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
XX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选举办法(草案)
(202_年03月13日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工作,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 在街道党工委和XX党支部领导下,成立股东选举委员会,组织开展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工作。
第三条 选举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共5人(其中董事长1人,专职董事2人,兼职董事2人,专职董事主持本社日常工作,兼职董事协助并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兼职董事不拿固定工资只拿误工补贴),监事会成员共3人(其中监事会主任1人,监事会成员2人),经由股东大会授权的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XX党支部负责人经依法选举兼任,监事会主任由XX党支部成员经依法选举兼任。
第四条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社股东;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热心本社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能正常履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为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当选无效。
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 的;丧失行为能力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宜列为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查处尚未结案的;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有辞职承诺情形而又不主动辞职的;拖欠集体款项没有归还的;先锋指数考评或近三年年度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在救灾复产一线玩忽职守、临阵退缩、推诿扯皮的等。
董事会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和本社财务人员不得列为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第六条
董事会和监事会候选人可采取党组织推荐,股东选举委员会在充分征求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报XX街道党工委审核同意后确定,并于选举日前3天张榜公布。
第七条 因在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不符合股东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资格条件当选的或选举操作失误,使当选人非正常当选的,当选均无效。
第八条 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和监事会正式选举日为202_年3月 日。
第九条
选举采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和等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时,股东代表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方可当选。
第十条 选举时,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股东代表对 2 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如赞成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如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如要另选他人的,在选票的空格内把另选人的姓名填上,并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如弃权的,不划写任何符号。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
第十一条 划写选票应使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正确,如符号模糊不清,不能辨认的部分不计票。不会填写选票的股东代表,可以由本人委托不是候选人的股东代表按选举人的意愿代写。
第十二条 大会投票时,设投票箱一只,监票人一名、计票人二名。监票人、计票人由股东选举委员会提名,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已提名为候选人的人员及其配偶或者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当场启封票箱,清点票数。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得票数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是否就不足职位进行另行选举,由股东选举委员会报请XX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如需另行选举,以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应到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一。
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选举票数,股东选举委员会 3 当场公布当选结果。
第十四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主任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选举结束后,当选人名单经XX街道党工委审核同意后向全体股东公布,并报XX街道和市农林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选举委员会
202_年03月13日
本次股东代表会议应到会代表
人,实到股东代表
人;符合法定人数。
表决结果:同意
人,反对
人,弃权
人。计票人员签名:
表决日期:202_年3月13日
第二篇:3、村级经济股份合作社股东代表、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
郭家埠村经济股份合作社
股东代表、理事会、监事会产生办法
村级经济股份合作社应设立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作为经济股份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选举办法如下:
一、股东代表大会
经济股份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是经济股份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代表会议由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一般任期三年,由股东联户推选产生。股东代表人数一般按照各村股东总数的1-3%比例确定,具体人数由各村确定,女性、党员股东代表应有适当名额。股东或股东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由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
二、理事会
理事会是股东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报告工作。理事会成员职数一般是3-7人,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中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确定)。理事会和董事长的职权由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经济股份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一般由3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和监事长的职权由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
四、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长任职资格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强的政策文化水平和领导能力;
2、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3、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4、具有从事经济工作的经验,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
6、应是股东。
五、理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办法
1、在镇领导下成立由村经济股份合作社有关人员组成的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选举的组织领导和各项工作。
2、选举必须由2/3以上股东代表参加方为有效,以到会股东代表超过半数赞成为通过,按得票多少确定。
3、如候选人第一次选举赞成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在得赞成票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以得赞成票多者当选。
4、选举推选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2人,镇改革领导小组同时监督。
5、理事会、监事会选出后,各自推举出董事长和监事长。推举的董事长和监事长当选后应发表就职演说。
6、选举中出现特殊情况,由选举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选举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工作方案、股东代表推选办法和时间须提请本届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明确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职责分工。同时,要做好换届选举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及时将选举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表格等选举材料收集整理成册并按规定存档。
第三篇:社区股份合作社选举办法
文章标题:社区股份合作社选举办法
元和街道潈泾社区股份合作社
首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省村级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潈泾社区股份合作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成员7名,监事会成员5名。
三、潈泾社区股份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必须是本社的股东,凡本社年满18周岁的股东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找文章到好范文 wenmi114.com-/www.teniu.cc-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四、本次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董事会正式候选人7名,监事会正式候选人5名,提交股东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出董事会、监事会组成成员。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由村党委会、村委会根据多数股东的意见提出,并报元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提交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方为正式候选人。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董事长及监事会主席由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中分别选举产生。
五、选举时,应有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候选人以获得到会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六、股东代表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如果赞成某个候选人,就在其姓名上边的空格内画“O”;如果不赞成某个候选人,就在其姓名上边的空格内画一个“×”;如对某候选人弃权,就不要在其姓名上边的空格内画任何符号,投弃权票后不得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则在候选人姓名右边的长空格内写上所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边的空格内画一个“O”。
填写选票要用蓝色或黑色水的钢笔、圆珠笔,笔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填写选票,可请自己信任的股东代表(不要请候选人)代写,但必须体现本人的意志。因故未出席大会的股东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选举投票。[本篇文章来源于好范文 wenmi114.com-网址为-www.teniu.cc-好范文 wenmi114.com-解决您的燃眉之需]
七、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选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八、投票后,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九、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候选人中谁当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所缺名额,应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进一步酝酿后再次选举,或经大会讨论和请示上级党工委同意,不足的名额,可作暂缺处理,不再进行选举。
十、选举工作由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改革工作小组主持,大会设计票、监票员5名,总监票1名,对发票、计票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计票人员由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改革工作小组提名,提交大会通过。监票、计票人员必须是本届股东代表,二会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工作。
十一、计票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再由大会主持向全体代表宣布选举结果。
十二、选举时,大会会场设投票箱一只。投票顺序先选举工作人员,再全体与会股东代表依次进行。
十三、选举中如果遇到本办法以外的特殊情况,由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十四、本选举办法,经本次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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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合作社选举办法
鲁甸县鸭子塘农业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
选举办法
第1条 为规范鸭子农业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选举工作,保障社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鸭子塘自然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鸭子塘农业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选举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鸭子塘农业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筹备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2条 本合作社设理事会(由 38 组成),常任理事会(由9人组成,其中理事长1人);合作社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监事长1人)。理事长、监事长分别在其新当选的成员中推选产生。
理事会、常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等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由社员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后,再由理事会选举常任理事会,最后在常任理事会和监事会中选举理事长和监事长。
第3条 合作社社员资格截止日期为202_年10月30日18时止。凡本村农业户口、年满十八周岁的社员,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社员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4条 社员名单在选举日前通过张榜方式公布。
第5条 由9名合作社成员选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60名合作社成员选1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理事会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任理事组成常任理事会,常任理事会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任职资格条件为:
1、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全局观念和集体观念,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的关系。
2、新进合作社人员,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有较强的办事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3、有较强的事业心,能密切联系群众,为村民谋利益、办实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得到广大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4、能团结同志,合作共事,坚持原则,主持公道,作风正派;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敢于同各种不良现象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5、近三年没有受过司法机关、党纪政纪处分、处罚;自觉履行社员义务,道德品质好。
第6条 筹备委员会应及时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方式和监票人、计票人。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7条 本次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可以通过召开社员大会进行集中投票选举。第8条 采取投票选举时,选票由社员代表本人填写,任何人不得干预其行使选举权。对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其他社员的在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只写姓名不画“○”的无效。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候选人以外的人代写,代为投票。受委托人不得违背社员代表本人的意愿。
第9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核对、统计选票,作出记录,由监票人、计票人签字后,封存选票。
第10条 参加投票的社员代表超过应到社员代表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无效。无法辨认、不按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对无法确认是否有效的选票,由监票人提交筹备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11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应到社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选票,始得当选。获半数以上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12条 当选不足21人不能组成理事会,应该进行二轮选举。
第13条
选举结果经筹备委员会当场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工商局、农业局备案。
第14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无效。妨害社员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选举的,有权向乡镇党委、政府及县纪委举报。
第15条
选举中遇到其他特殊情况,由筹备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16条 本选举办法于202_年6月15日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鲁甸县鸭子塘农业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筹备委员会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五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示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 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条 本社住所:
第四条 本社由、、、、等 个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 本社经 工商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 年(或长期)。
第六条 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第八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在登记机关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本社的经营范围:(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 本社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 股东资格
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1、2、3、„„。
第十四条 本社共有股东 个,以集体净资产量化方式出资 万元(其中人口股 万元,农龄股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具体股本结构详见《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结构(变更)登记表》。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的权利
1、年满18周岁有人口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3、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5、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
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第十六条 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现金股股金(如不设现金股,则去掉该项义务);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3、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4、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量化股及现金股不得退股提现。
第五章 股权设置、股权享受对象与股权变动
第十七条 本社设人口股、农龄股、、。人口股的享受对象及比例:
1、2、„„。
农龄股的享受对象及份额:
股东的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
以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造时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的基准日为时点,该时点后的新增人员不再给其量化股份。第十八条 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赠予,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继承、赠予,应向董事会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合作社将每年的股权变动情况列表,经股东代表大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每年向登记机关备案一次。
第十九条 本社如需增资扩股,应按同股同权的原则,由原股东按出资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资。
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资产营运增值,或期末公积金余额占资本金总额50%以上的,按原股东持股比例及时追加股东的折股量化额。因合作社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本社股东代表总数为 名(最低不得少于30人,最高一般不超过80人)。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
第二十二条 股东代表的产生(方式一)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首先通过分设、、等 个选举小组,采取集中投票的形式,由各选举小组直接提名候选人,根据候选人得票多少,按多于应选股东代表人数的10%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过半数以上、高票者当选。
(方式二)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通过分设、、等 个选举小组,由各选举小组根据应选股东代表的人数,经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
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5、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
6、审议批准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股东转让出资方案;
8、对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分别在每年的 月和 月召开。经1/3以上股东代表、1/5以上年满18周岁有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代表大会对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2项内容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对形成的其他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第二十八条 本社董事会成员由 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拟定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东转让出资的方案;
9、拟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拟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的方案;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12、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参加方可举行。非董事经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但无表决资格。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第三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本社监事会成员由 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任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每季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第四十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任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本社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资产经营、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本社下属企业,拍卖、转让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付款计划,限期付清。
被拍卖、转让本社下属企业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必须向受让方收缴集体土地使用费。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租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四十九条 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五十条 本社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 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至少每季一次公布财务收支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第五十二条 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
第五十三条 会计终了必须及时编制下列财务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及补充资料;
2、财务收支明细表;
3、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四条 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在以下收益分配规定的幅度内,具体分配比例最终由本社董事会拟定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10—20%;(二)提取福利费20—30%;(三)股东分配50—70%。
第五十五条 若分配后有结余收益可转入下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社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弥补本社的亏损、扩大本社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本社资本。
第五十七条 本社提取的福利费主要用于本社股东的集体福利。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应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九条 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六十条 本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本社的资产,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的;
2、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决议解散的;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 本社依照上条1、2款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依照上条4、6项规定解散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本社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和清算有关本社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本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本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本社财产能够清偿本社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社债务。
本社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份额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本社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本社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五条 因本社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本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六条 本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已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并已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 区、县(市)农办批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说明:
1、本“章程(示范)”是股份经济合作社制定章程时的必备参照件,合作社在制定章程时不允许删除,也不允许随意修改。
2、合作社制定章程时,根据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可加入自由事项。自由事项的内容若属第一至第十章范畴的,则分别加入相应的章节中; 若其内容不属于一至十章范畴的,则可另加若干章,接在第十章的后面。
3、合作社章程一式若干份,其中应报改制审批机关一份、工商部门一份、验资部门一份、合作社留底若干份,具体份数由合作社根据需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