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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识别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21-778608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01 12:38: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身份识别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

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银监会主席 刘明康 证监会主席 尚福林 保监会主席 吴定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八条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 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 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第十条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开立基金账户。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挂失。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 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条 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第十四条 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二十一条 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 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 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关联法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办理再保险业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身份识别

标识腕带佩戴依从性差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分析标识腕带在临床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建立腕带识别制度,完善操作流程,落实查对各环节,提高患者佩戴腕带依从性,使腕带成为实施操作、用药、输血等诊疗活动时辨识患者身份的有效手段,确保了医疗工作的安全执行。

关键词:腕带 ;住院患者; 依从性

查对制度是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核心制度,医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为避免出现患者误听,或者不在意误答等情况,进一步准确辨认患者身份,要求医务人员在执行各项诊疗护理处置前,需至少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识别患者[1]。通过使用患者标识腕带(以下简称“腕带”)是防止错误识别的有效方法。由卫生部医政司指导、中国医院协会主编的《实施患者安全目标指南》中提出“建立使用腕带作为识别标识的制度,作为实施操作、用药等诊疗活动时辨识患者的有效手段”。在临床护理工作中,确认患者身份对确保各项护理工作准确进行至关重要。本文对近几年来各大医院患者佩戴腕带依从性差现状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提高了患者佩戴腕带的依从性。1 存在的问题

1.1 腕带的弊端[2][3]

①洗澡时,由于特殊的一次性设计无法取下让患者感觉很懊恼。洗澡后,腕带的潮湿感让患者感觉很不舒服。②少数的患者佩戴后发生皮肤过敏现象。③腕带信息不准确,如手工书写,有时字迹潦草难以辨认,时间长后患者信息模糊。1.2 患者方面的原因 1.2.1思想认识不足 ①患者对佩戴腕带的态度,王静[4]调查发现有的患者认为佩戴腕带没有意义,反复自行取下。对长期住院的患者,家属认为没有佩戴的必要,对腕带不重视。少数的患者认识上存在严重的误区,他们认为佩戴腕带是一种人格的侮辱,认为只有动物和罪犯才有手环,给患者腕带是让患者低人一等,“尊重的需要”是他们不愿意佩戴腕带的原因。②有三分之一的患者认为反复的核对延长了他们等待治疗的时间,同时增加了护士的工作量。1.2.2抵触患者角色[2]

部分的患者自己生病不愿让认识的人知道,也不愿意被腕带提醒自己患者身份,认为腕带的佩戴在一定程度上给了自己心理压力。1.3 医护方面的原因[4]

1.3.1 护士宣教不到位 病人未能充分认识佩戴腕带的重要意义,导致患者不理解不配合。

1.3.2 护士佩戴方式,部位不规范[5]

①个别护士工作缺乏严谨性,如转床、转科后腕带信息未及时更改,护士只单纯执行佩戴制度,不追求佩戴效果,佩戴后信息倒置,以患者视角是正的。护士查对时信息是倒置的,使患者认为护士工作缺乏严谨性。② 对于危重患者或躁动患者需要肢体约束时,将腕带放在约束带下面,执行治疗护理时,并没有从约束带内取出腕带核对,没有起到核对腕带作用,使腕带成为摆设。③ 由于出汗,潮湿,患者病情的变化等,佩戴腕带处皮肤有发红,肢体肿胀腕带变紧的情况,护士未及时的观察和处理,从而影响了患者以及其家属佩戴腕带的依从性。

[13] 1.3.3 医务人员腕带核对制度未落实 对患者身份的确认仍停留在护理层面,而医技科室工作人员很少核对腕带,部分医技人员诊疗时未对腕带进行核对,他们思想上过度的自信以及对腕带的不重视,增加了医疗风险。导致部分患者反应戴了和没戴一样,患者没感觉腕带在安全治疗或检查中发挥的作用。腕带核对制度应是医务人员为主体执行的制度,部分医务人员只让患者执行佩戴,而自己不执行核对,这点严重影响了患者的依从性。2 解决方法

2.1 使用格式统一的腕带[6] ,扩展使用范畴

①使用电脑打印的腕带代替手写式腕带避免了腕带字迹潦草,不易辨认的缺点。②另外从病人住院或门急诊接受相应治疗开始,便正确的佩戴全院统一的腕带,腕带能附上科室电话最好。③将腕带上的姓名和住院号字体加粗,字号加大使其更加醒目,利于护理人员核对[7]。④呼吁生产厂家生产研发佩戴柔软、触感好、不易过敏、是解决目前腕带佩戴不舒适的根本办法。

在国外住院病人使用条码腕带已经比较普及,在对病人进行任何医疗服务前都使用条码腕带识别病人身份。美国健康医疗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Joint Commission on Accredi ration of Health Care Organization)规定国家病人安全目标要求应用条码病人腕带,条码腕带将与病人的自动用药系统、数学系统、[8]样本采集系统、治疗系统结合使用来增强安全性和提高质量,如医疗公共区域设有医院多媒体导医触摸屏系统,患者随时在触摸屏前扫描腕带,可以对当日费用清单查询,对医院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等[9]。2.2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国际患者安全管理目标(International Patient Safety Goals)规定,使用患者姓名及住院号进行患者身份识别是患者安全有效地接受治疗护理的基本保证[10],明确规定不能使用床号来辨别患者身份[11].赵菁[2]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的医生和医技人员、护士在诊疗活动中并非每次对腕带进行核对,思想上的不重视是最主要的原因,故要转变医务人员核对床好的旧观念达到安全目标,提高其思想认识是首位。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卫生部《实施患者安全目标指南》等制度,加强医务人员的安全培训,以法律法规结合医疗护理差错隐患案例分析和医疗护理安全知识技能培训为主,将核对制度深入人心,医务人员自身认识提高,对腕带持认同态度,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腕带核对执行力差的主要原因。

辅助检查科室[5]应积极推行腕带识别制度,患者腕带作为患者住院期间重要的核对患者身份方式,不应仅是护理工作中使用,而是患者在整个住院治疗服务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综合运用,患者标志理念应渗透医院各个部门,从而真正全

方位的保护患者安全,使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认识到使用标志腕带的积极意义。2.3 采取人性化措施,提高患者依从性[12]:

①可指导患者购买1个运动护腕,平时不接受治疗时将护腕套在腕带上,遮住腕带,一方面通过护腕的固定使腕带对手臂自由的活动不再造成牵绊,提高舒适度;另一方面不想暴露患者身份者可解除顾虑;也可消除少部分患者“觉得是一种人格侮辱”的心理。对于佩戴过敏和感觉不舒服的患者,可将护腕置于腕带下,使之与皮肤直接接触,增加舒适感。对于强烈排斥者,可将其佩戴在脚踝上。但不建议佩戴在衣服上,以免因反复摘取佩戴丢失或戴错。②可以制作腕带佩戴温馨提示卡,在患者佩戴腕带时一并发给患者,随时提醒患者:“为了你的[13]安全,请随时戴好你的腕带”,解决患者心理上的拒绝。③对于精神病病人,在标识腕带中的诊断一栏上可采用国际疾病分类(ICD一10)代码填写以维护病人的自尊,如精神分裂症可用F20表示,脑器质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用F00表示。2.4 加强使用腕带的有效监督和管理[14] 腕带的应用,强化了护理人员的安全意思,提高了护士工作的警惕性,是一种将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转移到事前预防的一种超前管理方法[15].针对佩戴腕带依从性不足的问题,护士长要从管理入手,加强检查,重点把握三个时段,入院时责任护士宣教是否落实到位,住院期间每周两次对佩戴腕带的依从性进行抽查,了解患者佩戴的依从性,出院后了解患者对佩戴腕带的感受,并将情况反馈给病区护士,有针对性的改进工作,确保腕带识别有效率。目前我院护理部已将患者身份识别的管理纳入考核管理中,并与个人绩效有关。2.5 加强宣教[16]和巡视 ①组织临床护士对新制定的身份识别制度,流程进行培训学习,熟悉各项查对制度,从制度上保证护理安全,对轮转的新护士,护生尤其适用,带教时严格执行两种方法对患者身份识别,养成正确识别患者身份的习惯。在为患者做各种护理操作时要三查七对及查对腕带内容。②责任护士认真做好宣教,加强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告知患者及家属佩戴腕带的重要性和注意事项,增加患者,家属对腕带使用的认识和重视。美国医院联合会管理咨询报告中提到,在任何医疗措施前应先核对标识带,所有与治疗和护理有关的人员,都应接受训练学会使用识

[17]别带。除非治疗或其他需要,识别带不能取下。

在使用过程中,护士要加强巡视[18]。对破损的,松紧不适宜的腕带要及时给予更换,更换的腕带仍需要经两人核对。随时观察腕带周围皮肤的情况,如遇潮湿出汗,皮肤发红,应立即取下腕带,更换部位重新佩戴,対腕部皮肤有破损患者,选择健侧腕部或在脚踝部佩戴。护士在交接班以及患者外出检查前都要核对腕带标识,做到认真查对,确保患者安全,减少医疗纠纷。病人出院由护士取下腕带,取下腕带要用剪刀剪断,不可强行拉扯,以免损伤病人。2.6 护理人员规范佩戴腕带

刘俐等[19]调查显示,47.13%的住院患者由于腕带的松紧不合适会自行取下,所以在使用时,在腕带和皮肤之间要保留一指的空隙,以患者的舒适为准,以保证舒适、透气、确保不会脱落。另外ICU病人常因意识不清、ICU综合征[20]而自行损毁佩戴于手腕带的腕带标识,或病人躁动且留置引流管、气管插管等需约束双上肢,约束带与佩戴手腕部的腕带标识反复摩擦导致腕带标识磨损、模糊不清,从而影响病人身份识别,蔡梅娇[21]通过实验对比得出结论对于像上述特殊病人将腕带佩戴于病人右足踝部在提高病人身份识别率(P<0.05),护士工作效率上具有统计学意义。3 小结

经过大量的研究和临床实践,腕带识别为规范化医疗管理提供了先进可靠地辅助工具,有效地防止因错误识别患者引起的医疗事故,增加了患者的安全感,改善了医患关系,提高了患者对医院安全的满意度,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管理效率,也是医院现代化、正规化医疗管理的发展方向[22].目前患者腕带技术在国内尚处于初级阶段,基于患者的安全考虑,医院管理者应积极推广条码腕带和无线射频腕带的应用,保证患者医疗护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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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2011(17).

第三篇:身份识别制度

患者身份识别制度

为了确保医疗安全,同时使住院患者权益及生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院部特制定本制度。

1、医务人员在给患者用药、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采集血液和其他标本、为患者提供其他的诊疗操作之前均应对患者身份进行识别,准确无误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2、至少同时使用二种(或二种以上)患者身份识别的方法。

3、对患者身份识别采用患者姓名、住院号和患者家属及陪护亲友识别,不得仅以床号作为识别的依据,特别注意在使用患者姓名进行识别时,不可以问患者“你是XXX吗?”,而是要询问患者“请问您叫什么名字?”,让患者回答,然后将患者的回答与手中的信息进行核对。

4、对所有来诊患者均要进行身份识别,相关工作人员有责任依据患者的身份证、户口本、医保卡等有效证件,在各种医疗文书、收款依据上准确填写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

5、无有效证件证明其身份的患者,接诊医生要求患者本人亲自填写姓名、年龄等;对暂时无法识别身份的患者要在病历上注明原因,待明确身份后再按病历书写规范补写。

6、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准确识别患者身份。在进行各项治疗、护理活动中,至少同时使用姓名、性别、床号三种方法确认患者身份。

7、进行有创诊疗前,施术者要亲自与患者(或患者亲属)面对面沟通,并把沟通内容简明扼要记录在病历上。

8、要求各科对无法有效沟通(如昏迷、神志不清、无自主能力、新生儿等患者)及需要手术治疗的患者,建立使用“腕带”标识,作为住院患者的识别制度,在进行各项诊疗操作前要认真核对患者“腕带”上的信息,准确确认患者的身份。

9、“腕带”记载患者信息包括:科别、床号、姓名、性别、年龄等,由责任护士或值班护士负责填写。

10、要求所有重症监护室、急诊抢救室、分娩室(新生儿)、所有进入手术室患者以及所有处于昏迷状态的患者均要佩戴“腕带”,以便身份核对识别。

11、“腕带”上填写的患者信息必须经二人核对后方可使用,若损坏需要更新时同样需要经两人核对。佩戴“腕带”标识应准确无误,注意观察佩戴部位皮肤无擦伤,血运良好。

12、完善并落实护理各关键流程(急诊、病房、手术室、产房之间的流程)的患者识别措施、交接程序与记录。

13、关注重点环节的患者身份识别,细化识别流程。

岳阳市长炼医院

2017-5-18

附一

重点环节的身份识别流程

手术患者识别:采用“腕带”,“患者家属及陪护亲友”,“患者姓名、性别、住院号”识别。

1、手术前一天由病房主班护士确认患者身份,戴“腕带”,主管医生进行手术部位标记。

2、手术患者核对:依据手术通知书和患者病历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诊断、手术名称、手术部位(左、右)等。

3、接患者之前:手术室护士与病房护士查对:还必须与清醒的患者交谈查对,进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手术名称、手术部位”的确认。

4、麻醉之前:手术医生、麻醉师与手术室巡回护士还必须共同与清醒的患者交谈查对,进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手术名称、手术部位”的再次的确认。昏迷及神志不清患者:应通过“腕带”及与陪伴家属进行查对。

5、手术者切皮前:由手术室巡回护士,提请手术者实行手术“暂停”程序,经由手术者与参与手术的其他/她工作人员进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手术名称、手术部位”最后的核对确认之后,方可切皮手术。

6、病人离开手术室前,由手术室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生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实际手术方式,清点手术用物,确认手术标本,检查皮肤完整性,动静脉通路、引流管,确认患者去向等内容。

7、在手术安全核对表上按要求规范填写,入病案保存。

输血患者身份识别:采用患者姓名、性别、住院号识别。

1、根据医嘱,输血及血液制品的申请单,病房护士需经二人核对患者床号、姓名、性别并与患者核实后方可抽血配型。

2、检验科须经二人核对输血申请单和配血血样,同时检查采集日期、血液有无凝血块或溶血,并查血袋有无破裂后进行交叉配血。

3、病房护士检查输血单与血袋标签上供血者的姓名、血型(含Rh因子)及血量是否相符,交叉配血报告有无凝聚。

输血前需两人带病历、交叉配血单到床头共同核对患者床号、姓名、住院号及血型(含Rh因子),无误后方可输入。

血液透析患者身份识别:对每一位血液透析患者透析治疗前必须进行身份识别,准确无误后方可进行治疗。

1、长期在我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的患者,可留取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采取三种方法识别:⑴患者姓名、性别、年龄;⑵核对患者身份证明;⑶患者家属确认。

2、临时在我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的患者,采取两种方法识别:⑴患者姓名、性别、年龄;⑵患者家属确认。

3、透析室工作人员双人核对并签名。

急诊科、病房、产房之间的患者身份识别

1、患者出急诊科进入病房,由急诊科人员、病房值班护士共同确认患者身份并双签名与“转科病人交接认定表”中。

2、产妇出产房进入病房,由妇产科双人共同确认患者身份并双签名于护理记录中。

3、其它转科病人按“转科病人交接登记本”的要求规范填写。

昏迷、神志不清、无自主能力的重症患者、手术患者、新生儿在诊疗活动中使用“腕带”作为各项诊疗操作前辨识患者的手段,并在全院各病房、急诊室实施,并按要求做好记录。护士在给患者使用“腕带”标识时,实行双人核对并签名。

门诊患者使用患者姓名识别,患者出生日期、住址、电话号码作为患者识别的补充信息,当医院管理实施信息化后,使用患者姓名和就诊卡识别。

END

第四篇:身份识别制度

(二十)患者身份识别制度

1、接待新入院病人时实行首诊负责制,按照“流程”进行确认并登记签名。

2、护士在采血、给药、输液、输血、手术及实施各种介入与有创诊疗时,必须至少同时使用两种识别患者的方法,不得仅以床号作为唯一识别的依据。

3、在手术病人转运交接中识别患者身份的具体措施如:手术病人进手术室前,由病房护士对患者使用蓝色“腕带”标识,写清病人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科别、血型,手术室护士核对,病人麻醉清醒后回病房,由病房护士核对。

4、在病房、ICU、NICU、血透室、产房对神志不清、无自主能力、不能言语或语言障碍及危重患者在诊疗活动中使用红色塑料“腕带”,作为各项诊疗操作前辨识病人的一种手段,并按要求做好腕带上患者身份信息记录。

5、在急诊抢救室腕带用于患者身份识别和病情程度判断,具体措施如:第1优先等级是危急组,红色腕带标记;第2优先等级是紧急组,黄色腕带标记;第3优先等级是轻伤组,兰色腕带标记;第4优先指已确认死亡的伤员,黑色腕带标记。腕带具体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血压、脉搏、呼吸、血型。

6、核对患者身份时采用开放式提问,让患者或其近亲属陈述患者姓名,如:请问叫什么名字”。

7、护士在给病人使用“腕带”标识时,实行双核对。(二十三)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1、发现患者病情变化时,护理人员应立即实施必要的救治,同时通知医师,并配

合抢救。

2、参加抢救的护理人员分工协作,迅速、正确执行抢救医嘱和操作规程。

3、执行口头医嘱时应复诵一遍,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执行后及时记录执行时间、药品剂量、给药方法;抢救结束后由医师及时补写医嘱于医嘱单及病历上;抢救时所用药品的空瓶经两人核对后方可弃去。

4、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及时报告医师;根据患者存在的护理问题,落实各项护理措施。

5、详细、及时、正确记录病情变化、抢救经过、各种用药等,因抢救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h内补记,并加以注明。

6、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之间详细交接病情、抢救经过、各种用药及护理问题与措施。

7、各种抢救物品、药品、器械用后及时清理、补充、消毒、物归原处,处于备用状态。

(十五)、危重病人安全转运管理制度

1、送检前,遵医嘱确认患者的身份,核对拟查项目的准备完成情况。

2、医生应评估病人病情,以判断病人:

(1)是否可以转运:在下列情况发生时,禁止转运。A 心跳、呼吸停止;

B 有紧急气管插管指征,但未插管;

C 血液动力学极其不稳定,但未使用药物。

(2)是否必须转运,是否需要该转运程序,如需要,则将医嘱书写在病历上。

3、转运病人前按需要做好以下准备:(1)氧气枕。

(2)开通留置的静脉通路;对于大出血病人,应保持两路以上的静脉通路。

(3)心律和血压监测仪器。(4)指脉氧血氧饱和度监测。

(5)使用血管活性药物者,应用带蓄电池的注射泵,以保证连续给药。(6)型号合适的简易人工呼吸器。(7)根据病情配备急救器械与药品。

3、运送前,预先通知检查(接受)科室,做好准备工作。

4、运送病人前必须检查轮椅、平车、电梯等用具和设施的性能,确认完好方可使用。

5、危重患者外出检查、转科、手术必须有医护人员陪送,并做好交接。

6、运送病人途中及检查时,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做好应急处理和记录。

7、负责保管好病历等文件资料,不能擅自将病历交给病人及家属。

仪器维修保养制度

1、仪器设备由专人管理,贵重仪器操作人员需经专门培训,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

2、保持仪器零配件配套完整,不得随意拆卸。保持清洁,防止尘土、污染、摆放整齐、防止碰砸。每次移动时要防震,避免因剧烈震动造成接头部件松动。

3、仪器设备一月至少保养一次,一周检查一次,随时处于备用状态。使用蓄电池供电,蓄电池应严格按说明是进行充电,放电后的蓄电池应及时充电,存放久的蓄电池应定期充电,防止减小蓄电池容量甚至无法重新充电。每月检查蓄电池蓄电时间并在仪器上注明。

4、仪器设备应经常通电,要防潮、防震、防锈、防霉、防损坏,确保正常使用。如有异常应立即报修,注明故障情况,不得“带病”运行。

5、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保养检修记录,每次维修情况需详细记录在《仪器维修保养记录册》上。

6、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由设备部负责。仪器报修,应填写“仪器设备修理单”,写明损坏原因和部位,并备案,送设备部修理。

7、新购置仪器要开箱检查、核对、试用,如发现破损,配件缺少或不能正常使用,应立即和采购部、设备部联系。

8、仪器每次使用应登记,用完后,应及时消毒、擦去表面灰尘、污渍、放置在固定位置。

9、长期不用的仪器,每月要接通电源开机一次,开机时间约半小时,以出潮气,防止仪器内部短路或击穿。

10、仪器出现故障应立即关闭电源,请修理人员修理。不可随意乱动,以防故障扩大和发生事故。

第五篇:身份识别制度

患者身份识别制度

1、住院患者必须佩带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或遗失需补戴,确保腕带 佩戴完好

2、在为患者进行各种操作、治疗、护理、检查及转运前,严格执行查 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2项核对患者身份,禁止仅以房间 号或床号作为识别的依据

3、在核对患者姓名时,请患者自己说出姓名;昏迷、语言障碍等无法 沟通的患者请家属说出患者的姓名,确保核对无误

4、在各关键流程中,均有对患者身份识别的具体措 施和记录(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附1住院患者身份识别腕带管理规定

1、为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身份识别的准确性,营造一个安全的医疗环境,患者

在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一般戴于患者右手腕部

2、填写腕带信息必须经两名医务人员核对后方可使用,若损坏需更新时,需要经两人重新核对

3、身份识别腕带信息包括患者科别、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

4、医务人员应充分告知患者佩戴腕带的重要性及注意事项,保证腕带的完好

5、确保一人一碗带唯一对应,是保障正确识别患者身份最重要的条件

6、患者出院时,病房护士为患者安全剪断腕带,按生活垃圾处理 对床头卡的使用制度

床头卡是准确识别病人的有效信息,填写床头卡上的内容要字迹清晰、准确。对护理工作者床头卡的填写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病情诊断、入院日期、护理级别及给予的饮食情况,一目了然,更直接、准确的了解病人。对患者床头卡的填写内容破那个包括科主任、科护士长、主管医生及主管护士,告知患者有需要时能够更快的找到执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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