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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一
编辑:清风徐来 识别码:21-618716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5 15:41: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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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试卷一)

解析版本:法律教育网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凡是人能够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要求的 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

C.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

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

答案:C

解析:“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不能对自己无法预见的事情承担责任。

选项A说法错误,“人能够做到的”中的人,可能是“圣人”,也可能是“小人”,不能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所有人,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定分止争。另外,法律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道德调整的范围不一定都要有法律来规范。

选项B说法错误,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不能以不知晓而拒绝履行。

选项D说法错误,法律明确规定“天灾”是不可抗力,是法律调整的事项。

2.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

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

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

D.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

答案:D

解析:法律和自由的关系密切。一般情况下,法律以自由为最高目标和价值,自由必须受法律的限制。故A项说法不正确,D项是正确的。另外,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还有正义等标准。故B项错误。实证主义者认为“恶法非法”,所以C项判断错误。

3.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学 法 网 xuefa.com]

A.价值位阶原则

B.个案平衡原则

C.比例原则

D.功利原则

答案:C

解析:价值平衡有三个原则,价值位阶原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个案平衡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紧急避险的价值平衡属于比例原则,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4.市民张某在城市街道上无照销售食品,在被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查处过程中暴力抗法,导致一名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受伤。经媒体报道,人们议论纷纷。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王某指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的活动属于执法行为,具有权威性

B.刘某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仅要合法,还要强调公平合理,其执法方式应让一般社会公众能够接受[学法网 xuefa.com]

C.赵某认为,如果老百姓认为执法不公,就有奋起反抗的权利

D.陈某说,守法是公民的义务,如果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当,可以采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暴力抗法显然是不对的 答案:C

解析: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在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上使用这个概念。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在狭义上使用执法的。执法的特点之一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因此,A项正确。

执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2)讲求效能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3)公平合理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

一、标准失范的结果。因此,执法不仅要合法,还要强调公平合理,因此,B项正确。

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如果行政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复议或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采取极端的暴力措施进行奋起反抗。因此,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5.张某过马路闯红灯,司机李某开车躲闪不及将张某撞伤,法院查明李某没有违章,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学 法 网 xuefa.com]的规定判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正式的法的渊源

B.违法行为并非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根源

C.如果李某自愿支付超过10%的赔偿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加以确认,则李某不能反悔

D.李某所承担的是一种竞合的责任[学法网 xuefa.com]

答案:D

解析: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因此属于正式的法的渊源,因此,A项说法正确。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的法律后果。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除了违法行为外,还有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因此,B项说法正确。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原则下,查明事实、分清是非,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此不能反悔。故C正确。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比如出卖人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买受人向出卖人既可主张侵权责任,又可主张违约责任,但这两种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追究其一,这种情况即是法律责任的竞合。而本案中只有一个民事责任,因此,D项说法错误,应选。

6.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学 法 网 xuefa.com]关于该案,法官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

A.比较解释

B.历史解释

C.体系解释

D.目的解释

答案:C

解析: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都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几种方法。没有比较解释的分类,因此,A项错误。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本题中没有对历史资料的研究或对新旧法律的对比,因此,不属于历史解释,B项错误。

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本案中正是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因此,属于体系解释,C项正确。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本案不存在目的解释,D项错误。

7.孙某的狗曾咬伤过邻居钱某的小孙子,钱某为此一直耿耿于怀。一天,钱某趁孙某不备,将孙某的狗毒死。孙某掌握了钱某投毒的证据之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钱某赔偿孙某600元钱。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B.由于孙某起诉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的法律关系

C.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纵向的法律关系

D.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中,孙某不得放弃自己的权利

答案:B

解析: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因此,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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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A项说法错误。

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有主次之分,例如,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等。孙某起诉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程序法律关系,因此属于第二性法律关系,B项说法正确。[学 法 网 xuefa.com]

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为:(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别。(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与此不同,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因此,C项说法错误。

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因此,孙某是有权放弃自己享有的权利的,因此,D项说法错误。

8.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

A.傅别

B.质剂

C.券书

D.书券

答案:B

解析: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实际上“质”和“剂”是有区别的,“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适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所以本题B为正确选项。

9.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结构体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B.《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C.《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D.《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

答案:C

解析:《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具法”是放在最后一篇,故A正确。《魏律》共18篇,《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B项正确。《晋律》,又称《泰始律》,共20篇620条。[学 法 网 xuefa.com]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而《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故C错误。D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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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说法正确。

10.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制定法律

B.不规定刑罚种类

C.不需要判例法

D.不公布成文法

答案:D

解析:所谓“刑辟”就是刑法、刑律,“不为刑辟”就是不公布成文刑法。所以本题应选D.11.关于罗马法的法律分类,下列哪一类是以法律的适用范围为根据划分的?

A.公法和私法

B.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C.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

D.市民法与长官法

答案:C

解析:罗马法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市民法与长官法。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可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所以本题选C是正确的。

12.关于我国1982年《宪法》的结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这部宪法只有正文

B.这部宪法由序言和正文构成

C.这部宪法由序言、正文和附则构成

D.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规定在这部宪法的附则中

答案:B

解析:我国的82年《宪法》分为序言和正文两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括: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并没有附则,而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规定在《宪法》正文的第四章。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13.下列哪一个法律文件是中国近现代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A.《重大信条十九条》

B.《钦定宪法大纲》

C.《中华民国约法》

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答案:B

解析:清廷宪政编查馆于1908年8月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14.关于改变或者撤销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下列哪一选项符合《立法法》的规定?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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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立法法》相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C.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D.授权机关有权改变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

答案:B

解析:《立法法》第88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学 法 网 xuefa.com]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根据上述规定的第(一)项可知,对于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相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但无权改变,因此,A项说法错误。

根据上述规定的第(四)项可知,B项说法正确。

根据上述规定的第(五)项可知,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但是无权改变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因此,C项说法错误。

根据上述规定的第(七)项可知,授权机关有权撤销但是无权改变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因此,D项说法错误。

15.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范围调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B.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C.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D.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答案:C

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本题选C.16.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下列哪一项职务可由特区非永久性居民担任?

A.行政长官

B.政府主要官员

C.立法会议员

D.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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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因此,A项错误。

第6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因此,B项错误。

第6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因此,C项错误。

第8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17.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B.休息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

C.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D.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答案:D

解析:A项中,劳动、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时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服兵役明显是公民的义务而非权利,所以A是错误的。《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可见休息权的主题是劳动者而非全体公民,所以B也是错误的。《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所以C项也是错误的。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和《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所以D是正确的。

18.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对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经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议或有关专门委员会提议,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B.经调查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可以作为调查委员会的委员参加调查工作

C.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D.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

答案:C

解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但并不包括“有关专门委员会提议”,故A错误。第41条规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但是该专家不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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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调查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参加。故B错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42条第3款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所以C是正确的。第43条规定,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不是专门委员会,故D错误。

19.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一种企业?

A.内资企业

B.外国企业

C.合伙企业

D.外商投资企业

答案:C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所以本题应选C.20.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哪一项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A.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

B.为安置残疾人员所购置的专门设施

C.赞助支出

D.职工教育经费

答案:A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所以本题应选A.21.李某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该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到期不能缴纳税款。经申请,税务局批准其延期三个月缴纳。在此期间,税务局得知李某申请出国探亲,办理了签证并预定了机票。对此,税务局应采取下列哪一种处理方式?

A.责令李某在出境前提供担保

B.李某是在延期期间出境,无须采取任何措施

C.告知李某:欠税人在延期期间一律不得出境

D.直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答案:A

解析:《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3条第(二)款规定,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适用纳税担保。因此本题中A是正确的。

22.某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城市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行有巨额非法票据承兑,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应当立即向下列何人报告?

A.该省人民政府主管金融工作的负责人

B.国务院主管金融工作的负责人

C.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

D.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

答案:D

解析:《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8条第2款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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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所以本题应选D.23.关于商业银行贷款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B.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贷款数额以及贷款期限,自行确定贷款利率

C.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的规定

D.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答案:B

解析:《商业银行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所以A是正确的。该法第38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所以B是错误的。该法第39条第(一)项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所以C是正确的。该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所以D是正确的。因此本题应选B.24.某美容店向王某推荐一种“雅兰牌”护肤产品。王某对该品牌产品如此便宜表示疑惑,店家解释为店庆优惠。王某买回使用后,面部出现红肿、瘙痒,苦不堪言。质检部门认定系假冒劣质产品。王某遂向美容店索赔。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美容店不知道该产品为假名牌,不应承担责任

B.美容店不是假名牌的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

C.王某对该产品有怀疑仍接受了服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D.美容店违反了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答案:D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D项为正确答案,ABC三项排除。

25.关于产品缺陷责任,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A.基于产品缺陷的更换、退货等义务属于合同责任,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赔偿义务属于侵权责任

B.产品缺陷责任的主体应当与受害者有合同关系

C.产品缺陷责任一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D.产品质量缺陷责任一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答案:A

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以上两个法条可知,A是正确的。

《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产品缺陷责任的主体不一定要与受害者有合同关系,所以B是错误的。

产品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非是过错责任原则,因此,C项说法错误。[学 法 网 xuefa.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据此,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情形,也是法律规定的实行特殊举证责任的情况,但是,《证据规定》中规定的情况并非都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有: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纠纷诉讼;

(二)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三)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不包括产品缺陷责任纠纷的举证,因此D项说法错误。

26.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关于土地权益的纠纷,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村民甲与村卫生所发生土地使用权争议,协商不成可找乡政府处理,对乡政府处理决定不服还可向法院起诉

B.村民乙与邻居发生宅基地纠纷,应先向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处,对调处决定不服的,可以土地主管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村民丙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村委会发生纠纷,协商调解不成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D.村民丁因擅自占地建房被县土地主管部门处罚,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解析:《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可知,个人之间发生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政府处理,对处理结果不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诉讼是针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争议,因而是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所以B是错误的,应当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52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以上两个法律条文可知,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这里的诉讼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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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的,属于行政诉讼。因此,D项说法正确。

27.关于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出让前,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B.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C.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D.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答案:D

解析:《城乡规划法》第38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以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城乡规划法》第39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由此可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必须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所以B是正确的。

《城乡规划法》第38条规定:“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以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城乡规划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以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应当选。

28.由于某化工厂长期排污,该厂周边方圆一公里内的庄稼蔬菜生长不良、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河塘鱼类无法繁衍,该地域内三个村庄几年来多人患有罕见的严重疾病。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受害的三个村的村委会和受害村民有权对该厂提起民事诉讼

B.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

C.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公平责任原则

D.环境污染致害的因果关系证明,受害方不负举证责任

答案:C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所以B项的说法也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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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所以环境污染案件由加害方对污染致害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因此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而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29.甲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2006年,联合国驻甲国的某机构以联合国的名义,与甲国政府签订协议,购买了一批办公用品。由于甲国交付延期,双方产生纠纷。根据《联合国宪章》和有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为政治性国际组织,联合国组织的上述购买行为自始无效

B.上述以联合国名义进行的行为,应视为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的共同行为

C.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向国际法院提起针对甲国的诉讼,不论甲国是否同意

D.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不论甲国是否同意

答案:D

解析:作为政治性国家组织,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行使民事行为的,因此,上述的购买行为是有效的。故A错误。只有在联合国目的和宗旨内根据联合国经适当程序作出的决议所从事的行为才是共同行为,单纯的民事行为是不可以视为所有会员国的共同行为。故B错误。国际法院管辖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咨询管辖权、二是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只能审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而且必须获得甲国的同意受其管辖。故C错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称为法院的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项。

30.甲乙两国1990年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缔结了双边的《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2007年两国交恶,甲国先宣布将其驻乙国的外交代表机构由大使馆降为代办处,乙国遂宣布断绝与甲国的外交关系。之后,双方分别撤走了各自驻对方的使馆人员。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应承担国家责任

B.乙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应承担国家责任

C.上述《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终止执行

D.甲国可以查封没收乙国使馆在甲国的财产

答案:C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条约终止和暂停实施的原因。根据“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双方都有权自主决定外交关系的存续和终止,因此,两国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国际法,不用承担国家责任。故AB错误。国际法上,条约的终止和暂停实施的援引主要有条约本身规定;条约当事方共同的同意;单方解约和退约;条约履行完毕;条约因被代替而终止;条约履行不可能;条约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战争;一方违约;情势变迁等十一项。本题所述的情况属于断绝外交关系,所以双方缔结的《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终止执行。因此C正确。乙国使馆财产是乙国的财产,甲国无权查封和没收。故D错误。

31.为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联合国大会2006年通过决议,设立了一个专门负责联合国人权领域工作的大会附属机构。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B.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

C.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D.联合国人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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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解析: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根据《联合国宪章》成立的人权机构。2006年3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成立人权理事会。人权理事会取代了人权委员会。所以本题应选C.32.克森公司是甲国的一家国有物资公司。去年,该公司与乙国驻丙国的使馆就向该使馆提供馆舍修缮材料事宜,签订了一项供货协议。后来,由于使馆认为克森公司交货存在质量瑕疵,双方产生纠纷。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使馆无权在丙国法院就上述事项提起诉讼

B.克森公司在丙国应享有司法管辖豁免

C.乙国使馆可以就该事项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

D.甲国须对克森公司的上述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点是国家的财产和豁免。A项中,乙国使馆是可以在丙国主动提起诉讼的,故A错误。克森公司虽然是国有公司,但是在从事商业活动时不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权。故B错误。因此,甲国也不承担国家责任,故D错误。C项中,乙国是可以向甲国法院提出诉讼的。

33.甲国与乙国1992年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此时,丁国政府发现,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南方省,分别从丁国政府借债3000万美元和2000万美元。同时,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100万美元,用于乙国1991年救灾。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国合并之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随着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上述债务均已自然消除

B.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C.甲国南方省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D.乙国元首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答案:B

解析: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他国、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财政义务。国家实践中,国家继承的债务包括国家整体所负的债务或称国债,也包括以国家的而名义承担而实施上及用于国内某个地方的债务或称地方化债务。国家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所负之债或国家的地方当局自己承担的对他国所负之债,不在国家继承的范围。另外,所谓的“恶债”,即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及成果根本利益所负之债,如政府债务或战争债务,原则上也不予继承。在国家合并的情况下,国家的债务应转属继承国。在分离、分立或领土转让的情况下,债务继承首先应通过协议解决;若无协议,则应按照公平的比例转属继承国,并且特别考虑到与这些债务有关的转属继承国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新独立国家对债务可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并且这种协议不能违背有关国际法原则,协议的执行也不应破坏新独立国家经济的基本均衡。本题中甲国南方省的2000万美元的债务,属于地方当局自己承担的对他国所负债务,所以不予继承。而乙国元首以自己的名义向外国法人借款100万美元,也不属于丙国继承的范围。所以丙国继承的债务只有甲国政府从丁国所借债务3000万美元。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34.甲乙两国是温室气体的排放大国,甲国为发达国家,乙国为发展中国家。根据国际环境法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必须停止排放,乙国可以继续排放,因为温室气体效应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多年排放积累造成的

B.甲国可以继续排放,乙国必须停止排放,因为乙国生产效率较低,并且对于环境治理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的措施和水平远远低于甲国

C.甲乙两国的排放必须同等地被限制,包括排放量、排放成份标准、停止排放时间等各方面

D.甲乙两国在此问题上都承担责任,包括进行合作,但在具体排量标准,停止排放时间等方面承担的义务应有所区别

答案:D

解析: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所有国家都应该并且有权参与保护与改善国际环境的行动。所以甲国和乙国都应当在温室气体排放上承担责任。国际环境法规定了以下四个原则: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上述四条原则可知,在解决环境问题上,有赖于国际社会成员的普遍参与和合作,而且由于各国工业、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不同,以及在环境恶化成因中所起作用不同,在承担责任上要所有区别。综上,在甲乙两国解决温室气体排放的问题上,双方都应承担责任,要进行合作,在具体排放标准和停排时间上,要根据各自的工业、经济、科技发展水平区别对待。所以本题应选D.35.我国“协航”号轮与甲国“瑟皇”号轮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协航”号轮返回中国后,“瑟皇”号轮的所有人在我国法院对“协航”号轮所属的船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根据这一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故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法院无须查明

B.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双方当事人无须证明

C.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也可要求当事人证明乙国法律的内容

D.应由双方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答案:C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外国法的查明。所谓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应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3)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4)由该国驻中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学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司法解释表明,我国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是持积极态度的,在确定外国法的内容时,既尊重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法律资料,也重视通过其他途径由法院主动进行调查,而不是把查明外国法内容的责任完全归之于当事人或法院。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36.朗文与戴某缔结了一个在甲国和中国履行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朗文向甲国法院起诉戴某并获得胜诉判决。戴某败诉后就同一案件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朗文以该案件已经甲国法院判决生效为由对中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的相关条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朗文的主张构成对我国法院就同一案件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的有效异议

B.我国法院对戴某的起诉没有管辖权

C.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

D.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

答案:D 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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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国法院判决是一国司法主权的具体体现,一国法院判决要发生域外效力,必须经过他国对其既判力和执行力的认可。对于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判决或裁定,无论是由当事人直接申请还是由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都必须依照我国与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外国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另外,我国与许多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规定,原判决国法院必须有管辖权,审判程序公正,且不与正在我国国内进行或已经终结的诉讼相冲突。最后,如果某国与我国既无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时,我国对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的。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本题中,并未说明我国与甲国之间存在相关的条约关系与互惠关系,因此,我国不一定对甲国的判决进行承认与执行,另外,从本题中给出的信息来看,朗文也没有正式申请我国对甲国的判决进行承认与执行,因此,我国的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正确答案是D.37.中国豫达公司向甲国来科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乙国。合同约定有关的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来科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豫达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推定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因豫达公司为设备供应方

B.甲国法,因来科公司为该批设备的买方

C.乙国法,因乙国为该批设备的安装地

D.《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该通则确定的规则具有更广泛的国际性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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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所以本案应该适用成套设备安装地,即乙国的法律。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38.关于仲裁裁决的撤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法院可根据我国法律撤销一项外国仲裁裁决

B.我国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之一是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C.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和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相同

D.对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

答案:B

解析:《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我国于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仲裁的撤销规定在第258条,而不再是《仲裁法》中规定的第260条第1款。

《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D项本身说法是正确的,但是与题干的问题不相符,因此不选。

39.普拉克是外国公民,在一起由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外侵权案件中为原告。普拉克请求使用其本国语言进行诉讼。关于中国法院对该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尊重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其本国的语言进行案件的审理

B.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告知由其自行解决翻译问题

C.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以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在其要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应为其提供翻译

D.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可为其提供免费翻译

答案: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项。

40.外国公民张女士与旅居该国的华侨王先生结婚,后因感情疏离,张女士向该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包括解除夫妻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该外国与中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定。张女士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王先生随后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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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中国法院起诉与张女士离婚。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中国法院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决定是否承认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B.中国法院应依前项司法解释决定是否执行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之外的内容

C.若张女士的申请被驳回,她就无权再提出承认该判决的申请,但可另行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D.中国法院不应受理王先生的离婚起诉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所以A是正确的。

第2条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所以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应选。

第22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所以C项是正确的。

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D项是正确的。

41.根据200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关于FOB贸易术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卖方应当在目的港交货

B.卖方应当自费取得货物保险

C.卖方无义务自费订立运输合同

D.该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答案:C

解析: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所以A是错误的。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A3 b)规定卖方没有保险合同义务。所以B是错误的。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A3 a)规定卖方没有运输合同义务。所以C是正确的。

FOB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所以D是错误的。

42.2008年8月11日,中国甲公司接到法国乙公司出售某种设备的发盘,有效期至9月1日。甲公司于8月12日电复:“如能将每件设备价格降低50美元,即可接受”。对此,乙公司没有答复。甲公司于8月29日再次致电乙公司表示接受其8月11日发盘中包括价格在内的全部条件。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沉默表明其已接受甲公司的降价要求

B.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为承诺,因此合同已成立

C.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迟到的承诺,因此合同没有成立

D.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新要约,此时合同还没有成立

答案:D

解析: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称为发盘人,对方称为受盘人。本题中乙公司的发盘就是要约,如果甲公司按照乙公司提出的条件作出承诺,则合同成立。但是甲公司对标的的价格进行了更改就构成了反要约,反要约是对要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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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须经过原要约人承诺合同才成成立,因此反要约就是实际上是新的要约。但是,乙公司没有答复,视为拒绝。8月29日甲公司致电乙公司表示接受其8月11日发盘的行为依然是新的要约。综上,本题应选D.43.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必须将该商标与所属业务同时转让

B.可以将该商标与所属业务同时转让

C.不能将该商标与所属业务同时转让

D.可以通过强制许可形式转让

答案:B

解析: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1条规定,各成员可对商标的许可和转让确定条件,与此相关的理解是,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且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有权将商标与该商标所属业务同时或不同时转让。因此,正确答案是B.44.修帕公司与维塞公司签订了出口200吨农产品的合同,付款采用托收方式。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维塞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该批农产品全部变质。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代收行未执行托收行的指示,托收行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修帕公司承担责任

B.当维塞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

C.代收行应无延误地向托收行通知维塞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

D.当维塞公司拒绝提货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

答案:C

解析:《托收统一规则》第26款(3)a.规定:“代收行必须无延误地对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寄送付款通知,列明金额或收妥金额、扣减的手续费和(或)支付款和(或)费用额以及资金的处理方式。”所以C是正确的。[学法网 xuefa.com]

4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依据1988年生效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设立的国际金融机构。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机构只承保货币汇兑险、征收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

B.任何投资均可列入该机构的投保范围,但间接投资除外

C.该机构具有完全法律人格,有权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

D.在任何情况下,该机构都不得接受东道国自然人、法人的投保

答案:C

解析: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主要承保四项非商业风险: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政府违约险。而A项只说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征收险,因此,A项错误。此外,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是非商业风险,所以B项表述的“任何投资均可列入该机构投保范围”的说法是错误的。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虽然是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但在法律地位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具有完全法律人格,有权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所以C是正确的。

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还可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据此,D项错误。

46.根据我国关于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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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外国收养人应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C.前项证明材料须经该外国人所在国的外交机关或该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

D.前项证明材料须经中国驻该外国使馆认证

答案:D

解析:《收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所以A项是正确的。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条第2款第(七)项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所以BC两项是正确的,D项是错误的,因为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的证明文件经中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并非只有使馆才能认证。

47.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强调的是尽可能地快速解决纠纷、多解决纠纷,尽可能地节省和充分利用各种司法资源

B.从总体上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C.根据现代司法的独立性特点,一切案件或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再作处理

D.德国和法国虽然政治制度相同,但德国建立了联邦和州两套法院机构,法国则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法院机构

答案:B

解析:公正(而非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因此A项错误。B项对司法的功能表述是正确的。C项中的表述是司法的“终局性”而非“独立性”。故C错。德国虽然存在着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但联邦最高法院仍然是最高的司法机构。因此依然是全国统一的法院机构。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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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B.律师服务机构一般采用公司形式,但在经济社会发展欠发达地区仍可保留少数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C.个人律师事务所实行无限责任,因此在成立条件上比合伙律师事务所要宽松

D.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当个别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外债务时,其他合伙人不承担对外责任[学法网 xuefa.com]

答案:D

解析:《律师法》第21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所以A是错误的。

《律师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可见律师服务结构最常见的组织形式是合伙制而不是公司制。所以B是错误的。

《律师法》第16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根据该条可以看出,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不仅要符合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全部条件,还要求设立人有一定的执业年限,因此成立条件要严于合伙律师事务所。所以C项是错误的。

《合伙企业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58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49.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对下列哪一事项公证机关可予办理公证?

A.马某拿着一份合同复印件到公证机关要求公证,经公证人员审查发现该合同有多处涂改痕迹

B.女青年李某29岁,至今未婚,到公证机关办理处女公证

C.张某与王某大学毕业工作多年,各自都有些积蓄,为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决定到公证机关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D.杨父因正在读初中的儿子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多次劝说无效,遂决定与儿子解除父子关系,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答案:C

解析:《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所以公证就是要证明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A项中马某的合同复印件有多出涂改,不能判断合同的真实性,所以公证机关不予办理公证。

选项B,“处女公证”不属于公证机构的公证事项范围,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完全可以证明一个人是否处女。

C项属于对财产分割的公证,公证机构自然可给予公证。[学法网 xuefa.com]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生父母与亲生子女是不能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因此公证机构不会给予公证。所以D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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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邱法官在出席会议期间,参加会议组织的联欢活动,发现会务组安排她与自己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被告代理律师同桌相邻而坐。此时全体代表已就坐,除了给邱法官安排的座位之外已无空位。在这种情况下,邱法官的下列哪一做法最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A.按号就坐,但装作与律师不认识,与其不说一句话

B.按号就坐,可以与律师寒暄,但是不交谈案件事务

C.仅与同桌的人调换座位,但桌号不变

D.马上与会务人员联系调换座位,不与律师同坐一桌

答案: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8条规定,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第40条规定,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

因此,邱法官应避免与被告律师有交流,所以D项是最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51.关于法律原则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案件审判中,先适用法律原则,后适用法律规则

B.案件审判中,法律原则都必须无条件地适用

C.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

D.法律原则的适用采取“全有或全无”的方式

答案:ABD

解析: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众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根据上述表述,AB项是错误的,C项是正确的。

D项中,法律规则的适用方式是“全有或全无”的方式,而非是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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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关于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之间的区别表现为,内部证成是针对案件事实问题进行的论证,外部证成是针对法律规范问题进行的论证

B.无论内部证成还是外部证成都不解决法律决定的前提是否正确的问题

C.内部证成主要使用演绎方法,外部证成主要使用归纳方法

D.无论内部证成还是外部证成都离不开支持性理由和推理规则

答案:ABC

解析:法律人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取决于下列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另一方面,推导法律结论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前者为内部证成,后者为外部证成。因此,A项说法错误。

内部证成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因此,外部证成解决法律决定的前提是否正确的问题,所以B项说法错误。

三段论是一种演绎方法,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论证的链条中。所以,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适用的都是演绎方法。选项C说法错误。

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性理由的。选项D说法正确。

53.青年男女在去结婚登记的路上被迎面驶来的卡车撞伤,未能登记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女方伤势过重成为植物人,男方遂悔婚约。女方父母把男方告到法院,要求男方对女方承担照顾抚养的责任。法院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评论是错误的?

A.支持不受理,因为法官面对的是法律不调整的“法外空间”事项

B.支持不受理,因为法官正确运用了类比推理而没有采用设证推理

C.反对不受理,因为法官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

D.反对不受理,因为法官没有发挥法律在社会中的创造作用

答案:ABD

解析:禁止拒绝裁判原则是指,法院有义务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待决案件作出裁判,不论法律规定清楚与否,也不论法律有无规定;任何情况下,法官都无权拒绝裁判。虽然我国奉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依然承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职能分工,法院所承担的职责与其他欧美国家有诸多相同之处:它依然是提供法律救济的最后的、最终的机构,它没有理由将寻求法律救济者推出自己的大门。所以,我国也应该遵循“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而法院要遵循“禁止拒绝裁判”原则,就必须承认法官解释法律和填补法律漏洞的可能性,也必须承认司法解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54.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假定部分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B.行为模式在法律条文中可以省略

C.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D.法律规则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

答案:BD

解析: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在立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来明示人们的行为界限,分别以不同的条文规定表现出来。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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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因此,在实践中,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在法律条文中,每个要素都有被省略的可能。因此,AC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诸要素的逻辑联结方式,即从逻辑的角度看法律规则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对法律规则的结构,目前学界有不同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两种观点。司法考试采用的是“三要素说”,认为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因此,D项是正确的。

55.法系是法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关于法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系是一个比较法学上的概念,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

B.历史上曾经存在很多个法系,但大多都已经消亡,目前世界上仅存的法系只有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

C.民法法系有编纂成文法典的传统,因此,有成文法典的国家都属于民法法系

D.法律移植是一国对外国法的借鉴、吸收和摄取,因此,法律移植是法系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途径

答案:AD

解析:法系是比较法学上的基本概念,具体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据此分类标准,凡属于同一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因此,A项说法正确。

在历史上,世界各主要地区曾经存在过许多法系,诸如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等等。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因此,B项说法错误。

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且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但是,并非所有有成文法的国家都属于民法法系,因此,C项说法错误。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1)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市场经济要求冲破一切地域的限制,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把国内市场变成国际市场的一部分,从而达到生产、贸易、物资、技术国际化。一个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统一市场的一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法律环境,因而就要求借鉴和引进别国的法律,特别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法律原则和规范。(3)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而法的移植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移植是法治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因此,D项说法是正确的。

56.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关于不同的法律渊源之间出现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B.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发生冲突时由国务院决定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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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与民政部的部门规章不一致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直接选择后颁布的部门规章加以适用

D.某市经授权制定的劳动法规与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答案:ABC

解析:《立法法》第81条第1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因此,A项错误。

第86条第(二)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因此,B项错误。

第86条第(三)项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因此,C项错误。

第86条第第2款规定,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D项正确。

57.中国古代社会的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B.唐朝的死刑案件在地方实行“三复奏”,在京师实行“五复奏”

C.明清时期的朝审制度取代了死刑复奏制度

D.死刑复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答案:ABD

解析: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所以A是正确的。在死刑的执行上,唐代沿用了隋朝的死刑复奏制度,在地方实行三复奏,在京师实行五复奏。唐朝初年唐太宗李世民先后怒杀了大理寺丞张蕴古和交州都督卢祖尚以后,因为错杀后悔不已,他认为实行三复奏用处不大,“比来决囚,虽三复奏,须臾之间,三奏便讫,都未得思,三奏何益?”遂决定改三复奏为五复奏,即处死前一日、二日复奏,执行之日又三复奏的制度,死刑应在复奏皇帝批准下达后执行,并且必须依法定方法执行,判决应斩而绞,或者应绞而斩,徒一年。因此,B项说法是正确的。明清时期的朝审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1459年),明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行政制度。可见朝审制度只是对重案囚犯的一次审理,并不涉及到死刑的执行问题,所以C是错误的。D项所述“死刑复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明显是正确的,不赘述。

58.关于《永徽律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太宗在位时制定的 B.《永徽律疏》首次确立了“十恶”即“重罪十条”制度

C.《永徽律疏》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

D.《永徽律疏》是对《贞观律》的解释,在中国立法史上的地位不如《贞观律》

答案:ABD 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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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唐律疏议》(《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李治在位时期完成的,并非在唐太宗在位时制定,所以A是错误的,当选。《北齐律》首次确立了“重罪十条”制度,隋《开皇律》确定了“十恶”制度,所以B也是错误的,当选。C项“《永徽律疏》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明显是正确的,不再赘述。《永徽律疏》是针对高宗永徽二年修订的《永徽律》进行的逐条逐句的解释,而不是对《贞观律》进行解释。《贞观律》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但是历史地位上是不如《永徽律疏》的,因为《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所以D是错误的,当选。

59.关于外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罗马法中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早期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概括继承”的原则

B.法国1875年宪法由《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三部宪法性文件组成,不是一部系统完整的宪法法典

C.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其效力和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

D.德意志帝国于1877年1月27日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

答案:BCD

解析:罗马法中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早期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限定继承”的原则。所以A是错误的,不应选。法国1875年宪法是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1875年宪法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分别是《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所以B项是正确的,应选。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但其效力和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现代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立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C项说法是正确的。德意志帝国建立后,于1877年1月27日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设置了由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帝国法院构成的普通法院体系,帝国法院为全国的最高司法审级。因此,D项说法正确。

60.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侵犯公民住宅的行为?

A.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B.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C.非法买卖公民住宅

D.非法出租公民住宅

答案:AB

解析:《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所以宪法层面上规定的侵犯公民住宅包括非法搜查公民住宅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61.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C.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D.乡、民族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答案:ACD 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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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选举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所以本题应选ACD.6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关于动员和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进入紧急状态

C.国务院有权决定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D.国务院有权决定局部动员

答案:AB

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可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所以AB是正确的,CD是错误的。

63.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主体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

A.国务院

B.中央军事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D.三十名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

答案:ABC

解析:《宪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24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6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而有关解释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依法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可以决定撤销该司法解释

B.可以提出要求作出司法解释的机关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

C.可以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的议案

D.将该司法解释发回,发回后立即失效,但失效不具有溯及力

答案:B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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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所以本题应选BC.65.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员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A.外交部副部长

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C.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D.审计署审计长

答案:BD

解析:《宪法》第86条规定:“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所以A错,BD正确。C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并非《宪法》规定的“各委员会”,所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所以本题应选BD.66.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可以买卖该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债券

B.可以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C.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不得用于承销证券

答案:BCD

解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9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因此可知A项是错误的,BCD是正确的。

67.某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募集资金用途是环保新技术研发。现公司董事会决议将募集资金用于购置办公大楼。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董事会不得实施此项购置计划

B.如果股东大会决议不批准,公司董事会坚持此项购置计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该公司改正

C.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该公司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D.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而实施了此项购置计划的情况下,该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新股来解决环保新技术研发的资金需求

答案:ABC

解析:《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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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所以A是正确的,应选,D是错误的,不应选。

《证券法》第19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BC两项是正确的。

68.某上市公司董事吴某,持有该公司6%的股份。吴某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的第5个月卖出,获利600万元。关于此收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收益应当全部归公司所有

B.该收益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C.董事会不收回该收益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限期收回

D.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股东关于收回吴某收益的要求的,股东有权代替董事会以公司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收回该收益的诉讼

答案:ABC

解析:《证券法》第47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ABC三项是正确的,而D是错误的。

69.证券公司的下列行为,哪些是《证券法》所禁止的?

A.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B.有偿使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C.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D.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答案BCD

解析:《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所以证券公司是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A是《证券法》所允许的,不应当选。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学法.com]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因此B是被《证券法》禁止的,应当选。

第137条第3款明文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所以C也是《证券法》所禁止的。

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所以D也是《证券法》所禁止的。

70.关于当事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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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赵某到某公司应聘,提议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王某在某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李某在某国有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十二年,在该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主张企业有义务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杨某在与某公司连续订立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续订时,杨某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案:ABD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ABD是正确的,C是错误的。

71.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

A.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C.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其中有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不足五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两个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D.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答案:ABD [学法.com]

解析:《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从该条可以直接得出,本题应选ABD.72.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之一。关于这种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

B.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不包括中央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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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反垄断法》对这种行为的规制,限定在商品流通和招投标领域

D.《反垄断法》对这种行为的规制,主要采用行政责任的方式

答案:AD

解析:《反垄断法》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所以A是正确的。而中央政府部门是一级行政机关,所以也属于实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所以B是错误的。而第33条明确规定的是不得“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因此C是错误的。

第51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原则上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的规制主要是行政责任,所以D是正确的。

73.欣欣公司为了宣传其新开发的保健品,虚构保健品功效,并委托某广告公司设计了“谁吃谁明白”的广告,聘请大腕明星作代言人,邀请某社会团体向消费者推荐,在报刊和电视上高频率地发布引人误解的不实广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欣欣公司不论其主观状态如何,都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B.广告公司只有在明知保健品功效虚假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C.明星代言人即使对厂商造假不知情,只要蒙骗了消费者,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D.社会团体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答案:AD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24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所以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代言人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而《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也没有规定代言人的责任问题,所以C项是错误的。

《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因此,D项说法正确。

74.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高价聘请记者发表文章,称“股神”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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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件“简直是垃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乙公司才能起诉甲公司的诋毁商誉行为

B.甲公司的行为只有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诋毁商誉行为

C.只有证明记者拿了甲公司的钱财,才能认定其参与诋毁商誉行为

D.只有证明甲公司捏造和散布了虚假事实,才能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案:BD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不题中,甲公司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的行为,侵犯了所有同类竞争对手的权益,并非仅是乙公司的合法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他同类产品的竞争对手也可以起诉甲公司,而非只有乙公司可以起诉。因此,A项说法错误。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的要点包括:(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4)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处于故意是显而易见的。因此,BD项正确,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75.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凡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环境污染的,均应免责

B.第三者责任造成污染损失的,排污单位免责

C.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责任引起,排污单位也要承担责任

D.排污单位积极采取减排措施,虽减少了污染损失,仍不可以免责

答案:AC

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三:一是有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二是受害者自我致害;三是第三者过错。可见,BD是正确的,不应当选。A项单纯认为不可抗力造成污染就能免责是错误的,应选。受害者自我致害是排污单位的免责事由,所以C项也是错误的,应当选。

76.某企业防治污染的设施年久老化,需拆除重建。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该企业应履行下列哪些程序?

A.旧设施拆除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实施

B.旧设施拆除须经所在地环保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C.新设施建成后应当按规定报请验收

D.新设施建设期间该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答案:BC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2款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以A是错误的,B是正确的。

第26条第1款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所以C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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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新设施建设期间并不要求企业一定停止生产,所以D项不应选,77.某造纸厂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排污费。但环保局检测发现,造纸厂所排污水中多项污染物指标超出了省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学 法 网 xuefa.com]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厂拥有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排污费,所排污水虽然超出了省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未超过国家标准,故不违法

B.该厂应缴纳超标排污费,并治理污染

C.环保局有权对该厂进行罚款

D.环保局有权责令该厂停业或关闭

答案:BC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所以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第28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所以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第38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所以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据此,责令停产、停业的前提是限期治理未完成,本题中,该厂并未被责令限期治理,因此,也不符合停业或关闭的法律规定条件。所以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C.78.甲国注册的渔船“踏浪号”应乙国注册的渔船“风行号”之邀,在乙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捕鱼作业时,乙国海上执法船赶来制止,随后将“踏浪号”带回乙国港口。甲乙两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且两国之间没有其他相关的协议。据此,根据海洋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只要“踏浪号”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

B.只要“踏浪号”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船员

C.如果“踏浪号”未能向乙国有关部门及时提交适当担保,乙国有权对该船船长和船员处以3个月以下的监禁

D.乙国有义务将该事项迅速通知甲国

答案:ABD

解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3条第2项规定:“被逮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获得释放。”所以AB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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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3条第3项规定:“沿海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违犯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如有关国家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其他方式的体罚。”因此,C项说法错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3条第4项规定:“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形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及随后所施加的任何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所以D是正确的。

79.甲乙两国由于边界纠纷引发武装冲突,进而彼此宣布对方为敌国。目前乙国军队已突入甲国境内,占领了甲国边境的桑诺地区。根据与武装冲突相关的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符合国际法?

A.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家财产,包括属于乙国驻甲国使馆的财产,不可予以没收

B.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民的私有财产,予以没收

C.乙国对桑诺地区的甲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予以没收

D.乙国强令位于其境内的甲国公民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敌侨登记

答案:AD

解析:根据国际法的规则,战争开始后,交战国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一般自动断绝。交战国关闭其在敌国的使、领馆。接受国有一般的义务尊重馆舍财产和档案安全。对于派遣国的馆舍以及侨民的利益,可以委托接受国认可的第三国予以照料。交战国的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以及使、领馆的有关人员有返回其派遣国的权利。所以A是正确的。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规定:“对于在战争或武装冲突发生时,位于交战国境内的敌国平民一般应允许离境。(1)平民居民本身及平民个人不得成为攻击的对象;(2)禁止对平民的攻击实施报复;(3)保障平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把他们安置在某一地点或地区,以使该地点或地区免受军事攻击;(4)不得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对平民施加压力,强迫提供情报;(5)禁止对平民施以体刑和酷刑,特别禁止非为医疗的医学和科学实验;(6)禁止实行集体刑罚和扣为人质;⑦应给予平民以维持生活的机会,但不得强迫他们从事与军事行动直接相关的工作;(8)只有在安全的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以把有关敌国平民拘禁或安置于指定居所;(9)对妇女和儿童的特殊保护。”因此,为了保证平民维持生活,不能没收在本国境内的敌国国民的私有财产。所以B是错误的。而D项是国际法没有禁止的,符合国际法的规定。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还规定:“军事占领是指交战国一方击败或驱逐敌方军队后临时控制敌国领土的行为。在军事占领下,占领当局只能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军事管辖权,并对平民应给予以下人道主义待遇:①不得剥夺平民的生存权。„„”因此,乙国对其占领的桑诺地区的甲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予以没收,是不被国际法所允许的。所以C是错误的。

80.甲国秋叶公司在该国法院获得一项胜诉的判决,并准备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该判决可以由甲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C.对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承认,我国采取裁定方式

D.对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的法院判决,我国法院均应予以执行

答案:AB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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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所以AB是正确的。

第26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学 法 网 xuefa.com]所以C是正确的,D项是错误的。

81.上海甲公司作为卖方和澳门乙公司订立了一项钢材购销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争议在中国内地仲裁。乙公司在内地和澳门均有营业机构。双方发生争议后,仲裁庭裁决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赔偿。乙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关于甲公司对此采取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B.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C.分别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D.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答案:ABC

解析:《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规定:“在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第3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82.在我国法院审理的一个涉外诉讼案件中,需要从甲国调取某些证据。甲国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赵律师作为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上述公约请求甲国法院调取所需的证据

B.调取证据的请求,应以请求书的方式提出

C.请求书应通过我国外交部转交甲国的中央机关

D.中国驻甲国的领事代表在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向华侨取证

答案:BD

解析:《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条规定:“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证据或履行某些其他司法行为。”所以A是错的,B是对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决定》第一项规定:“根据公约第二条,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的中央机关。”所以请求书应通过我国司法部转交甲国的中央机关,所以C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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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5条规定:“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其代表的国家的法院中进行的诉讼。”所以D是正确的。[学 法 网 xuefa.com]

83.在进口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情况下,反倾销税可以追溯征收。该反倾销税可适用于下列哪些产品?

A.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的产品

B.发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

C.提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进口的产品

D.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

答案:AD

解析:反倾销税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并且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间追溯征收的,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即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应予退还或重新计算。因此,A项正确。

《反倾销条例》第36条规定:“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所以D是正确的,BC两项都是错误的。

84.根据国际公约有关规定,在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的情况下,关于卖方的此项义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移交

B.如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前移交,可以在该时间到达前纠正其中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

C.卖方行使纠正单据的权利使买方承担不合理开支的,买方有权要求赔偿

D.卖方在不使买方承担不合理开支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移交单据的地点和方式

答案:ABC

解析:在国际贸易中,单据对买方很重要,特别是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单据可能影响到买方是否能及时提取货物和转卖货物,也会影响到买方办理相关的海关手续。公约第34条对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进行了规定,依该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因此,A项正确。

如果卖方在约定的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则可在时间届满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而且,买方可以保留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BC项说法正确。

买方承担不合理开支的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赔偿,但是无权改变移交单据的地点和方式。因此,D项说法错误。

85.根据我国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个人须委托具有资格的法人企业才能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B.对外贸易经营者未依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C.有足够的资金即可自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

D.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办妥审批手续后方能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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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D

解析:《对外贸易法》第8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学 法 网 xuefa.com]据此,个人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办理对外贸易业务,因此,A项说法错误。

《对外贸易法》第9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因此,B项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对外贸易法》第8条的规定,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需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其他执业手续,而非是有足够的资金即可自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也并非只有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因此,CD项说法错误。

86.实践中,国际融资担保存在多种不同的形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浮动担保等,中国法律对其中一些担保形式没有相应的规定。根据国际惯例,关于各类融资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只有在开证行对借款人的违约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后才产生

B.大公司出具的担保意愿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

C.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

D.浮动担保中用于担保的财产的价值是变化的 答案:CD

解析:备用信用证是指担保人(开证银行)应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开出备用信用证,当贷款人向担保人出示备用信用证和借款人违约证明时,担保人须按该信用证的规定支付款项。和传统意义的保证相比,备用信用证有如下特点:(1)备用信用证的保证人是银行;(2)贷款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时,保证人即向贷款人付款,并不需要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3)开证行作为保证人承担第一位付款责任,而不是次位债务人;(4)在借贷协议无效时,开证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国际借贷协议这一基础交易。因此,A项说法错误。

安慰信,又称担保意愿书,是指由一国政府或母公司根据其下属企业(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该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书面文件。其最大的特点是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担保人只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通常仅适用于信誉良好的大型公司或政府组织。因此,B项说法错误。

国际融资担保中使用最普遍的是见索即付保证,它是指担保人(通常是银行)应申请人要求或指示,对收益人承担付款义务,只要收益人要求付款,担保人即应向其支付约定金额。法律特征:(1)独立性。担保人所承担的义务是独立于基本合同的,担保人不能以基本合同对抗收益人;(2)绝对性。这种担保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担保人仅凭收益人提出的要求即应付款,而不问付款要求是否有合理依据,不问它所担保的主债务事实上是否履行;(3)单一性。担保人所承担的义务是付款义务,而不是实际履行本应由申请人(借款人)履行的义务。因此,C项说法正确。

浮动抵押源于英国,是一种很特殊的物权担保方式,是借款人以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贷款人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浮动抵押不同于传统物权担保,其担保物固化前一直处于浮动状态,能给贷款人尽可能大的保护。因此,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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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如果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完成对指定银行的交单义务,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开证行应予承付?

A.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B.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

C.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承兑,指定行承兑但到期不付款

D.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答案:ABCD

解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7条规定,开证行责任

a.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方,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如果信用证为以下情形之一:

i.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

ii.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iii.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iv.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虽然承兑了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v.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b.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

c.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给开证行之后,开证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相符合单金额的偿付应在到期日办理,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预付或购买了单据,开证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88.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律师法》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B.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C.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泄露商业秘密的言论除外

D.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国家法律工作人员

答案:ACD

解析:《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A项说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所有材料,是错误的。法律只是给律师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的权利,所以A是错误的,应当选。

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学 法 网 xuefa.com]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所以B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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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C项中多了一个“泄露商业秘密的言论”,因而是不正确的,所以C也应当选。

《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可见,律师是法律工作人员,但不是国家法律工作人员。所以D也是错误的,应当选。

89.依据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关于法官行为,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

A.徐法官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判决书提出的质疑,以不屑的口吻说:“你一个文盲加法盲,有什么资格来质问我?”评论:徐法官的行为不符合司法礼仪

B.蓝法官在开庭调解时,为营造轻松和谐的气氛,身着便装,谈笑风生。评论:蓝法官的行为违反法庭规则

C.周法官在当地出席大学同学私人投资的公司开业典礼,并在被公开介绍法官身份后登台致贺辞。评论:周法官的此行为违反了不得以职业、身份、声誉谋取利益的义务

D.谢法官正在承办一宗合同纠纷案件。该案被告向谢法官的配偶林某任职的A公司表示,愿将一个工程项目发包给该公司,条件是让林某任该项目的主管。林某将此事告诉了谢法官,并提及发包人是该案的被告。谢法官听后未置一词。评论:谢法官的行为违反了约束家庭成员的义务

答案:AB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2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

(一)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二)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A项中徐法官接待当事人的时候所说的话是不规范、不文明的语言,违反了《基本准则》第32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不符合司法礼仪的行为。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3条规定:“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

(一)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

(二)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

(三)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B项中蓝法官没有按照要求着装,根据第33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庭规则。

《基本准侧》第26条规定:“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所以C项中周法官并未违反不得以职业、身份、声誉谋取利益的义务。所以C是错误的,不应当选。

《基本准则》第30条规定:“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谢法官的配偶林某接受了案件被告的好处,而林某也将情况向谢法官说出,谢法官并没有回绝。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要求法官不得有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所以根据《基本准则》第30条的规定,谢法官的行为违反了约束家庭成员的义务。因此D是正确的,应该选。

90.关于法律职业的有关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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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两名法学院的学生讨论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左同学认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能担任检察官。孔同学认为:年龄二十三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者可以担任公证员。左同学的说法正确而孔同学的说法不正确

B.甲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曾某强奸案。田法官认为:市中级法院李院长因病不能参加会议,委托不是常务副院长的孙副院长主持会议,委托无效。林检察官认为:市检察院王检察长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此案时可以列席,但不能发表意见,也不能参加表决。田法官的说法正确而林检察官的说法不正确

C.乙县法院孙法官在审理某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时,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了严重后果,受到警告处分。乙县检察院检察官张某在办理案件中非法拘禁当事人,受到记过处分。对这二人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罚正确

D.丙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有60名执业律师的合伙所,为扩展业务决定到某沿海城市设立分支结构,并委派专人办理有关审核事宜。法律援助对象鄂某要求丙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尊重和保护自己的隐私权。这两个行为均符合法律的规定

答案:ACD

解析:《检察官法》第11条第(一)项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所以左同学的说法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8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根据该规定可知,公证员的年龄范围是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因此,孔同学的说法不正确。综上所述,A项是正确的。

《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B项中,田法官与林检察官的说法都是正确的,因此B项说法错误。

《法官法》第32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33条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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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孙法官的行为属于第32条

(八)项规定的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因此,对孙法官的处分是合法的。

第36条规定:“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检察官法》第35条规定了应给予处分的情况,分别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37条规定了对检察官的七种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C项中孙法官和张检察官都构成了35条规定的要给予处分的条件,所以C是正确的。

《律师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18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因此,丙所设立分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鄂某的行为也是合法的。D项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91.“现今的很多法律格言都是在古罗马时期形成的,''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就是一例。这一思想后来被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推崇,并体现在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宪法之中,形成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根据此引文以及相关法学知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

A.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是用法律格言的形式表现的

B.“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法律效力原则

C.只有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D.法不溯及既往仅仅是人权宣言和宪法通行的效力原则

答案:B

解析:罗马法的渊源有:(1)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2)议会制定的法律。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它们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并享有一定的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4)长官的告示。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5)皇帝敕令。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因此,A项的说法错误。

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因此B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太绝对了,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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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某国跨国甲公司发现中国乙公司申请注册的域名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遂起诉要求乙公司撤销该域名注册。乙公司称,商标和域名是两个领域的完全不同的概念,网络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不属中国《商标法》的调整范围。法院认为,两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应当根据中国法律和该公约处理注册纠纷。法院同时认为,对驰名商标的权利保障应当扩展到网络空间,故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

B.科技的发展影响法律的调整范围,而法律可以保障科技的发展

C.国际条约可以作为我国法的渊源

D.乙公司的辩称和法院的判断表明: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答案:ABCD

解析:法律应该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化相适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不断地发展、进步。因此,A项说法正确。

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要不断深化。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关于科技法的研究也随之广泛开展起来,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被广泛承认。因此,科技的发展影响法律的调整范围。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以及国际间科技竞争与合作的准则。首先,法律可以确认科技发展在一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战略地位,1993年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就是指导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其次,法律可以对国际竞争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可以对科技活动起到组织、管理、协调作用。因此,法律可以保障科技的发展。综上,B项说法正确。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因此,C项说法是正确的。

通过本案中乙公司的辩称和法院的判断表明可知,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因此,D项说法正确。

9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B.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

C.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D.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审查的内容之一

答案:ABC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因此,A项说法正确。

第16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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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因此,B项说法正确。

第17条第2款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因此,C项说法正确。

第18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因此,D项说法正确。

94.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活动不受法律追究

B.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未经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批准,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C.全国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D.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有权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学法.com]

答案:AB

解析:《宪法》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并非是所有的活动不受法律的追究,而是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的追究,因此,A项说法错误。

第7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应该是“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而非是“未经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批准”,因此,B项说法错误。

第7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因此,C项说法正确。

第7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因此,D项说法正确。

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第95-97题。

95.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协商劳务派遣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岗位,可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天利公司根据需要灵活决定

B.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期限,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为四个周期,每个周期为半年,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

C.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劳动报酬,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

D.双方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包括李某在内的任何人披露

答案:ABD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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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因此,A项说法错误。

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因此,B项说法错误。

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因此,C项说法正确。

第60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因此,D项说法错误。

96.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对李某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松园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一年期劳动合同

B.松园公司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提取5%作为员工集体福利费

C.天利公司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

D.天利公司告知李某无权参加本公司工会

答案:ABCD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A项说法错误。

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因此,BC项说法错误。

第64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D项说法错误。

97.天利公司将李某再派遣到自己的子公司,被李某拒绝。天利公司遂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退回松园公司。随后,松园公司以李某已无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天利公司可以对李某进行再派遣,但不能因李某拒绝而将其退回

B.松园公司不得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C.李某可以将天利公司或者松园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D.李某可以就其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请求天利公司和松园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因此,A项说法错误。

《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题中,“李某已无工作”不属于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松园公司不得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B项说法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因此,C项说法正确。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完全免费的司考题库 http://sktk.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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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D项说法正确。

98.菲德罗河是一条依次流经甲乙丙丁四国的多国河流。1966年,甲乙丙丁四国就该河流的航行事项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船舶可以在四国境内的该河流中通航。2005年底,甲国新当选的政府宣布:因乙国政府未能按照条约的规定按时维修其境内航道标志,所以甲国不再受上述条约的拘束,任何外国船舶进入甲国境内的菲德罗河段,均须得到甲国政府的专门批准。自2006年起,甲国开始拦截和驱逐未经其批准而驶入甲国河段的乙丙丁国船舶,并发生多起扣船事件。对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于乙国未能履行条约义务,因此,甲国有权终止该条约

B.若乙丙丁三国一致同意,可以终止该三国与甲国间的该条约关系

C.若乙丙丁三国一致同意,可以终止该条约

D.甲乙两国应分别就其上述未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同等的国家责任

答案:BC

解析:多国河流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多国河流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各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一段拥有主权。但多国河流的使用一般涉及流经各国的利益,因此,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每一沿岸国在对该河流行使权利时,都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国际实践中,多国河流一般对所有沿岸国开放,而非沿岸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航行。因此,本题中A项错误,BC项正确。甲乙两个未履行各自的义务,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而非承担同等的国家责任,因此,D项说法正确。

99.依据现行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受理对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起诉的民事案件,须按法院内部报告制度,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为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若为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该报告制度不适用

B.若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在我国从事商业活动,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的受理无需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C.对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作为原告的民事案件,其受理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D.若被告是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有关的民事案件的受理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案件建立报告制度,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学 法 网 xuefa.com]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一、外国国家;

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

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

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六、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

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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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

十、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

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

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100.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关于守约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原合同价与转卖合同价之间的价差

B.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合同价与市价之间的价差以及其他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C.守约方可获得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D.守约方有权对其实际遭受的、违约方缔约时理应预料到的所有损失获得赔偿

答案:D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因此,A项说法正确。

第76条规定,(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2)为上一款的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因此,B项说法正确。

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因此,C项说法正确。[学 法 网 xuefa.com]

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因此,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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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一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一解析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

A法律既是保障人民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人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B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承担应尽的义务 C人民通过各种途径直接行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权力

D人民根本权益是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要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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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357次,正确率为96.92%,易错项为A 解析

C项:我国立法体制是多级并存、分类结合的特点,全面依法治国,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我国的执法权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人民不能直接行使执法权。司法权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行使,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行使此项权力。全面依法治国,应健全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沟通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应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所以,C项说法错误。

A项: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所以,A项说法正确。

BD项: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所以,BD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笔记

编辑笔记 2 相传,清朝大学士张英的族人与邻人争宅基,两家因之成讼。族人驰书求助,张英却回诗一首:“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族人大惭,遂后移宅基三尺。邻人见状亦将宅基后移三尺,两家重归于好。根据上述故事,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A在法治国家,道德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部行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总是依赖于道德 B以德治国应大力弘扬“和为贵、忍为高”的传统美德,不应借诉讼对利益斤斤计较 C道德能够令人知廉耻、懂礼让、有底线,良好的道德氛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D通过立法将“礼让为先”、“勤俭节约”、“见义勇为”等道德义务全部转化为法律义务,有助于发挥道德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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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422次,正确率为84.60%,易错项为D 解析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所以,C项正确,A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考点 法与道德

笔记

编辑笔记 3 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体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

A改进法律起草机制,重要的法律草案由有关部门组织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

B完善立法协调沟通机制,对于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 C完善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

D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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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322次,正确率为66.77%,易错项为D 解析

A项:建立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所以,A项说法错误。

BD项: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所以,BD项说法正确。

C项: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所以,C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笔记

编辑笔记 4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

A甲省推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将风险评估作为省政府决策的法定程序 B乙市聘请当地知名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重大决策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 C丙区因发改局长立下“军令状”保证某重大项目不出问题,遂直接批准项目上马 D丁县教育局网上征求对学区调整、学校撤并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意见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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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309次,正确率为98.06%,易错项为B 解析

ACD项: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所以,C项做法不符合要求,AD项做法符合要求。

B项: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所以,B项做法符合要求。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笔记

编辑笔记 5 某法院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在增加陪审员数量的基础上建立“陪审员库”,随机抽选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应避免陪审员选任的过度“精英化” B若少数陪审员成为常驻法院的“专审员”,将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 C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让人民群众通过参与司法养成守法习惯 D陪审员的大众思维和朴素观念能够弥补法官职业思维的局限性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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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312次,正确率为68.91%,易错项为B 解析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力。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所以,C项说法错误,ABD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考点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笔记

编辑笔记 6 中国古代有“厌讼”传统,老百姓万不得已才打官司。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司法领域却出现了诉讼案件激增的现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相比古代而言,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对保障人们的权利具有更重要的作用

B从理论上讲,当诉讼成本高于诉讼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更易形成“厌讼”的传统 C案件激增从一个侧面说明人民群众已逐渐树立起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 D在法治社会,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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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314次,正确率为96.18%,易错项为B 解析

D项:全面依法治国,应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现实的利益问题。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所以,D项说法错误。

A项:在古代人治社会中,领导人或者统治者具有超越于法律的权力。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作用经常得不到有效发挥,在法律与权力相冲突的时候,法律经常只能屈从于权力,更谈不上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在法治社会是以民主为前提的,以调整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要内容。所以,A项说法正确。

B项:诉讼成本是指诉讼主体在实施诉讼行为的过程中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总和。它包括冲突主体的诉讼成本和审判机关的诉讼成本。由于审判机关是在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故其诉讼成本也就是国家的诉讼成本。当诉讼成本高于诉讼可能带来的收益时,会打击人们用诉讼解决冲突的积极性,即更易形成“厌讼”。所以,B项说法正确。

C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所以,C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笔记

编辑笔记 7 法治社会建设要求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杜绝“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下列哪一做法无助于消除此现象?

A甲市将信访纳入法治轨道,承诺对合理合法的诉求依法及时处理 B乙区通过举办“群众吐槽会”建立群众利益沟通机制 C丙县通过地方戏等形式普及“即使有理也要守法”观念 D丁市律协要求律师不得代理群体性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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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305次,正确率为97.38%,易错项为A 解析

D项: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丁市律协的做法违背了上述规定,不仅不利于消除纠纷,很可能会激化矛盾。所以,D项做法错误。

A项: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所以,A项做法正确。

B项: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调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所以,B项做法正确。

C项: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所以,C项做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笔记

编辑笔记 8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表达的是禁止性规则 B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 C表达的是程序性原则

D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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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376次,正确率为75.27%,易错项为C 解析

AB项:法律规则有以下分类:(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也分为两种,①命令性规则,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②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序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本题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5条规定是强制性规定,不允许人们随意更改,而不是禁止人们实行罚缴分离。所以,B项正确,A项错误。

C项:程序性法律原则是直接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所以,C项错误。

D项: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指示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而本选项并没有规定如果不实行罚缴分离,将承担何种法律后果。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考点 法的要素

笔记

编辑笔记 9 全兆公司利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在搜索引擎讯集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被讯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兆公司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通过“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

B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C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和特殊性 D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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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回答错误1次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374次,正确率为62.30%,易错项为A 解析

BC项: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确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同时,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因此,与原则相比,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要高得多,这个确定性包括它的内容相对明确与恒定,它的效力也较为清楚明确。所以,C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

A项: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所以,A项说法错误。

D项: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或涵摄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所以,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考点 法的要素

笔记

编辑笔记 10 甲和乙系夫妻,因外出打工将女儿小琳交由甲母照顾两年,但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后甲与乙闹离婚且均不愿抚养小琳。甲母将甲和乙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2万元。法院认为,甲母对孙女无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判决甲和乙支付甲母抚养费。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B甲和乙对小琳的抚养义务是相对义务

C判决在原被告间不形成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 D小琳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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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372次,正确率为45.70%,易错项为D 解析

B项: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为“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相对义务又称为“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因此,甲和乙对小琳的抚养义务是相对义务。所以,B项正确。

A项: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一种总称,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 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主干部分,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因此,法院的判决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以,A项错误。

C项:“对人权利”的特点是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对人义务”的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之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作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的利益得以实现。法院判决甲和乙支付甲母抚养费,由此,在甲乙和甲母之间就形成了要求给付抚养费的相对权利义务关系。所以,C项错误。

D项:法律关系的主体,可简称为法律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本题中,在该诉讼中,小琳既不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而且诉讼中也不是小琳要求给付抚养费的。因此,小琳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考点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笔记

编辑笔记 11 有法谚云:“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关于该法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法官的判决根据总是滞后的 B法官只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故判案时一律选择适用旧法 C法律绝对禁止溯及既往

D即使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但“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律仍然可以作为其认定的根据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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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D项:法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我们也可以把这个原则称为“有利原则”,它同样具有其正当性或者合理性基础。因此,即便案件发生在过去,但是在符合“有利原则”的情况下,新法即“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律仍然可以作为其认定的根据。所以,D项正确,BC项错误。

A项:法律具有滞后性。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法律不能频繁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但是,它要处理的现实社会生活则是具体的、形形色色的、易变的。因而,不可能有天衣无缝、预先包容全部社会生活事实的法典。这就使得法律不可避免地出现规则真空,呈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因此,法律的内容规定是滞后的。所以,A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考点 法的效力

笔记

编辑笔记 12 在宋代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中,刘贵之妾陈二姐因轻信刘贵欲将她休弃的戏言连夜回娘家,路遇年轻后生崔宁并与之结伴同行。当夜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邻居追赶盗贼遇到陈、崔二人,因见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遂将二人作为凶手捉拿送官。官府当庭拷讯二人,陈、崔屈打成招,后被处斩。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话本小说《错斩崔宁》可视为一种法的非正式渊源 B邻居运用设证推理方法断定崔宁为凶手

C“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所表述的是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

D从生活事实向法律事实转化需要一个证成过程,从法治的角度看,官府的行为符合证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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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项:设证推理是对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设证推理首先要求推论人必须形成一些假定背景以及相关的感性事实,即具有待解释现象所属领域的知识。其次,为了保证设证推理的结论的可靠性,推论人必须尽可能将待解释现象的理论上的所有可能的原因寻找出来。最后,推论人必须尽可能的使推论结论与待解释现象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单一的因果关系。邻居认为“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追赶中恰巧遇到陈、崔二人,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因此,便认定崔宁是凶手。所以,B项正确。

C项:法律规则三要素的主要内容是: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假定条件是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行为是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那一部分;制裁是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是行为模式。所以,C项错误。

A项: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等。因此,话本小说《错斩崔宁》并不是非正式法律渊源,也不能做为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来源。所以,A项错误。

D项:如果说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证成过程,那么从法律证成的角度看,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取决于下列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另一方面,推导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正当的的。本题中,官府当庭拷讯二人,陈、崔屈打成招,导致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就不具有合理、正当性,也就不符合法律证成的合理性标准。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考点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笔记

编辑笔记 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中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效力低于《刑法》

B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就《刑法》作法律解释 C对法律条文进行了限制解释 D是学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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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项:限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较之立法意图明显失之过宽时,对法律条文所作的窄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它也是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与立法意图、社会发展需要明显不符时,为贯彻立法意图,反映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而设定的解释方法。本题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158条、第159条的适用作出限制性规定,即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而不是所有的公司。因此,属于限制解释。所以,C项正确。

ABD项: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所以,A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考点 法律解释

笔记

编辑笔记 14 王某参加战友金某婚礼期间,自愿帮忙接待客人。婚礼后王某返程途中遭遇车祸,住院治疗花去费用1万元。王某认为,参加婚礼并帮忙接待客人属帮工行为,遂将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王某行为属由道德规范的情谊行为,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可以调整所有社会关系

B法官审案应区分法与道德问题,但可进行价值判断 C道德规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理由 D一般而言,道德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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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项:法贯穿着道德精神,它的许多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制定的;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从法律中汲取。尤其在价值层面,两者难以割裂。道德通过正当性评价,推动和引导法的废、改、立及实施;法则通过立法和实施,促进道德的完善,制约道德或不道德行为均不越出社会基本秩序许可的范围。比如,见义勇为,但不得义愤杀人;不守诚信,法律并非都予以制裁,但如严重到欺诈或违约致人财产损失,则要负法律责任。因此,道德上升为法律层面时,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且法官在判决是,可以进行行为定性和价值判断。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

A项: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各具优势,且形成互补。法律倾向于只调整可能且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领域,而不是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所以,A项错误。

D项: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违反法律将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制裁。违反道德者通常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谴责,受到人们的蔑视。违反道德的后果是由社会直接实施的,不像法律制裁那样需要经过特别的程序并由特定机关实施,道德不具有可诉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舆论压力和良心谴责,且舆论的评价或谴责往往是多元的。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考点 法与道德

笔记

编辑笔记 15 西周商品经济发展促进了民事契约关系的发展。《周礼》载:“听买卖以质剂”。汉代学者郑玄解读西周买卖契约形式:“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长券为“质”,短券为“剂” B“质”由买卖双方自制,“剂”由官府制作 C契约达成后,交“质人”专门管理 D买卖契约也可采用“傅别”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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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90次,正确率为52.41%,易错项为C 解析

西周的契约分为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1)买卖契约成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2)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所以,A项正确,B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考点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笔记

编辑笔记 16 春秋时期,针对以往传统法律体制的不合理性,出现了诸如晋国赵鞅“铸刑鼎”,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等变革活动。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晋国赵鞅“铸刑鼎”为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B奴隶主贵族对公布法律并不反对,认为利于其统治 C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

D孔子作为春秋时期思想家,肯定赵鞅“铸刑鼎”的举措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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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92次,正确率为80.14%,易错项为B 解析

C项: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公开”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对于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所以,C项正确。

A项: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又叫“铸刑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制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所以,A项错误。

B项: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对旧贵族操纵和适用法律的特权是严重的冲击,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一次重大胜利。所以,B项错误。

D项:孔子一向最重视礼,不看重法律,他甚至认为法律是有害的。因此,孔子对郑国晋国铸刑鼎的行为予以猛烈抨击,“晋其亡乎,失其度矣!”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考点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笔记

编辑笔记 17 元代人在《唐律疏议序》中说:“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表达了对唐律的敬畏之心。下列关于唐律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促使法律统治“一准乎礼”,实现了礼律统一 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高超,结构严谨 C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D对古代亚洲及欧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其立法渊源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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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91次,正确率为73.20%,易错项为C 解析

CD项:作为中国传统法制的最高成就,《唐律疏议》全面体现了中国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唐律疏议》是古代中国在成文法典制定上的集大成作品。因此,《唐律疏议》的影响尚未到达欧洲等国。所以,D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

A项:《唐律疏议》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律的统一。所以,A项说法正确。

B项:《唐律疏议》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且结构严谨,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定都有充分的表现。所以,B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考点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笔记

编辑笔记 18 南宋时,霍某病故,留下遗产值银9000两。霍某妻子早亡,夫妻二人无子,只有一女霍甲,已嫁他乡。为了延续霍某姓氏,霍某之叔霍乙立本族霍丙为霍某继子。下列关于霍某遗产分配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霍甲9000两

B霍甲6000两,霍丙3000两 C霍甲、霍乙、霍丙各3000两

D霍甲、霍丙各3000两,余3000两收归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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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90次,正确率为65.52%,易错项为B 解析

在南宋,在一些地域规定与适用户绝财产继承的办法。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户绝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本题中,霍某夫妻俱亡,只有出嫁女与继子,因此,应该按照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的规定来进行遗产分配。因此,对于霍某的9000两,应按照霍甲、霍丙各3000两,余3000两收归官府进行。所以,D项正确,A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考点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笔记

编辑笔记 19 1903年,清廷发布上谕:“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著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定商律,作为则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钦定大清商律》为清朝第一部商律,由《商人通例》、《公司律》和《破产律》构成 B清廷制定商律,表明随着中国近代工商业发展,其传统工商政策从“重农抑商”转为“重商抑农”

C商事立法分为两阶段,先由新设立商部负责,后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 D《大清律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与《大清商律草案》同属清末修律成果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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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89次,正确率为47.75%,易错项为A 解析

C项: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1903~1907年为第一阶段;1907~1911年为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拟定,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所以,C项正确。

A项:《商人通例》9条、《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29年12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为清朝第一部商律。因此,《钦定大清商律》不包括《破产律》,《破产律》是1906年5月颁行的。所以,A项错误。

B项:在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实际上当时的商部仅考虑尽快制定出一些应急的法规,如“赶速先拟商律之公司一门,并于卷首冠以商人通例”,一起“缮具清册,恭呈御览”。此外,清政府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和章程。清廷制定法律,表明随着中国近代工商业发展,政府鼓励工商业的发展,但并不抑制农业发展。所以,B项错误。

D项: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包括《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与《大清商律草案》、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等,不包括《大清律例》。《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清朝的传世基本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开始于顺治元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时,重修《大清律例》,在经过乾隆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考点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笔记

编辑笔记 20 关于《法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满21岁为成年,到此年龄后,除结婚章中规定的例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民事权利地位平等原则

B“所有权是对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和部分有限原则

C“契约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契约自由原则 D“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其过失或懈怠所致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过失(错)责任原则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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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是一部早期的资产阶级民法典,与当时的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预”这样的立法精神。其中的基本原则: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绝对所有权制度、契约自由及过失责任原则等,这些都是代表着资产阶级的自然法领域中的“天赋人权”理论在此民法典中的体现。而私权神圣的核心就是所有权绝对。

B项:“所有权是对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体现的是绝对所有权原则,而不是部分有限原则。所以,B项说法错误。

ACD项:根据上述可知,分别体现的是民事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失(错)责任原则。所以,ACD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考点 大陆法系

笔记

编辑笔记 21 综观世界各国成文宪法,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大部分。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世界各国宪法序言的长短大致相当

B我国宪法附则的效力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两大特点 C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在序言之中

D新中国前三部宪法的正文中均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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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项:宪法的核心在于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国家权力的限制,是各国宪法所不可缺少的。但在具体的规定中,特别是二者的顺序排列上却有不同。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部宪法均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1982年宪法调整了这种结构,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之前。这一调整充分表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居于宪法的核心地位,合理定位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符合人民主权原则。所以,D项正确。

A项:从形式上看,各国宪法序言的长短不尽相同。宪法序言繁简程度和表现形式不同,可将其做如下分类:(1)目的性序言——从内容上说,这类序言仅陈述制定宪法的目的,而且字数不多。如美国1787年宪法的序言,只有65个字。(2)原则性序言——这类序言主要表述宪法的基本原则,字数一般在100~200字左右。(3)纲领性序言。(4)综合性序言。这类序言为数最少,篇幅最长。其中最典型的是南斯拉夫1974年宪法的序言,长达2万余字。由此可以看出,各国宪法序言长短不一。所以,A项错误。

B项: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做出的附加条款。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其法律效力有两大特点:一是特定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条文或事项适用,有一定的范围,超出范围则无效;而是临时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时间或者情况适用,一旦时间届满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其法律效力自然终止。但是,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附则。所以,B项错误。

C项:宪法序言规定的内容多种多样,其基本特点是体现了宪法基本理念和精神,有助于人们从整体上把握宪法基本理念和精神。宪法序言的内容通常涉及制宪权的来源、宪法性质国家独立、正义与和平价值的阐述、社会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民族主义价值等不同的理念。简言之,宪法序言是宪法精神和内容的高度概括。其内容包括解释制宪机关和依据、揭示制宪的基本原则、揭示制宪的目的和价值体系等。宪法正文是宪法典的主要部分,具体规定宪法基本制度和权力体系的安排,是宪法的主体内容。正文中规定的内容一般包括: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公民与国家的相互关系,即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标志等。因此,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在正文之中。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考点

宪法的渊源和宪法典的结构

笔记

编辑笔记 22 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条文中两处“法律”均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B宪法只能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下位法才能发挥它的约束力 C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只是针对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而言的 D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需要完善相应的宪法审查或者监督制度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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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项:一方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另一方面,宪法的原则、精神只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通过整个国家法制的健全和完备才能有效实施。如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背离宪法的原则精神,宪法实施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为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建立完善的宪法审查或者监督制度,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是宪法实施保障的重要内容。所以,D项正确。A项:第一个“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即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称。后一个“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意外的其他法律。所以,A项错误。

BC项:宪法效力具有最高性与直接性。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效力是最高的,不仅成为立法的基础,同时对立法行为与依据宪法进行的各种行为产生直接的约束力。因此,宪法并不需要通过法律与行政法规发挥约束力,也不单单针对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考点 宪法监督

笔记

编辑笔记 23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国家财产主要由国有企业组成 B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C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都属于集体所有

D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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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91次,正确率为74.23%,易错项为D 解析

B项:根据《宪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所以,B项正确。

A项:在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自然资源是国家财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另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等全民单位的财产也是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A项错误。

C项:根据《宪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所以,C项错误。

D项:根据《宪法》第7条的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考点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笔记

编辑笔记 24 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的主持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 B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C省人大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

D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选民说明情况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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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项:根据《选举法》地9条第1款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所以,A项正确。

B项:根据《选举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所以,B项错误。

C项:根据《选举法》地37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因此,省人大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应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所以,C项错误。

D项:根据《选举法》地9条第2款的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考点 选举制度

笔记

编辑笔记 25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关于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性法律一般情况下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

B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C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D《澳门基本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反映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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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项:根据《澳门基本法》第87条第4款的规定,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所以,B项正确。

A项:全国性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于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其原有的法律制度,因而全国性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但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些体现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全国性法律又有必要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因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也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之一。所以,A项错误。

C项:根据《澳门基本法》第78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法案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所以,C项错误。

D项:《澳门基本法》是根据我国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一部基本法律,它反映了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体现了国家的方针政策,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基本法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又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其地位仅次于宪法,但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基本法又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考点

特别行政区制度

笔记

编辑笔记 26 某乡政府为有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作出了下列规定,其中哪一规定是合法的?

A村委会的工作报告由乡政府审议

B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报乡政府备案

C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并提出申诉的,由乡政府作出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D村委会组成人员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由乡政府任命新的成员暂时代理至本届村委会任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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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所以,B项正确。

A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的规定,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所以,A项错误。

C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所以,C项错误。

D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考点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笔记

编辑笔记 27 2015年10月,某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一部《关于加强本州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决定》。关于该法律文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该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B可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C该自治州所属的省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D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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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项:根据《立法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所以,C项正确。

A项:根据《立法法》第78条第4款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立法法》第75条第2款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所以,B项错误。

D项:根据《立法法》第95条的规定,„„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考点

宪法实施的保障

笔记

编辑笔记 28 某燃气公司在办理燃气入户前,要求用户缴纳一笔“预付气费款”,否则不予供气。待不再用气时,用户可申请返还该款项。经查,该款项在用户日常购气中不能冲抵燃气费。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反垄断机构执法时应界定该公司所涉相关市场

B只要该公司在当地独家经营,就能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C如该公司的上游气源企业向其收取预付款,该公司就可向客户收取“预付气费款” D县政府规定了“一个地域只能有一家燃气供应企业”,故该公司行为不构成垄断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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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71次,正确率为88.56%,易错项为B 解析 A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反垄断机构在认定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时,要依据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自然也要界定所涉及的相关市场,所以A项正确。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要依据多种因素,B项的认定太过单一,所以错误。

C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本题中燃气公司要求用户缴纳一笔“预付燃气费”且无法冲抵燃气费的行为属于上述法条的第(五)项,已经构成了垄断行为,所以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考点 垄断行为

笔记

编辑笔记 29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自然人买彩票多倍投注,所获一次性奖金特别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

B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在境内取得的商业保险赔款,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D夫妻双方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合并计算,减除费用7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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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67次,正确率为29.21%,易错项为A 解析 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所以B项是正确的。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4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6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彩票作为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收入畸高的才实行加成征收,所以A项错误。

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所以C项错误。

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1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夫妻双方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考点

个人所得税法 笔记

编辑笔记 30 某镇拟编制并实施镇总体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防灾减灾系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之一

B在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可设立经济开发区

C镇政府编制的镇总体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后,再经镇人大审议

D建设单位报批公共垃圾填埋场项目,应向国土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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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63次,正确率为57.79%,易错项为D 解析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防灾减灾属于强制性内容的范围之内,所以A项正确。

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所以在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再设立经济开发区,所以B项错误。

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因此C项说法中先报审批再经镇人大审议是错误的。

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第1款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报批公共垃圾填埋场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观部门而不是国土部门申请核发选址建议书,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考点

城乡规划法

笔记

编辑笔记 31 某采石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后,采用的爆破技术发生重大变动,其所生粉尘将导致周边居民的农作物受损。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B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C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完全相同 D居民将来主张该采石场承担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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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66次,正确率为59.77%,易错项为B 解析 AB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本题中爆破技术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以A项正确,BC项错误。

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居民主张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不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只有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才受该诉讼时效限制,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考点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笔记

编辑笔记 32 联合国会员国甲国出兵侵略另一会员国。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制止甲国侵略的决议案,并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常任理事国4票赞成、1票弃权;非常任理事国8票赞成、2票否决。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决议因有常任理事国投弃权票而不能通过 B决议因非常任理事国两票否决而不能通过

C投票结果达到了安理会对实质性问题表决通过的要求

D安理会为制止侵略行为的决议获简单多数赞成票即可通过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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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62次,正确率为79.01%,易错项为B 解析

《联合国宪章》第27条规定了联合国安理会的投票规则,根据该条的规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由9个理事国投票同意即可通过。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非程序性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之决议,应以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投票同意方可通过,此即为“大国一致原则”。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联合国宪章》对于何为程序性事项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当对于一个事项是否为程序事项发生争议时,同样按照上述的“大国一致原则”表决决定,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投票表决中的上述权利被称为“双重否决权”。但存在例外情况,《联合国宪章》第108、109条明确规定,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联合国宪章》的生效和修改享有否决权。

ABC项:由题干可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表决的结果为超过9个理事国投票赞成且无1个常任理事国投票否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论题干中的情形为程序性事项还是实质性事项,该决议均可获通过。所以,C项正确,AB项错误。

D项:该项考察联合国大会投票制度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投票制度的对比。《联合国宪章》第18条规定:“大会之每一会员国,应有一个投票权。大会对于重要问题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此项问题应包括: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议,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之选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依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寅)款所规定托管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对于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之准许,会员国权利及特权之停止,会员国之除名,关于施行托管制度之问题,以及预算问题。关于其他问题之决议,包括另有何种事项应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问题,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过半数决定之。”据此,可将联合国大会的投票制度概括为:实行会员国一国一票制,对于一般问题的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采取2/3多数通过。而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7条的规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投票制度并无简单多数与2/3多数的区分,均以9个理事国投票赞成通过,所不同的是,对于非程序性事项常任理事国享有一票否决权。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 国际组织

笔记

编辑笔记 33 甲乙两国边界附近爆发部落武装冲突,致两国界标被毁,甲国一些边民趁乱偷渡至乙国境内。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发现界标被毁后应尽速修复或重建,无需通知乙国 B只有甲国边境管理部门才能处理偷渡到乙国的甲国公民 C偷渡到乙国的甲国公民,仅能由乙国边境管理部门处理 D甲乙两国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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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64次,正确率为97.35%,易错项为B 解析

AD项:根据一系列的双边的边境条约和相关国内法,关于界标的维护,若一方发现有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的情形,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所以,D项正确,A项错误。

BC项:管辖权是国际法所确认的国家基本权利之一,分为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问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是依据国籍的管辖。据此,甲国对偷渡的甲国公民享有属人管辖权,乙国对偷渡到乙国的甲国公民享有属地管辖权。故甲、乙两国根据不同的管辖原则对偷渡到乙国的甲国公民均享有管辖权,并非只有甲国或者乙国享有。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笔记

编辑笔记 34 关于国际法院,依《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拥有一票否决权

B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

C联合国秘书长可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D国际法院做出判决后,如当事国不服,可向联合国大会上诉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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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55次,正确率为64.31%,易错项为C 解析 BC项:《国际法院规约》第1条规定:“联合国宪章所设之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行使诉讼管辖权,涉及“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对人管辖”是指谁可以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4条的规定,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对事管辖”是指什么事项可以为国际法院管辖的对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国际法院管辖三类案件:①自愿管辖,争端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②协定管辖,《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所特定的一切事件;③任意强制管辖,国家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一切争端。(2)咨询管辖权,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的规定,法院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同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6条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大会临时委员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他机构,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但是国家和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也无权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

A项: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8条的规定,大会及安全理事会各应独立举行法院法官之选举。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10条的规定,候选人在大会及在安全理事会得绝对多数票者应认为当选。安全理事会对于法官选举的投票,应不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及非常任理事国之区别。也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对于国际法院法官之选举并无一票否决权。所以,A项错误。

D项:《国际法院规约》第60条规定:“法院之判决系属确定,不得上诉。判词之意义或范围发生争端时,经任何当事国之请求后,法院应予解释。”此外,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61条的规定,当事国在判决作出后,如发现能够影响判决的、决定性的、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可能获知的新事实,可申请法院复核判决。综上可知,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不得上诉。但当事国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解释或者复核的方式进行救济。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考点

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方式政治方法和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法院方式

笔记

编辑笔记 35 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

B宣告阮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 C宣告李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

D宣告阮某与李某失踪,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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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由题干可知,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的经常居所均在上海,故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所以,A项正确,B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考点

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和诉讼时效国际司法协助

笔记

编辑笔记 36 英国公民苏珊来华短期旅游,因疏忽多付房费1000元,苏珊要求旅店返还遭拒后,将其诉至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与苏珊发生争议的旅店位于中国,因此只能适用中国法 B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 C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

D应在英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对苏珊有利的法律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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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59次,正确率为73.36%,易错项为A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关于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个:(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2)一方受有损失;(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题中,英国公民苏珊请求旅店返还房费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首先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适用其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当事人无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律。

B项:由上述分析可知,不当得利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可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不同于选择管辖中的意思自治,不受实际联系的限制,因此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与本案的主体及行为并无实际联系的瑞士法。所以,B项正确。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属于有条件适用的冲突规范。所谓有条件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中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且必须按照其顺序或有条件地选择其一来适用的冲突规范。根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的分析,可知不当得利案件必须按照其规定的顺序适用,且其几个连接点中并无仅涉及一方当事人的属人连接点。因此,A项说法过于绝对且存在连接点的错误。所以,A项错误。

C项:该项的表述具备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的特征。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且同时适用的冲突规范。由对A项的分析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属于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而非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此为其一。其二,该项所含系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的规定。所以,C项错误。

D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其第3章(婚姻家庭)第25、29、30条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抚养、监护的规定适用保护弱者利益原则;其第6章(债权)第42、43、45条关于消费者合同、劳动合同、产品责任的规定适用保护弱者利益原则。而在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中并没有体现保护弱者利益原则。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考点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笔记

编辑笔记 37 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

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

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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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60次,正确率为41.54%,易错项为B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于结婚的条件和手续的法律适用作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关于结婚条件适用的冲突规范属于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适用法律的顺序为:(1)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2)当事人共同国籍国法律;(3)婚姻缔结地法律,如果是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该规定为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A项:婚龄属于结婚条件。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既无共同经常居所地,也无共同国籍国。但两人的婚姻缔结地在李某的经常居所地和国籍国中国,故两人的婚龄应当适用中国法。所以,A项正确。

BC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故本题中两人的结婚手续适用中国法或德国法均可,BC项说法过于绝对。所以,BC项错误。

D项:由本题开头的分析可知,关于结婚条件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而D项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又因通过对A项的分析可知,本题中两人的结婚条件适用中国法,而非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考点

结婚的法律适用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笔记

编辑笔记 38 俄罗斯公民萨沙来华与中国公民韩某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后因履约纠纷韩某将萨沙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萨沙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该套设备位于中国境内。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B韩某可在该套设备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C韩某只能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

D萨沙与韩某只能选择适用中国法或俄罗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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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60次,正确率为93.08%,易错项为C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是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该编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AB项:本题中,虽然俄罗斯公民萨沙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但设备买卖合同的签订地和诉讼标的物该套设备的所在地均在中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国法院有管辖权,韩某可在该套设备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所以,B项正确,A项错误。

C项:上述法律规定中的管辖法院并无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院。所以,C项错误。

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不同于选择管辖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不受实际联系的限制,故萨沙与韩某并非只能选择适用与该设备买卖合同存在实际联系的中国法或俄罗斯法。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考点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和诉讼时效

笔记

编辑笔记 39 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 B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

C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蒙古驻华使馆才能向高娃送达传票 D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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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55次,正确率为79.61%,易错项为C 解析 ABC项:《海牙送达公约》第13条规定:“如果送达请求书符合本公约的规定,则文书发往国只在其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其主权或安全时才可拒绝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款规定:“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第1条规定:“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由有关人民法院交最高人民法院退司法部,再由司法部送交该国驻华使、领馆。”综上所述,外国法院向我国境内送达司法文书,一般情况下我国不得拒绝。司法文书通过外交部转递,而非经其同意。所以,A项正确,BC项错误。

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款明文规定,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不得在我国境内对其公民采取强制措施。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考点

国际司法协助

笔记

编辑笔记 40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设备合同,分三批运输。两批顺利履约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履约能力出现严重问题,便中止了第三批的发运。依《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已履约的进口设备在使用中引起人身伤亡,则应依公约的规定进行处理 B乙公司中止发运第三批设备必须通知甲公司 C乙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中止发运第三批设备 D如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乙公司可依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运第三批设备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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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61次,正确率为80.84%,易错项为D 解析

A项:该项是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的考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条规定:“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第5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据此可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未涉及下列法律问题:(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A项中,如已履约的进口设备在使用中引起人身伤亡,属于上述列举的第3种情形,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所以,A项错误。

BCD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的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所以,B项正确,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考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笔记

编辑笔记 41 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订立了服装进口合同,信用证付款,丙银行保兑。货物由“铂丽”号承运,投保了平安险。甲公司知悉货物途中遇台风全损后,即通知开证行停止付款。依《海牙规则》、UCP600号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承运人应承担赔偿甲公司货损的责任 B开证行可拒付,因货已全损

C保险公司应赔偿甲公司货物的损失 D丙银行可因开证行拒付而撤销其保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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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51次,正确率为88.05%,易错项为A 解析

C项:风险包括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和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特别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损失包括全部损失(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和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平安险意为“单独海损不赔”,是指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本题中,货物由于台风全损,不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故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的货物损失。所以,C项正确。

A项:《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对承运人的免责作了17项具体规定,分为两类:一类是过失免责,共2项;另一类是无过失免责,共15项。过失免责包括:(1)航行过失免责,是指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2)雇用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的火灾,承运人可以免责,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无过失免责包括:(1)海上或其它可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2)天灾;(3)战争行为;(4)公敌行为;(5)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6)检疫限制;(7)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8)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9)暴动和骚乱;(10)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1)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12)包装不善;(13)唛头不清或不当;(14)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5)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本题中,货物在途中遇台风全损,是天灾引起的灭失或损坏,属于承运人无过失免责的情形,故承运人对甲公司的货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4 条的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其存在与否概不负责。该条规定了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银行对合同的免责,体现了信用证独立原则。故在本题中,开证行不可因货物全损而拒付。所以,B项错误。

D项: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8条的规定,自为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保兑行即不可撤销地受到兑付或者议付责任的约束。据此,保兑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独立的付款责任,不受开证行或者议付行行为的影响。因此,丙银行不可因开证行拒付而撤销其保兑。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 信用证

笔记

编辑笔记 42 应国内化工产业的申请,中国商务部对来自甲国的某化工产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依《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务部的调查只能限于中国境内

B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C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必须接受商务部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 D针对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得延长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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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54次,正确率为90.94%,易错项为C 解析 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所以,B项正确。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0条第3款规定:“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据此,商务部的调查不只限于中国境内。所以,A项错误。

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31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据此,调查机关可以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所以,C项错误。

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8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D项说法过于绝对。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考点

反倾销措施

笔记

编辑笔记 43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新技术许可协议,规定在约定期间内,甲公司在亚太区独占使用乙公司的该项新技术。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约定期间内,乙公司在亚太区不能再使用该项新技术 B乙公司在全球均不能再使用该项新技术

C乙公司不能再将该项新技术允许另一家公司在德国使用 D乙公司在德国也不能再使用该项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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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60次,正确率为93.08%,易错项为C 解析

国际许可证协议,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签订的在规定的期限、地区或领域范围内适用的合同。据此,国际许可协议具有时效性和地域性。

根据被许可方对许可方的技术使用权所享有的专有程度和范围,一般可将许可证协议分为:独占许可协议、排他许可协议和普通许可协议。(1)独占许可协议,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2)排他许可协议,即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规定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被许可方从许可方取得对所转让的技术排他使用权,许可方承诺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同样技术,但许可方自己则仍有权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使用同样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的协议。(3)普通许可协议,即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规定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被许可方从许可方取得对所转让的技术普遍使用权,但许可方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仍有权:①自己使用同样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②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同样的技术。本题中,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新技术的独占许可协议,协议适用的地域范围为亚太区,故德国乙公司及任何其他第三方不得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在亚太区使用该项新技术,但在亚太区以外的地区仍可以使用。所以,A项正确,B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考点

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笔记

编辑笔记 44 甲国T公司与乙国政府签约在乙国建设自来水厂,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货币大幅贬值造成T公司损失,属货币汇兑险的范畴 B工人罢工影响了自来水厂的正常营运,属战争内乱险的范畴

C乙国新所得税法致T公司所得税增加,属征收和类似措施险的范畴

D乙国政府不履行与T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国法院又拒绝受理相关诉讼,属政府违约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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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55次,正确率为69.80%,易错项为A 解析

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以下险别:(1)货币汇兑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新的措施,限制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被保险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及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被保险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作出行动;(2)征收和类似的措施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实际上剥夺了被保险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其应从该投资中得到的大量收益。但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不在此列;(3)政府违约险,是指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并且①被保险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其提出的有关诉讼作出裁决,或②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担保合同根据机构的条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③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未能执行;(4)战争和内乱险,是指依照第66条本公约适用的东道国境内任何地区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同时,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应投资者与东道国的联合申请,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本公约的担保范围扩大到上述第1款中提及的风险以外的其它的非商业性风险。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货币的贬值或降值。

D项:D项的情形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政府违约情形中的第1种情形“拒绝司法”的情形,故D项中东道国的行为属政府违约险的范畴。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货币汇兑险是指货币流通的风险,而非货币贬值的风险。同时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货币的贬值或降值的风险。所以,A项错误。

B项:战争和内乱险针对的是反政府的政治行动和暴力革命等,不包括罢工。所以,B项错误。

C项:根据上述法律对征收和类似措施险的解释,如果乙国新所得税法致T公司所得税的增加,并未达到实际上剥夺了被保险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其应从该投资中得到的大量收益的严重程度,就不能构成隐蔽性征收。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笔记

编辑笔记 45 司法活动的公开性是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要求司法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据此,按照有关文件和规定精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除依法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外,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在互联网公布

B检察院应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窗口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 C监狱狱务因特殊需要不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

D律师作为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制作的代理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应向社会公开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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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67次,正确率为51.31%,易错项为B 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可知除依法不公开的裁判文书外,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所以A项正确。

B项:《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是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而非向社会提供。所以B项错误。

CD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司法公开提出明确要求:“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可知监狱狱务公开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而律师制作的代理词、辩护词等不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所以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选项为A。

考点

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笔记

编辑笔记 46 根据法官、检察官纪律处分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张法官参与迷信活动,在社会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可予提醒劝阻,其不应受到纪律处分 B李法官乘车时对正在实施的盗窃行为视而不见,小偷威胁失主仍不出面制止,其应受到纪律处分

C何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反复提醒犯罪嫌疑人注意其聘请的律师执业不足2年,其行为未违反有关规定

D刘检察官接访时,让来访人前往国土局信访室举报他人骗取宅基地使用权证的问题,其做法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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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57次,正确率为49.03%,易错项为B 解析 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6条规定:“检察官的职责:

(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题中骗取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检察官职责范畴,属于国土局的职责范畴,故刘检察官的做法是恰当的。所以D项正确。

A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8条规定:“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张法官参与迷信活动,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应当收到纪律处分。所以A项错误。

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可知李法官没有制止违法行为的义务,不应受到纪律处分。所以B项错误。

C项:《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严肃纪律作风的规定》规定要求:“严禁违反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推荐特定的律师作为本人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要求、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等等”。故何检察官违反了不得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的规定。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考点

法官法官职业道德

笔记

编辑笔记 47 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下级检察机关、下级检察官应当根据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的批示和命令开展工作。据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各级检察院实行检察委员会领导下的检察长负责制

B上级检察院可建议而不可直接变更、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决定 C在执行检察职能时,相关检察院有协助办案检察院的义务 D检察官之间在职务关系上可相互承继而不可相互移转和代理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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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52次,正确率为72.22%,易错项为A 解析

CD项: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在履行职权、职务中,应当根据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的批示和命令进行工作和活动;具体包括在上下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之间存在着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各地和各级检察机关之间具有职能协助的义务、检察官之间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在职务上可以发生相互继承、转移和代理的关系。故各地和各级检察机关之间具有职能协助的义务;检察官之间在职务关系上可以发生相互转移和代理,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据此,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制与监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所以A项错误。

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因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管辖,故上级检察院可直接变更、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决定。所以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

检察制度的概述检察官检察官职业责任

笔记

编辑笔记 48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下列哪一做法是符合有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的?

A县公安局仅告知涉嫌罪名,而以有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律师已经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 B看守所为律师提供网上预约会见平台服务,并提示律师如未按期会见必须重新预约方可会见

C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期间,多次不批准律师会见申请并且说明理由 D在庭审中,作无罪辩护的律师请求就被告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拒绝律师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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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55次,正确率为67.06%,易错项为B 解析 C项:《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9条第1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在三日以内将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答复辩护律师,并明确告知负责与辩护律师联系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对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因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至少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可知有碍侦查而不许可会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所以C项正确。

A项:《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可知公安机关以有碍侦查为由拒绝的,不符合律师职业权利保证制度。所以A项错误。

B项:《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第3款的规定:“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可知看守所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所以B项错误。

D项:《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5条的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可见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拒绝律师请求的行为不当。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 律师

笔记

编辑笔记 49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该律师接案时,得知委托人同时接触他所律师,私下了解他所报价后以较低收费接受委托 B在代书起诉状中,律师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

C在代理合同中约定,如胜诉,在5万元律师代理费外,律师事务所可按照胜诉金额的一定比例另收办案费用

D因律师代理意见未被法庭采纳,原告要求律师承担部分诉讼请求损失,律师事务所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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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58次,正确率为82.17%,易错项为C 解析 D项:《律师法》第54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如损失不是因律师违法执业或者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予以拒绝。所以D项正确。

A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7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第78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可知律师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为不正当竞争。所以A项错误。

B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0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可知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超出了委托权限。所以B项错误。

C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6条第2款第4项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合同约定在5万元律师代理费外另行收费属于重复收费的情形。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律师制度概述律师职业道德

笔记

编辑笔记 50 关于公证制度和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立的公证处,其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国内其他公证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

B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任命公证员并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变更执业公证处 C黄某委托其子代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其住所地公证处可受理其委托公证的申请 D王某认为公证处为其父亲办理的放弃继承公证书错误,向该公证处提出复议的申请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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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55次,正确率为40.00%,易错项为A 解析 C项:《公证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可知该公证为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可以向住所地公证处申请。所以C项正确。A项:《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可知公证处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而不是国内其他公证处。所以A项错误。

B项:《公证法》第21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公证员的任命应当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所以B项错误。

D项:《公证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应向该公证处提出复查的申请,而不是复议。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

公证制度概述公证员和公证机构

51(多选题)我国于2015年公布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随即作出修改。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我国,政策与法律具有共同的指导思想和社会目标

B立法在实践中总是滞后的,只能“亡羊补牢”而无法适度超越和引领社会发展 C越强调法治,越要提高立法质量,通过立法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问题

D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压力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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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32次,正确率为71.12%,易错项为B 解析

A项:政党政策与法律,二者在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历史使命等方面,都是相同的。从整体上说,法律和执政党的政策是统一的,它们之间不发生什么矛盾。在我国,宪法、法律都是根据执政党的总政策和基本政策制定的,二者应当是一致的。所以,A项正确。

BC项: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因此,虽然立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坚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发挥引领和推动社会的作用。所以,C项正确,B项错误。

D项: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可以通过进一步释放生育潜力,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增加劳动力供给,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是站在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笔记

编辑笔记 52(多选题)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行政部门不得任意扩权、与民争利,避免造成“有利争着管、无利都不管”的现象。下列哪些做法有助于避免此现象的发生?

A某省政府统筹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能,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B某市要求行政审批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 C某区依法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惩处失职、渎职人员 D某县注重提高行政效能,缩短行政审批流程,减少行政审批环节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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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28次,正确率为57.02% 解析

A项: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职责。所以,A项正确。

B项:行政审批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有利于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搭建中介服务平台,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加快形成公正公开、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所以,B项正确。

C项: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所以,C项正确。

D项:通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将工作重点转移到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上来,从而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为民办事的作用,真正做到阳光审批,阳光行政。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笔记

编辑笔记 53(多选题)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这一要求?

A最高法院、公安部规定在押刑事被告人、上诉人应穿着正装或便装出庭受审 B某省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将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援助范围 C某中级法院加大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确保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及时兑现 D某基层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对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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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23次,正确率为48.88% 解析

A项:在押刑事被告人、上诉人穿着正装或便装出庭受审,改变了过去的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的状况,体现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彰显现代司法文明,保证刑事案件的严肃性。所以,A项正确。

B项: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使越来越多的困难民众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体现了加强司法的人权保障。所以,B项正确。

C项: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所以,C项正确。

D项: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笔记

编辑笔记 54(多选题)某村通过修订村规民约改变“男尊女卑”、“男娶女嫁”的***惯、老传统,创造出“女娶男”的婚礼形式,以解决上门女婿的村民待遇问题。关于村规民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是完善村民自治、建设基层法治社会的有力抓手 B是乡村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媒介,有助于在村民中培育规则意识 C具有“移风易俗”功能,既传承老传统,也创造新风尚

D可直接作为法院裁判上门女婿的村民待遇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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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27次,正确率为92.51%,易错项为D 解析

A项:村规民约是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是村民共同认可的“公约”,是村民实施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据;是村民基于法律的授权,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依照村民集体的意愿,经过民主程序而制定的规章制度。因此,发挥村规民约、乡规民约等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完善村民自治、建设基层法治社会。所以,A项正确。

B项:发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必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进一步完善保障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法律法规。村规民约、乡规民约等作为乡村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媒介,有助于在村民中培育规则意识,使基层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使广大基层群众知法守法,履行应尽义务,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B项正确。

C项:村规民约,是村庄版的文明公约,是乡村治理的制度化体现。村规民约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形势下,既保留其传统精华,也在丰富内涵、创新手段等方面与时俱进,在推动基层精神文明建设、道德建设、社会管理、基层自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所以,C项正确。

D项: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限制的,并不是规约中的任何内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村规民约是基于法律授权而制定的,是用来填补法律空白的,而不是用来替代法律的,更不能与已有的法律相冲突。本题中,法院在判决上门女婿的村民待遇纠纷的问题,仍然需要依据《民法》等相关法律。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笔记

编辑笔记 55(多选题)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的创举,被西方国家誉为法治的“东方经验”。关于人民调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调解员不属于法治工作队伍,但仍然在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

B法院应当重视已确认效力的调解协议的执行,防止调解过的纠纷再次涌入法院 C人民调解制度能够缓解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国家司法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 D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主要优势是不拘泥于法律规定,不依赖专业法律知识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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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23次,正确率为17.49%,易错项为A 解析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该规定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为人民法院提高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实现及时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的目的提供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B项正确。

C项: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制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必要补充、得力助手。因此,能够缓解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国家司法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所以,C项正确。

A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包括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其中,人民调解员属于法律服务队伍,即法治工作队伍的一部分,在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所以,A项错误。

D项:依法调解是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要使老百姓对人民调解产生公信力,必须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严格按照调解程序进行调解,调解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公平,合情合理,做到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笔记

编辑笔记 56(多选题)林某与所就职的鹏翔航空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解决争议中曾言语威胁将来乘坐鹏翔公司航班时采取报复措施。林某离职后在选乘鹏翔公司航班时被拒载,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航空公司依《合同法》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依《民用航空法》有保障飞行安全义务。尽管相关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对此类拒载无明确规定,但依航空业惯例航空公司有权基于飞行安全事由拒载乘客。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反映了法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 B若法无明文规定,则法官自由裁量不受任何限制 C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D不违反法律的行业惯例可作为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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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本题正确答案是ACD,你的答案是AD。回答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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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59次,正确率为62.93%,易错项为B 解析

C项:按照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所以,C项正确。

A项:法的价值上所言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学上所说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但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目标。也就是说,如果秩序是以牺牲人们的自由、平等为代价的,那么这种秩序就是不是可欲的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还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本题中,法有保障林某乘坐航空的自由,同时又有维护航空秩序与安全的价值。因此,体现了法的自由与秩序的价值冲突。所以,A项正确。

D项:在正式的法的渊源完全不能为法律决定提供大前提;适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产生出两种解释的模棱两可性和不确定性。在上述三种情况发生时,法律人为了给法律问题提供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就需要诉诸于法的非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是习惯,只是指社会习惯,特别是那些与重要的社会事务即为了确保令人满意的集体社会而必须完成的各种相关的习惯,因为后者往往与人们的一些具体义务和责任相关。本题中,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对于此类拒载无明确规定,但是依据《合同法》和《民用航空法》又得出不确定性的解释,此时可以适用不违反法律的行业惯例可作为裁判依据。所以,D项正确。

B项: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疑难案件中,当法律空白、冲突时,法官依据案情和公平正义的要求,独立判断、权衡并作出合理决定的权力。作为法律局限性的补充和救济,为实现实质正义,法官自由裁量权就为司法过程之必须。但是法官的个体特性及自由裁量权本身的权力特性决定了权力有被滥用的风险,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又必不可少。严格的规则与适当的自由裁量权相结合是实现实质正义的最好方式。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所以,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考点 法的渊源

笔记

编辑笔记 57(多选题)耀亚公司未经依法批准经营危险化学品,2003年7月14日被区工商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罚款40万元。耀亚公司以处罚违法为由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安全生产法》规定对该种行为的罚款不得超过10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与《安全生产法》的效力位阶相同 B《安全生产法》中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属于公法 C应适用《安全生产法》判断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D法院可在判决中撤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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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68次,正确率为83.58%,易错项为D 解析

B项: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社会和公民之间的纵向关系以及政治资源的配置,而私法调整的是私人的、民间的横向权利与义务关系;公法领域通行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权力与权利双向互控、民主与集中、权威与服从等,而私法领域通行的则是平等原则、竞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协商原则等。本题中,《安全生产法》中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纵向关系,因而属于公法。所以,B项正确。

A项:根据《立法法》第88条和第89条的规定,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本题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安全生产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属于法律。因此,《安全生产法》的位阶要高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优先适用《安全生产法》。所以,C项正确,A项错误。

D项:根据《立法法》第9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根据《立法法》第97条的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因此,法院无权撤销,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考点 法的渊源

笔记

编辑笔记 58(多选题)特别法优先原则是解决同位阶的法的渊源冲突时所依凭的一项原则。关于该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相对于同时施行或在前施行的一般规定优先适用 B同一法律内部的规则规定相对于原则规定优先适用 C同一法律内部的分则规定相对于总则规定优先适用 D同一法律内部的具体规定相对于一般规定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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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68次,正确率为62.31% 解析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这一原则是有条件的,即必须是同一主体制定的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之间的形式关系包括:(1)指同一法文件中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在同一法中,规定一般适用情形为普通条款,在一般适用情形之外适用特别条款,如《婚姻法》对离婚的一般规定与对现役军人离婚的额外规定。(2)指特别法中的特别规定与一般法中的一般规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对象是市场经济领域的一切经营活动,它调整所有的市场行为;《烟草专卖法》只适用于烟草专卖领域,当两者对不正当竞争的事项都有规定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般法,《烟草专卖法》是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

A项:同一机关的特别规定相对于一般规定优先适用,满足同一主体制定的法的前提。所以,A项正确。

B项:规则具有确定性,同一法律内部的规则规定优先于原则适用。所以,B项正确。

C项:同一法律内部的总则与分则,是一般性与特殊性、一般与具体的关系。因此,C项正确。

D项:符合上述的(1)。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考点 法的渊源

笔记

编辑笔记 59(多选题)李某向王某借款200万元,由赵某担保。后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王某将李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赵某认为,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赵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并不因李某犯罪而无效,判决李某和赵某承担还款和担保责任。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出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 B李某与王某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 C王某的起诉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唯一法律事实 D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部分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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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82次,正确率为36.17%,易错项为A 解析

B项: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因此,本题中,李某与王某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所以,B项正确。

D项: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为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者全部的免除。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1)时效免责;(2)不诉及协议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其中,对于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在这些场合,责任人应当向或主要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责任,法律将追究责任的决定权交给受害人和有关当事人。所以,D项正确。

A项: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法律责任竞合的特点是: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该行为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本题中,若李某的罪名成立,则其借款这一行为既构成刑法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又构成民法中的借款合同的违约。但是,这两个法律责任并不互相冲突,可以同时追究,因此,不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所以,A项错误。

C项: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者现象。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本案中,王某的起诉可以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但是,李某犯罪行为产生刑事法律关系,也可以引起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如损害赔偿等的产生或变更。因此,C项说法过于绝对。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

考点 法律关系

笔记

编辑笔记 60

第三篇: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卷一)

2011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

试卷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借鉴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为邦本”、“法不阿贵”、“和为贵”和西方法治思想中的“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文化资源。关于借鉴中体现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1题)A.本质的同源性 B.彻底的人民性 C.充分的开放性 D.实践基础的相同性 【答案】C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

【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包括鲜明的政治性、彻底的人民性、系统的科学性和充分的开放性。

选项A、D错误。本质的同源性、实践基础的相同性不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因此,直接予以排除。

选项B错误。彻底的人民性指社会主义法治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法律,有效治理社会的方式、过程和

状态,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题干没有表明这种“借鉴”反映彻底的人民性。

选项C正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借鉴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为邦本”、“法不阿贵”、“和为贵”和西方法治思想中的“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文化资源,广泛吸收、兼容并包、与时俱进、不断借鉴和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反映了其具有“充分的开放性”的特征。

2.近年来,政法机关通过“大接访”、“大走访”、“大下访”等做法,通过开门评警、回访信访当事人等形式,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关于这些做法的意义,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恰当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2题)

A.政法机关既是执法司法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 B.政法干警既是执法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 C.人民群众是执法主体,法治建设要坚持群众运动 D.司法权必须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答案】C

【考点】执法为民的内涵

【解析】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里的“执法”是指在广泛的内涵和外延意义上讲的,是指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全部活动,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执法为民理念不仅鲜明的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而且科学明确地界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本质和目的,其基本内涵包括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和文明执法。选项A、B说法正确。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响亮地回答了执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鲜明地指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其生命力就在于人民性。

选项C说法错误。执法主体必须是专门设置的享有执法权的国家机关,人民群众没有执法权,不是执法主体。

选项D说法正确。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在执法目的上要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在执法标准上以人民满意为本,在执法方式上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关于它的具体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3题)A.社会成员享有相同的立法表决权 B.法律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所有社会成员 C.反对任何在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殊权利 D.禁止歧视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的社会成员 【答案】A

【考点】公平正义的内涵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司法和守法的平等,而不是立法的平等。现代国家普遍实行代议制立法,由专门设立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只有议员(或人大代表)才享有立法表决权,普通公民没有立法表决权。在我国,行使立法权的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组成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所有的公民都有立法权。选项B、C、D说法正确。《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具体内容为:(1)平等对待,就是指法律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以同样的标准对待。(2)反对特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然要求。(3)禁止歧视,不允许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受到歧视待遇。

4.2011年6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结果,30多天收到82,707位网民的237,684条意见,181封群众来信,11位专家和16位社会公众的意见。据此,草案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了调整。关于这种“开门立法”、“问法于民”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4题)A.这体现了立法平等原则

B.这体现了立法为民、增强立法主体自身民主性的要求 C.这表现了执法为民的理念 D.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 【答案】B 【考点】民主立法

【解析】选项A错误。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不意味着立法平等。选项B正确。坚持民主立法,就是既要体现立法内容的民主,又要体现立法过程的民主,坚持民主立法,必须注重把立法为民贯彻始终,增强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扩大公众参与立法。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坚持“开门立法”、“问法于民”的做法,体现了立法为民、增强立法主体自身民主性的要求。选项C错误。本题体现的是立法,而不是执法。

选项D错误。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本题立法中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并没有体现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

5.某高校司法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处于大城市“陌生人社会”的人群会更多地强调程序公正,选择诉诸法律解决纠纷;处于乡村“熟人社会”的人群则会更看重实体公正,倾向以调解、和解等中国传统方式解决纠纷。据此,关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与接受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5题)

A.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具有一定的文化相对性、社会差异性

B.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既应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合于情理

C.程序公正只适用于“陌生人社会”,实体公正只适用于“熟人社会” D.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目标,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为基础 【答案】C

【考点】“公平正义”

【解析】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正义是指公正,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平正义朴素的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办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平衡、多寡相匀等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全体成员能够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选项A说法正确。人们所受的教育程度不同、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所受周围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同。因此,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也有所不同。选项B说法正确。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既应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合于情理,反映社会整体价值观和公众利益,才能为社会公众认可并接受。选项C说法错误。“公平正义”既要求实体公正,也要求程序公正,只是说在“陌生人社会”与“熟人社会”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而不是“非此即彼”的相互排斥。

选项D说法正确。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与载体。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是运送正义的方式。程序正当,是指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保障法律制定的科学性,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处理,确保公正、民主、效率、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与监督等价值目标得以实现。确保充分参与、裁判中立、程序公开和程序约束。因此,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目标,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为基础。

6.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主权”的论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之一。下列哪一宪法原则准确体现了人民主权思想?()(2011年卷一单选第6题)

A.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D.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答案】B 【考点】“人民主权”

【解析】选项A错误。该项体现的是基本人权原则。

选项B正确。人民主权是指主权归属的主体只能是人民。人民主权意味着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国家权力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人民能自主、平等地参与国家权力的运转和公共政策的形成,人民能够共享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人民能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控制,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最终拥有者,国家权力为人民服务,依照人民意思行使,接受人民的监督。

选项C错误。该项体现的是法治原则。选项D错误。该项体现的是依法治国原则。

7.1943年,马锡五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深入基层,依靠群众,就地办案,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被总结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体现的法治意义,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7题)

A.是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典范 B.是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及司法为民的典范 C.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法治经验的典范 D.是立足我国国情,坚持科学立法、维护法制统一的典范 【答案】B

【考点】严格公正司法

【解析】司法公正,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要求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努力提高司法权威和充分发扬司法民主。

选项A错误。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指公务人员依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观念,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实施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能力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它是坚持依法行政的要求。

选项B正确。“深入基层,依靠群众,就地办案,形式灵活,手续简便”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结合起来,是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及司法为民的典范。

选项C错误。“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从国情出发,没有借鉴国外法治经验。选项D错误。坚持科学立法、维护法制统一属于健全完善立法的要求,而本题说的是司法,不涉及立法的问题

8.2011年7月,某市公安机关模仿诗歌《见与不见》的语言和风格,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信息,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你逃,或者不逃,事就在那,不改不变。你跑,或者不跑,网就在那,不撤不去。你想,或者不想,法就在那,不偏不倚。你自首,或者不自首,警察就在那,不舍不弃。早日去投案,或者,惶惶终日,潜逃无聊,了结真好。”关于某市公安机关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恰当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8题)A.公安机关有权减轻或免除对自首人员的处罚 B.公安机关应以社会管理职能代替政治统治职能 C.公安机关可以从实际工作出发,对法律予以行政解释

D.公安机关可以创新工作手段、利用有效宣传形式,促进全面充分履职 【答案】D 【考点】行政机关的职能

【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审判机关才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对犯罪人员的处罚,公安机关无权减轻或免除对犯罪人员的处罚。选项B错误。社会管理职能和政治统治职能是国家机关的两项基本职能,不能相互代替。

选项C错误。根据法律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某市公安机关无权作出法律解释。

选项D正确。公安机关模仿诗歌的形式,促使在逃人员投案自首,是采用创新手段,充分履行职责的表现。

9.关于法律要素,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9题)A.《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这属于义务性规则

B.《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既不属于法律原则,也不属于法律规则

C.《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这属于委任性规则 D.《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属于确定性规则 【答案】B 【考点】法律规则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义务性规则中的禁止性规则。

选项B说法错误。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与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合法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在结构和效力上符合法律规则的特征,属于法律规则。选项C说法正确。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指具体内容尚未确定,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属于委任性规则。

选项D说法正确。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可直接适用,属于确定性规则。

10.某市政府为缓解拥堵,经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做出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但同时明确,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关于该免责规定体现的立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

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10题)A.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B.民主立法 C.注重效率

D.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答案】C

【考点】立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立法原则是指导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指导思想,包括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和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

选项A说法正确。立法应当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为治堵而限行,因特殊状况而免罚,充分的反映了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选项B说法正确。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应坚持群众路线。“经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体现了民主立法原则。选项C说法错误。效率并非立法活动的原则,立法活动应当谨慎,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意见与建议,注重公平正义。因此,相对于效率来说,更注重公平。选项D说法正确。在立法中要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恰当处理各种关系,注意各方面的平衡;应高度重视立法的技术和方法,提高立法质量。本题中,市政府既以坚持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为原则,又以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为例外的灵活性规定为补充,充分的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11.《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下列哪一类法律现象的处理原则?()(2011年卷一单选第11题)A.法律位阶的冲突 B.法律责任的免除 C.法律价值的冲突 D.法律责任的竞合 【答案】D 【考点】法律责任的竞合

【解析】选项A错误。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法律位阶的冲突指不同位阶的法之间产生冲突,通常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来处理。本题没有提及不同位阶的法的冲突,故选项A不符合题意。

选项B错误。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主要包括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和履行不能免责等。本题只描述了法律责任的竞合,并没有提及免责的情况,故选项B不符合题意。

选项C错误。法的价值冲突指法的价值之间的抵触与冲突,主要包括:(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例如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例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可能导致的矛盾;(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方法包括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本题只提及法律责任的竞合,没有提及法的价值问题,故选项C不符合题意。

选项D正确。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法律责任的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本题属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既侵害了对方人身权,也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出现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当事人可以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任选其一进行索赔。

12.甲、乙分别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后甲在乙知情但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帮助妹妹获取贷款,将自有股份质押给银行,乙以甲侵犯其股东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12题)A.担保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保护性法律关系 B.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 C.诉讼关系是股权关系的隶属性法律关系 D.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 【答案】B 【考点】法律关系的分类

【解析】选项A错误。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担保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是调整性的法律关系,而非保护性法律关系。

选项B正确。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质押关系是以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属于从法律关系,而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

选项C错误。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其特点为:(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与此不同,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无论是诉讼关系,还是股权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不是隶属性法律关系。

选项D错误。债权关系是主法律关系,质押关系是从法律关系,质押关系依附于债权关系,而非债权关系依附于质押关系。另外,无论是债权关系还是质押关系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都是调整性的法律关系。

13.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对于解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该政策遵循下列哪一原则?()(2011年卷一单选第13题)A.个案平衡原则 B.比例原则 C.价值位阶原则 D.自由裁量原则 【答案】C 【考点】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解析】法的价值冲突指法的价值之间的抵触与冲突,主要包括:(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例如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例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可能导致的矛盾;(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方法包括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

选项A错误。个案平衡原则,指对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本题中,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属于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故不能适用个案平衡原则。

选项B错误。比例原则,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益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本题中,“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完全牺牲了犯罪分子生命,没有体现比例原则。

选项C正确。题干表明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该重判重判,该判死刑的判死刑,也就是说对于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优先考虑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属于适用价值位阶原则解决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

选项D错误。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中没有自由裁量原则。

14.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14题)A.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 B.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 C.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 D.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 【答案】C

【考点】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判例

【解析】选项A错误。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具有参考价值,但其本身不是法律规范,法院的已生效同类判决书没有普遍约束力。

选项B错误。判例法,指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权由立法机关行使,法官没有立法权,在法律体系中不存在判例法。

选项C正确。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案例,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与指导性,同时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也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展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宝贵素材。

选项D错误。这里应当是“司法强制执行力”而非“行政强制执行力”,由法院执行而非行政机关执行。

15.下列哪一表述说明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2011年卷一单选第15题)

A.“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而自由,既不知有奴隶,也就无所谓释放” B.“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C.“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

D.“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 【答案】D 【考点】人权的概念

【解析】人权在本源上具有历史性。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外因是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因此,不同时代对人权的取舍、理解和使用都会有所差异。

选项A错误。该选项表达了天赋人权的思想,认为自由是人的本性。但该项并非体现人权的历史性特征,故不选。

选项B错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句话表明权利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在结构上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在数量上,总量相等;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但该选项并未体现人权的历史性特征,不符合题意。选项C错误。该选项表达了天赋人权的思想,认为人权是“造物主”赋予的,与题意不符。

选项D正确。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反映了人权的历史性特征。

16.据史书载,以下均为秦朝刑事罪名。下列哪一选项最不具有秦朝法律文化的专制特色?()(2011年卷一单选第16题)A.“偶语诗书” B.“以古非今” C.“非所宜言” D.“失刑” 【答案】D 【考点】秦代的罪名与法律

【解析】选项A、B、C错误。秦代以法家思想为治国指导思想,实行严刑峻法,在危害皇权类犯罪中规定了谋反;泄露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不行君令等。秦亡以后,在汉代出现法律儒家化,偶语诗书,以古非今,非所宜言等罪名被取消,因此,“偶语诗书”,“以古非今”,“非所宜言”都具有秦朝法律文化的专制特色。

选项D正确。“凡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构成失刑罪”。这是中国古代官吏职务犯罪的罪名,并非秦代特有,没有反映秦朝法律文化的专制特色。17.关于明代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17题)

A.明朱元璋认为,“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 B.明律确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刑罚原则 C.《大明会典》仿《元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 D.明会审制度为九卿会审、朝审、大审 【答案】C 【考点】明代法律制度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鉴于元末法制败坏的教育,朱元璋曾说,“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

选项B说法正确。明代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

唐律一般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理,牵连范围相对较狭;而明律则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此即“重其所重”原则。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此即“轻其所轻”的原则。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是为了突出“重其所重”的原则。

选项C说法错误。《大明会典》基本仿制《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执掌与事例。这里说仿照《元六典》错误。选项D说法正确。明代的会审制度为九卿会审、朝审、大审。18.清乾隆律学家、名幕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的有关论述: ①“谋杀者,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杀者,起意于殴杀之时。”

②“谋杀则定计而行,死者猝不及防、势不能敌,或以金刃,或以毒药,或以他物,或驱赴水火,或伺于隐蔽处所,即时致死,并无争斗情形,方为谋杀。”

③“故杀乃因斗殴、谋殴而起,或因忆及夙嫌,或因畏其报复,或虑其控官难制,或恶其无耻滋事,或恐其遗祸受害。在兄弟,或利其赀财肥己;在夫妻,或恨其妒悍不逊。临时起意,故打重伤、多伤,伤多及致死处所而死者是也。”

据此,下列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者的是哪一选项?()(2011年卷一单选第18题)

A.张某将浦某拖倒在地,骑于身将其打伤。浦某胞弟见状,情急之下用木耙击中张某顶心,张某立时毙命

B.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后,洪某趁赵某独自上山之机,将其杀死

C.卢某欲拉林某入伙盗窃,林某不允并声称将其送官。卢某恐其败露欲杀之,当即将林某推倒在地,揢伤其咽喉并用腰带套其脖颈,林某窒息而死 D.雇主李朱氏责骂刘某干活不勤,刘某愧忿不甘,拿起菜刀将李朱氏砍倒。刘某逃跑之际,被李朱氏4岁的外孙韩某拉住衣服并大声呼救,刘某将其推倒在地并连砍数刀,致其立时毙命 【答案】B 【考点】“谋杀”与“故杀”

【解析】根据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的有关论述,谋杀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故杀是没有预谋、突然起意的故意杀人。

选项A错误。浦某胞弟见浦某被张某殴打,为解救浦某而上前攻击张某,过失造成其死亡,这里并无事先预谋,故不成立谋杀。

选项B正确。“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属于事先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应认定为“谋杀”。

选项C错误。“卢某恐其败露欲杀之”,属于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应认定为“故杀”,不能成立“谋杀”。

选项D错误。刘某为逃匿而故意杀人,并无事先预谋,应认定为“故杀”。【提示】六杀:

《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谓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唐律的“谋杀”指预谋杀人:“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故杀:明清都继承了唐律对故杀的定义,并进一步阐释,将谋杀与故杀相区别。

谋杀:明代继承了唐律的做法,将谋杀认定为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到了清代,我国传统社会谋杀的概念已经定型。即谋杀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而故杀是没有预谋、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有无事先预谋是区分谋杀和故杀的根本标准。

19.关于中外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19题)

A.西周“七出”、“三不去”、“六礼”等婚姻法律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

B.汉代“秋冬行刑”的死刑执行制度,对唐、明、清的法律制度有着深远影响

C.清末规定的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监狱及狱政管理的改良制度,是清末司法体制上的重大变化

D.法国国民会议于1787年8月26日通过《独立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

性文件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 【答案】D 【考点】中外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西周“七出”、“三不去”、“六礼”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选项B说法正确。汉代确立的“秋冬行刑”的死刑执行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选项C说法正确。清末新政时期,参照西方法律制度,改革了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监狱及狱政管理的制度,这是清末司法体制上的重大变化。

选项D说法错误。法国国民会议于1787年8月26日通过《人权宣言》,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独立宣言》是一份于1776年7月4日由托玛斯·杰斐逊起草,并由其它13个殖民地代表签署的最初声明美国从英国独立的文件。

20.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根据《宪法》规定,对于“宪法法律至上”中“法律”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20题)A.是指具有法的一般特征的规范性文件

B.是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 C.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D.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答案】D

【考点】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解析】宪法文本中的“法律”在不同条文中表现不同的含义。如以“以法律的形式”、“法律效力”的形式出现时,通常指法的一般特征,即具有一般性、规范性、抽象性、强制性等。但是,当宪法和法律连在一起使用在宪法文本时,通常指由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会制定的法律。当与行政法规等相连使用时“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因此,这里的法律应当从狭义上来理解,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21.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21题)

A.《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后正式颁行的宪法 B.《临时约法》设立临时大总统,采行总统制

C.《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D.《临时约法》确立了五权分离的原则 【答案】C 【考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解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种重要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选项A错误。《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属于宪法性文件,而不是辛亥革命后正式颁行的宪法。

选项B错误。《临时约法》虽然设立临时大总统职位,但采行责任内阁制,由内阁行使行政实权,总统只拥有虚位没有实权。

选项C正确。《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选项D错误。《临时约法》采取的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即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权分立。1947的《中华民国宪法》采用了五权分立原则。22.宪法结构指宪法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式。关于我国宪法结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22题)A.宪法序言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B.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C.宪法附则没有法律效力 D.宪法没有附则 【答案】C 【考点】我国宪法的结构

【解析】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式,即指一部宪法典是怎样构成的,是如何把宪法的内容编排、组合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的,一般包括序言、宪法正文、宪法附则三部分。

选项A说法正确。宪法序言,指写在宪法条文前面的陈述性的表述,以表达本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等。通常,宪法序言是宪法精神与内容的高度概括。我国宪法规定,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选项B说法正确。我国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选项C说法错误。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由于宪法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

选项D说法正确。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附则。

23.宪法效力是指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约束力与强制性。关于我国宪法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23题)A.侨居国外的华侨受中国宪法保护

B.宪法的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 C.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源于宪法的正当性 D.宪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约束力 【答案】D 【考点】宪法的效力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侨居国外的华侨仍具有我国国籍,身份上是我国公民,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

选项B说法正确。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的所有领域,这是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决定的,也是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的。因此,我国宪法的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选项C说法正确。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源于宪法的正当性,即宪法是社会共同体基本规则,是社会多数人共同意志的最高体现。

选项D说法错误。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院的审判活动也必须遵守宪法与法律。

24.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24题)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D.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答案】D 【考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解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与全国人大一起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但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之间以及地方各级人大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上级人大有权依照宪法和法律监督下级人大的工作。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应当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25.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25题)

A.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B.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C.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D.选举委员会对依法提出的有关选民名单的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答案】B 【考点】选举机构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第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第二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因此,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选项B说法错误。《选举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据此可知,应当是“指导”而非“领导”。选项C说法正确。《选举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选项D说法正确。《选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

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26.根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规定,关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26题)

A.在不同港、澳基本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

B.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别行政区

C.港、澳特别行政区对基本法的修改议案,由港、澳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

D.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我国对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答案】A

【考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同)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同)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此可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修改权。选项B、C说法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亦有同样的规定。

选项D说法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27.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均明文禁止的行为?()(2011年卷一单选第27题)

A.甲省政府规定,凡外省生产的汽车,必须经过本省交管部门的技术安全认证,领取省内销售许可证以后,方可在本省市场销售

B.乙省政府决定,在进出本省的交通要道设置关卡,阻止本省生产的猪肉运往外省

C.丙省政府规定,省内各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公务接待等活动时需要消费香烟的,只能选用本省生产的“金丝雀”牌香烟,否则财政不予报销 D.丁省政府规定,外省生产的化肥和农药在本省销售的,一律按销售额加

收15%的环保附加费 【答案】B

【考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均禁止的行为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选项A错误。甲省政府的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被明文禁止。选项B正确。乙省政府的决定属于地区封锁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和《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中均被明文禁止。选项C有争议,丙省政府的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中被明文禁止,在《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中被明文禁止。

《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选项D错误。丁省政府的规定在《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被明文禁止,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被明文禁止。

28.关于食品添加剂管制,下列哪一说法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011年卷一单选第28题)

A.向食品生产者供应新型食品添加剂的,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特别许可证

B.未获得食品添加剂销售许可的企业,不得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C.生产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给产品包装加上载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标签

D.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在销售场所设置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专柜 【答案】C 【考点】《食品安全法》

【解析】选项A错误。《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选项B错误。《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对于销售环节并未实行许可制度。选项C正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选项D错误。《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律只要求持有许可证,并没有要求必须设立专柜销售。29.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29题)A.信托投资公司适用本法 B.金融租赁公司不适用本法 C.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适用本法 D.财务公司不适用本法 【答案】A 【考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解析】《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因此,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均适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

30.关于扣缴义务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30题)

A.是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B.应当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C.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

关资料

D.应当直接到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答案】D

【考点】扣缴义务人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选项B说法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选项C说法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选项D说法错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31.某化肥厂以其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费用高”为由,予以停运拆除。在下列哪一情况下,该厂构成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2011年卷一单选第31题)

A.未在事前获得权威性技术论证 B.未采用替代性的污水处理措施 C.未征得当地环保局的同意 D.未征得附近村民的同意 【答案】C 【考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2.甲国某核电站因极强地震引发爆炸后,甲国政府依国内法批准将核电站含低浓度放射性物质的大量污水排入大海。乙国海域与甲国毗邻,均为《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缔约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32题)

A.甲国领土范围发生的事情属于甲国内政 B.甲国排污应当得到国际海事组织同意

C.甲国对排污的行为负有国际法律责任,乙国可通过协商与甲国共同解决排污问题

D.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只能由致害方,即该核电站所属电力公司承

担全部责任 【答案】C

【考点】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解析】一般地,国家责任是国家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引起的。但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从事的某些开发或试验性活动,如核能利用、航空航天、跨界河流开发等,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这些活动对于人类具有重要的探索和利用价值,但在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存在巨大的潜在危险。第二,这些活动一般是本国在其领土或其控制下进行的,但其危害具有跨国性,一旦发生事故,常常波及其他国家乃至全球。第三,这些活动本身是国际法不禁止的。第四,受害国有权要求加害国给予合理的赔偿。选项A错误。甲国的排污行为虽在其境内进行,但危害具有跨国性,受害国有权要求赔偿。

选项B错误。该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选项C正确。甲国的排污行为危害到了乙国的利益,根据国际法,甲国应当承担国际责任,乙国有权要求甲国给予合理的赔偿,可通过协商与甲国共同解决排污问题。

选项D错误。根据《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的规定,国家保证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

33.甲国人张某侵吞中国某国企驻甲国办事处的大量财产。根据中国和甲国的法律,张某的行为均认定为犯罪。中国与甲国没有司法协助协定。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33题)A.张某进入中国境内时,中国有关机关可依法将其拘捕 B.中国对张某侵吞财产案没有管辖权

C.张某乘甲国商船逃至公海时,中国有权派员在公海将其缉拿 D.甲国有义务将张某引渡给中国 【答案】A 【考点】域外犯罪管辖与引渡

【解析】选项A正确。张某进入中国境内时,中国有关机关可依法直接行使管辖权,将其拘捕。

选项B错误。张某侵吞了中国某国企驻甲国办事处的大量财产,属于危害中国国家利益的犯罪,中国司法机关可以根据保护性管辖原则对其行使管辖权。

选项C错误。公海上的船舶管辖权包括船旗国管辖和普遍管辖。这里甲国商船的船旗国并非中国,且这里也没有提及该商船有海盗、非法广播、贩奴或贩毒行为,故中国的执法部门无权登临检查该商船,无权缉拿其乘客。选项D错误。在国际实践中,除非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一般地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因此,甲国没有义务将张某引渡给中国。34.甲乙两国协议将其边界领土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甲国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关于乙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34题)A.可申请国际法院指令甲国国内法院强制执行 B.可申请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C.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D.可向联大法律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法律委员会决定采取行动执行判决 【答案】C

【考点】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

【解析】《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如有一方拒不执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35.在某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中国法院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律。关于甲国法的查明和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35题)

A.当事人选择适用甲国法律的,法院应当协助当事人查明该国法律 B.该案适用的甲国法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C.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D.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答案】C

【考点】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

【解析】选项A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选项B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九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据此可知,不能查明甲国法的,直接适用中国法律,而非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6.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2011年卷一单选第36题)A.甲国法 B.乙国法 C.中国法

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 【答案】B 【考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

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案中,“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因此,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

37.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37题)

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 【答案】A

【考点】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B错误。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判决书,其法律效力等同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据此可知,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的,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

38.《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2011年卷一单选第38题)A.单边冲突规范 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C.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答案】D 【考点】冲突规范的分类

【解析】选项A错误。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也可以直接规定只适用外国法。本条规定了多个系属,属于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项B错误。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

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必须重叠适用的两个准据法中,常常有一个是法院地法。之所以如此,无非是出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不致被破坏的考虑。本条没有规定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故不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但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由于允许选择的方式和条件不同,这种规范又可再分为两种:(1)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在这种冲突规范中,各系属所提供的可供选择的法律具有同等价值,并无主次轻重之分。(2)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在这种冲突规范中,可供选择的法律有主次轻重之分,只允许依次序或有条件的选择其一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本条规定就有一个先后选择适用的次序,因此,属于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39.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2011年卷一单选第39题)

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 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

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答案】B 【考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六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40.中国甲公司通过海运从某国进口一批服装,承运人为乙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甲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但随后丙公司破产。甲公司无法获赔,转而向乙公司索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40题)

A.本案中正本提单的转让无需背书

B.货物是由丙公司提走的,故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索赔

C.甲公司与丙公司虽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但未得到赔付,不影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

D.乙公司应当在责任限制的范围内承担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 【答案】C 【考点】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问题

【解析】选项A错误。《海商法》第七十九条第(二)规定,指示提单:经

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本案中,正本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该提单属于提示提单,因此,其转让需要经过背书。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下同)第十一条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选项D错误。《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41.进口到中国的某种化工材料数量激增,其中来自甲国的该种化工材料数量最多,导致中国同类材料的生产企业遭受实质损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41题)A.中国有关部门启动保障措施调查,应以国内有关生产者申请为条件 B.中国有关部门可仅对已经进口的甲国材料采取保障措施 C.如甲国企业同意进行价格承诺,则可避免被中国采取保障措施 D.如采取保障措施,措施针对的材料范围应当与调查范围相一致 【答案】D

【考点】反倾销措施

【解析】选项A错误。《反倾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选项B错误。《保障措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

选项C错误。保障措施中不存在价格承诺问题,只有反倾销与反补贴中存在价格承诺。

选项D正确。决定采取保障措施的,其范围应当为经调查确定存在倾销威胁的进口产品。

42.甲、乙、丙中国企业代表国内某食品原料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A国、B国、C国的该原料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42题)

A.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该原料的出口经营者

B.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商务部可以建议进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C.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

D.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答案】C 【考点】反倾销税

【解析】选项A错误。《反倾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选项B错误。《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这里是可以向出口经营者(而非进口经营者)建议作出价格承诺,而非进口经营者。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43.关于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43题)

A.承诺入世后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包括国家专营商品 B.对中国产品的出口,进口成员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选择替代国价格的做法,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生效15年后终止

C.非专向补贴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包括中国对所有国有企业的补贴

D.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在实施条件上与保障措施的要求基本相同,在实施程序上相对简便 【答案】B 【考点】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义务

【解析】选项A错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简称《中国加入议定书》,下同)专门对贸易权作了规定,中国承诺逐步放开贸易经营权,在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的3年内,除国家专营商品外,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

选项B正确。在《中国加入议定书》生效时,如果进口成员的国内法含有市场经济标准,一旦中国根据进成员的国内法,确立中国在某一产业或部门方面是市场经济,上述倾销确定中的选择的规定应终止,无论中国能否证明市场经济这一点,上述选择方法的规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生效15年后终止。

选项C错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规则,非专项补贴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但如果中国政府提供的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是国有企业,或者接受了补贴中不成比例的大量数额,该补贴视为专项补贴。选项D错误。《中国加入议定书》中,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这一机制,专对中国产品实施,实施条件低于保障措施的要求。

44.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关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44题)

A.MIGA承保的险别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货币汇兑险和

投资方违约险

B.作为MIGA合格投资者(投保人)的法人,只能是具有东道国以外任何一个缔约国国籍的法人

C.不管是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者,还是发达国家的投资者,都可向MIGA申请投保

D.MIGA承保的前提条件是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之间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答案】C

【考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解析】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作为世界银行集团的一员,成立于1988年,该机构直接承保成员国私人投资者在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资时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其目的是通过自身业务活动来推动成员国之间的投资,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投资,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性开发机构的活动,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以促进向发展中成员国的投资流动。

选项A错误。MIGA主要承保四项非商业风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货币汇兑险和政府违约险。不包括投资方违约险。

选项B错误。如投资者与东道国联合申请,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经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即具有东道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作为投保人。选项C正确。无论是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者,还是发达国家的投资者,都可向MIGA申请投保,公约没有限制。

选项D错误。MIGA承保的前提条件是要求东道国和投资者本国均为MIGA的成员国,但不要求投资者国籍国和东道国之间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45.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表述不成立?()(2011年卷一单选第45题)

A.司法历来以解决社会冲突为己任,与社会冲突相伴相随。从古至今,司法一直为一种独立的解纷形态和制度

B.司法和司法权曾是反对专制、对抗王权的一道屏障,负责监督政府、保护人民,同时也能有效地保护法官

C.晋刘颂上疏惠帝,论及司法制度时说:“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人奉,故令主者守之;理有穷,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立,故人主权断” D.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认为,“在法官做出判断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和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法官必须摆脱不受任何的控制和影响,否则便不再是法官了” 【答案】A 【考点】司法和司法制度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在封建社会,封建君主独揽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权,司法行政不分,即司法是不独立的。

选项B说法正确。司法和司法权曾是反对专制、对抗王权的一道屏障,负

责监督政府、保护人民,维护公平正义。法官是司法权的行使者,受到法律的保护。

选项C说法正确。刘颂认为,对具体案件的审断,司法官吏必须依律办事,严格执法,做到“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以差轻重”。若有少数案件,“事无正据,名例不及”,法律明文又没有规定,则由“大臣论当,以释不滞”,这就是说,只有中央主管司法的大臣有一定的解释、变通之权。至于超出法律之外的“非常之断、出法赏罚”,那就“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所得拟议”了。刘颂深刻地揭示了影响中国古代司法公正的三个方面的因素——执法官吏、大臣、君主,他严格区分了君臣在司法公正方面各自的职责:“主者守文”、“大臣释滞”、“人主权断”。选项D说法正确。亨利·米斯认为法官应当保持客观,保持独立性,避免任何的控制和不利影响。

46.关于我国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46题)

A.我国实行两审终审、人民陪审员、审判公开等审判制度,促进实现审判活动科学化、规范化

B.基层法院除审判案件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但不能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C.我国实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检察制度,实现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D.检察官独立不同于“除了法律没有上司”的法官独立,要受到“检察一体化”的限制 【答案】B 【考点】我国的司法制度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我国的审判制度包括两审终审、人民陪审员、审判公开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实施促进实现审判活动科学化、规范化。选项B说法错误。《人民调解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选项C说法正确。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等。

选项D说法正确。我国的检察体制实行“检察一体化”,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

47.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形?()(2011年卷一单选第47题)

A.甲市中级法院陈法官的妹妹接到乙县法院开庭传票,晚上到哥哥家咨询开庭注意事项。陈法官只叮嘱其妹庭上发言要有针对性,不要滔滔不绝 B.乙市某法学院针对甲市中级法院在审案件组织模拟法庭,乙市中级法院钱法官应邀担任审判长。庭审后,钱法官就该案件审理和判决向同学们谈了看法

C.林法官担任某法学院兼职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1名

D.某省高级法院朱院长担任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 【答案】B

【考点】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解析】选项A没有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甲市中级法院与乙县法院是不同的法院,且陈法官也没有对案件的审理和审判工作发表意见,其叮嘱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选项B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简称《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下同)第十四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本项中,钱法官就本院在审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发表意见,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选项C没有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法官行为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一)规定,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

选项D没有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法官行为规范》第八十二条规定,受邀请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者联谊活动;

(一)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

(二)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

(三)不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礼品和礼金。本项中,朱院长可以担任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48.王检察官的下列哪一行为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2011年卷一单选第48题)

A.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参加单位组织的慰问孤寡老人的公益活动 B.承办一起两村械斗引起的伤害案,受害人系密切近邻,但为早日结案未主动申请回避

C.参加朋友聚会,谈及在办案件犯罪嫌疑人梁某交代包养了4个情人,但嘱咐朋友不要外传

D.业余时间在某酒吧任萨克斯管主奏,对其检察官身份不予否认,收取适当报酬 【答案】A 【考点】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容

【解析】选项A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公务、参加政务活动时,按照检察人员着装规定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标识徽章,严格守时,遵守活动纪律。“参加单位组织的慰问孤寡老人的公益活动”属于公务活动,应当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

选项B不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十六条规定,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王检察官与受害人系密切近邻,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因此,应主动申请回避。

选项C不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在职务外活动中,不披露或者使用未公开的检察工作信息,以及在履职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非公开的信息。选项D不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检察官的身份、声誉及影响,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参加营利性或者可能借检察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49.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因其保障人权而体现司法正义,因其救助贫困而体现社会公平。关于该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49题)

A.我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性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B.实施法律援助的既有律师、法援机构,也有社会组织,形式上包括诉讼法律援助、非诉讼法律援助及公证、法律咨询

C.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援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慈善机构协助受理事宜 D.法援对象包括符合法定受援条件的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及符合规定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 【答案】C

【考点】法律援助制度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选项B说法正确。实施法律援助的既有律师、法援机构,也有社会组织。形式上包括诉讼法律援助、非诉讼法律援助及公证、法律咨询等。选项C说法错误。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援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监督。要坚持“四统一”原则,不能委托慈善机构办理。

选项D说法正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法援对象包括符合法定受援条件的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符合规定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也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

50.甲病危,欲将部分财产留给保姆,咨询如何处理。下列哪一意见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50题)

A.甲行走不便,可由身为公证员的侄子办理公证遗嘱

B.甲提出申请,可由公证机构到医院办理公证遗嘱 C.公证机构无权办理甲的遗嘱文书及财产保管事务 D.甲如对该财产曾有其他形式遗嘱,以后公证的遗嘱无效 【答案】B 【考点】公证法

【解析】选项A错误。《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甲申办的是遗嘱公证,应由其本人亲自申办,不能让其侄子代为申办。另外,其侄子本身是公证员,也不得代理甲在其公证机构申办公证。选项B正确。公证人员可以前往现场办理公证业务。

选项C错误。《公证法》第十二条第(三)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因此,经公证的遗嘱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51.关于法的渊源和法律部门,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51题)

A.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行政法部门就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构成的 C.国际公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D.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答案】AD 【考点】法的渊源和法律部门

【解析】选项A正确。《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属于地方权力机关,因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选项B错误。行政法部门包括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

选项C错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国内法组成,不包括国际公法。选项D正确。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其中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5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2011年卷一多选第52题)A.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 B.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C.中国传统的“和为贵”、“少讼”、“厌讼” 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答案】BCD

【考点】法律意识的范畴

【解析】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法律意识本身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和阶段。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它以理性化、理论化、知识化和体系化为特征,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产物,也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形式。

选项A错误。《法国民法典》属于法律文件,并非法律意识。

选项B正确。“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的法治理念与法律指导思想。“以德配天”的天,指天命,天道,引伸为自然规律。在西周统治者看来,上天选择人间君主的标准,是“为政以德”。人间君主要想获得上天的支持,首要条件是修养道德,以道德约束统治者的私欲。唯有“敬德”,“明德”的君主,才符合天命与天道的要求,才能获得上天的保佑,求得王朝统治的长久。“明德慎罚”是在“以德配天”的基本政治观下提出的法律主张,其具体要求为“实行德教,用刑宽缓”。

选项C正确。“和为贵”、“少讼”、“厌讼”是一种法律观念,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选项D正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种法治观念,属于理念上的东西,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53.1983年3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标法》生效;2002年9月15日,国务院制定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生效;2002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53题)A.《商标法实施条例》是部门规章

B.《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司法解释 C.《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效力要低于《商标法》

D.《商标法实施条例》是《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母法 【答案】BC 【考点】法律位阶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商标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属于行政法规。

选项B正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所作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

选项D错误。《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商标法》问题所作的说明,其母法为《商标法》。54.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试点“小额速裁”,对法律关系单

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足1万元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关于该审判方式改革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54题)A.节约司法成本 B.促进司法民主 C.提高司法效率 D.推行司法公开 【答案】AC

【考点】严格公正司法

【解析】选项A正确。司法成本指的是在整个司法活动中消耗的社会资源,又可称之为司法资源或司法投入,指司法机关,诉讼参与人在进行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所消耗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要素的总和。实行“小额速裁”,一审终审可促使纠纷得到迅速解决,节约了司法成本。

选项B错误。司法的民主性是指司法应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审判活动应体现民主性,并应受到人民的有效监督。本题涉及到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没有提及司法民主,故不选。

选项C正确。司法效率,是指司法资源的投入与办结案件及质量之间的比例关系,是解决司法资源如何配置的问题。司法效率追求的是以尽可能合理、节约的司法资源,谋取最大限度地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保障和对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司法效率,就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履行职责时,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认真、及时、有效地工作,尽可能地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力求在法定期限内尽早结案,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行“小额速裁”,一审终审,加快纠纷的解决,提高了司法效率。

选项D错误。审判公开,意味着让特定的人或者不特定的人了解司法活动的内容和过程,了解司法活动中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从而使司法活动在不同程度上为社会大众所知晓。本题涉及的是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的问题,没有提及推进审判公开,故不选。

55.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积极义务的范畴?()(2011年卷一多选第55题)A.子女赡养父母 B.严禁刑讯逼供 C.公民依法纳税 D.紧急避险 【答案】AC

【考点】义务的分类

【解析】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在法学上被称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第二,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内容的义务,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例如,不得破坏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

选项A正确。赡养父母是子女须为一定作为的义务,属于积极义务。选项B错误。严禁刑讯逼供,是禁止人们作出一定的行为,属于消极义务。选项C正确。依法纳税,需要公民积极缴纳一定税款,属于积极义务。选项D错误。紧急避险属于一项权利,而非义务。

56.中国古代社会一些启蒙作品多涉及到当世的法律观念和司法制度,这在下列的哪些表述中有所体现?()(2011年卷一多选第56题)A.《幼学琼林》:“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 B.《弟子规》:“财物轻,怨何生,言语忍,忿自泯” C.《增广贤文》:“礼义生于富足、盗出于贫穷”

D.《女儿经》:“遵三从,行四德,习礼义,看古人,多贤德,为法则” 【答案】ABCD

【考点】中国法制上中的法律观念与司法制度

【解析】选项A正确。“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反映了“无讼是求”的思想。

选项B正确。“财物轻,怨何生,言语忍,忿自泯”反映了轻视权利,忍让,息讼的法律思想。

选项C正确。只有实现物质和精神的共同富足,才能产生礼义,否则就会滋生盗贼,这反映出法制必须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

选项D正确。这里要求女子遵守三从四德,学习礼义,温良贤德,这是古代法律对女子行为品德的要求。

57.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57题)

A.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

B.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C.在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D.在法系承袭上,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答案】ABCD 【考点】清末变化修律的内容

【解析】选项A正确。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选项B正确。在内容上,清末新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进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呈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选项C正确。在法典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布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选项D正确。随着变法修律,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被打破,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也受到极大冲击,通过大规模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58.关于思想家、法学家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下列哪些陈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58题)

A.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中,汉代董仲舒提出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精神和原则判案,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判案

B.在罗马法的发展中,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等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

C.在法国法律的发展中,前后近一个世纪拿破仑与法学家之争,促使《法国民法典》具有了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

D.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中,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答案】AB 【考点】法制发展史中法学家的作用

【解析】选项A正确。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法律审案。

选项B正确。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为代表的法学家,在罗马法的发展史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他们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与立法活动,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达。

选项C错误。在德国法律的发展中,前后近一个世纪法学界的争论,促使

《德国民法典》具有了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而不是法国民法典。选项D错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中,法官(而非法学家)对法律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59.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力制约原则?()(2011年卷一多选第59题)

A.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B.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C.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监督 D.法院对法律合宪性审查 【答案】ABC

【考点】权力制约原则

【解析】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体现为:(1)宪法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如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3)规定了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如《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等等。选项D错误。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对法律合宪性的审查。

60.我国宪法第六至十八条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关于《宪法修正案》就我国经济制度规定所作的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60题)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B.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C.除第九、十二、十八条外,其他各条都进行过修改

D.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答案】BCD 【考点】宪法修订和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规定

【解析】选项A错误。《宪法修正案》(1999年)第十三条规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该条说的是法律制度,而非经济制度。

选项B正确。《宪法修正案》(1993)第七条将宪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选项C正确。现行宪法第六至十八条的对经济制度的规定,仅第九、十二、十八条没有被修改过。

选项D正确。《宪法修正案》(1993)第六条将宪法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61.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61题)A.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

B.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3次委员长会议审议后再交付常委会表决

C.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D.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答案】AD

【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解析】选项A正确。《立法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选项B错误。《立法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据此可知,应当由常委会审议,而非委员长会议审议。

选项C错误。《立法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据此可知,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的草案仅仅是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

选项D正确。《立法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62.公民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62题)

A.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具体表现 B.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在我国法人也可以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 C.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利益

D.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特点 【答案】ACD 【考点】公民基本权利

【解析】选项A正确。公民基本权利,指一国宪法确认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人权,是指人生而就有且普遍享有的权利。它经过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的思想而得到广泛传播,并在早期的资本主义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当人权进入宪法和法律的保障范围后,人权就由一种应然权利转变为一种法定权利,可以说,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具体表现。

选项B错误。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有些国家的宪法规定,法人和外国人也可以成为基本权利的主体。但在我国,基本权利的主体只能是公民,不能是法人。例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法人就无法享有。

选项C正确。《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选项D正确。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体现出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四大特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2)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63.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63题)

A.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组成 B.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C.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D.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答案】BD 【考点】村民自治制度

【解析】选项A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该条规定并没有排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参加村民会议的资格,因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也可以参加村民会议。

选项B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选项C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选项D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64.关于市场支配地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64题)

A.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无滥用该地位的行为者,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B.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只考虑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C.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不影响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D.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推定为有市场支配地位 【答案】AD

【考点】市场支配地位

【解析】我国《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选项A正确。《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据此可知,《反垄断法》并不禁止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并无滥用其支配地位的行为的,是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

选项B、C错误。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除了考虑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外,相关因素也很多,包括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选项D正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65.F公司是一家专营进口高档家具的企业。媒体曝光该公司有部分家具是在国内生产后,以“先出口,再进口”的方式取得进口报关凭证,在销售时标注为外国原产,以高于出厂价数倍的价格销售。此时,已经在F公司购买家具的顾客,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2011年卷一多选第65题)A.顾客有权要求F公司提供所售商品的产地、制造商、采购价格、材料等真实信息并提供充分证明

B.如F公司不能提供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顾客有权要求退货 C.如能够确认F公司对所售商品的产地、材质等有虚假陈述,顾客有权要求双倍返还价款

D.即使F公司提供了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顾客仍有权以“对公司失去信任”为由要求退货 【答案】ABC 【考点】消费者权利

【解析】选项A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

况。

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本题中,F公司在销售家具时标注的是“外国原产”,实际上是“国内生产”,且F公司不能提供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属于所售产品不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情况,顾客有权要求其退货。若F公司提供了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据可以证明其所售家具为“外国原产”高档家具,则其不存在违法行为,顾客不能以“对公司失去信任”为由要求退货。

选项C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66.下列哪些法律渊源是地方政府开征、停征某种税收的依据?()(2011年卷一多选第66题)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B.国务院依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 C.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 D.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发布的地方法规 【答案】AB 【考点】税收的设定权

【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此,开征、停征某种税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和经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

67.关于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67题)

A.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规定和纳税程序 B.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C.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不服时,提出申辩,申请行政复议 D.合法权益因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而受侵害时,请求国家赔偿 【答案】ABCD 【考点】纳税人的权利

【解析】选项A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选项B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选项C、D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68.某公司从事出口加工,有职工500人。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订单锐减陷入困境,拟裁减职工25人。公司决定公布后,职工提出异议。下列哪些说法缺乏法律依据?()(2011年卷一多选第68题)A.职工甲:公司裁减决定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无效 B.职工乙:公司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不能裁员

C.职工丙:我一家4口,有70岁老母10岁女儿,全家就我有工作,公司不能裁减我

D.职工丁:我在公司销售部门曾连续3年评为优秀,对公司贡献大,公司不能裁减我 【答案】ABD

【考点】劳动合同的解除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选项A没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是要求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没有规定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选项B没有法律依据。公司因为受金融危机影响,订单锐减陷入困境,已经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因此,可以裁员。

选项C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选项D没有法律依据。丁属于可裁减的人员。

69.关于社会保险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69题)

A.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B.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实行社会统筹 C.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D.劳动者死亡后,其社会保险待遇由遗属继承 【答案】ABC 【考点】社会保险制度

【解析】选项A正确。《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选项B正确。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实行社会统筹,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

选项C正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选项D错误。《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据此可知,劳动者死亡后,其社会保险待遇不能直接由遗属继承,其遗属只能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70.某市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2011年卷一多选第70题)

A.甲公司在市郊申请使用一片国有土地修建经营性墓地,市政府批准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B.乙公司投标取得一块商品房开发用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政府同意其在房屋建成销售后缴纳土地出让金

C.丙公司以出让方式在本市规划区取得一块工业用地,市国土局在未征得市规划局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土地的用途变更为住宅建设用地

D.丁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取得一块临时用地,使用已达6年,并在该处修建了永久性建筑,市政府未收回土地,还为该建筑发放了房屋产权证 【答案】ABCD 【考点】土地管理制度

【解析】选项A正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经营性墓地”是商业用地,不能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选项B正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因此,应当先缴费后用地。

选项C正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选项D正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71.某镇政府正在编制本镇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下列哪些建设项目应当在规划时予以优先安排?()(2011年卷一多选第71题)A.镇政府办公楼、招待所 B.供水、供电、道路、通信设施 C.商业街、工业园、公园 D.学校、幼儿园、卫生院、文化站 【答案】BD 【考点】城乡规划法

【解析】《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72.下列哪些机构属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2011年卷一多选第72题)

A.房地产咨询机构 B.房地产经纪机构 C.房地产职业培训机构 D.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答案】ABD 【考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73.中央直接管辖的某大型国有企业在某县境内设立的工厂发生剧毒物质大量泄漏事故,该县张县长提出的下列哪些意见符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2011年卷一多选第73题)

A.要求该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并及时通报污染地区的单位和居民 B.县环保局应立即上报市政府,请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群众 C.建议省政府对该企业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

D.该企业如未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县政府将处以罚款,并报省政府批准责令该工厂关闭 【答案】ABC

【考点】《环境保护法》

【解析】选项A正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选项B正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选项C正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该企业是中央直接管辖的国有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作出限制治理决定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选项D错误。《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决定,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74.甲河是多国河流,乙河是国际河流。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74题)A.甲河沿岸国对甲河流经本国的河段拥有主权

B.甲河上游国家可对自己享有主权的河段进行改道工程,以解决自身缺水问题

C.乙河对非沿岸国商船也开放

D.乙河的国际河流性质决定了其属于人类共同的财产 【答案】AC 【考点】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

【解析】选项A正确。多国河流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各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一段拥有主权。

选项B错误。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选项C正确。国际河流是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

选项D错误。国际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然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75.甲国发生内战,乙国拟派民航包机将其侨民接回,飞机需要飞越丙国领空。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75题)

A.乙国飞机因接其侨民,得自行飞越丙国领空 B.乙国飞机未经甲国许可,不得飞入甲国领空

C.乙国飞机未经允许飞越丙国领空,丙国有权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 D.丙国军机有权在警告后将未经许可飞越丙国领空的乙国飞机击落 【答案】BC 【考点】国际航空法

【解析】根据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须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有关法律。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76.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关于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76题)

A.甲乙两国就界河使用发生纠纷,丙国为支持甲国可出面进行武装干涉 B.甲乙两国发生边界争端,丙国总统可出面进行调停

C.甲乙两国可书面协议将两国的专属经济区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拥有管辖权

D.国际法院可就国际争端解决提出咨询意见,该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 【答案】BC

【考点】国际争端解决方式

【解析】选项A错误。国际争端应当和平解决,第三国实施武装干涉违反了国际法原则。选项B正确。为促进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第三方可以调停人的身份,就争端的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参加或主持谈判,以协助争端解决。选项C正确。对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对此争端获得管辖权。

选项D错误。国际法院可就国际争端解决提出咨询意见,但该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

77.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011年卷一多选第77题)A.合同 B.侵权 C.不动产物权 D.诉讼离婚 【答案】AB 【考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的协议管辖

【解析】选项A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选项B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

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选项C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选项D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78.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78题)

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

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 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 【答案】BCD

【考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选项B、C、D说法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79.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79题)

A.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C.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答案】BC 【考点】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简称《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下同)第三条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选项B正确。《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四条

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选项C正确。《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选项D错误。《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据此可知,公告送达是被排除在外的。

80.中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签订茶叶出口合同,并投保水渍险,议定由丙公司“天然”号货轮承运。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保险公司应赔偿范围?()(2011年卷一多选第80题)

A.运输中因茶叶串味等外来原因造成货损

B.运输中因“天然”号过失与另一轮船相撞造成货损 C.运输延迟造成货损

D.运输中因遭遇台风造成部分货损 【答案】BD

【考点】水渍险的承保范围

【解析】选项A错误。串味异味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选项B正确。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船舶相撞属于平安险第(2)项规定的责任范围,即属于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选项C错误。运输迟延属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除外责任,即保险公司不承担这种损失的赔偿。

选项D正确。台风属于恶劣天气,因此,其造成的损失也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范围。

81.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和依其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81题)A.中心管辖直接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

B.中心管辖的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

C.批准或加入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缔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义务

D.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答案】ABCD 【考点】《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解析】选项A正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

选项B正确。依世界银行董事会《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报告》的解释,何为“投资”可以由争端当事方自主决定,公约没有必要进行解释或界定。关于“法律争端”,董事会报告则认为,“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

选项C正确。依照公约规定,中心仅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ICSID裁决的争端有管辖权,而批准或加入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缔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裁决的义务。

选项D正确。依《公约》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除本公约规定外的补救办法。

82.甲国公司承担乙国某工程,与其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丙银行为该工程出具见索即付的保函。后乙国发生内战,工程无法如期完工。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82题)

A.丙银行对该合同因战乱而违约的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后,方履行保函义务 B.因该合同违约原因是乙国内战,丙银行可以此为由不履行保函义务 C.丙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该合同,只要违约事实出现即须履行保函义务

D.保函被担保人无须对甲国公司采取各种救济方法,便可直接要求丙银行履行保函义务 【答案】CD 【考点】国际融资担保

【解析】见索即付保函又称为见索即付担保,或独立保函,是指一旦主债务人违约,贷款人无须先向主债务人追索,即可无条件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偿付责任的保证。

选项A错误。见索即付保函具有无条件性,保证人仅凭受益人提出的要求即应付款,而不问付款是否有合理依据。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见索即付保函具有独立性,即担保人所承担的义务独立于基础合同,担保人不能以基础合同的履行、修改或无效等对抗受益人。只要违约事实出现,担保人就须履行保函义务。

选项D正确。这里的保函被担保人可直接依据保函要求保证人履行保函义务,而不需对债务人采取救济措施。

83.72岁村民甲以其子乙长期不提供衣食、不送医院治病为由,诉请法院判令乙履行赡养义务。为宣传法律,教育群众,法院决定将该案在当事人所在村庄公开审理,村民均可旁听。乙提出法院侵犯其隐私,剥夺其司法民主方面的有关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83题)

A.司法民主要求所有案件均应无例外公开审理,以促进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

B.法院就地审理体现了司法目的民主,体现司法为民理念

C.法院公开审判遵循了司法公开制度的规定,符合司法程序民主要求 D.法院就地审理未经乙同意,违反司法主体民主和司法体制民主 【答案】BC

【考点】司法的民主性

【解析】司法的民主性是指司法应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审判活动应体现民主性,并应受到人民的有效监督。司法的民主性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所在,它要求司法审判人员应当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主持正义、维护公正、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并且要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选项A错误。并非所有案件均应公开审理,特定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不公开审理,如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选项B正确。本题中法院为宣传法律、教育群众而就地公开审判,体现了司法目的的民主,体现司法为民理念。

选项C正确。根据法律规定,除特定案件外,民事案件一律公开审判,因此,法院公开审判遵循了司法公开制度的规定,符合司法程序民主要求。选项D错误。本案不属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理。84.关于司法公正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问题的理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84题)

A.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制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B.追求实体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主要指努力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和正确适用实体法律

C.程序公正包括当事人平等地参与、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及法官的居中裁判等,保证当事人受到公平对待

D.根据形势及效率需要,可在有关司法过程中将“类推”和“自由心证”作为司法公正的补充手段 【答案】ABC 【考点】司法制度中的司法公正

【解析】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求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选项A正确。公正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司法公正是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制的必然要求。其中,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选项B、C正确。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主要是指

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其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是正确适用实体法的前提,这就要求首先必须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选项D错误。司法应当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但必须坚持以公正为前提。“类推”和“自由心证”违背了法治精神,应当排除类推的适用。85.法学院同学就我国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讨论。

甲认为:①法律职业道德一般包括职业道德意识、职业道德行为和职业道德规范3个层次;

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

乙认为:①如果缺乏无私奉献、敬业献身的精神,法律职业人员很容易进行“权力寻租”;

②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是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的保障。

丙认为:①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义务和道德要求不应高于一般社会成员; ②直接影响律师职业形象的执业外行为受到律师职业道德的约束。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不能成立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85题)A.甲①和乙②的说法均正确 B.甲②和丙②的说法均错误 C.甲①、乙①和丙①的说法均正确 D.甲②、乙①和丙①的说法均错误 【答案】BCD 【考点】法律职业道德 【解析】关于甲的说法:

法律职业道德一般包括职业道德意识、职业道德行为和职业道德规则3个层次。甲①说法正确。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甲②说法正确。关于乙的说法:

如果缺乏无私奉献、敬业献身的精神,法律职业人员很容易进行“权力寻租”。乙①说法正确。

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是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的保障,乙②说法正确。关于丙的说法:

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义务和道德要求不应高于一般社会成员。丙①说法错误。对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义务和道德要求要高于一般社会成员。直接影响律师职业形象的执业外行为受到律师职业道德的约束。丙②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甲①甲②、乙①乙②和丙②说法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86.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卷一不定项第86题)

A.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B.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C.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国事活动 【答案】B

【考点】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国家主席的职权 【解析】选项A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据此可知,这里不包括乡镇的人大代表。

选项B正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选项C错误。《宪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

第四篇:2011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一

2011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借鉴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为邦本”、“法不阿贵”、“和为贵”和西方法治思想中的“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文化资源。关于借鉴中体现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

A.本质的同源性

B.彻底的人民性

C.充分的开放性

D.实践基础的相同性

2.近年来,政法机关通过“大接访”、“大走访”、“大下访”等做法,通过开门评警、回访信访当事人等形式,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关于这些做法的意义,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恰当的?

A.政法机关既是执法司法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

B.政法干警既是执法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

C.人民群众是执法主体,法治建设要坚持群众运动

D.司法权必须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关于它的具体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

A.社会成员享有相同的立法表决权

B.法律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所有社会成员

C.反对任何在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殊权利

D.禁止歧视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的社会成员

4.2011年6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结果,30多天收到82,707位网民的237,684条意见,181封群众来信,11位专家和16位社会公众的意见。据此,草案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了调整。关于这种“开门立法”、“问法于民”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

A.这体现了立法平等原则

B.这体现了立法为民、增强立法主体自身民主性的要求

C.这表现了执法为民的理念

D.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

5.某高校司法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处于大城市“陌生人社会”的人群会更多地强调程序公正,选择诉诸法律解决纠纷;处于乡村“熟人社会”的人群则会更看重实体公正,倾向以调解、和解等中国传统方式解决纠纷。据此,关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与接受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

A.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具有一定的文化相对性、社会差异性

B.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既应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合于情理

C.程序公正只适用于“陌生人社会”,实体公正只适用于“熟人社会”

D.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目标,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为基础

6.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主权”的论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之一。下列哪一宪法原则准确体现了人民主权思想?

A.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D.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1943年,马锡五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深入基层,依靠群众,就地办案,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被总结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体现的法治意义,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

A.是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典范

B.是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及司法为民的典范

C.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法治经验的典范

D.是立足我国国情,坚持科学立法、维护法制统一的典范

8.2011年7月,某市公安机关模仿诗歌《见与不见》的语言和风格,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信息,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你逃,或者不逃,事就在那,不改不变。你跑,或者不跑,网就在那,不撤不去。你想,或者不想,法就在那,不偏不倚。你自首,或者不自首,警察就在那,不舍不弃。早日去投案,或者,惶惶终日,潜逃无聊,了结真好。”关于某市公安机关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恰当的?

A.公安机关有权减轻或免除对自首人员的处罚

B.公安机关应以社会管理职能代替政治统治职能

C.公安机关可以从实际工作出发,对法律予以行政解释

D.公安机关可以创新工作手段、利用有效宣传形式,促进全面充分履职

9.关于法律要素,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这属于义务性规则

B.《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既不属于法律原则,也不属于法律规则

C.《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这属于委任性规则

D.《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属于确定性规则

10.某市政府为缓解拥堵,经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做出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但同时明确,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关于该免责规定体现的立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

A.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B.民主立法

C.注重效率

D.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11.《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学法网)该条款规定了下列哪一类法律现象的处理原则?

A.法律位阶的冲突

B.法律责任的免除

C.法律价值的冲突

D.法律责任的竞合

12.甲、乙分别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后甲在乙知情但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帮助妹妹获取贷款,将自有股份质押给银行,乙以甲侵犯其股东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担保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保护性法律关系

B.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 C.诉讼关系是股权关系的隶属性法律关系 D.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 13.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对于解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该政策遵循下列哪一原则?

A.个案平衡原则

B.比例原则

C.价值位阶原则

D.自由裁量原则

14.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

B.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

C.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

D.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

15.下列哪一表述说明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

A.“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而自由,既不知有奴隶,也就无所谓释放” B.“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C.“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 D.“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

16.据史书载,以下均为秦朝刑事罪名。下列哪一选项最不具有秦朝法律文化的专制特色?

A.“偶语诗书”

B.“以古非今”

C.“非所宜言”

D.“失刑”

17.关于明代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明朱元璋认为,“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

B.明律确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刑罚原则

C.《大明会典》仿《元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

D.明会审制度为九卿会审、朝审、大审

18.清乾隆律学家、名幕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的有关论述:

①“谋杀者,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杀者,起意于殴杀之时。”

②“谋杀则定计而行,死者猝不及防、势不能敌,或以金刃,或以毒药,或以他物,或驱赴水火,或伺于隐蔽处所,即时致死,并无争斗情形,方为谋杀。”

③“故杀乃因斗殴、谋殴而起,或因忆及夙嫌,或因畏其报复,或虑其控官难制,或恶其无耻滋事,或恐其遗祸受害。在兄弟,或利其赀财肥己;在夫妻,或恨其妒悍不逊。临时起意,故打重伤、多伤,伤多及致死处所而死者是也。”

据此,下列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者的是哪一选项?

A.张某将浦某拖倒在地,骑于身将其打伤。浦某胞弟见状,情急之下用木耙击中张某顶心,张某立时毙命

B.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后,洪某趁赵某独自上山之机,将其杀死

C.卢某欲拉林某入伙盗窃,林某不允并声称将其送官。卢某恐其败露欲杀之,当即将林某推倒在地,揢伤其咽喉并用腰带套其脖颈,林某窒息而死

D.雇主李朱氏责骂刘某干活不勤,刘某愧忿不甘,拿起菜刀将李朱氏砍倒。刘某逃跑之际,被李朱氏4岁的外孙韩某拉住衣服并大声呼救,刘某将其推倒在地并连砍数刀,致其立时毙命

19.关于中外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西周“七出”、“三不去”、“六礼”等婚姻法律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

B.汉代“秋冬行刑”的死刑执行制度,对唐、明、清的法律制度有着深远影响

C.清末规定的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监狱及狱政管理的改良制度,是清末司法体制上的重大变化

D.法国国民会议于1787年8月26日通过《独立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

20.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根据《宪法》规定,对于“宪法法律至上”中“法律”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是指具有法的一般特征的规范性文件

B.是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

C.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D.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21.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后正式颁行的宪法 B.《临时约法》设立临时大总统,采行总统制

C.《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D.《临时约法》确立了五权分离的原则

22.宪法结构指宪法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式。关于我国宪法结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宪法序言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B.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C.宪法附则没有法律效力

D.宪法没有附则

23.宪法效力是指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约束力与强制性。关于我国宪法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侨居国外的华侨受中国宪法保护

B.宪法的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

C.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源于宪法的正当性

D.宪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约束力

24.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D.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25.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B.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C.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D.选举委员会对依法提出的有关选民名单的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6.根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规定,关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在不同港、澳基本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

B.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别行政区

C.港、澳特别行政区对基本法的修改议案,由港、澳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

D.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我国对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27.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均明文禁止的行为?

A.甲省政府规定,凡外省生产的汽车,必须经过本省交管部门的技术安全认证,领取省内销售许可证以后,方可在本省市场销售

B.乙省政府决定,在进出本省的交通要道设置关卡,阻止本省生产的猪肉运往外省

C.丙省政府规定,省内各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公务接待等活动时需要消费香烟的,只能选用本省生产的“金丝雀”牌香烟,否则财政不予报销

D.丁省政府规定,外省生产的化肥和农药在本省销售的,一律按销售额加收15%的环保附加费

28.关于食品添加剂管制,下列哪一说法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A.向食品生产者供应新型食品添加剂的,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特别许可证

B.未获得食品添加剂销售许可的企业,不得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C.生产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给产品包装加上载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标签

D.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在销售场所设置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专柜

29.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信托投资公司适用本法

B.金融租赁公司不适用本法

C.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适用本法

D.财务公司不适用本法

30.关于扣缴义务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是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B.应当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C.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D.应当直接到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31.某化肥厂以其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费用高”为由,予以停运拆除。在下列哪一情况下,该厂构成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A.未在事前获得权威性技术论证

B.未采用替代性的污水处理措施 C.未征得当地环保局的同意 D.未征得附近村民的同意 32.甲国某核电站因极强地震引发爆炸后,甲国政府依国内法批准将核电站含低浓度放射性物质的大量污水排入大海。乙国海域与甲国毗邻,均为《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缔约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国领土范围发生的事情属于甲国内政

B.甲国排污应当得到国际海事组织同意

C.甲国对排污的行为负有国际法律责任,乙国可通过协商与甲国共同解决排污问题

D.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只能由致害方,即该核电站所属电力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33.甲国人张某侵吞中国某国企驻甲国办事处的大量财产。根据中国和甲国的法律,张某的行为均认定为犯罪。中国与甲国没有司法协助协定。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进入中国境内时,中国有关机关可依法将其拘捕

B.中国对张某侵吞财产案没有管辖权

C.张某乘甲国商船逃至公海时,中国有权派员在公海将其缉拿

D.甲国有义务将张某引渡给中国

34.甲乙两国协议将其边界领土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甲国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关于乙国,(学法网)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可申请国际法院指令甲国国内法院强制执行 B.可申请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C.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D.可向联大法律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法律委员会决定采取行动执行判决

35.在某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中国法院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律。关于甲国法的查明和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选择适用甲国法律的,法院应当协助当事人查明该国法律

B.该案适用的甲国法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C.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D.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6.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A.甲国法

B.乙国法

C.中国法

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

37.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

38.《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

A.单边冲突规范

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C.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39.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

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

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

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40.中国甲公司通过海运从某国进口一批服装,承运人为乙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甲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但随后丙公司破产。甲公司无法获赔,转而向乙公司索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中正本提单的转让无需背书

B.货物是由丙公司提走的,故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索赔

C.甲公司与丙公司虽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但未得到赔付,不影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

D.乙公司应当在责任限制的范围内承担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

41.进口到中国的某种化工材料数量激增,其中来自甲国的该种化工材料数量最多,导致中国同类材料的生产企业遭受实质损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有关部门启动保障措施调查,应以国内有关生产者申请为条件

B.中国有关部门可仅对已经进口的甲国材料采取保障措施

C.如甲国企业同意进行价格承诺,则可避免被中国采取保障措施

D.如采取保障措施,措施针对的材料范围应当与调查范围相一致

42.甲、乙、丙中国企业代表国内某食品原料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A国、B国、C国的该原料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该原料的出口经营者

B.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商务部可以建议进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C.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

D.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43.关于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承诺入世后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包括国家专营商品

B.对中国产品的出口,进口成员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选择替代国价格的做法,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生效15年后终止

C.非专向补贴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包括中国对所有国有企业的补贴

D.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在实施条件上与保障措施的要求基本相同,在实施程序上相对简便

44.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关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MIGA承保的险别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货币汇兑险和投资方违约险

B.作为MIGA合格投资者(投保人)的法人,只能是具有东道国以外任何一个缔约国国籍的法人

C.不管是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者,还是发达国家的投资者,都可向MIGA申请投保

D.MIGA承保的前提条件是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之间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45.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表述不成立?

A.司法历来以解决社会冲突为己任,与社会冲突相伴相随。从古至今,司法一直为一种独立的解纷形态和制度

B.司法和司法权曾是反对专制、对抗王权的一道屏障,负责监督政府、保护人民,同时也能有效地保护法官

C.晋刘颂上疏惠帝,论及司法制度时说:“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人奉,故令主者守之;理有穷,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立,故人主权断”

D.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认为,“在法官做出判断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和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法官必须摆脱不受任何的控制和影响,否则便不再是法官了”

46.关于我国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我国实行两审终审、人民陪审员、审判公开等审判制度,促进实现审判活动科学化、规范化

B.基层法院除审判案件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但不能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C.我国实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检察制度,实现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D.检察官独立不同于“除了法律没有上司”的法官独立,要受到“检察一体化”的限制

47.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形?

A.甲市中级法院陈法官的妹妹接到乙县法院开庭传票,晚上到哥哥家咨询开庭注意事项。陈法官只叮嘱其妹庭上发言要有针对性,不要滔滔不绝

B.乙市某法学院针对甲市中级法院在审案件组织模拟法庭,乙市中级法院钱法官应邀担任审判长。庭审后,钱法官就该案件审理和判决向同学们谈了看法

C.林法官担任某法学院兼职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1名

D.某省高级法院朱院长担任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

48.王检察官的下列哪一行为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

A.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参加单位组织的慰问孤寡老人的公益活动

B.承办一起两村械斗引起的伤害案,受害人系密切近邻,但为早日结案未主动申请回避

C.参加朋友聚会,谈及在办案件犯罪嫌疑人梁某交代包养了4个情人,但嘱咐朋友不要外传

D.业余时间在某酒吧任萨克斯管主奏,对其检察官身份不予否认,收取适当报酬

49.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因其保障人权而体现司法正义,因其救助贫困而体现社会公平。关于该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A.我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性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B.实施法律援助的既有律师、法援机构,也有社会组织,形式上包括诉讼法律援助、非诉讼法律援助及公证、法律咨询

C.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援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慈善机构协助受理事宜

D.法援对象包括符合法定受援条件的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及符合规定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

50.甲病危,欲将部分财产留给保姆,咨询如何处理。下列哪一意见是正确的?

A.甲行走不便,可由身为公证员的侄子办理公证遗嘱

B.甲提出申请,可由公证机构到医院办理公证遗嘱

C.公证机构无权办理甲的遗嘱文书及财产保管事务

D.甲如对该财产曾有其他形式遗嘱,以后公证的遗嘱无效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关于法的渊源和法律部门,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行政法部门就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构成的 C.国际公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D.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5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A.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 B.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C.中国传统的“和为贵”、“少讼”、“厌讼”

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53.1983年3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标法》生效;2002年9月15日,国务院制定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生效;2002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商标法实施条例》是部门规章

B.《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司法解释

C.《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效力要低于《商标法》

D.《商标法实施条例》是《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母法

54.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试点“小额速裁”,对法律关系单

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足1万元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关于该审判方式改革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节约司法成本

B.促进司法民主

C.提高司法效率

D.推行司法公开

55.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积极义务的范畴?

A.子女赡养父母

B.严禁刑讯逼供

C.公民依法纳税

D.紧急避险

56.中国古代社会一些启蒙作品多涉及到当世的法律观念和司法制度,这在下列的哪些表述中有所体现?

A.《幼学琼林》:“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

B.《弟子规》:“财物轻,怨何生,言语忍,忿自泯”

C.《增广贤文》:“礼义生于富足、盗出于贫穷”

D.《女儿经》:“遵三从,行四德,习礼义,看古人,多贤德,为法则”

57.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

B.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C.在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D.在法系承袭上,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58.关于思想家、法学家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下列哪些陈述是正确的?

A.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中,汉代董仲舒提出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精神和原则判案,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判案

B.在罗马法的发展中,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等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

C.在法国法律的发展中,前后近一个世纪拿破仑与法学家之争,促使《法国民法典》具有了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

D.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中,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59.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力制约原则?

A.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B.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C.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监督

D.法院对法律合宪性审查

60.我国宪法第六至十八条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关于《宪法修正案》就我国经济制度规定所作的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B.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C.除第九、十二、十八条外,其他各条都进行过修改

D.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61.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

B.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3次委员长会议审议后再交付常委会表决

C.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D.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62.公民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具体表现

B.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在我国法人也可以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

C.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利益

D.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特点

63.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组成 B.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C.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D.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64.关于市场支配地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无滥用该地位的行为者,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B.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只考虑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C.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不影响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D.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推定为有市场支配地位

65.F公司是一家专营进口高档家具的企业。媒体曝光该公司有部分家具是在国内生产后,以“先出口,再进口”的方式取得进口报关凭证,在销售时标注为外国原产,以高于出厂价数倍的价格销售。此时,已经在F公司购买家具的顾客,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A.顾客有权要求F公司提供所售商品的产地、制造商、采购价格、材料等真实信息并提供充分证明

B.如F公司不能提供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顾客有权要求退货

C.如能够确认F公司对所售商品的产地、材质等有虚假陈述,顾客有权要求双倍返还价款

D.即使F公司提供了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顾客仍有权以“对公司失去信任”为由要求退货

66.下列哪些法律渊源是地方政府开征、停征某种税收的依据?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B.国务院依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

C.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

D.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发布的地方法规

67.关于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规定和纳税程序

B.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C.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不服时,提出申辩,申请行政复议

D.合法权益因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而受侵害时,请求国家赔偿

68.某公司从事出口加工,有职工500人。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订单锐减陷入困境,拟裁减职工25人。公司决定公布后,职工提出异议。下列哪些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A.职工甲:公司裁减决定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无效

B.职工乙:公司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不能裁员

C.职工丙:我一家4口,有70岁老母10岁女儿,全家就我有工作,公司不能裁减我 D.职工丁:我在公司销售部门曾连续3年评为优秀,对公司贡献大,公司不能裁减我 69.关于社会保险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B.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实行社会统筹

C.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D.劳动者死亡后,其社会保险待遇由遗属继承

70.某市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A.甲公司在市郊申请使用一片国有土地修建经营性墓地,市政府批准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B.乙公司投标取得一块商品房开发用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政府同意其在房屋建成销售后缴纳土地出让金

C.丙公司以出让方式在本市规划区取得一块工业用地,市国土局在未征得市规划局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土地的用途变更为住宅建设用地

D.丁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取得一块临时用地,使用已达6年,并在该处修建了永久性建筑,市政府未收回土地,还为该建筑发放了房屋产权证

71.某镇政府正在编制本镇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下列哪些建设项目应当在规划时予以优先安排?

A.镇政府办公楼、招待所

B.供水、供电、道路、通信设施

C.商业街、工业园、公园

D.学校、幼儿园、卫生院、文化站

72.下列哪些机构属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A.房地产咨询机构 B.房地产经纪机构

C.房地产职业培训机构 D.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73.中央直接管辖的某大型国有企业在某县境内设立的工厂发生剧毒物质大量泄漏事故,该县张县长提出的下列哪些意见符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A.要求该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并及时通报污染地区的单位和居民

B.县环保局应立即上报市政府,请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群众

C.建议省政府对该企业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

D.该企业如未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县政府将处以罚款,并报省政府批准责令该工厂关闭

74.甲河是多国河流,乙河是国际河流。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河沿岸国对甲河流经本国的河段拥有主权

B.甲河上游国家可对自己享有主权的河段进行改道工程,以解决自身缺水问题

C.乙河对非沿岸国商船也开放

D.乙河的国际河流性质决定了其属于人类共同的财产

75.甲国发生内战,乙国拟派民航包机将其侨民接回,飞机需要飞越丙国领空。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飞机因接其侨民,得自行飞越丙国领空

B.乙国飞机未经甲国许可,不得飞入甲国领空

C.乙国飞机未经允许飞越丙国领空,丙国有权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

D.丙国军机有权在警告后将未经许可飞越丙国领空的乙国飞机击落

76.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关于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乙两国就界河使用发生纠纷,丙国为支持甲国可出面进行武装干涉

B.甲乙两国发生边界争端,丙国总统可出面进行调停

C.甲乙两国可书面协议将两国的专属经济区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拥有管辖权

D.国际法院可就国际争端解决提出咨询意见,该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

77.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A.合同

B.侵权

C.不动产物权

D.诉讼离婚

78.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

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

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

79.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C.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80.中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签订茶叶出口合同,并投保水渍险,议定由丙公司“天然”号货轮承运。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保险公司应赔偿范围?

A.运输中因茶叶串味等外来原因造成货损

B.运输中因“天然”号过失与另一轮船相撞造成货损

C.运输延迟造成货损

D.运输中因遭遇台风造成部分货损

81.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和依其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中心管辖直接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

B.中心管辖的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

C.批准或加入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缔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义务

D.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82.甲国公司承担乙国某工程,与其签定工程建设合同。丙银行为该工程出具见索即付的保函。后乙国发生内战,工程无法如期完工。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银行对该合同因战乱而违约的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后,方履行保函义务

B.因该合同违约原因是乙国内战,丙银行可以此为由不履行保函义务

C.丙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该合同,只要违约事实出现即须履行保函义务

D.保函被担保人无须对甲国公司采取各种救济方法,便可直接要求丙银行履行保函义务

83.72岁村民甲以其子乙长期不提供衣食、不送医院治病为由,诉请法院判令乙履行赡养义务。为宣传法律,教育群众,法院决定将该案在当事人所在村庄公开审理,村民均可旁听。乙提出法院侵犯其隐私,剥夺其司法民主方面的有关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司法民主要求所有案件均应无例外公开审理,以促进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

B.法院就地审理体现了司法目的民主,体现司法为民理念

C.法院公开审判遵循了司法公开制度的规定,符合司法程序民主要求

D.法院就地审理未经乙同意,违反司法主体民主和司法体制民主

84.关于司法公正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问题的理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制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B.追求实体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主要指努力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和正确适用实体法律

C.程序公正包括当事人平等地参与、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及法官的居中裁判等,保证当事人受到公平对待

D.根据形势及效率需要,可在有关司法过程中将“类推”和“自由心证”作为司法公正的补充手段

85.法学院同学就我国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讨论。

甲认为:①法律职业道德一般包括职业道德意识、职业道德行为和职业道德规范3个层次;

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

乙认为:①如果缺乏无私奉献、敬业献身的精神,(学法网)法律职业人员很容易进行“权力寻租”;

②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是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的保障。

丙认为:①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义务和道德要求不应高于一般社会成员;

②直接影响律师职业形象的执业外行为受到律师职业道德的约束。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不能成立的?

A.甲①和乙②的说法均正确

B.甲②和丙②的说法均错误

C.甲①、乙①和丙①的说法均正确

D.甲②、乙①和丙①的说法均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86.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B.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C.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国事活动

87.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B.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既是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

C.上级国家机关应该在收到自治机关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有关决议、决定执行的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D.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外国进行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

88.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B.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政府应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C.最高法院作出的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D.撤职案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一)2011年7月5日,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如机动车未发动,只操纵方向盘,由人力或其他车辆牵引,不属于酒后驾车。但交警部门指出,路上推车既会造成后方车辆行驶障碍,也会构成对推车人的安全威胁,建议酒后将车置于安全地点,或找人代驾。鉴于我国对“酒后代驾”缺乏明确规定,高经理起草了一份《酒后代驾服务规则》,包括总则、代驾人、被代驾人、权利与义务、代为驾驶服务合同、法律责任等共六章二十一条邮寄给国家立法机关。请回答第89—91题。

89.关于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所体现的法的作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的指引作用

B.法的评价作用

C.法的预测作用

D.法的强制作用

90.关于交警部门的推车前行不属于“酒驾”的解释,下列判断不正确的是:

A.属于司法解释

B.属于行政解释

C.直接运用了类比推理

D.运用了演绎推理

91.关于高经理起草的《酒后代驾服务规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属于民法商法规则

B.是立法议案

C.是法的正式渊源

D.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李大伟是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其妻张霞为S公司的总经理,其子李小武为L公司的董事长。2009年9月,L公司向M银行的下属分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其间,李大伟对分行负责人谢二宝施加压力,令其按低于同类贷款的优惠利息发放此笔贷款。L 公司提供了由保证人陈富提供的一张面额为2000万元的个人储蓄存单作为贷款质押。贷款到期后,L公司无力偿还,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请回答第92—94题。

92.关于M银行向L公司发放贷款的行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L公司为M银行的关系人,依照法律规定,M银行不得向L公司发放任何贷款

B.L公司为M银行的关系人,依照法律规定,M银行可以向L公司发放担保贷款,但不得提供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C.该贷款合同无效

D.该贷款合同有效

93.关于李大伟在此项贷款交易中的行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李大伟强令下属机构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法》禁止的行为

B.该贷款合同无效,李大伟应当承担由合同无效引起的一切损失

C.该贷款合同有效,李大伟应当承担因不正当优惠条件给银行造成的包括利息差额在内的损失

D.分行负责人谢二宝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4.现查明,保证人陈富为S公司财务总监,其用于质押的存单是以S公司的资金办理的存储。并查明,L公司取得贷款后,曾向S公司管理层支付50万元报酬。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S公司公款私存,是我国银行法禁止的行为

B.S公司公款私存,只是一般的财务违纪行为

C.S公司管理层获取的50万元报酬应当由银监会予以收缴

D.S公司管理层获取的50万元报酬应当归S公司所有

(三)邓某系K制药公司技术主管。2008年2月,邓某私自接受Y制药公司聘请担任其技术顾问。5月,K公司得知后质问邓某。邓某表示自愿退出K公司,并承诺5年内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在任何一家制药公司任职或提供服务,否则将向K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2009年,K公司发现邓某已担任Y公司的副总经理,并持有Y公司20%股份,而且Y公司新产品已采用K公司研发的配方。K公司以Y公司和邓某为被告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请回答第95—96题。

95.关于Y公司和邓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Y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B.邓某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C.Y公司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D.邓某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96.案件审理期间邓某提出,本案纠纷起因于自己与K公司的劳动关系,应属劳动争议案件,故K公司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遂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关于该主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侵犯商业秘密本质上属于侵权,违反竞业禁止本质上属于违约

B.本案存在法律关系竞合,K公司有选择权

C.劳动关系优先于商事关系

D.邓某的主张应予支持

(四)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请回答第97—100题。

97.“潇湘”号运送该批平板电脑的航行路线要经过丁国的毗连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潇湘”号在丁国毗连区通过时的权利和义务与在丁国领海的无害通过相同

B.丁国可在“潇湘”号通过时对毗连区上空进行管制

C.丁国可根据其毗连区领土主权对“潇湘”号等船舶规定分道航行

D.“潇湘”号应遵守丁国在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98.B公司与D公司就运输途中平板电脑的所有权产生了争议,D公司将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平板电脑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乙国法

B.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C.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甲国法

D.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乙国法

99.在贸易术语适用上,A、B公司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仅约定适用FOB术语。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该合同应当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B.货物的风险应自货交C公司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C.B公司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D.因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故不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100.如货物运抵乙国后,乙国的E公司指控该批平板电脑侵犯其在乙国取得的专利权,致使货物遭乙国海关扣押,B公司向A公司索赔。在下列选项中,A公司无须承担责任的情形是:

A.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依乙国法属侵权

B.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

C.A公司是遵照B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

D.B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A公司

第五篇: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真题解析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答案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依法治国就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2.C.实现依法治国的首要目的是运用法律手段加快解决公共卫生保障、文化教育、保障性住房等领域的现实问题

3.C.电视问政是“治庸问责”的有效法律手段

4.C.某县政府通过中介机构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5.D.要求执法机关从有利于群众的实际利益出发,讲究执法方法。为此,可突破法律规则和程序的要求办案

6.D.某县李法官因家具质量问题与县城商场争执并起诉商场,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质量问题,判决李法官败诉

7.B.某省工商局开展为本省旅游岛建设保驾护航的执法大检查活动

8.D.党对法治事业的组织领导,主要是指党在宏观上把握好法治发展和运行的方向,而不是通过组织建设对法治实践活动进行监督

9.C.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

10.A.任意性规则

11.A.该协议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

12.D.《婚姻法》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均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13.D.就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而言,存在固定的位阶关系

14.B.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

15.C.“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是从逻辑前提中推导而来的16.B.《汉书·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17.B.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18.C.《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

19.C.唐代废除了宫刑制度,创设了鞭刑和杖刑,以宽减刑罚,缓解社会矛盾

20.D.禁止一切差别是宪法和公平正义的要求

21.D.《宪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产生,两者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22.B.在我国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

23.A.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文化权利和国家的文化政策

24.D.行政区划纠纷或争议的解决是行政区划制度内容的组成部分

25.B.生命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

26.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27.D.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28.C.召回已销售的该品牌水饺

29.C.政府部门强令商业银行向市政建设项目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有权拒绝

30.C.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1.C.由省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省政府责令停业并报国务院批准

32.A.如犯有严重罪行,乙国可将其羁押

33.C.乙国可不引渡,但应由本国进行刑事审判

34.A.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不具有否决权

35.C.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

36.B.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

37.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38.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39.D.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

40.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41.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42.D.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

43.C.如败诉方不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申诉方可自行采取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措施

44.D.保障措施只应针对终裁决定作出后进口的产品实施

45. B.互相尊重、相互配合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检察官、律师尊重法官的领导地位,在法庭上听从法官的指挥

46.C.白法官将多年办案体会整理为《典型案件法庭审理要点》,被所在中级法院推广到基层法院,收效显著。对其应予以奖励

47.D.检察官本人或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得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照顾

48.C.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民事案件争议双方当事人代理人

49.B.检察官小张说盘叔见多识广,检察院可以聘请其为检察监督员

50.C.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行部分无偿服务、部分为“缓交费”或“减费”形式有偿服务的制度

二、多项选择题。

51.A.法律既可以强化权力,也可以弱化权力

C.在法治国家,权力若不加限制,将失去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

D.从法理学角度看,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实际上也应当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制约和法律程序上的制约

52.A.人的良知、道德感与法律之间有时可能发生抵牾

B.苏格拉底服从判决的决定表明,一个人可以被不公正地处罚,但不应放弃探究真理的权利

C.就本案的事实看,苏格拉底承认判决是不公正的,但并未从哲学上明确得出“恶法非法”这一结论

D.从本案的法官、苏格拉底和他的朋友各自的行为看,不同的人对于“正义”概念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

53.C.五人之间不存在利益上的冲突

D.从不同法学派的立场看,此案的判决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

54.A.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也是义务性规则

B.是用“规范语句”表述的D.规定了家庭成员对待老年人之行为的“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

55. A.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

B.法律具有程序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C.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主要依靠国家暴力作为外在强制的力量

56.A.杀害同乡人的祖父母、父母依律应处死刑者,若遇赦虽能免罪,但须移居外乡

B.该条文规定的移乡避仇制体现了情法并列、相互避让的精神

C.该条文将法律与社会生活相结合统一考虑,表现出唐律较为高超的立法技术

D.该条文侧面反映了唐律“礼律合一”的特点,为法律确立了解决亲情与法律相冲突的特殊模式

57.A.断案必须根据事实,要追究犯罪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

B.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D.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当时传统司法审判有积极意义,但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58.A.按照罗马私法,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这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B.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前,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并列一直是英国司法的显著特征

D.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

59.C.建立以司法独立为基础的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

D.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在社会政治经济管理中确立“法律中心主义”的观念

60.A.乡级人大接受代表辞职,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B.经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乡级人大代表的要求

61.A.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实行入境管制

C.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因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

D.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62.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C.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D.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63.A.特别行政区依照法律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D.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64.A.县政府的规定属于行政垄断行为

C.县工商局有权对6家企业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D.被调查企业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该机构可决定终止调查

65.B.如双方未明确约定江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则江某有权到乙厂工作

C.如江某违反保密协议的要求,向乙厂披露甲厂的保密技术,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66.A.孙某有权向该跑步机生产商索赔

B.孙某有权向煌煌商贸公司、超市索赔

C.超市向孙某赔偿后,有权向该跑步机生产商索赔

D.超市向孙某赔偿后,有权向煌煌商贸公司索赔

67.B.应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公布大米、米制品安全有关信息

C.县有关部门进入某米粉加工厂检查时,该厂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

D.虽已构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但影响仅限于该省,可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

68.A.该业务品种应由中国银监会审批

C.因该业务品种在批准前即进行试销,有关部门有权对该银行进行处罚

69.A.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C.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70.A.只要甲公司欠税,乙公司又欠甲公司货款,该局就有权行使代位权

B.如代位权成立,即使乙公司不配合,该局也有权直接向乙公司行使

C.本案中,该局有权责令乙公司限期缴纳

D.本案中,该局有权向乙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71.C.梁某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D.梁某申请仲裁时应将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共同当事人

72.B.甲公司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应由乙公司整体承受

D.乙公司受让后,可以在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满46年之前申请续期

73.A.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我厂排污从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

B.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

D.张某鱼塘地势低洼,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其损失咎由自取

74.A.中国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

C.有关引渡的条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批准书由国家主席签署

D.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

75.A.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

C.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

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

76.A.如杰克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中国签证机关不予签发其签证

B.如杰克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中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不准许其入境

D.如杰克在中国境内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中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

77.B.双方是否应当同居的问题,适用中国法

D.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双方可选择适用甲国法

78.A.中国法院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

B.中国法律并不限制乙国法院对该纠纷行使管辖

C.即使甲国法院受理了该纠纷,中国法院仍有权就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

79.A.该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委托,应通过该中级法院所属高级法院转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C.该中级法院可以请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协助调取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

D.在受委托方法院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该中级法院司法人员经过受委托方允许可以出席并直接向证人提问

80.A.依《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投资争端应由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

B.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只对向发展中国家领土内的投资予以担保

C.依《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最低比例的当地产品属于协议禁止使用的措施

81.A.在甲公司提货前,货物已被同样持有正本提单的某公司提走

C.根据某国法律要求,货物交给了远东港管理当局

D.货物超过法定期限无人向某国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变卖

82.A.对装卸过程中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B.对船长驾船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D.对船长驾船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

83.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国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B.司法通过解决纠纷这一主要功能,维持社会秩序和正义

C.没有司法效率,谈不上司法公正,公平正义也将难以实现,因此应当选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目标

D.在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司法兼顾法理和情理更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84.A.民庭段法官加班加点,春节前及时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C.立案庭刘法官将收案材料细化分类整理,方便群众查询

D.执行庭肖法官多方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成功执行赡养费支付判决

85.B.检察官高某在办理一起盗车并杀害车内行动不便的老人案件时,发现网上民愤极大,即以公诉人身份跟帖向法院建议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

C.在法庭上,公诉人车某发现李律师发微博,当庭予以训诫,审判长怀法官未表明态度

三、不定项选择题。

86.A.内部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

B.内部证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

D.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相互关联

87.B.公布后的所有法律、法规均以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D.所有法律议案(法律案)都须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

88.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89.A.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D.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90.B.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D.地方各级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

91.A.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接受监督

C.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的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D.依法设立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92.B.销售产品收入

C.专利转让收入

93.B.如该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税务局有权扣押、查封该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

C.如该公司对应纳税额发生争议,应先依税务局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然后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D.如该公司对税务局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94.A.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

B.试用期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C.8月1日起,公司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每月付其两倍的工资

95.A.制定程序违法

B.有关婚恋的规定违法

C.依据该规定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违法

D.该公司执行该规定给王某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6.A.王某及该公司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尚未满1年,无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B.王某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与其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关

C.若王某依法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还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97.A.甲国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国法律和甲国法律均构成犯罪,是中国准予引渡的条件之一

B.由于库克健康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中国可以拒绝引渡

C.根据中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

D.根据甲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

98.C.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或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

D.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

99.B.如甲公司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在货到后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再发运的安排,则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D.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在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在风险转移后才显现的,卖方应当承担责任

100.B.乙公司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

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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