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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编辑:寂静之音 识别码:21-1041013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9 00:42: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1994年8月13日 建设部)第一条 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

(九)工程筹建情况。

第五条 报建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

(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

(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

(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

(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九条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我国境内兴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操作说明

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立项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审批、项目规划设计审批阶和报建施工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由牵头部门先受理审批业务,并指引申办人到其他联办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办理结果最后由牵头部门集中答复申办人(立项规划选址阶段除外)。申办人办理报建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阶段:立项规划选址阶段

一、到规划办(牵头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

(一)提交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所需材料。

(二)分别到发改局、环保局、国土局等联办部门提交相关审批材料。

(三)到规划办领取和签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相关材料。

二、到发改局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一)备案类项目

1.提交有资质咨询公司编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分别到环保、国土、规划等联办部门提交相关审批资料。

3.到发改局办理立项文件。

(二)核准类项目

办理该类项目需以下程序及支持性文件:

程序A:

1、编制乙级资质以上可研报告,按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到相应发改委,由该发改委出具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B:(第二步)据前期工作函办理如下文件:

1、土地预审

2、环评批复

3、选地意见

4、水土保持方案

5、资质部门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C:(第三步)编制节能减排分册,报自治区经委审批。

ABC三项工作完成后,再逐级申报到相应发改委进行项目核准。(如是矿产资源开发类项目需提交采矿许可证、地质勘查机构编制的储量核实报告等)

第二阶段:建设用地审批阶段

到规划办办理用地审批:

(一)提交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所需材料。

(二)到规划办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三)到国土局窗口提交相关审批材料。

(四)到国土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第三阶段:项目规划设计审批阶段

一、办理规划、建筑设计条件

(一)到规划办窗口提交办理规划、建筑设计条件所需材料。

(二)到规划办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二、到规划办(牵头部门)窗口办理初步设计审批:

(一)提交办理初步设计审批的所需材料。

(二)分别到环保局、人防办、气象局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审批材料。

(三)到规划办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三、到规划办(牵头部门)窗口办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一)提交办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需材料。

(二)分别到气象局、人防办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审批材料,领取和签收办理结果。

(三)到规划办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第四阶段:报建、施工阶段

到建设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工程报建、施工的审批:

(一)提交办理建设施工报建、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的所需材料。

(二)分别到质监站、安监站、人防办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三)到建设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操作说明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立项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审批、项目建设招标(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和报建施工五个阶段。每个阶段,都由牵头部门先受理审批业务,并指引申办人到其他联办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办理结果最后由牵头部门集中答复申办人(立项规划选址阶段除外)。申办人办理报建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阶段:立项规划选址阶段

一、到规划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

(一)提交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审批跟踪监督卡》(以下简称《监督卡》)。

(二)凭《监督卡》分别到发改局、环保局、消防局、国土局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审批材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

(三)将全部联办部门窗口已签收确认的《监督卡》送回规划局窗口。

(四)到规划局窗口领取和签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监督卡》等有关材料,办理承诺时限为7个工作日。

二、到发改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由发改局牵头)。

(一)以登记备案方式立项的项目

1.提交办理《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所需材料,并领取《监督卡》。

2.到发改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办理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以其他方式立项的项目 1.提交办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监督卡》。

2.凭《监督卡》分别到环保、国土、规划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审批资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

3.将全部联办部门窗口已经签收确认的《监督卡》送回发改局窗口。

4.到发改窗口领取和签收立项意见,办理承诺时限为6个工作日。

第二阶段:建设用地审批阶段

到规划局窗口(牵头部门)办理用地审批:

(一)提交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监督卡》。

(二)到规划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办理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凭《监督卡》到国土局窗口提交相关审批材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

(四)到国土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办理承诺时限为16个工作日。

第三阶段: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招标)阶段

一、办理规划、建筑设计条件

(一)到规划局窗口提交办理规划、建筑设计条件所需材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

(二)到规划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办理承诺时限为6个工作日。

二、办理设计方案招标

(一)需要进行设计方案招标的项目:到发改局或经贸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设计方案招标审批: 1.到发改局或经贸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招标核准意见。2.到发改局或经贸局窗口领取和签收招标核准意见以及《监督卡》等有关材料,办理承诺时限为3个工作日。3.凭《监督卡》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委托招标手续,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自受理委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招标信息上网公告)。

4.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中标结果公示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需要进行设计方案招标的项目:到规划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和审批:

1.提交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和审批的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监督卡》。

2.凭《监督卡》分别到环保局、人防办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审批材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

3.将全部联办部门窗口已经签收确认的《监督卡》送回规划局窗口。

4.到规划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办理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到规划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初步设计审批:

(一)提交办理初步设计审批的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监督卡》。

(二)凭《监督卡》分别到环保局、人防办、气象局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审批材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

(三)将全部联办部门窗口已经签收确认的《监督卡》送回规划局窗口。

(四)到规划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办理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

四、到规划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一)提交办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监督卡》。

(二)凭《监督卡》分别到气象局、人防办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审批材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气象局办理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凭《监督卡》领取和签收办理结果。

(三)到规划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办理承诺时限为3个工作日。第四阶段:监理、施工招标阶段

到发改局或经贸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监理、施工招标的审批:

(一)提交办理监理、施工招标审批的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监督卡》。

(二)凭《监督卡》分别向财政局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的审批材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

(三)将已经联办部门窗口签收确认的《监督卡》送回发改局或经贸局窗口。

(四)到发改局或经贸局窗口领取和签收招标核准意见以及领取《监督卡》等有关材料,办理承诺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五)凭《监督卡》到审图中心领取和签收办理结果,办理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

(六)凭《监督卡》到财政局窗口签收办理结果,办理承诺时限为8个工作日。

(七)凭《监督卡》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委托招标手续(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自受理委托 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招标信息上网公告)。

(八)将《监督卡》送回发改局或经贸局窗口。

(九)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中标结果公示后1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第五阶段:报建、施工阶段

到建设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工程报建、施工的审批:

(一)提交办理建设施工报建、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的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监督卡》。

(二)凭《监督卡》分别到质监站、安监站、人防办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并在《 监督卡》上签名确认。

(三)将已经质监站、安监站、人防办等联办部门窗口签收确认的《监督卡》送回建设局窗口。

(四)到建设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办理承诺时限为3个工作日。注意事项:

一、以上文字说明提及的大部分部门都在行政服务中心内设有受理窗口,申办者只须将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到中心内各窗口即可办理。

二、各审批部门窗口受理时须将审批过程中应提交的材料、应注意的事项和具体的办理程序一次性明确告知申办者。

三、各阶段的审批时限从最后一个收到申办者交送材料的审批部门窗口签收次日开始计算。如申办者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修改或补交的,则审批时限从申办者修改或补交材料的次日开始重新计算。

四、报建每一阶段都设有一张《监督卡》,审批部门窗口和申办人须按要求填写交接《监督卡》,作为监督各审批部门窗口工作时效和受理申办者投诉的依据。每一报建阶段结束后,《监督卡》交由该阶段的牵头部门窗口保存。

第二篇: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建设部建建字第482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

(九)工程筹建情况。

第五条 报建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

(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

(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

(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

(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九条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我国境内兴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

|建设单位||单位性

质||

|--------|-------------------------|

|工程名

称||

|--------|-------------------------|

|工程地

点||

|--------|-------------------------|

|投资总额||当年投

资||

|--------|-------------------------|

|资金来源构成|政府投资%;自筹%;贷款%;外资%| |--------|-------------------------|

|批|立项文件名

称||

准|||

|文|-----

-||

|件|文

号||

|--------|-------------------------|

|工程规

模||

|--------|-------------------------|

|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

期||

|--------|-------------------------|

|发包方

式||

|--------|-------------------------|

|银行资信证

明||

|----------------------------------|

|工程筹建情

况|

||

------------------------------------

报建单位: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电话: 填报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建设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4-8-13

【失效时间】0:00:00

【全文】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建设部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1994年8月13日,建设部

第一条 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

(九)工程筹建情况。

第五条 报建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

(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

(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

(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

(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九条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我国境内兴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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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 | |单位性质| |

|----------------|-------------------| | 工程名称 | |

|----------------|-------------------| | 工程地点 | |

|----------------|-------------------| | 投资总额 | |当年投资| |

|----------------|-------------------| | 资金来源构成 |政府投资 %;自筹 %;贷款 %;外资 %|

|----------------|-------------------| |批|立项文件名称| |

|准| | |

|文|------------| |

|件|文 号| |

|----------------|-------------------| | 工程规模 | |

|----------------|-------------------| | 计划开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 |

|----------------|-------------------| | 发包方式 | |

|----------------|-------------------| | 银行资信证明 | |

|------|

| 工程筹建情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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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建单位: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篇: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沪建交〔202_〕1034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二)装饰装修工程;

(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

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建设单位要求)

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备案手续在报建时一并办理。

第六条(立项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取得以下建设工程立项或批准文件后,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建设工程发包前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一)国家部委、市、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批准的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批准文件;

(三)市、区(县)建设交通委、各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批准文件。

第七条(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一)通过“上海建设交通网”(http://www.teniu.cc)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http://www.teniu.cc)注册,填写并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

(二)携带报建需提供的材料,到报建办理部门办理;

(三)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IC卡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管程序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

保密工程的建设单位直接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后,携带报建需提供的材料,到市报建办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提供材料)

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三)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四)建设工程立项或批准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五)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工程项目专用账户银行开户回执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或其它相关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经办人办理报建);

(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八)房屋建筑装修项目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建设单位与房地产权利人不一致时,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提供原件复核);

(九)普通商品住宅项目涉及全装修的还需提交上海市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第九条(告知信息)

报建手续办理完成后,办理部门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告知单》,《告知单》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建设工程的行政审批办理流程;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监理发包方式;

(三)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或初步设计审批方式;

(四)手续办理部门或备案部门的地址、联系电话告知;

(五)其他内容。

第十条(信息变更)

建设工程报建表所载内容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原报建办理部门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报建后的监管)

建设工程分级报建后,实施分类管理。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按各自职责实施招标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报建,但项目已实施的,建设管理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报建的,原报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报建。

第十三条(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报建管理)

报建限额以下的各类建设工程,各区(县)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房、私人住宅装修)

农民自建低层住房、私人住宅装修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抢险救灾工程)

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_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建建字第482号

第一条 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

(九)工程筹建情况

第五条 报建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

(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

(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

(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

(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九条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我国境内兴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法规名称: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1992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1993年01月01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的宏观调控,建立良好的市场管理秩序,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建设市场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不包括30万元)的,均应按本办法办理工程项目的报建。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委会员(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主管机关,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区、县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由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由区、县招标办组织实施,其业务受市招标办指导。区、县招标办定期向市招标办填报报建情况汇总表。

第四条 市和区、县招标办的报建管理: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有关政策与规定;

(二)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

(三)对报建的工程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四)处理报建工作中隐瞒不报等违章行为;

(五)向市有关部门提供报建信息。

第五条 市和区、县招标办报建管理的范围:

(一)区、县报建管理范围:1、凡批准总投资在3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2、区、县立项的批准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和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的非生产性建设工程,以及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下(含500万美元)的非限制性中外合资的工程项目。

(二)市报建管理项目:

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区、县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建设工程及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和非限制性的中外合资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其中浦东新区(包括川沙、南汇县)的工程项目向市招标办浦东办事处(浦东潍坊路2号701─702室)报建,其余地区的工程项目向市招标办(九江路137号九楼)报建。

第六条 凡在本市组织工程建设的包括中央各部、委、办、各省、市、自治区、军队,以及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来沪进行合资、合作、独资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均为报建人。

第七条 凡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立项文件一经批准,报建人应立即向所在市、区、县报建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 报建内容包括: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总投资、总面积;

(四)当年投资额;

(五)资金来源;

(六)工程规模;

(七)预计开、竣工日期。

第九条 报建程序如下:

(一)报建人按报建工程项目管理范围向市或区、县招标办领取报建表;

(二)填报人按报建表内容妥善填写后报市或区、县招标办;

(三)招标办对报建内容分类汇总,并定期向有关管理部门转送报建情况。

第十条 按规定应报建而未报建的工程项目,招标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招标业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予承接该项目的业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执行。

第五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7-08 【生效日期】1998-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1998.07.08)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兴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报建制度。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由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具体报建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利用外资以及其他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含配套和附属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工程。

工程规模划分按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执行。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法规;

(二)指导、监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

(三)审批由国务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立项并且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大(一)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四)审批国际河流上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第六条 各流域机构负资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工作。其主要职资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水利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具体办法;

(二)指导、监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

(三)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大(二)型及以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四)审批国际河流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五)审批省区边界河流上兴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六)对报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并定期向水利部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水利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具体办法;

(二)指导、监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

(三)审批辖区内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四)对报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并定期向所在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备案。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入或其它项目资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施工准备之前,须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建。报建前,项目法人应先将报建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报建。

第九条 工程项目报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二)项目法人实体已经组建;

(三)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关土地使用权已获批准。

第十条 工程报建时,项目法人需上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四)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准文件;

(五)投资方案协议书;

(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

(七)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内容和工作计划报告;

(八)项目法人组织结构和主要人员情况表。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法人的报建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并且签署明确意见后方可上报。

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报建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在十五天内予以批准。项目报建批准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和项目法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变更批准文件送报建审批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流域机构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须在年末将本单位年内工程报建审批情况上报水利部。

第十五条 对未获报建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办理招标、开工审批等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承接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监理和施工工作;国家和地方财政参与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对不办理报建手续擅自进行施工准备乃至开工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令其停工,对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法人予以警告,对有关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申请报》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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