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
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审计的具体对象是建设单位上报文件和有权机关审批文件的形式与内容。其审计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包括:
1.投资决策审计。重点审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审批的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先报批后论证的现象;审计审批部门与编制部门的资质、级别是否符合项目建设规模的要求;审计有无人为的高估冒算或压低投资估算的现象;审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分析与编制时所使用的基础数据、有关的参数指标标准以及技术分析方法是否科学、准确、合理。
2.勘察设计审计。主要审计设计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规范以及项目使用的要求,是否符合适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重点审计设计文件的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审计设计的内容是否符合批准的投资计划的要求,建设标准与建设规模是否突破了投资计划的内容、标准;审计设计单位的确定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设计单位的资质和级别是否符合项目建设规模的要求;审计设计收费是否合理。
3.建设准备情况审计。主要审查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的审批与执行情况,审查“三通一平”(也有提“五通一平”、“七通一平”)是否完成;审查施工图数量是否满足开工需要;审查设备、材料订货情况,重点审查建设单位是否组织设备、材料订货,订货数量是否满足需要,价格是否合理,能否及时到货,以保证工程建设需要。审查是否具备开工条件,是否办理了开工报告等。4.招标投标审计。重点审计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投标;审计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计招投标过程是否完整;审计评标、定标的过程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标底编制与审核是否准确,有无人为的故意压低报价或哄抬中标价的现象和有无泄露标底的问题;审计投标报价是否准确合理,重点审计其报价水平是否与其资质、级别水平,项目的建设标准以及工程的类别等要求一致,有无有意压价抬高报价的问题;审计招投标的各项费用的确定是否合理、合规;审查是否存在预先内定中标单位和招标投标单位有无以任何名义收受“回扣”的问题。同时,还要注意审计中标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要求;审查有无越级、挂靠等问题。
5.经济合同审计。主要审计合同签订的主体是否合格、内容是否完整,合同条款是否清晰、明确,审计时要特别注意合同条款与补充协议之间的关系,发生矛盾时以补充协议为准;审计合同的签订过程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全;审计合同中的质量标准、工期标准、报价标准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审计合同的签订方式是否符合项目建设性质的要求;审计合同的履行与索赔情况。
二、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审计
1.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审计。重点审计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检查管理过程是否合法、合规,各参与部门的责、权、利是否明确,找出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管理的意见。目前我国国家建设项目内控制度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是项目建设管理方式陈旧,内部控制环境弱化。目前,在我国相当一部分建设项目中都重视项目的立项,轻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活动,盲目指挥、行政命令、家长式的管理方式在建设过程中随处可见。有的建设项目虽然制定了一些内控制度,但不是不系统、不全面、不配套就是各相关部门不衔接,并且制度制订后就万事大吉,挂在墙上应付外部检查,建设中既不按章执行,执行后也不进行跟踪检查。
二是部分重点环节内控制度不完善,资料不健全。建设项目的核心控制是对招投标、材料采购、质量控制及会计核算等环节的控制。这些环节控制的如何直接影响建设项目的造价、质量,关系到廉政建设的大问题。由于受“利益”驱动和建设单位多为临时机构的影响,诸多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和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难以满足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和审计人员判断评价的需要。大部分建设单位多为临时搭建机构,人员也都来自四面八方,素质差参不齐,从领导到基层人员都有临时思想,给人员素质、机构设置和业务处理程序等方面的控制带来很大困难,不能制定有效的用人政策和后续教育规定;单位负责人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制约关系不明确,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现象时有发生;支付工程款项缺少有效的凭据,重视日记帐,忽视总帐和备查帐簿,只重视会计报表,缺少财务情况分析和报表说明,更没有财务成果的利用与研究。
三是建设项目内控制度审计评价没有具体指标,缺乏统一标准。建设项目可以区分不同地点、不同行业,还可以分为新建、续建、更新改造等类型,但就其具体的建设内容无外乎就是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受项目划分为大中小型、技术含量和质量要求高低不同等因素影响,其内控制度要求的具体指标和标准也不一样。由于没有一个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高的统一衡量和评价标准,所以审计成果很难让建设单位和社会所承认,很难确定谁对谁错,谁合理谁不合理。同样都是建设项目,但新建和更新改造所履行的程序和对内控制度的要求在方法和手段上是有区别的,如果审计人员将所有的建设项目的内控制度都按一个自己掌握的审计标准去操作,判定的结果就会有误,得到的信息就会失真,势必产生审计风险,而且也没有项目自身的特点。
对此,审计人员应该从上面内容去审计建设单位在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时是否存在各种薄弱环节,从而提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内控制度体系建设,完善管理考核办法建设项目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行为,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的建议: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的特点,突出项目前期工作、招投标、会计基础工作、材料采购、单项工程结算、费用报销等重点环节,明确控制程序,加强督促检查,区分责任。
2.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审计。主要检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要求,分析进度偏差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保证工程按期完成的建议。
3.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检查项目建设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是否符合投资计划的要求;审查各单位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审查因原概算中存在不符合项目建设实际需要的部分进行修改、补充而编制的调整概算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审查项目建设是否存在超概算的问题,对超概问题,应从勘察设计、建设管理、施工组织、外部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对超概算合规部分加强控制,对不合规的依法查处,以加强对投资规模的控制。
4.资金来源、到位及使用情况审计。主要审计建设资金(含项目资本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落实、是否按计划及时到位;,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问题;有无非法集资、摊派和乱收费问题,建设资金是否和生产资金严格区别核算;有无损失浪费问题。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区别性质,依法做出处理,提出建议,以保证建设资金的、合法、合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5.建设成本与财务收支核算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工程价款结算审计。主要审计建筑安装成本的真实性;审查建设单位工程价款的支付是否合规、合法,有无任意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情况;审查建设单位在采取按全部工程或单项工程竣工后结算办法与施工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是否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有无未办手续,却已结算的情况;审查按分段结算办法结算工程价款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否已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保留了5%的工程尾款;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利用市场开放和招投标机会,拖欠工程款,将资金筹措的矛盾转嫁给施工企业的问题。对自营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要审查建设单位在财务上对其基本建设结算资金和生产结算资金是否实行分级管理,单独核算,有无其他建设资金混用;审查有无挤占工程建设成本或费用,特别是用基建结算资金支付不应由投资项目负担的生产设备购置费等问题。
同时,还要加强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器材款”等其他基本建设结算资金的审计。审计有无巧立名目,支付虚假代购手续费,或者早已支付代购手续费的产品,长期不能购进的情况;审计有无利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器材款调节或截留利润;审计有无长期不清理应收款帐目余额,导致大量的坏帐损失;审计有无将企业正常的水泥袋押金收入等隐匿在暂收款中;审计应付器材款长期挂帐的原因等。工程造价审计,主要是降低造价成本,提高投资回报效益,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主要是要抓以下四个环节:
第一,把好工程量计算关。对多计工程和重复计算工程量以及只增项不减项,或只增项少减项等较为突出的问题,注重账表核对,账实核对,直到查清查实为止。在审计工程量时注重抓好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审计建筑工程的立项过程是否正确,有无多列、少列或错列现象。二是审计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二,把好取费标准审计关。主要从把握工程项目的四个要素入手:一是审计施工合同;二是审计单位工程造价,审计查证时应注意掌握建筑市场的价格行情,了解建筑工程的结构类型和建设特点,掌握一定区域内同一时期的平均造价指标情况;三是审计建筑工程费用的计算过程,重点是审计各项费用在计算时所确定的基数是否符合地方的文件规定,取费系数是否与工程类别或施工企业资质一致,费用内容有无重复计算的问题等;四是审计设计变更是否真实、设计变更费用的计算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把好材料差价审计关。对于按系数法计算的材差部分,注意材差系数的变化和材差计算的基数规定,以地方有关主管部门每季度下发的文件为审计标准,注意材差系数计取的时间与施工进度一致。对于按实结算的材料在审计其价差时,以审计材料用量和材料的实际价格为主。对那些可以据实调整的材料直接审查施工企业的原始票据,特别对装饰材料加强审计力度。
第四,把好套用定额审计关。首先审计定额的选用是否正确、合理。如新建的建筑工程与改建的建筑工程使用的定额不同,前者以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为主,后者以修缮定额为主。其次审计定额的使用过程是否严谨,有无错套定额现象。如工程决算中选用的定额编号所对应的工程内容是否与施工图纸表现的工程部位完全一致,定额基价所包含的项目内容是否重复计算,定额基价的换算过程是否完全正确等。
对新施行的以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一要重点审计清单报价的真实性、合理性,防止施工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提高施工中可能变更较大的分项工程或成本利润率高的分项工程的单价、而降低其他成本利润率低的分项工程的单价以套取利润,提高建设项目造价,损害国家利益。二要认真核实工程量,特别是变更较大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三要重点关注原设计中没有而变更的项目的真实性、计价的否合理合规性、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
②待摊投资审计。主要审查建设单位所发生的待摊投资内容是否合理、合法,支出是否合规;审查实际发生的待摊投资是否与设计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相符;审查待摊投资完成额是否真实、准确;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合理分摊待摊投资。
③建设收入审计。主要审计项目建设期间试运转和试运行的收入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其他建设收入是否正当,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的问题;审查建设收入是否按《基本建设收入管理规定》、《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和分配。
④其他成本核算及财务收支内容的审计。主要审计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概算口径及其有关制度对建设成本正确归集,单项工程成本是否准确,生产费用与建设成本以及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投资项目之间是否有成本混淆情况。
6.税费审计。主要审计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税费的纳税对象、范围、额度、减免、征收、缴纳是否合规、合法。审查投资项目在土地征用、土地征用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支付等方面是否合规、合法;审查土地复垦及补偿费的确定、支付标准及违规处理情况等。7.环境审计。主要审计环保资金的筹集和运用是否合法、合规;所提供环境资料是否真实正确;环境报告的反映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评价环境管理系统的充分性和有效性;确认企业在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在保护环境、防止和治理污染方面作出了努力,环保政策和措施是否有效。
8.施工单位审计。主要审计施工单位有无违规转包、非法分包工程的行为;审计施工企业的资质和工程承包情况,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进行承包活动,有无越级承包工程;审查施工企业的等级是否与其施工能力、管理水平相适应;审计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审计有无采用行贿、回扣、中介费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缴纳税款。一旦发现有上述问题,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9.监理单位审计。主要审计监理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监理资格,其资格证书的取得是否真实合法;审查有无未经批准、不具备监理资格而擅自进行监理工作的行为;审查有无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审查有无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行为;审查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的行为;审查监理工作是否根据合同的要求进行;审查有无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行为;审查有无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审查有无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的行为;审查有无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审查监理收费是否合规。在审计中,如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应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理。
10.工程质量审计。审计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重点审计施工记录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以及施工签证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合规;审计已完工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了设计的要求,是否符合施工规范要求;审查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11.建筑材料与设备购置的审计。主要审计购置过程是否合法、合规;重点审计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价格是否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在购买过程中是否有行贿受贿、收受回扣的问题;在对质量进行审计时要重点审计所有材料、设备是否有出厂合格证明,是否进行了试样测试;在对其价格审计时应注意购买时间、购买地点,购买时该地区的市场信息价标准以及与材料购买有关的原始凭证、合同内容是否真实,价格的测算过程是否准确,并以此找出疑点。
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加强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对提高竣工决算的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改善投资项目管理有着重要意义。这项审计一般在初步验收之后,正式验收之前进行。其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竣工决算编制依据的审计。主要审查决算编制工作有无专门组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是否合规。
2.项目建设及概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同前述)。
3.交付使用财产和在建工程的审计。主要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的问题;核实在建工程投资完成额,查明未能全部建成、及时交付使用的原因。
在审计中,要注意以下几点:①如发现建设单位对已竣工工程的验收交接手续不完整、不合规定的,应督促其按规定办齐各种手续;②如果发现工程已经竣工,并已具备投产条件,而尚未办理验收手续或工程已投入生产,而没有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应查明具体原因,并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③对已符合验收条件而未及时办理验收手续的,应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全部上缴财政,如在3个月内办理验收确有困难的,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④如果发现工程已经基本建成,但由于某些配套工程或扫尾工程尚未完成,而没有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应深入了解影响配套工程或扫尾工程完成的原因,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督促建设单位采取积极措施,抓紧配套工程建设,及时完成扫尾工作,争取早日建成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4.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及应核销其他支出的审计。主要审查其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销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的问题。5.尾工工程的审计。审计中要根据批复的概算和工程形象进度,检查尾工工程的真实性,防止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增加新的工程内容和自行消化投资包干结余;核实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留足投资。
6.结余资金的审计。重点要核实库存物资,防止隐瞒、转移、挪用或压低库存物资单价,虚列往来欠款,隐匿结余资金的现象。查明器材积压、债权债务未能及时清理的原因,揭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7.基建收入的审计(见前述)。
8.投资包干结余审计。审计的重点是根据项目总承包合同核实包干指标,落实包干结余,防止将未完工程的投资做为包干结余参与分配;审查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
9.竣工决算报表的审计。主要根据竣工决算编制依据审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10.投资效益评价。主要审计投资效益的实现情况是否与投资决策的目标相一致,重点审计项目微观目标与国民经济的宏观目标是否达到或是否能够达到。
除了上述三个层次的审计内容外,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还包括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其内容主要包括投资项目的过程评价、效益评价、影响评价和项目持续能力评价。
第二篇: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工作内容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工作内容
建设项目的整个建设过程一般为三个阶段: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及竣工验收交付阶段。各个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及重点如下:
(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跟踪审计
1、审查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概算批复等审批文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建设规划、用地批复及施工、环保、消防、项目设计、房屋拆迁许可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以确保整个审批过程完整、报批文件真实、审批程序合法。
2、审查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是否完整,编制的依据是否充分、准确,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关注概算编制是否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是否存在“搭车”多列项目的现象,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
3、审查招投标程序及结果的合法性。建设项目相关单位(招标代理、勘查、设计、监理、施工、供货、造价咨询等)的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相关规定,其结果是否合法与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全面、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合同价是否真实合理。
4、审查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 1 是否合规,是否专户存储,能否满足项目建设投资进度的需要,后续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对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查其使用范围,是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5、审查前期工程支出是否合规、真实、合法。工程成本核算及帐务处理,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和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决算的需要;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善;招标代理费、勘查设计费、监理费等是否按有关的规定和标准计取,其支付手续是否合规;征地、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有无弄虚作假、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损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的行为。重点关注拆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特别是高出评估价的补偿金额的确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有无书面记录。
(二)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跟踪审计主要内容和重点
1、审查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各项内控制度,是否按规定执行。如: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应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以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2、审查主要合同(招标代理、设计、监理、施工、供货合 同等)的履行情况。合同的各方是否按照合同、协议、招投标书及国家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了各自的职责,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情况。重点关注合同变更、转让或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重点监督监理的履职情况,强化监理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职责,并对监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复核监督。
3、审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重点审查有无超出概算批准范围建设、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不按概算批复的规定购置自用固定资产,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4、审查分期结算资料的真实性。施工单位报送是否及时、建设及监理单位是否进行了认真审核把关,报送审计组是否及时。重点关注工程变更及合同外工程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变更程序是否规范、价款是否合理等;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规、完整、真实;主要隐蔽工程是否真实、是否按有关的要求进行了验收,隐蔽之前是否告知审计组;主要材料及设备的采购方式是否合法、合理,是否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价格是否合理。
5、审查实施阶段工程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或与投资进度相衔接,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建设资金是否专款 3 专用,有无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或者外借使用等问题:建设单付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利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必须、节约”的原则,是否真实、合规。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项要查明原因,防止出现超付工程款的情况。
6、审查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各级政府给予该项目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是否贯彻执行;建设单位是否将优惠政策全部用于建设项目上,有无以各种形式转移优惠政策,从而增加建设项目成本的现象。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主要审查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三)项目竣工决算及验收移交阶段的跟踪审计主要内容和重点
1、审查工程竣工决算编报是否及时、正确、完整。竣工决算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2、审杳建安工程投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合法性。重点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与实物是否一致;工程量是否真实,依据竣工图纸、工程签证资料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准确的计算工程量;工程定额套用(或综合单价)、取费是否准确;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罚条款的是否认真执行,工程价款的结算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
3、审查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是否真实,其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核销各种非正常损失费用是否真实,有无经过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已摊销待摊投资是否真实、合理,投资决算报表中相关数据是否配比。
4、审查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依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核实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了验收手续和交付的递延资产情况等。
5、审查尾工工程。建设单位预留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是否真实、合法,对于预留的尾工工程进行审计跟踪回访,审核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工程库存物资的财务处理是否合规。
6、审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评价指标,对可研报告和设计概算进行分析,并与建成后的效果进行对比,对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经济性等进行评价,指出项目在规划设计、概算、工期、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各种原因。
第三篇: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在建设项目开工前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1.检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概算批复、建设用地批准、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等文件是否齐全。
2.检查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有效。3.检查与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合规、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
4.检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合理、是否专户存储,建设资金能否满足项目建设当年应完成工作量的需要。对使用国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规定其操作程序和使用范围,并作为建设资金审计的重点。
5.检查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缓、免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检查征地或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评估、计价是否合规、合理。有无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等问题。
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履行合同情况。检查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情况,应检查其真实性、合法性。2.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检查有无超出批准概算范围投资和不按概算批复的规定购置自用固定资产,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3.检查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了各项内控制度。如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价格控制、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应督促、指导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项目建设规范运行、建设资金合法使用。
4.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理、合规、及时、完整、真实。
5.检查工程成本核算及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是否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决算的需要。
6.检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或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
7.检查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有无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等问题。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要查明原因,防止出现超付工程款现象。8.检查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必须、节约”的原则,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的情况。
9.加强设备、材料价格控制,尤其要对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供设备、材料的价格进行检查,防止从中加价。对已购设备、材料因故不能使用的,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10.检查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检查各级政府给予该项目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是否贯彻执行;建设单位是否将优惠政策全部用于建设项目上,有无以各种形式转移优惠政策从而加大建设项目成本的情况。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方法主要有:
1.应在建设项目正式立项时,即将其纳入审计视野,关注其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正式进点时间可安排在即将正式开工前。
2.审计组应在项目现场设立办公场所,与被审计单位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参加被审计单位的重要例会,及时了解、掌握项目有关情况,提出审计意见,并且作好会议记录。3.要重视做好审计宣传工作,使被审计单位了解跟踪审计的程序、内容及应配合的要求,自觉接受审计。4.审计组成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进展、变更等真实情况,了解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有关技术问题,熟悉工程计量规则及有关费用的测算办法,并且作好相关记录。5.审计人员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定期(一般为每月一次,次月对上月)对各参建单位(包括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工作数量、工作质量进行核定,开具核定单。
6.审计组应根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组规定的时间和方法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并及时确定审计结果:
①采用“按实结算”方式的,必须要求施工企业按照已完成的形象进度,及时报送“分部、分项工程”的结算资料,予以审计。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到“工程施工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基本结束”;
②采用“中标价包干,设计变更、额外工作量签证按实调整”结算方式的,必须要求施工企业每月将已发生的设计变更、签证工作量编制“变更部分结算”,经审计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
③采用“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方式的,必须要求施工企业对已完成的形象进度上报“分部、分项工程”的结算资料,经审计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
④无论采用“按实结算”、“中标价包干,设计变更、额外工作量签证按实调整”、“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中的哪一种结算方式,对于设计变更及额外增加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都必须先申报,经审计组审定后再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⑤对于在建工程其他费用的审计,亦应本着“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进行审计,并按时做好《审计工作底稿》。
7.审计组应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账》,由主审人员负责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工作纪实(包括工作内容、审计事实、发现问题、审计意见、整改情况、审计成果)。台帐要注重反映量化成果,成为反映跟踪审计全貌的工作日志。
第四篇:建设项目审计流程
建设项目审计流程
审计流程又称审计程序或审计循环。它是指某个审计项目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
不同类型的审计项目因其性质和要求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审计目的和目标。要保证审计人员的工作能达到这些目的和目标,有必要把完成项目审计任务的整个工作过程科学地划分为几个阶段,并赋予与之相适宜的工作内容。
在确立审计项目后,完整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过程可划分为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与其相适应的工作步骤,将这些步骤联系起来便构成了完成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审计流程。
(一)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是指从确定审计项目开始,到制定出书面的审计方案为止的这一过程。准备阶段被认为是整个审计过程的起点,其工作的周密细致程度直接影响到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1、收集背景资料。
背景资料主要包括: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竣工图;施工图设计及变更洽谈记录;国家颁发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施工合同;技术资料和技术设备说明书;竣工决算财务资料;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会议纪要;工程档案结算资料清单等。
这项工作常常结合日常工作来完成,由于档案资料有一定的局限性,其中不少工作也可以留给现场工作去完成。
2、实施非现场审计(含部分内控测试)。
实施非现场审计也称审前调查,其目的是熟悉被审计单位建设项目运作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掌握为确定重点审计领域,编制系统的审计方案所必需的信息。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通过询问、实地观察等方式证实那些在自己办公室掌握的情况和由被审计单位声称的内容是否与实际状况相符;还可以通过运用流程图、调查表或文字说明等调查技术,来记录调查的结果,以加深了解并证实被审计单位建设项目运作和内部控制系统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3、电子数据整理。
通过电算化核算的建设项目,应将建设项目运作和相关财务信息资料导入审计系统软件,经过筛选整理,形成有用的审计资料,可以节约审计时间,提高审计效率。
4、组建审计组。
在确定审计组成员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审计计划对人力资源、时间预算和费用预算的要求;(2)建设项目的性质和业务量的大小:(3)上一次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状况的评价;(4)公司对该审计项目的一些特殊要求;(5)被审计单位的组织机构、人事、方针等内部控制环境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6)上一次审计的结果,或对其他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尤其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行动及其效果;(7)某些特殊领域需要外部专家提供的服务和帮助。
5、非现场分析及审计抽样。
针对多个建设项目,或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环节,根据搜集整理的资料和审前调查得到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和运行情况的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并确定审计抽样的性质和规模。
6、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在完成上述准备工作之后,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所掌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就可以确定具体的审计目标和重点审计领域,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报经项目或部门负责人批准。
7、下达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部门在年初就应该将审计计划中确定的审计项目传达给被审计单位(临时安排的项目除外)。在进驻被审计单位之前,有关审计通知的事项主要是向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组的人员组成、初步确定的项目审计目标和范围、时间安排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帮助;同时,还应该与被审计单位讨论如何帮助他们理解和了解本次审计的工作方式和目的。通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下达正式的审计通知书,也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非正式方式,只要能达到预先告知的目的即可。
8、审前培训
建设项目涉及投资方案、投资规模、生产规模、布局选址、技术、设备、环保等方面的知识,审计技术含量高,有的项目如土方、基建工程造价还必须专家的参与,必要时要聘请外部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做好审计培训工作,对丰富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实施阶段
建设项目审计的实施阶段又可称之为现场审计阶段,是指审计项目经过充分的准备之后,针对高风险领域或显示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领域进行审计的阶段,也是将审计方案付诸实施,化作实际行动的阶段。
1、进点会谈。
审计组长介绍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安排及对审计对象的工作配合要求;审计对象有关部门介绍该项目立项、实施、竣工验收、资金来源及使用、内部控制情况以及对以往内、外部审计和检查的整改落实情况。
2、内部控制审计评价。
对建设项目材料采购、工程款审批、工程款支付所使用的凭证、支付方式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立和运行情况进行审计测试,确定建设项目概算、程序等规章制度是否被贯彻执行,内部控制系统是否适当和有效、并发挥了预期的效果,识别控制缺陷和潜在或实际的风险领域;评估控制风险,确定重点审计领域和范围;检查现场调查的工作进展情况,收集和汇总所掌握的信息,并将其形成书面记录。
3、实质性测试。
建设项目审计实施阶段的测试是对与被审计活动相关的凭证、文件、记录、业务等进行实质性的检查和评价活动。实质性测试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管理、后续追踪与评价等过程的审查和评价(详见《企业建设工程投资项目的审计重点及方法》)。
4、审计发现的整理。
在审计的实施阶段,审计项目负责人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审计小组的内部工作会议。在会议上,审计人员应该将其负责领域的工作进展情况作阶段性的总结汇报。汇报应该有书面记录,着重说明阶段性的审计发现、结论和建议。按照审计项目的分工,审计人员要收集、整理、解释那些与审计目标相关的各种信息,形成书面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并归集到建设项目主审,由主审汇总形成要点式审计报告。
5、形成审计报告初稿。
在最后审阅、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的基础上,项目负责人应该召开审计小组的内部会议,对记录的审计发现、结论和建议进行充分的讨论,评估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并决定是否予以报告。
在草拟审计报告之前,项目负责人应最后审阅、复核所有的审计工作底稿,这是检查和评价审计项目工作完成情况,完成质量控制的一种重要手段。更重要的是,项目负责人可以进一步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和潜在的危害、评估结论的正确性和建议的可行性,为起草审计报告获取详尽素材,为全面、准确和客观地报告审计结果提供合理的保证。
6、交换审计意见。
审计发现、结论和建议都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控制缺陷或不规范活动而言的,其矛盾往往直接指向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这可能给审计人员带来不少麻烦。为防止或缓和这种不良现象的出现,在现场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适时地将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进行讨论,征求他们的意见和看法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但可以进一步确认揭示的问题和提出审计结论、建议的正确性,同时也是对被审计单位的一种尊重,有助于培养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
与被审计单位讨论审计结果有两种方式,一是面对面的口头交换意见;二是发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书面反馈意见。
(三)报告阶段
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表现为审计报告。报告阶段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不管审计方案多么充分严密、现场审计怎样的深入细致,也不管审计的结论和建议是何等的正确和可行,如果报告阶段的工作不能督促被审计单位纠正存在的问题,完善控制,防止潜在的风险损失,提高投资效益,那么,审计工作就不能达到全部的审计目的,而可能成为一项没有价值的活动。
1、形成审计报告送审稿。
审计报告是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所包含的信息撰写的。在审计组内部讨论和审计实施阶段与被审计单位讨论的基础上,便可以着手审计报告的起草工作。通常,正式的最终书面审计报告应该包括背景介绍;审计范围;意见或评价;发现的问题、建议和结论;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以及反馈意见采纳和不予采纳的理由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审计报告着重回答审计什么?审计了哪些活动?审计结果是什么?对发现的问题应该如何改进?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对审计结果存在哪些分歧等问题。如图表-3所示:
审计概念
审计报告内容
应该怎样
项目概预算、合同约定事项、建设参数、计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审计标准
实际怎样
被审计活动的实际执行结果,或对适用标准的遵循状况。
如何改进
针对发现的问题或缺陷,提出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审计发现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控制缺陷,或其他不规范行为;或已被证实的建设项目所取得的值得赞许的成绩,如成本节约、工期提前、质量超标等。
审计结论
根据审计发现,从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中推论出的判断,或对审计发现的性质进行的结论性表述。
审计建议
针对审计发现和审计结论,对完善控制、纠正和防止不规范行为所提出的改进措施或主张;值得其他建设项目借鉴和学习的好作法等。
审计结果
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它包括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等方面的内容。审计报告集中反映了审计的结果。
图表-3
2、形成审计报告审定稿。
内部审计人员在送出最终的审计报告之前,应该将审计结论和建议与适当一级的管理人员进行讨论。因此,在适当的情况下,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建设项目负责人讨论审计报告草稿,征求他们的意见,并根据讨论的结果恰当地修改初稿是完全必要的。这意味着最终的审计报告不仅应该包括审计实施阶段双方讨论的结果,而且可以包括报告阶段被审计建设项目负责人所发表的意见。
3、下发审计结果报告。
完成最终的审计报告之后,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及时将其分发给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以引起企业管理当局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的注意,以便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行动,达到报告的目的。
4、审计项目考评。
同一对多个建设项目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可对该项目进行考评,借以发现项目审计工作的不足,并提出提升审计技术与方法的意见;评选出的优秀审计项目,可作为经验总结,用于指导下次建设项目和其他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
5、整理审计资料。
归纳整理审计档案。
6、审计追踪。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进行后续查询,以确定对已报告的审计发现是否采取了恰当的纠正措施:确定纠正的措施是否已经实施并正在取得预期的效果,或者是确定企业管理当局(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否对已报告的发现已经承担了不采取纠正的风险。
后续跟踪的时间和方式由内审部经理决定,其时间、费用和人力的预算应该纳入审计计划的预算之中。
第五篇:信息化建设项目审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审计
一、审计重点与方法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系统建设中为完成数据和信息的收集、识别、提取、变换、存贮、传递、处理、检索、检测、分析和利用等基本功能所进行的各项软、硬件建设项目,以及有关信息通信网络设施、安全保障体系、信息资源开发和系统设备升级维护管理等项目。
信息化建设项目审计是以风险控制为导向,以造价控制为核心,对信息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的整体公允性、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性、待签合同的合法性、竣工决算的真实性、项目建设的优质经济性等进行审查和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各风险点和与造价相关的各个环节。一般情况下审计工作按时间节点分为:立项审计、预算审计、招标文件审计、招标现场监督、待签合同审计、合同执行情况审计(变更签证审计)、验收资料审核、结算审计、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按照审计内容可分为:定制软件类项目审计、软、硬件采购及集成类项目审计、网络建设及租赁类项目审计、网络安全项目类审计和服务、培训类审计。目前审计方式主要有委托社会中介、聘请专家参与或自行组织人员开展。其审计重点和方法主要为:
(一)内控制度审计
一般审查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1.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建立信息化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制度;
2.检查信息化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了解被审计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模式,项目建设流程、管理的权限、程序;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3.项目的立项、开工、建设等是否经单位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并经相关部门批准等相关程序;
4.项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流程进行招投标,是否建立合同审核、管理制度,大项经费开支是否按照经费开支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5.项目建设过程的请示、报告制度是否严格; 6.其他内控制度执行的有关情况。
(二)立项审计
一般审查项目筹备阶段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1.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和项目需求情况是否充分、必要,是否符合公安机关工作实际;
2.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并满足未来发展需要,是否由第三方编制;
3.立项报送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履行立项决策、审批流程,重大项目是否经单位党委研并经财政、发改等部门的审批;
4.项目的定制软件开发成本、软件和硬件采购价格、系统集成费用比率等项目概(预)算是否准确;
5.项目概(预)算编制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方案是否相符,有否存在超概算情况;
6.经费来源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合规。
(三)招投标(政府采购)环节审计
一般审查招投标采购环节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含预算审计、招投标文件审计:
1.项目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的,重点审计:
(1)采取公开招标形式的是否在相关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是否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具备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
(3)审计采购预算:审定项目的定制软件开发成本、软件和硬件采购价格、系统集成费用比率、检测、培训、维保费用等项目预算,并作为拦标价,防止预算虚高;
(4)审计招标文件:编制的招标文件是否规范,设定的门槛资格是否公正合理,技术需求、参数指标等有无排他性、指向性,商务条款有无偏向性,评分办法是否按财政部相关规定采取综合评标、低价优先,是否公正公平,是否将《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盾工程”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关于财务资料作为必须提交的验收资料、建设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公安内审部门延伸审计、违反廉政规定将列入采购黑名单等相关要求写入招标文件;
(5)招投标程序、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是否合法合规等;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抽取产生,公安业务部门是否实行了评委回避制度,是否邀请有关监督部门参与,监督部门是否认真履职;
(6)是否按法定程序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是否有违纪违规行为;(7)招投标及评标记录是否详细完整;
(8)中标公司的资质是否与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要求相适应,是否有挂靠或不具备施工或系统集成、涉密资格的情况;
(9)招标结果是否报有关部门备案并进行了公示;
(10)是否按招标文件约定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其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2.项目不采取招标方式进行的,重点审计:(1)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2)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3)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招标范围和标准的项目,是否按系统内部或本单位内部有关政府采购或招投标规定执行;
(4)确定建设单位是否邀请招标或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采购文件是否公平公正,非竞争性方法产生建设单位的是否在上级公安机关指定范围内,内部报批程序及相关资料是否完备;
(5)是否邀请有关监督部门参与;
(6)承建单位是否具备与信息系统工程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是否有挂靠或不具备施工或系统集成、涉密资格的情况;
(7)是否按约定收取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其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8)审计采购预算:审定项目的定制软件开发成本、软件和硬件采购价格、系统集成费用比率、检测、培训、维保费用等项目预算。
3.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的,重点审计:(1)是否办理了相关的报批手续或有关部门备案手续;(2)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3)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标程序;
(4)审计采购预算:审定项目的定制软件开发成本、软件和硬件采购价格、系统集成费用比率、检测、培训、维保费用等项目预算;
(5)审计竞争性谈判文件:编制的文件是否规范,谈判文件是否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设定的门槛资格是否公正合理,技术需求、参数指标等有无排他性、指向性,商务条款有无偏向性,是否将《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盾工程”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关于财务资料作为必须提交的验收资料、建设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公安内审部门延伸审计、违反廉政规定将列入采购黑名单等相关要求写入招标文件;
(6)是否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是否由采购方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组成人员是否为三人以上的单数,专家的人数是否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方代表是否实行了评委回避;
(7)是否公开邀请竞争性谈判供应商或按有关规定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是否按有关程序、条件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了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8)谈判小组所有成员是否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双方是否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是否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9)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合规。是否在谈判前约定几轮报价,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是否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方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合理低价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4.项目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重点审计: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明确的条件并办理了相关的报批手续或有关部门备案手续;
(2)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标程序的情形;
(3)审计采购预算:审定项目的定制软件开发成本、软件和硬件采购价格、系统集成费用比率、检测、培训、维保费用等项目预算;
(4)审计谈判文件:编制的文件是否规范,谈判文件是否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确定单一来源谈判对象资格条件是否合规,技术需求、参数指标、商务条款等是否合理,是否将《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盾工程”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关于财务资料作为必须提交的验收资料、建设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公安内审部门延伸审计、违反廉政规定将列入采购黑名单等相关要求写入招标文件;
(5)采购方与供应商是否遵循集中采购有关规定;是否在维护公安机关利益的前提下进行了谈判;
(6)是否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建设时限、维保要求等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5.项目采取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的重点审计: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明确的条件并办理了相关的报批手续或有关部门备案手续;
(2)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标程序;
(3)审计采购预算:审定项目的定制软件开发成本、软件和硬件采购价格、系统集成费用比率、检测、培训、维保费用等项目预算;
(4)审计询价采购文件:编制的文件是否规范,询价文件是否明确采购程序、技术需求、参数指标、商务条款、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是否将《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盾工程”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关于财务资料作为必须提交的验收资料、建设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公安内审部门延伸审计、违反廉政规定将列入采购黑名单等相关要求写入招标文件;
(5)是否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是否由采购方的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是否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是否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6)是否按规定按程序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是否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密封报价;(7)是否进行了市场询价。询价小组是否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8)是否按规定按文件要求由询价小组集体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方是否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低价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四)审查信息化项目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合同有:项目建设合同、项目监理合同(软件监理和建设施工监理)、专业培训合同、维修保养合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服务外包合同、信道(流量)租赁合同、网络设备(机房)租赁合同和委托检测合同、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等合同。审计重点和方法参见本章第一节相关内容。
(五)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
一般审查项目实施管理和质量管理、系统运行、绩效情况: 1.审查工程项目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专人负责; 2.有关研究项目建设情况的记录资料及其他资料是否齐全;
3.是否按进度控制拨款,资金管理是否严格,内控制度是否严密; 4.是否严格按照项目需求,合理安排项目进度; 5.是否组织进行深化技术方案及项目初步验收;
6.项目监督检查措施是否合理,有无质量监管措施并按流程实施监管,有无分阶段测试计划并予落实,有无进行功能初验,是否需要第三方检测并进行第三方检测;
7.变更设计方案或项目需求、功能、设备、施工等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理、设备价格是否真实,有无造假行为等;
8.项目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培训是否按合同进行,维保期及维保内容是否按合同要求响应;
9.是否按照项目组织方案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或开发,有无对隐蔽的硬件工程部分降低配置或以次充好的现象,有无降低软件开发要求或功能没有实现现象;
10.设计和施工内容是否按照图纸资料(包括系统架构图、工作原理框图、平面(系统)布置图及器材配置表、线槽管道布线图、系统中心控制室布置图等)进行;
11.项目监理是否对项目设计、制造(开发)、安装(部署)、变更等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12.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含负责人及经办人)是否按公安部党委要求作出廉政承诺并实践承诺,是否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廉政合同并履行廉政合同,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并约束项目建设单位按协议约束员工履行保密协议;
13.复核项目试运行间应用效果、成效或实战应用情况,评价项目建设的性价比或投资效益,项目实施的经济性等;
14.信息化系统建设还应检查系统运行日志(审计系统)、软硬件结合度和系统响应时间、系统运行稳定度和并发能力、系统功能与设计方案的一致性和响应程度,授权控制系统的准确性和安全程度,评价系统或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
15.软件项目是否拥有知识产权,源代码是否移交,是否具有科技创新。
(六)项目结(决)算审计
一般审查项目验收与经费支出、管理情况
1.审查项目合同(包括补充合同)等执行情况、招、投标文件落实情况; 2.监理单位是否参与工程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并向建设单位提交了最终监理档案资料;
3.项目的配置、功能、性能、培训、维保等是否实现,软硬件等是否都已配置齐备;
4.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擅自交付正式使用情况;
5.系统功能是否通过检测,系统是否经过初验、甲方使用人员是否经培训后开始试运行;相关服务条款是否得到执行;
6.验收文档是否齐备,供货方是否将独立核算的财务资料作为验收资料提交并符合公安机关内审部门要求;
7.是否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内部相关验收规定等办理项目验收手续;
8.是否有项目内容重复列项或项目内容虚列等增加造价的问题;
9.是否有降低配置(功能)、偷工减料、虚报工程量或变更、相互勾结等徇私舞弊行为;
10.是否有提高施工(开发)或集成收费标准,虚构清单(功能点)或虚高定额(单价)的问题;
11.是否有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双方核对、监理部门签证完整的设备(功能)清单;
12.财务报表、账册等财务资料是否齐全,结算资料是否齐全;
13.项目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执行先审计后付款、先验收后付款规定;
14.项目结(决)算后是否按有关规定结转并登记固定资产账;
15.审计部门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或者聘请的技术专家是否认真履行了其职责,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工作失误造成单位资金损失浪费的问题;
16.根据需要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延伸审计;
17.根据甲方项目决算表及以上情况拟制、谈判并出具项目结算核定表,经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公安内部审计部门三方签章后办理项目结算手续。
(七)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1.拟制审计工作方案,了解并掌握被审计单位(项目)情况、全过程跟踪审计情况;
2.下发审计通知书、签订双向承诺书并将回执归卷;
3.召开进点会、项目建设单位总结、述职述廉会、民警及承建公司座谈会,开展谈话、问卷调查、功能复核等工作;
4.实施审计:
(1)审阅建设部门项目建设总结和提供的建设、验收资料、熟悉全过程跟踪审计资料;
(2)核对财务报表、账册、拨付凭证、发票等财务资料,核对固定资产;(3)核查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4)核对项目建设内容、功能、成效,评估建设成果、绩效;(5)核实廉政、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并作出评价;
(6)总结跟踪审计各阶段提出的问题、意见、建议及整改落实情况,并评估审计绩效;(7)审计组拟制审计报告;(8)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9)根据被审计单位意见修改审计报告;(10)向审计部门领导提交审计报告; 5.公安审计部门领导签批审计报告;
6.向公安机关党委、上级公安审计部门上报审计报告,给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报告;
7.跟踪督促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报告及党委要求整改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建议;
8.立卷归档。
二、常见问题与参考法规
(一)未严格履行立项手续 【表现形式】
1.缺少上级的任务书或项目需求报告或未对项目需求做出分析论证; 2.项目申报、论证不充分; 3.立项阶段未履行审批流程; 4.项目咨询设计与承建主体未分离; 5.经费预算来源未落实;
6.超概算、预算不科学,缺少审核。【参考法规】
1.《公安部“金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在项目立项阶段,金盾办对项目质量的责任单位是否明确、项目是否合理、其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是否完备、方案设计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查监督,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立项。”
2.公安部金盾办“监督审计组审核要点:
一、需求任务书阶段审核要点:
1、验收方式与内容(质监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核);
2、资金预算、采购方式、商务部分是否有排他性、技术部分预公告(采购办审)。”
3.《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盾工程”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严格审核项目需求设计方案及概算,防止超概算设计、虚增项目概算等问题的发生。”
4.《公安部“金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公安部“金盾工程”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要求“
五、项目的资金来源及支出安排”条款。
5、《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6.《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第四十五条“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7.本地相关规定
(二)招投标程序不规范 【表现形式】
1.规避公开招投标; 2.擅自启动项目采购程序;
3.未严格执行招投标现场纪律,项目建设单位未实行评委回避; 4.招标文件、预算未审核,有限制性、排他性或倾向性、指向性条款; 5.合同条款未审核;
6.项目保密措施落实不到位;
7.以保证一致或系统配套为由单一来源采购; 8.项目审计要求、廉政要求未写入招标文件。【参考法规】
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盾工程”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界定涉密项目标准。原则上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严禁以时间紧、任务重、内容涉密为由规避招标”;
2.《公安部“金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项目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金盾办对招投标、合同签订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盾工程”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招标文件正式确定前,要组织专家和审计人员对需求任务书、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和评分办法、细则进行公正性、排他性和“偏向性”指标审核。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启动招标程序”;
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盾工程”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严格规范评标专家的抽取和选定,合理安排评标工作时间,严格执行现场评标纪律。项目建设单位不派代表担任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评标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可派员对项目需求作出说明,但禁止发表倾向性意见”;
5.公安部金盾办“监督审计组审核要点:
二、采购文件审核要点
(1)公布廉政监督举报电话、网上举报信箱;廉政责任书、履约保证金(纪委审);(2)质量保障、验收内容和程序。第三方测试应明确委托测试单位、经费来源、数额(质监审);(3)投标资格排它性审查等(采购办审);(4)需求任务书和招标文件审计(审计局)。”
6.公安部金盾办“监督审计组审核要点:
(三)合同书阶段审核要点⑴对采购阶段有关要求的应答情况、合同范本执行情况(质监审、采购办审、装备财务局审);⑵合同书审计(审计局)。”
7.《公安部“金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十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在购买项目招标书前须与采购办签订保密协议”,第十三条“项目责任单位与中标单位拟定合同草案,报金盾办批准后,正式签订项目合同书及保密协议,并送金盾办备案。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项目,须送保密部门审核。”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总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9.《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盾工程”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 将“‘企业、公司财务资料中对其参与的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显示明晰的经济活动过程’作为要求写入招标文件,” “将廉政建设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工程验收内容。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与廉政承诺挂钩,凡发生行贿或采取陪标、围标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标的,一律没收其保证金,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记录在案,列入全国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工程廉洁评价“黑名单”,限制或取消其在公安系统参与工程建设活动。”
10.《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产品、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11.本地相关规定。
(三)项目实施管理不规范 【表现形式】
1.未严格执行合同要求的质量、工期等要求; 2.调整、变更手续不全,未履行审批程序; 3.未落实工程监理制度,未对项目实施监理; 4.项目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形成项目档案; 5.未按合同进度付款、超进度付款;
6.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 7.未按要求提供独立核算的财务资料作为验收资料。【参考法规】
1.《公安部“金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金盾办组织质量监督人员对项目质量和进度进行检查。”
2.《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盾工程”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合同变更、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变化的,严格按权限和程序实施报批备案,并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会同建设责任单位、财务、审计部门,采取调阅财务资料、查看建立记录、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跟踪检查”;
3.《公安部“金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项目责任单位需对合同内容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须报金盾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4.《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盾工程”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试行对项目承建单位的有关财务资料实施延伸审计。项目承建单位应将相关单独核算管理项目的财务资料附上,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必要组成部分,公安审计部门可根据需要实施延伸审计”。
6.《公安部“金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监理业务完成后,监理单位向金盾办及项目责任单位提交监理报告及最终监理档案资料。”
6.本地相关规定。
(四)项目验收与决算管理不规范 【表现形式】
1.未按合同规定供货或未完成项目建设,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验收; 2.未经严格测试组织验收;
3.未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或整改不到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正式使用; 4.未履行免费维保责任,未提供原厂维保承诺(证明); 5.未组织现场培训,未按合同提供原厂认证等培训; 6.验收资料不齐全; 7.未进行项目决算审计;
8.未执行先审计后付款、先验收后付款规定。【参考法规】
1.《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盾工程”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细化、量化验收程序、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案。通过系统演示、抽验测试、业务流程走码和验证操作以及第三方测试等形式,组织专家评审,并进行功能和性能关键点测试,未经测试,不得组织验收,同时,将廉政建设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工程验收内容。”
2.《公安部“金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项目竣工后,责任单位必须按照《公安部机关金盾工程项目验收办法》的规定申请验收。”
3.公安部金盾办“验收工作建议:将“验收方式”有关内容的文字表述调整为“验收分初验和终验两个阶段,分别由项目责任单位和金盾办组织实施。终验采取会议集中验收的方式,按《公安部机关金盾工程项目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终验前,应通过金盾办授权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第三方测试,测试费用由项目中标单位承担”。同时,在“项目资金概算”中明确第三方测试费用。”
4.《公安部机关“金盾工程”项目验收办法》第四条“凡经批准列入公安部机关“金盾工程”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经过六个月以上的试运行或合同规定的试运行期满后,均应进行验收。”
5.《公安部机关“金盾工程”项目验收办法》第十一条“在项目验收前,部金盾办可以委托部审计局对合同额100万元以上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暂不组织验收。”
6、《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
7.《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8.本地相关规定。
采购和合同管理中存在其他常见问题,参见本章“政府采购与合同审计”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