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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编辑:水墨画意 识别码:21-779049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01 18:36: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食品安全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推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再上新台阶。

一、充分认识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重大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我国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决定和部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政策依据和法制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对于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依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不断改善,食用农产品总体上是安全放心的,但与消费者不断提高的要求相比,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的任务还很艰巨。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庞大、经营分散、环节很多;质量标准体系建设起步较晚,风险评估和检验检测能力有待提升;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需要健全,执法监管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针对存在的问题,《食品安全法》按照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规范了食品标准制定和食品检验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从根本上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

农业部门是《食品安全法》确定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一,承担着从农产品生产环节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责任。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出台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坚决贯彻《食品安全法》,将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确保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认真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的精神

食品安全法是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业执法的一部重要法律。各级农业部门要以《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力度。要把两部法律的学习列入干部培训计划,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两部法律。要采取多种形式把法律条文和精神宣传到村、到户、到人,进一步增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广大农民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为法律的贯彻实施打牢基础。在学习宣传中,要着重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要充分认识全程全面监管的新理念。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淡薄,监管工作职责不清、协调不够,存在监管漏洞等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全程全面监管,生产经营者负首责、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参与和监督”的监管理念,对加强和改善食品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农业部门要按照上述监管理念的要求,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认真做好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引导生产经营者形成重质量、重信誉、重自律的意识,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促进形成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二要准确把握农业部门执法职责。《食品安全法》明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优先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农业部门的执法监管职责。农业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全面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依法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三要认真领会《食品安全法》的新要求。《食品安全法》在标准制定、信息公布两方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制度作了必要调整,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公布,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等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农业行政等其他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农业部门要全面把握《食品安全法》的新要求,将认识统一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上来,认真做好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与衔接。

三、切实加强法律执行工作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认真执行、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是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工作的认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扎扎实实推进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一要加快完善配套制度。《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一些制度规定和原则要求,需要出台或修订相关配套制度予以落实。农业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抓紧清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提出修订、废止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建议。要针对部分行政法规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实际,认真配合立法机关加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进程,抓紧出台《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将法律的规定进一步落到实处。

二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针对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仍然比较突出的实际,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部署,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当前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深入开展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持对制售假劣、违禁农业投入品行为的高压态势,从源头上控制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农业生产领域。加强农产品生产监管,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同时,还要创新农业执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以农业综合执法为重点的农业执法体制改革,着力完善农业执法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检验检测机构与执法机构间的联动机制,加强农业执法装备建设,强化执法队伍管理,不断提高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三要加强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不断加强完善法律执行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要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认真研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技术问题,把握规律性、增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充分的理论储备和技术保障。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评估和研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执法、完善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四、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关键还是要从生产抓起。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低、标准化生产难度大是影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原因之一。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加强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同时,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这是《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明确要求,也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治本之策。

一要切实加强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指导和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归根结底要靠以农民群众为主体的农业生产者来保证。只有将安全控制措施内化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针对当前农民群众中存在的质量安全意识不强、标准化生产技术欠缺等问题,要在继续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同时,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加大农业技术推广力度,制定农民群众看得懂、会使用的农产品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将科学施肥、合理用药的知识和技术交到农民群众手中。

二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有效载体,有利于将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通过组织化催生规模化,通过规模化促进标准化。

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标准化生产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切实加强对它们的指导、支持和服务,督促其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为农民提供有针对性的生产技术服务。

三要积极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农产品品牌是农业标准化、产业化的重要标志。积极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利于增强农产品生产者的荣誉感、责任感,并通过市场激励机制提高其从事标准化生产的自觉性、积极性。近年来,农业部门在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5万多个,对推进农业标准化、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今后,要继续把农业品牌化和农业标准化结合起来,在严格准入条件的基础上积极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在促进农民增收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农产品。

五、切实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食品安全法》强调各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并从相互通报信息、会同处理问题等方面提出了原则要求。农业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快建立完善与其他监管部门在风险监测和评估、标准制定、食品检验、信息发布和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机制,努力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的无缝衔接。对农业部门牵头的事项,要在认真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工作方案、规程并严格落实;对农业部门参与的事项,要按照牵头部门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并积极主动提出工作建议。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等食品安全信息,吸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相关农业投入品的评审委员会,建立卫生、农业部门间农兽药残留相关标准制定工作机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整合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及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国无公害农产品暨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会议于5月13日在兰州召开。会议回顾了2008年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效,总结了推动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分析了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提出了推进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本次会议经农业部批准、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召开。农业部总经济师张玉香到会并做了重要讲话。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徐肖君、甘肃省领导到会致辞。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主任陈生斗做了题为《扎实推进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工作努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工作报告。

张总经济师在讲话中指出,无公害农产品定位明确,其主要任务是解决农产品的生产无害化和消费的基本安全问题。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从源头入手,推行标准化生产,实现食用农产品产地安全和产品安全。张玉香强调,无公害农产品事业要大力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要继续深入实施。重点要深化和拓展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要在标准制定、例行监测、专项整治、产品认证的基础上,狠抓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和推广,进一步发挥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带动功能、市场准入功能和质量追溯功能。

张玉香指出,无公害农产品发展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抓好无公害农产品事业仍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和过程,加快发展和扩大总量规模是无公害农产品工作的主线和主基调,当前的工作重点是加快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进程,以“菜篮子”和“米袋子”为抓手,突出抓好重点产业、规模基地的整体认定和认证,要和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一村一品”、农业产业化等项目紧密结合起来,积极争取财政、发改等部门的支持,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标志推广、执法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力争通过8—10年的时间,使我国的食用农产品无公害生产面积从目前的30%提高到70%以上。

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张玉香指出,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要在资源保护、产业升级、品质提升、品牌树立和促进农民增收方面狠下功夫,为农业区域经济发展和优势地域品牌培育提供支撑。重点是要在科学规范鉴评的基础上,把历史悠久、品质优良、影响力大的品种和产品先行加以登记保护,为区域特色农业和区位优势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源支持、品种支持、技术支持、品牌支持和市场竞争优势支持。

陈生斗主任通报了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最新进展和主要成效。一是无公害农产品总量规模持续扩大。截至2008年底,全国有效获证无公害农产品达41249个,获证单位18952个,产品实物总量2.2亿吨,占食用农产品商品量的25%左右。全国共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44915个。其中种植业产地29871个,面积3905.51万公顷,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30%。二是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全面启动。2008年在制度建设、产品登记、体系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登记工作已经步入了规范化和常态化的推进轨道。已评审通过和公示六批共153个产品,其中133个产品已获得农业部审批颁证,地域保护面积167.5万公顷,年产量180.4万吨。三是获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在2008年部里开展的“助奥行动无公害农产品监管专项检查”活动中,抽检产品合格率为99.2%。分布在27个省份的299个获证无公害奶产品三聚氰胺检测全部合格。四是支撑体系不断完善。目前全国共委托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176家,产地环境检测机构154家。2008年全国共培训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师资120人,培训内检人员4256人。

陈生斗指出,随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的不断深入,数量规模的快速增长,无公害农产品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带动农业标准化和规模化发展、推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特别是在促进农民增收和引导健康消费方面的示范带动功能作用日益显现。

陈生斗回顾总结了近年来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事业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宝贵经验和采取的有力措施:一是坚持政府推动,实施区域整体环评;二是创新机制,一体化推进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三是因地制宜,积极争取扶持政策;四是强化立法,拓展职能,坚持依法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事业持续发展。

会议明确了2009年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总体要求,要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认证与监管并举”,在稳步扩大总量规模的同时,要将严格把好质量关贯穿到无公害农产品工作的全过程,确保获证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品牌公信力。2009年要着力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化基地建设和申请主体培育,扩大总量规模;二是加强认证审核和证后监管,提升质量安全水平;三是推行市场准入和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发挥功能作用;四是加强体系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能力素质;五是深化改革创新,探索工作推进机制;六是强化宣传和技术服务,提升品牌公信力。

月3日,农业部部长孙政才应邀在中共中央党校作专题报告,系统阐述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有关问题。孙政才指出,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是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出发,针对新世纪农业农村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新任务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顺应世界农业发展普遍规律、立足国情的必然选择,是统筹城乡发展、协调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未来较长时间内统领我国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异常严峻,农业农村经济也遭遇日益明显的冲击,越是困难的时候越要重视农业。农业部门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部署,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进一步强化惠农政策,加大工作力度,千方百计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千方百计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不断开创农业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出应有贡献。

孙政才的报告分四个部分,分别阐述了国外发展农业现代化的主要做法和经验、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探索、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总体思路、当前值得关注和研究的几个问题。

在介绍国外发展农业现代化的主要做法和经验时,报告指出,农业现代化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其内涵和标准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等不断更新和演进。农业现代化就是要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生产资料和管理方法来改造传统农业,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包括人地关系、经济实力、工业化程度等等,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方式、道路、时间也不尽相同。发达国家的农业现代化因自然资源禀赋、经济社会条件不同,在起步时期出现了不同的技术路线选择,起步阶段技术路线不同,最后基本上是趋同的。发展中农业大国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做法各有特色,值得引以为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土地制度问题。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农民未取得稳定的就业和收入保障之前,保留农民的土地权利,让农民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有助于防止无地农民集中城市,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纵观世界各国农业现代化历程,尽管背景不同、特色各异,但仍有许多共同特点可循,有许多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比如:始终坚持农业的特殊地位,立足国情选择发展模式,高度重视农业科技进步,不断加强农业物质装备建设,大力发展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体系,越来越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注重拓展农业功能、强调可持续发展。世界各国的农业现代化实践也告诉我们,发展中人口大国农业现代化,必须妥善处理好土地问题和农民转移问题;全球化条件下进行农业现代化的人多地少大国,必须处理好农业开放和保护的关系,特别需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在回顾我国对农业现代化的探索时,报告指出,长期以来,我们党和政府为实现农业现代化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和积极的探索。回顾从建国前夕的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以来几十年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我们党对农业现代化的理论认识在不断深化,实践经验在不断丰富,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取得了重要进展。比如,农业基础设施不断加强,农业现代要素投入水平明显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农业生产结构优化升级,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稳步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快速推进,农业组织化程度逐步提高。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农业农村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可以简单总结为5个历史性变化。一是农产品供给形势发生历史性变化,主要农产品产量和人均占有量大幅提高,依靠自己力量稳定解决了13亿人的吃饭问题。我国粮食、油料、蔬菜、水果、肉类、禽蛋和水产品等产量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二是农村经济结构发生历史性变化。农林牧渔全面发展,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农村二三产业不断壮大,农村经济结构由以农业为主转变为农业与非农产业协调发展。三是农村体制机制发生历史性变化。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产品市场全面放开,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初步形成。四是农民生活水平发生历史性变化。农民收入从长期停滞不前到持续较快增长,农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并向全面小康迈进。五是农村面貌发生历史性变化。农村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社会事业加速发展,农民素质显著提高,农村社会保持稳定和谐。这些重大成就和显著进展,归根结底在于我们党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基础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坚持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从而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极大地改善了广大农民物质文化生活,并为整个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连续出台了6个中央1号文件,基本形成了新时期“三农”政策体系、制度框架和长效机制,这一系列重大政策举措,从城乡工农协调发展的角度深化了对农业现代化的认识,加快了农业现代化步伐,粮食连续五年增产,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正处于历史最好时期之一。认真总结这几年的发展,可以说,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呈现新局面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伟大胜利。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农业依然是国民经济最薄弱的环节,农村依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大的难点,农民依然是最需要关心和支持的群体。我们必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改造传统农业,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实现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有力支撑。

在阐述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总体思路时,报告指出,我国推进农业现代化,不仅要顺应世界农业发展的普遍规律,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借鉴与我国发展条件相近的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又要从国情出发,走一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推进方式和模式。总体来说,就是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农业发展阶段,遵循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一般规律,以保障农产品供给、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物质装备、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撑,以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产业化经营、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保障,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农民的主体作用、政府的支持保护作用,全面提高农业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将传统农业逐步发展成农工贸紧密衔接、产加销融为一体的现代产业,推进我国农业又好又快发展,进入世界农业发展的先进行列。

报告着重从四个方面阐述了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总体思路。首先,要立足国情,科学把握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基本要求。在实践中要着眼于国情特色,突出工作着力点,明确具体措施要求,科学把握七个方面:一是从我国人多地少、农业资源紧缺的实际出发,必须始终坚持立足国内生产实现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基本自给的方针,切实保护资源,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着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二是从我国农户规模小、经营分散的实际出发,必须始终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动摇,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要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不断满足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三是从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低、生产方式较为粗放的实际出发,必须加快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全面提高农业物质装备水平,大力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着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不断提高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质量。四是从我国农业比较效益低的实际出发,必须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稳定完善强化强农惠农政策,建立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调动各级政府重农抓粮和广大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努力构建支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五是从我国破解城乡二元体制任务艰巨的实际出发,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快改革步伐,努力形成城乡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劳动就业和社会管理一体化新格局。六是从我国农产品市场与国际市场融合日益加深的实际出发,必须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保障国内产业和供给安全,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七是从我国农村地域广、农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积极探索建设现代农业的多元模式。不搞一刀切,不搞齐步走。可以说,这七个方面,既有生产力方面的特色,又有生产关系方面的特色。其次,要深化改革,积极完善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体制保障。重点是围绕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建立健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的长效机制,抓好改革创新和制度建设工作。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要进一步深化农业管理体制改革,要加快建立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第三,强化基础,扎实推进农业现代化重点工作。主要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第四,统筹兼顾,坚持正确的政策取向。关键是要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要采取的政策取向是“稳定制度、强化责任、保护资源,补贴农民、投入农业、奖补大县,理顺价格、提升科技、健全法制”。

在分析当前值得关注和研究的几个问题时,报告指出,现阶段,我国正处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快转变、农村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加速转型的关键时期,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产品有效供给、农民持续增收面临着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坚持不懈加以解决。报告就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结合农业农村经济工作实际,重点深入分析了八个方面的问题,分别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问题、农民持续增收问题、农民工就业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问题、农业科技进步问题、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问题和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问题。

报告最后简要介绍了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形势。孙政才指出,2008年,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胜来自国际国内、自然界和市场等多方面的严峻挑战,实现了持续稳定发展,取得了极为难得的好成绩,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亮点,为国家成功办好大事、妥善处置难事,有效应对金融危机、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作出了重大贡献。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扩散蔓延,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集中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农产品价格下行压力加大,一些农产品市场萎缩,二是农民工就业困难,三是优势农产品出口受阻,四是乡镇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困难加大,五是农民增收难度加大。这些困难和不利因素相互作用、相互迭加,加上上年基数较高,使得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面临的形势异常复杂,任务十分繁重,难度明显加大。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粮食连续5年增产、农业农村经济形势好的时候,切不可放松农业;在全力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任务繁重的时候,切不可忽视农业,必须明确,越是困难的时候越要重视农业。在充分估计困难与挑战的同时,要看到农业农村发展还有许多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中央及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政策和投入力度加大等。今年,中央连续第6年发出指导农业农村工作的1号文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了投入力度。农村改革30年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较快发展,也为有效应对各种挑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南方早稻生产开局良好,北方夏粮形势好转、赢得了抗灾夺丰收的主动权,春耕备播进展顺利,农业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农业部门将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和压力,努力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好形势,力争今年的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有一个好收成,力争农民收入持续增长。

9月4日—5日,农业部副部长高鸿宾到北京市、河北省调研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他深入田间地头,考察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查看批发市场,督查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落实情况。高鸿宾强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大,背负千钧,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抓好农产品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监控和市场准入,各类农产品生产企业、行业协会要切实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让老百姓吃得更安全、更放心。

“一定要把好批发市场这最后一关!”

“全国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是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目标中第一个“100%”的要求,也是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首个“硬指标”。9月4日,高鸿宾在考察北京新发地批发市场时强调,批发市场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最后一道关,作用至关重要,一定要抓好市场准入和抽查监测,替老百姓把好这最后关卡。

新发地是北京市交易规模最大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交易量在全国同类市场中名列首位,是北京市名副其实的“大菜篮子”、“大果盘子”。新发地批发市场董事长、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会长张玉玺介绍说,为切实把好质量关,新发地制定了严格的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的车辆实行严格的系统登记,同时在交易厅内设置先进的检测设备对各类产品进行快速检测,并保留具体数据,确保从新发地出去的农产品都是安全的、放心的、可靠的。

考察中,高鸿宾对身为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会长的张玉玺提出了殷切希望。他说,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要通过自身的公信力和号召力,加强行业自律,这是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号召的具体体现,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需求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内在需要。

“有了这个追溯标识,老百姓多放心啊!”

在北京市朝阳区水产科技园,高鸿宾详细了解了科技园水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特别是养殖过程中的饲料使用和产品追溯等。园区经理张文介绍说,园区产品已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可追溯体系,打上了北京市农业局统一监制的‘水产品质量追溯标识’。

“怎么证明这个产品是你们生产的?”高鸿宾问。

“通过农业局的食用农产品追溯系统就能确认。您看,在追溯标识上有三种查询方式,利用网站、电话和短信都能认定产品是这儿生产的。”张文解释说。

“哦?那我得试试。”高鸿宾马上拿出手机拨打了查询电话010-95155555,并按照电话提示输入了产品追溯码。当听到产品确认信息时,高鸿宾高兴地说:“要力争我们所有的农产品都打上这样的标识,老百姓有了这个东西多放心啊!”

张文坦城地说,开始确实不太理解追溯体系的作用,觉得工作量大、成本高,但把带追溯标识的产品投入市场后,不仅价格卖得好,销售量也大了。

随后,高鸿宾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格林万德农业有限公司考察蔬菜安全生产情况。他仔细询问了蔬菜生产加工、农药残毒快速检测等情况,并查看了生产纪录。当得知该公司生产基地全部按照无公害蔬菜国家标准执行时,高鸿宾对工作人员说,一定要搞好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坚决不让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入市场。

据悉,农业部正大力推广农产品追溯制度,已在8个省市试点推行,重点是要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做好农产品生产各个环节的记录,进入流通的农产品要有包装和标签等。

“保障质量安全是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第一责任。”

9月5日,高鸿宾分别到河北廊坊农标普瑞纳(廊坊)饲料有限公司和中牧连锁(廊坊)饲料兽药经营点等地考察。

“今天的饲料是明天的食品”是农标普瑞纳公司的核心理念。该公司隶属于世界500强美国嘉吉公司,在饲料行业中享有很高声誉。在加工车间,高鸿宾重点询问了饲料产品的安全及卫生控制情况。公司政府事务及业务发展总监黄菊辉说,普瑞纳严格遵循行业最高标准,在生产中牢牢抓住原料把关、添加剂使用和生产加工控制三个关键点。例如,对每批原料都要进行检测分析,然后将相关数据输入全球联网数据库,确保原料的质量安全。

在中牧连锁(廊坊)饲料兽药经营点,高鸿宾认真翻阅了购销台账等经营记录。他指出,连锁经营、统一配送对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十分重要,各地要大力推进。

高鸿宾强调,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直接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保障质量安全是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第一责任。抓农产品质量安全要以源头治理为重点,严把农业投入品关,落实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严格执行农药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的规定。

据了解,投入品检查是此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之一。近期,农业部将以禁用兽药为重点,开展兽药专项检查;以“蛋白精”等违禁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饲料专项检查;以禁用农药为重点,开展农药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农药行为。

针对此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专项工作,高鸿宾指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是一场特殊战役。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更要注重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建章立制,与日常基础性工作结合,不断满足人民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日益增长的需求。

9月4日,农业部已会同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等6部委联合展开行动,组成5个督查组,分赴吉林、重庆、河南、广东、陕西等5省市,督查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农业部总经济师、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司长张玉香一同考察

从整体上看,中国的饲料质量安全水平是有保证的。非法添加违禁药物的现象逐年下降。饲料中违禁药物的检出率为0.64%,同比下降0.11个百分点。商品饲料中瘦肉精检出率已连续5年为0,当然小的饲料厂确实存在一定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严管。2008年9月20日开展的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共对36932批次的饲料原料和产品进行了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达到98.25%。[04-08 15:37]

[高鸿宾]农业部在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方面主要做了五项工作:一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在国务院1999年颁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后,制定并发布了《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饲料卫生标准》,为促进饲料行业发展、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了全面、具体的法律依据。二是设立各项饲料行政许可,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行为。通过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实行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制度,企业的生产条件、人员状况、质量管理得到很大提高。三是饲料质检体系建设得到明显加强。[04-08 15:39]

[高鸿宾]四是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测。2008年,全年共完成抽样检测样品24888批次,检查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店、户)15118个,重点对湖南、河南等地区生猪养殖重点地区的养殖场(户)进行了瘦肉精和莱克多巴胺拉网式监测。五是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全国累计出动专项整治执法人员37万人次,检查饲料生产企业3.6万家(次)、经营店11.8万家(次)、养殖场2万个(次),查处违法违规饲料生产企业413个、经营店706个、养殖场户323个,取缔无证生产饲料的黑窝点256个,查封、销毁、无害化处理问题饲料6931.84吨,44起涉嫌犯罪的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04-08 15:42]

[网友 yiyi7911]前不久广州又发生了瘦肉精中毒事件,为什么这么多部门就管不好一个瘦肉精?农业部采取了哪些措施来防范这类事件的发生?[04-08 15:44]

[高鸿宾]瘦肉精,学名盐酸克伦特罗,是一种用于治疗支气管哮喘的人用药。因其对动物具有促生长、增加瘦肉率等作用,一些唯利是图的商贩将其用于生猪养殖,对猪肉产品的质量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广州市发生瘦肉精中毒事件后,农业部迅速组成调查组赶赴广东、湖南两地协调督导相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同时要求各地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和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管工作。近期又派出6个督导组赴湖南、河南等12个省就饲料和养殖环节监管进行督导。[04-08 15:45]

[高鸿宾]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农业部门将加大力度,切实加强饲料等投入品和生猪养殖的监管。一是把好饲料生产关,取缔 “三无”饲料企业,加强对饲料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全程监管,严防瘦肉精流入饲料生产环节。二是把好生猪养殖关,指导养殖场(户)落实质量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养殖环节使用投入品记录制度,依法查处在养殖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的不法行为。[04-08 15:48]

[高鸿宾]三是把好养殖环节监测关,扩大监测覆盖面,增加抽检频率,提高监测水平,在重点生猪主产区进行拉网式监测。四是推动生猪主销区和主产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共同监管的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执法联动和举报奖励制度,提高畜牧兽医基层队伍执法水平,实行溯源监管。五是加大曝光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案件,如实公布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查处结果。六是加强与卫生、商务、公安、食药、工信等部门的配合,分段管理,各负其责,无缝对接,把好每一个环节,形成打击瘦肉精的合力。[04-08 15:48] 日,农业部召开奶站整顿和饲料整治视频会,总结前一阶段奶站整顿和饲料整治工作,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农业部副部长高鸿宾在会上指出,各级农业和畜牧兽医部门要对当前奶站监管和饲料安全形势有全方位的清醒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巩固深化专项整治成果,全力以赴做好今后一个时期生鲜乳和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加快构建生鲜乳和饲料质量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全面提高生鲜乳和饲料质量安全水平。

高鸿宾说,9月21日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农业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在全国开展了奶站清理整顿和饲料专项整治工作。目前,各项工作都取得显著成效。

第一,奶站清理整顿实现了三项任务。一是生鲜乳质量明显提升,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据对北京、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河南等6个奶业主产省份生鲜牛乳的质量检测结果,所抽检的660批样品三聚氰胺含量全部符合卫生部等5部门公告规定的临时管理限量标准。所检样品总体质量安全状况良好。二是奶站登记工作顺利完成,所有奶站100%纳入监管范围。三是规范行为,建章立制。按照国务院颁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制定了《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生鲜乳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等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制定《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第二,奶农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对内蒙古、河北、辽宁、山西、山东、河南6省区发放奶农临时救助补贴资金3亿元。同时,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扶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奶站标准化改造、奶牛良种场建设和生鲜乳质量监测及监测体系建设等政策措施,推动中央奶业扶持政策的出台。北京、河北、内蒙古等14个省(区、市)相继出台奶业扶持和奶农救助政策,据不完全统计,各地财政已投入近8亿元,帮助奶农和乳制品加工企业渡过难关。第三,饲料专项整治完成各项任务。截至目前,全国累计出动饲料专项整治和执法人员36.93万人次,检查饲料企业、养殖场(户)25.04万个,取缔非法生产蛋白饲料的黑窝点238个,立案调查违法企业和养殖场(户)278个,查获没收、封存和销毁不合格产品3682.19吨,向公安机关移交违法案件27起。共对2.27万批次饲料样品进行了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为97.61%,比去年下半年提高7.91个百分点。

高鸿宾强调,在充分肯定奶站整顿和饲料整治各项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生鲜乳和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

各级农业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关键环节监督管理,保障生鲜乳和饲料质量安全。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确保领导到位、指挥靠前、保障有力、抓出成效。各地要抓紧将监管工作和责任细化分解,逐一落实。二要全面开展饲料质量安全排查。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深入开展饲料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饲料企业,保护遵纪守法企业的健康发展。三要加强奶牛疫病防控工作。重点加强奶牛口蹄疫、结核和布病的防控力度。抓好检疫监督,加强奶牛调运的检疫监管。强化疫情监测和报告。四要构建生鲜乳和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要尽快完善质量标准体系,加强建立生鲜乳和饲料质量追溯体系,加强生鲜乳和饲料等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尽快健全检测和执法队伍。五要强化协作配合。各级农业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密切与卫生、工商、质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形成强有力的沟通协调机制。搞好联合执法、跨区行动,认真查处跨区域、跨部门的大案要案。六要加强舆论和信息工作。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生鲜乳和饲料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要正面引导舆论,坚决制止各种不实炒作。各地要依法及时曝光各类在生鲜乳和饲料中掺杂使假违法行为,积极引导质量合格乳制品的消费,增强消费者信心。4月1日,农业部在湖南长沙召开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工作座谈会。农业部副部长高鸿宾在讲话时强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农民增收、政府公信力和国家的整体形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就是保民生,抓民心,必须要有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决容不得半点掺杂使假和违规乱来。

高鸿宾指出,今年是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第一年,要从长远入手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通过长效机制的建立,依法管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维护好广大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高鸿宾说,我国从2001年“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启动实施以来,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幅度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建设取得重要成果,安全优质品牌农产品尤其是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总量规模迅速扩大,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大幅度提升,农产品的质量可靠,公众可以放心食用和消费。

高鸿宾强调,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和管理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措施,是事关广大老百姓健康的民心事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认证与监管并举”,积极稳妥发展,不断扩大覆盖面,提高品牌影响力;要从源头入手,加强检测监管,实施全程控制,对不合格的予以强制取缔;要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培养一批懂管理、会审查、善监督、能服务的人才队伍;要努力提供服务,加强对农民培训,引导农民进行标准化生产,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全面提升奠定坚实基础,提供强有力保障。

人民网北京4月8电

4月8日下午,农业部副部长高鸿宾在接受“大力发展畜牧业、做好动物疫病防控、促进农民增收”访谈时称,从增加农民收入角度看,发展畜牧业是非常有潜力的一个产业,农业部在畜牧业生产监测方面主要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将采取重要举措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高鸿宾谈到,畜牧业一直是农业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761元,比上年实际增长8%。其中来自畜牧业的纯收入398元,比上年增长18.6%,在农村家庭经营纯收入中增幅是最大的。从增加农民收入角度看,发展畜牧业还是非常有潜力的一个产业。

从当前畜牧业发展形势看,畜产品价格下行压力较大,生猪、奶牛养殖效益有所下滑,但这些困难和问题是暂时的。比如3月份的数据,仔猪19.62元/公斤,活猪是11.27元/公斤,猪肉是18.82/公斤,同比下降幅度都挺大。仔猪下降45.7%,活猪下降了33.3%,猪肉下降了26.7%。但从长远角度看,还是有利可图的,还是有潜力的产业。

高鸿宾介绍说,针对当前主要畜禽产品价格下跌的情况,农业部在畜牧业生产监测方面主要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预警工作;二是强化数据分析和形势研判。三是加强监测预警信息的发布。

高鸿宾认为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对于提高畜禽的良种化水平,改善畜禽生产功能非常重要。农业部对此也采取了重要措施: 一是加强畜禽良种场建设;二是组织实施好生猪和奶牛良种补贴政策;三是指导各地畜牧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种畜禽市场,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假冒伪劣种畜禽的行为,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针对猪价一直下跌、生猪生产过度下跌状况,农业部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这对于避免生猪生产大起大落、保障猪肉产品有效供应和稳定农民养殖收益,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同时,在谈到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问题时,高鸿宾称目前是我国奶业监管最严格时期 消费者应该有信心。去年三鹿事件之后,农业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农业部从去年11月至今在全国开展了4次大范围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对30个省一季度的质量监测,抽检2259个生鲜乳收购站、1114个运输车,抽查的三聚氰胺抽样检测全部合格,生鲜乳质量安全状况良好。

高鸿宾还介绍说我国不断加强防控禽流感,近期不会暴发大规模疫情;农业部将开展新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试用工作,切实加强饲料等投入品和生猪养殖监管打击“瘦肉精”。(农业部副部长高鸿宾今天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情况时表示,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要100%纳入监管范围是个不能含糊的硬指标。目前全国省会城市和地级市的676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当中,已经纳入农业部门监测的有479个,占71%,比开展专项整治之前提高了15个百分点。还有29%年底要全部纳入。

高鸿宾强调,农业部门要努力在年底之前扩大监管范围,做到100%。所谓监管,就是这些农产品批发企业要全面地建立各项制度,包括管理的责任制度、检测制度、台账和记录制度、产品质量报告制度。最重要的是要全程监管,建立一个农产品全程监管的追溯制度。

据悉,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19日下午在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举行“百家农产品批发市场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倡议活动”,向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所有会员及全国所有农产品批发市场从业人员发出倡议:积极响应国家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部署,自觉投身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批发“闸门”,保证人民群众农产品消费安全。高鸿宾在活动中强调,在规章制度建设方面,每个农产品批发市场都要做到“四有”。

高鸿宾说,农产品批发市场一头连着生产,一头连着消费,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个关键环节,地位非常突出,责任十分重大。批发市场必须把企业自身发展目标与所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统一起来,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长期性、根本性的制度建设。每个市场都要做到四有,即要有管理责任制度、检测制度、经营台账记录制度、不合格农产品报告制度。

30日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视频会议上获悉,农业部要求各级农业部门深入总结奥运食品安全保障经验,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创新方式方法,落实各级责任,全面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农业部部长孙政才强调,各级农业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实现了供奥农产品数量充足、品种丰富、品质优良、安全可靠,圆满完成了奥运会、残奥会食品安全的有关保障工作。其中的经验、做法值得借鉴:监管责任全面落实,监管水平明显提升,源头治理坚决果断,检验检测及时有效,尤为可喜的是,形成了一些管长远的制度,农业标准化实施步伐进一步加快。

孙政才强调,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一手抓农业生产发展,一手抓农产品质量安全,千方百计确保农产品总量平衡、结构平衡、质量提升。近期着重抓好五方面工作:

一要全面清查隐患,加强风险评估,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二要加强体系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严格实施全程监管。以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重点,围绕农产品从“农田到市场”全过程链条,突出农兽药残留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加强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全程监管。

三要加快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强认证监管和技术研究。推进质量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农产品认证体系和科技支撑体系建设,提高标准的针对性、实用性、配套性和科学性。

四要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加快农业标准化实施进程。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重点,将实施农业标准化与农业产业化项目、标准化示范县建设项目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紧密结合,加快标准推广应用,提高标准化种养比重。

五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部署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大。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自2001年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以来,各级农业部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狠抓农产品产地环境净化、生产过程控制和市场准入管理等,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测、认证体系建设,积极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200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入到全面依法实施监管的新阶段。

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总体上是安全放心的。但是去年以来,个别地区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以及例行监测结果表明,与城乡居民日益提高的消费需求相比,与技术性壁垒日益加剧的国际贸易形势相比,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深化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确保国家食物安全的必然要求。民以食为天,确保国家食物安全,是我们农业部门的根本任务。保证食物安全,既要数量上安全,确保粮食等农副产品充足供应;又要质量上安全,确保食用农产品优质放心,安全可靠。数量是基础,质量是保障,两者缺一不可。随着消费者生活水平的提高、质量安全意识的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会越来越高。只有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才能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消除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利因素。我们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必然要求。农产品生产和消费,一头连着消费者,一头连着生产者。如果农产品质量安全缺乏保障,不仅会损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会危及农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影响农民增收。一些地方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严重影响某个产业发展的教训非常深刻。产品质量是产业发展的生命,切实加强质量监管,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紧迫任务和重要途径。

———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提高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开拓国内、国际市场,质量安全是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根本保证。在国内、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中,我们既要发挥我国农产品生产成本价格低的优势,又要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打造质量、品牌等方面的优势。只有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才能将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资源优势转化为产品优势,将产品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

———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落实农业部门监管职责的必然要求。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农业部门肩负着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任务。我们要以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契机,认真依法履行职责,积极转变职能,深入研究新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提升。

做好新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我们进一步创新理念,开拓思路。要着重强化“三个结合”:一是加强监管与推动自律相结合。一方面要切实依法行政,加强监管;另一方面要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生产经营者自觉自律。二是强化农业部门职责与加强部门间协作相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涉及多环节、多领域、多部门,既要切实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各级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来强化,在农业部门内部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同时又要主动与公安、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等部门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三是加强部门职能和落实地方政府责任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农业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又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属地管理责任,逐级落实到各级地方政府的工作中去。

二、突出重点,依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以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根本,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科学把握形势,认真总结经验,探索发展规律,进一步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以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行动”为抓手,逐步建立管理、服务、监督、处罚、应急为一体的监管工作格局,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监管水平,让老百姓吃上健康营养、质量安全的放心农产品。

(一)抓好全程管理,强化重点环节。要强化生产源头管理。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评价和监控,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推行产地编码制度。切实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这一点十分重要。

加强生产过程监管。在重点地区、重点品种和加工企业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突出抓好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的创建工作,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试点。推行产地准出制度。启动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制度,推动生产记录和企业自检制度建设。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农产品销售企业要加强检验工作,禁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积极推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抓好产品认证和标识管理,严格执行转基因食品、液态奶等农产品标识制度,启动无公害农产品强制性认证试点。指导农产品销售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经营记录。发挥农产品批发市场责任主体作用,落实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报告制度,推进农产品生产者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批发市场开展产销对接活动。

(二)抓好综合服务,提高主体素质。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等技术培训,提供信息、市场、管理等综合服务,提升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守法意识和质量观念,让农民知道什么能用、什么不能用。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为契机,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切实提高农业和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以此将分散的农户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范畴,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充分发挥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支持他们深入基层开展培训和指导,提高生产者的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

(三)抓好监督监测,消除质量隐患。实行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测相结合,进一步强化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测,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的监测。监测范围重点是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超级市场等场所;监测品种重点是蔬菜、畜产品和水产品等鲜活农产品,禁用限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以及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的结果要依法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派驻质量抽检员,开展抽查检测,监督指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检测制度,向农业部门报告质量安全信息,及时发现并清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四)抓好案件查处,加大执法力度。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加强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公开曝光一批违法单位和个人。开展农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和其他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开展农业生产用药执法检查,检查农产品生产记录和自检制度落实情况,对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和其他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开展农产品执法检查,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要坚决查封、扣押,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抓好应急处置,建立应急机制。要把建立应急机制作为提高农业行政部门应急管理能力的一件大事来抓。按照“应急与预防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应急预案,细化操作手册,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各地农业部门要尽快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和有关农产品安全的不实之词,一定要快速反应,有效处置,坚决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三、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各项措施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求紧迫,任务艰巨。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全面落实各项措施。

一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级地方农业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统筹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切实承担起法定监管职能。抓紧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和行政追究制度,明确各相关机构及领导的责任,落实监管任务和监管重点。

二要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后,农业部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农产品包装标识、农产品产地环境和农业标准化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并陆续印发实施。近期,我部又相继发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方案、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等文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颁布地方配套法规和制度,健全管理制度。

三要健全机制,增强合力。农业部门内部各系统必须加强合作,形成权责统一、运行高效的工作体制和机制。要充分调动农业行政、执法、检测、科研、教育、技术推广等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安排,形成合力。要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整合现有资源,加快构建技术服务网络、检验检测网络和行政执法网络,形成全方位监管的工作体系。要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努力形成部门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部门间相互支持,合力监管的工作局面。

四要加大投入,保障运行。近年来,各地政府根据本地情况,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但与工作需要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积极争取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现有经费,也要优化资金使用结构,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要深入宣传,加强引导。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等新闻媒介的作用,采取人们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形式,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倡导安全生产,放心消费,引导农业系统乃至全社会形成全力推进质量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依法履行监测信息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发布。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的成效,正确引导舆论,增强群众消费信心。

春节即将来临,农业部已经派出督导组赴各地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地要迅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确保节日期间农产品消费安全,让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月13-14日,全国畜牧站长工作会议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农业部副部长高鸿宾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农业部畜牧业司副司长王宗礼、兽医局副局长张弘、草原监理中心副主任刘连贵、中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副主任李明出席会议。全国畜牧总站站长谷继承作了工作报告,党委书记何新天作了总结讲话。福建省农业厅党组书记檀云坤到会致辞。全国畜牧总站副站长郑友民、沙玉圣、叶长冮和福建省农业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林少雄等出席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畜牧、草原、饲料、奶业技术推广部门负责人,有关新闻媒体,共140多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的主题是“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强建设,促进发展。”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畜牧兽医专业会议精神,总结2008年畜牧业技术支撑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面临的形势,部署2009年工作。

会议指出,2008年是我国畜牧业成功应对严峻挑战,在困境中实现发展的极不平凡的一年。各级畜牧部门有效应对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四川汶川大地震、三鹿奶粉事件、全球金融危机等影响,保证了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肉、蛋、奶总产量分别比上年增长了6%、4%和8.5%。各级畜牧技术支撑机构在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了参谋助手和技术支撑作用,为促进畜牧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高鸿宾副部长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畜牧业技术支撑体系在过去一年中取得的突出成绩,特别是在应对罕见的自然灾害和行业突发事件中做出的重要贡献,再次强调了畜牧业技术支撑体系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分析了体系面临的新形势,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他指出,畜牧技术支撑机构是畜牧业技术推广的主渠道、主力军;是落实国家各项畜牧业扶持政策的重要抓手;是行政部门的得力助手参谋和重大应急事件的快速反应部队。在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关心、支持下,畜牧业技术支撑体系在改革中发展,在发展中提高,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高鸿宾副部长强调,目前我国畜牧业正处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畜牧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正发生着深刻变化,畜产品生产市场波动进一步加剧,供给敏感性进一步增强,质量安全风险进一步加大,人们消费需求水平进一步提高。各级畜牧技术支撑机构要站在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建设现代畜牧业的高度,强化责任,充分发挥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依托作用。

高鸿宾副部长最后提出,当前畜牧业发展机遇十分难得,挑战空前巨大,压力前所未有,各级畜牧技术支撑机构要下大力气抓好自身建设,勇于创新,提高本领,转变作风,形成合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技术精湛、作风优良、团结进取的高素质技术支撑队伍。

谷继承站长全面总结了2008年畜牧技术支撑工作,分析了新时期体系面临的发展机遇,部署了2009年重点任务。他指出,2008年是畜牧业技术支撑体系经受严峻考验的一年,经过各级畜牧技术支撑机构的共同努力,在应对重大和突发事件、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做好技术支撑与服务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他强调,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洗礼,畜牧业技术支撑体系为畜牧业实现跨越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当前站在新的历史起点,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一是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为体系指明了发展方向;二是建设现代畜牧业进一步为体系拓展了发展空间;三是创新农业科技机制进一步为体系注入发展活力;四是加强条件能力建设进一步为体系夯实发展基础。他提出,2009年畜牧技术支撑机构要充分认清形势,把握发展机遇,全力以赴工作,为畜牧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技术支撑与服务。一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配合完成2009年畜牧业发展的五项重点任务。二要立足本职,扎实工作。切实做好技术推广、资源保护、良种繁育、质量标准、信息服务、技能培训、灾害防治等七项工作。三要深化改革,理顺体制。增强改革信心,明确改革思路,加快改革步伐。四要创新机制,提高活力。逐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畜牧技术支撑与服务的水平。五要提高能力,树立形象。加强队伍、作风、条件和应急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职能,树立良好形象。

何新天书记总结了会议取得的成果,对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他强调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认真落实会议做出的各项工作部署,要进一步理清畜牧业技术支撑体系改革与发展的思路,明确目标任务,紧紧抓住体系面临的难得发展机遇,正确分析判断面临的新形势,勇于应对各种挑战和困难,坚定信心,扎实工作,全面完成好畜牧业技术支撑体系今年的各项重点工作任务,为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从2008年12月29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畜牧兽医专业会议上,农业部畜牧业司司长王智才说,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推进“十一五”规划顺

利实施的关键一年,畜牧业发展任务十分艰巨。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现代畜牧业发展道路,不断提升畜牧业对农牧民增收的贡献率,切实落实各项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畜牧业平稳健康发展。

农业部畜牧业司司长王智才做畜牧业年度工作报告

王智才指出,2009年畜牧业的主要任务是:大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加快现代畜牧业建设步伐;推广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加强奶站规范化建设和管理;重点查处在饲料中添加与使用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的行为,巩固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实施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加强草原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统计监测分析预警工作,保障生猪和蛋鸡生产稳定发展。

基本目标是:优化畜种和畜群结构,保障肉蛋奶等主要畜产品有效供应能力稳步提高;标准化规模养殖比重增加3-5个百分点,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生鲜乳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达100%,饲料质量安全检测总体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草原围栏面积和人工种草面积各新增1亿亩,草原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

重点工作是:

(一)抓住规模养殖这个关键,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

要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支持规模化饲养的要求,抓规模、出效益、促发展。落实好生猪、蛋鸡和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强化技术服务和养殖生产培训,提高科学饲养水平,支持适度规模和生态养殖模式发展,逐步使适度规模养殖成为养殖的主体。各地要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要求,在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积极协调讲畜牧养殖用地纳入总体规划。以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加大畜禽粪污治理投入力度,实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畜禽养殖档案建立和管理,抓紧督促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要加快推进优势畜产品区域建设,加快建立一批优势生产基地县,实现规模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一定要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发挥稳定主产区生产、保障供应的重要作用。

(二)抓住良种建设这个根本,提高畜牧业生产水平和效益。畜禽良种是畜牧业发展的根基,是畜牧业生产能力的基础保障。要稳步推进《中国奶牛群体遗传改良计划》的实施,制定并启动全国生猪品种改良计划,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的改良计划,结合生猪、奶牛良种补贴项目,推动畜禽品种改良。利用畜禽繁育体系建设等项目,着力扶持代次高、规模大、运行好的种畜禽场的建设和改造,支持龙头企业加快繁育推广优良品种,提高畜禽良种质量和供应能力;加快生产性能测定站、种公猪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实施奶牛、生猪性能测定,为品种选育奠定基础;加强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探索企业积极参与的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的新型模式,提高优良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的利用效率。要加大畜牧法及配套法规的执法力度,规范种禽场审批,整顿种畜禽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种畜禽管理数据库,开展优良种畜登记工作,逐步实现种畜数据信息网络化管理;各地要尽快发布省级畜禽资源保护名录,摸清资源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基本状况,严格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口审批。

(三)抓住奶站建设和管理这个重要任务,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纲要》,是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和法律武器,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的责任在地方,监管在基层,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高度重视,形成合力,切实把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实处。要合理规划奶站布局,严格奶站市场准入,建立健全奶站监管系统,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工作,巩固一批,提高一批,淘汰一批,建设一批,加快奶站标准化建设进程。要全面开展生鲜乳生产和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控,加强对奶站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监测,建立生鲜乳质量安全举报投诉工作机制,依法严肃查处生产和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的养殖场和奶站,并及时以通报。要加强对奶牛养殖的指导,大力推广《奶牛场卫生规范》,普及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加大对标准化示范户、专业大户、奶业合作社的技术服务,增强科技示范带动能力,推进生鲜乳收购合同的普及应用。

(四)抓住专项整治这个有效途径,确保饲料质量安全。

明年将迎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条例修正案有望颁布施行,各级畜牧和饲料管理部门要以保安全、促发展为总要求,积极开展“保障饲料安全,推进健康养殖”为主题的饲料执法年活动,强化执法监管,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各省级饲料管理和饲料质检机构要扩大检测覆盖面,增加检测频率,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加强对饲料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要以蛋白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检测为重点,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饲料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和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例行监测,要将自配饲料和养殖环节的饲料产品纳入监测,跟踪监管,严把畜产品安全第一关。要对各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逐一分析、排查污染因素,分析安全隐患,进一步健全饲料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采取针对措施,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要尽快完成饲料中三聚氰胺限量标准的制定,为打击非法添加行为提供技术支持和科学依据。

(五)抓住生态文明建设这个重要契机,加大草原保护建设力度。要以完善和落实政策引导草原保护建设,加快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规范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全面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推进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落实;启动草原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多渠道筹集草原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建立健全草原生态补偿机制。要以重大生态工程项目支撑草原保护建设,争取启动《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的草原重大生态工程项目。继续实施好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草原治理和西南岩溶地区草地治理等工程项目建设,加强草原鼠虫害等生物灾害的防治,加大禁牧休牧轮力度,推行草畜平衡,逐步恢复草原生态植被,提升草原生态功能。要以生态演替发展规律指导草原保护建设,进一步加强对草原生态系统内在规律的研究,处理好草原全面保护、重点建设与合理利用的关系,把握好牧区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的关系,协调好农牧民生产生活与草原生态保护的关系;进一步加强防灾减灾、监理监测和信息宣传等基础性工作。要以法律法规保障草原保护建设,加强普法宣传,做好草原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牧民群众依法保护利用草原的意识;新修订的《草原防火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地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做好草原防火工作;要加大草原执法监管力度,着力解决草原承包经营权纠纷问题,严厉打击开垦草原、乱采滥挖等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曝光大案要案,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

(六)抓住监测预警这个新型平台,加强畜牧业生产形势分析。监测分析预警工作是谋划发展、落实政策、调控生产的基本前提。各地要在目前工作开展的基础上,进一步重视支持,改善条件,改进方法,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农业部已从今年10月份开始,按照《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要求,每月向国务院报送生猪和能繁母猪存栏数,这是一项十分重要、十分艰巨的任务。各地要明确责任主体,按照农业部“百场(厂)千村万户”监测计划的要求,在工作中及时反馈信息、发现问题、交流情况,要科学合理地调整监测村布局,适当增加布点数量,提高数据的准确性。要继续抓好生猪主产省份专项跟踪调查,加强实地调研督导,结合生猪检疫数、屠宰数、种苗生产供应数、饲料生产企业销售量等数据,对监测结果进行检验和印证,提高监测数据的实效性和准确性。要继续加强统计员队伍建设,强化技能培训,提高县级统计员和村级信息采集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加偏远农村监测点信息员的补贴,充分调动一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壮大基层畜牧业统计监测队伍。

5月18日,2009年饲料质量安全执法年中期总结会在成都举行。农业部畜牧业司王宗礼副司长、中国饲料工业协会沙玉圣副秘书长、农业部畜牧业司饲料处王晓红处长、全国各省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和相关事业单位负责人共50余人出席了会议。

会议首先对近期开展的蛋白质饲料原料督导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一是指出了目前在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饲料相关条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基层监管不到位、日常监管记录不健全、监管尺度不合理等问题。二是指出了饲料生产企业发现的问题。主要存在产品标签标识不规范、生产和实验室的记录不健全、企业自检能力不足、产品留样的数量和保存时间不能满足控制品质和溯源的要求等问题。所以在蛋白质原料企业最终产品的检验上还需要严加监管。三是分析了目前在饲料安全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由于目前饲料原料来源广、品种繁杂、生产经营使用混乱,必须从规范原料使用入手,加强日常监管,并将重点产品纳入许可管理。四是通报了在监督检查中总体指标考核比较好的和不合格的蛋白质饲料原料获证生产企业。

四川、江苏、湖南、河北、甘肃等省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负责人做了发言,分别介绍了各省饲料执法年的进展情况,采取的措施、好的做法、存在的困难及建议。

王宗礼副司长传达了高鸿宾副部长关于加强饲料监管的批示,结合2008年饲料行业取得的成绩,深入分析了当前饲料行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他指出,目前整个畜牧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一是金融危机对畜牧业的影响很严重。二是畜产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畜牧业的发展。三是重大动物疫病层出不穷,给畜牧业的发展带来不确定因素。目前生猪生产的形势十分严峻,猪粮比价已经跌破了6:1,全国范围内生猪养殖已经出现了大面积的亏损。奶牛养殖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奶牛养殖户也举步维艰,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尚未完全恢复,三聚氰胺事件的影响难以彻底消除。在畜牧业不景气的情况下,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而在饲料中掺假造假的情况就极易发生,饲料安全出问题的可能性在增大,希望大家一定不要掉以轻心,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到目前为止,饲料执法年行动只能说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王宗礼副司长指出,目前饲料行业发展还存在许多问题。一是企业自身管理存在漏洞,主要表现在饲料原料把关不严、实验室检测水平低、标识标签不规范等。二是行业信息渠道不畅,获取信息不够及时。三是要加强日常监管。评价一个单位的工作,不能因为出了事件、问题,就对他们的工作全盘否定。要看出了问题后,能否积极应对,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地处理整个事件。这一两年,河北、辽宁、湖南等省份在饲料安全也确实出现一些问题,但是他们都能积极、主动地妥善处理,将损失降到最小。对他们的工作应给予肯定。四是注重宣传实效。饲料执法年的宣传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针对饲料执法年进行宣传,我们现在要做什么,怎么做的、做的结果跟去年比怎么样;另一方面以饲料执法年为契机,对违法事件进行公开处理和曝光。

最后,王宗礼副司长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他强调,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按照饲料执法年总体部署,继续做好做实各项工作。一是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加大监管力度,要加大对饲料原料特别是蛋白原料和反刍动物瘦肉精的监管工作;二是各省管理部门一定要加强督导检查;三是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四是利用饲料执法年的契机,加强饲料安全监管队伍的建设工作。五是要及时沟通信息,信息报送一定要及时。王宗礼副司长指出,从去年年底到现在,我们从条例的修改以及一些配套办法做了大量的工作,组织企业代表召开了座谈会,就如何提高行业门槛进行了探讨。在这个过程中,要依法办事,循序渐进,正确引导。我们重点要从以下几方面做:一要完善制度;二要加大饲料企业的整合力度;三要在严格审核监管方面加大力度;四要提高饲料安全生产水平。

2月23-24日,农业部畜牧业司在北京举办了全国畜牧法执法培训班。培训班总结了畜牧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交流了各地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剖析了当前畜牧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下一步贯彻实施畜牧法进行了部署。

畜牧法颁布实施以来,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是畜牧法宣传贯彻持续深入。各级畜牧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贯彻畜牧法,畜牧主管部门的广大干部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畜牧生产经营者自觉遵法守法意识明显增强,畜牧业依法治牧进程稳步推进。二是畜牧业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国务院颁布了《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利用审批办法》,农业部出台了《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等法规规章,一些地方省份也出台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等配套法规。三是畜牧业执法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按照农业执法“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各地不断强化畜牧法执法工作,不符合生产要求的种畜禽企业和不合格奶站被依法取缔,违法违规生产企业受到查处。四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明显增强。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地积极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一些省份出台了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办法。五是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迈出坚实步伐。农业部制定下发了《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2006-2010)年》,成立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保护区、保种场,加大了对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的支持力度。六是畜牧业发展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近两年来,国务院先后下发一系列促进畜牧业发展的文件,2008年中央用于扶持畜牧业的投资达130多亿元,畜牧业在农业农村经济中的地位进一步提升。

培训班重点讲授了畜牧法执法问题,梳理了畜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法定职责,进一步明确各级畜牧部门必须依法履行的职责;剖析了畜牧执法中存在监督管理弱于促进发展、事后管理弱于事前管理、基层执法弱于省部执法等突出问题;强调了从增强意识、转换机制、抓住重点环节、保证公平公正等方面,深入开展畜牧法执法工作。

下一步,贯彻实施畜牧法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属于行业内部制定的规章,必须在2009年5月底前全部出台;配合立法机关制定的规章,要积极促动出台。二要大力推进畜牧法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要求,各地要尽快将畜牧法执法纳入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体系,确保各项法定职责得到全面履行。三要扎实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继续做好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后续工作,完成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的摸底调查工作,加强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经营执法专项检查。四要切实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对养殖场(小区)备案、养殖档案管理和畜禽标识管理进行检查,重点加强饲料等养殖生产投入品,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查处生鲜乳中添加任何物质的违法行为。五要继续巩固和加大畜牧业发展政策资金支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强各项畜牧业扶持政策的宣传,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加大各项政策的督促检查力度。不平凡的一年不一般的付出 不寻常的成绩

——畜牧业成为2008年农业农村经济的突出亮点

从2008年12月29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畜牧兽医专业会议上获悉,2008年,畜牧兽医工作克服重重困难,取得显著成绩,有力保障了城乡居民“菜篮子”产品供应,为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做出了重要贡献。预计全年肉蛋奶产量分别为7275万吨、2630万吨和3940万吨,比2007年分别增长6.0%、4.0%和8.5%,畜牧业产值有望突破1.7万亿元,约占农业总产值比重的34%。重大动物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与前几年相比,2008年我国重大动物疫病流行强度明显减弱,发病频次大幅降低,发病范围显著缩小,总体疫情控制在近年来最低水平,有力保障了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农业部副部长高鸿宾指出,2008年,畜牧兽医工作经历了一系列重大和突发事件的严峻考验,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农业和畜牧兽医部门沉着应对,迎难而上,奋力工作,打赢了一场又一场硬仗,强化了行业凝聚力,树立了行业良好形象。年初,奋力抗击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迅速恢复灾区畜牧业生产;年中,经受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严峻考验,成功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推进助奥安全保障行动,奥运期间全国无重大动物疫情和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供奥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有力保障;9月份以来,全力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有效化解奶业和家禽业发展危机。总观全年,生猪生产快速恢复和稳定发展,畜牧业生产数量、质量和效益同步提升,全年平均养殖效益达到历史较好水平,工业饲料产量较快增长,草原保护建设稳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参与国际兽医事物能力显著增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不断强化,兽药行业监管和兽药残留监控力度进一步加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显著提升,重大动物疫情总体平稳。畜牧兽医工作成效非常显著,成为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突出亮点。

农业部副部长高鸿宾做重要讲话

高鸿宾说,我国畜牧业正处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畜牧业发展内外部环境复杂多变,社会关注度提高,供给敏感性增强,市场波动性加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风险加大。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国内经济发展困难增加,畜牧业发展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保增长、促增收难度加大,畜牧业平稳健康发展将面临严峻挑战。2009年,动物疫情形势依然复杂严峻,畜产品价格下行压力较大,奶业整顿和振兴任务艰巨,动物产品和饲料质量安全监管难度加大,草原保护建设与利用的矛盾仍然突出,相对落后的畜牧业生产方式与建设现代畜牧业的根本要求还不适应,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仍存在不少制约因素。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现代畜牧业发展道路,切实落实各项扶持畜牧业发展和加强动物疫病防控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畜牧业平稳健康发展,努力实现主要畜产品有效供应能力稳步提高、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进一步提高、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重大动物疫情稳中有降、草原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的目标。

高鸿宾强调,2009年,要集中力量抓好6项重点工作。一是确保畜产品有效供给。主产区重点抓政策落实、抓效益提升、保护基础生产能力、促进生产平稳增长;销区要做好产销衔接、努力挖掘生产潜力,确保大中城市“菜篮子”畜产品供应。二是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把春秋集中免疫和日常补免有机结合,以中小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畜禽流通环节为关键,以边境防控为突出环节,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兽医工作机制,强化兽医队伍建设,加强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监控,加快兽医科技进步,全面参与国际兽医事务,提升动物疫病防控综合能力。三是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专项整治力度,要按照“全程监管、重点监控、及时处置”的原则,采取坚决有力的综合措施,把各项工作提升到新高度。四是强化奶站监管。深入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继续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合理规划奶站布局,加大对标准化奶站建设的扶持力度,规范奶站管理,确保生鲜乳收购秩序有明显改善。五是加大草原保护建设力度。按照“保护是根本、建设是关键、利用要科学、补偿要到位”的原则,逐步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继续实施好退牧还草等重大工程项目,推广应用配套生产技术,实施草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通过典型带动、逐步推广,实现连片治理、全面改善。六是强化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创新体制机制,合理调配力量,加强整合,探索建立职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执法体制机制;按照执法和服务并重原则,提高畜牧兽医执法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3日】 【来源:政策法规司】 【字号:大 中 小】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目 录

总则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生产经营 一般规定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特殊食品 食品检验 食品进出口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六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 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八十六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第九十条 食品添加剂的检验,适用本法有关食品检验的规定。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第九十五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一百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一百零四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一百零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一百零七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一百一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一百一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获知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第一百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商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规范、人员要求、规章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从满足全过程监管和建立可追溯制度的角度着眼,要求企业建立台帐和生产过程的记录。为了帮助企业建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相适应的一系列制度措施,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部分企业和质监系统的有关人员,共同编制了《福建省加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通用规范(试行)》。本《规范》共九章,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厂区卫生、采购管理、添加剂使用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仓储管理、出厂检验、不安全食品召回等环节提出了基本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参与本《规范》编制工作的食品企业有:厦门银鹭食品有限公司、信华食品(漳州)有限公司、漳州市美味食品有限公司、漳州市同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福建紫山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长富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古龙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参加编制的企业管理人员有:雷益聚、汤明华、李燕秋、何惠强、洪长城、高海燕、张民坤。

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厂区卫生要求………………………………………(2)第三章

采购管理……………………………………………(3)第一节

供应商管理……………………………………(3)第二节

进货质量控制…………………………………(4)第三节

进货台账………………………………………(5)

第四章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6)第一节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6)第二节

使用管理………………………………………(6)第三节

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7)第五章

生产过程控制………………………………………(8)第一节

人员要求………………………………………(8)第二节

场所卫生维护…………………………………(8)第三节

设备及工器具维护……………………………(10)第四节

生产过程控制及记录…………………………(10)

第六章

仓储管理……………………………………………(12)第一节

仓储要求………………………………………(12)第二节

原辅料管理……………………………………(12)第三节

成品管理………………………………………(13)第四节

成品台帐………………………………………(13)第七章

出厂检验……………………………………………(14)第一节

出厂检验要求…………………………………(14)第二节

自行检验………………………………………(14)第三节

委托检验………………………………………(15)第四节

结果判定处理…………………………………(15)第五节

检验记录及档案管理…………………………(15)第八章

不安全食品召回……………………………………(17)第一节

风险分析………………………………………(17)第二节

召回实施………………………………………(17)第三节

召回报告………………………………………(18)第四节

记录与档案……………………………………(19)第九章

附则…………………………………………………(20)表1

场所清洁消毒记录表…………………………(21)表2

供应商评价表…………………………………(22)表3

合格供应商汇总表……………………………(23)表4

到货通知单……………………………………(24)表5

采购物资检验/验证结果通知单………………(25)表6

采购物资出入库台账…………………………(26)表7

进货台账………………………………………(27)表8

配料记录表……………………………………(28)表9

内部学习培训记录……………………………(29)表10

外出学习情况登记表…………………………(30)表11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31)表12

不合格品处置记录……………………………(32)表13

机器设备维修清洗保养卡……………………(33)表14

投料记录表……………………………………(34)表15

领料单…………………………………………(35)表16

成品出入库台账………………………………(33)表17

产品销售台账…………………………………(37)表18

抽检产品留样记录……………………………(38)表19

委托出厂检验登记表…………………………(39)表20

成品检验报告单………………………………(40)表21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记录表……………………(41)表22

不合格品销毁记录表…………………………(42)表23

食品召回措施报告……………………………(43)表24

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44)表25

食品召回总结报告……………………………(45)第一章 总则

1、为进一步落实全省加工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加工行为,保证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有关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福建省内的加工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3、企业应加强自律,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本规范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4、企业可在本规范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形成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本规范的要求。

5、企业可结合自身规模、产品类别、组织结构及人员配置等实际情况,合理分工,确定本规范中清洁消毒、采购物资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以及台账记录的登记、保存等相关工作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确保落实到位。

6、企业可根据产品类别、质量控制要求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类记录表单,但应体现本规范记录表单中所要求的内容、要素。

7、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本规范要求记录的事项。第二章

厂区卫生要求

1、厂区内不得有烟尘、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场所(如垃圾场、牲畜棚、污水沟等)。

2、厂区内主要路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或其他硬质材料辅设,路面平整,不积水,不起尘,其他裸露地面应绿化。

3、厂区应合理布局,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区分、有效隔离,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4、排污(水)管道应通畅,厂区内垃圾、污物收集设施应为密闭式,并定期清洁,不孳生、集聚蚊蝇,不散发异味。

5、厂区应保持清洁卫生。垃圾、污物应定点存放,做到日产日清。

6、厂区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防止鼠、蚊、蝇、昆虫等集聚和孳生。对已发生的场所,应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和消灭,防止蔓延,避免污染食品。

7、使用各类杀虫剂或药物,应采取措施,防止人员中毒及造成食品、设备、工器具污染。

8、对厂区环境进行清洁应有记录(见表1)。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一节 供应商管理

1、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采购物资分为A、B两类。A类包括主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物等,其余为B类。

2、对A类物资的采购,应进行供应商评价;对B类物资的采购,可不进行供应商评价,但每批应有进货查验记录。

3、评价内容(见表2)应包括:

(1)索证。采购食品原料,应索取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近期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原则上应为半年内由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出具);采购食品添加剂和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物,除索取工商营业执照和近期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外,还应索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样品评价。包括感观评价、图片评价、小样检测等。

(3)现场评价。必要时(如采购物资连续出现不合格或质量不稳定时),应对供应商进行现场评价。

4、食用农产品的合格供应商应有近半年内由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其他原料的合格供应商还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仅针对已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否则不得列为合格供应商。

5、经评价符合条件的,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后,确定为合格供应商,并建立名录(见表3)。

6、每年应对合格供应商至少进行一次评价,评价内容包括质量安全稳定性、物资交付及时性、服务情况以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等。

7、经评价合格的,保留作为下一合格供应商;不合格的,取消供应商资格。第二节 进货质量控制

1、采购物资进厂后,应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做好标识。

2、仓管员确认到货名称、规格、数量后,填写《到货通知单》(见表4)报品管部进行检验/验证。

3、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除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外,食品原料(不包括食用农产品)还应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还应查验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4、经检验/验证合格的采购物资,由品管部出具《采购物资检验/验证结果通知单》(见表5),通知仓管员予以入库;仓管员填写《采购物资出入库台账》(见表6),并按批次(编号)挂牌标识。

5、经检验/验证不合格的采购物资,应做退货或让步接收处理。让步接收的,其不合格项目不得涉及质量安全指标,且应经质量负责人批准。

6、对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而须先投入使用的采购物资,由生产部根据生产需要提出申请,企业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紧急放行,仓管员填写《采购物资出入库台账》并加备注。紧急放行物资应单独堆放,按批次(编号)挂牌标识并加挂“例外转序”标识牌。

7、品管部仍需按食品安全标准,对紧急放行物资进行抽样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应立即通知生产车间停止使用,库存部分报质量负责人批准后,作退货/让步接收处理。所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应予以封存,待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或转入下道工序;检验不合格的,应采取返工、销毁等方式处置。第三节 进货台账

1、企业应建立进货台账(见表7),如实记录每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次、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2、企业应妥善保存进货票据、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台帐等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四章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

第一节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

1、企业应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食品添加剂采购、验证、保管、配料、使用等相关人员的职责,建立相关作业指导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相关责任人对每一批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负责。

2、食品添加剂采购、验证、保管、配料、使用等相关责任人应熟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知识。

3、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有关管理要求,按产品配方及食品添加剂的特性,做好食品添加剂配料工作,防止超范围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第二节 使用管理

1、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及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要求,其产品配方须经企业质量负责人审核批准。对复合食品添加剂,应确认其组成成分、使用范围、用量符合有关规定。

2、每批次产品应尽可能使用同一批次的食品添加剂。

3、食品添加剂使用前应对其标识进行检查,确认与配方相符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得使用无标识、标识不清、标识不符合要求及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发现不符合要求或可疑添加物的,要停止使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食品添加剂应专库或专区(柜)存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取用。食品添加剂配料应有独立的配料间(柜),并配备有专用计量器具及工具、容器。

5、计量器具精度应符合要求,并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使用;工具、容器应使用无毒、无异味的材料制成,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节 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

1、企业应如实填写《配料记录表》(见表8),每份配料的记录应能体现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批次、用量等信息。

2、配料记录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第五章

生产过程控制 第一节 人员要求

1、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企业管理制度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做好记录,建立档案(见表9、10)。

2、企业应每年组织生产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见表11)。

3、生产人员及有关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员工,其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企业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4、与生产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生产车间。进入车间人员应穿戴好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靴),并洗手、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还需配戴口罩。

5、生、熟区工作人员严禁串岗,防止交叉污染。

6、生产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首饰、饰品等进行生产操作,不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带入生产车间;头发不外露;不得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进入与生产无关的场所;不得在车间内吃食物、吸烟和随地涕吐。第二节 场所卫生维护

1、生产车间进口处更衣、洗手、消毒等设施配备齐全,保持完好,使用正常。必要时还应设有工作鞋(靴)消毒池。

2、生产车间内应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保持完好。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能满足生产要求,并设有盛装废弃物的专用容器。

3、生产车间屋顶(天花板)、墙壁表面应平整光滑,防止污垢积存、虫害和霉菌孳生,地面不积水,保持清洁卫生。

4、生产结束后应对生产车间的地面、墙壁、排水沟进行清洗;更衣室、淋浴室、厕所、休息室等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扫、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清洗及消毒需填写《场所清洁消毒记录表》。

5、杀虫剂和其他需要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用的贮存场所(柜),加锁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加贴警示标志,使用前须经批准。

6、企业应防止润滑剂、燃料、清洁剂、杀虫剂等污染物对食品的污染;车间内使用杀虫剂时应在停工期间进行,使用后应将受污染的设备、工器具和容器彻底清洗除去残留药物。

7、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废弃物,应使用专用容器分别收集盛装,及时处置并记录(见表12)。

8、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如被寄生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生产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生产,隔离不合格品或可疑产品,并及时报告生产部负责人。

9、企业应按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处理和加工、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洗、消毒、成品包装和检验、成品贮存等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又污染。各工序应避免积压原料和半成品,防止食品变质。

10、涉及速冻、冷藏等特殊要求的食品,生产、贮存等环节温度控制应符合相关要求。第三节 设备及工器具维护

1、生产设备应布局合理,固定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清洗、消毒。

2、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设施及工器具和容器应使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耐腐蚀、经得起反复清洗与消毒的材料制作;其表面平滑、无凹坑和裂缝;应避免交叉使用,防止产生污染。

3、生产设备、工具、容器等在使用前后应彻底清洗、消毒。

4、维修检查设备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污染食品;维修后要对该区域进行清洗消毒,由指定人员确认后方可继续生产。同时,将维修工具、配件等整理归位。

5、清洗、保养人员应及时填写好《机器设备维修清洗保养卡》(见表13)。第四节 生产过程控制及记录

1、企业应根据产品、工艺特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及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确定生产关键质量控制点,制定工艺作业指导书,并实施控制要求,做好记录。

2、投料人员应如实填写《投料记录表》(表14),记录所使用原辅料及配料的名称、批次、数量。

3、生产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

4、企业应根据需要制定并实施半成品检验控制要求,做好记录,经检验不合格的半成品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5、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6、企业应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第六章

仓储管理 第一节 仓储要求

1、原辅料库、成品库等库房应整洁,地面平滑无裂缝,并有防潮、防火、防鼠、防虫及防尘等设施,保持通风、干燥。

2、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宜专库专用,不得混放;食品添加剂应专区(专柜)存放,专人管理;有异味或易吸潮的宜分库存放或密封保存。

3、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洗涤剂、消毒剂、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4、原辅料、成品等物料应分类堆放整齐,离地、离墙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且留有必要的通道。

5、对温、湿度有特别要求的原辅料及成品仓库,应配备温、湿度表,库房温度、湿度应符合存放要求。第二节 原辅料管理

1、经检验/验证合格的原辅料,由仓管员核实品管部门出具的《采购物资检验/验证结果通知单》后,办理入库手续。

2、合格的原辅料应在规定区域堆放,挂牌标识。标识应明显、清晰、准确,其内容包括品名、批次、批量、入库日期等信息。

3、原辅料应按先进先出、保质期限先到先领用的原则领用。

4、对生产所需原辅料,由生产部根据生产计划,填写《领料单》(见表15),经生产部负责人批准后到仓库领取。仓管员根据《领料单》办理出库手续并做好记录。

5、每批出库的同种物料,应尽可能为同一批次,并能清楚体现品名、批次等信息。

6、对库存原辅料应定期实施检查,防止过期、变质。对过期、变质及受污染的,报部门主管批准后及时处置。

第三节 成品管理

1、成品入库时,仓管员应检查包装是否完好,确认数量后签名,安排入库。

2、成品应按品名、规格、生产批次分别堆放,标识清楚,防止包装损坏或不同批次的产品混杂。

3、仓管员应按先进先出原则办理成品出库手续,清点数量,并检查外包装质量。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四节 成品台账

1、严格出入库手续,对当日成品的出入库及时登记、入账(见表16),日清日结,定期盘点,保证账物一致。

2、企业应建立销售台账(见表17),如实记录每批出厂成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检验报告编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3、企业应妥善保存出入库台账、销售台账及相关销售票据,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第七章

出厂检验 第一节 出厂检验要求

1、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2、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产品执行标准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

3、“已检”、“在检”、“未检”的成品应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4、产品抽样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每批抽检的产品,可根据需要留样,并做好留样记录(见表18)。留样储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应满足有关要求。

5、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节

自行检验

1、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自行检验的企业,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实验室,建立健全检验管理制度。

2、企业应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从事检验工作。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标准、检验规程,能独立履行职责,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并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3、企业应具备出厂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及试剂药品。仪器、设备应满足检测精度要求,按周期检定或校准,并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确保处于良好状态;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应符合操作说明书及实验的要求;试剂药品的存放及使用应符合产品标签及实验要求;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应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4、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每年应当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第三节

委托检验

1、对不具备自行检验能力的项目,企业应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提供委托检验证明材料。

2、委托检验应明确委托期限、检验批次、项目、报告要求等。

3、企业应记录并妥善保存每批次委托检验的信息(见表19)。第四节 结果判定处理

1、出厂检验应出具《成品检验报告单》(见表20)。经检验判定为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销售。企业品管部具有质量否决权。

2、企业应对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及时隔离,做好标识,防止不合格品出厂。品管部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定后,确定返工、销毁等处置方式,并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评定及处置结果应有书面记录(见表13),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第五节 检验记录及档案管理

1、检验人员应认真填写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并签字,不得伪造、篡改检验原料记录和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次、样品量、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等信息。

2、记录应及时归档管理,并妥善保存。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第八章

不安全食品召回 第一节 风险分析

1、企业应通过客户投诉、相关部门抽检、企业自查等途径,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及时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2、对发现可能存在不安全的食品,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评估,同时填写《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记录表》(见表21),书面报告企业负责人。

3、经风险分析,确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企业应当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1)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2)食品安全风险评诂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

(3)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该召回的食品。第二节

召回实施

1、对确定实施召回的食品,企业应立即核实产品的批次、生产数量,并查明库存量、已销售数量,查清具体销售区域、经销商名单后,制定召回计划。

2、企业应在确定召回的第一时间内通知所有经销商,召回尚未售出的所有不安全食品。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销毁的不安全食品,可在销售地直接销毁(须有公证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出具现场确认证明)或运回生产地销毁处理(须经相关监管部门人员在场监督销毁)。销毁现场要建立影(像)证据,并填写《不安全食品销毁记录表》(见表22)。

4、对因标签、标识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第三节

召回报告

在不安全食品召回过程中,企业要落实报告制度,应向当地质监部门提交以下报告:

1、在确认食品应当召回时,应立即提交《食品召回措施报告》(见表23),内容包括:(1)召回食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批次以及涉及的产品数量;(2)停止生产的情况;

(3)通知生产经营者的情况;(4)通知消费者的情况;

(5)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6)召回通知记录情况;

(7)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8)召回的预期效果;

(9)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2、根据召回进展情况,应及时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见表24)。企业对召回措施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3、在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提交《食品召回总结报告》(见表25)。第四节

记录与档案

企业应保存对不安全食品召回全过程的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处理方案等;同时,要建立召回档案,妥善保存召回、销毁的现场影像和各类书面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九章

附则

1、本规范未提及的相关管理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2、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从业人员健康证监管平台》是一套应用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二代身份证自动读取、二维条码技术、电子摄像技术、移动终端等信息化技术,《从业人员健康证监管平台》实现跨区域的从业人员健康证监管系统云平台解决方案,协助有关部门实现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中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管。

1、业务流程全面

系统在拥有从业人员体检业务的众多体检机构成功实施并使用,满足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中心的各种体检需求,业务流程全面,能够适应个人体检、单位组织体检、预约体检、外出体检、复检等多种体检方式。

2、应检项目可自动选择

系统根据从业人员所从事的行业及工种自动选择体检项目,自动计算应缴费用,生成体检流程,利用二代身份证信息读取、批量预约登记等多种技术手段节省登记时间,增加登记信息准确性。

3、操作简单实用

经过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体检平台的操作日趋合理,简单易用。输入界面中可灵活选择全鼠标或全键盘操作,大部分录入工作实现“零”汉字输入。

4、自动打印从业人员健康证

系统支持为各行业从业人员设置不同的打卡规则,支持体检结果的自动判定或人工判定,可根据体检机构的实际业务灵活配置工作流程,系统可实现体检结果的的自动判定,判定结果准确,无差错,避免人工干预,减少作弊行为。自动判定全部由计算机处理,后台执行,不占用前台工作站的资源。

5、强大的证卡和报表管理

系统支持各种样式证卡的打印,满足各体检机构对外观及制卡成本的要求。系统能够自动生成从业人员体检表、从业人员单位汇总报告、从业人员相关统计报表等各种报表,覆盖对从业人员、从业单位、体检机构的全部日常体检业务报表。

第五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以及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征求意见。在反复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的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更名为食品安全法草案。2007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立法,常委会领导多次就食品安全问题听取有关部门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2006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将修改食品卫生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积极介入该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先后六次召开修订食品卫生法座谈会,听取有关议案领衔代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先后赴山东、广东、浙江等地进行调研,了解食品安全现状,听取各方面意见。2008年5月,全国人**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在京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根据立法工作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分别于2007年11月和2008年8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审议报告和审议意见。

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08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自4月20日至5月20日共收到意见11327件。此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8年8月和10月对该草案进行了二审和三审。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食品安全法的主要特点

食品安全法在延续食品卫生法行之有效制度的基础上,根据食品安全新形势,从现阶段实际情况出发,吸收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保证食品安全为主线,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漏洞,在不同层面、多个角度,进行了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为食品安全工作构筑了新的框架平台。立法重点明确,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全面妥善的规定,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可以归纳为八大特点。

特点

一、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更加科学、有效

食品安全是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为了解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不清等突出问题,本法规定了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农业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这种体制有利于各司其职,对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实际上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特点

二、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食品安全监管有了科学依据。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食源性疾病、营养缺乏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就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是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规律的深刻认识,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据此,本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得到利用,本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风险评估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监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修订、制定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特点

三、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利于保障监管工作的统一性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多套标准适用的问题,本法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并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本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卫生、农业、食品等方面

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特点

四、规范食品检验行为,保证食品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客观、公正

为了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和食品检验活动,保证食品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客观、公正,本法规定:一是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二是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三是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为了避免食品安全监管出现遗漏,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这些都体现了科学、公正执法的理念。

特点

五、注重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维护好消费者的权益

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 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

特点

六、加大了对进口食品的监管力度,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 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法对食品进口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或首次进口的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安全性评估材料。二是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注册。三是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为了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的良好形象,本法规定,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此外本法还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有不良记录的,应加强检验检疫。

特点

七、规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监管制度更加合理

制定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监管须“以人为本”,科学监管。为此,该法在监管体制、监管依据、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监管信息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针对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中执行力不强、执法不严等问题,本法赋予监管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必要权力,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时,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根据权力和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本法同时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享有知情权,但为了防止不负责任的传言或者炒作引起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针对当前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公布的信息有的不够科学等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主体、渠道、形式等分别作出了详细规定,保证公众获得真实、准确、及时的食品安全信息。

特点

八、强化了公民权益保障的有效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据此,本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安全性评估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生产等,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对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生产或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针对目前一些虚假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食品安全法加强

了对食品广告的监管。一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二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为了保证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本法还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规定更多地体现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强化了对消费者民事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品卫生法相比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例如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等都作出全面规定;并且在一个更为科学的体系下,可以用食品安全标准来统筹食品相关标准,避免目前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营养标准之间的交叉与重复。

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曾经向社会全文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关于本条的规定如下:“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制定本法。”修改并审议通过的规定更加集中凸显“安全”二字,更加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终极目标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富裕程度的提高,社会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大大增强了。然而,近几年来,我国频繁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例如“红心鸭蛋事件”、“多宝鱼事件”以及多起严重的“问题奶粉事件”等,充分说明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引发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心理恐慌,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良性发展造成巨大冲击。例如,2008年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对于公众的食品安全信心造成沉重打击,给我国乳制品行业等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影响扩大,一旦出现2008年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这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对于中国制造的产品信誉都会产生连锁性的恶劣影响。

因此,在制定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如何从各环节、各方面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成为立法考虑的中心主旨。体现在制度设计上主要表现为:一是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成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二是坚持预防为主。遵循食品安全监管规律,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运输工具等各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确定有关制度,并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等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三是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的 依据本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守本法: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的生产、经营;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刘、消毒剂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正确把握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不得随意扩大,也不得随意缩小。

本条关于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相比,适用范围明显扩大,而且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发展与社会稳定。目前,公众对食品企业的期望日益增强,期望食品企业尽快主动地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很多食品企业已经意识到承担社会责任、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一个企业产品的优质和安全是一个企业发展的根本条件和前提。积极履行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对于食品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能够带来积极的作用:一是可以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二是可以赢得市场和人心,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三是可以加速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本法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 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除公布依法应当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之外,还要协调好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我国大部分省、市、县级政府都设有与卫生部、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对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一般情况下,这些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接受中央机构的管理和技术指导,但是应当直接对本级政府负责,其组织和任命由本级政府决定。而且,地方政府有权制定自己的规章和标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都是地方财政自给,很可能更为关注本地区利益。因此,必须意识到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充分发挥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逐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确立由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的工作机制。

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时间、空间上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协调下才能完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着重做好以下三方面:一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二是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三是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3 23号)对于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提出以下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全面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进一步搞好与有关监管执法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尤其要解决执法监督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增强大局意识,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管执法,绝不能充当不法企业和不法分予的保护伞。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好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监管工作的职责。

二、建立健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实践证明,仅仅对最终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不可能给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保护。在食品生产和销售链的整个过程中采用预防措施,而不只是在最后阶段采用监督管理手段,将利于更早地发现不适于食用的产晶,从源头上解决食品不安全的问题。这次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来的奶站无人监管的问题,就越发显出确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原则的重要性,要求立法考虑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为了达到最大限度地保证食品安全,必须将食品安全的要求融人到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采取综合措施保证各环节上的食品安全。本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本级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关系。根据本条 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理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上级政府所属部门的关系。为了确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够依法履行好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本条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是行业健康发展的保证,没有自律的行业是没有前途的行业。如果不主动搞好行业自律,而是被动地等待政府部门的监管,那么一旦发生像“三鹿奶粉事件”食品安全事故,行业的整体发展都会遭受沉重打击;长远来看,缺乏自律的行业必将不融于社会。行业自律又是提高企业形象、树立品牌信誉的重要手段。质量和诚信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只有通过行业自律珍惜和维护企业形象,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而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既然行业协会承担着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行业诚信的重要职责,就要注意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行业协会要围绕规范食品安全的中心,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营造食品安全诚信环境;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要依法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在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维护会员利益的同时,不能为了协会自身的利益而纵容或者包庇某些无良企业的违法生产经营话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食品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业协会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服务于保护和增进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的宗旨,容易赢得作为其会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理解和信任。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好“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政策、遵守行规行约,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而且,由于食品行业协会对于作为其会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比较熟悉,平时联系比较密切,有利于提高监督效果,及时发现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行规行约、危害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者,提升整个行业的自律和诚信品质。此外,食品行业协会的骨干企业实施的食品安全行为,通过食品行业协会的传递很容易就会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产生示范、引导作用,从而带动整个食品行业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三、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不应仅限于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与政府的沟通,还应当注意到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加强与消费者或者说市场的沟通和交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消费者为上帝。实际上,食品生产经营者很愿意向消费者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从而达到宣传企业自身对于食品安全所做努力的目的。因此,以为食品企业服务、增进全体会员共同利益为宗旨的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利用可能的资源,发挥自身信息优势,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根据本条规定,各类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要关心食品安全,在力所能及地范围内为食品安全工作做出贡献。食品安全的实现有赖于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和努力。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群众的组织,应当发挥他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鼓励他们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鼓励他们对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这对于推动食品安全会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

二、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饮食是人类维持生命的基本条件,而要使人活得健康愉快、充满活力和智慧,则不应仅仅满足于吃饱,还必须考虑饮食的合理搭配,保证人体所需的各种营养素的摄入平衡且充足,并且能被人体充分吸收利用。营养是保证人体健康长寿的物质基础,.人体器官的功能和组织的正常代谢,都离不开均衡的营养。营养对疾病防治以及衰老的过程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尤其对晚年的健康状况更为密切。实现营养平衡、促进身体健康,最重要的是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不可忍饥挨饿,也不宜暴饮暴食,不可偏嗜某种食物,也不可偏废某种食物,还要注意饮食的卫生,并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禁忌某些食物等等。

食品安全法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努力营造食品安全的社会大环境。但是,生活常识告诉我们,食品安全了,身体不一定健康,要拥有健康的身体和活泼的生命,必须要依赖个人形成健康的饮食方式,还要依赖个人主动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增强每个人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

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新闻媒体的含义越来越广泛,其成员群体越来越数量众多,总体上来说包括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四大类新闻宣传媒介。在信息时代、知识经济的当今,我们每天的生活、工作都要接触到新闻媒体并不知不觉地受其影响,新闻媒体的重要性自然不必多言。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能够发挥统一思想认识、发展形成理论、引导推动实践等重要作用。

目前,食品安全形势日益严峻,食品安全事故屡见报端,人民群众对于食品安全情况的关心也呼唤着新闻媒体多多关注食品安全。在这种情况下,非常需要向普通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他们判断选择安全食品的能力,也就是要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单靠政府以质量活动月、营养知识咨询等形式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是不够的且效果也不是很好。本法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发挥其自身优势,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

理解本条规定的“公益宣传",有这样两个重要方面:一是公益宣传的含义。公益宣传是指为促进、维护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而制作、发布的广告,或是由社会参加、为社会服务的宣传活动。一般来说,公益宣传是不收取费用的。它面向整个社会,旨在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共鸣、同情和响应。公益宣传不是简单的说教,而是以倡导的方式进行平等交流,通过美的形式潜移默化地感染和打动人们的心灵,起到教育、启迪的作用。二是食品安全公益宣传的内容。食品安全公益宣传的主要内容就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依据这些内容呼吁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责任,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倡导大众形成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等。

四、发挥舆论监督对保证食品安全的作用。

舆论监督是指针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背民意的不良现象及行为,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进行曝光和揭露,抨击时弊、抑恶扬善,以达到对其进行制约的目的。舆论监督具有事实公开、传播快速、影响广泛、揭露深刻、导向明显、处置及时等特性和优势,能够迅速将人们的注意力聚焦,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引起政府高度关注,促使司法机关秉公办事,对腐败分子及时依法严惩。

舆论监督在食品安全工作中能够发挥极大作用,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对于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舆论监督可以迅速曝光其损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市场上的消费者通过新闻舆论就能够立即发现不安全食品,避免继续受到不安全食品的伤害。舆论监督可以使得生产经营者的市场信誉受到严重影响,迫使其承担因为违法行为导致产品滞销的经济恶果。在舆论监督引导下,政府可以进一步深入调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就像三鹿奶粉事件,舆论监督就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对于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腐败行为而言,舆论监督可有效地扼制腐败、防止权力滥用。腐败行为具有隐蔽性,往往是在黑暗中进行的肮脏交易,当舆论监督将腐败行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使之成为千夫所指的丑闻时,腐败行为也必然难逃法律的惩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畅通与新闻媒体信息交流渠道,为采访报道提供相关便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新闻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对发布的信息负责,避免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和不必要的恐慌。

定因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人民群众对于食品安全的要求与日俱增,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了新的激励。如果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了公认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就能够领先于竞争者赢得市场。食品生产经营者也已经意识到,必须努力采用能够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

因此,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例如,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等。

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显然属于需要政府主动公开的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依据本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主要对以下三类内容进行监测。1.食源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常见的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人畜共患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所引起的疾病。1984年世界卫生组织将“食源性疾病”(foodborne diseases)一词作为正式的专业术语,以代替历史上使用的“食物中毒”一词。食源性疾病可以有不同的病原体,也可以有不同的病理和临床表现。但是这类疾病有一个共同特点,即致病因素通过食品消化进入人体,因此每个人都存在着罹患食源性疾病的危险。食源性疾病的发病率居各类疾病总发病率的前列,是当前世界上最突出的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问题。

2.食品污染

食品污染是指食品及其原料在生产、加工、运输、包装、贮存、销售、烹调等过程中,因农药、废水、污水,各种食品添加剂,病虫害和家畜疫病所引起的污染,以及霉菌毒素引起的食品霉变,运输、包装材料中有毒物质等对食品所造成的污染的总称。食品污染可分为生物性污染和化学性污染两大类。生物性污染是指有害的病毒、细菌、真菌以及寄生虫等对食品造成的污染;化学性污染是指由有害有毒的化学物质对食品造成的污染。食品一旦受污染,就极有可能危害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食品中的有害因素

食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因素按来源可分为四类:(1)食品污染物。在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中混入食品中的物质,生物性有害因素(如细菌、病毒等)和放射性核素一般也包括在内。(2)食品添加剂。(3)食品中天然存在的有害物质,如大豆中存在的蛋白酶抑制剂。(4)食品加工、保藏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如酿酒过程中产生的甲醇、杂醇油等有害成分。有害因素按性质可分为生物性因素、化学性因素和物理性因素三类。需要注意的是,食品中可能存在有害因素,但是其性质、作用各不相同,在食品中所允许的含量水平不同,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研究方法也大不相同。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释义】本条是关于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规定。

(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依据本法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规定,按照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管理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这些部门分管的都是基础性工作,在具体行政事务中直接与食品安全问题打交道,当然就会接触更多也了解更多的食品安全信息。这些部门在监督检查、惩处违法行为等过程中,肯定也会获知某些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立即向负有综合协调职责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法律规定了这些部门的通报义务,主要是为了方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从全局上考虑和防范类似的食品安全风险、及时应对避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二)核实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该信息进行核实。因此,所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当具备两方面特性,即及时性和准确性,越是及时、准确的信息越是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益。所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部门的通报以后,一定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信息,经过核实的信息才能作为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依据。这也要求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在通报的同时要对所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初步的、基本的核实,尽可能提高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准确性,同时也为之后两个部门的共同核实提供了便利,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三)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一项科学工作,必须做到客观、真实,并力求完整性和时效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最终目的是把监测结果应用于保证食品安全。因此,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来说都是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被作为食品安全监管不可或缺的重要方法在国外广泛应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重点主要有:一是了解掌握本地区特定食品类别和特定食品污染物的污染水平,掌握污染物的变化趋势,以便为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等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对已采取防控措施进行干预效果的评价。监测资料可反映一个地区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水平,评价一个地区居民健康保护的水平和食源性疾病发生风险控制能力。以往发生过的某些食品的重点危害因素应当纳入监测计划。三是通过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和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公众自身保护意识,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好食品安全管理。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但绝对不是一成不变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是针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的具体计划。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所反映出的问题可能就是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引起的,为了分析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所反映的问题应当尽快列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风险状况是动态的,了解到的风险信息也是变化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在会同有关部门对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进行核实后,发现食品安全风险与监测计划的监控点不符时,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充分发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保证食品安全的作用。

(四)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负有综合协调职责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与实施分段监管的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密不可

分。食品安全涉及面极为广泛,单单依靠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能完成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利的重任。在具体的某一项工作中,如本条规定涉及的食品安全信息的通报和核实,就需要多个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这样才能提高行政效率,独立而又合作地完成食品安全法赋予的监管职责。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口蹄疫、疯牛病、禽流感等疫情频频爆发,欧盟各国经济和贸易蒙受了巨大损失,暴露了欧盟原有食品法规和官方控制存在的缺陷,摧毁了公众对国家机构确保食品安全能力的信任,各国政府和欧盟的危机处理能力也随之遭到质疑。为了应对这一新变化,欧盟农业政策的重心开始向食品安全转移。2001年1月12日发布的《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了成立欧洲食品安全局,2002年1月28日颁布的欧洲议会与理事会178/2002法规,正式建立了“欧盟食品安全局”,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工作。目前在欧盟层面上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机构主要有欧盟委员会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署(DG SANCO)、欧盟食品与兽药办公室(FVO)和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美国也加强了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视。美国农业部(USDA)在原有风险评估工作的基础上,于2003年7月成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加强了各机构之间风险评估计划和行动的合作与交流,为管理和决策提供了统一的科学依据。日本政府根据国内和国际食品安全形势发展的需要,于2003年7月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根据该法的规定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工作。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可以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对于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和提高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效率都能够发挥积极作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对于在WTO框架协议下开展国际食品贸易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的WTO框架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是专门针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多边协定。按照SPS协定的宗旨,各国有权采取“保护人类、动物及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贸易措施,但需要遵循三项原则,即科学证据原则、风险评估和适当保护原则、国际协调原则。也就是SPS协定允许各国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本国可承受风险程度,制定本国的标准和规则,同时还需要考虑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要求各国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应考虑可获得的科学证据、加工与生产方法、相关生态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目前发达国家利用此规定,凭借先进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等设置了名目繁多、苛刻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表面上都符合TBT协定和SPS协定的条款,但实际上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最难逾越的贸易壁垒。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还不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就会在国际食品贸易中陷入被动。

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进行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有利于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信心

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安全卫生的要求提高了,对食品安全科技水平(如风险评估)的要求也相应提高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变事后监管为事前预防,必将大大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信心。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有利于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由末端控制向风险控制转变,由经验主导向科学主导转变,由感性决策向理性决策转变。从这个意义上说,做好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也就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食品安全的科学管理问题。

(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本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主要是监测食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所涉及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化学、生物和物理因素的安全性。通过采取化学剖析、生物学检测、毒理学评价等高科技监测手段能够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而且由于平时积累的经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常可以主动对某些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针对性监测,如对食品添加剂(含营养强化剂)、新资源食品及成分等进行监测,便于较早地发现问题,为政府及时进行食品安全评估等提供科学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发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积极作用,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尽可能争取在潜伏的食品安全问题影响到公众之前发现食品安全隐患。

群众举报也是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重要途径。个别食品生产经营者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可能逃过监管部门的检查,但绝难长时间逃过人民群众的眼睛。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对食品安全实施社会监督是保证食品安全最有效的办法。因此,要积极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国家应对积极参与社会监督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保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举报后要给予足够的重视,立即组织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要主动履行监管职责进行处理。

总之,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亲自进行食品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而是由其负责组织有关机构进行食品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必须是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食品安全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由医学、农药、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法进行。

这一规定突出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政治使命感,通过积极主动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手段或者接到人民群众举报后给予重视等,及早发现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高效率地组织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杜绝类似给人民群众和社会经济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的“问题奶粉事件”的发生。

首先,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我们要特别注意理解为什么法律规定“应当提出建议”。关于“提出建议”,我们大家所熟知的立法表述通常类似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里“应当提出建议”的规定有着特别的用意。因为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承担着重要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这些部门对某一环节的食品或者某一类食品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应该会也更容易发现某些食品安全隐患或者其他食品安全问题,而且这些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应当会也更容易获知食品安全风险的有关信息和资料。这些部门发现某些食品安全问题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时候,就应当积极主动地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应当提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要知道,这些建议可能关系到食品安全大局,这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也不属于上述监管部门私有,可能涉及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如果获知相关信息和资料而隐瞒不报,还要追究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因此,就不难理解本条“应当提出建议”的表述了,简单说来就是因为职责攸关、不容懈怠。

其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同样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虽然是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但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并不是卫生行政部门私有的。依据食品安全法 依据,是食品安全评价的最重要依据,也是食品安全管理和执法的重要手段,更是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和消费的重要指南。而且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因此,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应当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这样才能使这一标准符合客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旧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修订也在所难免。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只有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科学依据,才能真正保障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当然也应该认识到,在制定公共健康政策、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时,那些现实的、合理的、有用的因素都应当被考虑进去。但更为重要的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必须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在对公共健康和食品安全状况提供客观如实的评估方面,科学技术应该发挥它的作用,并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和政治压力之外。因此,本条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这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监管部门的工作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如要求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如要求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如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而且这三个环节上的监管部门的工作都不是孤立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在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过程中,各个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而又相互协作。

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法律上规定“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是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利负责的精神,对于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从而引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重视,这样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安全食品的整体水平,加强对风险食品的监督,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但在实践中一定要把握好“度”,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要尽量避免引起消费者的恐慌,尽量避免给其他遵纪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不利影响。这就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慎重从事,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在及时、迅速的同时力求做到客观、准确。这样才能尽到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真正做到保障公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

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首先,要统一食品安全标准,整合有关食品安全的各种标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避免各自为政、各立标准,消除不同标准之间的重复和冲突。其次,要加强标准的基础性研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还要创新标准制定工作机制。要提高标准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程度,吸收有条件的社团、企业和专家参加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对于重要标准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食品安全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等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做到安全可靠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总体水平偏低,安全性亟待提高。某些标准的限量指标与国际标准中的限量指标相比,差距较大,指标水平偏低。某些重要领域至今尚未制定国家标准。

为此,我国要加快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速度,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指标水平,保证食品安全标准的安全可靠。首先,要根据我国目前的膳食、地理、环境、加工等影响因素和相关监测数据,在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及时更新和补充食品相关标准,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同时,要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跟踪、研究。

质基础。婴幼儿主辅食品的各种营养成分必须搭配科学,某种营养成分既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少了会导致营养不良,多了也会引起中毒。婴幼儿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不仅关系到食品的营养,而且关系到婴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在进行风险评估后规定营养成分的最高量、最低量等要求,使婴幼儿在满足营养需求的同时又保证食用安全。同样,其他一些特定人群对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也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标准。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中的许多内容都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消费者食用时的安全,如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这些内容的标示都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需要制定标准规定统一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其中的每个流程都有一定的卫生要求。例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这些都需要制定标准统一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涉及食品安全的,也属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包括检测或试验的原理、类别、抽样、取样、操作、精度要求、仪器、设备、检测或试验条件、方法、步骤、数据计算、结果分析、合格标准及复验规则等方面的统一规定。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其他没有明确列举,但是涉及食品安全,需要制定标准的内容。

以上事项都是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研究制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制定的,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责任主体的明确。但是,为了保证国家标准编号的统一和连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仍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提供。

2.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食品中的农药和兽药残留,涉及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对农药和兽药的控制。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含量与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含量密切相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标准,对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作出规定。

3.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外,生猪、牛、羊等畜禽的屠宰管理还会涉及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农业行政部门等多个部门的职责。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屠宰畜、禽检验规程的制定工作。

4.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为保证整个国家标准体系的统一协调,其他有关产品的国家标准,包括所有强制性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凡是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都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持一致。为此相关部门在制定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时,应当加强沟通和协调,避免不同国家标准之间的冲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据统计,截至2007年,我国已经制定公布了958项有关食品卫生与食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多数食品有了国家标准可依。食品安全法通过后,这些标准将由卫生部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由于食品种类繁多,且更新很快,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公布却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规范,未能覆盖全部食品。同时,还有一些食品生产、食用范围往往局限在较小的区域范围内,暂无必要制定国家标准的食品,如地方传统食品。因此,可能会出现一些食品没有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的现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需要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但由于技术要求或者制定程序等原因,尚未制定国家标准。依据本法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并且经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因此,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通过各种实验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收集国内外的有关信息,再经过严格的审查、公布程序,这一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因为有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时制定不出来。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制定前,可以通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来填补该食品的标准空白。二是对一些地方特色食品,由于其生产、流通、食用限制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尚不需要制定国家标准。对于这些尚无必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又需要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该区域内统一公布、适用。

在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对地方特色食品、地方传统食品予以保护扶持,由当地有关部门对这类食品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另一种意见认为,在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之外,又规定地方标准,可能会使一些地方政府借地方标准搞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食品业的发展,并且随着市场逐步成熟,交通、物流发达,商品流通性加强,多数食品都是在全国范围内流通的,因此应当制定执行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立法机关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经多次研究论证,认为法律的制定应当考虑目前的实际情况,而且依据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后,该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行废止,不会造成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乱,因此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条件,除应当按照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外,还应当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可行性,该食品在当地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紧密相关,并且有着明确的技术内容、必要的保障措施,并经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等多方研究协调,形成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一致意见,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二)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要求

对卫生行政部门职责的规定,也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相一致。

2、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程序

(1)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本款所指的“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主要是指本法 定加以排除或变更,不得以其意志排除适用,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强制性规范又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规范。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规范。显然,“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属于命令性规范,即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必须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才能依据该项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否则,企业不得生产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二是,已有食品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可以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国家对此采取鼓励而非强制的态度。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要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企业采用的食品安全标准,对其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及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由于要照顾到全国或者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水平,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标准。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企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食品安全标准,提高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国家采取一定的措施,对企业的这种行为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支持。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适用范围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是该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在企业内部适用。企业在进行食品生产时,应当严格遵循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按照该标准组织生产、进行检验,保障其生产食品的安全。经检验符合标准的,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书。企业还应当在其食品包装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以该企业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依据。该企业交货、买方验货也应当以该企业标准作为依据。如果企业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其制定的该食品企业标准的规定,买方可以以此为依据要求该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食品企业安全标准的制定

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本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等。

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企业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制度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无论是没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还是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都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企业食品安全标准的备案材料后即予登记。如果发现备案的企业食品安全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地方标准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申报备案的企业限期改正、停止执行。备案后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也是合同交货和仲裁、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验的依据。在制定、修订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适当参考、借鉴企业标准。企业在各种检测报告、技术文件、说明书、食品标签等材料上或进行宣传,引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同时标明企业标准编号和备案登记号。

需要注意的是,标准化法规定企业标准应当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本

法规定的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经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无须再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次,新标准颁布后,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培训工作,保证食品安全标准的正确贯彻执行。同时,为方便食品安全标准使用者查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此情况通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专业机构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要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前,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参与,更好地促进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开。

再次,在公开的形式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有关信息;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实现食品安全标准的及时传递,为公众免费查阅提供便利条件;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有关信息,解决相关标准信息资源分散、信息不畅的问题等。有关部门在公开方式的选择上,应当注意充分利用现代技术优势,充分发挥网络平台的作用,对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网站上公开发布,并对今后更新、废止的食品安全标准信息也要及时在网站发布,供社会各界免费阅读、下载。

为便于公众查询,有关部门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食品安全标准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有关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安全标准目录,应当包括食品安全标准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为保障公众查阅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信息,本条对免费查阅进行了明确规定。提供食品安全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是政府部门应尽的职责,也是食品安全标准信息能够为公众广泛知晓的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规定,向公众收取查阅食品安全标准信息费用的,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经营是本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除此之外,还必须做到以下要求,这些要求曾在食品卫生法中作了明确规定,本法在这里加以重申。

1.食品生产经营的环境卫生要求。“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一般应注意以下方面:库房面积应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厂房与生产产量相适应;人员操作面积、空间和设备等与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计,要能达到防止食品污染及满足其他条件(如减少劳动强度、车辆通行)的目的,保证食品安全。

2.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具备的卫生设施。各种食品从原料、加工、生产、贮存、运输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如果都有这些卫生设施,就可以形成一个有机链条,有效地防止和减少食品污染和腐败变质。

3.食品生产经营应当有食品专业安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与食品卫生法相比,该项是新增加的规定。企业是食品安全的 洗涤剂或消毒剂本身即含有毒素、病菌等,就会使污染更加严重,而且还因曾洗过或消毒过而忽视了进一步予以必要的清洗和消毒,失去补救的机会。

食品生产经营种类各异、较为复杂,上述十项要求在实践中可能难以全面涵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卫生要求,因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同样应当遵循。

变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而丧失可食性的现象。这些食品一般含有沙门氏菌、痢疾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致病性病菌,易导致食物中毒。“油脂酸败”指油脂和含油脂的食品,在储存过程中经微生物、酶等作用,而发生变色、气味改变等变化。“霉变”是指霉菌污染繁殖,有时表面可见霉丝和霉变现象,这种霉菌毒素在高温高压条件下,也不易被破坏,使食品有较强的毒性。如前几年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的陈化粮事件,就是因为陈化粮中的黄曲菌霉超标。黄曲菌霉产生的黄曲霉毒素是目前发现的最强化学致癌物,尤其可以导致肝癌。因此,按照国家的规定,陈化粮绝对不允许直接作为口粮进行销售。

5.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这是因为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体表及体内往往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或寄生虫,人们在食用这类肉类及其制品后会导致食物中毒,发生病患甚至死亡。

6.禁止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肉类制品。为了使群众吃上放心肉及肉制品,有必要对肉类及肉类制品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允许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说明某些指标不符合食品标准,应当坚决制止其流入市场。如针对生猪屠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7.禁止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包装材料一般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天然纤维、玻璃等制品。生产后的产品要求使用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容器包装,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包装污秽、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容易导致食品污染。

8.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通常只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应的营养水平和卫生标准,超过这一期限,就极容易发生变质,食用后往往导致程度不同的中毒或其他疾病。所以本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释义】本条是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

(一)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对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人是社会的要素和细胞,国家实施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应当是为了人的发展和福祉。民以食为天,国家要以民为本,维护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一般而言,行政许可有三个特征: 品安全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按照中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精简审批是政府改革重点方向。审批并不能完全代替监管。通过设立审批以求达到监管预期效果,寄监管于审批,监管依赖审批,多年来被证明成效不大,不能出台一部法律就多一些审批,建议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三个环节的审批予以精简,如生产环节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与食品卫生许可证两证合一。对此,立法机关认为有必要精简行政审批,在本法实施前的准备阶段,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着力解决重复许可的问题,对现有的许可进行梳理、改造、合并等,以便在本法正式施行时能够顺利过渡。

(二)几种情况下的行政许可

本条本着精简行政许可的精神,对一些情况作了特殊规定。(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情况也属于销售,是食品经营的范畴,但这种情况又具有自己的特点,如生产者固定、销售条件具备,因此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再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2)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如有的餐饮服务者在餐厅里生产手工水饺等供消费者购买,从防止行政许可过多、减轻餐饮服务者负担的角度,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3)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在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占多数的农村,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很常见。这种现象地域分布广、季节性强,如果都要求办理食品流通的许可,难度很大。考虑到农民的实际需要,法律规定对这种情况,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食品安全事故的多发地,食品监管相对薄弱,既不能都实施许可,又不能放任不管。另外,小作坊的问题具有地域性。实践中,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已经专门就此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因此,本法一方面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生产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另一方面,授权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

不到要求的小作坊予以取缔;对地处偏远的农村地区,达不到市场准入要求且生产的食品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经过各级质检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研究,按照强化监管、限制销售区域等措施,初步确定了允许有条件存在的小企业小作坊36,699家;查处的无证生产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小作坊26,726家。

由于生产条件所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无法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小作坊就应放任自流。放任往往容易引发更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必要加强管理、严格要求,强化日常监督,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监管制度。一是实施生产报告制度。对季节性生产的、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的、其他原因停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重新开始生产时,要求其必须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应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重新生产的初期实施严密监管,并适当进行强制检验。二是严格实施添加物质备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将食品生产加工中除主要原料外的所有添加物质,到本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该包括添加物质的种类、来源、使用情况等;使用的添加物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备案情况。三是加强日常巡查。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食品监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严格实施日常巡查。重点巡查是否持续满足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食品原料使用情况、添加物质使用情况等,详细记录日常巡查的情况。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地予以处理。一是严格实施限期整改。对不能满足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在强制检验和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关部门必须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限期整改的情况进行检查。二是责令停产。食品监管部门应对明确提出限期整改后达不到整改要求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责令停产,同时报告当地政府。三是依法查处。对于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用原料和滥用添加剂造成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必须实施严厉打击,并由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四是对小作坊监管情况定期公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辖区内小作坊日常检查、限期整改、责令停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生产经营 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对小作坊严格监管的同时,还要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不断扩大规模,适时进行产业升级,改变小、散、乱状态,发展成为食品生产企业,提升食品产业等级,确保食品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比较集中、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开展专项整治,逐步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者进行免费从业培训,从根本上提高小作坊质量保障能力,促进其规范发展。

食品摊贩对于方便群众就近购买食品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保持城市美观整洁与食品摊贩的就近服务之间发生了矛盾,一些地方乱摆摊的现象在街道上随处可见,阻塞城市交通,影响城市美观,成为城管的打击对象。但食品摊贩现象又涉及一部分基层群众基本生活与社区居民生活便利的问题,因此,本条规定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具有以下优点: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机关对申请予以审查的规定。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行政程序进入审查阶段。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所谓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通过申请材料的陈述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但有的实质审查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本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 理由应当以明文方式作出,叙述时应当简洁、清楚。

装和保存的良好生产规范,简称GMP或FGMP基本法,并陆续发布各类食品的GMP。目前,美国已立法强制实施食品GMP。GMP自上世纪70年代初在美国提出以来,已在全球范围内的不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得到认可并采纳。1969年,世界卫生组织向全世界推荐GMP。1972年,欧洲共同体14个成员国公布了GMP总则。日本、英国、新加坡和很多工业先进国家引进食品GMP。日本厚生省于1975年开始制定各类食品卫生规范。我国已颁布药品生产GMP标准,并实行企业GMP认证,使药品的生产及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在食品领域,我国GMP也开始逐渐推行。我国食品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制定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重点对厂房、设备、设施和企业自身卫生管理等方面提出卫生要求,以促进我国食品卫生状况的改善,预防和控制各种有害因素对食品的污染。1998年,卫生部颁布了《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和《膨化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4-1998),这是我国首批颁布的食品GMP强制性标准。同以往的“卫生规范”相比,最突出的特点是增加了品质管理的内容,对企业人员素质及资格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工厂硬件和生产过程管理及自身卫生管理的要求更加具体、全面、严格。

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推广良好生产规范,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为食品生产提供一套必须遵循的组合标准;二是为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监督员提供监督检查的依据;三是使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认识食品生产的特殊性,激发对食品质量高度负责的精神,消除生产上的不良习惯;四是使食品生产企业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要求更为严格;五是有助于食品生产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从而保证食品质量。推行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食品的品质与卫生安全、保障消费者与生产者的权益、强化食品生产者的自主管理体制、促进食品工业的健全发展。

(二)关于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 我国的国家标准《食品工业基本术语》(GB/T15091-1994)对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的定义是:生产(加工)安全食品的一种控制手段;对原料、关键生产工序及影响产品安全的人为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加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建立、完善监控程序和监控标准,采取规范的纠正措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简称HACCP)是指对食品加工、运输以及销售整个过程中的各种危害进行分析和控制,从而保证食品达到安全水平。它是一个以预防食品安全为基础的食品生产、质量控制的保证体系,是一个系统的、连续性的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方法。该体系的核心是用来保护食品从田间到餐桌的整个过程中免受可能发生的生物、化学、物理因素的危害,尽可能把发生食品危险的可能性消灭在生产、运输过程中,而不是像传统的质量监督那样单纯依靠事后检验以保证食品的可靠性。这种步步为营的全过程的控制防御系统,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产生食品安全危害的风险。

该体系是当代用来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方法,它更新了传统的食品卫生监督观念,使食品安全的控制方法更科学、更经济、更有效、更可靠。HACCP管理体系与重点放在监督检查和对产品进行检测的传统管理方法最大区别是:一是使食品生产对最终产品的检验转化为控制生产环节中的潜在危害,将预防和控制的重点前移,即由检验是否有不合格产品转化为预防不合格产品;二是节约检测成本,在危害发生之前即控制预防,不必在最终产品上花费大量的人、财、物。

(三)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 所谓“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企业通过了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的认证,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认证机构的认证,只是对某一时点企业符合该管理体系要求的认证。时过境迁,企业有可能出现一些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事项,因此认证机构有必要对企业进行跟踪调查。认证认可条例 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本法的该条除规定了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外,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还应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对于认证机构的通报,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食品生产企业存在有关问题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在食品安全法制定过程中,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反映行政监管收费过多,造成企业负担过重,以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一些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除了因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受利益驱使外,企业负担过重,不得不采用不良行为来维持利润率,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为了减轻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担,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本条规定,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立法机关经过慎重研究,取消了这一规定,延续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应当说明,本条最后一句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也就是说,乙肝患者等可以在食品生产经营行业中从事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如商场、超市的上货员、收银员、仓库管理员、保安、技工、文秘等,只要不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乙肝患者等是完全可以从事有关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得歧视从事这些工作的乙肝患者。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中的从业人员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与否直接决定了所生产的食品是否安全。因此,需要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身体状况进行健康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生活在复杂的自然环境中,身体状况在不断变化,有可能感染患有某些不适宜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疾病,因此在通过健康体检后不能一劳永逸,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及时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发现有法律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疾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企业、单位申报。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从业者,应当及时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治疗等措施。健康证明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过卫生监督部门的健康体检后取得的书面证明文件。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健康证明过期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才能继续上岗。

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注意个人卫生。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指甲常剪、头发常理、经常洗澡等,经常保持个人卫生。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或便后以及接触污物以后必须将手洗净,方可从事操作或接触食物。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除将手洗净外,还必须使用工具售货。

规模的种植养殖大户,还包括一家一户种植养殖的农民个人,都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

根据本条规定,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等情况,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可溯源的依据,是规范农业生产管理过程,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有效措施。生产记录应本着必须、简明、有效的原则,记录上述内容,生产者应是生产记录的记录人,并对生产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的主体是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本条要求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同时,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也主动创造条件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二)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不合理地使用化肥、农药、食品添加剂等一些不安全的农业投入品和不安全的生产方式,是引起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要保证生产过程符合安全生产原则,正确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就应当重视对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和指导。对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和指导要适应农产品食品安全生产的需求,对农产品生产者使用农业投入品开展相关标准、技术和知识的管理和指导。普及宣传各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农业投入品是否安全合理使用进行管理和指导。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建立健全农产品安全使用制度,包括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不论是以哪种方式获得的,只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都不能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这是绝对禁止的行为。本条规定,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违反这一规定的,按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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