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详解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的区别
编辑:寂夜思潮 识别码:21-943496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1 12:24: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详解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的区别

详解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的区别

什么是预包装食品,这是监管工作实践中非常具体的问题。准确界定预包装定义的内涵和界限,对于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GB7718-202_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预包装食品定义的分析,阐述了预包装食品的两大特征,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裸装食品的联系和区别,以及实践中对预包装食品定义的把握问题。

一、预包装食品定义的演变过程目前,有关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主要来自《GB7718-202_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和《GB7718-202_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2_年开始执行的GB7718-202_,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202_年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定义了预包装食品,即'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即将于202_年开始执行的GB7718-202_,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从上述三个定义的细微差别,我们可以看出预包装食品定义的演变过程。在GB7718-202_中,强调了预包装食品的两个重要特征,即'预先定量'和'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但作出了一个限制性条件,即'向消费者直接提供'。对于预包装食品的两个重要特征,在其后的《食品安全法》和GB7718-202_中,均得到了确认,仅仅将'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修改为更为准确的'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表述。但对GB7718-202_中提出的限制性条件,则予以了取消。《食品安全法》不再规定'向消费者直接提供'这一条件,而GB7718-202_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提出'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显然,在GB7718-202_中,预包装食品包括了两种形式,即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二、预包装食品定义的辨析

(一)预包装食品的准确含义从上面谈到的三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到所谓预包装食品具有两个根本的特征,首先是'预先定量',其次是'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的加工食品就是预包装食品。任何一个特征不具备,则不成为预包装食品。从上面谈到的三个定义,我们也可以看到预包装事实上描述的是特定情形下的一种状态,比如'直接提供给消费者'时。而定义的演变也表明对于特定情形状态的要求已经取消,即预包装不再仅仅是指面向消费者销售时的状态,也包括了非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时的状态,这是预包装食品定义的一个根本性的变化。

(二)预包装食品与裸装食品的联系和区别我们知道同时满足'预先定量'和'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两个特征的加工食品就是预包装食品,任何一个特征不满足就不是预包装食品。具有'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特征的食品,我们可以称之为包装食品;而与之相对应,不具有'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特征的食品,就是裸装食品。包装食品和裸装食品业是一对相对立的概念。预包装食品肯定是包装食品,但包装食品未必是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只是包装食品中的一部分。而裸装食品最大的特点就是没有包装,显然预包装食品不可能是裸装食品。以往很多同志对GB7718-202_中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存在误解。将'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中的'或者',理解为预包装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的食品和'装入(灌入)容器中'的食品两种。从而导致将所有包装食品理解为预包装食品的错误,进而又出现了将裸装食品等同于散装食品的错误。事实上,这里的'或者'指的是包装形式上的选择,既可以选择'包装',也可以选择'装入(灌入)容器中',但其前提是'预先定量'。而此次GB7718-202_的出台,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作了清晰的阐述,有力地澄清了以往的误解。

(三)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的联系和区别对于散装食品的定义,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法规或者标准层面的规范。主要依据是卫生部于202_年印发的《关于印发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2_]180号)。在这一规范性文件中,将散装食品定义为'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具有'预先定量'特征的食品,我们可以称之为预先定量食品;而与之相对应,不具有'预先定量'特征的食品,就是散装食品。散装食品是指称量销售的食品,即不预先确定销售单元,按基本计量单位进行定价、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食品。预先定量食品和散装食品是一对相对立的概念。显然,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食品,但预先定量食品未必是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食品也包括无包装的预先定量食品,预包装食品只是预先定量食品中的一部分。而散装食品最大的特点就是并非'预先定量'。以往,很多同志把散装食品等同于裸装食品,事实上这也是不准确的。裸装和散装是不同的范畴,并不具有同一性。裸装食品是指没有包装的食品,它是与包装食品相对应的概念。散装食品是指不预先确定质量或体积的食品,它是与预先定量食品相对应的概念。裸装食品最大的特点是并非'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而散装食品最大的特点是并非'预先定量'。散装食品可以有包装,比如拆零销售的糖果;也可以无包装,比如拆零销售的大米。是否有包装并不是区分预先定量食品和散装食品的标志。裸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又存在着交集,无包装的散装食品就是裸装食品,有包装的散装食品就不是裸装食品。

三、实践中对预包装食品定义的把握

(一)准确把握预包装食品的状态我们注意到所谓预包装食品都是在特定情形下的一种状态。而从GB7718-202_到GB7718-202_,预包装食品定义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取消了'向消费者直接提供'这一限制性条件。在GB7718-202_正式实施前,我们所指的预包装食品是指向消费者直接提供时的预包装食品,也即在面向消费者销售时,如果某食品是预先定量并且包装好的,那么它就是预包装食品。在GB7718-202_正式实施后,预包装食品就不仅包括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预包装食品,还包括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不再仅仅指面向销售者销售时的状态,任何一个状态下,只要某食品是预先定量并且包装好的,就可以视之为预包装食品。当然,预先定量还需要符合'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这一规定。

(二)准确把握预先定量的概念预先定量是指在包装完成后即具有确定的量值。而依据GB7718-202_,这一确定的量值应当是'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即其量值是统一的。如果某企业将其产品进行了包装,并且称量后标注了净含量,但这些净含量是不统一的,有0.5kg,也有0.6kg或者0.7kg,那么它们依然不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

(三)准确把握GB7718的适用范围GB7718是有关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技术性法规。我们注意到GB7718-202_规范的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但GB7718-202_有所扩大,包括了所有的预包装食品。特别是某些食品生产企业虽然生产散装食品,但以预先定量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大包装出厂销售时,大包装上的标签就应符合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GB7718-202_也申明该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因而这三种情况下,并不执行GB7718-202_的规定。此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对食用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做出了专门规定,农业部也制定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因而食用农产品的标签标注也不执行GB7718-202_的规定。

(四)准确把握散装食品从生产企业角度出发,在产品出厂时都应当是有包装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产品质量法》的释义,'所谓'产品包装',是指为在产品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促进销售,按照一定技术方法采用的容器、材料和附着物并在包装物上附加有关标识而进行的操作活动的总称'。依据这一释义,对食品进行包装的目的是为了运输、储存、销售的需要。我们知道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形式是集中生产,并通过流通环节分散销售给消费者。这种生产经营形式不同于现做现卖,也不同于餐饮环节。现做现卖主要的特点是现场制作,现场销售,直接面向消费者;餐饮环节主要的特点是现场制作,现场销售,现场消费。因而在现做现卖和餐饮环节可以允许存在裸装食品。食品生产企业由于绝大部分的产品都需要通过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才能提供给消费者,依法必须保障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中食品不受外界污染,因而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必然是有包装的。当然这一包装可以是预包装,也可以是运输包装。预包装食品当然是有包装的,散装食品也应当有运输包装。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所有出厂销售食品都是有包装的(包括预包装和运输包装),有包装的预先定量食品就是预包装食品。因而我们可以进一步将预先定量食品与散装食品之间的对立简化为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之间的对立。

四、散装食品的产生的两个源头其一是在流通环节普遍存在的拆零销售行为。比如,100kg/袋的大米,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在出厂时是预包装食品;但流通企业拆零后,大米就不再以预先定量的形式出现,而转化为散装食品。在这种情况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按照GB7718的规定,在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标签信息。而流通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中有关散装食品销售中标签标注的规定和卫生部文件的要求做好标签标注工作。

其二是以包装形式出厂的散装食品。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以预先定量的大包装形式出厂。大包装内装的虽然是散装食品,但大包装本身依然符合GB7718-202_中有关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因而大包装的标签仍然要符合GB7718-202_的规定。第二种是以非预先定量的大包装形式出厂。此时,大包装内装的是散装食品,大包装本身并不符合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因而只是运输包装,其标签应当按照卫生部文件的规定进行标注。上述两种情况下,大包装内所装的散装食品,如果其带有包装,这包装上的标签也应按照卫生部文件的规定标注。

第二篇: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中国制定首个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

“高钙”“低糖”“脱脂”……不少食品包装上宣传字眼醒目但营养含量模糊。卫生部2日公布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2_),将指导和规范营养标签标示,让消费者买得清楚吃得健康。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其中,营养成分表是指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强制标示内容包括能量以及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4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通则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在营养成分表中应当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对能量和营养成分的高低、有无、增减等描述,通则都规定了具体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条件。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物营养评价室主任杨月欣说,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慢性病都与膳食密切相关。这个国家标准的实施,有利于规范食品企业正确标注营养信息,有利于实现消费者对食品营养信息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利于提高公众对食品营养的关注,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营养相关疾病的目的。对食品工业和食品贸易业也将起到促进作用。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是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在组织实施卫生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发布的。在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科学分析我国居民的膳食结构、食品营养特性、人群消费特点和消费者现有营养知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程序。该标准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听取了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专家的意见。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将于202_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卫生部鼓励企业尽早按标准标示营养标签,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公众科学认识营养标签。通则施行后,营养标签不规范的食品将不得销售。

第三篇:什么叫预包装食品及其有关要求事项

什么叫预包装食品及其有关事项要求

经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称为预包装食品。●新增加内容: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配料清单中可以使用的类别归属名称”:

新增加了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名称和地址的标示要求。

新增加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类别。●哪些内容必须标注

《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规定的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

(1)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得使用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和营业执照一致。属集团子公司、分公司及委托加工、联营生产的,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3)产品标准号应标明产品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所标明的产品标准应当合法有效。

(4)检验合格证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可以是合格印、章、标签等)。

(5)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或失效日期应标注在显著位臵,规范清晰,符合对比色的要求;若食品需要特定的贮藏条件,必须注明。

(6)配料表必须真实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7)定量包装食品应标注净含量,固、液两种物质应标明固形物含量。(8)实施市场准入的食品应按规定加贴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9)产品标准中有分等分级规定的,应注明质量(品质)等级。(10)辐射食品及使用相关配料的应在标识中注明。(11)相应产品标准对标注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如实标注。●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1.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2.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3.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4.标示保质期或保存期的方式: a)用于保质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

“……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

“保质期××个月犤××日(天),×年犦”。b)用于保存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饮用……”; “保存期(至)……”;

“保存期××个月„××日(天),×年犦”。

5.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6.产品标准号。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7.质量(品质)等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第四篇:《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推荐)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2_)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2术语和定义

2.1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营养素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2.3营养成分

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各营养成分的定义可参照GB/Z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2.4核心营养素

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2.5营养成分表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2.6营养素参考值(NRV)

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参考值。

2.7营养声称

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2.7.1含量声称

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2.7.2比较声称

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或“减少”等。

2.8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2.9修约间隔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2.10食部

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

3基本要求

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3.2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3.3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

3.4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A。

3.5营养标签的格式见附录B,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使用其中的一种格式。

3.6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4强制标示内容

4.1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4.2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4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4.5上述未规定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

5可选择标示内容

5.1除上述强制标示内容外,营养成分表中还可选择标示表1中的其他成分。

5.2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1。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满足表C.3的要求和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比较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3。当某营养成分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或仅使用含量声称。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同义语见表C.2和表C.4。

5.3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附录D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6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

6.1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克(g)和(或)每100毫升(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份的大小可根据食品的特点或推荐量规定。

6.2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性标示的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当不标示某一营养成分时,依序上移。

6.3当标示GB14880和卫生部公告中允许强化的除表1外的其他营养成分时,其排列顺序应位于表1所列营养素之后。

能量和营养成分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

6.4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7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食品;

——现制现售的食品;

——包装的饮用水;

——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

——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录A 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及其使用方法

附录B 食品营养标签的推荐格式

附录C 食品标签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条件和同义语

附录D 食品标签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第五篇:预包装食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预包装食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1、质量管理负责人药房的质量管理制度草案,经经理会议讨论并经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全

体员工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2、药房以“诚信、质优、安全”为宗旨,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循“质量第一、确保安全” 的质量方针。

3、各岗位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岗位质量管理负全面责任。药房全体员工要根据各岗

位职责,确保药房质量方针的全面落实。

4、质量管理员每季度根据各岗位职责对药房质量方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

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5、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岗位必须在一周内查明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并完成整改。

预包装品采购、贮存、销售、售后服务制度

一、采购制度

1、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预包装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预

包装食品。

2、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

时会同质量管理员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3、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4、质量管理员要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预包装食品比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执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制度》。

5、购进预包装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

保存至超过预包装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6、严禁采购以下预包装食品:(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预包装食品。(2无

检验合格证明的预包装食品。(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预包装食品。(4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二、贮存制度

1、所有上柜预包装食品都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 的内容相符后,方准上柜。

2、保管员应根据预包装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预包装食品。需冷藏的预包装食品储存

于冷库(温度2-10℃,需阴凉、凉暗储存的储存于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可常温储存的储存于常温库(温度0-30℃,各库房均应有避光措施,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3、预包装食品离地、隔墙10cm放置,各堆垛间应留有一定的距离。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

守预包装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堆放预包装食品必须牢固、整齐,不得倒置;对包装易变形的应拒收。

4、应保持货架预包装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放热、防霉、防

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5、应定期检查预包装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好防晒、温湿度监测和管理,每日上下午各一次

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检查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6、应根据库存预包装食品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预包装食品的质量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

立即在该预包装食品存放处放置“暂停发货”牌,并填写《质量问题报告表》,通知质

管员复查并处理。

三、销售制度

1、所有销售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和产品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

2、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管理办法》的要求

正确介绍预包装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预包装食品的宣传。

3、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劣预包装食品。凡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或变质的预包装食品, 一律不得销售。

4、销售过程中怀疑预包装食品有质量问题的,应先停止销售,立即报告质管部,由质管部

调查处理。

5、卫生管理员负责做好防火、防潮、放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指导营业

员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预包装食品的质量。

6、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预包装食品营销宣传(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在营业场所内外发布广告;广告批文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售后服务制度

1、药房应建立一支专业的售后服务队伍,负责解答和处理顾客对预包装食品的保健功能、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注意事项以及质量问题的咨询和投诉。

2、售后服务部应建立售后服务档案,对于顾客提出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予以登记,定期汇总

上报总经理。

3、定期开展用户访问,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向质量管理员反馈客户质量查询或投

诉信息,并落实相关质量改进措施。

4、对消费者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在接到信息后第一时间予以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药

房负责人。

5、营业场所内应设立顾客意见本、服务公约、服务电话和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便于消

费者监督。

6、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积极予以采纳,并予以感谢。

7、制定便民服务措施,提供义务咨询、免费送货上门等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药房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药房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销售区域。

8、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

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必须取得食品卫生类芜湖市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

格证明:体检项目必须包括:痢疾、伤寒、活动性结核、肝炎、渗出性和化脓性皮肤病。

健康证或体检表有效期均为一年。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预包装食品的工作。

3、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后才可重新上岗。

4、发现药房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

可继续留岗工作。

5、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

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预包装食品不受污染。

6、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7、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详解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的区别
TOP