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重新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4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是一个招标项目发生法定情况,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当次招标结束后,如何开展项目采购的一种选择。所谓法定情况,包括于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评标中所有投标被否决或其他法定情况。应注意,相关部门规章对不同类别项目重新招标的法定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有4条规定了重新招标的情况:
①第34条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②第28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③第4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二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④第55条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了两类重新招标的情况:
①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对两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
但是,《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规定:
A.对于国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招标机构应当于开标当日在招标网上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两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一个),招标网将生成备案复函。
B.对于利用国内资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标或评标。招标机构应当发布开标时间变更公告,第一次投标截止日与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日间隔不得少于7日。第二次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直接进人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
②在国际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A.经评标,没有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的投标人的;
B.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
C.当次招标被相应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的。
除上述所列情况外,招标人不得擅自决定重新招标。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①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②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篇:档案管理重新规定
武安市第六中学
关于“规范处室档案管理”的规定
各处室:
2010年后半年,我校调整了部分处室中层领导,调整后各处室的职能做了稍微变动。因此,为了使我校的档案工作更加完善,更加科学,同时为了迎接市教育局对我校的年终考核。根据处室工作情况,我校将对各处室档案工作规范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A、教育处
A1、学生身体素质、健康检查及有关数据表格,情况分析; A2、毕业生跟踪调查(毕业去向、跟踪调查实录,体现反馈信息对教学工作的指导意义);
A3、素质教育实施情况记录与总结;
A4、依法治教情况(包括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及依法治教情况。)A5德育工作管理:
A5--
1、组织机构、工作制度 A5--
2、工作计划(学校、个人)
A5--
3、班主任工作计划,活动实录,总结、论文等
A5--
4、学生定期参加有意义的社会实践活动的计划,实录,总结材料
A5--
5、德育活动队,室及基地建设 A5--
6、大型教育活动记载
A5--
7、好人好事登记,先进事迹材料
A5--
8、学生遵守《守则》《规范》情况记载及评定《有关违纪情 1
况记录》
A5--
9、班风、班纪、校风、校纪有关制度建设与检查评比实录 A5--
10、学生违纪处理卡
A5--
11、班会赛课教案和结果统计 A6、军训制度、过程材料
A7、学生奖惩材料:记录单、复印件、照片等 A8、学生奖惩制度,请假制度 A9、学生出勤日报表,学生请假条
A10、学生素质综合评价记录、学生成长档案袋; A11、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方面;
B、办公室
B1、大事记;
B2、长中短期管理目标(包括学校主要工作奋斗的方向和目标)B3、上级文件(分类装订,保存入档)
B4、各类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罚奖制度汇编(最好汇集成册)B5、会议记录(主要指例会,要有三分之二内容研究教育教学工作,最好能单独建立专项研究教育教学工作的会议记录,即分成常规工作安排、研究教学工作两大块)
B6、政治学习记录(包括学习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范围、人数、学习内容等情况记录)
B7、业务学习记录(包括学习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范围、人数、学习内容等情况记录)
B8、教师政治、业务学习情况及评比记录。
B9、每周值周总结(每周工作完成情况、要求是原始记录材料)。B10、学校综合总结材料。
B11、上级表彰奖励材料(可分为学校集体、教师个人、学生获奖情况。建立登记表并附上相关荣誉证书的复印件。)B12、校级和中层领导干部任免决定、请示等;
B13、学校和校长每周工作安排记录、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记录、各项工作检查指导记录等;
B14、领导听课笔记、领导班子学习笔记、校长辅导讲座、领导与课题研究、领导个人学习笔记、领导参与教研、领导任课资料; B15、各项考核资料汇集
C、团 委
C1、升降国旗制度执行情况(制度、旗手选配、国旗下讲话记录)C2、团支部(制度、计划、活动、内容、情况记录、总结等有关资料)
C3、活动课计划,组织、内容实录、成果、总结。C4、文、体、音、美等大型活动汇演等实录资料。C5、学生参加各种文体竞赛情况实录,成果证书等。
C6、社团活动资料(制度、计划、活动、内容、情况记录、总结等有关资料)
C7、“两操”活动材料(制度、计划、活动、内容、情况记录、总结等有关资料)
D、教务处
D1教学管理:
D1-
1、上级文件(主要指教学业务有关文件)
D1-
2、课程开设及教师任课情况:课程总表、教师任课表、教师辅导表、教师学习大纲(教材调整)的专项业务学习笔记。D1-
3、教学工作计划、总结(学校、个人)。
D1-
4、有关教育质量的评价办法、细则、奖励办法等。
D1-
5、历次考试成绩记载:包括考试内容、卷样、答案、成绩册、试卷分析等材料。
D1-
6、中考、高考指标分配及完成情况。
D1-
7、素质教育学习记录(学习素质教育有关文件、材料、精神、动态、经验、总结等)D2教师管理: D2-
1、教职工花名册。
D2-
2、教师队伍学历达标情况及学历证明。
D2-
3、教师业务进修、培训计划、(学校、个人)以及情况实录。D2-
4、提高教师待遇的有关文件、资料。D2-
5、教职工出勤记录 D2-
6、师德建设活动记录
E、教科处
E1教学研究管理:
E1-1上级文件(主要指教学研究有关文件,上级部门下达的实验课题等)
E1-2教研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学校个人)E1-3教研组机构、活动制度、研究专题等。E1-4各教研组活动实录。
E1-5观摩教学(公开课、优质课、汇报课)的教案,评议实录,评议结果。
E1-6中差生转化工作的计划(学校、个人),情况分析,记录、个案研究。
E1-7教研成果:经验材料、论文、证书等。
E1-8到校外讲学、出外听课、学习,请校外人员到校内辅导,活动交流等有材料,记录。E1-9校本研修资料 E1-10教育教学反思资料
F、总务处
F1、办学条件
F1-
1、改善办学条件有关文件、资料。
F1-
2、学校办学条件、办学规模基本情况及建设、改善的情况记载.
F1-
3、仪器、电教器材、音、体、美、劳器材的装备情况。F1-
4、图书装备及年增购情况(每年增配比例中学生均4元)F2、学校校园建设管理规划;
F3、校园、校舍保护条例、美化绿化制度;
F4、学校文化氛围建设规划。(内外布置要整洁,体现教育性、人文性)
F5、校舍档案齐备,记录及时完整,校产要参褂保险。
G、女工委
G1、教代会(制度、计划、活动、内容、情况记录、总结等有关资料);
G2、计划生育各种档案资料; G3、党支部: G3-1工作计划、总结 G3-2党员名册、统计报表
G3-3积极分子名册及培养考核材料 G3-4党员组织关系
G3-5发展新党员工作材料 G3-6党员教育材料
G3-7上级党组织下发的文件 G3-8党组织生活材料
G3-9党建工作经验及请示材料 G3-10党支部活动方案、总结 G3-11民主评议党员相关材料
G4、工会活动(制度、计划、活动、内容、情况记录、总结等有关资料);
G5、困难教职工名册及帮扶记录
H、招生办
学籍表:(高中)是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档案。各种情况要及时注清,不能有空格、隔行现象。近三年毕业情况要存档。班级定员表:(初中)
说明:①分年装订;
②注明变动情况;
③与班内内有人数比较;
3、毕业生花名册
说明: ①毕业生人数可能大(因为可能有外地在你校借读的学生),但最少相等。②分年装订入档。
4、历次招生情况:生源质量分析;
5、学籍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6、学生变动情况记录(升、留、转、退、休、死亡等);
7、家长学校专档;
8、贫困生评选、补助名单等资料;
I、财务室
1、财务收入与支出情况
2、财产基本情况及购置,损坏记载
3、公用经费账、乡镇、村收入钱、物及支出情况
4、校务公开有关表格
5、年报表
J、安全办
J1管理类 J1--
1、组织机构 J1--
2、规章制度 J1--
3、责任状 J1--4上级文件 J1--5会议记录 J2报告类 J2--
1、计划 J2--
2、月报 J2--
3、季报 J2--
4、年报 J2--
5、总结 J3应急类
J3--
1、案例、应急预案 J3--
2、演练及时 J4督查类
J4--
1、平时小检查
J4--
2、重点检查 J4--
3、专项检查 J4--
4、整改通知 J4--
5、评比类 J5安全教育 J5--
1、试卷样 J5--
2、成绩表 J5--
3、试卷分析 J5--
4、备课作业 J6专项活动类 J6--
1、活动纪录 J6--
2、安全活动月 J6--
3、安全活动周
K、生活管理处
K1、餐厅管理(制度、计划、活动、内容、情况记录、总结等有关资料)
K2、学生公寓管理(制度、计划、活动、内容、情况记录、总结等有关资料)
L、图书馆
1、学校图书馆使用制度、长远发展规划、专题会议记录
2、图书馆工作计划、总结及业务活动记录
3、图书管理人员培训、学习活动记录和资料
4、图书馆或个人获奖及论文发表情况记录
5、图书目录及新增、报废图书记录
6、师生的办证记录、阅读记录、分时间段和读者群流通统计表、教师个人借阅明细表。
7、常规管理账册(包括登记、个别登记、注销登记)
8、近两年图书馆经费使用情况的会计资料
M、课改宣传办
1、计划、总结、活动情况等
2、校报、校刊
3、各类活动影像资料
4、学校宣传报道各种资料
N、电教中心
1、现代教育技术机构、工作计划、总结;
2、现代教育技术师资培训
3、功能教室(计算机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电子备课室等)使用制度及记录
4、现代教育技术软件资料目录(含电教教材收费许可证、年检)
5、现代教育技术软、硬件借用登记
6、现代教育技术硬件明细帐(申请、购置、验收、维修、保养、报废)
7、现代教育技术兴趣小组活动记录
8、现代教育技术科学规划课题及研究成果
9、论文、论著、优质课整合教案及成果
希望各处室主任要高度重视,确实提高思想认识,确保以上档案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完善各处室档案工作,使我校档案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顺利迎接市教育局的检查督导。
武安市第六中学
2010年11月23日
第三篇:招标规定上海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招标
第五条(招标人)
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暂行规定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新建住宅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物业产权人。
物业尚未交付使用或者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是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
业主委员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必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六条(招标组织)
招标人可组建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咨询服务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组建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按下列规定组建:
(一)招标人是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或相关物业产权人的,其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招标工作小组;已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参加招标工作小组。
(二)与招标物业相适应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占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总数的50%以上。
第七条(招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其组建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工作小组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二)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座落地址,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设备设施,物业档案(含施工或竣工图纸)、出售情况、入住率等;
(三)委托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安排;
(五)投标人的资质与条件;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
(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九)开标、询标的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
(十)投标报价要求及评标标准;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其他事项的说明。?招标文件可载明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对未中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经济补偿方法等内容。
第八条(投标保证金和标书编制补偿金)
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缴纳;投标保证金应在确定中标人后30日内退还投标人。
招标文件对未中标人承诺支付标书编制补偿金的,招标人应当支付。
第九条(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公开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家以上的具有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实绩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物业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实施管理的时间;
(三)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点和期限;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信息前,将招标项目简介、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招标工作方案等文件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截标期间)
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工作小组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议或组织物业现场踏勘,就招标文件向投标人解释说明。解释说明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招标人应在截标期日前1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截标期日前15天,将修改后的投标文件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期日顺延。
三、投标
第十二条(投标人)
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经招标人核准参与投标竞争的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
第十三条(投标申请材料)
投标人申请参加物业管理投标的,应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投标申请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三)投标人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性质,注册地址、通讯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已管理物业情况、人员情况等;
(四)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投标单位资格评定)
招标人应对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评定,根据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情况确定投标单位。被确定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个。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管理服务理念、目标;
(二)物业管理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
(三)管理服务人员配备;
(四)物业管理用房及相应管理设施的配置;
(五)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预算方案;
(六)物业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
(七)物业维修养护设想;
(八)物业管理应急措施;
(九)招标人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投标文件的送达、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应在截标期日前,将加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印章后的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人。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妥为保存,在开标之前,不得启封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截标期日前,可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截标期日后送达投标文件或者经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七条(无效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印章;
(三)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四)逾期送达。
第十八条(重新招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九条(开标时间、地点)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标期日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条(开标)
招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选派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投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招标人在截标期日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都应在开标时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纪录,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可委托公证处对开标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一条(评标组织)
招标人应组建评委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投标评审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一。
物业管理投标评审专家由招标人从市房地资源局提供的物业管理投标评审专家库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评标)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得违背投标文件的本意。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结合投标文件,公开答辩,投标人管业实绩及企业综合情况等方面以百分制逐项计分,综合评定;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结束后,应向招标人提交经密封的评标报告,并推荐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中标人候选人。
前款规定的企业综合情况包括企业资质等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经察看的物业管理现场情况等。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
第二十三条(中标)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对未能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退回其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评标中止)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可依照本暂行规定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悔标的处理)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招标费用)
物业管理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广告代理信息发布、文件编制、劳务、交通等费用均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为业主委员会的,招标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自行筹集,也可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收益或其他收益中列支或在维修基金的利息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招投标的时限)
新建商品房需预售的,其物业管理招标活动应在申领预售许可证前完成;新建商品房出售的,应在物业交付使用前6个月完成。已交付使用的物业的招投标活动,应在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前2个月完成。
第二十九条(物业档案材料移交)
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或者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将下述档案材料移交给中标人:
(一)各类物业设施的验收、接管档案;
(二)与供水、供电、供气、环卫、有线电视等单位订立的协议书、合同等资料;
(三)物业分户产权清册、租赁清册、业主使用人情况表;
(四)公共设备、公共设施设置清单、图纸以及运行、保养、改造、维修记录和凭证;
(五)以幢为单位的维修基金的分户清册或资料;
(六)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
(七)财务收支帐册;
(八)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
(九)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五、附则
第三十条(禁止行为)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其他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不得通过作弊,哄抬标价;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变相行贿。
投标人以前款所述的方式获得中标的,所签物业管理合同无效。
招标人不得以虚假的招标的方式获取他人的物业管理方案,损害投标人的利益;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情况。
第三十一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
第四篇:项目实质变更后是否重新招标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项目发生实质性变更是否需要重新进行招投标?(2013-07-21 14:51:31)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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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国有企业作为招标人负责实施其所在城市的一个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该项目已取得当地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并核准招标方案。某建筑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程序中标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并与该国有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在项目动工后,由于规划调整,当地政府要求停止该项目建设施工。按照政府要求,建筑公司停止施工并退出施工现场。随后,政府另行选定了项目建设地点,但项目的建筑面积、总投资额、建设工程量均数倍于原项目规划的规模。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变更的建设方案后,建筑公司提出,由于此前项目已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其作为中标人,因此,即使项目变更,也无需再招投标,应由其与该国有企业在原有施工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继续施工。
在此情况下,建筑公司提出的上述要求能否成立?该国有企业应如何应对?作为招投标主管部门的发改委应如何处理此类情形的招投标问题?我们认为,上述几个问题围绕的核心是工程条件变更后项目是否需要重新招投标。虽然上述案例仅是个案,但在招投标实践中经常出现类似争议。因此,本文将结合上述案例,根据《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有关招投标问题的有关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企业及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类似问题提供参考。
一、如项目条件出现变更项目单位应向发改委申请重新核准 根据《招标投标法》、原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以及福建省《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等法规的规定,项目的招标事项应当报送审批项目的主管部门核准,若项目单位需改变经核准的招标事项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可见,在因政府规划调整等各种原因导致项目条件出现变化后,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条件的变更情况向发改委申请重新核准。就上述案例而言,该国有企业是无权自行决定是否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由原建筑公司继续施工的,而应当由向发改委申请办理相关核准手续,申请核准的内容应当包括变更后的项目条件以及是否重新招投标。在发改委做出核准决定后,该国有企业即可按照发改委的核准决定实施项目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在项目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应重新进行招标
本文所举案例的特殊性在于项目的地点、规模、投资额等均发生变化,且原施工合同已停止履行。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项目条件已发生实质性变更,应重新进行招标。当然,得出该结论前,我们应该先分析讨论什么是招标条件的实质性变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重新招投标的规定:
(一)如何认定项目招标条件的实质性变更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投标报价等均属于招标项目的实质性条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也认为工程价款、工程工期以及工程质量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观点,我们认为,由于工程项目的价款、工期、质量要求、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等均属于招标项目的实质性条件,一旦该类条件发生了变更,即属于招标条件的实质性变更。
本文所举案例的工程项目在改址后,建设规模和工程量均数倍于原项目规划,这必然导致项目的工程价款、工期以及工程的质量要求、对承建方的资格要求这些实质性条件发生了变化,明显属于上述招标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的范畴。
(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项目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是否需要重新招标没有直接规定
关于需要重新招标的几种情形,《招标投标法》散见于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等条款,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则在第四十七条集中做出规定。对照《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关于重新招标的规定,本文所举案例涉及的招标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并未包括在内。
对于工程变更可不予招标的情形,国家原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建设部、交通部等七部委于2003年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具体到福建省发改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第八条,也规定了三种工程变更的情况可以申请不招标,包括:(1)在建工程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2)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且金额不超过原合同10%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3)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工程设计。但建设工程实质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形也不在上述规定的可以不予招标之列。
可见,不论是《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还是相关规范性文件,均没有对本文举例的招标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应重新进行招标或者可以不重新招标做出直接规定。
(三)在项目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应重新进行招标 虽然项目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需要重新招标或者可以不重新招标没有直接的法规依据,但根据《招标投标法》以及《合同法》的其他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可以得出项目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应重新进行招标这一结论:
首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签订合同,双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该条规定,如上文所述,在工程量、工程款以及工期等实质性条件都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招标人和中标人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由中标人继续施工,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可见,只有通过重新招标选定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该条规定。
其次,在招标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后不重新招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招投标的基本原则,其重要作用之一即在于保护所有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通过招投标程序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在项目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后,对投标人的要求、评标标准等也将必然发生变化。如果不重新招标,必然限制和排除了在项目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后符合投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公开参与投标的权利,这样就无法确保中标结果的公平和公正。另外,不通过重新招标选定新的中标人,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由原中标人继续施工,也无法保证协商后的工程报价、建设工期等条件是符合项目需求的,极有可能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不论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还是从法定招投标项目涉及的公共利益保护,招标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后应当重新招标。最后,如不重新招标,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将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就本文所举案例而言,因政府已要求停止该项目建设施工,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由于双方对合同无法履行均无过错,该国有企业与建筑公司应协商解除合同,并由该国有企业对建筑公司已投入的施工成本进行补偿。因此,如果双方在原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由于补充协议中关于工程量、工程价款、工期、质量要求等核心内容均发生了变化,该补充协议实质上是属于双方重新协商后签订的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此情况下,这份相当于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在项目没有重新进行招标的前提下签署的,显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关于国有投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该补充协议将因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结合本文所举案例及上述分析意见,我们建议主管部门在审核此类项目时应充分注意项目条件变更是否达到实质性变更的标准,并以此作为认定是否重新招标的依据。同时,在《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类项目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涉及的重新招标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建议主管部门依职权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予以明确,这样不仅有助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保障法定招投标项目的合法利益,而且也有助于项目单位在具体组织招投标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法定招投标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五篇:招标时限规定
1.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交通部: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
3.从开始发售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日的时间不应少于20日国际招标:一般不应少于20日大型复杂设备或成套设备从开始
发售到投标截止日的时间不应少于 50日交通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4.招标文件书面澄清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至少15日前发出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和开标截止时间、投标和开标地点的修改,至少应当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和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5.勘察现场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议前1-2天投标预备会议可安排在发出招标文件7天后28天内举行
6.抽取专家抽取时间距开标时间 国际招标本省专家≤48小时外省专家≤72小时政府采购原则上半天或一天;特殊情况≤ 2
天工程招标 未规定
7.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
8.开标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9.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的,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而不是日历日)前;政府采购
货物、服务招标 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
10.投标有效期一般为(法规没有明确规定)60-90天大型复杂设备120天(因为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需要一定时间,签订合同自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11.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工程招标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货物招标与投标有效期相同
12.开标备案开标后2日内通知中国国际招标网备案(国际招标)
13.评标报告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
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4.中标公示时间 工程招标不少于2天国际招标不少于7天
15.发中标通知书时间 工程招标:公示期结束且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 5日内 未通知违法;国际招标:公示期结束;政府采购招标:
定标后即可发出
16.招标投标情况的报告在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应在15日内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
17.退投标保证金时间 工程招标: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中、未中)国际招标:未中标自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者自
签约交纳履约保证金并交纳招标服务费后 政府采购招标:未中标自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自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逾期退还本金资金占用费— 贷款利率上浮20﹪
18.招标控制价投诉时限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
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19.质疑工程招标:投标单位核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后需要质疑的,应在收到招标文件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 政
府采购: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国际招标:投标人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质疑。投标人应首先在公示期内在招标网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并在公示期内及结束后3日内,将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字或签章的《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资料送达相应的主管部门方为有效。投标人也可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先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意见,招标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异议意见后,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前给予书面或口头答复。如投标人未得到招标机构的答复或对答复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质疑
20.履约担保退还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21.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22.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备案 工程招标:中标人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7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3.重新招标评标过程一般应在15天内确定中标人
24.文件保存政府采购: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