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
已经2002年4月2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春城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市貌管理,塑造现代、文明、清洁的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等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容市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户外广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环境卫生等所构成的城市景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市貌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市容市貌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环保、市政公用、文化、卫生、房管、民政、交通、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容市貌相关事项实施管理。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市容市貌的执法工作;驻街道辖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队伍负责辖区范围内市容市貌的执法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市貌的义务和规劝、检举损害市容市貌行为的权利。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市容市貌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标准
第九条 城市道路管理标准:(一)道路平整、完好,无积水、无沉陷;
(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窨井盖、水蓖子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临街各类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三)道路铺装率为100%,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应用彩色地砖或其它新型材
料铺设;
(四)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栏保持完好、整洁;(五)城区不得新设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它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要逐步移入地下;(六)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点),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应规范设置标牌和标
线,车辆停放有序;
(七)禁止在城区三环路以内新设各类占道市场;
(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宣传、咨询、募捐及其它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麻将等棋牌活动。
第十条 建(构)筑物管理标准:
(一)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
(二)建(构)筑物外立面应作美化装饰,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外观整洁;
(三)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重点和新建街道临街单位的隔离设施,应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并保持其整洁、美观;
(四)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不得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不得吊挂、晾晒或
戴盆望天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五)临街单位、商场、店铺不得设置遮雨(阳)蓬;住宅楼住户设置遮雨(阳)蓬的,其高度、色彩应一致,并保持整洁、美观;
(六)临街底楼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米;新建筑临街面不得安装空调外机;(七)经批准设置的公共车站(台)、邮箱、电话亭、画廊、招贴栏、宣传栏(窗)等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
调,无破损、无脱漆、无绣蚀、无污垢;(八)屋顶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九)禁止破墙开店;
(十)禁止在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十一条 园林绿地管理标准:
(一)行道树栽植整齐、树叶清洁,树干基部应以地被植物或漏孔硬质材料覆盖,并保持平整;(二)临街绿地、街道游园、花坛、花池整洁美观,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所良好,无枯枝、死树、杂草,及时防治病虫害;
(三)造型植物、攀缘植物、绿篱等,造型美观,特色鲜明;(四)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屋顶,应实施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
(五)禁止在临街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及标志管理标准: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河堤、绿地、街道游园、建(构)筑物等户外空间,设置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幅、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标志、标牌、灯箱、橱窗,或发布户外广告、张挂宣传
标语;
(二)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
(三)禁止在街头散发广告;
(四)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商招、店招、路名牌、招牌、指示牌、标志、标牌及宣传牌等,应设置牢固、制作精美、用字规范,字迹、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清洁,无破损、脱漆、缺字;(五)商招、店招应设置在商店门楣上方,同一条街道或同一幢房屋设置的商招、店招下沿,距地面高
度应一致,风格、体量与主体建筑相协调。
第十三条 夜景灯饰管理标准:
(一)大中型建(构)筑物,城市重要节点建(构)筑物、繁华商业区的建(构)筑物,标志性建筑物,城市道路、桥梁、河道、广场、街道游园、园林绿地及其它露天公共场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商店、餐饮、娱乐场所等,应按城市夜景灯饰规划设置夜景灯饰;
(二)夜景灯饰应按规定时间启闭;
(三)夜景灯饰应保持完好无损、牢安全、整洁美观,不得以强光直射居民住宅,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
通道畅通,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四条 施工工地管理标准:
(一)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实体围墙实施打围作业;围墙应设夜间照明装置,外墙应作美化装饰;
(二)待建工地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三)拆除建(构)筑物,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四)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或封闭,隔离或封闭装
置不低于1.5米,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五)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同时拆除各种临时施工设施,做到工
完料尽场地清;
(六)施工、拆迁等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除,待建工地内不得乱搭乱建,不得积存
垃圾。
第十五条 水域环境管理标准:
(一)不得擅自侵占、覆盖城区河道,封断河堤,设泵取水,圈占水面,堵塞河道,掏捞沙石,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不得擅自挖掘河堤或占用河堤保护区道路、绿地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品;
(二)禁止向水域及滩涂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或排放污水、粪
便;
(三)禁止在河堤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四)禁止损毁河堤和河道管理设施。第十六条 商场(店)、餐馆管理标准:
(一)住宅楼不得新开设餐馆,已开设但未达到食品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应限期改造、转向经营或停业;(二)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应对烟道、炉灶进行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符合食品卫生
和环保要求,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三)商场(店)、餐馆不得越门占道经营;
(四)商场(店)、餐馆应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陈设有序,橱窗明亮、造型美观。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一)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商场(店)、公园、街道游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清扫、保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容貌整
洁;
(二)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1、随地吐痰、便溺;
2、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
3、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它污物;
4、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
5、占用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从事各类车辆的清洗、维修活动;
(三)道路、广场、街道游园等公共场所及居民小区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准配备足够的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设施的完好、清洁;
(四)集贸市场、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保持场(店)内设施整洁,商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
垃圾,无污水溢流;
(五)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容不洁的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
上行驶或停放;
(六)载运容易散落、流漏、飞扬的物品的车辆,应对箱体进行严密封盖,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洒
漏、污染道路;
(七)对生活垃圾投放点(桶)、袋装生活垃圾中转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灭菌,保持其完
好、整洁;
(八)公共厕所应保持地面、墙面、门窗、蹲位的清洁卫生,排污畅通,无蝇蛆、尿碱、恶臭;(九)犬只不得敞放,不得进入公共绿地及明示禁止犬只入内的场所,不得搭乘公共汽车,犬只外出产
生的粪便,犬主应及时清除。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
罚款:
(一)临街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未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的;
(二)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的;
(三)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吊挂、晾晒、戴盆望天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的;
(四)临街单位、商场、店铺设置遮雨(阳)蓬的;
(五)临街底楼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距地面高度小于2米的;
(六)新建筑临街面安装空调外机的;
(七)临街住宅楼住户设置遮雨(阳)蓬不符合规定的;
(八)在临街树木或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
(九)随地吐痰、便溺的;
(十)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的;
(十一)未及时清除犬只产生的粪便的;
(十二)在街头散发广告的;
(十三)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可对个人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宣传、咨询、募捐及其它经营活动的;
(二)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麻将等棋牌活动的;(三)占用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从事各类车辆清洗、维修活动的;
(四)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领取畜脏器及其它污物的;
(五)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的;
(六)广告、标志等陈旧、破损、缺字、错字,未进行整修或更换的;
(七)屋顶乱堆乱放的;
(八)待建工地乱搭乱建或积存垃圾的;(九)商场(店)、餐馆越门占道经营的;
(十)临时占道停车场(点)未设规范的标牌、标线或车辆停放无序的;
(十一)公共车站(台)、邮箱、电话亭、画廊、招贴栏、宣传栏(窗)等破损、脱漆、锈蚀、不整洁的;
(十二)应选用而未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隔离分界的;
(十三)不按规定时间启闭夜景灯饰的;
(十四)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停放的机动车辆,车容不洁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可对个人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和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河堤、绿地、街道游园、建(构)筑物等户外空间,设置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幅、霓红灯、电子显示屏(牌)、标志、标牌、灯箱、橱窗,或发布户外广告、张挂宣传标语的;(二)施工、拆迁、待建工地未设置硬质实体围墙或围墙低于2米的,围墙未设夜间照明装置、外墙未
作美化装饰的;
(三)待建工地三个月内不能开工而未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的;
(四)道路和各类管线施工工地未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封闭,或隔离、封闭装置低于1.5米,以及未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未同时拆除各种临时施工设施,或未做到
工完料尽场地清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可对个人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罚款:
(一)擅自改建、扩建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的;
(二)在住宅楼新开设餐馆的;
(三)破墙开店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和管辖范围作出决定;对个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它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可由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它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
罚。
第二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市容环境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单位和个人对有损市容市貌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查清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不得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执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市郊区(市)县可参照执行本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市容市貌
关于市容市貌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首先做好市场考察、规行划市的前期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细致考察,充分论证。确定:哪些地方适合建综合市场,哪些地方适合建专业市场(水果市场、小吃一条街等),哪些地方适合建临时便民摊位(农民进城卖瓜果蔬菜的摊位,自行车修理摊位,修鞋摊位,杂货摊位等)。
二:调查摸底。调查清楚城区主要街道有多少常年摆摊的水果摊、早餐点、自行车修理点、修鞋摊以及其他杂货摊,有多少农民进城卖瓜果、蔬菜的临时摊位。
三:广泛宣传,利用新闻媒体,发放宣传单以及耐心细致的工作。争取赢得商户以及广大市民的支持。
四:召开专题会议重新启动门前三包。划分责任区,发动单位、商户、市民的力量整顿市容、市貌。
五:根据市场考察的情况,采取先疏后堵,分类规范的办法,要求商户以及进城的农民到指定地点经营。不能搬迁的常年经营的摊位,要求其到执法局办理相关证件,然后按执法局相关规定进行经营。
六:逐步取消店外经营行为,拆除、清理店外影响市容、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物品。
七:重新启动划定严管街,并制定严管街标准。
第三篇:延安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办法
延安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创建文明、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市容市貌管理,适用本办法。凡在本市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容市貌是指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工地、公共设施、园林绿地、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等所构成的城市容貌。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市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考核工作。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受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市区市容市貌管理的执法工作。
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范围,负责有关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一)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的市容市貌实施管理,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规划管理;
(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和经营性摊点的市容市貌实施监督管理,对户外广告实施登记审查;
(三)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工地的市容市貌实施管理;
(四)公安交警部门对市区道路交通秩序及车辆、停车场的市容市貌实施监督管理;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大气、水域环境质量、城市工业废弃物实施监督管理;
(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业、公共场所等方面实施卫生监督管理;
(七)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的容貌实施管理;
(八)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自涉及市容市貌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负有市容市貌协同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担负的市容市貌管理职能,搞好专业管理;不履行职责的,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履行,限期整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市容市貌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市貌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市貌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推行市容市貌管理承包责任制,实行市容市貌管理有偿服务,提高市容市貌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市貌的权利,有维护、改善城市市容市貌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市貌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市貌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市容市貌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市容市貌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本市实行市容市貌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市容市貌工作。
第十一条 市容市貌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市貌责任区的具体范围,按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
第十二条 市容市貌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河道的沿岸,由岸线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公园、游览、公共绿地、飞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农贸市场、商店(场)、饭店、早市、夜市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设工地由业主负责;
(七)新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铁道、道路、公路、桥梁、隧道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市政、公用、通讯、交通及公益事业设施的管理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十)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单位或者使用者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区域,由市容市貌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区域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容市貌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市区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区域的划分按《延安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该办法未划分责任的区域,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容市貌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随地吐痰、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停放车辆、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门前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积雪、积冰;
(三)建筑物、构筑物的墙体、门窗、广告牌匾、橱窗、装璜等附属设施保持整洁、完好、美观,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市容市貌责任人对责任区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市容市貌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责任人。
第十六条 市容市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市貌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单位或业主应确保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及阳台、窗户、楼顶整洁美观。严禁擅自破墙开店,已经开店的,应逐步恢复。
主次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凡需进行门面装修以及开设门面的,应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市区内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盗网(栅)、封闭阳台不得超出外墙体,不得有碍市容,已经设置的,应逐步改造。
第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应当保持整洁。墙面破损、色彩剥蚀、污染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维修、清洗、粉饰。
第二十条 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门前、窗台、阳台及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吊挂、晾晒和堆放有碍于市容观瞻的物品。
主次干道两侧住宅,需要搭建、封闭阳台、橱窗的,应当按照统一设计样式封闭,不得超出外墙体,不得有碍市容。
第二十一条 禁止将炉灶、自来水龙头设置在街道、公共场地,或者将炉灶、排油烟口、污水道口等排污口面向街道,已经设置的,应当逐步改造。
饮食业和居住户排放油烟,对建筑物外墙、公共地面以及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及时清除,并逐步改造排油烟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及底楼,原则上不得吊挂、摆放空调外机。确需安装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市容。
临街单位、店铺、住宅楼住户不得设置遮雨(阳)蓬。
第二十三条 市区内架空管线设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对已建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应逐步改造。对现有附设在建筑物上的有碍市容的各种管线,有关产权单位应改造或拆除。
第二十四条 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透景围墙内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节 道路、公共场所和机动车辆的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广场、护岸应当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坑凹、破裂、隆起、溢水、塌陷和污染等情况,管理单位应当在限期内修复和清理。
第二十六条 道路上设置护栏、井盖、水箅等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丢失、破损、移位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补齐、维修复位。
第二十七条 在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信号灯、岗亭、公共汽车站牌、候车厅、公共电话、报刊厅、邮政信箱(筒)、消防栓、照明、线杆、信号装置、路牌标志等各类公共设施,应当按行业规范标准设置,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出现损毁、缺失、污染、锈蚀、脱落、移位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整饰、清理。
第二十八条 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广场不得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须征得市容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九条 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人行道上禁止摆设早餐、夜市和水果摊群点,其它道路、背街小巷经批准摆摊的地段,必须远离主要干道路口5米以上,一律不准侵占车行道、妨碍行人过往。
早餐、夜市和水果摊群点的设置,必须经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摊群点,必须缴纳占用费,领取相关证照后方可经营。营业时应当保持摆放整齐,并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
早市经营时间必须在上午8时前下市;夜市经营时间在下午7时后上市,时间不得超过次日1时。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广场和游园等公共场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摆摊设点,进行宣传、咨询、募捐及其他经营活动的;
(二)占用人行道进行麻将等棋牌活动的;
(三)借助护栏、电杆、树木等吊挂物品、晾晒衣物的;
(四)损害市容市貌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临街商场(店)、餐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门前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及占道经营或堆放、吊挂物品,以及乱竖、乱挂牌匾和灯箱广告等。
(二)从事经营丧葬用品中的花圈、纸火等。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应当保持场地整洁,举办单位应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及设置的设施。
第三十三条 各类游贩、活动摊贩、叫卖商贩、卖艺人员等应在指定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在市内主要街道从事占道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一切车辆、行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文明行车,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并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按照交管标志和信号规定行驶路线行驶,人车分流,各行其道。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载沙石、渣土、垃圾、建筑废渣、粪便、煤灰、灰浆及其它散装物品或液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倾倒;装载后,必须密封、覆盖,不得泄露、遗撒。
第三十六条 市区主干道和繁华地段不允许设立机动车停车场。车辆一律停放在保管站或划定的停放点、停车场,严禁沿街乱停乱放。
非机动车辆停放由市容管理部门选点批准,定距离设置。
沿街单位、店铺、餐馆门前不得擅自停放非机动车辆。
第三十七条 不得在市区主干道两侧、人行道、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维修活动。
在市区其他道路及道路两侧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业务的,必须经市容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并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和废弃物向外撒落,保持作业场所(地)整洁、干净。
第三节 灯饰设置容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大、中型建筑物的外体装饰照明灯饰设置,应按要求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单位的临街橱窗、牌匾、单位名称和其他组织的字号须按规定的标准设置装饰灯光,并定期维护,保持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
第四十条 夜景照明灯设施损坏、断亮、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产权单位和业主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节日装饰灯光、外体泛光,在法定节假日应当按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
第四十一条 市内主要街道、繁华地段和重点部位建筑工地应设置有夜景效果的彩门,围档用彩灯装饰。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花坛、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由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管理。
第四节 户外广告、标志牌的设置与容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画廊、牌匾和灯箱广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延安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规定,遵循有利于美化城市容貌的原则,不得破坏或影响城市的总体容貌景观;设置内容健康、外表美观、用字规范、整洁完好。
在市区设置户外广告,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选址、定点和方案审批;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的发布资格和内容核准。
在道路上设置广告牌,不得妨碍车辆、行人通行。
第四十三条 临街橱窗、广告栏、阅报栏、霓虹灯、射灯、广告灯箱等各种标志牌,应当位置适当,布置形式与街景协调,并做到牢固整洁。凡破损、残缺、色彩锈蚀、不洁影响市容景观或危及公共安全的,产权单位应及时维修、油饰、更换或拆除。
第四十四条 店名店标应设置在商店门楣上方,同一条街或同一幢楼房设置的店名、店标距地面保持高度一致,风格、色彩与主体建筑相协调。
路名牌、街巷牌、楼房幢号牌和门牌及公共场所的各类标志牌文字用语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内容健康,悬挂端正,完好整洁。
第四十五条 在人行道设置固定宣传设施、临时宣传点的,必须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责任单位或者使用者应当加强日常的维护管理,定期修饰、清洗或更换版面,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场所散发宣传品、广告应经相关部门批准。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公共场所、设施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管理(产权)部门有权要求行为人清除,补偿损失;一时难以找到行为人的,管理(产权)部门应先行代为清理,并有权要求行为人支付代为清理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线杆或其它设施上设置各类节日喜庆标语和公益宣传标语,须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实施,必须做到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整洁美观,设置期满后应及时清理。
第四十九条 在户外广告发布期满后一个月内不发布新广告的,应按市容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公益性宣传或自行拆除,不得任意延期或空白。
第五十条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在居民区、楼群、巷里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户外广告张贴栏,实行有偿张贴,并加强管理,保持清洁整齐、完好美观。
第五十一条 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喷涂中公布通讯工具号码(指电话号码、传呼号、手机号)的,市容管理部门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通知通讯业务部门暂停其通讯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通讯业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中止其通讯工具号码的使用。
第五节 园林绿化容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城市行道树、草坪、绿地、游园、景点、公园等园林绿化应当保持整洁、完好。
临街绿篱、花坛、草坪、花池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无枯枝、死树、杂草、病虫害等。
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和其他作业所产生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或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五十三条 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造型植物、垂直攀绿植物和绿篱,要保持造型美观,特色鲜明。城市的各类雕塑应保持造型完好、整洁。
第五十四条 禁止在绿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停放车辆,或将各种有害物倾倒在行道树树坑。
第五十五条 城市内的各种园林绿化设施要保持整洁完好,不得破坏和损坏。出现损毁、缺失、污染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第六节 工程施工场地容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并按规定到指定地点弃置。
建筑工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遮栏。
第五十七条 城市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按“文明工地”的要求进行实施和管理。临街围墙应刷白,按行业规范刷写标语广告,不得开设临时店面。所有建筑材料和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施工作业时,应当有防止尘土飞扬、泥浆洒漏、污水外溢的措施,工程竣工后,应当拆除各种临时设施,并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第五十八条 城市建筑物拆迁应按有关规定标准设置围档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拆迁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它废料应及时清除,待建工地内不得乱搭乱建、乱堆垃圾。
第五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装饰、修缮房面弃置的渣土、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应当袋装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并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后,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城市的建筑工地土方和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闲或加盖的车辆运输,不得破坏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
第六十条 修建、挖掘城市道路、清疏排水管道、沟渠以及维修、更换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设施施工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施工单位应当边作业边清理,不得乱堆、乱倒、乱放。竣工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保持道路平坦。
第六十一条 基建工地出口通道必须硬化,严禁基建车辆带泥土上街。
建筑施工的污水必须经净化处理后,方可排放,不得直泻街道路面。严禁将带泥沙的污水排入下水道;严禁在道路上搅拌沙浆、混凝土。
第六十二条 各建设或施工单位,必须自行配备相应数量的保洁员,负责工地出口、围墙及本施工地段的保洁。
临街施工场地设置的安全防护网必须整洁美观。
第七节 其他容貌管理
第六十三条 经营食品、饮料、瓜果的摊点、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并配备废弃物容器,负责收集经营中产生的废弃物。
第六十四条 设置临时贸易市场或者摊群点,应当由城市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贸易市场和摊群点,应当在划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 贸易市场开办单位应当配备和组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及时清扫并按规定处理场内垃圾、污水、污物,保持场内清洁。
第六十六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广场抛洒、焚烧纸钱、冥票等丧葬用品。
第六十八条 禁止在垃圾容器内扒拾废弃物料。
第六十九条 禁止在建(构)筑物上、室内、车内向外掷物、泼水。
禁止将污水、残菜、剩饭等生活垃圾倾倒、排放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水道口。
第七十条 禁止在城市居民住宅区或其他公共场所放养家禽家畜。
城乡结合部农业户饲养的家禽、家畜应当实行圈养。
第七十一条
禁止在主次干道两侧设置废旧物品回收场(点)。
从事废旧物品回收的人员不得在街上乱堆乱放。
第七十二条 禁止损毁河堤和河道管理设施,或在河道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广场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市貌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主次干道两侧设置的招牌、指示牌等设施破损或污损,逾期未整修、清理或拆除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进行临街门面装修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市容管理部门同意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批准利用临街建筑物破墙开店影响市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台安装防护栏(网)不符合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临街建筑物墙面、底楼安装空调外机不符合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在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门前、窗台、阳台、屋顶堆放、悬挂、晾晒物品、设置遮雨(阳)蓬,有碍市容观瞻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九)临街阳台、窗台、屋顶、走廊搭置建筑物、封闭不洁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将炉灶、自来水龙头设置在街道、公共场所地上,或者将炉灶、排油烟口、污水道口等排污口面向街道设置,污染环境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纠正的,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报栏、公共广告栏、宣传栏、橱窗、交通、市政公用设施或其他设施污损、锈蚀、残缺不全、油漆脱落不整洁,有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临街建筑物外墙破损、色彩侵蚀、污秽不洁的,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三)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不亮,以及未按规定时间启闭,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机动车辆在道路上乱停乱放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或其他设施上乱贴、乱写、乱刻、乱挂、乱喷涂任何广告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摆设早餐、夜市和水果摊点,不按规定时限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或未按城市管理部门要求悬挂宣传条幅的,每条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五)在街头招贴、散发宣传单、广告品的,没收散发、招贴的物品,并对个人处每张2元罚款,单位处每张10元罚款;
(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广场摆摊设点,进行宣传、咨询、募捐、麻将棋牌活动影响市容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临街树木、护栏、电杆、路牌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八)商场(店)、餐馆越门占道经营或门前存放、吊挂物品以及乱竖、乱挂牌匾和灯箱广告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待建工地乱搭建或乱积存垃圾,施工场地的泥浆、污水外流;场外堆物不覆盖、未经处理向排水设施排放废水、废物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临街建筑工地随意弃置建筑垃圾,施工场地不设置护栏或设置的安全防护网不整齐影响市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挖掘城市道路、维修公用设施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废料、污泥、等未及时清除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临街面从事经营废旧品回收,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园林绿化、栽植、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未及时清除的,按每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建(构)筑物上、室内、车内向外置物、泼水或将污水、残菜、剩饭等生活垃圾浸倒、排放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水道口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垃圾容器内扒拾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各类游贩、活动摊贩、叫卖商贩、卖艺人员等在市内主要街道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活动,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在市区内放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七)经营食品、饮料、瓜果的摊点不配备废弃物容器,不符合环境卫生保洁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八)贸易市场开办单位不及时清扫、处理场内垃圾、污水、污物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在河道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市容市貌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职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第八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 城市市容市貌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和缴纳罚款的,可以扣押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第八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市容环境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五条 市容市貌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单位和个人对有损市容市貌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查清违法事实,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执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由延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市容市貌实施方案
市容市貌整治的工作方案
为了创造优美的市容市貌,全面展示我市良好的城市形象和较高的文明水准,确保2005年我市首批进入全国文明城市和承办好自治区两个文明建设经验交流会以及第二届国际草原文化节,现就全市市容市貌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市委九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突出城市管理重点,狠抓薄弱环节,全面开展综合整治活动,大力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增强承载能力,推动我市两个文明建设再创新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城市景观
1、集中力量实施城市绿化、美化、亮化工程,突出体现“白天花团锦簇、夜晚流光溢彩”的城市景观建设的基本思路、以“百组花坛”、“百里花廊”建设,道路路灯建设、景区亮化、建(构)筑物亮化、居民 小区和庭院亮化、户外广告、店招亮化和植物河道亮化等为重点,全面提升我市城市景观档次,精心打造别具特色的城市景观。
2、制定和实施全市景观景区建设发展规划,逐步形成以市区景观、道路景观、大型绿地广场、繁华地段、商业步行街为重点的城市景观网络。
3、继续加大景观示范街、市区出入口及市内重要公共场所、景点的综合治理力度,进一步完善各类道路设施,清除脏、乱、差观象,做好净化、美化、绿化、硬化、亮化工作。
4、抓好标志性建筑、主题雕塑、小品、街头景点的建设管理。
(二)市容秩序
1、认真整顿交通秩序,规范交通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人乱行、车乱停现象。
2、规范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市容管理。整治违章占用城市道路,取缔马路市场、店外经营,严禁乱堆乱放、清除各类违章亭棚和非法建筑物,集中整治夜市、烧烤摊点违章占道影响市容景 观的现象。制止沿街商铺、单位乱倒污水、垃圾,严格控制重点景观示范街自行车乱摆放等现象。
3、整治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影响市容的建(构)筑物。外观陈旧的要责令限期清洗粉刷,破损严重的要限期重新装饰,“烂尾楼”必须限期进行处置。同时要禁止道路两侧建筑物乱搭、乱挂、乱贴、乱画。
4、加强沿街围墙和建筑工地围挡管理。鼓励和提倡沿街单位建设通透式围栏,并做好院内景观建设,对位于城市中心重要景观地段的单位围墙要限期进行改建;建筑工地要严格实行围挡作业,沿街围挡要规范美观。要保持建筑工地周边整洁,围挡外无材料堆放,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5、加强对“野广告”的整治力度,景观示范街严禁出现乱涂乱画的“野广告”。各区主要道路要责任到人,分段承包,做到“野广告”出现一处、清除一处,清洗后的效果要与原底色一致。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证窝点。
6、规范电力、电信等设施管理,有重点地改造影响市容的电力、电信、电视等空中线网及其它设施,有条件的要逐步统一入地埋设。
7、取缔擅自组织的占道非法商业促销活动。
8、统一规划、合理布设废品收购站点,严禁随处随地滥设,对管理不善、乱堆乱放、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9、清理无照经营的花圈、寿衣等殡葬用品商店,对占道摆放的一律取缔。
10、加大《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力度,依法管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形成人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良好氛围。
(三)户外广告
1、对主干道、繁华地段、重要建(构)筑物的广告要统一规划、统一设置。凡新设置的广告,要做到档次高、制作精、材料新,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严格查处超期使用的户外广告,取缔违章擅自设置的广告;长期空置的广告要限期拆除或发布公益广告。
3、取缔未经批准占道设置的灯箱、落地广告牌等临时广告;限制审批各类布类广告和墙体广告,严禁乱挂、乱涂、乱画。
4、对内容陈旧、画面污损、技术落后的户外广告要限期整改,及时更换。
5、规范商业网点店招牌匾。景观示范街要做到“一楼一线、一街一式”,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标牌设置要规范管理。
(四)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
1、提高景观示范街和市区主干道的环境卫生质量。坚持“五净”、“四无”标准,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全天候保洁。
2、加强居民小区环境卫生管理,重点整治未列入物业管理的小区,杜绝居民区内出现积存垃圾。
3、抓好集贸市场和餐饮业环境卫生管理,集贸市场垃圾有专人管理,落实“一摊一桶”,实行袋装化、容器化收集;杜绝餐馆酒店乱扔乱倒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密闭收集运输。
4、加大村镇和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管理力度。村镇逐步完善环卫设施,有专人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和垃圾的收集清运。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巡查力度,清除“垃圾围城”现象。
5、加强公厕管理,沿街公厕做到标志明显,设施完好,定期消毒,全天候开放。
6、限期全面清理积存垃圾,清理主要公路、铁路沿线的垃圾、建筑废土和“白色污染”。
7、加强对餐饮、娱乐、洗浴、汽车修理、清洗行业的噪音超标、烟尘排放、乱倒污水、垃圾等现象的治理。
8、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五)园林绿化
1、集中实施城市绿化美化工程,增绿量、出精品,使城市绿化各项指标稳步提高,形成高品位、有特色的城市绿化体系。
2、严格执行《包头市绿地分级养护管理标准和考核办法》,依据相关技术规程,实施养护作业。
3、严格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临时占用绿地和移伐树木的监督管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及时督促建设、施工单位按标准恢复绿地。
4、推行分级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制定管理标准,加强对绿地、花坛、花廊的日常维护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绿化成果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5、贯彻落实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与绿化设施配套建设、同步实施的相关政策规定。
(六)夜景亮化
1、制定城市夜景亮化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精心构建布局合理、连网成线、景观靓丽的城市夜景亮化体系,集中实施一批夜景亮化工程,全面提升我市城市夜景亮化美化档次和水平。
2、坚持集中建设与日常管理有机结合,在实施新建项目的同时,对市区原有夜景亮化设施进行充实、调整和提高。要加强维护管理,提高亮灯率,突出亮化美化效果。
3、加强路灯设施管理维护,保证路灯设施正常运行,主干道路灯亮灯率达到98%,次干道达到96%。
4、将户外广告、店招牌匾、橱窗的亮化纳入全市夜景亮化建设和管理体系,统一启闭运行,实行规范管理。
5、组织动员沿街单位做好建(构)筑物夜景亮化工作,制定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保障夜景亮化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七)市政设施管理
1、严格落实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市政设施运行状况良好,做到道路平坦畅通,侧石完整无损,排水无跑冒现象,雨后无大面积积水,管道疏通率、设施完好率均符合标准要求。
2、加强对因工破路、违章占道、开设路口等现象的监察管理力度,坚持“一日两巡”制度。严厉打击违规建设和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3、加强占道破路审批,建立严格的掘路计划申报制度,严格控制开挖,最大限度控制“拉锁工程”。
4、道路名牌与公共图形设置要合理、统一、明显、清晰、美观,符合有关设置规范,保持完好。
5、做好交通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更换陈旧设施。
(八)客运交通
l、加强客运交通设施维护管理,保证车辆、候车廊、站牌等设施清洁完好,规范公交车车体广告管理。车辆停放场地服务设施完善,停放有序。
2、进一步规范公交客运管理,合理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加大稽查力度,清理非法营运,制止违章行为,杜绝恶意争抢客源和不正当竞争。取缔非法出租车和“摩的”。
3、开展优质服务和社会服务承诺制活动,提倡文明服务,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九)居民小区
1、加大对旧小区的改造力度,完善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搞好小区内部的净化、绿化、美化、亮化工作。
2、继续在有条件的街区实施道路两侧建筑物“平改坡”工程。
3、继续开展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创优达标”,提高小区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十)城市管理的应急保障机制
为有效应对城市管理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保证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保障城市管理规范有序和全市重大活动的顺利进行,应建立完善城市管理应急保障机制。
1、城市管理各专业部门要结合本行业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建立应急保障机制,分别制定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和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管理工作方案。各项预案要明确组织领导、工作职责、应对措施和具体工作要求。
2、城市管理各部门要建立应急保障机制。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公布服务投诉电话,成立应急分队,配备专人、专车,随时处理突发事件及上级要求急办和群众反映急切的问题。
3、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各维护单位必须储备足够数量以备急需 的各类物资,机械设备保持完好状态,以备随时调用。
4、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要重点保证会场周边、主要通行干道、重要公共场所和景区的管理维护,启动工作预案,调整作业维护方式,确保各类设施正常运行,保持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
三、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三件大事”对于加快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进行市容市貌整治、强化城市管理是迅速有效改善城市容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推动我市创建首批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举措。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强化监督考核。要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逐级分解目标任务,狠抓落实,严格实行考核制度,奖优罚劣,确保各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三)加强领导,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在坚持属地负责的基础上,要加强市区协调、部门协作,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保障。要畅通信息渠道,加强行业指导和工作协调,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四)同步实施,重点突破,整体推进。要根据整治任务的难易程度,依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结合形势要求,对各项整治目标,分阶段进行验收。特别是对影响城市品位和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要明确目标,找准切入点,尽快抓出成效。要对照工作进度要求,突出重点,全面兼顾,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五)保证资金投入,提供物资保障。在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强化城市管理活动中,各级财政要在资金上给予适当的安排,保证财力、物力投入符合实际工作所需。
(六)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网络加强社会监督,公开热线电话,及时曝光违章案例。建立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为主,各界群众参与的考评监督制度,成立群众性的业余监督队伍。建立公众参政和听证制度,发挥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
本工作方案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篇:春节期间市容市貌管理情况汇报
春节期间市容市貌管理情况
春节期间为给广大居民营造更加整洁、有序、靓丽的城区环境,保证元宵节花会调活动顺利进行,城管大队三措并举,进一步强化市容市貌管理,确保广大居民度过一个愉快、欢乐、祥和的节日。一是领导重视,积极谋划。领导高度重视,提早制定春节期间市容市貌管理应急预案,为春节期间市容市貌管理及应急事故处理做好充分准备,确保万无一失;二是加强巡查,强化管理。春节期间人员值班表,要求半数人员轮流值勤,确保24小时不断岗,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元宵节前期,城管大队提前2天对城区主街主路加大巡查力度,对临街摊点进行规范化管理。元宵节当天大队全员早6:30上岗,重点对花会调演路段摊点进行规范管理,保障元宵节花会调演活动顺利安全,未发生一起因摊点乱摆影响花会演出事故发生;三是严格执法,规范管理。春节期间,为方便广大居民购物,在确保环境相对整洁,保证车辆及人员出行安全的前提下,城管大队结合工作实际,放开部分路段允许商贩摆放摊点。正月初七开始连续3天出动130余人次,车辆18台次,对城区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所有临街摆放摊点统一规范到便道以内,一律不许占用主路面,确保道路通畅及行人出行安全,且要求商品摆放整齐有序。元宵节过后,大队还将连续3天开展市容市貌集中整治活动,以城区市场外溢、占道经营、流动摊点及纸制小广告治理为重点,争取将市容市貌迅速恢复到较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