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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八项制度
编辑:月落乌啼 识别码:21-521415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3 09:40: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食品流通八项制度

食品销售经营规章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2.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3.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 4.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5.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6.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7.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8.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为规范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自律行为,切实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认真履行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诚信经营,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结合实际,特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八项自律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3、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培训。

3、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4、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5、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培训方式以集中讲受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7、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管理措施。

2、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相关设施改善的规划。

3、按《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4、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和知识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5、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7、执行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8、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测。

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

1、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2、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经营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工作时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7、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 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9、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如发现重要重大食品问题,立即上报辖区管理人员。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食品采购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QS(SP)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对购进食品进行查验(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

1、因公司食品销售业务主要为厂家(经销商)直接供货给客户,公司不单独设立仓库进行食品贮存,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

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销售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6、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8、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运输

1、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2、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3、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

1、每天对商家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二次污染。

6、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监管部门及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2、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3、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4、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监管部门。

5、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6、监管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7、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销售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5、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宜采用塑料型切配板。

7、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食品批发商、零售商的查验

1、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批发商、零售商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有效期内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备查。

2、查验供货商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批发商、零售商在进货时应当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电子扫描件备查。

3、索取销售凭证

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联系方式。

(1)供货单位(盖章)及联系方式,供货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编号,送货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供货日期;(2)购货单位及联系方式,购货人(签名);(3)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合格证明、数量、单价、金额。

(二)资料保存期限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将相关证照、凭证分类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三)食品批发商、进货和销货记录

1、进货记录

食品批发商在进货时应当如实填写进货台账,详细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方式可以采用书式,也可以采用电子方式。

2、销货记录 食品批发商、在销货时应当进行记录。可以逐日将销货清单(一票通凭证)按不同的购货单位分别粘贴,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销货记录。

(四)食品零售商进货记录

零售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应当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粘贴,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形成“一票通”进货台帐。

(五)记录查阅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安全状况。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在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销毁,并报告辖区监管部门,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如实加以记载。

(六)记录保存期限

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2、仓库内要定期清扫,保持仓库、货架清洁卫生,经常开窗或用机械通风设备通风,保持干燥。

3、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合格证明或检疫证明的检查验收工作。腐烂变质、发霉生虫、有毒有害、掺杂掺假、未索票索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

4、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入库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

5、食品按类别、品种分架、离墙、离地整齐摆放,散装食品及原料储存容器加盖密封,同时经常检查,防止霉变。

6、肉类、水产品、禽蛋等易腐食品应分别冷藏贮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明显标识并有温度显示装置。肉类、水产类分柜存放,生食品、熟食品、半成品分柜存放,杜绝生熟混放。

7、冷冻设备定期化霜,保持霜薄(不得超过1cm)。

8、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及时发现和处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9、做好防鼠、防蝇、防蟑螂工作,安装符合要求的挡鼠板。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经营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对病人进行救治,防止事故扩大。

3、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立即向辖区监管部门报告,并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悉。

第二篇:食品流通八项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销售的食品货源进行把关,保证销售食品的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食品时,检验供货方的主体资格、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的票证,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在疆内购进的食品必须向供货方索要“电子一单通”,并对“一单通”所列内容与实物进行逐一核对,查验票货无误后方可进货,并及时录入电子监管系统。

(三)疆外购进货物,必须查验和索取以下资料复印件:

1、营业执照、许可证;

2、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3检验(检疫)证明;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报关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根据索要证件,对未在电子监管系统内备案的食品,要及时备案。

(四)对购进散装食品必须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并查看标注的标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亲自进行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时,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进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绝验收进货。

(六)如不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进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七)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不少于两年(即“一单通”),以备查验。

(八)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法要求记录的事项。

二、食品贮存管理和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1、认真执行经营者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的义务规定。

2、按照食品的保存条件要求进行储存,防止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造成食品的二次污染。

3、对贮存、销售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设单独存放区,并标明问题食品存放区字样。

5、主功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6、对不安全食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补教、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7、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及时予以销毁,防止不安全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8、采购散装食品必須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

9、不经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无检验合格证证明和标签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10、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11、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地获取标签。

12、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13、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生、熟食品销售地点保持一定距离, 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防止交叉感染。

14、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具有明显的区分和隔高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销售非食品物品。根据所售散装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15、经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必须做到:食品应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

16、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带口軍、手套和帽子。

17、销售的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18、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必须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19、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区分销售,并标明日期。如混装销售,则按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为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员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合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2、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

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項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4、食品经营者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 不得先试用后体检。健康证明过期的, 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劲,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才能继续上岗。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健康检查和员工患病的及时申报工作,发现有法律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疾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企业、单位申报。

6、发现患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从业者,要及时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治疗等措施。

7、坚持日“晨检”制度,每日对上岗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进行检査、询问,及时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及患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从业者,消除可能污染食品的安全隐患,并做好晨检录。

8、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注意个人卫生。食品经营者的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指甲常剪、头发常理,经常洗澡等,保持个人卫生。

9、食品经营人员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或便后以及接触污物以后必须将手洗净,方可从事操作或接触食物。

10、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除将手洗净,还必须使用工具售货。

四、从业人员合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度

1、食品经管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3、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5、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 以

备查验。

五、食品安金检验制度

为验证产品生产过程的符合性,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由公司化验室做为公司产品质量主管部门,负表产品原辅料进厂验收、包装物验收、生产过程符合性的监督、最终产品检验,并出具相关检验报告。

2、公司应对原辅材料/包装物供应商进行评价,评价依据包括:供应商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官方验证的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批次的厂检结果报告;报据上述依据确定合格供应商;

3.合格供应商提供的原辅料/包装物进厂后,由化验室进行数量、外观抽样检验,根据产品情况索取官方验证的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批次的厂检结果报告;根据上述依据确定合格供应商。

4.生产操作人员现场操作过程,必须填写《岗位操作记录》,详细记录各工序相关工艺参数的符合性,并由化验员对生产过程中样品取样验证后填写《过程检验结果单》反馈生产操作人员,以及时进行调整,确保最终产品质量。

5、化验室对最终成品按国家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并按要求留取样品保存,并対检验结果填写《成品检验结果报告》及《样品留样记录》。

6、检验合格的产品及开发运出厂,产品发运前,由化验室对产品做出厂前的检验,以外现为主,对不合格外观要求的产品,做剔除返工处置,并做记录。

7、按月定期检查库存,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的质量卫生标准,做到定期检查,通过检查及发现变质、过期等问题食品。对经检查清理的问题食品,即时采取下架、退市等制度。

8、每月定期组织学习食品质量、卫生防疫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普及食品经营知识。

9、涉及到产品检验全过程的质量记录,须保存2年。

六、运输工具安全、无毒、无害清洁制度

1、定期对贮存,运输工具进行检查,按规定进行洗刷或消毒。

2、贮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毒、无害,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3、食品装运的环境条件需符合卫生条件,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4、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不得毗邻有毒有害物质。

5、不得将食品与非食品、易于吸收气味的食品与有特殊气味的食品混同装运。

七、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定

1、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予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3、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及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救治。

4、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5、对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6、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7、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进行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8、不阻扰、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9、针对食品安全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防患于未然,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二、消费者购买的个别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可按规定要求换货或者退货。

三、自行检查、行政监管机关检查、上级公布的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规定的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及时采取下架退市。

四、发现有下列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1.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的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级)等级的;2.辐照食 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3.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品方法和适宜人群的;4.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5.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6.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8.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的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情况的;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10.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11.国家明令精致销售的食品。

五、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第4条所列的食品,应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1.立即清点并登记造册;2.将标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供货方,并履行退市手续;3.将质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货销毁,并履行销毁手续;4.可能造成安全卫士危害的,立即向工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报告。5.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应当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消费者退货。

六、消费者申诉举报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迅速进行调查,弄清原因后,属食品质量问题的,撤下柜台,退出市场;

七、退市食品需重新入市的,应当查验其经依法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到当地工商部门备案后方能上市销售。

第三篇:食品流通许可证八项自律制度范本

食品经营管理八项自律制度

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食品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

2、食品经营者对购入的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由食品经营者保存供应商的有效期内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并每年进行一次核对。

3、食品经营者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由食品经营者保存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5、食品经营者对进入商场、超市、便利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6、严禁准入的食品:(1)假冒伪劣食品;

(2)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食品;(3)不符合人身安全健康要求的食品;(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验收不合格的食品;

(5)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污秽不洁、腐烂变质经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

(6)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中文说明和标识的食品;

(7)非合法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入市销售的其它食品。

7、食品经营者要针对消费者的投诉、新闻媒体对不合格食品的曝光,及时开展食品经营情况自查,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处理,并将自检结果通报工商部门,主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进货验收情况的指导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有关规定积极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二、购销台账制度

按照国家对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食品经营者要建立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1、食品批发企业、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者要建立完整的食品购销台帐。

2、食品经营者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 件留存所属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4、食品批发企业按照每次批发食品的情况如实制作批发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5、有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对查验的许可证件、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建立的进销货台账,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质量承诺制度

1、不销售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产品检疫质量合格证和无中文标识的食品。

2、杜绝销售过期食品和露天摆放直接入口食品。

3、杜绝误导消费者行为和带有欺骗性的虚假宣传。

4、保证具有认证资格机构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的品质和认证证书及专用标志的质量标准一致。

5、保证食品进货供货商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确保各种法定要件和约定的履行。

6、保证对销售的无认证证书、无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每一批次蔬菜、水果等进行药检抽检。

四、协议准入制度

1、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协议准入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包括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以协议的方式与优质农产品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厂家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单位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 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3、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蔬菜、肉禽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

4、食品经营者应当与供货单位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的购销挂钩关系,双方应当签定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就产品质量要进行详细的说明,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出现不合格食品时解除合同等条款要有明确约定。

5、食品经营者应当将建立的购销挂钩的供货方情况和食品名录,报所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备案。并提供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品名、品种、规格、商标;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及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票证信息。

五、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1、本制度所称市场,是指由投资者开办的,吸收其他经营者在其中经营的商品交易场所,包括有形集市贸易市场、批发企业、超市、商场等。

2、本制度所称市场开办者,指市场的投资开办者及市场经营服务机构。

3、本制度所称食品质量责任制度,是指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责任。负有保证上市食品符合国家、企业或者地方制定的质量标准与卫生标准,保证上市食品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的责任。

4、建立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组织机构,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和食品卫生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和食品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督促经营者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保证经营的食品符合法定标准。

5、督促市场内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 度》等规定,保证上市食品符合法定标准,检查法定证照及相关手续,并分类归档备查。

6、对进场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要统一纳入履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等规定管理。

7、认真履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8、传达贯彻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食品安全管理的其它有关规定。

9、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定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经营者食品质量担任责任、不合格食品退市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以及违约责任。

10、市场开办者发现进场交易的食品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六、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各类食用农产品经营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1、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要完善自检条件,对不能实施标准准入、检验检疫准入管理的食品或对购入的肉类、蔬菜等重点食品加强自检。

2、建立食品质量检测室,专门从事对购入重点食品的检测。

3、要设置食品质量检测岗位,配备两人以上专门的食品质量检测人员,做好食品检测工作。

4、要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自行开展质量检测。

5、通过检测,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对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6、在市场内设立公示牌,对食品质量检测结果、经营者信誉等进行公示。

七、食品退市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食品退市制度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退市原则

1、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抽检为不合格或质量监督部门公布的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隐患的食品。

2、经食品专家评估、确认的不合格食品。

3、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令不得销售的食品。

(二)不合格食品退市范围

1、定型包装食品外包装上无厂名、厂址、中文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标准代号的;

2、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有效期)的;

3、畜禽类产品无检验、检疫、卫生合格证明的。

(三)不合格食品退市的要求

食品经营者为不合格食品退市主体。同时,应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登记簿,记载退市食品的供货商、食品品名、批次、日期、不合格食品的检验结果,并针对不合格食品经销情况及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不合格食品退市时限

经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抽检为不合格或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食品,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权威部门下达停止销售、购进通知后三个小时内退市。

八、临过期食品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临过期食品的管理,防止超过保质期食品继续销售,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用于各种目的的赠品,均需在所签订的供货合同或口头协议中明确约定食品的允收期、临近保质期的界限,否则不予收货。食品临近保质期界限划分:保质期为15天以上的,为保质期的20%;保质期7天到15天的,为到期前2天;保质期少于7天的,为到期前1天或者到期当天。

2、实行进(销)货电子台帐管理的,电子台帐管理软件每天自动比对,在设定临近保质期提示日及超过保质期日出现醒目提示,检索汇总归类数据。发现有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应当及时通知仓管员或者相关食品区质量管理员进行妥善处置。

3、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出库销售时应当做到“先进先出”。

4、销售散装食品时,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且每天或者定期对食品保质期进行逐件检查。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必须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

5、销售预包装食品时,应当每天或者定期对食品保质期进行逐件检查,陈列时应当做到旧货靠前、新货靠后,使食品按照保质期到期的先后顺序流通。

6、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柜”,将临近保质期食品 进行集中陈列、降价销售,并作出醒目提示:“本柜食品降价销售,请购买后尽快在保质期内食用完毕”。并在每天收市前对专柜内的食品进行逐件检查,对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当及时下架清点、做好记录。

7、将正常食品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销售,或者将临近保质期食品作为赠品的,应当在该食品销售货架上或者该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8、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后以捣碎等破坏性方式彻底销毁。销毁情况应当如实记录,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检查。

9、对购买临近保质期食品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且未超过保质期的,应按正常食品的投诉受理程序办理退换货手续。

第四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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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印发《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市场主体 准入登记管理制度》 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 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通知

工商食字〔2009〕17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更好地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推动流通 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四化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食 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 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认真总结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和日常监管 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 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 实工作,在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附件:1.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 2.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 3.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4.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5.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6.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 7.食品广告监管制度 8.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工商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1 附件 1: 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依法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行为,根据《食品安 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流 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一,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 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行为,(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 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 的食品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办理和有利于监管 的原则,合理设置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公开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 限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等,依法受理食品经营者提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对申 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 许可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并按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三)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审 查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必要时,审核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 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 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五)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 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原许可机 关在受理注销申请材料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二,严格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切实把好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 严格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 2(六)申请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向 有登记注册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对未取得相关许可的,登记 注册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者对其经营范围不予核定食品生产经营项目.(七)新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相关许可之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并以核准的名称申请许可.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 6 个月,在保留期内申请人不得以 预先核准的名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名称.(八)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变更登记注册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注册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注册.未经变更登记注册,不得擅自改变登记注册事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 记注册,登记注册机构应当依法审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办理注销 登记注册.(九)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工商消字 〔2007〕74 号)的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机构受理登记注册申 请时,要按照“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管理系统软 件中按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的分类,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予 以特别标注,实现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分类统计.三,严格食品流通许可与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促进食品经营者健康发展 严格食品流通许可与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十)许可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监 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事项发生变化的, 应当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申请变更许可;《食 对 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依法处理.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层层落实《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流通环节 未到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监管任务和监管责任,特别是要把许可证的日常监管任 务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通过市场巡查,不断强化监管力度.对市场巡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没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的,应依法查处.(十一)登记注册机构按照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 《企业检验办法》 , 3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要求,突出检查重点,强化监管措施,严格依法行政,加强 对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管理.(十二)登记注册机构依法对食品经营企业进行年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在 办理企业年检, 个体工商户验照时,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 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并依法严格把关.对年检,验照结果,应当依托工商系统信息 化网络体系,与食品流通许可机构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四,切实加强许可和登记注册机构间的协作配合,努力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切实加强许可和登记注册机构间的协作配合,(十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审 核发放,变更,注销及吊销情况数据库.依托金信工程,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 信息化网络体系.(十四)许可机构与登记注册机构应当整合食品流通许可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实 现资源共享.加强对各类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利用,建立食品流通许可和登记注册 管理情况内部通报制度,相互沟通许可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十五)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流通 许可颁发, 日常监督检查, 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并将记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切实加强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工 作.附件 2: 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有效保障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根 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4 一,严格规范食品市场质量准入行为,切实监督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进货关 严格规范食品市场质量准入行为,(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查验 义务.监督食品经营者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1.监督经营者对购入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 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 并由食品经营者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 印件备查.2.监督经营者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进 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并由食品经营者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明 文件的复印件备查.3.监督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实行统一配送 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 格的证明文件,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 联网备查.(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履行食品进货查 验记录或批发记录义务.1.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 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 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2.监督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实行统 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 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3.监督食品批发企业按照每次批发食品的情况如实制作批发记录台账, 记录应当包 括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 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 2 年.4.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经营 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进货或销售记录台账.(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鼓励引导食品经营者采用和创新食 品安全管理手段和方式.1.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对查验的许可证件, 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建 立的进销货台账,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实行计算机管理.2.鼓励和引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 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检.3.鼓励和引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 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与食品生产加工基地, 重点企业建立 “场厂挂钩” “场 , 地挂钩”等协议准入机制.二,严格实施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严格实施食品质量监督检查,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突出检查重点,强化监管措施,切实做好食品质量监管执法工作.(四)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其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 是否一致,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五)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经销食品的包装标识.检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进 口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六)依法监督检查食品市场开办者履行义务.检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 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 否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七)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情况.检查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 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退市

等.三,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分类监管,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分类监管,(八)依法加强对预包装食品经营的监管.对预包装食品,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 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项目.监督食品经营者销售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 预包装食品;监督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 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九)依法加强对散装食品经营的监管.对散装食品,重点监督食品经营者在贮存 散装食品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等内容;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 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时,符合食品 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十)依法加强对进口食品经营的监管.对进口食品,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明, 生产日期,保质期,进口相关手续等项目.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没有中文标签或中文标 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四,严格监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退市,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严格监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退市,(十一)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主动退市的义务.监督 检查经营者是否对被告知, 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止经 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 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十二)对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及其以上地 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并将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食品情况记入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系统.(十三)依法对退市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实施跟踪监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及时追查食品来源和流向,涉 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7 其原因是由其他环节引起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不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市后的跟踪监管,严防再次流入市场.附件 3: 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市场日常规范化管理,强化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依据《食 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一,完善食品市场巡查工作,强化食品市场日常监管 完善食品市场巡查工作,(一)食品市场巡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重要方 式.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巡查计划,突出巡查重点,完善巡查方式,增加巡查频次,提高巡查效率,层层落实巡 查监管责任,严格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食品质量,经营行为和食品经营者 自律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切实把 市场巡查的任务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不断强化食品市场巡查 和日常监管工作.二,突出食品市场巡查重点,提高日常监管规范化程度 突出食品市场巡查重点,(三)查主体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上墙悬挂, 是否通过年检验照,许可和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章规定食品经营要求的情形,以及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四)查经销食品,看食品的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是 否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

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五)查包装标识,看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散 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 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六)查商标广告和装潢,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的行为,食品经营场 所的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违法内容,食品装潢是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的情况.(七)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八)查经营者自律情况,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 查验记录,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退市等.三,创新巡查监管方式方法,提升食品市场监管水平创新巡查监管方式方法,(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以工商所为单位,对本辖区的食品 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和明确巡查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和任务,实行“两图一书”的管理 方式,即工商所辖区食品经营布局图,监管人员责任区分布图,工商所与食品经营者签 订的《食品安全责任书》,并认真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十)工商所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将上级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转载公示, 并按规定公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辖区内食 品安全有关日常信息;引导辖区内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等重点 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时进 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十一)工商所应当指导本辖区食品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设立食品安 全联络员,及时报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信息,及时收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数据信息.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切实提高食品市场监管效能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十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运用无线网络执法平台,移动查

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积极引导和指导商场,超市推进进 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的电子化管理, 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采购, 贮存, 运输, 交易, 退市和食品质量管理等环节的电子监控体系, 积极推动有条件的食品商场, 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逐步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并加快与工商所信息化网络体 系的对接进程,为实现网上监管创造有利条件.(十三)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积极推进流 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遵循“统一标准,整合资源, 扩大功能,优化流程,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从总局到工商所五级纵向贯通以及横向 联接的信息化网络体系.同时,应当建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食品市场质量,食品 抽样检验和食品安全监管数据库,并与工商机关其他方面执法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 数据信息共享.加强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研判和综合利用,逐步实现流通环节食品安 全“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查办,网上调度指挥,网上应急处置,网上 动态监管,网上发布信息”.五,强化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强化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十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落实记载市场巡查事项和处理结 果,并经巡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建立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档案,充分利用巡 查监管情况和信息,提高食品市场巡查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十五)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托“金信工程”,将食品市场 巡查监管情况列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 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内容,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巡查频次,加 强监督管理.(十六)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以当地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和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为重点,适时开展食品安 全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十七)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 10 电话,接受咨询,申(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申(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 责的,应当依法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 处理的部门处理.对处理情况应当记录,保存.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食品安全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十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经 营者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 规定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辖区管辖或者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相 关程序移交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移送相关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附件 4: 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安全法》 根据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 本制度.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组织 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一,认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 认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 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 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 食品, 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 以及查办案件, 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 11 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三)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 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 应当采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 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样检验 的判定依据.(四)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 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 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五)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 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二,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自检体系,严格防范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 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自检体系,(六)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 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七)督促食品经营企业以消费者投诉,举报多或销售量大的食品品种为重点,加 大自行抽检或送检的力度,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三,强化对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用,依法报告和发布抽样检验信息 强化对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用,(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 5 个工作日内,将 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监督 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同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抄告 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被抄告的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 施,并通报本级卫生行政和相关监管部门,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客观 的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涉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应当报 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直接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12(十)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汇总和综合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结果,及时发现辖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 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开展消费引导;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由其他环节引起的食品安全 问题,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通报相关部门,促 进源头治理;根据工作需要,向行业协会通报抽样检验信息,促进行业自律.四,认真开展快速检测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认真开展快速检测工作,(十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当对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的食品,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十二)实施快速检测发现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将食品样本送符 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检验机 构未出具检验结果之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切实保障抽样检验经费的落实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十三)对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执法人员要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学习法律法规,政 策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十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食品抽样检验以及快速检测工作, 应当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不收取食品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 由同级财政列支.附件 5: 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效 能,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 13 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根 据商场,超市,批发企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店等不同的食品经营场所和特点, 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监管措施,明确对各类食品经营主体的监管重点,监管方式,切实 提高监管效能.一,严格监督食品商场,超市等企业加强自律管理,确保入市食品质量合格 严格监督食品商场, 超市等企业加强自律管理,(一)监督商场,超市等企业,在巩固索证索票,进货台账“两项制度”成果的基 础上, 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工商所要结合日常市场巡查, 督促其完善 “两 项制度”和落实法定责任与义务.(二)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商场,超市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两项制度” 的电子台账.基层工商所应当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并逐步与商场,超 市等企业的计算机管理网络对接,不断提高监管效能.(三)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采取随机抽取商场,超市等企业经营的食品和“倒 查”的办法,检查其落实查验记录义务和建立健全“两项制度”落实的情况.(四)鼓励商场,超市等企业对经营的食品进行自检或送检,加强对配备有检测设 备的商场,超市等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其自检行为.(五)切实加强对商场,超市等企业经营的预包装食品,进口食品,散装食品等食 品种类的质量安全的监管,重点检查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督促商场,超市等企 业针对处于保质期内,临近保质期,保质期届满等不同情况的食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 措施, 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应立即停止销售,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六)鼓励和引导商场,超市等企业与食品生产加工基地,重点企业实行“场厂挂 钩”,“场地挂钩”等形式的协议准入,减少中间环节,保障食品质量.(七)基层工商所要指导本辖区食品商场,超市等企业设立食品安全联络员,及时 报送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经营动态信息.14 二,严格监督食品批发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销售台账,确保食品经营行为规范 严格监督食品批发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销售台账,(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批发企业履行好查验义务和进货 查验记录义务的同时,应当监督食品批发企业记好销货台账.(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网 络, 并逐步实现与食品批发企业建立的以销售台账为核心的食品安全计算机管理体系的 有机衔接,及时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监管效率.(十)严格监督批发企业向食品进货单位提供与食品零售单位的进货凭证统一格式, 统一内容的销货凭证.三,严格监督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市场开办者切实承 严格监督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担法定义务(十一)监督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审查入场食品 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 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 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建立和完善 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开市场内 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监督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场内经营者依法履行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十二)工商所要结合日常巡查,加强对市场开办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的监督 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开办者没有履行对场内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审查,发现场 内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制止, 报告的, 工商所应当监督其改正, 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十三)引导和督促农村集贸市场推广“一户多档”, “实名登记”, “证明登记”, “标牌公示”等四项制度,引导其规范和诚信经营.(十四)工商所应当指导本辖区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设立食品安全联络员.(十五)加强对配备有必要检测设备的大型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鼓励其对经营的食品进行自检.15 四,严格监督食品店履行查验义务,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严格监督食品店履行查验义务,(十六)监督食品店履行查验义务,对购入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 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十七)鼓励食品店在巩固进货台账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其管理水平和经济实力, 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计算机管理等多种方式,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十八)积极引导食品店参与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活动.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志, 统一承诺,统一亮证亮照经营,统一监督电话等“五个统一”的要求,规范食品店经营 管理,使食品示范店做到:经营主体资格有效规范;食品质量合格和入市退市规范;食 品经营行为合法规范;食品经营者自律管理制度健全规范.附件 6: 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和有序处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市 场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工商 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等,制定本制度.一,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坚持预防为主,(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坚持预防 与应急相结合,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认真做好预警和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 责,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管理体制,及时有效 地做好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 16 织领导.建立健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 人员力量等落实到位.二,完善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方案,建立健全工作落实机制 完善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方案,(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 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县级及其以上地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部署,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工商行政管 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 , 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方案, 并落实各自的职责 和健全组织保障体系.(五)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区)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按照规定和事故级别设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指 导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有效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六)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对食品 安全应急方案进行演练.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 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 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三,积极构建食品安全隐患发现机制,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积极构建食品安全隐患发现机制,(七)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利用市场巡查,专项执法检查,流通 环节食品抽样检验,12315 行政执法网络和相关部门情况通报等,及时了解各种食品安 全信息,掌握食品市场动态情况.应当综合分析利用各类信息,及时发现可能引发的食 品安全事故苗头.各相关职能机构应各负其责,互通情况.按照规定统一发布日常监管 预警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食品安全突发问题,应当在当地人 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信息的沟通,反馈和报告,立即将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通 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向突发问题波及地区工商行 17 政管理机关通报.四,强化和创新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手段,切实做好物资和人员保障工作 强化和创新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手段,切实做好物资和人员保障工作(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运用无线 网络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联网应用,有效开 展网上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逐步实现总局到基层工商所信息网络五级贯通,并努力做 到与同级相关行政部门的信息联网,切实提高网络信息互动效率,提高应对处置食品安 全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十)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配备必要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 设施,装备,物资.应当加强检查,确保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等相关物资设 备随时处于备用状态.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系统检查,确保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 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妥善处置.(十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 明确值班电话, 落实值班人员,坚持领导干部带班,畅通通讯联络,及时有效受理和处置食品安全突发 问题.附件 7: 食品广告监管制度

为了进一步强化食品广告监管,确保《食品安全法》对广告管理的各项规定得到有 效落实,根据《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食品广告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 应贯彻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针,坚持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综 合治理的长效机制.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严格监管食品广告,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

行为.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食品广告:(一)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食品广告特别是保健食品广告.(二)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三)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四)含有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医生名义或者形象的食品广告, 以及使用专家,消费者名义或者形象为保健食品功效做证明的广告.(五)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健康资讯等相关栏(节)目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的保健食 品广告.(六)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 消费者协会推荐内容的食品广告.三,食品广告监管应围绕食品广告的发布前规范,发布中指导,发布后监管等主要 环节,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强化对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管.四,建立健全食品广告审查责任制度.按照总局《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 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落实食品广告的审查责任.(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媒体单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媒 体单位落实食品广告发布审查制度的监督检查.(二)对广告审查人员开展食品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指导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 者建立和完善食品广告承接登记,相关证明文件审验,广告内容核实审查,客户档案管 理等工作制度.(三)对由于广告审查措施不健全,不落实而造成发布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违 法广告媒体,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媒体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五,建立健全食品广告监测制度.按照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 意见》(试行),加强食品广告的监测预警和动态监管.(一)食品广告监测的重点是食品广告发布量大,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力大的媒 体,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对重点区域,部分媒体,个案广告实施跟踪监测.19(二)坚持集中监测与日常监测相结合,广告监管机关与广告审查机关,媒体主管 部门监测相结合,扩大食品广告监测覆盖面,实现监测信息共享.(三)加强对监测数据的分析研究,及时将监测发现的食品广告中影响和危害食品 安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六,建立健全违法食品广告公告制度.按照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制定的《违法广告 公告制度》,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公告力度.(一)对监测发现,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的严重虚假违法食品广告案件,向社会公 告.(二)根据违法食品广告发布的动态及趋势,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告提示,提醒消 费者识别虚假违法食品广告.(三)通过部门联合公告,广告监管机关公告等多种方式,采取虚假违法食品广告 典型案例曝光,违法食品广告提示,违法食品广告案例点评,涉嫌严重违法食品广告监 测通报等多种形式,加大公告频次和曝光力度.七,建立健全食品广告暂停发布制度.对食品安全事件涉及的广告,以及需立案调 查的涉嫌虚假违法食品广告,迅速果断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停有关食品广告 的发布:(一)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所涉及的广告.(二)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监测发现,群众举报需立案查处的涉嫌虚假违法 食品广告.八,建立健全食品广告案件查办移送通报制度.按照总局《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 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针对违法食品广告在多个地区,多种媒体发布或者违 法广告活动涉及不同区域多个主体的情况,建立食品广告案件查办,移送,通报工作制 度.(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广告案件查处的组织,指导,协调 和督办工作,对同一广告主在本辖区内多个地区不同媒体发布的违法食品广告,应及时

交办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二)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广告发布者后,发现查处异地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确有困难的,应将有关案件和相关案情移送,通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 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三)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在其他地区不同媒体发 布违法广告的,应通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并将有关情况报 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发布者属于外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由本省省 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有管辖权的外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理.九,建立健全食品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报告制度.按照总局《广告案件查办落实 情况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广告案件的督办和监督检查.(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办案责任,及时查办上级机关交办,其他地方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送,通报以及监测发现,群众投诉举报的本辖区内的违法广告 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上报上级机关,通知其他相 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跨省移送或者通报的违法食品广告案件,省 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提请总局督办.(二)建立健全广告案件的督办和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提高查办效率,落实监督职 责.对推诿不办,压案不查以及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执法不到位等不规范执法行为,依 照总局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三)总局交办,转办的食品广告案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规定期限以书 面形式向总局报告,总局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各地广告案件查办落实的情况.十,建立健全食品广告市场退出制度.按照总局《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 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加强对食品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广告市场 退出机制.(一)对因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造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造成人身伤害或者 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部分食品或者全部食品 21 的广告发布业务.(二)对多次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食品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媒体单位,暂停 其食品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三)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保健食品广告, 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十一,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按照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 和促进广告协会拓展职能增强服务能力完善行业管理的意见》,指导广告行业组织建立 和完善自律管理机制.(一)支持和指导广告行业组织切实担负起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协助政府部 门加强食品广告监管,完善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广告市场监管机制.(二)指导广告行业组织围绕规范食品广告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 度,开展行业自律和相关法律咨询服务,规范食品广告发布活动.(三)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据自律规则,对实施违法食品广告活动,损害消费者合 法权益,扰乱食品广告市场秩序的行为,采取劝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措施, 加强行业自我管理,提高行业公信力.十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广告监管 职责,对辖区内广告市场,广告发布媒体全面监管,全面负责,加强食品市场巡查和日 常监督检查,落实广告监管责任.对疏于监管,执法不严,致使辖区内严重虚假违法食 品广告屡禁不止,违法率居高不下,发生影响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重大广告案件的,依 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十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监管机构应积极配合食品流通监管等相关机构对 食品安全的监管,围绕食品广告监管重点,加强食品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及时将广告 案件查办中发现的涉及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线索, 通报食品流通监管 等相关机构.十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坚持和完善广告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部门 联席会议的作用, 积极履行牵头职责, 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职责分工, 加强协作与配合, 22 共同研究和解决食品广告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进行综合治理,不 断增强监管的合力与实效.附件 8: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作,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的整体合力,根 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 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体系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 组织, 协调下,依法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执法协调协作体系.(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 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定期报告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及时请示,报 告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的其他重要事项.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协调和协作机制,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协调和协作机制,(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协 调机制,按照法定职责参与协调工作.(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部署开展联合 执法检查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五)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属 于农业,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报并 移交相关部门.(六)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诉,举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

门处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对移交的相关材料要复制存 档备查.(七)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他监管部门通报或移交的属于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事项,应当按照职责及时依法查处或处置.(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三,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机构分工协作和协调机制,切实提高食品市场监管 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机构分工协作和协调机制, 能力(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内设机构应当明确职能分工,按照国 家工商总局《关于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流通环节食品 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建立协作和协调机制.(十)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负责流通环节食品监管综合协调,承担辖区食品流通许可 和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工作.(十一)内外资企业登记注册, 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 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十二)个体私营经济监管机构负责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在当地政府统 一领导和协调下, 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十三)市场监管机构负责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履行《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相关职责.(十四)广告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食品广告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食品广告.(十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受理和依法分流,处理消费者的咨询,申诉和举 报,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六)竞争执法,直销监管,商标管理等机构分别负责查处食品市场不正当竞争, 传销,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十七)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职能机构要建立情况通报和工 24 作协作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四,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区域横向协作和通报制度,切实加强依法跟踪监管 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区域横向协作和通报制度, 工作(十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属于本区域管辖的流通环节食品 安全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十九)在查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中,需要跨管辖区域协作的,相关地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及时通报,由具有管辖权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协调.(二十)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加强信息通报,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发 挥系统整体功能,强化依法跟踪监管工作.五,加强社会监督,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 加强社会监督,(二十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聘请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畅 通投诉渠道,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二十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 通过新闻媒体依法公开有关信息,通报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情况,充分发挥舆论监督 作用.(二十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强化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监督检查和指导责任制以及属地监管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 管任务和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执法人员.(二十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25 1

第五篇:食品流通制度(精选)

一、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及时发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销售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臵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食品销售全过程实施内部自我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进货查验、工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九、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及报告情况归档备查。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二、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当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臵在食品加工、销售工作区内。

五、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加强个人健康状况日常监督管理。

三、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为加强对食品质量的安全管理,严把食品进货关,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索证制度。在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方的真实身份,索取并检查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手续,以查验供货方和生产者的主体合法性。

二、实施索票制度。购进的食品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的检测、检疫报告等合格证明,并对食品包装上的标识以及内在质量进行检查或抽查,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对于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拒绝购进。

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并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为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防止或减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臵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臵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二、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检查登记本,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三、一旦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立即把伤病人员送往医院进行积极救治,采取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本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臵中,积极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事宜。

食品流通八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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