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浅谈杜绝农民工的恶意讨薪
编辑:玄霄绝艳 识别码:21-862334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06 12:49: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谈杜绝农民工的恶意讨薪

浅谈杜绝农民工的恶意讨薪

摘要:“恶意讨薪”的根源在于“恶意欠薪”,清欠运动最大的债主其实就是政府本身。“恶意讨薪”现象愈演愈烈是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的一种体现,国家作为强制实施的第三方失败是导致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根本原因,农民工的自身局限性也进一步削弱了其权益保障制度的效用。

关键词:恶意讨薪,农民工,权益

Abstract: “malicious please pay” root lies in “malicious wage”, QingQian movement's largest creditor in fact is that the government itself.“Malicious please pay” phenomenon intensified migrant rights protection system is not sound a manifest of the country as a compulsory third-party failure is lead to migrant work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system is not sound the root causes of the peasant workers' own limitations and further weaken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system utility.Key words: please pay malicious, migrant work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中图分类号:D42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何谓“恶意讨薪”?具体来说,一是通过“民工讨薪”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怂恿民工以群体性讨薪为名,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爬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向施工方施加压力,以达到尽快解决的目的;二是由“黑包工头”蓄意组织、操纵外来务工人员制造事端,造成群体性事件。

1“恶意讨薪”的来源

1.1 “恶意讨薪”的现状

202_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欠农民工工资运动。由于社会大众往往同情弱者,此后,但凡出现“讨薪”现象,由于社会舆论导向的压力、政府的关注、建设管理单位的施压,作为“恶意欠薪”之主体的施工单位都会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尽快息事宁人。清欠运动为农民工讨回了大量的欠款,但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根据《中国建筑业统计年鉴―202_》,202_年度各地区建筑业企业应收工程款累计为12130亿元,占该年度建筑施工企业总产值82517亿元的14.7%。清欠运动开展前后,虽然应收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占比施工企业总产值一项从202_年度的15.9%下降至202_年度的14.7%,但欠款绝对数额增加了近5461亿元,增加了148.8%。

根据《中国建筑业统计年鉴―202_》,当年建筑业从业人员总数为3315万人,除各类建筑业企业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总数为2556.4万人,这其中绝大部分人员为民工,占总从业人员的77.1%。大量的工程款被拖欠直接导致占建筑业从业人员70%以上的农民工的工资被“恶意欠薪”。202_年底政府发动全国范围的清欠运动,其真正背景是在法治系统作为国家第三方强制的直接工具无法解决后,中央政府被迫以行政性运动的方式试图解决这一问题。

1.2 政府方面的原因

在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的投融资体制下,政府实际上成了最大的工程发包商。而政府官员在进行工程投资决策时不科学,即使项目资金不到位,条件不成熟,也受政治因素影响上项目,搞政绩工程,从而大量拖欠承包商工程款。被拖欠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僧多粥少的激烈竞争中,对政府欠款敢怒不敢言,害怕关系闹僵很难再承接到工程,于是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拖欠农民工工资、材料设备费等从而形成债务链,形成政府――承包商――劳务分包商――农民工债务链,农民工处于资金链的最后环节,源头是政府。

从这个意义上说,清欠运动注定演变成为一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承包商、承包商与农民工之间的博弈。相机决策的结果必然是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的处理农民工工资权政策上与中央讨价还价,形成大量的博弈行为。各方博弈的最终结果是:处于最弱势的农民工最终在“清欠”无望之后,无奈选择了“恶意讨薪”来增加博弈的砝码,以期得到更高级别的政府重视和社会、媒体的关注。

此外,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完善的市场价格机制远未建立,建筑业市场集中度虚高实低,进入壁垒低,退出壁垒高,降价和垫资等畸形价格竞争手段普遍,而一些地方政府在资金不足时更是借机压低承包商的利润,强迫垫资施工,甚至有恶意者会搞些“钓鱼工程”。低价中标的项目在遭遇材料涨价、民工工资涨价之后,许多施工企业往往无力支付或者无力及时付清民工工资,这进一步加剧了建筑业“恶意欠薪”。

2“恶意讨薪”是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的一种体现

国家作为强制实施的第三方失败是导致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根本原因。大部分农民工在遭遇“恶意欠薪”之后,在一开始往往选择正常的司法途径维权。但在现行体制下,由于政府作为强制实施的第三方无法有效实施正式契约与农民工维权成本过高,这两者共同导致国家作为强制实施的第三方失败。当下中国农民工在处理工资纠纷时对求助于司法体系讨回公道失去了信心,其行为选择被迫转向更多地使用成本更低的“恶意讨薪”这一私人性质的手段。

农民工自身局限性削弱了权益保障制度的效用。任何制度有效运行都需要有效的执行者和参与者。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益离不开农民工自身素质的提高和权利意识与相关权利能力的提升。由于文化教育水平普低,又很少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缺乏专业技能,使得农民工在工地只能从事最简单的体力劳动和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教育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贫困落后的生存环境以及身处社会底层的劳动条件,构成了农民工自身的局限性,也大大削弱了作为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的效用。不健全的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和农民工自身局限性对权益保障制度的削弱都使得农民工在遭遇“恶意欠薪”之后,把“恶意讨薪”作为主要的手段。民工恶意讨薪的原因分析

3.1 恶意欠薪的本质原因

建筑业从业民工供求关系改变导致行业信誉缺失。建筑业从业民工文化层次普遍较低,因工作强度大,体力要求高,年龄结构一般为30~50岁。随着社会发展,原有建筑业的民工因年龄、身体等原因,逐渐退出了建筑业。而建筑业工作艰苦,环境恶劣,收入不高,农村剩余劳动力中的年纪较轻、文化程度较高的人不愿意从事该行业,使得建筑业民工补充来源逐渐减少。当退出建筑业的民工多于新加入的民工时,如若工资标准和工作条件不能得到改善,不能吸引更多的新生力量加入行业,建筑业从业民工人数将呈现整体下降态势。

建筑业快速增长导致农民工需求大幅增加,而建筑业行业特点及民工结构变化导致农民工供给整体呈现减少态势,导致建筑业市场供求发生了变化。在建筑业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时,劳务分包商一般会为得到工程而选择忍受“恶意欠薪”,或为得到“欠款”而被迫维持对承包商的信任。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中,通过亲戚、老乡与朋友介绍进入工地的占多数,这种关系使得农民工对于劳务分包商具有天然的可信赖关系。大多数农民工来自贫困落后地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短期行为严重,流动性大,难以进行跟踪管理。所有这些使得尽管存在农民工在总量上供过于求的建筑业用工市场仍然处于一种不确定性与不信任程度很高的低水平均衡状态。

在建筑业劳动力市场供求发生变化后,分包商和农民工逐渐发现可承揽工程超出了其本身需求和能力。许多分包商和农民工有了更多的工作渠道。新的工作关系建立的同时也削弱了承包商、劳务分包商及民工之间的信任程度。

3.2 合同纠纷

建筑业行业的特点加剧了合同纠纷。承包商在与劳务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时,往往主要以每单位工程量的劳务分包单价为签订的依据,实际上这一单价即为除工程材料(如钢筋、砼等)以外包括机械、油料、小型耗材、电费、管理费用及人工费等的分包单价。

而实际工程施工中,由于原有合同不完善,或者工程变更、工期变更、征迁滞后及天气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分包商误工费用增加;部分项目为赶工期,常常要求劳务分包商在一段时期内集中劳力,突击抢工,不但增加了民工的交通费用,同时也使得误工怠工增加;由于集中抢工一般工期较短,民工往往要求更高的工资,这都导致分包商成本增加。在抢工初期,承包商迫于工期压力,为稳定分包商队伍,往往口头承诺分包商的要求,这为以后的工程结算埋下了合同纠纷的隐患。即便当初承包商和分包商签订了补充协议,承包商可能为减轻成本压力而选择违背协议。在现实中,由于承包商与劳务分包商信息不对称,使得承包商对于分包商的成本难以准确衡量,因而分包商往往借机索要高额补偿,导致双方最终难以达成协议。即使双方都能观察到的行为,要在法庭上证明也非常困难,“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反映的就是这样一个现实。建筑行业的特点加剧了合同纠纷,信息不对称削弱了法律对于合同的强制执行和保护,“合意讨薪”不能实现时,“恶意讨薪”便频频出现。结论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一个产重的社会问题,党和政府正着力解决,典论界呼吁声援不断,有关部门不断出台有利于农民工的政策,法律界甚至提出了“恶意欠薪应按侄占罪或作编罪惩处”的观点。改革要继续,经济要发展,农民朋友还要进城务工,欠薪这一社会现象不可能一夜间消失,枕像生活要继续一样。作为新时期的务工人员,正确的做法是,努力掌握法律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懂得规避被欠薪的方法枝巧,遇事要冷静,工友、亲人要正面劝慰不帮倒忙,要通过法律手段或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解决。

参考文献

[1] 郭开元,陈卫东,陈晨.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报告[J].中国青年研究,202_,9

[2] 刘亚洲.浅析新生代农民工未来打算[J].科协论坛(下半月),202_,7

[3] 闫绍杰.新生代农民工的价值观[J].时事,202_,5

注:文章内所有公式及图表请用PDF形式查看。

第二篇:恶意讨薪

每到两节,农民工讨薪问题便成工作重中之重。政治高度唤作维稳,劳资问题唤作欠薪。对此,我们不必汲汲于舆论之于弱势群体的导向,而需认真对个案予以区分,是欠薪还是恶意讨薪?如确实属欠薪,理应千方百计支付农民工工资,这不仅仅是企业尊严的问题,甚至是法律红线的问题。但是,如属恶意讨薪,施工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自已的正常生产经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一、恶意讨薪的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

所谓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具体来讲,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2.包工头许以部分农民工高额工资,并堂而皇之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预设高于合同工期内的劳务结算总额,从而变相获得超额利润;

3.包工头将其所承建工程隐瞒施工单位非法转包,结算时有合同签订人进行结算,而结算后故意失踪,暗中让无资质人员索要工费;

4.包工头将工费结算完毕后,与部分农民工窜通,采用打白条的方式,以临时用工未结算的理由,向承包单位索要工费;

5.未签定施工合同,或签定合同进场后,不进行实际施工作业或只少量进行施工作业,经过一段时间后,以人工费,机械费、调迁费涨价等为理由,以漫天要价或超出合同价许多为由,索要相关费用;

6.个别中标单位管理人员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与包头工相勾结,以虚报、谎报的形式,在租赁台班,临时用工单上签字认可相关费用;

7.包工头发生亏损或价款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协议,指使农民工以拖欠工资的名义向中标单位追要。

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一是包工头充分利用相对弱势群体的便利,以悲情做为旗号,获得许多媒体的同情,客观上给施工单位造成巨大的压力,迫使施工单位息事宁人。二是个别行政部门一味迎合政策导向,不作为或少作为,给包头工有了可趁之机。三是个别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实行免争议支付,只要农民向建设单位讨薪,建设单位就从施工单位应得但未付款项中支付。四是个别建设单位在计量款中扣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客观上给中标单位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五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正常的合同纠纷诉求渠道被行政部门予以干预,也给包头工提供了便利。六是中标单位的管理缺陷给包头工带来了利益寻租之机。

这一切的后果便是:处于整个建筑市场链条环节的施工单位,上有政策,下有压力,不仅处于二难的境地,而且受到了巨额损失。对于中标单位而言,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堵塞管理漏洞,做到有理、有据、有证,不给分包商可趁之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二、恶意讨薪的管理缺陷

1.借壳准入。当前,中标单位往往采取准入的方式以规避风险。实际上,劳务分包商的资质与实际施工人(即包头工)并非一个主体,而是一种合同约定:即上交资质单位管理费之后,以农民工组成施工主体。这就先天地存在再次分包。

2.无合同进场。中标单位由于工期要求紧,加之中标后劳动力采购准备不足,往往采用边谈合同边进场,或进场后再谈合同的方式,客观上给了分包商攫取超额利润的机会。

3.未审查劳动合同。即使是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后,中标单位未对分包商使用的农民工的务工合同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一方面,在合同工期内,农民工工资总额超出了工费承包总额,另一方面,劳动合同对工资未有约定或约定不细,给分包商人为加大工资额度提供了便利。

4.进场验证过程控制不严。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强,中途调整人员的事情较为常见,中标单位往往仅对首次进场人员进行验证、登记,而在过程中缺少监控,这给不法分包商虚报人员,瞒领工资带来可趁之机。

5.分包商违法分包。分包商违法分包较为常见,他们往往组织一些未有资质的队伍进场施工。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按照社保部的有关规定,其风险最终将由中标单位来承担。

6.考勤监控不力。农民工中途调整或出工不出力,在合同工期内未完成预定的工作量,造成分包商亏损或持平。他们往往利用考勤监控不力的时机,采取增加工资总额的方式,把亏损压力转移到中标单位。

7.授权不明。中标单位的管理人员,在处理现场临时性用工时,往往就地予以签认,加之人情、面字等情况,便给分包商二次追讨工费提供了机会。

8.未有效地转移风险。有资质分包商与中标单位是合同关系。实际情况是:我们往往只与实际施工人发生关系,而合同主体却束之高阁。在有据、有证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合法地向有资质的分包商进行法律追讨。

9.当地政策法规不明。施工所在地的省人大对省内施工单位特别是农民工有许多政策性的规定。我们不能无视这一规定,而应对其规定进行详细的研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

三、应采取的对策

1.合理规避风险。现在我们名义上采用的都是有资质的劳务管理队伍,实际情况却大相径庭。除了客观环境以外,凡发生恶意讨薪而迫于现实,由中标单位支付工费的情况下,应依据合同,对合同主体进行追讨,以期把损失降到最低。

2.建立自己的架子队伍,降低成本。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现在中标单位的职工无论能否胜任,均成为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应根据个人的工作能力,进行区分,符合管理岗位要求的,从事管理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直接参加具体的工程施工。

3.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是凡存在恶意讨薪的分包商,一律不准下次准入,并以函告的形式通知对方;二是为防止借壳准入,应对实际施工人(分包商的授权委托人)建立相应的黑名单制度。三是应调查了解分包商在其它地区是否有恶意讨薪形为,一旦核实,不得准入。四是凡发生再次分包的分包商或实际施工人,应拉入黑名单,不得准入。

4.加强项目部内部管理。一是严格实行民工登记造册、实发工资、事前控制管理方法。二是要严格规定中标单位管理人员的对外授权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出具签字类的证明,更不得交与分包商。三是加强廉政建设,严防管理人员与分包商相互勾结。

5.建立相关方勾通渠道。中标单位要了解当地有相关政策与法律,特别是要与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法院、公安等行政执法主体协商勾通,共同建立恶意讨薪的预警措施。中标单位在有理、有证、有据的情况下,可移送执法机关进行处置。

第三篇:报告(恶意讨薪)

报告

(关于202_年8月12日宛平经适房1、2、3#楼工人恶意讨薪事件)致丰台区建委:

由北京市丰房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宛平经济适用房项目,1#、2#、3#楼工程施工过程中,于202_年8月12日发生农民工恶意讨薪事件,其事发单位为“安徽慧达劳务公司的钢筋班组”。

事发经过:该钢筋班组于202_年7月24日,共29人进驻我项目部生活区,并于7月26日正式开始施工,该班组施工陆续至8月10日,由于施工能力不符合我部要求,我部要求劳务公司更换施工人员。劳务公司在处理施工人员结账过程中,其中有2位恶意讨薪工人挑拨其他工人闹事,并将钢筋班组长及劳务公司另一名工人打伤,而后该闹事人员报警。我丰房建筑工程公司的主管领导接到汇报后积极安排项目部配合丰台建委的领导、劳动局的两位领导及两位警官共同解决此事件。

事发处理结果:在各有关领导的指挥及大力支持下,于202_年8月13日早8点前将27位工人工资,按实际工资表发放到位,由工人当场确认签字,并留影像资料为证。其中2位恶意讨薪并伤人农民工目前在逃。截止8月13日8点前,该班组农民工已全部撤场。该劳务公司通过该事件,深刻意识到自己的不足,并深刻进行了检讨。

该事件我部深思自身管理漏洞,认真总结不足,保证在今后的施工中,坚决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我项目部在此对该事件的发生,而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深深地歉意。

北京丰房建筑工程公司

宛平经适房项目部

202_年8月13日

第四篇:浅谈预防和恶意讨薪

浅谈预防和杜绝恶意讨薪

每到春节,农民工讨薪问题很容易便成工作重中之重。政治高度唤作维稳,劳资问题唤作欠薪。对此,我认真对施工经历过的案子进行分析,是欠薪还是恶意讨薪?如确实属欠薪,理应千方百计支付农民工工资,这不仅仅是企业尊严的问题,甚至是法律红线的问题。但是,如属恶意讨薪,我们公司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自已的正常生产经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一、恶意讨薪的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

所谓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具体来讲,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1.包工头许以部分农民工高额工资,并堂而皇之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预设高于合同工期内的劳务结算总额,从而变相获得超额利润;

2.包工头将其所承建工程隐瞒施工单位非法转包,结算时有合同签订人进行结算,而结算后故意失踪,暗中让无资质人员索要工费;

3.包工头将工费结算完毕后,与部分农民工窜通,采用打白条的方式,以临时用工未结算的理由,向承包单位索要工费;

4.未签定施工合同,或签定合同进场后,不进行实际施工作业或只少量进行施工作业,经过一段时间后,以人工费,机械费、调迁费涨价等为理由,以漫天要价或超出合同价许多为由,索要相关费用;

5.个别公司管理人员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与包头工相勾结,以虚报、谎报的形式,在租赁台班,临时用工单上签字认可相关费用; 6.包工头发生亏损或价款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协议,指使农民工以拖欠工资的名义向公司追要。

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一是包工头充分利用相对弱势群体的便利,以悲情做为旗号,获得许多媒体的同情,客观上给施工单位造成巨大的压力,迫使施工单位息事宁人。二是个别行政部门一味迎合政策导向,不作为或少作为,给包头工有了可趁之机。三是个别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实行免争议支付,只要农民向建设单位讨薪,建设单位就从施工单位应得但未付款项中支付。四是个别建设单位在计量款中扣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客观上给公司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五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正常的合同纠纷诉求渠道被行政部门予以干预,也给包头工提供了便利。六是公司的管理缺陷给包头工带来了利益寻租之机。

这一切的后果便是:处于整个建筑市场链条环节的施工单位,上有政策,下有压力,不仅处于二难的境地,而且受到了巨额损失。对于我们公司而言,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堵塞管理漏洞,做到有理、有据、有证,不给分包商可趁之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二、恶意讨薪的管理缺陷

1.借壳准入。当前,公司往往采取准入的方式以规避风险。实际上,劳务分包商的资质与实际施工人(即包头工)并非一个主体,而是一种合同约定:即上交资质单位管理费之后,以农民工组成施工主体。这就先天地存在再次分包。2.无合同进场。公司由于工期要求紧,加之中标后劳动力采购准备不足,往往采用边谈合同边进场,或进场后再谈合同的方式,客观上给了分包商攫取超额利润的机会。

3.未审查劳动合同。即使是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后,公司未对分包商使用的农民工的务工合同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一方面,在合同工期内,农民工工资总额超出了工费承包总额,另一方面,劳动合同对工资未有约定或约定不细,给分包商人为加大工资额度提供了便利。

4.进场验证过程控制不严。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强,中途调整人员的事情较为常见,公司往往仅对首次进场人员进行验证、登记,而在过程中缺少监控,这给不法分包商虚报人员,瞒领工资带来可趁之机。

5.分包商违法分包。分包商违法分包较为常见,他们往往组织一些未有资质的队伍进场施工。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按照社保部的有关规定,其风险最终将由公司来承担。

6.考勤监控不力。农民工中途调整或出工不出力,在合同工期内未完成预定的工作量,造成分包商亏损或持平。他们往往利用考勤监控不力的时机,采取增加工资总额的方式,把亏损压力转移到公司。

7.授权不明。公司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处理现场临时性用工时,往往就地予以签认,加之人情、面字等情况,便给分包商二次追讨工费提供了机会。8.未有效地转移风险。有资质分包商与公司是合同关系。实际情况是:我们往往只与实际施工人发生关系,而合同主体却束之高阁。在有据、有证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合法地向有资质的分包商进行法律追讨。

9.当地政策法规不明。施工所在地的省人大对省内施工单位特别是农民工有许多政策性的规定。我们不能无视这一规定,而应对其规定进行详细的研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

三、应采取的对策

1.合理规避风险。现在我们名义上采用的都是有资质的劳务管理队伍,实际情况却大相径庭。除了客观环境以外,凡发生恶意讨薪而迫于现实,由公司支付工费的情况下,应依据合同,对合同主体进行追讨,以期把损失降到最低。

2.建立自己的架子队伍和劳务公司,降低成本。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现在公司的职工无论能否胜任,均成为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应根据个人的工作能力,进行区分,符合管理岗位要求的,从事管理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直接参加具体的工程施工。

3.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是凡存在恶意讨薪的分包商,一律不准下次准入,并以函告的形式通知对方;二是为防止借壳准入,应对实际施工人(分包商的授权委托人)建立相应的黑名单制度。三是应调查了解分包商在其它地区是否有恶意讨薪形为,一旦核实,不得准入。四是凡发生再次分包的分包商或实际施工人,应拉入黑名单,不得准入。

4.加强项目部内部管理。一是严格实行民工登记造册、实发工资、事前控制管理方法。二是要严格规定公司管理人员的对外授权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出具签字类的证明,更不得交与分包商。三是加强廉政建设,严防管理人员与分包商相互勾结。

5.建立相关方勾通渠道。公司要了解当地有相关政策与法律,特别是要与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法院、公安等行政执法主体协商勾通,共同建立恶意讨薪的预警措施。我们公司在有理、有证、有据的情况下,可移送执法机关进行处置。

第五篇:农民工讨薪(精选)

年年岁岁花相似 农民工讨薪怪圈何时破?

导语:

1月19日,一位少女为父讨薪,从高楼跳下身亡的消息成为社会焦点,再度将农民工讨薪这一问题推向了舆论的风尖浪口。其实,每到年底,农民工讨薪的新闻就会集中见诸报端。“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用这句话来形容每年岁末年初农民工讨薪问题的现象并不为过。农民工讨薪问题,这是一个历久弥新并且为全社会所关注的话题。

然而,早在202_年,政府工作报告就提出,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但转眼十余年过去,相关部门治理讨薪工作力度也年年喊,农民工讨薪问题仍不见缓解,极端讨薪事件年年有,悲剧也在不断重演。何时,农民工才能走出年年讨薪的怪圈,阻挡悲剧的蔓延?

01农民工讨薪问题产生的根源

每到年底,伴随着春运的热闹,另外一种很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现象也开始上演--农民工讨薪。讨薪的背后是欠薪,欠薪又称“拖欠工资”。这一名词的历史并不长,最早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农民工聚集的建筑业、服务行业和制造业。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其他行业的欠薪行为已得到很大改观。然而,建筑业的欠薪依然是行业的普遍现象,成为欠薪的重灾区。对此,当前社会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一直在继续,也有了初步的研究成果。

当前社会普遍研究结论

关于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当前社会的普遍结论有三种:

一是,农民工自身权益意识不高。

根据统计,在涉及农民工讨薪的案件中,农民工群体有以下几个共同点,它们分别是: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没有签订工资标准协议;

3、不掌握包工头和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4、工资条上没有包工头确认签字。

而上述这些又恰恰是农民工在日后维权中不可缺少的必备资料,在很大程度上,增大了农民工通过正常途径讨薪的难度。

二是,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不严。

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就是,202_年,“恶意欠薪”与醉驾一起被写入刑法修正案,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但从近年来的实践来看,两者发挥的效用截然不同。醉驾入刑后,严厉查处了大量酒驾、醉驾行为,形成极大震慑,而打击“恶意欠薪”的力度还需不断加大。

吊诡的是,调查显示,迄今所有被判刑的都是包工头,更上游的大鱼们依然逍遥于外,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似乎开发商和建筑商们特别容易玩“躲猫猫”,把责任全部都分散出去。一旦遭遇到背景强硬的国字号开发商、建筑商,更是微妙。

而且,“恶意欠薪”的标准很难界定,造成“恶意欠薪”入罪执行不畅,给欠薪行为留有不小的法律灰色空间。

三是,建筑业独特的用工制度——包工制度。

我国相关法律要求,工程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建,但在实际运行中,建筑工程中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与现象,即:总承包-分包-转包-再转包,最后将施工项目直接转包给包工头个人。一些关系户只需缴纳一笔占工程造价2%-5%的挂靠费,就能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从开发单位承揽工程,然后他们再层层转手分包。

这种转包、分包的现象,导致的是债权关系的复杂。由于层层转包,导致责任主体分离,农民工和用工单位事实上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跟包工头,也往往是口头合同,提供不了正规的劳动关系证明。一旦某个环节资金出现问题,就会形成工资拖欠。

在这层层转包中,始终处于“生物链”最底端的农民工,则被各种复杂的债权关系“推来推去”,致使讨薪维权无从着手,像贝壳一样被晾在沙滩上。

基于以上三种研究结论,十多年来国家和政府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达到200多个,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政策关注度高于其他任何一个社会问题。但是,即便这样,仍旧不能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

一份研究报告大胆提出资金垫付是欠薪的根源

202_年12月初,由多所高校“关注新生代农民工计划”与公益组织联合发布的《当代建筑业欠薪机制与劳资冲突调研报告》中提出,资金垫付是欠薪的根源。

《报告》认为,之所以迟迟解决不了农民工资拖欠的问题,是因为我们很少注意到地产资本在农民工工资拖欠中所扮演的角色,没有真正意识到地产商从拿地到销售整个流程都涉入层层的资金卷入与垫付才是欠薪的根源所在。

根据以上图表显示(截图),高达八成的欠薪工地存在资金垫付,商品房、保障房垫资比例最高。

而被人诟病为建筑业潜规则的“层层转包”,与之相伴的则是资金垫付,以及空手套白狼的可能性。层层分包及由此产生的层层资金垫付,这中手段的高明之处在于:一来缓解资金紧张,二来有效地让本应承担劳动用工主体的施工单位在法律意义上变得模糊不清,从而成为建筑资本实现增殖和有效规避责任的有效手段。

其结果是,当在工地出现劳资纠纷和安全事故时,施工责任主体往往是以嫁祸包工制的最基层食利者--包工头--的方式逃避责任。因为根据调查显示,劳务分包企业与开发商分列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前两名,它们所占比例分别为43.5%与31.2%。我们传统观念中所认为的“欠薪包工头”所占比例仅为13.8%,即便加上“因包工头无力支付工人工资而讨薪”的比例也仅为18.1%。

假使《当代建筑业欠薪机制与劳资冲突调研报告》中关于“资金垫付是欠薪的根源”的观点是确凿无疑,那么,欲治理建筑业乱象,必先取消包工制度;欲取消包工制度,必先从源头上禁止资质挂靠和工程转包行为;而欲消除挂靠与转包,则必先消除建筑业监管部门的“权力寻租”机会,加强建筑公司的资质管理,铲除权力寻租与腐败的土壤,从根本上减少资金从上到下的层层垫付。

02农民工自身的流动性与技能水平不足

在讨论农民工讨薪问题的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就是农民工自身的流动性强与技能水平的不足。

在当前的建筑施工中,存在着大量的人力小工,这类农民工流动性极大,他们没技术,只能靠卖力气吃饭,几乎没有议价能力。工程队也不会不重视他们,他们几乎不可能签上合法的劳动合同。有活就召之即来,没活就奔赴下一个地方。由于这种流动性极强的特点,加上建筑行业特殊的薪酬特点,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的几率也会变得很大。

而与之相反的是,高级技术工种或是有某项技能的农民工,由于他们的流动性相对较小,一般在几个固定的工程队之间流动,劳动关系比较固定,议价能力也相对更强。一般来说,他们签上合法 的劳动合同的可能性很大,出现欠薪问题的概率也随之减小。

然而,在另一方面,根据统计局在202_年8月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农民工中仅有30%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其中高级技工、管理人才和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施工人才极其缺乏。此类劳动者的市场岗位空缺与求职人数的比率从202_年起一直保持在年均1.5比1以上,而近年年均比率已超过2比1的水平。而院校培养人才远不能满足企业需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在202_年年初国务院新闻办“农民工工作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也曾指出:技工招工难,反映的是转型升级过程中中高级技能人才的短缺性。他表示,实施农民工技能提升计划是解决“技工荒”的重要途径。

为此,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改善这种局面。202_年6月发布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2_-202_年)》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202_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缺乏技能是造成农民工流动性强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他们融入城市、成为新型产业工人的主要障碍。而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是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实现生活改善最现实的途径,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03先知先觉:建筑企业应当主动作为

孙中山曾根据当时的革命形势和需要,将人群分为三大类: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不知不觉,主张先知先觉唤醒后知后觉,从而带动不知不觉。以此类推,建筑企业也可以分为这三大类,后知后觉者当属在国家法制法规与现行政策下被动作为的企业,不知不觉者则为枉顾国家法制法规与现行政策的企业,而先知先觉者则在遵守国家法制法规与现行政策的情况下,主动有所作为,主动革除种种弊端的企业。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主动有所作为,也许在短期内会给企业的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从长远来看,消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负面影响,不仅能够树立行业典范,提升企业的品牌影响力,也能够招徕更多的技术人才,进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而建筑企业主动有所作为该从何处着手?

一是,绕过劳务分包,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调202_》对全国东部、中部和西部代表性城市的建筑工地的调研情况显示,全国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17.4%,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而另一方面,如今建筑业用工制度已经到了一个大洗牌的时代,包工头利润空间在下降,生存愈来愈艰难;建筑业劳务制度越来越没有价值可言, 建筑业劳务分包公司已成为阻碍建筑业劳资关系正常化的最大阻力。建筑施工企业应直接与工人订立劳动关系,让建筑业用工制度走上健康规范的轨道。

二是,建立稳定薪酬制度。根据调查显示,“依照约定,全额结算”或是“年底结清”或是“工程结束结算”这样的薪酬制度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比例远远高于“按月结算”或是“固定薪酬”的比例。“按月结算”或是“固定薪酬”的薪酬制度,不仅能够提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也能减少用工短期化所产生的诸多劳资纠纷。

三是,简化建筑施工管理。这样可以使得建筑业农民工直接对应总包施工企业,劳动关系更加明晰;而总包施工企业也通过去除劳务分包、包工头等层层“剥皮”的环节,不仅简化了施工管理,而且总包施工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并让渡一部分利润改善工人的生产生活条件。对于施工企业更为重要的是,因为工人待遇的提高,工人便会长期跟随项目部施工,工程质量也能够得到保障。

四是,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202_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显示,我国劳动年龄人口自202_年以来,已经连续三年出现绝对数量下降。人口红利正在消失,特别是对于劳动密集型的建筑业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而根据前文所述,在人口红利正在消失的同时,高级技工人才和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施工人才极其缺乏,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技工荒”的困境。

在此情形下,建筑企业不仅应该只有压力,更应该有改变这种情形的动力,主动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官方网站中装新网于202_年特别制定了职业教育平台建设战略规划,提供覆盖建筑装饰全行业就业岗位的职业培训项目,拟为行业培养更多适应市场需求的优秀设计师、管理和施工人才,改善建筑装饰行业的人才困境。

结语:诚然,要打破农民工年年讨薪的怪圈,是一个长久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国家法规政策的指导,也需要建筑企业的主动作为和农民工自身素质的提高。劳有所得、社会和谐、年末农民工讨薪不再是新闻,是大家所希望看到的局面。

编辑手记:我们无论如何都不希望看到,一个个血淋淋教训的出现才能促使社会的改变与进步。

问题:您认为企业在农民工讨薪问题上需要主动作为吗? 需要vs不需要

浅谈杜绝农民工的恶意讨薪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