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客运企业车辆管理制度汇集.
车辆管理制度目录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2 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4 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5 车辆维护制度.....................................6 客运车辆牌证(派车单)管理制度...................7 营运车辆报废制度.................................9 车辆“三检”制度................................10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良好的机械性能及随车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技术管理
1、为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客运车辆实行维修、强制维护制度。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进行维护保养,超长客运车辆严格执行每1个月进行一次强制二级维护保养作业,每一个趟次必须进行一次一级维护;普通班车每月进行一次一级维护作业,日常维护由驾驶员负责;其它客运车辆严格执行每10000公里或3个月进行一次强制二级维护保养作业,行驶三个月但里程不足8000公里也必须进行一次二级维护。
2、根据超长及其它客运车辆运行现状及二级维护周期,严格按照国标GBT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国标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执行,按车况的优劣制定二级维护计划,按期发出二级维护通知单,按时维护。
3、车辆的技术管理由公司车辆技术管理科负责,要经常对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及大修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建立车辆台帐和车辆技术档案,及时掌握车辆状况,车辆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车辆基本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维修合同、结算清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附车辆检测报告)、类型等级核验记录(限营运客车)、行驶里程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并随时检查维护计划执行情况。
4、二级维护必须在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厂进行,经二级维护上线检测合格后,汽车维修厂出具二级维护合格证,严禁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业户维护。
5、对未按计划进行二级维护、二级维护检测、定期检测的车辆,公司应收回线路牌和道路运输证,并由职能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维护和检测。
6、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作好营运车二级维护管理,不留隐患。
7、公司依据国家对机动车等级性能标准新的规定要求,强化车辆的技术状态及安全、节能、环保管理。依据车辆的技术状态及安全、节能、环保要求制定车辆大修计划。营运客车大修必须到一类维修企业进行。
8、建立车辆大修台帐登记和执行情况检查制度,台帐包括:入户日期、大修时间、大修厂名、合格证等,随时检查大修执行情况。
9、公司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对车辆维护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并收集整理维护资料存档备查。
10、凡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必须及时办理报废手续,不得营运。
二、随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
1、按规定配备车辆安全随车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关台帐;
2、按规定车型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3、按规定车型配备防滑链、应急锤和安全带;
4、按规定配备三角木和警示牌。
对车辆安全随车设施、设备公司要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车辆技术档案是车辆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完成各项运输任务的前提,为增强车辆完好率,预防机械事故和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行车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一、车辆技术档案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记录:这项记录要反应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燃油类型、最大总质量、核定吨位、车辆的颜色及长、宽、高、额定油耗、购臵时间及价格、营运证号码及车牌号等。
2、车辆维护记录:进、出厂维护日期,维护级别、附加小修项目、更换主要零、部件名称及数量、维护单位、检验员。
3、年度审验及变动情况记录:车辆检测报告单、技术等级评定表、类型划分表、年度审验表、审验后的行驶证复印件、营运证复印件。
4、安全行驶里程记录及油耗记录:月行驶里程、年行驶里程、累计行驶里程、耗油指标、月实际耗油、月节、超记录、节、超年累计。
5、车辆机损事故记录: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车辆、货物受损情况、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
6、车辆保险情况记录:有效的保险单复印件。
二、车辆技术档案管理要求
1、公司要落实专人负责对车辆技术档案进行管理。
2、车辆技术档案要确保真实性和及时性,不得损毁、涂改、伪造,要及时对车辆变更情况、年审情况相关资料进行更新。
3、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4、档案更新后,过期的档案至少保存2年。
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
为了确保客运车辆符合《道路交通法》关于车辆安全性能的规定,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关于车辆性能和技术等级的规定,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良好,不发生机械事故,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一、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
我公司所有参营的客运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两项国家强制性的技术标准。5年以内的车辆每年按照这两项标准进行一次检测,超过5年的车辆每六个月按照这两项标准进行一次检测。
二、营运车辆性能检测和技术评定
我公司所有参营车辆,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在进行车辆行驶证定期审验的同时,到宜宾市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的规定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三、审验要求
1、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车辆安全性能检测未通过的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2、按照营运车辆行业管理规定,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3、安全性能检测和综合性能检测及技术等级评定相关资料,按照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存档。
车辆维护制度
为了做好车辆的定期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车辆具有良好的使用性和可靠性,防止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根据《道路旅客有年数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营运车辆要按规定进行车辆的维护、二级维护。维护作业项目必须符合《汽车维护、监测、诊断技术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或原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必须做到无漏项无减项作业。
二、所有车辆的维护按照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的项目和标准进行维护。
1、一级维护指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车辆维护作业。
2、二级维护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排气污染控制装臵等的车辆维护作业。
三、车辆的定期维护应在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具有维护能力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护作业。
四、日常维护主要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进行,一级维护一月三次,二级维护一年四次。
五、没有按照规定和要求维护的车辆不得运行。
客运车辆牌证(派车单)管理制度
为有效规范企业的车辆管理、驾驶人管理以及运输组织,防止车辆非正常运行,强化企业的车辆管理和运输组织管理,预防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牌照统一管理,科学合理调派车辆,实现公司规范化管理,严禁驾驶人公车私用或未经批准私自承揽运输业务,防止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要求驾驶人出私车,带私货,或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
二、班线客运车辆经公司安全科审查驾驶人证照后,方可将牌证交予该车主车驾驶人或机动驾驶人,主车驾驶人要按规定进站安检,按核定的班次、时间、线路运行,严禁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
三、临时包车应将班线客运线路牌交回企业,由客运站安检员或企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发班前,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车容车貌进行检查,安全科对驾驶人员进行检查核实,合格后方可签发派车单,由客运驾驶人领取派车单和车辆运营牌证,并进行详细登记。
二、在营运中,客运驾驶人应如实填写派车单相关内容,营运客车完成运输任务后,及时上缴派车单和运营单证,否则不予派车。
三、派车单的主要内容
1、车辆、客运驾驶人、线路基本信息,始发点(站),中途停靠点(站),终点(站),批准签发人。
2、客运驾驶人填写的旅客人数,运行距离和时间,途中休息时间,天气和道路状况,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事故等。
四、派车单应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营运车辆报废制度
一、营运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报废年限报废,严禁用
报废车辆从事道路营运性运输。凡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必须报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运车辆必须强制报废。
1、累计行驶50万公里。
2、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三、报废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将车辆送回收公司,按下列程序办理。
1、完清在我公司一切经济手续和法律手续,包括:按揭、标的、安全、保险等项目内容。
2、取得国家认可的报废车辆回收入库及回收费用凭证。
3、办理公安交警微机下户手续,取回相关凭证。
4、将报废相关手续和营运证、线路标志牌5日内送公司经营科。
5、经营科将报废相关手续复印件及营运证、线路标志牌5日内交运管所注销营运证件、线路标志牌。
四、各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由营运车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负责跟踪监督办理。凡违反以上规定,所产生的一切安全、经济、法律责任由承包负责。车辆管理相关制度于2013年8月10日修订
车辆“三检”制度
为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督促驾驶员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13号令)、(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特定车辆“三检”制度如下:
一、驾驶员每趟次出车前必须认真做好车辆检查,出车前的检查内容包括:
1.检查行车证件、牌照是否齐全,并检查随车装臵、工具及备件等是否齐全带足。2.环绕车辆一周,检视车身外表情况和各部机件完好状况,是否有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
3.擦拭门窗玻璃、清洁车身外表,保持灯光照明装臵和车辆号牌清晰。
4.检查燃油箱储油量、散热器的冷却液量、曲轴箱内机油量、制动液量(液压制动车)、蓄电池内电解液量等是否合乎要求。5.检查发动机风扇皮带是否有老化、断裂、起毛线等现象,松紧度是否合适。
6.检查轮胎外表和气压。剔除胎间及嵌入胎纹间杂物、小石子,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还要注意带好备胎,放臵要牢靠。7.检查转向机构是否灵活,横、直拉杆等各连接部位是否有松旷。
8.检查轮毂轴承、转向节主销是否松动,轮胎、半轴、传动轴、钢板弹簧等处的螺母是否紧固。
9.检视驾驶室内各个仪表和操纵装臵的完好情况。检查灯光、刮水器、室内镜、后视镜、门锁与升降器手摇柄等是否齐全有效。10.检查方向盘、离合器、制动踏板自由行程和驻车制动器的情况是否正常,离合器踏板与制动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正常规定值。注意方向盘自由转动量不得超过30°。
11.起动发动机后,检查发动机有无异响和异常气味,察看仪表工作是否正常。
二、驾驶员在行车中应密切注意车辆状况,发现车辆异常(异响、方向跑偏、制动疲软等)立即停车检查,及时确定异常原因,消除隐患,无法消除时,报告安全技术部门联系维修厂家进行应急处理,同时通知经营部门安排车辆及时疏散旅客。行车途中的检查包括:
1.车辆起步后,应缓慢行一段距离,其间应检查离合器、转向、制动等各部分的工作性能。
2.在行驶中,应经常注意察看车上各种仪表,擦拭各种驾驶机件,察听发动机及底盘声音;如发觉操纵困难、车身跳动或颤抖、机件有异响或焦臭味时,即应停车检查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理。3.车辆行驶涉水路段后应注意检查行车制动器的效能。4.行驶中发动机动力突然下降,应检查是否冷却液或机油量不足引致发动机过热所致(注意水温高时不准打开水箱盖)。
5.行驶中方向盘的操纵忽然变得沉重并偏向一侧,应检查是否因其中一边轮胎泄气所致。
6.检查冷却液和机油量,有无漏水、漏油,气压制动有无漏气现象。
7.检查车轮制动器有无拖滞、发咬或发热现象,驻车制动器作用是否可靠。
8.检查轮毂、制动毂(盘)、变速器、分动器和驱动桥温度有无异常。
9.检查转向、制动装臵和传动轴、轮胎、钢板弹簧各连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
三、驾驶员完成当天营运任务收车后,必须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重点是安全部位的检查),发现异常安全技术部门立即安排维修厂家进行维修,无法及时修复时通知经营部门安排车辆顶班。收车后的检查内容包括:
1.停车后,应将手制动杆拉紧,并把变速杆挂入一档或倒档,自动变速器的汽车应挂入停车档,以防止汽车自动滑移,发生危险。
2.熄火前,观察电流表、机油表、水温表、气压表的工作是否正常;熄火后,观察电流表是否有反向漏电的指示(若电流表指针偏向“一”侧,则说明存在漏电现象)。
3.检查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视需要补充燃油、润滑油和冷却水。
4.检查轮胎气压,清除胎间及表面的杂物。
5.检查油水分离器中是否有积水和污物,注意清除干净。6.对于气压制动装臵的车辆,应将贮气筒内的空气放净并关好放气开关;对于液压制动的车辆,应检查总泵制动液和液面高度。
7.检查风扇皮带和空压机皮带的松紧度以及完好情况,必要时应进行调整。
8.检查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是否松动,并查看检查钢板弹簧总成是否有折断及骑马螺栓是否松动。
9.在冬季当气温低于或接近0°C时,若车库内无保温设施,汽车冷却系也未加防冻液,每日用车后应将散热器和气缸水套的放水开关打开,放尽存水,并作短时间的发动,排尽余水,然后关好放水开关。
10.检查、整理随车的工具、附件,并切断电源。
11.打扫车厢和驾驶室,清洗底盘,擦拭发动机、各部附件和清洁整车外表。同时察看各部有无破损。
12.及时排除已发现的故障,为下次出车作好准备。
四、驾驶员每天对“三检”情况作好记录,并在每月30日前将检查记录表交安全科。
第二篇:客运车辆管理制度
客运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维护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2016)的规定要求:“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公司的所有车辆必须执行强制维护。车辆维护分为: 日常维护、全面维护、重点维护。
(二)、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主要由驾驶员完成,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班后检查安全和各部件的紧固情况,防止四漏,即漏水、漏油、漏气、漏电,做好车辆内外卫生和补给工作,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
(三)、全面维护由专业维修人员负责进行,作业范围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紧固润滑为中心,并检查制定、转向等部件的工作状况,具体项目及技术要求按照总部制定的《汽车维修保养规定》执行。
(四)、重点维护由专业维修人员负责进行,作业范围除全面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为主,具体作业项目及技术要求按照公司制定的《汽车维修保养规定》执行。车辆重点维护前应进行车辆检测诊断及技术评定,根据结果确立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并同时予以完成。
(五)、为了强化车辆的一、重点维护,使用车辆在良好技术状态下工作,公司所属车辆全部纳入公司委托修理厂内完成,公司车辆维护应由车辆技术管理科同承修方签订车辆维修协议和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力,保证维护作业的有效进行。
二、车辆修理制度
公司与符合资质的修理厂签订维修协议,委托维修公司的车辆。车辆维护作业应当遵循《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CB/183)的要求,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全面维护、重点维护。
l、日常维护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
2、全面维护由修理厂负责执行。作业主要内容是除日常维护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全面维护的间隔时间规定为2500 公里或一个月。
3、重点维护作业内容除全面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制动系、转向操作系、悬挂等安全部件为主,对轮胎进行拆检换位,检查和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汽车排放相关系统等为主的维护作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我司运输实际,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公司车辆重点维护的间隔里程或间隔时间规定为: 15000公里或3 个月。
车辆的修理全部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小修、零件修理、总成修理三种修理方式。
(1)车辆小修。是用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车辆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主要是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作业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障或隐患。
(2)零件修理。是对因磨损、变形、损伤等而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进行修理,日件修复应考虑经济合理,并按工艺要求进行。(3)总成修理。是车辆的总成经过一定使用里程后,用修理或更换总成任何零部件的方法,恢复其完好技术状况和寿命的恢复性修理亦可采用总成互换法实行总成
三、车辆检测定级
随着车辆的行驶里程以及使用年限,省际客运、市际客运、县际客运、毗邻县际客运、农村客运分别由市运管处检测中心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后,对车辆等级进行评定。二级维护检测在区(县)运管所检车中心进行,是针对该车在运营间隔里程内的安全性能检测,与综合性能检测要截然分开。
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做到“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包含:
1、线路批复;购置营运车辆审批表;
3、车辆出厂合格证;
4、车辆发票;
5、车辆保险;
6、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
7、行驶证;
8、安装GPS或行车记录仪资料;
9、机动车登记证书;
10、购置附加费(复印件);
11、安班手续;
12、配置灭火器、安装发动机舱自动灭火器;
13、下线车辆资料(报废、转让手续等);
14、车辆每年的耳机维护资料等。该车报废或下线后,车辆技术档案仍保留不得少于2年。
具体检测定级内容如下:
1.车辆上线检测是检查、鉴定车辆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维修技术发展,实现视情修理的重要保证。2.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上线检测包括:新车投入营运前的技术状况上线检测;车辆二级以上维护总成件大修竣工出厂前的上线检测;发动机尾气排放上线检测;改装、改装后的车辆的上线检测;封存车重新启用前的上线检测;肇事车修复后的上线检测等。
3.车辆上线检测的主要内容包括:汽车的安全性(制动、侧滑、转向、灯光等)、可靠性(异响、磨损、变形、裂纹等)、动力性(车速、加速能力、底盘输出功率;发动机功率、扭矩和供给系、点火系状况等)、经济性(燃油消耗)及噪声和废弃排放等。
4.车辆在检测中发现的故障应及时修理,并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印发的事故属维修质量或车辆驾驶人责任的按《机损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5.随着车辆的行驶里程以及使用年限,省际客运、市际客运、县际客运、毗邻县际客运、农村客运分别由市运管处检测中心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后,对车辆等级进行评定。二级维护检测在区(县)运管所检测中心进行,是针对该车在运行间隔里程内的安全性能检测,一综合性能检测要截然分开。
6.车辆上线检测是检查、鉴定车辆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维修技术发展,实现视情修理的重要保证。
7.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上线检测包括:新车投入营运前的技术状况上线检测;车辆二级以上维护总成件大修竣工出厂前的上线检测;发动机尾气排放上线检测;改装、改装后的车辆的上线检测;封存车重新启用前的上线检测;肇事车修复后的上线检测等。8.车辆上线检测的主要内容包括:汽车的安全性(制动、侧滑、转向、灯光等)、可靠性(异响、磨损、变形、裂纹等)、动力性(车速、加速能力、底盘输出功率;发动机功率、扭矩和供给系、点火系状况等)、经济性(燃油消耗)及噪声和废弃排放等。
9.车辆在检测中发现的故障应及时修理,并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印发的事故属维修质量或车辆驾驶人责任的按《机损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10.随着车辆的行驶里程以及使用年限,省际客运、市际客运、县际客运、毗邻县际客运、农村客运分别由市运管处检测中心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后,对车辆等级进行评定。二级维护检测在区(县)运管所检测中心进行,是针对该车在运行间隔里程内的安全性能检测,一综合性能检测要截然分开。
四、车辆审验
车辆审验是以车辆入户行驶证日期为准,营运客车前三年为一年一个周期进行审验。三年后每6个月为一个周期进行审验。公司要对车辆的审验时间严格掌控,要将车辆审验信息及时上报车技科,严防超期审验。可以申请延缓使用的车辆达到报废年限时,应及时申办延缓使用手续,并按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进行车辆审验和到市运管处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否则,公司上报相关部门强制注销该车登记信息。
1.严格机动车定期检验,提高检验率、报废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检验车辆时,有擅自改变车辆行驶证上注明的长、宽、高尺寸,以及对车辆座位擅自增减等非法改装车辆进行清理。该报废注销的报废注销,该补检的补检,该纠正的纠正,该出发的出发。
2.车辆审验是以车辆入户行驶证日期为准,营运客车前三年为一年一个周期进行审验。三年后每6个月为一个周期进行审验。车技科要对车辆的审验时间严格掌控,严防超期审验。
3.可以申请延缓使用的车辆达到报废年限时,应及时申办延缓使用手续,并按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进行车辆审验和到市运管处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否则,公司上报相关部门强制注销该车登记信息。
五、车辆报废
车辆报废必须到指定报废地点进行报废,严禁私自将车辆交到其他地点报废。严禁将报废车辆的任何零件、总成拆卸挪用的其他在用车辆上。此事由车技科严格掌控。车辆报废、销户后,车属单位须将由回收企业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第二联、第三联、第五联原件或复印件和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上交公司车技科存档。车辆报废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公司《车辆报废制度》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状况良好,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依据1997年国家六部委下发的《汽车报废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安徽华格科技有限公司的各类车辆均遵照本规定执行。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强制报废 1、7座及7座一下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
2、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3、车型淘汰,无配件来源的。
4、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5、经维修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6、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7、行业主管部门所审核的经营期限已满的。
三、车辆报废必须到指定报废地点进行报废,禁止私自将车辆交到其他地点报废。
四、严禁将报废车辆的任何零件、总成拆卸或挪用到在用车辆上。此事由各分公司机务科严格掌控。
五、车辆报废、销户后,车属单位须将由回收企业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第二联、第三联、第五联原件或复印件和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上交公司车技科存档。
六、车辆安全设施设备
所有营运车辆必须按照要求配备足够有效的消防灭火器具,防滑链、三角木、消防锤、安全警示牌等。推行科学化安全管理,积极稳妥地采用先进的科学手段,所有营运车辆必须安装GPS卫星安全监控系统,对营运车辆实施动态监控。建立健全监控规章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行业主管部门对车辆管理提出的新规定、新标准再进一步修订本公司的车辆管理制度。
第三篇:客运车辆管理制度
客运车辆管理制度
1、客运车辆应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法》(GB18565)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97)等有关规定等有关规定,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证照齐全有效。
2、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客运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3、公司车辆维护按本单位的《车辆各级维护制度》执行并组织实施。日常维护应在每日发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进行,由驾驶员负责实施。
4、客运车辆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2001)要求进行一级、二级维护,特殊车辆应参考车辆生产厂家提供的里程数据进行,由公司修理厂负责实施。
5、客运车辆的各级维护必须按规定的维护项目进行维护,不得拖期和漏项。
6、公司修理厂作为本单位车辆回场停放和日常维修的工作场所,不停放在公司修理厂的车辆应返回单位规定的其他场所统一停放。
7、公司报废车辆不能转让或移作他用。严禁非法改装、拼
装车辆。
8、客运班车应严格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运行,不得私自变更。
9、客运班车发车前的报班安全例检应按照《广东省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办法》和《广东省客运班车安全例检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10、公司根据运行车辆的不同营运线路,分别提出包含公路各路面情况、行驶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的营运线路行驶基本要求,供司乘人员参考。
11、公司要逐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任意更改。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性能、运行使用情况、主要零部件更换情况、检测和维修记录、以及事故处理记录等。
12、要强化车辆风险保障能力的管理,凡国家规定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所有营运车辆必须按要求投保,不得漏保、虚保。
第四篇:客运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
客运车辆驾驶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客运驾驶人聘用准入制度
第一条.凡是在本公司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条.依照劳动合同法,严格客运驾驶人录用条件; 第三条.统一录用程序,对客运驾驶人进行面试; 第四条.审核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 第五条.客运驾驶人的录用应当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核;
第六条.客运驾驶人的信息录入企业动态监控平台(或监控端);
第七条.对有以下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1).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2).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
(3).有酒后驾驶违法记录的;
(4).有超员 20%违法记录的;
(5).有超速 50%违法记录的;
(6).12 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第二节 驾驶人准入程序及岗前培训考核制度
第一条 由承包人及驾驶人向公司提交自愿申请驾驶我公司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并由本人提交以下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一)《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年审身体体检证明回执;
第二条 由公司安全科对驾驶人的驾驶资质、安全意识、安全行车经历等情况、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初审,同时在贵州省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查询驾驶人的违法计分情况、交通违法情况、安全事故情况。(交警队查寻出具)。
第三条 由公司安全科对驾驶人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并对驾驶人进行理论考试。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二).安全行车知识;
(三).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四).职业道德;
(五).安全告知知识;
(六).应急处置知识;
(七).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规定;
第四条 客运驾驶人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 12 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 30 学时;并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第五条 驾驶人经公司初审,审查、培训、考试合格的,报送当地交警队经复核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吸毒史证明,驾驶学校考核实操表,专职驾驶人身体体检表各一份。由公司与驾驶员签订《驾驶员聘用协议书》及《安全目标责任书》并交纳 2000 元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计息)。
第三节 驾驶人安全行为规范
第一条 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交警、运政部门和公司的管理,安全、优质完成运输任务。
第二条 树立安全行车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安全驾驶责任感,养成良好驾驶习惯。
第三条 爱护车辆,认真学习和掌握车辆的例行保养和修理技能,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和各项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第四条 “以人为本,旅客至上,文明服务,热情待客”。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第五条 出车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驾驶车辆:
(一)饮酒、服用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二)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三)未合理安排休息时间,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四)思想情绪受到影响的;
第六条 认真检查车辆各安全部位,确保车辆的转向、制动、轮胎、灯光等综合安全技术状况良好。检查车辆燃(润)油、冷却水是否加足,检查安全监控设施设备(GPS,动态监控视频仪)、空调、视听等设施是否完好,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有效。不得驾驶安全设施设备不全或者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第七条 携带好各种证件,严格按照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规定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并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运行,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质的人驾驶。第八条 服从交警、运管和相关行业部门及公司的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提醒和客运始发站“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检查,并自觉接受旅客监督。
第九条 行车前检查行包(箱)、货物是否捆绑牢固,并注意装载物品的安全,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
第十条 严格遵守装载规定和行驶规定,不超载行驶、不超速行驶、不疲劳驾驶、不带情绪驾驶、不冒险驾驶、不争道抢行、驾驶车辆时不使用手机、不抽烟、不饮食、不与他人闲谈,保持注意力高度集中。
第十一条 连续驾驶车辆 4 小时必须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 分钟,24 小时之内连续驾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8 小时,防止疲劳驾驶。在中途休息时,驾驶员应检查方向、制动、轮胎、轮毂、仪表、灯光等是否正常,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十二条 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起步必须先关好车门,在车辆始发站内起步运行必须服从站务人员的指挥,无站点起步前须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方可起步;任何情况下,车未停稳严禁上下乘客;任何情况下途径人行横道时,必须无条件减速,如遇行人横过斑马线,必须停车让行,优先让行人通过。
第十三条 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驾驶员不得在夜间(晚 22 时至早 6 时)驾驶营运客车在该路段运行;
第十四条 车辆通过漫水桥(路)、便桥(道)、沉陷、塌方等危险路段时,应严格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行”的规定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必要时让旅客下车步行通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五条 在山区、停车视距不良或道路状况不良的路段行驶时,应严格遵守“减速、鸣号、靠右行”、“宁停勿绕”、“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安全行车的规定,不得在弯道上、下陡坡和路面湿滑,冰冻路滑情况下强行超车。
第十六条 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注意警示标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减速行驶,严禁强行 闯关、超速、抢(占)道行驶。如遇塌方、水毁、飞石等路段,危及行车安全或道路情况不明时应果断停车,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绕行。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冒险行驶。
第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和保护财产。按规定放置安全警告标志,并迅速向当交警、公司安全部门和保险公司报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收车后做好车辆例行保养和清洁工作,认真检查车内安全设施设备和车辆技术状况,如实向单车经营者反映行车途中的安全问题,必要时报告公司安全部门。
第十九条 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活动,不断提高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四节驾驶人安全教育学习培训
第一条 驾驶人必须按时参加公司定期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和相关培训,内容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行业管理部门规章、规程、法令、文件、决定;
(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四)安全生产知识、行车知识、安全操作规程;
(五)重大节日、特殊时期、季节性安全生产活动的 宣讲;
(六)安全事故报告、事故现场保护,应急处理措施;
(七)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二条 安全教育学习时间:
⑴每月 10 日至13 日晚19:00 至20:00;
⑵ 25日至28日晚19:00 至 20:00;
每月学习应当接受不少于 2 次,每次不少于 1 小时的教育培训。
第三条 驾驶员不得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学习的,需提前向公司分管领导说明请假事由,对无故不参加者,第二天必须停班补学,公司将按安全目标责任书考核处以 100 元∕次的违约金。
第五节驾驶员的辞退及“黑名单”管理
第一条 建立客运驾驶人调离和辞退制度,对以下行为的驾驶人进行及时调整或辞退:
(一).交通违法记满分;
(二).诚信考核不及格;
(三).从业资格证被吊销;
第二条 驾驶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其纳入客运驾驶员户籍管理系统“黑名单”:
(一)不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 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拒不服从公司日常管理和经济处罚的;
(二)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行业管理部门处罚,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的,一年内有严重交通违法达 1 次以上的。
注:严重交通违法是指:
①饮酒后驾驶客运车辆的;
②超过核定载客 20%以上(含 20%)的;
③超过规定时速 50%以上(含 50%)的;
(三)因严重经营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严重影响公司形象或服务态度不端正,职业道德较差,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诚信考核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违规计分有三次以上达到 20 分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以上的; 第三条 凡是被纳入“黑名单”的驾驶员,公司不再行聘用。
第六节奖励措施
第一条 公司年底将对本优秀车队长、优秀驾驶员给予评优和适当奖励。
本制度自 2012 年 6 月 1 号起开始实施。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篇: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认真落实“预防为主、定期检查、强制维护、视情修理”的原则,根据《辽宁省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专用车)。
第三条
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独立的车辆技术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车辆技术管理水平,使安全同技术管理相协调。对营运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权责明确、正确使用、分类管理、综合检测、定期维护、适时更新和强制退市的综合性管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采取现代化管理方法,推广检测诊断、计算机应用和卫星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通过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应急保障能力。
第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作为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履行管好、用好、维护好车辆,提高装备素质,确保车辆在使用全过程中的技术状况良好,实现道路运输的安全、节能、环保和高效的职责。
第六条 国家鼓励发展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的先进、适用、低耗和节能的车型,鼓励客车选用燃气、双燃料、电驱动和混合动力的车型。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的管理监督工作。
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履行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车辆技术条件及管理 第一节 车辆技术条件
第一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条件: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以燃气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客车、货车和危货专用车的燃料消耗量应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或《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4、车辆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应与其经营业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应依据第八条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条
件,定期发布道路运输车辆车型目录,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正确选购符合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市场供求状况、道路条件等因素,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发展规划,对车辆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适应性和维修方便性进行选型论证,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咨询,择优购置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车型目录》中的车型。
第四条 新增和更新的道路运输车辆应根据节能降耗要求,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的节能车型;客车应根据运距、舒适性,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的车型;货车和危货专用车应依据运输需求,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
第二节 车辆基础管理
第一条 车辆档案管理
1、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线路经营许可证、购车发票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有关行车资料公司保存,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按“一车一档”规定建档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2、安技员要在每月25日前将车辆的月行驶里程、保养维修、肇事情况上报该安技主管,由安技主管登记,由安技主管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登记;
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公司登记备案;
4、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要求同上。
5、技术经济定额:通过定额管理、提高质量、降低消耗、提高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定额标准、计算方式。
6、车辆的停放:场地要求、设施要求、安全要求。
7、车辆的折旧:折旧年限或里程、折旧费用的计算和提取。第二条 车辆检查
1、驾驶员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一经发现,视情况轻重给予处罚,由于驾驶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机械故障,驾驶员负全责。
2、公司安技部每月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证照、年审、车辆维护作业是否超期。
(2)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3)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
(4)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
(5)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
(6)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
(7)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8)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
(9)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3、安全隐患检查与整改:
安技部在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过程中,应及时指出问题和隐患,重大问题或隐患必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落实整改和复查时间,督促整改的实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各种安全检查做好记录,由安技员和被检察人员签字备案。
第三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车辆制造厂的技术规定和道路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的装备、标志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客车、危货专用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第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装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车辆超限、超载运行。
客车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改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进行改装,应当事先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交由合法改装企业实施车辆改装作业。严禁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在高温、高寒、高原、山区、风沙等特殊条件下使用,应当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根据车辆数量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和落实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维护保养、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核查和车辆安全例检等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第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提高驾驶人员的素质,使其熟练掌握车辆技术性能,正确、规范使用车辆,认真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车辆检验工作,并填写记录单。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办理道路运输车辆转籍或过户变更手
续时,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及时向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销《道路运输证》,自觉退出道路运输市场,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十一条 驾驶员操作基本要求
1、必须按驾驶员操作流程,冷车发动,应做好预热升温,车辆起步时发动机水温必须在50℃以上,运行中的温度保持在80-90℃,发动机发动时每次使用马达时间不得超过5秒钟,再次起动。
2、起步时要先看:看车辆四周和下面有无障碍物;看仪表是否正常;看制动压是否达到标准;看车门是否关好,应做好二档起步,轻踏缓抬,换挡及时,严禁空挡滑行和不踏离合器换挡,中速行驶,安全滑行。车辆在特殊条件时,必须配齐附加装置。
第四章 车辆的维护和检测
第一节 车辆维护
第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第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日常维护周期为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周期按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维修手册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时间确定,使用说明书或维修手册未明确规定行驶间隔里程或时间周期或虽已规定但不易执行的道路运输车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客车类:
(一)小型客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6000公里或不超过25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25000公里或不超过90天。
(二)中型客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7500公里或不超过25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30000公里或不超过90天。
(三)大型或特大型客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10000公里或不超过25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40000公里或不超过90天。
以上维护周期中行驶间隔里程和时间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道路运输车辆执行的二级维护周期报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六条 随着车辆运行条件的变化,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需要变更车辆二级维护周期的,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督促车辆驾驶员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客车和危货专用车维护后,车辆驾驶员还应当做好异常情况检查记录。
第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道路运输车辆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一级维护或二级维护,并将承担二级维护的维修企业上报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确定的二级维护周期安排道路运输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将车辆二级维护情况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并将维护作业单、竣工检测检验单和竣工出厂合格证存入车辆技术档
案。
严禁未按规定执行二级维护的道路运输车辆承担道路运输任务。
第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将进入客运站经营的客车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报客运站备案。
第二节 车辆检测
第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按排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以下简称车辆检测),并结合车辆检测,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以下简称燃料消耗达标车型核查)、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车辆评定)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以下简称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客车、车辆技术等级每半年评定一次。
第二条 车辆检测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由通过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检测技术服务能力复核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车辆检测机构)承担,燃料消耗达标车型核查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车辆检测机构实施。
第三条 车辆检测机构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规定的条件,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每年对车辆检测机构的技术服务能力进行一次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告。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营运车辆保有量及发展趋势和服务半径制定车辆检测机构布点规划。
第四条 车辆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检
测报告单(见附件2),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评定,出具统一式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书(见附件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五条 车辆检测机构应结合车辆检测,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车辆,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对达标车型的车辆参数及配置进行核查,核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第六条 车辆检测机构应结合客车检测,依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和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对客车类型等级进行评定核验,并将核验结果记录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书上。
第七条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
第八条 车辆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开展车辆检测和评定工作,对检测评定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车辆检测机构应建立包括检测报告单和评定证书等内容的道路运输车辆检测档案。车辆检测档案的保存期为三年。
第五章 车辆报废规定
1、报废条件:
凡车辆技术经济情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报废。
(1)车辆已满客运部门规定的运营年限;
(2)主要总成部件磨损腐蚀或严重损坏,性能工况严重下降,无修复价值;
(3)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总成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已无修复价值;
(4)车辆经过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5)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6)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2、报废程序
(1)经公司核准申请报废报车管所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列入报废车,停止营运。
(2)车辆申请报废,驾驶员应将该车所有手续交回公司。
(3)报废车辆由公司办公室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道路运
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违反本规定,车辆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报备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周期和维护企业的;
(三)进站客车未办理客车二级维护备案手续的;
(四)未经检测技术服务能力复核,车辆检测机构擅自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检测和评定业务的;
(五)没有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检测档案的。
第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人员在车辆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