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病历借阅复印制度
病历借阅复印制度
1、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2、除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借阅、查阅病历的,需提出申请,经医务处领导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3、关于病历的查阅仅限以下人员可查阅病历:(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法律机关。
(4)本院因教学、科研需要的医务人员。
4、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5、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4)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出示公安、司法机关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6、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7、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8、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9、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查阅病历每人次收取10元,复印另加复印费10元。
10、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第二篇:病历借阅制度和复印制度
病历借阅制度
1、存档病历限于本院在职有关医务人员借阅,并需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
2、律师需借阅或复印病历,必须要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及所要复印病历患
者本人的委托书,由医务科办理手续后方能借阅和按规定复印。
3、患者本人或死者配偶需借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并写申请,经医务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复印或借阅。
4、病历借阅者对所借病历应妥善保管和管护,不得转借、涂改、拆散、缺页和丢失,借阅病历不得复印外传。
5、病历借阅者应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不得将所借病历之内容随意外泄。
6、临床诊断治疗需要的单份病历可随时借阅。因科研、教学需借出数量较多的病历时,应经医务科同意,与病案室联系后,病案室按数按时提供,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周。
7、借出病历如遇临床诊断治疗需要,病案室可随时通知调回。
8、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种要求及借口,病案管理人员可给予拒绝。
病历复印制度
一、可以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人员及机构:
1、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二、申请人应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为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身份印件,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三、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可予以复印或复制:(必须在医务人员在规定时限完成病历资料后予以提供。)
1、患者转科的;
2、长期住院患者间隔一个月以上提出复印或复制要求的;
3、患者在本机构诊疗活动终结的;
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
5、患者死亡的;
6、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可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五、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并经医务科审核。
六、病案室指定人员负责病历资料的复印工作。特殊情况外,由家属、医护人员共同去院外复印,费用由患方支出。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应在申请人在场情况下进行,复印或复制完后,经申请人核对无误,方可在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七、病案室应设立病历复印登记本,申请人充分查对病历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必须签字留档。
八、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院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其代理人在场情况下封存死亡病历讨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病历由医疗质量监控的部门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九、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卫生部规定或当地查阅档案规定收取工本费。
十、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应妥善保管,无特殊情况不予重复复印或复制。
第三篇:病历复印制度(范文)
病历复印制度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病历复印申请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五)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4、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复印病历资料的范围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七)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但必须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病历管理部门,由病历管理人员复印。
(八)任何时刻病历复印只能是病历管理部门专职人员复印,其他人员一律无权复印病历。
第四篇:病历复印制度
病历复印制度
(1)运行中的住院病历因复印需要带离病区或诊室时,应当由主管医师携带和保管,并将复印申请人带至医院病案室复印;复印时,申请人必须在场。严禁将病历资料交给患者或其代理人或其他非本院医务人员。
(2)病案室受理复印申请,应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复印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4)受理复印申请人范围。
①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②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③保险机构。
(5)复印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②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③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⑤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复印的病历资料经复印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病案复印经手人员填写《病历复印登记表》备案。
(7)复印范围: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
意书、护理记录、出院小结。其余部分不予复印。
(8)发生医疗纠纷事故争议时的封存病历复印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相关规定。
(9)复印地点:院办公室(暂定)
第五篇:病历借阅制度
病历借阅制度
(1)病历属于医院的特殊档案资料,实行封闭式管理模式。
(2)患者无权借阅及携带本人病历。
(3)其他医疗机构无权借阅医院病历。
(4)所有借出病历1周内必须归还,如需再次使用,应办理续借手续。其中医务科、医保办等处调阅的病历应在检查完毕后当日归还。
(5)借阅病历时需填写《住院病案借出登记表》,所有表格内容及空项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易于辨认。
(6)病历封闭式管理中根据特殊要求保留以下3个出口,原则为只能借阅归档后的病历,对于未归档的病历一律不得出借。
①医院经治医师调阅再次入院患者病历时,借阅者必须为经治医师,如为非经治医师或实习(进修)医师,则须持有经治医师签字的借条,执行双签字制后方可借阅。
②进行临床教学或死亡(疑难)病例讨论时,借阅者必须为死亡(危重、疑难)患者所在科室医师,如为实习医师或进修医师则执行双签字制后方可借阅。③特殊情况需借阅病历的,需持有医务科盖章的借阅申请方可借阅。
(7)除第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外所有病历不得流出病案室,包括以下情况。
①病历的返回完善。
②护理部及各病区护士(长)对护理记录进行质控检查。
③药学部查阅相关资料。
④医保办质控检查。
⑤所有病历复印工作。
⑥本院医师从事科研课题研究需查阅病历时,仅允许在病案室内进行,且只能查阅本人经治患者的病历。⑦除此以外未说明的其他情况。
(8)对借阅的病历应妥善保管,严令禁止涂改、拆散、丢失、转借他人、带离院外、复印或者复制,如出现此类情况,经核实后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