量和水平。要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突出政府立法重点,本着“有用、能用、管用”和“宁缺勿滥”的原则,着力抓好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政府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的法规规章项目。在继续抓好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工作的同时,要把法规规章的清理、修改完善与制定工作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及时清理、修改完善那些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

(三)要不断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省政府有关部门起草法规规章草案,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或者审查的法规规章草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外,在将草案印送各地、各部门征求意见的同时,要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其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涉及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特别重要的法规规章草案,要在报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通过福建日报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要增强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加强协调配合,狠抓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审查任务。对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出台的制定和修订项目,要拟订工作方案,明确各个阶段的任务和时间进度,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起草任务,如期报送省政府审议;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单位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起草部门要有全局观念,坚持从全省整体利益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着重从制度设计上研究如何解决实际问题。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向省政府上报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不同意见。省政府法制办要对立法项目的起草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在完成法规规章草案审查任务后、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要将草案送有关部门复核,有关部门原则上要在一周内回复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2008立法工作计划

按照省委、省政府2008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要求,省政府2008年立法重点是:着力抓好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政府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的法规规章项目。在力争完成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

一、2008省政府拟提请制定、修订、调研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一)制定项目 起草单位

1.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 省农业厅

2.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办法 省林业厅

3.福建省水资源条例 省水利厅

4.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省环保局

5.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省经贸委

6.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 省经贸委

7.福建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省建设厅

(二)修订项目 起草单位

1.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 省军区

2.福建省文物保护条例 省文化厅

3.福建省气象条例 省气象局

4.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省广电局

5.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省计生委

6.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省公安厅

7.福建省禁毒条例 省公安厅

8.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省人事厅

(三)调研项目 起草单位

1.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 省林业厅

2.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交通厅

3.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省建设厅

4.海峡西岸城市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 省建设厅

5.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条例 省发改委

6.福建省信息化条例 省发改委 省信息产业厅

7.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条例 省发改委

8.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省农业厅

9.福建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省财政厅

10.福建省旅游条例(修订)省旅游局

11.福建省国防教育条例(修订)省国防教育办公室

1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

省经贸委

1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省经贸委

14.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修订)省经贸委

15.福建省酒类流通管理条例 省经贸委

16.福建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省教育厅

17.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办法(修订)

省海洋与渔业局

18.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省海洋与渔业局

19.福建省药品使用条例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省环保局

21.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省信息产业厅

22.福建省海域采砂管理办法 省海洋渔业局

二、2008省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一)制定项目 起草单位

1.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省经贸委

2.福建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省经贸委

3.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省建设厅

4.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省公安厅

5.福建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 省信息产业厅

6.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省地方志编撰委员会

7.福建省丹霞地貌自然遗产地保护办法

省建设厅 三明市政府 龙岩市政府

8.福建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省工商局 省经贸委

9.福建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 省粮食局

10.福建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省交通厅

11.福建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省残联

12.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省政府法制办

13.福建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省政府法制办

14.福建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和裁决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二)修订项目 起草单位

1.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省劳动保障厅

2.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省公安厅

3.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省公安厅

(三)调研项目 起草单位

1.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省建设厅

2.福建省供水安全办法 省建设厅 省水利厅

3.福建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省发改委

4.福建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5.福建省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6.福建省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办法 省军区

7.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省质检局

8.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省质检局

9.福建省公共图形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省质检局

10.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省监察厅

11.福建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省档案局

12.福建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修订)省测绘局

13.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省民政厅

14.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 省民政厅

15.福建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省民宗厅

16.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省信息产业厅

17.福建省家禽屠宰管理办法 省经贸委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宁县调整城区行政区划的批复(闽政文〔2007〕369号)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369号 【发布日期】2007-10-23 【生效日期】2007-10-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宁县调整城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7〕369号)

三明市人政府:

你市《关于建宁县城区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明政文〔2007〕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濉城镇和金溪乡建制,设立濉溪镇。濉溪镇辖原濉城镇的新生、河东、复兴、水南4个社区居委会,水南村委会和原金溪乡的河东、长吉、水西、圳头、大元、高峰、半埕、器村、城关9个村委会。濉溪镇人民政府驻处于城关的原金溪乡人民政府驻地。

二、同意将原濉城镇的溪口社区居委会划归溪口镇辖。溪口镇其他管辖区域和镇人民政府驻地不变。

请你市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上述行政区划调整,做好相关方面的工作衔接,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镇机构,妥善处理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中的机构调整、人员分流、资产处置等问题,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确保安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09〕107号)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9〕107 号 【发布日期】2009-04-24 【生效日期】2009-04-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闽政文〔2009〕10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8〕8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精神,加快推进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认真落实《福建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闽政文〔2008〕63号),加强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综合评价考核工作,将评价结果作为对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设区市政府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政府提交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省直相关部门和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用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节能办提交上推进节能工作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体系,并纳入设区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二、加快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

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大力发展能耗低且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金融保险、现代物流、中介服务等新型服务业,加快推进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围绕建设创新型省份,加强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组织实施一批高技术专项和科技重大专项,推动科技项目成果转化,壮大高技术产业总体规模。同时,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临港先进重化工业,进一步优化我省产业结构。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加大淘汰火电、水泥、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定期报告制度,各设区市相关责任部门应每月向省经贸委报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为从源头上遏制高耗能行业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对新上高耗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以及生产过程中高耗能和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严格生产条件审查,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继续推动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石油加工、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重点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推广节能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工作。建立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重点用能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当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审查、汇总、分析和上报。组织开展能效水平对标和节能诊断活动,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能耗监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电源点,改善电网结构,减少输电损耗,加强电力生产环节的节能控制和管理,提高电力生产运行可靠性及经济性,降低能耗和线损率。继续抓好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标准的实施,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强化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加强运输市场节能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节能,加强农业、渔业机械和农产品、水产品加工设备方面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零售、餐饮、宾馆饭店等商贸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加强政府机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系统等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点做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和车辆节油工作。加大LED照明、太阳能等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力度。

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进一步加大对节能科技项目的支持,加强节能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应用研究,重点围绕洁净能源技术、替代能源技术、节油节电技术、绿色照明技术、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等方面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科技项目。支持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的节能技术,推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与产品、节油节电和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借助“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等各种项目推介平台,加大节能产业招商力度,大规模寻找、选择、推介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鼓励企业加强节能自主创新,通过政策引导、市场驱动、服务支撑,全面提升企业节能自主创新能力。

加强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咨询、设计、评估、诊断、培训等节能专业服务机构和节能服务市场,发挥社会节能专业服务机构的技术、人才、信息、融资等优势,开展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要形式的节能服务,推进企业节能技术进步。

五、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认真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推动全省循环经济工作由试点到全面展开,逐步建立健全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相关有效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要根据本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建设用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动循环经济城市、产业基地、产业园区和企业建设,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石化、电力、造纸、啤酒、印染、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抓好“废水、废气、废渣”的循环利用,重点加大粉煤灰、石粉、煤矸石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加大对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木料、废旧电子产品的再生利用。积极推动风能、太阳能、沼气、生物柴油、垃圾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基地化、规模化、集约化建设,大力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

六、完善节能政策措施

加大对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投入力度,支持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商贸、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示范工程、公共平台、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驻闽部队用能设施的节能技术改造。

继续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政策,对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改造和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建筑节能改造等可计算节能量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每吨标准煤节能量奖励150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且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200万元。对于其它重点(示范)建筑、交通和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适当的奖励。

继续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财政补助政策,对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服务机构,其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经项目验收合格,给予投资总额10~15%的补贴,其中电机系统节能和能源系统优化项目按15%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积极推动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对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按合同约定需从改造后实现的节能效益中支付项目投资的费用可在项目实施单位的财政经费中列支,直至付清所有项目投资费用。

认真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优惠政策宣传力度。

建立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适时滚动修订发布福建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政府节能采购活动。鼓励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节能产品认证,提高节能产品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

加强政银企合作,发挥政银企会商电子信息平台的作用,完善沟通协调机制。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项目的支持力度,建立金融支持节能减排的信贷投向分类管理制度,对鼓励类项目,要简化贷款手续,按照信贷投放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实施节能、环保发电调度,优化水电、火电调度,提高高效洁净机组负荷率,提高水能利用率。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优先安排高效、污染排放低的机组发电,保证热电联产和余热、余压等资源综合利用的发电机组并网运行。

七、加强节能基础和能力建设

研究制定适合我省实际的节能地方性法规和配套规章,组织制定节能地方标准,加强节能执法监察工作和节能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用能单位要按照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加强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积极推进和指导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建立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积极发挥我省已建立的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作用,建立我省节能减排和重点项目急需的大容量、大流量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立全省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制度。

认真组织开展单位GDP能耗统计与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社会能源统计调查体系,落实能源统计公报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单位)能源管理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积极推进企业联网直报制度。明确能源统计职能,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配强能源统计人员。

建立和完善节能服务中心体系建设,配备完善节能检测设备,提高节能服务能力。组织开展节能监测,实施节能诊断,挖掘节能潜力,为企业提供能效管理和优化改进方案等咨询服务。

各级建设、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要明确承担节能管理职能的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八、开展节能全民行动

以节油节电为重点,积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按照政府推动、企业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工作机制,进一步动员企业、学校、军营、公共机构、社区等开展全民节能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节能氛围。

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制订全民节能宣传方案,通过“全国节能宣传周”等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开展系列和专题宣传。加强日常宣传教育,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有关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等工作;新闻媒体要制订具体的宣传报道方案,在重要时段、重要版面增加报道频次,强化深度报道,普及节能知识,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能源现象,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实施本地区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分别制定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农业、商贸等领域的节能工作行动计划并有效开展各项行动。省节能办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设区市和各部门各项节能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汇报全省节能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部门分工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评选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闽政文〔20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59 号 【发布日期】2008-02-19 【生效日期】2008-0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评选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闽政文〔2008〕5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3年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大会以来,全省人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同心同德,奋发图强,艰苦创业,开拓进取,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不懈努力,各行各业、各条战线涌现出一批先进模范人物。为表彰先进,弘扬先进,进一步调动全省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省政府决定评选一批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并在2008年“五一”节前夕,召开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

2003年以来,在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驻闽部队无军籍职工及其他社会各阶层建设者。

二、组织领导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模委)负责本次推荐评选等各项工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模办)设在省总工会,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具体事宜。各设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推荐评选工作,同时加强对各行业、县(市、区)推荐评选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三、评选条件

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科学发展观,爱岗敬业,勇于创新,无私奉献,遵纪守法,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劳动者、建设者:

(一)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在深化改革、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体制和经营管理创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二)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开展合理化建议,在提升劳动技能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勤劳致富,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四)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商贸流通服务、计划生育等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五)在抗灾抢险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六)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建设和重大科研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七)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八)在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规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扶贫解困方面,在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九)在勤政廉政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十)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四、授予荣誉称号的对象和奖励办法

“福建省劳动模范”和“福建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凡符合评选条件,并经批准的企业人选、农民人选,授予“福建省劳动模范”称号;机关、事业单位人选,授予“福建省先进工作者”称号;对其他人选,比照上述原则分别授予相应的称号。

对经批准的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省人民政府表彰,颁发“福建省劳动模范”或“福建省先进工作者”奖章和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名额分配原则及评选办法

本次拟表彰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500名,名额分配坚持“以块为主,以条为辅,条块结合”的原则,省直机关、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和在榕中央二级企业单列,其它名额都分配到各设区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机关、在榕中央二级企业、省国资委根据分配的名额,按照评选条件,于2008年3月15日前向省评模办报送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的简明事迹表、简明情况表。待省评模委初审后一周内上报正式登记表。

六、评选工作的几项要求

(一)评选表彰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全省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制定方案,扎实做好推荐评选工作。要把推荐评选表彰工作与弘扬劳模精神结合起来,推动各行各业形成比工作、比干劲、比成绩、比风格的竞赛局面,推动全社会形成“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风尚。

(二)推荐评选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按照“以块为主,以条为辅,条块结合”的原则,省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可以将本行业、本系统符合评选条件的先进人选向有关设区市推荐。各地推荐工作要面向一线,面向基层。一线职工比例应高于50%;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比例不超过20%;农民比例按20%掌握。要坚持推荐评选群众公认的先进代表,要兼顾各行各业、各类人员(特别是青年、妇女、农民工和少数民族)的比例。

(三)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努力提高评选透明度,严格把好逐级推荐评选和审核关,确保评选质量。推荐人选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包括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自下而上产生,做到群众公认。推荐人选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要在本单位及当地媒体进行公示。

(四)被推荐的企事业单位(含乡镇企业、民营企业)负责人人选,必须经过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监、质监、环保、综治、人口计生、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是党、政、群领导干部的,须经综治、纪检、监察、人口计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推荐评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该单位原则上应是县级以上文明单位。被推荐的一线职工和农民人选,必须经过当地县(市)以上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

(五)在评选时限内,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因劳动纠纷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或欠缴职工社保金的企事业单位,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要通过此次评选表彰活动,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崇高品质和开拓创新精神,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掀起学先进、赶先进热潮;进一步动员全省人民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振奋精神,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而努力奋斗。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办法、推荐审批程序、工作进度要求和表彰大会召开时间等具体事项由省评模办另行通知。

附件:2008年福建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名额分配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7〕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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